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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我國集體經濟發展的軌跡與理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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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柔性化生產柔性集聚區域競爭力
一、企業柔性集聚的相關理論探討
1.企業柔性化生產的內涵
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隨著信息革命和全球化推進,許多行業的產品生命周期不斷縮短,消費需求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許多產業部門中,從福特制(以大批量、標準化和垂直一體化為特征)向后福特制(以柔性技術和組織以及復雜的生產網絡為特點)轉變。這里所說的后福特制就是柔性化生產的代名詞。柔性化生產是指隨著生產環境和市場條件的變化而及時調整以滿足顧客需求進行的生產。根據Malecki(1997)的觀點,在當前生產組織的發展形式中,“柔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企業內部生產與管理方式柔性化。企業內部的柔性化特征可以總結為六個方面:(1)高度靈活性,以適應不同顧客定做的要求;(2)對新的技術和觀念的快速吸納;(3)對產品生產周期的長短快速反應;(4)零倉儲和超額的生產能力;(5)柔性價格和商業談判的關系;(6)智力和體力工作活動的一體化。所以,柔性化企業不僅在企業內部實現生產成本與管理成本的降低,更重要的是增加了產品創新速率和多樣性,增強了企業內部管理靈活性,有效地實現了范圍經濟。
二是企業之間關系的柔性化。主要表現為產業鏈上下游供應商和客商企業之間的生產協作或交易關系的變化。在后福特制時代,企業在市場中與客商可以隨時聯系,了解顧客的滿意程度和要求,獲取更明確、更直接的需求信息,消費者個性化的要求也為企業的產品生產提供了新的思路。企業之間關系的柔性化,進而使產業鏈上下游的供應商、制造商之間更容易形成一個相互學習的整體,推動了集體學習的進程,也降低了學習成本,促進更多有創新價值的活動發生。
三是新的柔性勞動的采用。柔性化的企業中,學習型工人和兼職勞動力大量出現。不僅R&D人員、工程師的比例增加,而且生產線上的工人也多為學習型工人,更多的參與到產品的改進和創新的活動中去。
2.企業的柔性集聚以及特征
以柔性專業化為特征的大量企業的集聚被稱為企業的柔性集聚。企業柔性集聚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集聚體內部,存在廣泛的勞動分工和不斷增加的小型專業化生產企業。(2)集聚體包括幾個相關部門的企業以及其他行為主體如大學、研究機構及其他公共組織機構等,它們通力合作,協同創新,在規避風險的同時,實現創新活動的價值增值。(3)由于企業的不斷衍生和快速增長,要求本地的勞動力高度集中,勞動力市場充裕,市場中的勞動力在本地企業之間相互流動性強。
二、企業的柔性集聚與區域競爭力提升
1.企業集聚發展與區域競爭優勢之間的關系
區域競爭力是一個區域在發展的過程中與其他區域相比所具有的吸引、爭奪、控制資源和市場的能力,也可以說是一個區域為其自身發展對資源的吸引力和市場的爭奪力,是支撐一個區域持久生存和發展的力量。產業集群所具有的聚集效應、共生效應、協同效應、激勵效應與暈輪效應等,最終將綜合體現為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區域效應,即一個地區內產業集群的形成與發展,會有效地組合區域內的經濟與社會資源,增強區域的競爭力。
(1)產業集群的聚集效應有助于區域生產要素條件的改善
第一,社會生產條件和輔助行業所提供的專門服務的共享。在企業集聚區內,眾多企業共享基礎設施,有效節約了建設基礎設施的費用,并使其利用效率得以提高。第二,區域企業集群形成的企業網絡中,基于網絡的信任機制,增加了各企業的社會資本,使企業融資的渠道多樣化。第三,區域企業集群中技術和知識的溢出效應,使企業能夠獲取更多的知識資本,提高了人力資本的質量。
(2)企業集群與區域企業競爭的空間環境變化
企業集群是根植于區域社會關系網絡之中的,強化了企業同政府、研究機構、民間組織、中介組織、金融機構等之間的關系,優化了企業發展的區域空間環境。在良好的區域經濟發展環境,各企業展開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促進了區域的創新活動,使區域企業采取適當的投資方式和競爭戰略,不斷升級演化,成為區域競爭優勢的不絕源泉。
(3)企業集群的網絡效應與區域需求條件變化
企業集群使企業在特定區域聚集結網,成為企業網絡,這種企業網絡會形成一種極強的網絡效應。網絡效應有雙重涵義,一是直接的網絡外部化,二是間接的網絡外部化。從直接的網絡外部化來看,企業集群能產生市場資源的協同效應,擴大區域的市場需求。比如,我們在談論某一名牌商品時,總是會牢牢記住它的產地,對這一產品的信任會擴大到對這一區域中其他產品的信任。從間接的網絡外部化來看,在集群中,相關產業的產品或者說互補性產品門類齊全,能夠滿足消費者多樣化和隨機性的需求。可見,小企業集群形成的網絡效應,改變了區域產業分散時的需求條件,隨著集群的擴展,集群的聲譽的傳遞,能使這種需求向區域外乃至全球擴展,從而取得區域競爭優勢。
(4)企業集群的創新能力與區域新產業的衍生
企業家在企業創新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家的能力與關系網絡資源的結合,使其成為區域創新的核心力量。企業集群的形成,不但能不斷吸引當地企業家,而且外地的企業家通常也會遷移進入。同時,由于有著共同的區域社會文化背景,企業家精神能深深根植于區域環境之中,并融合于區域經濟發展之中,不僅培育著更多企業家資源,更孕育著區域創新的精神與動力,成為區域競爭力提升的重要保障。
2.企業柔性集聚更具提升區域競爭力的優勢
區域競爭力又可以從交易成本、外部經濟和創新等三方面進行理論上的解析。
(1)柔性集聚體內交易成本降低
專業化分工的企業在地理空間上集聚,通過縮短聯系的距離以降低成本。產業在柔性集聚過程中,提高了專業化企業相互之間的交易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而在柔性集聚體內,企業的經濟活動是植根于地方社會網絡之中的,人與人之間信任度較高,地方社會網絡的形成與發展擁有良好的信任基礎,從而促使交易雙方很快達成并履行合約,地方社會網絡還可以節省企業搜索市場信息的時間與成本。
(2)柔性集聚體的外部經濟獲得
“外部經濟”最初由馬歇爾提出,它是由許多性質相似的小型企業集中在特定地方而產生的,并為區域內部的企業所共享。在產業柔性集聚體內實現的這種外部經濟,主要體現在三方面:①對市場的及時反饋。對于柔性企業來說,相關產業的企業集聚可以及時獲得產品供應并及時向客戶提品,還可以比較方便地控制分包商的產品質量。②促進專業化,提高生產率。在柔性集聚體內,大量專業化的中小企業集聚一地,使得區內通過分工與協作,實現規模生產。而逐漸增強的專業化水平,也使得柔性集聚體內部的生產率不斷提高。③實現對勞動力的柔性需求。柔性集聚體出現在傳統工業區之外,這里很容易吸引自由勞動力,形成規模較大的自由勞動力市場。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及時調節工人的數量,減少了管理成本和工人保障方面的費用。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勞動力市場多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客觀上,勞動力的高流動率加快了知識和信息的流動,并增加了創新的機會。
