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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1
企業年金計劃的運作過程中,有三個環節涉及稅收方面:前端(繳費)、中端(投資)和末端(領取養老金)。目前,后端征稅的EET(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模式、前端征稅的TEE模式和中端征稅的ETE模式是世界范圍內企業年金稅收的主要模式,而EET模式(即第三個環節征稅的模式)是在企業年金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就我國而言,由于前端為單位雇主免征5%,職工在前端征稅而在領取的后端將免稅,所以呈現出“部分TEE”或稱“部分EET”的堪稱罕見的稅收制度。因為正常來講,雇主和職工的繳費在征稅與免稅同步進行,否則就會形成“畸形”的稅收模式。
2013年12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稅[2013]103號文《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03號文),真正從制度上明確了中國企業年金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遞延納稅是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用的模式,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領取年金的環節,也就是EET模式。此項政策的出臺是我國完善企業年金稅收體系的一大步,對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影響,有利于分析個稅遞延納稅模式對企業和員工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影響,進而研究個稅遞延納稅模式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二支柱建立的促進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和現實意義。
從國外研究情況來看,哈弗大學Surrey教授(1973)認為,相比基準稅收(即無稅收優惠政策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收入,減少的數量即稅收支出。E.Philip Davis(1998)通過進行國際比較強調了政府在鼓勵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通過對比社會保障程度、稅收優惠力度和監管實施情況等因素分析了不同國家之間養老金計劃的差異所在。從國內研究情況來看,2003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聯合推出了《中國企業年金財稅政策與運行》,詳述了企業年金稅收制度的立法原則、制度設計、稅收政策的經濟分析、實證研究、會計核算預案以及財稅監管等問題。鄧大松和劉昌平(2005)在《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研究》中對中國企業年金的運行機制、治理結構、基金投資和監管政策等進行了系統分析,并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張天嬌(2011)在《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研究》中認為應擴大稅優覆蓋面,采取更靈活有彈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提高稅收優惠比例。
103號文提出的個稅遞延納稅模式主要環節如下:(1)年金繳費環節: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部分,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2)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文認為,基于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和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的大背景下,103號文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從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現狀、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中國企業年金的發展現狀與西方國家企業年金發展的差距等方面來看,103號文的出臺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從2000年起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時期,企業年金是我國應對老齡化危機,完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規劃。自從2004年出臺《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來,中國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年金市場得以初步建立。作為中國多層級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出爐之初就被市場寄予厚望,保監會曾經預測我國企業年金的總量在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的資金總量可以達到1萬億元,世界銀行也預測中國在2030年將成為世界第三大年金市場,總資金將達到1.8萬億美元。但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數據統計,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中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6,034.71億元,繳費職工人數2,056.29萬人,建立企業66,120家,遠遠落后市場預期目標。
從下圖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國企業年金資金總量的發展,雖然成線性增長,但是發展速度以及最后的總量遠遠低于預期。從企業參與率、員工覆蓋面、年金資產占GDP比重和占資本市場的比重等指標來看,企業年金作為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彌補基本養老金不足的方面尚未能發揮它應有的效果。企業年金發展的滯后,使得中國多層級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幾乎承受著全部壓力,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收入來源單一,與事業單位職工和公務員相比差距較大。
圖:人社部公布歷年全國企業年金基本情況柱狀圖
企業年金稅優政策的應為職工個人作為企業年金的繳費主體,單位僅是配比繳費,以達到激勵職工的目的。而實際卻是單位雇主的繳費成為制度的主體,職工個人繳費則僅是象征。近年來,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已然成為人們“深挖”企業年金發展滯后和“三條腿”養老保障制度嚴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個問題已經上升為熱點話題。
第二,分析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原理并比較不同稅收優惠模式的利弊來看,103號文確定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最優選擇。
在EET的征稅模式下,投資收益并不在應稅收入范圍內,所以某種生活水平的納稅人繳納的稅額通常不高于靠資本收益而維持同樣生活水平的納稅人。另外,在很多國家在私有退休金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意識到累進的所得稅制有助于高收入雇員在繳費時能適用低稅率,因此不但更需要稅收優惠,也是稅收優惠最大的受益者,從這一角度講,對低收入員工是不公平的。所以很多國家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加拿大,對各種類型的養老基金的繳款(18%的勞動所得)在15000 加元的限額內予以所得稅扣除。綜合考慮,設置一定限制措施EET 的征稅模式無疑是目前國內企業年金稅惠政策的最優選擇。
第三,103號文將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和多層次養老保障體制建設。
