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論法的精神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論法的精神范文1
在課堂教學方法的選擇上,一些教師習慣于高僧大德向廣大信眾傳授經文的模式,自己坐在高處,臺下是蕓蕓眾生,學生不能對教師講授的經典提出問題或者懷疑,只要用心傾聽,做好筆記,學生們就會接受福音,得到點化。雖然教師授課時對法學知識進行了客觀、全面、系統的闡述和介紹,但不帶主觀情感和價值判斷,缺乏激情和對現實社會的擔當,此種教學方式還被美其名曰理性和價值中立,其實質不過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填鴨式教育的縮影。
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使得目前對于法律人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要有崇高的法治信仰!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要有不屈的法治精神!要有純熟的法律技藝!要有清醒的法律思維!要有理智的法律頭腦!作為培養未來法律人的基地,法學課堂肩負著重要的使命:不僅要培養學生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踐行者,更要培養學生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開創者!
目前我國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在諸多領域都沒有涉及或者雖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就需要強調批判的學習精神,落實到法學教育中,就是書本上白紙黑字寫著的,不一定是對的,老師在課堂上慷慨激昂給大家講述的,不一定是正確的,目前一些法律案件的判罰,不一樣是完全公正的。這就需要學生學習過程中敢于思考,敢于批判,敢于本著內心的公平正義,去質疑任何不公之嫌。
那么,如何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呢,運用法律教育的通用方法:以案說法,效果明顯。2006年的“許霆案”足以擔當重任。2006年4月21日晚10點,被告人許霆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發現銀行卡賬戶上只被扣了1元錢,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人民幣17.5萬元。許霆潛逃1年后被抓獲。廣州市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
對于此案,重點在于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此案例介紹時學生普遍反映一審判決太重,認為銀行有錯在先,多取幾次錢就判無期不能接受。此時教師提醒學生記住自己的第一印象,而后進行法律分析。教師在進行法律分析時還原廣州市中院做出判決的依據。
定罪上,運用分割法,將許霆所取171筆分割為第1筆和后170筆,第一筆為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僅發生返還問題。后170筆許霆有主觀侵占銀行財產故意,客觀上有危害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且案發時盜竊罪的定罪標準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3條第3款又明確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所以可以認定為盜竊罪。
量刑上,案發前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出臺,當時的刑法第264條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可以分析出廣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完全“依法辦事”的結果。此時再讓學生自己思考,為什么“依法辦事”的結果卻還是讓人難以接受。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廣州中院作出的判決真的是“于法有據”嗎,還是法條本身有缺陷呢。當學生面臨這一困惑時,引出法律的運用問題。刑法第264條本身是沒有缺陷的,之所以依據這一法條審理許霆案會得出大眾普遍不能接受的判決,原因就在于廣州中院的法官生搬硬套法律,司法技藝嚴重缺失。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刑法第264條所規定的刑罰追溯立法者本源應該是在犯罪行為人主動形成犯意,主動實施犯罪并產生所期望的后果時運用的,許霆案中,銀行有錯在先,許霆明顯是“被引誘”犯罪,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明顯偏低。這個時候再生搬硬套刑法第264條無疑是不恰當的。分析到這里,學生普遍接受到了貌似公正的判決其實也可能存在問題的信息,再強調“批判”的精神對于中國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學生對于“批判”精神就會印象深刻,并對以后的學習產生重要影響。最后,再引出二審判決加強這一印象。2007年1月10日,許霆案由廣東省高院發回廣州市中院重審。2008年3月31日下午3時,二審宣判,許霆以盜竊罪被判5年,追繳所有贓款17.5萬元,并處2萬元罰金。
通過這一個案例的分析,目的在與讓學生深刻的體會到目前我國法制進程并非一帆風順,作為未來的法律人,任重而道遠。在目前的學生階段,學生不應養成盲從、全盤接受這一學習態度,而是應該養成批判的學習精神,多去思考為什么,多去思考實質的公平該如何實現。在課堂上,敢于思考,敢于質疑,在思想不斷碰撞的火花中去尋求中國法制進程的良好路徑。
2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教學方法
當代大學生普遍接受能力較強,教師根據課本所教授的知識普遍學生都能夠明白,但是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與其教授給學生一門門具體的知識,不如教會他們自我學習的方法,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這里可以引入一個寓言故事:古時候有個青年,很虔誠,每天拜佛,終于感動了天上的一個菩薩,菩薩就下凡了,決定給這個青年一點回報,于是菩薩就用他的一個手指頭朝一塊石頭一點,這塊石頭就變成了一塊金子。遞給這位青年,這位青年搖搖頭,不要,菩薩有用手指頭朝更大的石頭一點,又遞給青年,青年還是不要,菩薩怒了,問:你到底要什么?青年說,我要你點石成金的那根手指頭。正如這一寓言故事所說,學習知識固然重要,但是學習到好的方法更為重要。
對于教師而言,在教學過程中,需要運用啟發式教學,多問學生為什么,逐步引導學生抽絲剝繭分析法律問題,培養學生一步步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比對照書本逐行講解效果要好得多。對于學生而言,在聽課時,一定要勤于思考,要多思考“為什么”,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除了得到這個“魚”外,更重要的是得到這個“漁”。要變被動的接受為主動地追求。
論法的精神范文2
一、精神衛生法關于基本原則的現有規定及其不足
在精神衛生法文本中直接規定“原則”的僅有第3條:“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此外,在總則中載明了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個人隱私等秘密受保護,不受歧視,以及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等原則性指導性條款。從這些條款的規定來分析,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對基本原則的重視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基本原則之于精神衛生法的重要意義,對基本原則條款的設定缺乏高屋建瓴總攬全局的考慮,表現在條文規定上就是對基本原則的規定不明確、不系統、不完善。不明確主要是指文本中僅有個別條款專門規定基本原則,其他原則性指導性條文無論是就其字面含義,還是就其普遍性、概括性而言,更像是總則中的通用性規定和倡導性條款,而不能毫無疑義地認定為是該法的基本原則。不系統,主要是指文本中與基本原則相關的規定較為零散,不成體系,大部分是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基本權利的條款,且即便有關于基本權利保障的規定也不能自成體系,更多地是針對立法前的實際問題做出的就事論事的回應。不完善主要是指文本關于基本原則的規定不全面,不完整,很多應該作為基本原則的內容沒有體現在條款中,也不能通過對現有條文的體系解釋或邏輯推演而得出。二是沒有為基本原則的確立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缺乏理論指導的立法,在結構設計上不盡合理,在條文擬定上亦難免草率唐突。這一點從總則中花大量篇幅規定的對精神障礙患者一系列基本人權的保障中就可略見一斑,如將“人格尊嚴”這一基礎性權利與人身和財產安全權等具體權利等量齊觀地規定在同一條款,將作為自由權的勞動權與作為受助權的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雜糅地規定在一起,而對現代民主社會基本人權體系中重要一環的參與權則根本未曾提及。三是對精神疾患防治規律認識不到位,對精神衛生法的特殊性把握不夠,精神衛生法調整的對象具有特殊性,精神障礙具有不同于軀體疾病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大多病因和發病機理未明,在診斷和治療上有一定難度,導致社會功能殘疾的比例較高,一些患者客觀上存在對自身和他人的危險性等等。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不僅是一個單純的醫學問題,更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這就決定了我國精神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應有別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出其獨特的價值。然而,在現有文本中這一點體現得并不明顯。四是對世界精神衛生立法的時代潮流缺乏認識,不能充分吸收世界精神衛生立法的先進理念。精神衛生問題是一項世界性難題,西方國家從較早時期便關注到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并制定多項公共政策加以應對,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其逐步擯棄了傳統的借助于精神病院體制將患者與社會“隔離”開來的思維,轉而以“融入”哲學為指導,以恢復患者健康和正常生活為目的,其精神衛生法也相應地被按照“正常化生活”、“最小限制替代原則”、“自主決定”等新的理念進行了修訂,從而逐步走向完善。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的基本原則也要有國際視野,應順應世界精神衛生立法潮流,堅持國際立法基本準則,吸收其先進理念。對照現行的我國精神衛生法文本,這些先進理念還未能作為法律原則而作明確規定,即便在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但也不夠充分。