(3)柔性集聚體內的創新活動發生與增值
柔性集聚體的創新功能增強以及內部的創新活動發生與增值,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是集聚體內知識、信息的“累積效應”產生以及快速流動;二是通過集聚體內新企業的產生與成長,實現更有效的資源組合與配置。①集聚體內知識的累積與傳遞、擴散。首先,占據整個知識的絕大部分且對創新極為重要的是隱含經驗類知識(tacitknowledge)。這類知識主要蘊藏在專家、工程師和技術工人的大腦之中,一般很難用語言表達,地理、文化和機構的接近便于企業之間通過人員流動與私人之間的交流等形式建立穩定和持續的關系,為隱含經驗類知識準確地傳遞與擴散提供了基礎條件,從而有利于提高創新速度。其次,絕大部分對創新起重大作用的關鍵信息常常來自于非正式渠道,往往局限于相關產業的聚集地。除了以上的優越條件,真正促使企業創新的動力還在于企業自身。大量同行業企業集聚一地常使企業之間的競爭壓力表面化,迫使企業利用這些優越條件積極參與創新活動,以獲得市場競爭力,更快、更好地滿足客戶的需求。②柔性集聚體內的新企業快速衍生與成長。發達的柔性集聚體以較多的市場機遇、較低的運作成本和較小的風險等有利條件促進新企業的生成,并增強集聚體自身競爭能力。第一,集聚導致外部經濟的產生,外部經濟成為企業進一步集聚的動力,集聚規模擴大后,對中間產品和輔助產品的需求量也相應增加,這又創造了更多的市場機遇,促進新企業的誕生與成長。第二,由于集聚體內的生產服務配套條件較好,專業化分工較強,新企業創建所必需的資產、技能和人員往往很容易在區域內部得到解決。因此,新企業進入到產業協作鏈中的障礙比別處低得多,有利于新企業的創立。第三,新企業創新與發展的風險進一步降低。由于上述兩方面原因,加之集聚體內企業員工更容易發現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空隙,并可以利用已建立的社會關系創辦自己的企業,從而更有效地降低了企業的創業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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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論文范文3
流域經濟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區域經濟。流域經濟合作是以江河為紐帶和軸心,通過區域內水資源、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的優化與整合,形成分工協作、優勢互補、具有開放性的經濟區域。[1]雖然流域經濟不同于以行政區為劃分標準的區域經濟,但是,以流域作為經濟活動空間,配置社會經濟資源的流域經濟不僅是客觀存在的,同時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來看,許多國家的經濟社會文明史,就是一部流域文明史,流域是區域經濟的主要生長點,河流兩岸是各行政區域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例如,我國歷史上的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美國的密西西比河流域,歐洲的多瑙河流域,等等。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國家或地區,河流都是流域經濟的紐帶,主要的產業都集中在流域區,流域經濟在區域經濟中占有主導地位。
珠江流域不但在天然河系、生物區系上有密切的聯系;而且在交通運輸、物質交流、經濟和文化等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珠江是我國三大河流之一,珠江流域地處滇、黔、桂、湘、贛、粵六個省區,流域面積44萬km[2],河長2000km,水量豐富,年徑流量為3000億m[3],占全國河川徑流量的12.3%,僅次于長江,是黃河的5.7倍。經過“八五”、“九五”的建設,珠江已經成為帶動流域經濟發展的大動脈。從香港始發的萬噸海輪可逆江而上,直達廣東港,千噸級船舶可直達梧州、桂林、貴港和南寧,120噸級的機動船可進入紅水河和南盤江。[2]同時,南昆鐵路和成都至廣西北海的高速公路全線貫通,使廣州尤其是珠江下游三角洲地區對中上游地區的輻射能力增強,便利的水陸交通,加強了流域內的人員交流和物資流通。
20世紀70年代以來,亞太地區,尤其是東亞地區成為世界經濟發展最活躍的地區。一些國家和地區利用世界發達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良好機遇,一舉跨入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行列。雖然1997年遭受金融危機的沖擊,但近年來,經濟迅速恢復。珠江流域具有優越的區位,整個流域地處我國南方,瀕臨太平洋,面向東南亞,具有沿海、沿江、沿邊的地理優勢,又具有亞太地區中心的重要戰略地位。改革開放以來,珠江三角洲成為我國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同時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已經躋身于世界新興工業化地區之列,香港是亞太地區的金融中心和世界貿易中心,擁有資金、技術、信息、國際市場營銷網絡等優勢。中上游的廣西和云南與東南亞國家“山脈同緣,江河同源”,擁有我國通往東南亞的最重要的戰略通道,區位優勢不言而喻。因此,充分利用這一區位優勢,加強流域的經濟合作,實現流域內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形成一個強大的經濟集團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珠江流域攬括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不同的區域經濟特征,它以其獨特的區位和資源優勢在我國流域開發中,特別在西部開發中將發揮積極的作用。在目前情況下,通過區域經濟帶的建立和發展,并依靠其聯動作用和輻射作用來帶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是一條較為有效的途徑。改革開放以來,廣東就一直作為全國率先實行開放的前沿陣地,發展速度遙遙領先,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區,抓住世界性產業結構調整的機會,創造了非凡的業績。三角洲地區的深圳、珠海、廣州、東莞、中山、佛山、江門等都步入全國50強的行列。據統計,1996年珠江三角洲總人口2166萬人,占廣東的31%,占全國的1.77%;國內生產總值4474億元,占全國的6.6%,占廣東的70%;出口總額537億美元,占廣東600億美元的89.5%;占全國出口總額的36.6%。但是,近年來,三角洲地區受到基礎工業的瓶頸制約,一次能源和礦產資源缺乏,發展原材料和能源工業先天不足,因此目前三角洲地區某些產業和產品已經失去或者正在失去比較優勢。其次是生產力諸要素發生了變化,勞動力價值低廉的優勢正在喪失,導致企業成本迅速上升。因此,向中西部投資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是產業階梯發展的必然趨勢。
