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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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1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在各國立法實踐中,對于競爭關系進行法律界定的并不多見。在英美法系國家,立法者往往回避競爭的概念,雖在法律中大量使用競爭一詞,但并不對競爭進行定義,而將對界定競爭關系的任務交給具體的執法機關或法院,讓這些部門運用“成熟的經濟學原理”去判定。在大陸法系國家,僅有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做過明文定義。我國現行法規中,尚無對競爭這一概念的法定定義。立法上競爭的法定定義的缺失,以及高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形勢,使對競爭關系的屆定變得愈發困難。

在該案例中,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原告是國內技術領先的中文搜索引擎商,其擁有的省略網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網站,每天有超過上億的網民訪問百度網站查詢信息。原告經調查了解到,被告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聯通山東公司在青島地區利用網通的互聯網接入服務,在原告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增加廣告進行推廣,使原告不能正常向用戶提供服務,導致了大量的網民誤以為廣告是原告故意設置的,極大的破壞了原告的商業運作模式,傷害了原告搜索服務的美譽度和企業的商譽。同時,該行為嚴重削弱了原告作為搜索引擎營銷服務商的競爭力,大量帶走原告的現有和潛在客戶,直接損害了原告的經濟效益,三被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場行為準則,已構成嚴重的不正當競爭。為此,請求法院判令:(1)奧商網絡公司、聯通青島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聯通山東公司在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三被告在《人民日報》等報刊上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80萬元;(4)三被告承擔原告因本案而發生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合理支出10萬元。

本案中,案件的爭議點之一即在于被告與原告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原告百度公司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而被告與原告并不屬于同一行業。在筆者看來,對于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認定,并不以此為限。本案中,三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一般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競爭關系的認定

在對競爭關系的界定上,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顯著的差別。

競爭關系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競爭關系一般是嚴格意義上的競爭關系,或者說是狹義的競爭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競爭關系是一種廣義的競爭關系。

所謂狹義的競爭關系是指具有替代關系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經營者之間爭奪交易機會的關系。在反壟斷法中,除去本身違法的少數行為,競爭關系的認定應以相關市場的認定為前提。所謂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相關市場的界定包括了產品市場范圍、地域市場范圍和時間市場范圍的確定。

相互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構成相關產品市場。在各國反壟斷立法和實踐中,對相關市場的界定,發展出了較為成熟的理論。相關市場的界定應考慮需求替代性和供給替代性因素。其中,需求替代性是關于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最重要的因素,而供給替代性對于前者具有補充作用。界定相關市場范圍需要考慮的第二個重要因素是地域市場范圍。相關地域市場范圍是指相互間具有替代關系的產品發生有效競爭的地理范圍。在同一個相關地域范圍內,競爭條件基本一致,而與其他地域間的競爭條件存在顯著區別。因此,考察地域間競爭條件的差異性是界定相關地域市場的基本思路。至于相關時間市場,是德國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的一個概念,美國和歐共體的反壟斷立法和實踐均沒有相關的考察。因為多數產品的競爭與時間無關,時間市場在實踐中的運用并不多。

較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行為的界定則極為寬泛,并不以經營者同屬一個行業為限。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各國的立法主要依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界定,而不局限于競爭關系。鑒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法益多元性的特點,在判斷一種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誠實信用或者公序良俗原則時,習慣上是在揭示值得保護的利益后,再對處于沖突狀況下的這些利益加以權衡解決之。

《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競爭關系的不同界定,是由二者的不同立法理念所決定的?!斗磯艛喾ā妨⒆阌谝幹葡拗坪拖偁幍男袨椋斗床徽敻偁幏ā穭t致力于消除競爭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者分工配合,不可混淆。

英美法將“不勞而獲”作為認定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基石,大陸法將誠實信用作為最基本的原則,我國將公平、誠信和遵守商業道德規定為基本原則,這都具有維護商業倫理、確立競爭道德的色彩。由于以維護商業倫理為基石,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對象并不限于直接侵害競爭對手的行為,還包括搭便車、投機取巧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