二、構建我國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的理論基礎
現行精神衛生法對于基本原則規定的缺失給了我們一個深刻的教訓:沒有堅實的理論作基礎,沒有先進的理念作指導,就不可能誕生體系完善、結構合理、原則性與靈活性兼備、普遍性與特殊性結合的基本原則。周佑勇教授獨辟蹊徑,他以法的根本價值和基本矛盾為基礎來構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基本性主要來源于它是行政法根本價值的體現;而其特殊性則主要來源于其是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反映。[4]如果將這一研究成果導入精神衛生法領域,則可一言以蔽之: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決定于精神衛生法的根本價值和基本矛盾。
1909年,世界上第一個精神衛生團體康涅狄克州精神衛生協會成立,其主要目標就是為維護人類的精神健康而努力,即旨在防止神經精神障礙和精神缺陷,提高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保護水平。[5]然則,如果僅僅把精神衛生法看成是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法,就難免犯下盲人摸象式的錯誤。精神病學專家曾提出過一個“灰色理論”:在精神正常(白色)區域與精神不正常(黑色)區域之間還存在著一個巨大的緩沖區域(灰色)。[6]從人類學的觀點來看,精神病是整個人類社會必然要面對的特殊風險,防范和抵御這些風險,是人類需要共同努力的事宜。[7]因為,個體的力量總是有限的,面對未知的世界,未卜的命運,在很多情況下,我們會顯得無力和無助。尤其是現代社會,諸多因素都可能對精神發育、功能及疾患帶來很大影響。[8]可以預見,白色、灰色和黑色仍將是未來人類精神領域不可磨滅的底色。更為重要的是,這三大區域是不斷變化的,任何一個個體都可能在這三大區域之間游移,而且從某種程度上講,你永遠也不知道下一刻自己將身處何一區域。正因為如此,《殘疾人權利公約》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 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殘疾人①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誠如李步云教授所言:“人的價值高于一切。世界上最寶貴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萬事萬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價值相比。”[9]我國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所體現的法律精神和價值傾向歸結為一點就是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人權。這也正是筆者提出系統建構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的根本價值追求。
人權“是公民權利產生的源泉,是其合理性的基礎”,“公民基本權利來源于人權,公民基本權利也就是規定在憲法中的人權,是人權中‘法定形態’的一部分。”[10]而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①在精神衛生領域則需要通過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并最終轉化為實現形態的權利。憲法權利具有復雜的多樣性,圍繞其進行的學理分類和依據我國憲法文本的規范分類一向不乏爭議。[11]這樣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延續到了精神衛生領域,形成了精神衛生法律關系中不同主體復雜多樣的權利種類和權利形態。這些復雜多樣的權利都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價值的體現和產物,各法律主體之間因各自利益或者價值取向的差異,其權利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而“權利沖突的實質是利益的沖突和價值的沖突”。[12]在精神衛生法律關系系統中,精神障礙患者固然屬于弱勢群體,需要得到特別保護,但其對自身和社會的實在和潛在危險性,又使得其權益訴求在某種程度上與社會公眾免于傷害和恐懼的自由權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這一矛盾是貫穿于精神衛生法始終的基本矛盾,也正是推動筆者提出系統建構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的內在動力。
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礙患者在內的所有人的人權這一根本價值雖神圣莊嚴,但又抽象遙遠。有專家認為:“現代社會科學的最新發展之一,是產生了被人稱為‘類型學’的新學科。”[13]分類是使抽象的價值(權利)具體化的基本方法。在諸多的基本權利分類方法中,有一種新的分類方法,即將基本權利分為自由權、受助權與平等權三類。其中,自由權是第一位的本源性的基礎性權利,受助權和平等權都是自由權的擴展和延伸。受助權是從國家獲得收益或幫助的權利,又包括救濟權和社會權,前者以個人的請求為前提,是消極的受助權;后者則不以個人請求為必要,是積極的受助權。平等權則是自由權在主體上的擴展,自由側重“一個人”,平等則側重“人際”。[14]筆者認為,這種分類方法具有緊湊、簡明、新穎和實用的特點,但卻存在一個重要的體系漏洞,致使權利覆蓋面不周延,在自由權、受助權和平等權三權之外還應加上參與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精神衛生領域就體現為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礙患者在內的所有人的自由權、受助權、平等權和參與權,精神衛生法的基本原則由此演化為自愿與免于恐懼原則、社會保障與救濟原則、無歧視原則和參與原則。為調和患者與公眾之間,患者的自由權與生命健康權等諸多權利之間的沖突,則需要以正義價值為統領,在具體的個案和情境中進行利益和價值的衡量,由此衍生出精神衛生法的第五個基本原則——均衡原則。以下,筆者將對這五個基本原則予以具體的闡述。
三、基本人權基礎上精神衛生法基本原則的展開
(一)自愿與免于恐懼原則
作為基本人權的自由權在精神衛生法中體現為自愿原則,在具體法律實踐中集中表現為個體的自我決定權,即自決權。精神障礙患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患者。作為人,其固有的人權與生俱來,不受任何非法干涉與剝奪。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只要法院沒有做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裁定和宣告,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應被推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便被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權利能力不變,固有之人權不受剝奪,意思自治仍應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最小程度的限制。就精神障礙患者而言,由于各種原因其自身存在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在很多情況下,無法自主表達其內心真實的意愿,人們也很難準確把握其自主表達是否能夠反映其真實意愿。但這僅僅是權利實現的途徑問題,我們并不能以此否定精神障礙患者的自決權。尊重患者首先要求尊重患者的自主權,對醫療活動有自主決定和自主選擇權。[15]鑒于精神障礙患者的特殊情況,圍繞著自決權的實現,應著重保護其知情同意權、人身自由權、財產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
相對于精神障礙患者自由權的特殊保護,免于恐懼的自由則是對所有個體的一體保護。如前所述,在可預見的將來,精神障礙仍將長期困擾整個人類,黑、白、灰仍將是人類精神領域的三種基本色,且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永遠處于白色區域。因此,站在人道主義的立場上,社會應分擔現有精神障礙患者的痛苦,包容他們行為的癲狂,醫治他們心靈的創傷,提高其精神生活水平,逐步降低精神障礙患病率,控制其發病率,尤其是控制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患病率和發病率,避免其發病對社會公眾造成危害。同時,對于那種故意將正常人作為精神障礙患者強制送診,強制醫療的現象,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使“被精神病”這種小概率事件的發生概率降到無限低,對社會公眾造成的影響無限小。只有這樣,社會個體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不斷提高,免予恐懼的自由也將真正實現。
(二)社會保障與救濟原則