中上游的廣西、云南、貴州等省區礦能資源極為豐富,如珠江上游的云南省礦藏資源豐富,并且種類比較齊全,有“有色金屬王國”、“植物王國”、“動物王國”之稱。中游的貴州煤炭資源居全國第五位,居長江以南各省區之首。廣西錳、銻、錫等10種礦藏的保有儲量居全國第一;水能資源豐富,如云南可開發的水能資源達7116萬千瓦,居全國第二位,貴州、廣西也有豐富的水能資源,紅水河水力發電梯級開發是國家三大水電建設基地之一,它將是華南最大的能源基地;[3]珠江流域具有從低海拔向高海拔過渡的特征,緯度低,氣候類型復雜,特有的地理環境,孕育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豐富的生物資源;同時,中上游地區還有極為豐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資源。豐富的自然資源不僅奠定了經濟起飛的物質基礎,而且也決定了其重要的戰略地位。
但是由于流域地域遼闊,各地區的經濟地理、自然條件不同,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弱點。中上游地區雖然有豐富的自然資源,但是劣勢也非常明顯。主要表現為地形復雜、交通不便、信息閉塞、基礎設施落后、人口素質差、技術落后、資金缺乏等。通過開展流域經濟合作,可以做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實現全流域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
二、積極開展珠江流域多行業多形式的經濟合作
珠江流域的經濟合作,其根本目的是實現生產要素的流動和優化組合,使下游地區的資金、先進技術、人才、經濟信息和企業經營管理知識經驗等向中上游地區流動,與中上游地區的自然資源、能源、原材料、廉價勞動力等相結合,以實現中上游地區經濟的大發展和下游地區更高層次的發展。因此,就目前來看,合作應當突出以下幾個方面:
1.積極開展資源性合作,為下游地區建立穩定的能源、原材料供應基地。珠江中上游地區雖然資源豐富,但是多年來豐富的資源優勢并沒有轉變為現實的經濟優勢和產業、產品優勢。相反,一些地區隨著資源的開采,不是越來越富,而是越來越窮。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部分的資源開采企業屬于鄉鎮企業,企業規模小,生產技術落后,產品大都屬于基礎性的上游產品,產業鏈短,加工程度低。同時,近年來,以依托資源優勢形成的產業體系,在全國結構調整力度不斷加大、市場約束增強的情況下,出現了能源、原材料工業品滯銷的現象。因此,當前一方面應當充分利用廣東及三角洲地區的先進技術和資金聯手開發當地的優勢資源,提高產品的加工增值能力,延長產業鏈,這樣,既有助于將上游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優勢,又可以為下游地區建立原材料的綜合加工、銷售、利用基地。另一方面,應當依據市場需求和比較優勢原則,調整投資方向,重點開發那些有市場、發展前景好的能源和原材料加工業。
2.積極開展資產型合作,充分利用雙方優勢進行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包括企業托管、產權轉讓、收購兼并等,形成新的生產組合和新的競爭力。在20世紀80年代,海外及港澳地區把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到我國的沿海地區,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區在當時廉價的勞動力、廉價土地、稅收減免等要素的優化組合下,實現了經濟的騰飛。但是,隨著世界性新科技革命的發展,目前面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迫切需要進行經濟轉型與產業轉移。珠江流域的中上游地區經過40多年的建設,經濟實力有了較大的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以煤炭、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工業為基礎和軍工企業相結合的工業體系;而且中上游地區腹地遼闊,已經得到了初步開發,土地、勞動力、能源和礦藏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大,在相應的產業和產品生產上具備或者正在獲得比較優勢。通過這些產業和產品的轉移,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上下流域的產業結構都可以升級,實現結構的高度化,從而雙方都將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通過產業的轉移,有效地降低成本,也必然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創造出更多的產品需求。
產業的轉移,必須通過企業來實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主體,而且也應當成為流域經濟合作的主體。因此,應當鼓勵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大公司、企業集團和民營企業到中上游地區充分利用雙方優勢進行資源型合作。如鼓勵三角洲地區的名牌企業與中上游地區的同類企業進行合作,利用中上游地區的土地、部分設備和資金建立生產基地;采用技術轉讓、產權置換、產品調整、市場轉移興辦合作開發項目等等。
3.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與合作。加強中上游地區的基地設施建設,是國家西部大開發的重點,也是構成產業群落經濟基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國家和中上游地區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增加了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成為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鼓勵下游企業到中上游地區投資不僅會有好的回報率,對于開拓市場、轉移投資風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中上游地區的農業、環保、旅游、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都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而且投資環境正在不斷改善。當前尤其應當加強在區際交通、通訊信息、江河整治、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合作與協調,尤其是強化在流域整治規劃上的相互銜接,最大限度地提高基礎設施的利用率和規模經濟效益。