此次完善年金稅收政策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對委托人和職工的參與積極性具有較強的提升作用,從而加速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規模積累,提高企業年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收入,促進各家商業機構在企業年金管理方面加大投入,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蓖晟颇杲鸲愂照呤菍κ藢萌腥珪岢龅倪M一步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從理論上對政府和市場關系進一步定位的最好詮釋。呼吁綜合所得稅制改革的口號一直沒有間斷,但仍然沒有實質性進展。綜合所得稅制改革是我過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然取向,更是實現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此項《決定》的頒布具有“辭舊迎新”重要的意義,標志著舊制度的終結和新制度的開始。
第四,103號文對企業年金發展和資本市場繁榮具有重要助推作用。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年金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企業參與率
第五,103號文將加大中小企業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作用。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2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傮w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梢?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3
[關鍵詞]企業年金 稅收 政策
盡管企業年金計劃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但是,政府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寬松程度是影響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為了使我國企業年金計劃能夠健康發展,我國應該盡快出臺相應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企業年金計劃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要求,積極推廣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文就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做了簡要分析。
一、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現狀分析
1、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征免規定
對于養老金收繳環節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我國的現行做法是,無論是企業為職工還是個人自己向年金計劃繳費,只要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就作為即期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2、投資環節的稅收征免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針對養老金和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的稅收優惠政策,換句話說,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是應稅的。
3、養老金領取環節稅收征免規定
目前,我國對企業年金的領取環節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年金投資渠道狹窄,資金保值增值較困難,從長久來看,通貨膨脹是養老金資產積累面臨的重要風險。再加上我國的企業年金采用繳費確定制而非收益確定制,職工退休時按個人賬戶養老金本利和計發而不與物價指數和工資指數掛鉤,這樣,如果再對其養老金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退休職工領取的養老金無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收入一般是沒有征稅的,也就是說,雖然稅收規則要求對養老金領取額征稅,但是實際上沒有征稅。
二、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的“引擎”,企業年金的發展需要政府稅收政策的支持。但是與發達國家的企業年金發展政策環境相比,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政策瓶頸亟需突破。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基本上是體現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無論是從國務院和國家職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還是各地方政府有關的政策性文件來看,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政策在內容上存在著差異,是不統一的。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與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關于企業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關于企業繳費的免稅額度: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中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國務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國務院在國發[2000]42號文中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額外負擔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免稅,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卻沒有說明企業向企業年金計劃繳費可以在企業經營成本中列支,只是規定了向企業年金繳費的最高限額。三是,各地方政府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優惠方式也不統一,這不僅表現在各省之間,而且還表現在同級省政府不同地區之間:如,對企業年金的繳費,有的優惠多,有的優惠少,有的干脆沒有。
2、缺乏稅收優惠政策與稅收優惠不足并存
缺乏稅收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規定上看,2000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企業向企業年金繳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可以稅前列支,但試點工作目前僅在遼寧省、吉林等省和極少數試點城市進行;少數非試點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浙江、安徽)也出臺了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而全國大多數地區尚沒有正式出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從涉稅環節上看,企業年金的稅收涉及三個環節:繳費階段——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投資運營階段——涉及增值收益稅;養老金領取階段——涉及個人所得稅。從國際看,絕大多數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體現在前兩個階段,第三個階段一般均納稅。在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對投資運營階段,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相應的投資收益仍需納稅;對繳費階段中的個人繳費基本上也沒有稅收優惠,個人的繳費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向企業年金的繳費也不是都免稅。
稅收優惠不足主要體現在現行稅收優惠中的最高免稅比例過低,且靈活性太差。首先是稅惠比例不統一,各省從3%到10%不等,缺乏較為合理的規范標準,各個地方各行其是,給監管帶來不小的難度,也給不法之徒留下了違規操作的制度空間。其次,上述各地的稅收優惠比例以5%居多,但實際情況是該比例明顯偏低,無法激起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3、稅收優惠規則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規則是以政府的《決定》、《通知》、《復函》、《試點方案》、《試行辦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及稅務機關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并沒有專門的規定,更不用說有專門的法規。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顯得層次不高、權威性不足,缺乏嚴肅性。