社會保障與救濟原則來源于基本權利中的受助權。依據義務主體之義務履行是否需要權利主體主動提起,受助權又分為作為積極受助權的社會權和作為消極受助權的救濟權。此處的社會權具體到精神衛生領域又可限定為社會保障權,其義務主體直指政府,要求政府必須向作為特殊社會群體的精神障礙患者和相關人群提供社會服務,作出保障該群體社會福利的制度安排。這種服務和制度安排應該是全方位的,包括從精神障礙的預防,患者的救治,到康復和重新社會化的整個過程;同時是全覆蓋的,其直接受益對象是精神障礙患者和相關人群,而最終受益的則是整個社會;其保障的權利種類是多樣化的,包括生存權、健康權、獲得治療權、勞動報酬權、受教育權、婚育權等等。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我國精神衛生法立法的 目的除了維護患者權益、規范醫療服務和加強對重癥患者管理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就是促進中國精神健康事業的發展,保護、促進和改善公眾的精神健康,提高全民的精神健康水平。[16]我國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6條、第7條、第62條、第68條和第69條等都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這些規定對于改變我國當前大量需要得到治療的重度精神障礙患者因經濟貧困等原因得不到醫治等落后狀況無疑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相對于現實情況的復雜性,法律規則的僵化、滯后、偏狹暴露無疑,且限于我國的文化傳統、民族心理特點和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精神衛生資源與服務水平,法律規則的實施也將面臨巨大的挑戰,只有以原則為指引,方能防止掛一漏萬,避免規則的盲區,并砥礪具體規則將整部精神衛生法的價值和精神落到實處。
無救濟即無權利,早已是法學界普遍奉行的格言。救濟權不獨本身自成一體,更在于其作為“權利維護權”[17]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精神障礙患者由于其自身精神、智力或感官的損傷或社會適應能力的缺失,幾乎天然地處于社會弱者地位,在叢林法則支配下其合法權利被侵犯在所難免;而社會正常人一旦被貼上精神障礙的標簽便陷入第22條軍規①的困境,百口莫辯,淪為被歧視、被損害、被隔離的角色。如果說社會保障主要解決的是“該收治的不收治”問題,那么救濟原則主要針對的就是“不該收治的收治”問題。如所周知,非自愿住院涉及到非法限制患者或者“被精神病”者的人身自由。我們關注的不應僅是“自愿”與“非自愿”的字面表達問題,更重要的是精神障礙判定的嚴密程序和強制醫療決定權的歸屬問題。[18]通行的非自愿收治的標準——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是判斷民事主體有無行為能力和行為人有無人身危險的標準,而不是醫學上是否強制入院治療的標準。[19]說到底,這是一個法律判斷,最有權威的法律判斷是司法判斷,其主體是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因此,對于非自愿住院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糾紛理應由法院做出最終判斷,相應的救濟渠道應是司法救濟。
(三)無歧視原則
歧視是平等權的最大敵人,更是精神障礙患者心中無法言說的苦痛和難以逾越的鴻溝,其帶來的排斥、隔離、恥辱感等無形傷害甚至遠超過有形的身體、財產等損傷和消減。在現實社會中每個人的天賦、能力、性格等造成的實際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情況等各有差別,同樣的權利并不能給所有人帶來同樣的利益或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會造成結果上的并不平等,只有通過對精神病患者的傾斜性保護,才能達到維護其實質性利益的目的。[20]因此,根據具體需要,在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修正與調整,以確保精神障礙患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合理便利”便成為必要。不僅如此,政府和社會還應通過各種活動促進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權,以形式多樣、開放包容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使公眾懂得精神障礙現象是人類文明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價,而尊重精神障礙患者正是社會多樣性和包容性的表現,也是一國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從而減少對該人群的侮辱和歧視,改變結構性和態度上的阻礙,在人群中實現積極的精神健康結果。
做到平等對待并提供合理便利,只是無歧視原則的最低目標。無歧視的最高境界,也即最高目標則是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化和正常化:增強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在最少的專業協助下,于其所自主選擇的環境中過著成功且滿足的生活,最終達到完全康復,恢復正常生活。
(四)參與原則
參與權又稱參政權,本指一國的公民以國家主人的身份,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以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權利。筆者認為,對于精神障礙患者而言,更需要參與的是與自身權利保護密切相關的領域,如參與治療方案的擬定,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參與中央和地方政府相關事項的辦理或相關政策的制定。我國精神衛生法對此還是空白,而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與地區的相關法規早已明文規定。英國衛生部在其精神衛生法1998年修訂草案中明確寫入應讓精神病人盡可能地參與治療方案的制訂和修改原則。我國臺灣地區的《精神衛生法》則具體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在辦理精神衛生工作的有關事項或制定相關政策時,應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的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共同參與討論,并對人數比例作出限制,即病情穩定的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21]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些規定可資借鑒。
(五)均衡原則
“均衡”一詞指的是事物與事物之間、事物的部分與整體、部分與部分之間一種合理的量、度、大小、重要性等比例關系。[22]“均衡”之于法學,實質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要求全面衡量各利益群體之間是否合比例。當今全球精神衛生立法呈現出努力在患者個人自由和保護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態行為影響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在患者的自尊與大眾保持對精神健康的關注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的趨勢。[23]我國精神衛生法本身就是一部利益衡量之法,整部法律的字里行間無不是利益衡量的注腳。精神衛生法均衡原則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作為特殊群體的精神障礙患者與作為正常群體的公眾之間利益沖突的平衡:為了公眾的安全,對于拒絕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法律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實施強制治療,在相當程度上剝奪了其個人自由;為了防止強制治療權被濫用,法律又規定所有這些權力,只有在有正當理由并且沒有其他替代辦法時才可使用。其次,是患者的自主權與近親屬和監護人的送診權、監護權(權)等之間的沖突的協調:一方面,有責必有權,權責應一致,賦予近親屬和監護人一定程度的監護、等權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我們還應設置一整套有效的機制防止近親屬和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權等損害患者的合法權益,萬一出現這種情況時,則及時地給予必要的救濟。再次,是患者的自主權與醫療機構和醫生的收治權之間的矛盾的化解:精神 障礙患者需要得到社會的關愛和醫療機構的救治,對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甚至需要住院治療;但為防止非自愿住院醫療權的濫用,應設置嚴格的入院條件、規范的復診及異議程序,并形成送診人、精神衛生機構和復診機構之間的制約機制,確保精神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嚴格根據醫學標準和法律規范收治。第三,是精神障礙患者自由權與生命健康權等其他權利之間的平衡:對于治療有助于防止其病情惡化,或有助于減少對其健康和生命的傷害,從而符合其最佳利益或者出現自殺或者自殘等損及自身生命和健康的精神障礙患者必須以保護其生命健康權為目的,實施強制性方式的治療;但由于這種強制性的治療涉及患者的自主權,要特別注意防止濫用。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相對于其他四大基本原則而言,均衡原則可謂“兜底原則”,在其他四項基本原則之間發生沖突時,原則的效力如何,又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情境,必須以均衡原則為指導,在各利益之間進行全面而細致的比較、分析、權衡,最終做出各方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抉擇。
【參考文獻】
[1]張世誠,張濤.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J].中國衛生法制,2013,(01):4;姜景芳,金紅艷.《精神衛生法》:讓精神障礙患者更有尊嚴地活著[EB/OL].http://jhwcw.zjol.com.cn/wcnews/system,2013-05-24.
[2]梁國棟.精神衛生:步入法治時代[J].中國人大,2012,(21):22.
[3]林來梵,張卓明.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J].中國法學,2006,(02):125-128.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129.