《反壟斷法》理論淵源于經濟自由主義和經濟民主主義?!斗磯艛喾ā返木裨谟谄髽I獲得公平的競爭能力和機會,保障平等的市場準入,打擊和控制壟斷,消除差別待遇,實現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競爭。它追求的是自由競爭,解決的是競爭的有無問題。

混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競爭概念,還抹煞了二者之間在性質上的區別。如上所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脫胎于侵權法,具有濃厚的私法屬性。事實上,仍有部分國家通過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在大陸法系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普遍被劃入私法的范疇,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并以民事責任作為主要的救濟手段?;凇斗床徽敻偁幏ā返乃椒ㄐ?,《反不正當競爭法》以誠實信用為依據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標準較為寬泛,可以最大限度地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與此不同,《反壟斷法》在大陸法系通常被視為公法的組成部分。歷史上,《反壟斷法》就是國家干預經濟、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產物。當代國家一般都由國家設立專門機關,對壟斷行為進行主動的干預?;凇斗磯艛喾ā返墓ㄐ?,應對競爭關系的認定進行詳細的規定,在為反壟斷機關提供指引,同時起到約束國家權力的作用。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較寬還有一重原因,即《反不正當競爭法》需要充當知識產權法的兜底法,在知識產權法無能為力的領域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出于這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認定標準理應抽象寬泛,以達到補充保護之效。而《反壟斷法》在適用上恰恰有可能與知識產權法產生沖突。

另外,就規制對象來說,《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更為宏觀,側重于維護根本性的競爭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較為微觀,主要是各種具體性的競爭行為,在實踐更為多變復雜。以誠實信用為標準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最大程度地克服立法的僵化和滯后性,適應實踐的變化。

最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域屬性也決定了其不可以《反壟斷法》的認定標準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眾所周知,《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是為了彌足個人本位的民商法的不足而產生的。作為社會本位的部門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對象除了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外,還包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競爭秩序。三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如果僅以《反壟斷法》的界定標準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則后兩種權益都難以得到保護,也就難以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侵權行為法的補充作用。

三、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

如上所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是違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而非直接的競爭行為,因此,應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標準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各國的立法實踐中,設定一個概括性的一般條款可以說是通例。

例如,德國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只著眼于禁止某些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制定一個一般條款,使得法律調整范圍和力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在1909年重新制定該法時增加了一個一般條款,使得該法成為由一般條款家列舉構成的法律。一般條款在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被稱為“帝王條款”,并被稱為該法的核心。據統計,在德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兩條原則判決的案件占全部不正當競爭案件的2/3,余下1/3案件是援引針對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文及附屬法令處理的。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除了具體列舉了十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還在該法的第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確定了包括誠實信用在內的該法基本原則。但是,由于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部分學者由此認為,第2條第1款的規定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一般條款,因為“違反本法規定”就限制了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

筆者認為該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做如下解讀,即“本法”并不局限于該法具體列舉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應解釋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法。當然,在以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可以將第2條第2款的“違反本法規定予以刪除,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歧義。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了百度公司訴青島奧商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外,還有大量的案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案例如北京金融城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財智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

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為原則為依據。就我國現行立法來說,也就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的一般條款為依據。

當然,目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般條款的規定仍有不完善之處,例如,對于依一般條款認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少有效的制裁手段,應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作者: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法學))

注釋: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青島鵬飛國際航空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court.省略/qwfb/cpws/cpwsjc/201012/t20101231_12711.htm,訪問于2011年2月23日.

孔祥斌.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第19期,第19頁.

參見.反壟斷法.第12條.

參見邵建東、方小敏、王炳、唐晉偉.競爭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257-261頁.