結束語
雖然存在種種問題,但是實際上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養老金計劃中承擔的部分責任,我們應該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同時,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導向,促使企業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發展,比如保護職工的利益,這將有助于促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公平,促使資本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4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年金是國家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一項福利計劃,它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實行市場化運營。企業年金整體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涉及多個政策領域,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年金發展的根本動力。鑒于企業年金的發展和推廣對國家相關扶持政策有很強的依賴性,對稅收政策更是敏感,制定出臺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我國企業年金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企業年金的概述
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金一起構成“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企業年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年金投資運營而形成的收益兩部分組成,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企業年金具有長期性、安全性、穩定性,以及追求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二是企業年金只能由于履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義務,不能支付給企業自己的債權人,也不能返還給企業;三是企業年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歸入企業年金基金;四是企業年金不屬于委托人等各管理當事人的清算財產,也不得與各管理當事人自身債務相抵消。
二、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三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企業年金五種稅收優惠模式及特點,如表1所示。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行政策及存在問題
(一)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行政策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行規定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國家稅務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各個地方也做了相應的企業年金稅優規定。國家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有2000年第42號文件中提到的針對試點企業的4%可以稅前列支,其他如廣東、云南、浙江、安徽等20多個省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也出臺了不同的關于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措施,一些地區的稅前列支比例超過10%。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內,準予扣除。對應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繳問題,2009年12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即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個人所得稅款。
(二)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從我國關于企業年金的政策法令以及各部分省市的稅優規定來看,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容忽視的問題。
第一,差異大,缺乏統一性。目前對企業年金計劃中企業繳費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稅優,但由于只是試點方案的規定,因此各個地方自主性大,況且這部分企業年金的優惠政策主要惠及的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因為我國90%以上的企業年金基金來自于工資水平較高的國有大型企業,尤其是電信、電力、石化、銀行等行業,而對于民營、三資企業的惠及程度較小。這最終導致發達地區、優勢企業在享受高工資、高福利的同時,又享受著更大的優惠空間,長此以往就會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進一步加大貧富差距。
第二,稅收優惠力度不夠。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的可稅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較高,如德國威10%,美國15%,加拿大18%,澳大利亞為20%,法國為22%。顯然,我國規定的稅前列支4%的比例與發達國家相差較大,這對繳費負擔過重的中小企業而言,實施企業年金的激勵性不強。
第三,稅收模式不科學。企業年金運作過程中經歷繳費、投資積累和領取三個涉稅環節,根據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來看,采取的稅收模式應該是TEE模式,即在劃入個人賬戶時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說明職工參加企業年金個人沒有受稅優待遇,卻要承擔現金不能流動的成本和未來權益不能完全實現的風險,這種稅收模式導致企業年金對職工沒有吸引力,再加上職工個人的短視行為影響,企業年金發展勢必緩慢。
第四,個稅優惠機制傾向于高薪員工。2009年12月國家正式出臺了企業年金的個稅繳費政策,這一政策明確規定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個人所得稅款。這制度體現了對企業年金發展提供了適當鼓勵和扶持的原則,但又進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因為作為單獨一個月計征個稅,對于高收入者,不與當月收入合并計稅,實際的降低了這部分人的稅率;而對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員,按照合并計稅原則,年金這部分繳費可能不需要計征個稅,而按照新的規定,需要計征個稅,可見,個稅征繳政策不利于調節收入公平問題。
四、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的建議
第一,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必須一視同仁。如果國家的優惠政策偏向效益好的企業和發達地區,那會更加惡化,效益差的企業和欠發達地區的投資環境。使那些企業和地區陷入惡性循環之中,企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政策不平等最終不利于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出于對公平和效率的考慮,兼顧讓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潛力得以充分發揮。在制定優惠政策一定要保證政策的一致性。