[5]金德初.精神衛生與心理衛生語義析[J].中國醫院管理,1988,(05):49.
[6]郭敬波.讓精神疾病的診斷有法可依[J].檢察風云,2012,(23):37.
[7]陳杰人.從人權高度重視制定《精神衛生法》[N].南方日報,2011-04-29(02).
[8]Norman Sartorius.二十一世紀的精神衛生對策及方案[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1987,(01):24.
[9]李步云.法的人本主義[J].法學家,2010,(01):2.
[10]焦洪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分析[J].中國法學,2004,(03):44.
[11]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89-93.
[12]劉作翔.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J].中國法學,2002,(02):58.
[13]張慶福.憲法學基本理論(下)[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598.
[14]鄧聯繁:基本權利學理分類的意義與方法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4):528.
[15]劉協和.論“被精神病”事件的防止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管理體制改革[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12,(02):82.
[16]彭少慧.論精神衛生法的基本范疇[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10,(04):17.
[17]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救濟權的法理闡釋[J].法律科學,2008,(03):20.
[18]馮林林.論《精神衛生法》的“自愿治療”原則[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2):21.
論法的精神范文3
關鍵詞: 人文奧運 高校 發展
1.引言
從三皇五帝始,中國文化深厚的底蘊世人皆知。中國文化的人文意蘊,源遠流長,就是說,只要有人,有文明,就有人文。中國人文精神的宗旨,是對于生命的關懷。宋明理學家把孔子所說的“仁”詮釋為生命之源:“仁者,生生之德。”生生便是中國文化中人文精神的血脈。人文是“化成天下”的學問。在現代意義上,人文精神是指對人的生命存在和人的尊嚴、價值、意義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對價值理想或終極理想的執著追求的總和。
2.人文奧運的源頭、內涵、靈魂與特點
2.1人文奧運的源頭
古代奧林匹克運動誕生于以人為本思想的發祥地――古希臘,其崇高的理想和豐富多彩的競賽方式都貫穿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奧運會的優勝者被視為善與美的典范而受到人們的崇拜。人文主義者以各種形式贊揚人的偉大和尊嚴,重視人精神和肉體的全面發展,這種極富人文色彩的體育成為奧林匹克運動的重要源泉?,F代奧林匹克運動是在恢復古代奧運會最美好的文化精神和文化活動,并賦予時代感的基礎上創立的。奧林匹克運動從一開始就奠定了人文精神的基礎與內核。
2.2人文奧運理念的內涵
首先,什么是人文精神。簡單地說,就是“以人為本”;人文奧運是以人為本的奧運,它關注人,熱愛人,提升人;人文奧運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民間關懷,它是百姓的奧運、生活的奧運,是以民為本的奧運;人文奧運是對奧林匹克生活哲學的展開與發展;中國古老文化歷經五千余年,是世界上惟一從未間斷、綿延至今的人類文化的瑰寶;人文奧運,是世界文化進行交流的盛節;人文奧運的內涵中還必然地包含著教育的深刻內容。
2.3人文奧運的靈魂
和諧思想,對中國、對世界、對奧林匹克運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具有重要的資源性價值。和諧是奧林匹克文化與中華文明的最佳結合點;中國是最有資格談和諧的國家之一,因為自古以來,構建和諧社會就是一代又一代的先民追求的目標,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在操作層面,傳統文化都為我們提供了豐厚的資源;博大精深的中華文明傳統,為我們提供了深厚豐富的和諧思想資源。
2.4奧運會的特點及重要性
2.4.1奧運會的特點
廣泛的國際性;全新的現代體育;追求男女平等;全人類的體育慶典;體系完整的現代組織機構;促進世界和平。
2.4.2奧運會的重要性
它是超越體育的使者,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奧委會提出促進世界和平的提案,向全世界表明,奧林匹克運動以“為建成一個更加美好的和平的社會”為宗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比聯合國還大的是奧林匹克大家庭,目前,得到國際奧委會正式承認的國家(地區)奧委會有200個,其中非洲54個、歐洲48個、亞洲43個、美洲42個、大洋洲13個,它是文化與教育的杰出傳播者。
2.5人文奧運精神在高校的現狀
高校體育教學人文精神缺失狀況嚴重;體育教師人文知識缺乏;大學生上體育課不用“腦子”;人文精神的缺損正在向成年人的競技體育延伸和擴散。
3.人文奧運精神在高校的發展
3.1人文奧運創新理念
“人文奧運”是北京2008年奧運會最為核心的理念。奧林匹克主義將教育作為核心內容,正如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所指出的:通過沒有任何歧視、具有奧林匹克精神――以友誼、團結和公平精神互相了解的體育活動來教育青年,從而為建立一個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貢獻。
3.2學生的個體差異要求教學人性化
很多教師認為,“承認學生的個體差異”,是在體育教學中貫穿人文教育的一個基本環節?!霸诟咝sw育教學中實施人文教育,有利于學生品德與人格的完善,潛能和特長的開發,創造性思維和社交能力的培養,對推進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有重要作用。事實證明,在高校體育教學中實施人文教育切實可行,也勢在必行。
3.3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人文精神與人文教育的互動關系
3.3.1實現人的價值是教育的目標
人文精神是教育的靈魂,它決定了教育的使命、目標和標準,沒有人文精神,教育就沒有靈魂,就是徒有其表的教育。當今教育的種種問題,歸結為一點,實際上就是人文精神的失落,而且失落得相當全面。
3.3.2.教師人文精神的內涵
教師人文精神的內涵很豐富,既包括教師的人格修養、精神世界,又包括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涉及的人文內容,包括教育的目標、教育內容、教育的實施方法和手段。
3.4教師人文教育的途徑
中華民族的以人為本精神,與現代奧林匹克精神中“公開、公平、公正”的平等精神本質上是一致的,在現代奧林匹克運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激勵作用。這就要求教師人文精神的塑造應從打造育人理念開始;高校教育應體現人文與科學精神相融合;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應注意人文知識的教育;在實施教育的過程中手段應人文化。
4.結語
總的說來,人文精神不僅是精神文明的主要內容,而且影響到物質文明建設。從某種意義上說,人之所以是萬物之靈,就在于有人文,有獨特的精神文化。奧林匹克運動強調過硬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強調過硬的技術和水平,這就是實事求是精神?,F在,奧林匹克幾乎調動了人文精神的所有資源,所以,高校應最大限度地給學生提供良好的人文氛圍,給學生以人文關懷,激勵學生實現人文價值,從而使人文奧運在體育環境、社會環境和運動環境中得到完美的統一。
參考文獻:
[1]孫葆麗.北京2008年奧運會“人文奧運”理念初探[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1,(04).
[2]王斌.民族傳統文化視野下的北京人文奧運[J].廣州體育學院學報,2004,(01).