孔祥斌.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工商行政管理.1999年第19期,第19-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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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陳虹.經濟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354頁.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2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1

引言

競爭作為一種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如果進行不當則會對社會發展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害,但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無法規制出現的越來越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務院法制辦于2016年2月就《反正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社會以及學術界對該草案的爭議一直不斷。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協調

這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與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相銜接,把原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壟斷的內容歸置到正在制定的《反壟斷法》中。

目前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為兩法應該分立。反壟斷法規制的主要是限制競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防止競爭過于激烈。反壟斷法追求的價值是競爭自由,防止占有優勢的經營者濫用其優勢地位,排斥限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競爭追求的則是競爭公平,隨著競爭市場越來越激烈,自然而然出現了些不公平競爭、違反商業倫理道德的行為。反壟斷關注的是整個市場的秩序,而反不正當競爭關注的則是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利益損害的經營者,關注的是個別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關于經營者的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或者參與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刪除了第6條,“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刪除了第7條“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定;刪除了第11條規定關于“低于成本價銷售”等與《反壟斷法》實現了銜接。

二、一般條款

在草案中,增加了第14條條款,從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自由裁量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可能會出現各種這樣那樣的情況,則可以對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衡量的價值時違反大家公認的商業道德;同時也彌補了之前我國行政機關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難以進行相應處罰的問題。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第五條引入了商業標識的概念,并非所有的假冒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只有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才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同時該條也與《商標法》進行了銜接。

(二)對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行為進行了規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致使反壟斷法無法對其進行規制,如大型零售商的進場費問題,有個別的大型零售商利用其優勢地位損害生產商的地位,這一行為已擾亂了市場秩序。再如掠奪性定價問題,對于不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是對于整個市場而言是沒有什么壞處的,對于消費者而言更是好消息。因此要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第6條規定的行為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對于商業賄賂行為,采用列舉式的方式加以明確,有利于區別經營者之間的折價讓利,經營者之間的適當讓利是有利于市場競爭的。

(四)關于有獎銷售的最高獎的金額由原來的5000元變成了兩萬元。5000元的定位當時的條件下是合理的,如當時有的商家實行有獎促銷,買一盒牛奶送汽車,這種行為把競爭吸引到了獎品上,從而忽視了商品本身的質量,這種競爭是不合理的,應想辦法對其規制。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商品價格提高的同時,附贈獎品的價格提高也是合理的,如買一套房贈送一個車位,這也完全是合理的。

(五)對網絡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利用網絡進行銷售的興起,也出現了一系列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由于網絡的復雜性龐大性,網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更是千奇百怪,難以界定,于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送審稿第13條應運而生。

四、法律責任

有學者指出,修改草案規定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只規定了8種法律責任,是否應當對剩余的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賦予法律責任。這一點應該問題不大,法律責任承擔與否與是否法律條文規定關系不大,只要所實施的行為侵害了別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像刑事責任的“罪型法定”。因此對于剩余的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有的只需要有民事責任即可。

另外,增加了消費者作為主體的資格。這就與我們法治價值理念是一致的,法治要求只要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有權提訟。

法律責任中多規定的是行政責任,該罰款應當罰款,當事人想提訟還是可以去。當事人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政府可以對其進行罰款;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民事關系,證據與事實確定,損害另一方經營者利益的當事人應當作出合理的賠償。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者的關系是并行不悖

五、結語

立法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既需要考慮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銜接協調,也需要考慮不同利益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送審稿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但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期待草案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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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3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1-0227-01

1 壟斷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

研究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首先應當研究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對于那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些是壟斷行為,各國法律均給予了明確的界定。

壟斷行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協議、決議或協同一致的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經營者之間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關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其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采用欺騙的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如經營者通過假冒、仿造等方式銷售產品;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如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妨害其正常的經營活動,而為自己謀取非法的利益;商業賄賂行為,如通過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雇員或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自己獲得交易機會,等等。這些都屬傳統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包括的內容。

2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聯系

(1)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屬競爭法范疇。

(2)兩法的立法目的(宗旨)一致,在經濟政策上,它們都是推動和保護競爭,反對企業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謀取利益,從而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時他們都有利于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二者的調整范圍存在交叉和重疊。無論反壟斷法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均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旨在維護或營造自由和公平的競爭秩序,確保競爭機制正常發揮其作用。如此方能實現競爭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資源,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兩者在法律淵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聯系,表現在各國和地區的立法例中,他們有不少是共存于一部或幾部立法之中。反壟斷法解決的是有無競爭的問題,目的在于通過消除限制競爭的現象,以促進競爭自由,反不當競爭法主要是維護商業倫理和公平競爭。