第二,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實行EET模式。政府在企業年金方面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三方面:一是在企業年金的籌資上,國家對參加年金的企業供款應給予稅收優惠;二是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方面給予必要的免稅,這是政府在企業年金發展初期鼓勵基金管理公司經營這部分資產可給予的重要支持手段;三是圍家對個人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供款全部不記入當期納稅范圍,受益人享受企業年金時才征稅。也就是說我國對企業年金也應實行EET模式作為激勵措施,促進企業年金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三,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時,實施差別計稅。我國稅法規定,將企業繳費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降低了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從我國當期收入分配形勢來看,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分配公平。如果在實施單獨計征個稅時,對高收入群體加以限制條件的、對低收入者給予進一步優惠政策的話,會更加有力于解決當前收入不公的現象,更加有利于企業年金得到大多數中小企業和職工的擁護。
第四,擴大企業年金計劃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企業年金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必然要求企業年金在社會保障中覆蓋大部分社會成員。這就涉及到對企業年金優惠高薪雇員的限制問題,如果在享受稅收優惠的計劃中投有禁止優待高薪雇員的要求,那么最有動力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利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也是高薪雇員,而最不需要企業年金提供養老支持的恰恰還是這些高薪雇員。政府為發展企業年金計劃而給予的稅收優惠應本著無歧視原則,不應優待高薪雇員。這就需要相關稅收法規的約柬和引導。如政府稅收政策可以規定一個比例,至少達到全體有資格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參與人數的75%,該計劃才算是個合格的企業年金計劃,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并逐年進行測試。這樣就保證了隨著企業人員規模的擴大,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人數也會隨之上升,有效地防止了優惠高薪雇員,歧視低薪雇員。
第五,加強企業年金稅收政策監管。目前,我國雖然已明確了企業年金的個稅制度以及企業的稅優政策,但有些制度還不一致、不健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利于企業年金發展的方面,缺乏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的問題。要使一項稅收政策實施產生預計成果,不僅需要完善的稅收制度還需要規范的監督和管理制度相配合。否則就難以達到效果。對于企業年金的監管主要是對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對象的一系列審查和限制,一方面,需要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完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加強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和稽查能力,定期對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強化與規范稅務稽查工作,這樣既能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稅收秩序,又能及時發現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促迸企業年金的公平性。
五、總結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逐步在完善和健全,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整貧富差距的公平稅優制度,不僅有助于激勵職工和企業參加企業年金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年金飛速發展,而且還可以將企業年金的稅收調節手段應用到整個國民收入調節領域,促進分配機制的合理化,實現社會的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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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5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EET稅制;財政收入;養老金
1.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提倡發展企業年金,而作為一種自愿性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經濟激勵措施。從國外的經驗看,稅收優惠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稅收制度作為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內容,對企業年金保險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它涉及以下3個環節的稅種: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累積階段的增值收益稅、利息稅;領取階段的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目前各國最流行的是EET稅制,即允許雇主與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金繳費額,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但在養老金領取時則像對待其它應納稅收入一樣,征收個人所得稅。EET稅制的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主要工業化國家里,一般通過稅收減免方式、政府擔保來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稅收減免政策。
目前我國稅法中還沒有針對企業年金計劃的稅收法規,國務院第42號文雖明確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但現在也只是部分地區制定出了相關的優惠政策,大范圍的政策落實尚需時日。目前我國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廣東、山東、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另外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作為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也享受企業年金稅收優惠。各地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4%~5%。除了稅收優惠試點范圍不夠外,還有稅收政策考慮不周全的問題。目前42號文只是針對企業繳費階段的免稅政策,沒有考慮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外企業年金對個人的稅收優惠是最主要的,這樣可以給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起到激勵作用,保證企業年金有群眾參與的基礎。另外稅收優惠政策還未涉及到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機構,這不利于企業年金的良好運作及其保值增值。
綜上,中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還不是特別明確,應從政府稅收角度出發,探討中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引起的財政收入短期減少成本,以及其在長期內所帶來的宏觀經濟收益,以實證分析的方法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較,以期望解決政府在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這對于我國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2.稅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財政收入的減少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最直接的影響是財政收入減少。為了分析的簡便,我們把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以前狀態假設為沒有企業年金保險。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后,企業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的工資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