4.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合作。珠江中上游地區之所以落后,其中科學技術不發達是根本原因。要改變科學技術落后的狀況,一方面,要靠自身不斷努力,大力發展教育和科學技術,真正做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積極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和人才。引進技術包括引進國外的和國內發達地區的兩個方面。相比較而言,引進國內發達地區的先進技術,成本更低,更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因此,應當積極開展流域地區的科學技術合作,充分發揮下游地區科技優勢,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專利入股,聯手進行科技攻關,走產、學、研相結合的發展路子,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加快中上游地區傳統產業升級優化。同時根據“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有重點、有選擇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使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與經濟發展相結合。
5.積極開展生物資源、旅游資源方面的開發與合作。珠江流域具有豐富的生物資源和旅游資源。近年來,流域各省區都把綠色產業、旅游產業作為支柱產業來加以發展。如云南提出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旅游文化大省”的戰略目標;貴州、廣西也提出加快旅游業和生物資源開發目標;廣東憑借區位優勢,旅游業發展迅速。但是,從生物資源開發看,中上游地區由于科學技術落后,開發程度比較低;旅游資源由于跨省區,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整體優勢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在生物資源的開發中,應加強流域各省區的合作,尤其是要充分發揮下游地區的科技、人才優勢;在旅游業的發展上,流域各省區應盡量做到統一規劃,搞好跨省區的流域旅游線的共同開發,加強流域內外的聯合促銷,實行旅游網絡資源、旅游信息資源的共享。
三、珠江流域經濟合作中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1.目前,珠江流域經濟合作與建設還處于自發階段或者萌芽階段,目前的合作還是零散和小規模的,流域經濟合作的作用還沒有充分顯示出來。因此,流域各省市之間的政府,應當加強溝通與聯系,達成共識,加強合作的規劃與建設,積極引導下游沿江城市的資金、技術、人才和產業向中上游地區轉移,通過流域經濟專業化協作與綜合發展,最終實現整個流域經濟的統一、聯動和協調發展,為縮小東西部經濟差距創造良好的條件,真正發揮東部地區的主力軍作用。
2.與行政性區域經濟相比,流域經濟活動是經濟協作式的,而非行政行為。流域經濟組織是以經濟關系為核心的,而非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政權組織或者部門,因而組織形式具有多樣性、松散性。流域經濟合作的上述特點,要求在開展流域經濟合作中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協調作用,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要求堅持互惠互利,力爭實現雙贏。[4]但是,單純的市場調節也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合作機制上應當是在充分發揮市場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同時,政府部門予以積極的推動和支持。地方政府在流域經濟合作中必須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和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手段,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同時又必須樹立新型的市場觀念,避免不正當的干預。
3.中上游地區必須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體制機制環境,對外開放程度,企業家創業精神,都是吸引外資的重要條件。珠江中上游地區傳統的自然經濟、計劃經濟觀念根深蒂固。要改變落后面貌,必須硬件軟件都要抓,不僅要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設備,還要消除舊的傳統觀念的束縛,克服那種不思進取、肥水不流外人田,怕錢被別人賺走、得過且過的自然經濟意識。樹立“以開放求發展,以市場換技術,以產權換資金,以存量換增量,以政策換效益”[5]的新的發展觀。應進一步把擴大開放與本地區產業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切實加強軟環境建設,把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項目審批等方面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改善政策和法制環境,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還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強對勞動者的技術培訓,提高人口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競爭意識和創新意識。通過軟環境建設吸引下游地區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式投向那些具有自身優勢的產業,以帶動經濟的發展。
4.正確處理產業轉移與接受的關系,保護生態環境。下游地區一些產業向中上游地區轉移是必然趨勢,那些高耗能產業、勞動密集型、耗用原材料多的產業和產品將向中上游地區轉移。這些產業和產品的轉移,不僅有利于下游地區的產業結構升級,而且對中上游地區也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但是,產業的轉移不應當是簡單的搬遷,必須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的大趨勢,以科技為先導,盡可能科學、合理地利用和開發自然資源,使環境的破壞嚴格控制在極小的范圍;在決策過程中合理地制定和選擇環境與發展政策,避免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破壞、可持續發展受損。中上游地區雖然具有豐富的資源,但是生態脆弱,必須盡量避免那種“邊開發、邊破壞、邊治理,邊污染”的現象。
收稿日期:20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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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論文范文4
1.公路運輸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
公路運輸對促進經濟的發展、貨物的流通和勞動力的流動提供極大地便捷,特別是在內陸欠發達地區,公路運輸是核心交通運輸方式,對促進當地的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公路運輸作為基礎產業能夠支持國民經濟的發展,反過來,經濟發展起來了又會促進公路運輸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2.公路運輸會促進板塊區域的發展