(5)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也存在轉化和因果關系,如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會使競爭得到惡性發展,從而產生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將一些壟斷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3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

(1)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反壟斷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并抗拒壟斷行為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的主體則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的義務。

(2)行為方式不同,壟斷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占、寡占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設置市場壁壘,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因而,壟斷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

(3)立法理念不同,反壟斷法基于有效競爭的理論,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合理化,提高市場績效,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工業的最大進步。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不涉及市場競爭結構以及競爭的充分有效性。

(4)保護對象不同,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制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者。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競爭的總體狀況,而無意保護和偏愛特定的企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5)價值取向的不同,反壟斷法強調效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注重公平。壟斷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對經濟效益的執著,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交易才會靈活,其實這即是對經濟效益的追求。

(6)具體規定的變化不同,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違法性是永恒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范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時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是會反復的,體現的是國家在產業政策上的變化。這就決定了反壟斷法律制度是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的,而且這樣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對它們放寬限制。

(7)立法必要性及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關系不同,反壟斷法從其調整對象和擔負的責任角度應該自成體系,單獨立法。反壟斷法是調整涉及市場支配地位和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的,擔負著維持企業自由和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的雙重保護任務,需要由專門機構和專門程序來適用它。因此,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當競爭法那樣的獨特的執法體系和機構。

4 結語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它們都對市場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在根本上都有利于維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在現代市場經濟這種復雜的經濟社會中,任何單一的調整手段都是不可能實現社會目標的,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在現代市場經濟關系中并存,兩者相互協調,共同發揮著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作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4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法;關系

一、引言

社會經濟發展是現代社會結構完善的物質基礎,法律體系是現代社會的制度保障,為社會發展各個方面實現良性循環提供了有力的參考標準,引導現代社會創新與權利的協調融合。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不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有競爭的發展社會形為基礎,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經濟關系進行管理約束,保障社會經濟結構具有有序的交易形式,知識產權法是針對產權開發等方面的專業性管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管理范圍中的的特定一部分。相對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整體,其管理的內容更廣泛。因此,兩者的法律管理范圍上存在者不同;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交易中的所有不正當經營,都具有管理的法律效應,例如:商業受賄行為,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管理一部分,管理人員可以依據商業受賄的情節,對受賄雙方進行法律管理[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管理的衡量標準,是市場經濟的整體發展的均衡性,從而在實際實施中,需要依據市場經濟運行的結構不同,提供不同的法律實施的管理標準,而知識產權法是對專利、期刊出版等一個人或者某一個整體的經濟利益為前提,應用法律對自身權利進行維護,例如:企業商標侵權行為處理時,商家可以應用知識產權法對侵權行為進行自身權利和利益的維護,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在利益的維護主體上存在著差異,同時法律的應用靈活性上也存在著不同,是現代法律應用的結構上不同。其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實際[2],提出相應的制度管理體系,其運行管理適用于現代社會發展的整體發展需要,例如:我國實施“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要適當的調整法律中對商業經營電的稅收衡量標準性,實現現代社會發展的法律管理資源的綜合探索;而知識產權法不僅是我國國內法律管理的內容,國際社會權利維護管理上,也存在著權利管理和維護的相關法律,例如:美國對電視節目模板侵權行為管理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作出明確規定,而我國在電視節目模板侵權上也提出相應的法律管理依據。因此,從法律的管理性質上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國家性質,而知識產權法具有國家性質的同時[3],也具有國際法律性質。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市場經濟管理上,在某些特殊市場管理范圍中,需要實施相應的技術鑒定,例如:商品偽造等行為,大部分是通過明確的管理實事實進行直接法律管理;而知識產權法的實施一般伴隨著相應的法律檢驗鑒定程序,例如:對商標侵權鑒定,執法人員需要對商標的應用時間、申請時間、應用狀態以及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進行綜合分析,然后依據法律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實施相應的的法律管理依據,其執行的過程程序性較強,技術要求也較高,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法的不同在于其執行過程的程序和技術應用上的差距,是兩者法律管理結構逐步優化拓展的主要依據,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進行綜合分析,是實現兩者應用作用優化的必然性基礎。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相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也具有相應的關聯,其一,兩者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經濟競爭管理的法律維護系統,在實際實施中,具有相應的法律管理作用,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對現代社會的發展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據,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管理中,包含知識產權法管理內容,但知識產權法的管理內容更加詳細;其二,兩者是我國現代法律處體系的主要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市場管理的公法[4],知識產權法是市場管理的私法形式,公私結合的法律體系構成了我國法律管理的系統結構,引導現代法律管理結構逐步完善,實現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相互均衡性管理,并逐步實施現代法律管理結構的法律資源具有全面的法律管理作為其管理依據;其三,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是現代法律管理中的主要部分,在社會市場經濟管理中,兩者的法律管理上存在著管理交叉部分,例如:商標法部分既是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反正當經營的部分,如果商家出現商標假冒等行為,是反不正當法的管理范圍,例如:“老干媽”事件,而商標假冒,也是知識產權法的個人權利維護的保障,由此可見,兩者在法律管理上也存在管理的重合。

