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1
⑴社會保險登記表;
⑵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2、生育女職工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⑸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⑹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
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
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⑼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⑽收款收據。
3、配偶生育的男職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男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1年內申辦;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
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2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3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
為了提高全所干部職工對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我們經常利用科主任開會、黨員政治學習、職工大會等時間組織學習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通過宣傳教育,使干部職工不僅明確了計劃生育工作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懂得了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覺性,而且增強了作為醫務人員的神圣使命。到目前為止,沒有一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二、領導重視,常抓不懈
所領導非常重視計劃生育工作,調整成立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和集中整治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領導小組。由所長__x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副所長__x為第二責任人,主抓計劃生育工作;計育兼干__、__x為第三責任人,具體辦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相關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__兼任辦公室主任。從而使計劃生育工作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具體工作有人抓的工作格局。
所長和分管所長經常到各科室督查、檢查工作,今年共召開計劃生育專題會五次,下科室督查12次。
三、健全制度,落實責任
為了把計劃生育工作落到實處,單位與科室負責人簽訂了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與婦產科醫生、b超操作人員、藥庫和藥房終止妊娠藥品管理人員簽訂了關愛女孩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行動目標管理責任書,將計劃生育、打擊“兩非”工作捆綁到人。對b超儀器執行了登記備案制度,3臺均已備案。同時,為了使計劃生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州有關規定,我們在相應科室張貼了妊娠13周孕婦超聲診斷、妊娠14周孕婦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管理流程圖,制定了《妊娠13周以上超聲檢查管理制度》、《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審批程序》、《藥品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計劃生育獎懲制度》、《終止妊娠藥品使用管理制度》、《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制度》等,使計劃生育工作有章可循,責任明確。
四、認真手術,規范操作
全年來,共接收住院孕產婦1299人,持生育證生育1086人,持證率達85.71%;無證生育181人,無證上報計生部門181人,無證生育上報率達100%;實施終止妊娠手術32例,有效證明32份,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持證率為100%,其中20歲以下實施終止妊娠手術22人,由計生部門開具相關證明6人,死胎死產4人;門診孕13周以上孕產婦無證對象登記1602例,無證對象上報1602例,門診孕13周以上孕產婦無證對象上報率100%;孕13周b超檢查人數3343人次,醫生雙簽字3343人次,b超雙簽字率100%。
同時,加強對所內工作人員及家屬的計劃生育管理,現有45歲以下育齡婦女數27人,其中上環21人,查環查孕應檢24人,實檢24人,查環查孕年內兩次檢查率為100%。目前,所內無一人計劃外懷孕,所內無流動人口。
計劃生育工作既是國策,也是我們婦幼保健機構義不容辭的使命和責任,為了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工作,充分體現人性化,我們還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解放群眾多子多福思想,為構建和諧__、小康__,努力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權益。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4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部省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條管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參保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職工生育保險的登記、申報、征繳及管理等工作,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險醫療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市財政、衛生、物價、稅務、計劃生育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市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8%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費費率為0.4%,其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原渠道解決,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納入市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市財政統一劃轉。
第八條用人單位歇業、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終結的,應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一次性營養補助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條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繳費滿12個月。
新設立的單位及時參保以及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新參保的單位不受本條第二款限制。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用人單位予以補償。生育津貼補償標準為:
1.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補償1個月;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補償1.5個月;
3.順(早)產補償3個月;
4.難產、剖宮產補償3.5個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增加0.5個月。
生育津貼以女職工本人生育或流(引)產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女職工因分娩并發羊水栓塞、產后出血、產褥感染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女職工宮外孕、葡萄胎終止妊娠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第十五條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含90天)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一次性營養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00元。
第十七條原參加生育保險且失業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失業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規定生育時,生育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參照在職女職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八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的配偶未納入生育保險范圍,其配偶符合國家規定生育(不含流產、引產)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定額支付,標準為:
1.順(早)產600元;
2.難產、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條在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有計劃地開展婦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職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險就醫管理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制度。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的范圍,包括衛生部門認定的具有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人口計生部門認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的資格認定、管理和考核,按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醫療保險證歷》和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醫保證歷卡)、用人單位開具的婚育證明,到所在鎮政府、管理區委員會人口計生部門申領《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手術介紹信》,并領取《*市生育保險聯系單》。
第二十二條參保職工憑《*市生育保險聯系單》、本人醫保證歷卡、《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生育證》)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介紹信》到定點機構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定點機構在為參保職工提供醫療服務時,應認真核對《*市生育保險聯系單》、醫保證歷卡,進行身份和生育保險待遇資格識別;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的原則。在使用自費項目或提供特需醫療服務前,應按規定履行自費項目書面告知義務,除特需醫療服務外,應嚴格控制自費率。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需異地生育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異地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
第五章生育保險待遇結付