歷史實踐表明,要想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就必須先鋪設道路,道路打通了,交通方便了,能夠促進勞力的流動和貨物的流通。公路交通網絡一旦建立起來,可以增強對投資商的吸引力度,對周邊地區的各類經濟發展具有輻射促進作用,經濟的發展和公路交通的發達程度是正比例關系的,落后的公路交通則會制約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公路建設需要適當的保持超前速度。
3.公路運輸與經濟發展良好協調有利于社會發展
公路運輸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對創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和諧穩定的社會能夠增強人們安居樂業的信心,提高生產的活力,促進經濟的增長。公路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公共交通設施,是解決人們出行的主要運輸方式,滿足了人們的基本生活要求,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進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公路運輸經濟管理的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對公路運輸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為實現市場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加強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
1.整合運算并控制好公路運輸經濟成本
加強對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力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拉動周邊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但是也不能盲目過度、不計較效益的膨脹化地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發展公路運輸經濟往往是要以一定的犧牲為代價成本的,比如修路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對農田耕地占用、對周邊居民的遷移成本等等,這些都是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的成本,增加可持續發展的負擔。所以,在發展公路運輸經濟的時候要整合運算公路建設和維護的成本,每一項工程的施工都會涉及到相關的利益體,這些利益都可以折算為成本,不管是工程前期還是勘驗階段都要做出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市場經濟風險,并落實好工程職責,以合理、穩健推進公路運輸經濟規模的發展。
2.提高電子信息化管理水平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為了促使公路運輸經濟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就有必要采用電子信息管理手段來實現對公路運輸經濟的管理。在公路運輸經濟的實踐管理過程中,要根據實際需要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特別是以計算機技術應用為基礎的信息技術,將現代化的技術應用到經濟的信息管理中來。電子信息化技術能夠將相關的參數用數學模型模擬出來,并隨著參數的變化自動得出相關的交通信息,可以更好的合理引導公路運輸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正在向規?;l展,現有傳統的管理手段效率低,已經無法適應管理的需求了,提高電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實現公路運輸經濟的信息化和數字化,從而提高管理的效益。
3.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
公路運輸經濟是在市場經濟這個基礎條件上進行運作的,我們不能離開這個前提條件而套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那種思維模式來進行管理。但公路作為國家的基礎設施,公路運輸經濟具有一定公共事業性質,具有公共服務特性和非營利性質。所以,在面臨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公路運輸經濟項目時,需要調動政府的行政力量對其加以適度的管控,以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但不能讓行政管理手段作為主要的管理管理手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以市場經濟發揮主要的調控作用,行政手段只是一種輔助手段。負責公路交通運輸的政府管理部門要協調運輸經濟的發展,承擔其相關的責任,并將責任落實到位,保證公路運輸經濟在合理的市場調控范圍內可持續的發揮作用,并配合適度的行政調控,使公路運輸經濟發展不會偏離軌道。
三、結束語
集體經濟論文范文5
1.1實體經濟是虛擬經濟的基礎
實體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才會出現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實體經濟的支持。虛擬經濟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結構和規模與實體經濟的發展階段、發展水平、結構和規模有著直接的關系,實體經濟是虛擬經濟的基礎,一旦實體經濟出現問題,虛擬經濟也會受到影響。
1.2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的雙重效應
1.2.1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首先,虛擬經濟有利于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虛擬經濟可以通過有效地信息及其創新的金融產品,解決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激勵問題。同時,我們可以通過判斷企業經營的好壞,投機業績的優劣,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其次,虛擬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支持。在現代企業中,許多優勢企業因為缺乏資本而陷入了沒有規模效益的怪圈中。虛擬經濟則使大量閑置的和零散的資本投入到股票、債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從而解決了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本缺乏的難題。