在稅惠政策實施前的財政收入狀況:假設企業打算給職工增加工資P元,并假設職工原工資水平已經超過計稅工資。另外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個人所得稅稅率平均為10%。對于工資P元,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33%=0.49P
個人所得稅:P×10%=0.1P
稅收總額:0.49P+0.1P=0.59P
現在假設政府免征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發展企業年金保險。在避稅動機下,企業決定將原來以直接薪金方式發放給職工P元,改為以養老金方式發放。這時,政府的稅收收入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
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
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
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說明,對企業年金保險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會導致稅收大量減少,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24.2%。
如果再免征繳費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則:
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248P
當期稅收損失:0.59P0.248P=0.342P
此時,稅收減少達到企業年金保險保費增加額的34.2%。
以上為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直接的稅收減少,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傭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由于稅收減少幅度取決于養老金的增長情況,因此我們必須測算出養老金的增長額才能具體估算稅收優惠導致的稅收損失額。
3.稅惠政策的收益分析——養老金增長
如果沒有稅惠政策,則追求勞動效益和利潤最大化的企業一般不會發展企業年金保險計劃。因此,對企業年金稅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應是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和養老金總額的增長。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業愿意給職工增加的工資總額。為什么企業只會將工資總額的增加部分作為養老金呢。原因很簡單,因為企業年金保險盡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業將原來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工資,改為以企業年金保險方式發放,則職工的可支配收入實際上減少了。這種形式的工資改革顯然得不到職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職工的抵抗和勞動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業年金保險計劃是企業的自愿行為,而不是政府的強制要求,企業就不會將原來的現金工資部分改為養老金形式發放。那么,企業會不會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養老金發放給職工呢?對職工來講,以企業年金保險的效用低于現金工資的效用。從企業的角度來看,為了從避稅中獲得最大收益,企業自然會選擇將工資的增長部分全部作為企業年金。但是,這樣有可能降低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然而,由于企業年金是工資的增加部分,職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沒有減少,而實際收入卻增加了,只要這部分增加工資不是職工預期到的收入,職工的效用就會提高,職工就會歡迎這種企業年金形式的工資,尤其是在企業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
當然,如果工資的增長已經被職工預期到了,則企業將增長的工資全部作為養老金,就會造成職工預期效用降低,從而勞動積極性降低,進而影響到勞動生產率。此時,企業年金占工資增長部分的比例取決于企業主和職工談判力量的對比和職工的工資基數以及儲蓄傾向。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該比例就會大些。工資基數和儲蓄傾向越高,該比例也會越大。
一般來講,高收入階層是一個非競爭性的職工群體,但工資增長部分遠遠低于其意愿的儲蓄額,因此對高收入者來說,用養老金發放工資與用現金形式發放工資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對低收入階層來說,盡管用養老金替代現金會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們往往面臨一個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因此,即使預期到工資增長,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聽憑企業主用企業年金形式發放工資。更何況,企業在用養老金發放工資時,并不會說是為了免稅,而會打著增加員工福利的旗號。
但是,企業不會永遠將工資的增長部分以養老金形式發放。企業會遇到兩個限制,一個是法定免稅上限的限制,另一個是繳費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種情況是政府為了控制稅收流失和企業因避稅動機而產生的種種不良行為,而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如中國目前在試點階段只在工資總額4%以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即使沒有免稅上限,企業也會在達到一定的繳費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養老金繳費的繼續增長,改為現金工資,增加職工當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們來估算一下中國的P值有多大,見表1:
如前所述,稅惠政策導致當期的養老金增長就是工資總額的增加額。以2005年工資總額為基礎,按5年的平均工資增長率13.4%計算工資增長幅度,約為2677.4萬元,它基本上會轉化為企業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稅幅度、且免稅限額低于工資增長幅度時,免稅上限就會限制養老金增長。當然,總會有企業突破免稅上限,不過突破免稅上限的養老金并不會影響稅收減少額。本文假定企業不會突破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且它低于工資增長率,則養老金按工資總額4%增長,數額為799.2萬元,見表2:
也就是說,我們已經估算出在沒有免稅上限時,P=2677.4萬元,在免稅上限為職工工資總額的4%時,P=799.2萬元?,F在,我們利用這一結果測算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稅收減少額。表3為計算結果。
從表3中可以看出,當只對繳費階段的企業年金征收企業所得稅,且無免稅上限時,當期稅收減少647.9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則稅收減少193.4萬元。當對繳費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都免征,且無免稅上限時,稅收減少760.4萬元,若有工資總額4%的免稅上限,稅收減少227.0萬元,見表4:
表4中的財政收入、稅收收入和所得稅收入總額都是2005年度的數據,在這里用不同年度的數據進行比較的方法是不太嚴格的,但并不影響大致結論。表4顯示,在無免稅上限的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導致的所得稅流失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影響較大,但規定了免稅上限4%以后,所得稅稅收損失也只占所得稅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稅收減少額對整個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影響非常小,除了規定上限4%的稅收損失占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為6.11%和6.27%外,其他的稅收減少額僅占財政收入和稅收總額的2%左右甚至更低??梢哉f,對養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