四、結論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都是社會發展能力與資源的相互創新,結合現代兩種法兩種法律形式在社會發展應用到的異同,對兩者的關系進行研究,并為我國現代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綜合應用帶來應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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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曉輝.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完善[D].中國政法大學,2007.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5

一、完善法則,明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睂υ摋l款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屬于一般性條款,即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十一種行為以外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使用該條款予以認定;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只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括認定條款,對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使用該條款予以認定。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該條款并不具備“兜底條款”的功能。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法律條款,以利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㈠制定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又稱概括性條款或者兜底條款。由于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采取列舉的方式,難以窮盡所有的調整對象,也不能適應調整對象的發展變化。對市場中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諸如:利用網絡技術在互聯網中從事不正當競爭;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標與互聯網域名的沖突問題等行為缺乏調控力。由于現行立法沒有規定,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忽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特征,并沒有設置一般條款,對實際執法工作約束較大,對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具有不正當競爭性,但不屬于其所列的11種行為無法規制,因此給法律適用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也不利于執法機關依法查處這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從今后的社會發展來看,隨著市場競爭的展開,競爭日趨激烈,某些經營者出于利益驅動,難免會使用各種新方法來排擠對手、強占市場、爭奪交易機會,進而會出現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避免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滯后性,我國競爭法應當采取概括加列舉的立法體例,即以一般條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概括性規定,并以具體條文明確列舉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的、典型的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定一般條款,就可以靈活應對未來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對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列舉,可以使這些行為在執法實踐中易于被認定,便于執法操作。適用一般條款應盡可能通過法學方法進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結合社會具體情勢,將一般條款具體適用于個案。

㈡增加省級監督檢查部門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對穩定性,應當明確授予省級監督檢查部門相應認定權,一旦不同的地區出現不同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可以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級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予以認定或否定,減少一出現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要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呼聲,以保持《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的相對穩定性和立法工作的嚴肅性?!锻稒C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和第二款即屬此類規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開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認定為投機倒把行為,就是使用了此類條款,該條例為1987年國務院,沿用至今在執法實踐中還較具實用性。

二、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以有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㈠明確侵權責任及責任義務。一是明確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反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還規定檢查與本法第5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經營者要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聽候檢查等。但對于違反這種義務時應當承擔什么責任,該法沒有做出規定,也就是說這些義務都是些沒有法律責任的義務。正是由于這種義務沒有法律責任,致使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有關當事人拒不作證、作偽證等不積極履行義務、不協助執法機關執法的現象比較普遍,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極為困難。二是應明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法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條規定過于模糊,很容易給人以誤解,即只要在競爭中有損害的發生就當然獲得賠償。事實上,侵權責任的構成有其特殊的構成要件,所以,在對種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定的時候,應當對其構成侵權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規定。

㈡補充相應違法行為罰則?,F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低價傾銷、搭售、商業詆毀三種不正當競爭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設定相應的罰則。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國家機關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滋生和蔓延。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實踐和前景看,要彌補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空白點,對沒有法律責任的三種違法行為逐項制定罰則。以維護整個市場的公平、誠信,使社會經濟活動在法治的環境下進行。