第二十四條職工生育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簡稱“三個目錄”)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合生育保險特點適當增減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參保職工在定點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其符合生育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生育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由參保女職工在產后6個月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醫保證歷卡、出院記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第二十七條生育津貼由醫保經辦機構按月與用人單位結算。
(一)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醫保經辦機構在女職工領取了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后次月15日前直接撥付至用人單位。
(二)流(引)產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流(引)產后6個月內憑女職工本人醫保證歷卡、《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生育醫療費發票等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結付,經辦機構在申請后的次月15日前撥付至用人單位。
第二十八條失業女職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登記證》、《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或《生育證》、《孕產婦保健手冊》、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男職工配偶憑男職工《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配偶戶籍所在鄉鎮(街道)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等相關資料,在產后6個月內到醫保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女職工異地生育的,在產后6個月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醫保證歷卡、《生育一孩服務通知單》或《生育證》、《孕產婦保健手冊》、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等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異地生育的醫療費用低于本市同級別定點機構定額標準的,根據本市生育保險規定審核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異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照本市二級定點機構的定額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或相關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和生育保險規定發生的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計劃內懷孕,因非醫學需要或無規定情形自行終止妊娠的費用;
(五)除新生兒常規處理以外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六)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以及未按規定辦理異地生育手續(急診搶救除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八)出國、赴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生育保險定點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醫療資料的,勞動保障部門或相關部門可根據情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生育保險費率以及生育保險待遇標準需調整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5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增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依法執業意識,規范醫療、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行為,維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秩序,為育齡群眾提供安全、可靠的技術服務環境。
二、清理整頓工作的重點
本次活動要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市場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治理整頓的重點是:醫療、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個體醫療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藥品經營單位。具體內容是: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非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行為。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未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非法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行為。
(三)開展中期以上終止妊娠手術,未按有關規定查驗受術者的醫學診斷證明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準予終止妊娠證明的行為。
(四)個體醫療機構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的行為。
(五)利用B超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行為。
(六)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七)非法經營人工流產藥品的行為。
三、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本次活動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年5月份,為宣傳、動員階段。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人口計生委、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開展集中治理整頓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設立有獎舉報電話,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在全社會形成依法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年6—7月份,為清理整頓階段。人口計生、衛生、藥監部門要依據方案提出的工作重點內容,組織清查小組,對所管轄的單位進行認真清查,嚴肅查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違規行為。針對本行業、本部門存在的問題,采取措施綜合治理,有效整頓計生技術服務工作秩序。
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范文6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且在上述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 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加大對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技術服務規范管理;
(六)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假節育手術、偽造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七)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十)受理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
(十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三)查驗和督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落實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五)辦理生育登記;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違法多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本市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計劃生育信息;
(四)配合現居住地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居住證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告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登記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指導、督促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學校向入學流動人口學生的家長了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并通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識教育;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職業介紹時,了解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并通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婚姻登記時,負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及時采集婚育信息,實施動態登記管理,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重點服務;
(二)宣傳計劃生育政策,組織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在為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國家規定免費的基本項目,其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持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孕產婦,在孕12周內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取得圍產保健手冊的,享受5次免費產前檢查以及產后訪視服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婚育情況證明;
(四)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依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報計劃生育信息;
(四)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第二十五條 房屋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
(二)如實向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報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建立臺賬,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個體診所和不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為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情況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