而且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虛擬經濟能更快捷的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支持。再次,虛擬經濟有利于產權重組和結構調整,從而深化企業的改革。實體經濟中經常存在產權的重組和結構調整的客觀需要??墒菃慰繉嶓w經濟本身很難實現產權的重組和結構的調整。虛擬經濟則使實體資本證券化、商品化,解決了困擾著實體經濟的難題,通過成本較低的股票和債券的交易迅速的實現了產權的重組和結構的調整,加速了資本的流動,以便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最后,虛擬經濟可以降低分散實體經濟中的投資風險。市場經濟中的各項經濟都會面臨著投資風險的問題。虛擬經濟允許有價證券進入市場流通,實際上就是為實體經濟的投資者們提供了一種規避風險的有效途徑,如,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產生本來就是為了轉移風險和套期保值。如果沒有各種各樣的金融產品來規避風險以實現保值,實體經濟的風險將會大大增加,不利于實體經濟的發展。
1.2.2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的消極作用虛擬經濟的適度發展為實體經濟發展帶來了積極的效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虛擬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呈現的一些新的特點:各種金融衍生品的出現使其離實體經濟越來越遠,虛擬化的形勢不斷加強;許多金融衍生的工具以較少的資本控制著較大數額的資金,使危險性增加;同時影響虛擬經濟的變動因素過多,穩定性變得更差。過度膨脹的虛擬經濟無疑對實體經濟的發展產生的是消極作用。首先,虛擬經濟的膨脹增加了實體經濟動蕩的可能性。虛擬經濟的膨脹會增加實體經濟的不確定性,使虛擬資本風險和利潤成倍增加,在預期收益的心理的作用下,投機猖獗,造成實際經濟的貨幣和商品流通的困難,從而使實體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發生經濟危機。其次,虛擬經濟的過度膨脹引發泡沫經濟。在虛擬經濟規模不斷膨脹的情況下貨幣供應量被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來媒介商品和勞務的交換,一部分用來媒介股票等虛擬資本的交易。在貨幣供應量不變的情況下,如果虛擬資本交易的貨幣量越多,用于實體資本的貨幣供應量就越少。如果人們對虛擬資本的預期過高,使其脫離實體經濟的價值基礎,人們就會將大量的資本流入金融市場和房產領域,使得實體經濟貨幣供應量不足,使許多企業陷入困境,造成經濟持續衰退。
2正確處理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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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主體價值宏觀和微觀靜態與動態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的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國內部分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1]目前國內學術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F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而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3]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二、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5]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6]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8]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蛘吒喡缘貏澐譃楣芾碇黧w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9]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10]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11]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12]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長期以來,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的本質特征的認識不夠,使現有的對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對經濟法主體的固有本質的基礎之上。因此已有的對經濟法主體所進行的類型化,無法使人們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和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開始有了經濟法的色彩和內涵。有人指出,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謝次昌教授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對主體進行分類時,不再簡單的對經濟法主體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決策——實施”、“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參與)經濟活動”的模式展開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但是,這些觀點的不足之處是很明顯的。就“決策——實施”模式來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項作出決策并實行,因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也有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而且,就實施一詞的意義來看,實施通常是主體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而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對于大多數的非國家主體而言,他們履行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因而這一模式不能涵蓋經濟法上的全部主體。