論法的精神范文4
關鍵詞:書法空間——時間 形式構成 積淀 文化精神 選擇
中華民族利用語言的視覺形式創造了書法藝術,使其成為民族精神的象征,這是中國歷史中最為獨特的文化現象之一。當代中國,書法學習方興未艾,其特殊的表現形式同中華民族今天的文化心理結構仍保持著極為密切的聯系。毋庸諱言,書法始終是我們接受藝術教育、深入傳統文化的重要途徑。本文擬從文化精神的角度對這一獨特的歷史文化現象作一簡略論述。
(一)
書法藝術所顯示的磅礴的表現力是無可比擬的,但其表現內容只有在具有相應的心理結構的個體中才能被感知。一個對唐代歷史缺乏了解的人,即使感覺到了唐代狂草中奔放不羈的激情,也很難把它與唐代的某種時代精神聯系起來;一個對中國哲學缺乏了解的人也絕不可能把書法作品中黑與白的對比看作陰陽之道的象征,進而把它看作世界構成法則的反映。這種對主體自身固有的知識結構和心理結構的依賴,反映了中國書法藝術的一些重要的特點。
中國書法僅以黑白、點線為表現手段,成為“東方藝術美學的核心”(陳振濂),“中國文化核心中的核心”(熊秉明),這種獨特的文化現象成功的訣竅何在?成功的訣竅即在于書法的美學構成。當西方的美學家們領悟到時間藝術和空間藝術的區別之時,他們無疑忽略了中國書法這個游移于時空范疇的具備兩棲特征的特殊藝術門類!宋代姜夔《續書譜》有言:
予嘗歷觀古之名書者,無不點劃振動、如見其揮運之時。
他無疑讀出了靜態的點線結構中蘊含的動態的“勢”,這“勢”正是書法藝術實現從空間屬性向時間屬性轉換的關捩,它使線條的旋律、節奏、神韻等,一切視覺藝術不直接表現的種種內涵,在書法家的筆下都獲得了淋漓盡致的反映。在中國書法史中,姜夔的闡述無疑建構起了書法美學構成的新起點。
書法藝術的生存形態是空間的,但它的表現形態中卻更多地滲入了時間推移的特性并留下了明確的痕跡。書法藝術特殊的空間——時間性質(抽象空間的連續分割),暗示了書法藝術形式構成無比重要的意義:它是作品所有的精神內涵的載體。這種“有意味的形式”(克萊夫·貝爾)是我們得以進入書法藝術深層文化內蘊的“橋梁”。人們常用“積淀”這個詞來概括歷史文化內涵進入書法藝術形式的過程,這一過程是無數個體選擇中的共同成分——集體的選擇、時代的選擇、民族的選擇的結果,滲透和承納著獨特的民族文化心理、哲學思想、思維方式、審美意識、時代精神等。因此可以說,書法無疑是東方藝術乃至東方文化的象征。且來參證歷代書論的闡述:
同流天地,翼衛教經。(項穆《書法雅言》)
稟陰陽而動靜,體萬物以成形。(虞世南《筆髓論》)
情動形言,取會之意,陽舒陰慘,本乎天地之心。(孫過庭《書譜》)
達其情性,形其哀樂。(孫過庭《書譜》)
可喜可愕,—寓于書。(韓愈《送高閑上人序》)
書,如也。如其學,如其才,如其志??傊蝗缙淙硕选#▌⑽踺d《藝概》)
柳公權曰:心正則筆正。余今曰:人正則書正。(項穆《書法雅言》)
吾觀楚公鐘,知其俗悍;觀齊侯,知其民便;觀晚周文字,而譎詐之風熾矣;秦刻險而祚短,漢篆寬平而運長。(曾熙《跋毛公鼎》)
將點線、黑白作為宇宙意識的寄托,把點線運用作為人們自然規律感受和心理節律的表現形式,將視覺形式的構成方式視為時代氣息、社會風尚的載體,幾乎積淀了我們民族文化所有的精神內涵。
(二)
書法是漢字書寫的藝術,與漢字有著不可分割的連體關系。漢字的初創只是為了實用的需要,但它的取材與方法,卻孕育了審美意識的萌芽:
古者庖棲氏之王夭下也,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周易·系辭下》)
頡首四目,通于神明。仰觀奎星圓曲之勢,俯察龜文鳥獸之象,博采眾美,合而為字,是為古文。(唐張懷《書斷》)
在今天看來,這些描述顯然附加了浪漫想象的成分,漢字也絕不是某一個人的創造,但是,只要我們對漢字的最初狀況稍加考察,仍不難發現其中的合理內核:漢字的確是人們仰觀俯察、博采眾美的結果,體觀了先民對世間萬物的審美觀照;漢字之美來自自然,同自然之妙有,得自然之真諦。所以說,漢字與書法是一對孿生兄弟。
甲骨文是目前所見到的最早的成系統的文字,其中已蘊含了書法藝術的基本要素,筆法、結體、章法無不備至。筆法有粗細、輕重、徐疾的變化,結構隨體異形,任其自然,章法錯落多姿而又和諧統一。這一切充滿了殷商時代的氣息,具有天地造化之美,中國文化的精神已初露微曦。
西周金文書法筆畫厚重,結體謹嚴方整,章法錯落自然,書風渾厚雄健,充滿質樸凝重的氣息,顯示周王朝雄強蓬勃的時代風貌。
小篆是秦統一六國后確定的標準文字,經李斯等人整理簡化,其筆畫停勻,圓健遒勁,結體平穩,上密下疏,沉著舒展,既體現了秦王朝一統天下的精整、威嚴的總體風貌,又反映了前儒所宣揚的克制、理性的仁和中庸之道的審美心態。
隸書的出現是書法發展史的一大關捩,它完全改變了篆書線條的整齊劃一。隸書的波磔運筆中所含的“S”形運動意味明顯加強,使人們心里久久積蘊的情感運動節律得以痛快淋漓地展示出來,滲透了書家的意興,有了更為豐富鮮明的生命意態的內涵之美。于是,作為造型材料的點線,逐漸演變為抽象的抒情符號,成為蘊含民族審美理想和審美習慣的有生命意義的形式。從漢代文化的時空背景看,漢代書法受到時代精神的輻射,反映了漢民族對于雄強豪放氣勢的崇尚,是人的力量對象化的體現。正是在這樣的文化心理時空中,我們看到了鋪采文、氣度恢宏的漢賦,霍去病墓前那氣勢古拙、渾穆質樸的獸雕群……
三國時,隸書向楷書演化;兩晉、十六國時,草、楷都有發展。東晉王羲之、王獻之父子是中國書法史上最璀璨的明星。后人以“晉人尚韻”作為對晉代藝術審美風貌的概括,這與當時的玄學思潮緊密相關?!坝袝x中興,玄風獨振?!毙W作為一種本體論哲學,是由老莊哲學發展而來,其宗旨是“貴無”,其最高主題是對個體人生意義價值的思考,對魏晉人所亟亟追求的理想人格作理論建構。魏晉時興起的“重神理而遺形骸”“重自然”而輕雕飾的美學觀念,以及新興的山水詩與山水畫,深深浸潤著玄學意蘊。魏晉士人徜徉山水,詩琴自樂,放浪形骸之外,追求一種“不與時務經懷”的“蕭條高寄”的生活,這種輕人事、任自然的價值觀進入中國知識分子的心靈世界,鑄造了中國古代士人玄、遠、清、虛的生命情趣??v覽“二王”書法,其流婉腴潤的運筆,蕭散迂闊的結構,朗曠清逸的意態,超然自得的氣度,調暢逸豫的神韻,無不與“玄學”精魂一脈相承。
南北朝時期,南朝社會相對穩定,書壇為“二王”書風籠罩,以繼承“二王”為能事,成就不高。北朝書法主要反映在碑刻上,故總的風貌與南方迥然不同?!靶踊ù河杲稀钡臅ù沓郀┍憩F出的是秀美——陰柔之美;“鐵馬秋風冀北”的書法代表碑刻表現出的是壯美——陽剛之美。這差異與書法用途及南北方自然、社會環境不同有關?!耙淮畷鵁o有不肖乎一代之人與文者?!保ㄇ鍎⑽踺d《藝概》)在少數民族與漢民族文化的大融合過程中出現的“北碑”,其精神氣質無不與北方游牧民族尚武悍之氣暗通。
轉貼于
“唐人尚法”。有唐一代,楷書名家輩出,群星璀璨。尤其是顏真卿的楷書端莊雄偉、渾厚樸茂,凜凜然有大丈夫氣,遂成為中國書法史上陽剛之美的典型代表。顏字豪邁恢宏、法度嚴謹風格的形成不是偶然的,它是盛唐政治理性與活力的寫照。唐代自貞觀、開元之治而達到鼎盛,威名遠揚,到處充滿了蓬勃向上的活力,唐文化呈現出一種兼容并包、氣度恢宏的景象,進入了史詩般壯麗的隆盛時代,具有一種明朗、高亢、奔放、熱烈的時代氣質。此時,各個藝術領域都一改初唐含蓄妍媚的時尚,把它們各自所涵蘊的審美追求集中在美學精神這個聚焦點上,唐詩的風采,唐塑的豐滿,唐畫的豐麗、唐書的豐腴,唐樂的豐韻,唐舞的豐艷,都與這個時代的美學思想一脈相承,既充滿著現實主義精神,又彌漫著浪漫主義氣息,表現了唐人那種健康豐滿的文化心態與豪放豐華的藝術情趣。
“宋人尚意”。蘇軾是開啟“尚意”書風的杰出人物。其《黃州寒食詩》為其“意造”的典型代表作:時輕時重的筆觸,欹側不拘的結體,疏密錯雜的布白,都與詩句內容相吻合,傳達出作者因政治傾軋而被貶黃州的憤慨、屈辱而又無可奈何的復雜心情。黃庭堅不斤斤于點畫是否合乎法度,而注重點畫表現出的感情,在他看來,只要點畫有情,病處也美,這與蘇軾的“貌妍容有顰,璧美何妨橢”若合一契。
“明清尚態”。明代時,由于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市民意識的覺醒,導致了明代文化藝術以反映市民生活為主流的創作審美傾向,因此在形式美感上似乎更趨于自由通俗,接近現實,表達人情,真正開拓了文化藝術美學的社會容量,從而也更顯示了藝術反映生活的積極效應。清代的文化藝術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明代的傳統。李澤厚《美的歷程》論道:“如果說漢代文藝反映了事功、行動,魏晉風度、北朝雕塑表現了精神、思辨,唐詩宋詞、宋元山水展示了襟懷意緒,那末以小說、戲曲為代表的明清文藝所描繪的卻是世俗人情。這是又一個廣闊的對象世界,但已不是漢代藝術中的自然征服,不是那古代蠻勇力量的凱旋,而完全是近代市井的生活散文,是一幅幅平淡無奇卻五花八門、多姿多彩的社會風習圖畫?!?/p>