4.結論
從我國企業年金十幾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問題是目前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稅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稅惠政策帶來的短期效應,即使是短期內的稅收收入減少,仍然會帶來養老金的增長。實際上,稅收優惠還有間接增稅效應:一是提高儲蓄率,加速資本積累,從而提高產出,增加稅收收入。二是免稅降低勞動力成本,使企業雇用更多的勞動力增加產出,從而增加稅收收入??梢姡瑢︷B老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對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時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和現實中的可行性。當務之急,政府應消除放棄一部分財政收入與鼓勵企業年金發展之間作出選擇的顧慮,盡快出臺有利于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解除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瓶頸,積極地培育和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真正實現其補充養老保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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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范文6
關鍵詞:企業年金;方案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共同構成了我國職工養老保障體系,其中企業年金是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隨著我國企業年金的不斷發展以及國家相繼出臺的配套優惠財稅政策,它所具有的保障和長期激勵的優勢,更有利于人力資源戰略管理的實現。
一、建立企業年金的重要意義
1.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企業吸引人才
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企業之間的競爭實質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能否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分配激勵機制和保險福利延期支付機制。人才在選擇就業時,不單單考慮當期的工資獎金等直接收入,包括保險等延期支付的福利在內的總報酬成為重要考量指標。作為員工延期獲得收入,企業年金為員工未來的退休待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員工產生了歸屬感和安全感;同時因企業年金待遇與貢獻、績效掛鉤,具有激勵性,因此企業年金使企業在吸引人才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
2.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企業保留優秀人才
企業年金被視為留住人才的“金手銬”,企業年金方案設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企業繳費部分權益歸屬比例跟員工在企業服務年限、離職原因緊密掛鉤。企業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因其貢獻、職務等因素,企業為其繳納年金費用相對較高,在企業積累的年金基金比較可觀,因個人辭職等非正常流動的原因會使年金扣減,增加了人才的離職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員工隊伍,有利于留住優秀人才。
3.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降低企業和個人薪酬成本
根據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繳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了企業的管理成本。
根據財稅[2013]103號《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相關規定,企業繳費部分(以不超過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為繳費基數計算)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稅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年金中的企業繳費在一定額度內不作為員工當期所得,個人繳費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增加了企業建立企業計劃的動力,有利于員工積極參與企業年金,降低個稅成本。
二、設計企業年金方案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是一項有利于企業、員工的重要工作,企業年金方案具有有一定的靈活性,方案設計應充分考慮本企業性質、經營狀況、企業文化、員工結構等因素?,F淺談一下企業年金方案設計工作中的幾點思考。
1.年金方案設計、年金實施符合政策規定
關于企業年金制度,最早國務院于1991年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相關監管部門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導意見》等,對中央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進行了補充規定。財政部聯合其他部門出臺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規范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用于企業年金繳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是企業繳費免稅額度、企業年金列支渠道、以及個人所得稅計算的依據。
企業年金相關政策是企業年金方案設計的根本依據,對于不同性質、不同地區企業,還應遵循本部門、本地區的相關政策。
2.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員工情況合理確定總體繳費水平和繳費比例
企業經營狀況直接影響著企業支付薪酬福利的能力。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等共同構成了企業薪酬福利體系。工資、獎金給付的多少直接影響著員工生活水平,是員工決定去留、起激勵作用的首要因素。因此企業年金繳費水平高低應置于企業整個薪酬體系的框架之中加以考慮。企業經營狀況較好,可以設計較高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反之,為保障其他薪酬的支付,應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員工個人要共同繳費,根據員工繳費承受能力、員工年齡結構、員工需求等因素,選擇等于或低于企業繳費比例。
3.充分發揮企業年金激勵作用,企業繳費與員工績效和貢獻掛鉤
從激勵角度考慮,對不同崗位、不同績效的員工實行有差別的薪酬待遇更有利于人力資源的激勵。企業年金計劃是企業薪酬體系中的一部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企業年金方案的設計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充分利用企業年金制度的靈活性特點,打破傳統薪酬福利制度中的“平均主義”,繳費基數與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還應與崗位、個人貢獻、在本企業服務年限相聯系,從而有效地激發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使其為企業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企業賬戶中的未歸屬權益累積到一定程度,可以對有特殊貢獻的員工進行激勵,直接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員工,劃入個人賬戶。
4.立足長遠發展,通過設置企業繳費權益歸屬保留優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