而“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長期的法律實踐中,“管理”一詞被視為行政法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代名詞,而被習慣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為行政法的常用用語。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難以界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人們難以準確界定“管理”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把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和干預等都視為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進而也就認為,既然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行為是管理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因此,經濟法在事實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經濟行政法。所以把經濟法主體放在“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歸類,本身就沒有能夠區分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無法為經濟法的獨立性找到主體獨特性的依據。而“管理——(參與)經濟活動”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內涵和外延的過于狹窄。
我們認為,由于經濟法的特征在于協商性和他所體現的利益的整體性,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就要體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商和相互關聯性、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一對一的、單向的、管理和服從的關系,而是一種聯動的和互動的關系,經濟法律行為是一種利益關系范圍極為廣泛的、民主性和群體參與性極強的活動,我們要從經濟法主體所參與的經濟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本身來考察經濟法主體本身。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在體現利益的整體性的基礎上,還存在國家對經濟干預所在領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體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分別是國家在對市場的管理中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和國家在宏觀調控中和參與在宏觀調控的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前者我們稱之為微觀經濟法律關系,后者我們稱之為宏觀經濟法律關系。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以微觀和宏觀來界定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是指經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對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領域的法律關系,我們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也是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的。因此經濟法主體也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兩類。
微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市場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微觀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在市場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場中的各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對市場的管理,這就需要區別平等的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微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首先,在市場的運行中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并不必然就是經濟法主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經濟活動參與者不加區分的一律歸類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主體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們認為,區分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主體的唯一標準就是,參與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體性、公共性。主體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經濟法主體有別于民法主體的根本標志,經濟法主體中的市場參與者,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唯一區別就是利益范圍的大小。民法的產生是在不自覺的狀態下產生的,人們之間的民事交往活動是人類生存的必然,人們之間在生產、交換生活過程中,不斷的約定俗成,形成習慣,并具有約束力,以致有了國家之后,上升為法律,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于對個人權利的極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體系下,國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個人利益沖突的裁判者,國家并不是對經濟活動置之不理,只不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在于事后的裁斷而已,國家以事后對沖突進行法律上的判斷、制裁來促使個人利益在民法體系下自由成長,并最終增加社會總財富的積累;而經濟法是在生產的高度社會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高度關聯性從而使純粹的市場調節機制面對極端的個人利益追求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卻日益顯得無能的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的產生卻是一種自覺的過程,國家的意志在該部門法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國家憑借其權威力、強制力,調節、干涉自發的經濟活動,避免其產生的弊端”。