縱觀書法幾千年的發展歷程,從“近取諸身,遠取諸物”到化意為象的生命意識的表達,從樸素的“周天”意識到民族宇宙觀的深化,從為實用需要而創造到審美功能的自覺強化……我們看到,書寫之美,在無意識的呈現到有意識的追求過程中,顯示出書法藝術構成的多因性、系統性,折射出我們民族文化精神的熠熠之光。
(三)
如上所述,中國書法之所以成為一門重要的藝術,就在于它與傳統的哲學思想、社會心理、政治理念、審美意識、思維方式、倫理觀念等中國文化的血緣聯系。
中國哲學博大精深,凝聚著中華文化的基本精神。自古以來,中國人對于宇宙和人生的看法,對于生命意義、價值觀念以及賴以安身立命的終極根據的叩問,都是通過哲學加以反映、凝結和提升。中國文化的宇宙是一個氣化流行衍生萬物、生生不息的宇宙。“氣”是宇宙的根本,也是具體事物之為具體事物的根本,因而也是書法藝術的根本。對非質實而虛靈之氣的摹擬,以濃淡枯實、周流運轉的書法來表現,是我們民族特立于世的文化現象。南齊謝赫以“氣韻生動”為繪畫第一要義,其實這也正是我們整個民族藝術的根本精神。“氣”是宇宙的根本及運動,“韻”就是宇宙運動的節律,也是藝術作品與宇宙生氣相一致的蘊藉風態?!皶畾?,必達乎道,同混元之理?!币馑际牵簳ǖ谋倔w就是陰陽統一的“氣”,書法必須在創作的每一步驟、環節、層次、方面等充分體現“氣”化的萬物之道、萬物之理,而后才同自然生命一樣有藝術生命力。
而以儒道為代表的哲學思想“天人合一”觀,講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同步,把在思想上、行為上及藝術創造上尋求這種同步作為對美學規律的感悟?!疤斓刂洠駥崉t之,則天之明,則地之性?!保ā蹲髠鳌ふ压辍罚胺蛘髽罚瑯窂暮?,和從平?!薄皹泛汀保仁钦嗡枷?,也是藝術美學觀點,而歸根到底是“天地之經”。古人說:“聲應相保曰‘和’,細大不逾曰‘平’”,有“聲”有“應”互相配合、照應,便是“和”“細”“大”的限度內的變化統一,就是“平”。天地萬物的關系如此,人的社會生活關系如此,藝術美的創造也如此。這種從天地、自然萬象的存在運動感悟而來之理,由原始宇宙意識逐步發展形成為儒道的宇宙觀、世界觀,進而發展成為社會觀、藝術觀。在階級對立的社會,這種思想被利用為統紿階級的思想武器,因而有三綱、五常的制定,“仁政”的贊許,“替天行道”的“王道”之治的政治理想,這些主要是儒家思想和經義,反映在藝術上則追求“中和之美”,無乖無戾,無過無不及,講究“充實之為美”“不全不粹不足以為美。”甚至在書法結構的造型中,也反映封建宗法社會的思想意識,如文字組合講“朝揖”“管領”“避讓”,用筆講“心正則筆正”等等。而道家的“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后相隨”“大象無形”“大巧若拙”“返璞歸真”“為無為”“法自然”……更為書家所身體力行,奉為創造藝術美學境界的圭臬。書法理論家直接將此觀念化為書法理論認識,劉熙載說:“圓而且方,方而復圓,正能含奇,奇不失正,會于中和,斯為至善?!边@正體現了中國藝術的最高境界。
如果說劉勰的《文心雕龍》是儒道互補思想在文學理論上的總結,那么孫過庭的《書譜》則是儒道互補思想在書法創作理論上的具體發揮。“情動形言,取會之意”,這是儒家的藝術觀念;“陽舒陰慘,本乎天地之心”,則屬于道家的美學思想。兩種思想互為補充,互為滲透,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創作心境下,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出來。如:唐楷法度森嚴,體現了封建鼎盛時期的社會意識形態,也反映了儒家寓教于藝的積極用世的美(轉第125頁)(接第109頁)學思想。唐楷作為后人學習實用書法的范本不失其妙,但作為審美對象,作為政治上失意精神上尋求自由恣肆的補償,則為宋代文人所不恥:“安排費工,豈能傳世?”(米芾《海岳名言》)話雖由米芾一人說出,思想則是許多人共有的。此時道家的“無為”而得“天地之大美”的思想被強調起來:“無刻意做作乃佳”“返璞歸真”“盡得自然”,更成為時代的審美追求。元明清時,人稱:“法不宗晉,便入惡道?!保椖隆稌ㄑ叛浴罚x人之妙安在?不過契合和體現了“真樸”“虛靜”等道家思想而已,王羲之的書法,正是完美地體現了這種思想的典范,故而被推到“書圣”的地位。這種哲學意識和文化氛圍長期籠罩著民族藝術的美學追求,并由此形成民族藝術的獨特風貌和各個歷史時期不同的格調。書法藝術結構的多樣性組合定位、用筆濃淡枯潤的虛靈性,使之在形成“囊括萬殊,裁成一相”的抽象美時具有了審美的多樣性,正如道之執一以馭萬,書法也因其“簡”而天下之理得矣。
再來審視一下魏晉時的“言意之辯”。它圍繞《易傳》“言不盡意”“立象以盡意”之說而展開?!吨芤住方柚诰唧w的形象符號,啟發人們把握事物的抽象意義,崇尚一種觀物取象、立象盡意的思維方式。對“言、意”矛盾的思辨,促使人們為語言尋找一種表達意蘊的圖像形式。莊子有言:“得魚而忘簽”“得意而忘言”,王弼則主張“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表明中國思維穿透語言,把握語言形式層面之“象”,進而穿透形象而領略其背后之意蘊的特點。這反映人們企圖以視覺轉換方式達到對世界的感悟與理解,預示了語言的視覺形式得以發展成為重要藝術樣式的必然性?!兑讉鳌钒寻素耘渲阅信?、陰陽、天地、日月、風雷、水火、山澤,由此演繹出一整套宇宙萬物產生與變化的觀念,倫理修養、政治、生產等也盡行囊括其中。而書法點線結構的豐富變化,是易象所無法比擬的,其線條、結構的運動變化與人的情感節律極易達到共鳴,與意蘊表達極易達成同構。至此,書線的點線結構已成為了各種內涵的載體。生命世界所具有的各種精神、內涵,已層次井然地轉移到對作品的感悟之中。易象和書法都表達了民族精神生活中語言所未能窮盡的那一部分內容,它們都是民族語言觀念的產物,已成為我們民族思維方式的獨特現象。
綜上所論,中國書法承納著豐厚的民族文化積淀,蘊含著中國文化的基本精神,它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在此基礎上得以生生不息。
參考文獻:
[1]中國書法雜志社,《書法藝術》,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7年7月。
[2]陳方既,《書法藝術論》,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89年7月。
[3]宗白華,《美學散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6月。
[4]《書學論集——中國書學研究交流會論文選集》,上海書畫出版社,1985年3月。
[5]吳中杰主編,《中國古代審美文化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8月。
[6]熊秉明,《書法與中國文化》,文匯出版社,1999年。
論法的精神范文5
隨著社會的發展,精神生產對物質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起著越來越大的指導作用,日益成為整個社會生產和人類文明進步的前導,成為在當今發展的一個重要的理論“生長點”,不僅如此,精神生產也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尤其是當今發展文化產業的社會實踐中需要深入研究的一個迫切的社會現實課題。
近些年來,理論界重視對精神生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論成果,其中,劉云章教授的專著《精神生產研究》是一部比較系統且有一定理論深度的著作。
一是系統梳理了精神生產尤其是精神生產理論的產生與發展。人與動物的一個本質區別是人有意識,人的意識有一個從低級到高級逐漸演變的過程,起初是“一種純粹動物式的意識”,后來進化到高級的人的意識。有了意識,人類就逐步開始了“意識的生產”,但這種生產還是低級的,再向前發展就出現了高級的“精神生產”。真正意義上的精神生產出現在奴隸社會,而對精神生產的理論研究就更晚了,這一研究領域主要是由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開拓出來的。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繼承了人類歷史上關于精神生產的研究成果,創立了的精神生產理論,這一理論產生以后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豐富與完善。這就為我們梳理了一條關于精神生產和精神生產理論的清晰的邏輯線索。