經濟法對市場所進行的規制,國家不再是消極被動的等待市場經濟主體把矛盾和沖突交由自己裁斷,而是積極的運用國家力量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已經不只是市場秩序的恢復者,而是市場秩序的建設者,而且他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后者。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另一個標志就是國家的主要職能在于防范市場的混亂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混亂的修正,在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中始終存在國家主體,而且國家主體加入經濟法律關系的時間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關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主體,國家并不以有別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加入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關系被扭曲后作為裁判人加入到對恢復關系的關系中來,但這時的國家已經不是我們所討論的意義上的國家,而且,這時的法律關系也是訴訟等法律關系了。
宏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宏觀調控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宏觀經濟法主體而言,則只需要區分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可以了。在經濟法地位的獨立性的長期的爭論里,宏觀調控這一國家行為的性質成為爭論的焦點。不贊成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學者把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視同為行政行為,從而把參與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等同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種觀點,顯然混淆了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我們看來,宏觀經濟法主體所參加的社會關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國家對經濟進行的宏觀調控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顯著區別,“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國家行政管理有時也涉及經濟領域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內容。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稱為國家經濟管理。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經濟管理,同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在管理的目的與任務、管理內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雖然也可能涉及經濟內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完全有異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前者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而后者則是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結構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是一對一的關系,不僅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是比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行政相對人也是固定的,具體的主體只能夠提起具體的權利請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權利義務提出主張;而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主體,盡管國家也是作為主體的一方無可爭議的參加到經濟法律關系中來,但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另外一方主體,卻因為宏觀調控涉及的利益的廣泛性,從而導致經濟法權利的享有主體的不能確定性。這是宏觀調控顯著區別于行政管理的地方??梢哉f,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關系主體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有國家始終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而是在于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
在市場運行中,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
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總之,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注釋:
[1]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2]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3]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5]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6]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7]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p>
[8]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10]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