二是全面闡釋了精神生產理論的基本內容。雖然沒有關于精神生產的專門著作,但是在精神生產的一系列問題上都有重要論述。該書作者準確地把握住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精神生產的兩個基本視域――唯物史觀和經濟學,對精神生產進行了多方面研究:從精神生產產生與發展的歷史研究到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現實研究,從社會生產的整體研究到精神生產的部門研究,從精神生產的生產環節研究到精神產品的消費環節研究等等。在此基礎上,第一次把精神生產理論概括為五個方面,即精神生產的本質、精神生產的作用、精神生產的動力、精神生產的過程、精神生產的產品,作者對其中每一方面的研究都有獨到的見解。這就使我們把握住了精神生產理論的總體構成。
三是開拓性地研究了精神生產理論以及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并提出了自己獨到性的見解。例如,作者認為精神生產的本質是人借助于符號而進行的“意義”的生產,是關于“社會”的人的生產,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進行的帶有鮮明的社會性特點并生產和再生產出這種社會關系的生產;精神產品的價值包括經濟價值與精神價值兩個方面,對其價值評價應該把經濟學的標準和哲學的標準結合起來,實現經濟價值與精神價值的統一;精神生產的時代使命是提高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和貢獻度,為人類生產先進的文化理念,等等。這些思想對于進一步深化我們對精神生產的研究,對于進一步提升人類對精神生產規律的認識等都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當然,本書對有些具體的文化產業發展問題研究得還不夠,比如,如何清晰界定文化產業的 “文化”屬性與“產業”屬性的邊界?如何科學對待文化產業的全球化與本土化的關系?如何準確評價文化產業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二重屬性?等等。這些問題是我們今天研究精神生產理論的落腳點,也是發展我國文化產業所必須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希望作者進一步努力,寫出更有深度的理論著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論法的精神范文6
論文關鍵詞 憲法 大學生 人文精神
一、人文精神是大學精神的靈魂
人之所以為萬物之靈,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獨特的精神文化。大學之所以被稱為“大學”,不僅指知識的深度和廣度,更指心靈自由的無限性,即那種“至大無邊”的生命自由狀態。大學之所以能夠成為獨特的社會結構,關鍵在于她的文化存在和精神存在,其中人文精神構成大學的特質。
德國當代著名哲學家雅斯貝爾斯認為:“大學有四項任務:第一是研究、教學專業知識課程;第二是教育與培養;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學術。”這四項任務構成了大學理想的生命整體,充滿著對人的精神的關懷,對技術人才的訓練只是培養的一個過程而已。大學的教育理念、辦學理念的核心就是育人,即以人為本,將培養“真善美”的人作為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一所大學若缺乏人文精神的追求,將無法肩負起引領社會進步,支撐起人類文明天空的重大責任,因此,人文精神是大學精神的靈魂。
人文精神是關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需求,它所追求的目標主要是滿足個人需要與社會需要的終極關懷。作為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代表新興資產階級文化的主要思潮,“人文主義”強調以人為“主體”和中心,以人為價值內核和價值本源,充分尊重與保障人的人格、價值與尊嚴,不斷滿足人多方面的需求,最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人文精神在法律上體現為對人的權利的承認、尊重和保障。
人文精神是人類長期積淀的觀念、思想的總體,它是社會發展的價值坐標,是社會發展成熟程度的基本標志,是構成一個民族、地區文化個性的核心內容,一個國家和社會人文精神的存在,影響著人們人生觀、道德觀、法律觀和價值觀,造就了形形的社會體制和制度實體。如果喪失了人文精神,對個人而言,就喪失了個體存在的根本意義;對社會而言,則意味著價值觀念和理想追求的丟失,同時意味著民族精神得以傳承的深層紐帶的斷裂。因此,任何一個民族、國家或社會都注重人文精神的塑造。一個國家的國民人文修養的水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民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特別是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地位和水平。
二、憲法學有豐富的人文主義的精神內涵
憲法學與其他學科相比洋溢著更為濃厚的人文主義的色彩,具有更深厚的人文底蘊。
憲法體現了對人類的普世性關懷。產生于近代的憲法,是針對傳統社會中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會現象而提出的,是人們在追求人權斗爭中,討伐和否定封建專制主義統治從而確立起個人的尊嚴與價值而出現的,因此它要求在法律上對人的基本權利的給予充分承認、尊重和保障。正是對人類長期所經受的種種不幸的正視,才催生了閃爍著人類理性的光芒和浸潤著人類政治和法律智慧的憲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憲法是人類對充滿了痛苦和苦難的生活總結。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1條亦宣布:“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憲法表現出來的是一種對人類普遍命運的悲天憫人式的關懷,可以說憲法是迄今為止人文精神在法律方面的最集中體現,因而成為近代歷史以來人類政治和法律發展的最高境界和人類普遍價值的認同。
憲法的核心價值在于保障人權。憲法首先是、主要是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是社會主體(人民)對國家既授權又限權、既支持又防衛的“約法”,憲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則就是基本人權和公民權至上,它從一開始就將人權保障確定為憲法的首要價值。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安排,憲法以保障人權為核心而以規制政府和國家權力為手段,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捍衛人的尊嚴和自由,遏制和杜絕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現象,尤其是防范對人的尊嚴和自由的肆意踐踏。人權價值發展至今已經獲得了最為普遍的認同,正如路易斯·亨金所宣稱的“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人權保障理所當然地被公認為憲法的首要價值,幾乎在當今一百多個國家的憲法中都被奉為神圣。
憲法是法治精神的集中體現。法治是人文精神蓄積、升華最后外化于社會的客觀形式,亞里士多德對法治做了最經典的表述:“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法律從根本上說,是人類社會生活及行為規律的理性表現,這種行為規律要求法律以人為本,并以保障人的自由和權利為主旨。因此“以人為本”理念乃是法律的應有之意,而且應當是法律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這樣“個別公民服從國家的法律也就是服從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類理性的自然規律。”所以強調正義、自由、權利等人文精神的憲法必然是法治精神的最集中的體現。也正因為憲法本身具有人性基礎,才能為憲法的執行和遵守奠定堅實的基礎;也正是在法治之下,人的自由、尊嚴才能得到保障,因為在法治狀態下,人們的自由和權利處于既定的制度保護之下,尤其是國家的強制性的權力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意味著政府除非是為了執行某一已知的規則,否則就絕不能對一個個人實行強制?!狈ㄖ蔚母娟P鍵在于,國家和政府必須正確地運用權力,并以現實的人的幸福生活為其核心歸依。
三、憲法對培養大學生人文精神的作用
目前中國高等教育在不同程度上受市場邏輯的支配——以最小的投入爭取最大的回報,為了現實利益,高校培育工具性人才的功能正越來越凸顯,人文精神的培養越來越被忽視,可代價是高等教育的整體質量下滑。而中國的法治建設卻呼喚著一大批有深厚人文精神素養的人才作為法治建設的人力支持。大學生素質將對中國未來的發展是不言而喻的,重視對他們的人文素質的培養和提高,是提高整個國家和民族的人文底蘊的關鍵。挖掘憲法學所具有的獨特的人文精神內涵和人文精神的價值意蘊,對大學生發展人性,完善人格,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加強憲法學教育有利于大學生公民意識的形成
公民意識是人的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指標,它的實質是作為國家公民的主體意識,強調一個人在社會、國家中所處的地位及個人對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認識。公民權是憲法最核心的內容,公民權的主要內容就是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的“公權利”,這種政治權利分為:一為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政府的權利;二為政治表達的自由。公民權體現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是使權利人對于國家意志的形成得發生影響的權利。公民權利主要基于憲法的首要原則“人民主權”原則而產生,它表明國家最高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體人民具有平等的參與政治決策過程的權利,政府的權力基于人民的同意。這一原則是民主的精髓,它是在調整國家與人民這一政治關系時所采取的基本立場。
公民意識教育的核心是要使公民正確地認識到,公民作為社會政治共同體的成員,需要具有積極參與國家公權力運行的主人意識,以發展國家和社會為己任,以踐行憲法權利。只有在參與中,公民才能形成理性的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生活的意識,以體現公民對于自身和社會的高度責任感。同時公民意識的發育有利于公民監督意識的強化,公民監督意識的強化有助于形成一種自覺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納入全體民眾監督的氛圍,這種監督意識正是權利制約權力機制的思想保障,這是我們建設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目前的事實狀況是,大學生國家公民意識比較淡薄。他們作為國家的主人,對其存在的地位、價值和主觀能動性還缺乏自覺意識,政治參與與社會參與的熱情不高,只關心自己的學業和就業前景,對國家的政治生活比較淡漠。然而一個沒有強烈公民意識的社會,是不可能實踐“人民主權”的宣誓的。對大學生加強憲法學的教育,將能使大學生對自己的國家主人翁地位有更清醒的認識,使自己具備一個公民社會所具有的高度重視對自身政治權利和自由的珍視的素質,主動、自覺和負責任地投身于社會和國家的公共事務中。
(二)加強憲法學教育有利于增強大學生的人權至上觀念
憲法不僅確認了人權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更是國家必須承擔對它“尊重和保障”的義務。然而,光有權利的宣誓是不夠的,法定的權利要轉化為實際的權利,不僅有賴于以憲法為首的法律保障,還需要公民人權意識的培養。公民的人權觀念是否正確,人權意識是否增強,直接關系到人權是否被享有和行使,關系到人權是否能夠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關系到人權建設是否能夠順利進行。伴隨著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公民的人權意識被逐漸激發出來,從“孫志剛案”、到“乙肝訴訟案”、“受教育權案”、“重慶最牛釘子戶案”等等,都使公民受到了人權理念的教育,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公民的人權觀念將會有更大的提高。對大學生加強憲法學教育,尤其是進行人權觀的教育,使之逐步養成遵守憲法和尊重人權的觀念和習慣,對于帶動整個社會形成普遍的遵守憲法、尊重人權的思想文化環境,從而為保障人權提供廣泛的心理基礎和精神支持將大有裨益。
(三)加強憲法學教育有利于提高大學生的法治精神
法治是現代國家的發展趨勢,一個國家要實現由“法制”國過渡到“法治”國,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法治社會,需要具備良好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簡單地說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尚權力,遵守法律而不僅僅是服從權力;維護法律而不是追求權力。其基本內容包括:(1)良法之治,即國家應該運用應體現公平正義等價值、體現客觀規律的法律來治國理政。(2)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最高權威,不允許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權。(3)權利本位,即法律是用來保障公民自由和合法權利的。(4)一切公共權力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和監督,全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必須依法辦事。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內涵,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基本體現。
至今,我們絕大多數政府官員在觀念上也片面地從“管”的角度理解法,突出社會民眾守法,忽視了法首先是作為權利的保障及對權力的約束而存在的,這就難怪我們這個社會“權大于法”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因此導致法之權威不足,約束權力乏力。通過憲法學教育,我們可以增強大學生的法治精神,通過他們進一步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律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文化素質,使公民樹立法律至上、法保障權利、法代表公平正義和法制約和監督權力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