㈢增設罰款數額依照標準?,F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章法律責任中罰款數額依據違法所得為計算標準,但在執法實踐當中,出現了違法行為人不提供物品購銷發票及成本核算、銷售價格,或宣稱經營不善無盈利、虧損等現象,這就使得監督檢查部門對其違法所得無法核實、核實困難、難以計算。增加以違法經營額為計算罰款依據,不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而且比較簡便、易操作,進一步提高了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

三、強化監督檢查部門在反不正當競爭中的職能和職責

我國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其對地方政府的隸屬性、依賴性,使之難以承擔反對行政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責任。如果執法機關不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他們在辦理案件中難免地方政府的壓力有法難依?!斗床徽敻偁幏ā窇訌姳O督檢查部門獨立的執法權限,當監督檢查部門在遇到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權力、干擾執法時,應及時將案件上報上級主管機關和上級政府備案,并以上一級機關的名義共同辦案;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聯合辦案、上級督辦等方式進行。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應明確上級政府制止地方保護主義的職責,規定具體的責任追究權限和下級政府不作為的懲處條款,使搞地方保護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賦予并加強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管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監督檢查權、詢問調查權、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等權力。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的財物,有查封、扣押權。另外,還應賦予監督檢查部門有權查詢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凍結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四、解決相關法律肢解、競和、沖突、滯后的問題

目前單項立法肢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問題嚴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動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憲法、競爭秩序基本法的地位,不利于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監管和發展。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抵觸,有的內容明顯滯后,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存在著某些內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的條文,兩個法律都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前者處罰額度為“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而后者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在查處利用廣告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商標侵權行為,電信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賄賂行為等案件中,由于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管轄權除外條款的規定,使該法的許多內容已明顯滯后于現行法律,使《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許多條文形同虛設。

筆者認為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必須針對整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進行,以防止產生新的法律沖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理解也不能僅限于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事實上,在整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處于母法地位,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中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條款內容大都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延伸和細化。如果僅對母法進行修改,而對其他大量從母法衍生出來的子法(法條)不進行相應的修改,勢必在原有的法律沖突的基礎上形成新的法律沖突,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帶來新的困惑。因此,在修改現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法律過程中,要進行全面清理,廢除《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除外規定,解決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前后矛盾、相互競合等問題,從而建立科學統

反不正當競爭法范文6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執法;行政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一般條款,是指規定執法機關或法院在法律具體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的抽象的或者概括的規范[1]。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其作為競爭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處于核心地位,統領和支配著整部法律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中的運行,規制著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其次,作為一個“兜底條款”,一般條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起著補充具體法律規定漏洞,克服成文法固有的不周延與滯后性缺陷的作用;再次,在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翻新,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一般條款正是適應現實的需求,以其高度的概括性,為執法機構認定法律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執法依據。

鑒于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為自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一般條款。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規定:“對于在經營過程中為競爭目的而實施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任何人,可以請求停止行為和承擔賠償責任”[2]。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惠勒―利法》規定:“對于商業中或影響商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為非法?!比鹗俊斗床徽敻偁幏ā返?條規定:“具有欺騙性或以各種方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影響競爭者之[3]。從上可見,這些國家都是用“善良風俗”、“誠實信用”、“不正當”、“不公平”等高度不確定、高度概括的法律概念來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條款屬于開放性條款,其擴大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其又屬于授權性條款,立法機關通過一般條款,授權于執法機關,要求執法機關依據“善良風俗”、“誠實信用”等標準,將市場競爭領域的“善良風俗”、“誠實信用”予以具體化,并具體劃分出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界限,以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梢?,一般條款是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賦予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權,要求執法者在執法中以道德、倫理、習慣、政策等法內法外標準,在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指引下,借助其他社會規范,以及自身的經驗、理性甚至直覺,對市場的競爭行為進行認定。

1993年我國制定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基于立法當時的實際情況,立法機關在該法中,除了第二章明確規定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外,沒有采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中確立“一般條款”,賦予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隨著該法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由法律條文封閉性帶來的缺陷,日益明顯,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于是,全國各地立法及執法機關,紛紛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進行解釋,使其發揮一般條款的作用,用以認定現實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至今日,司法實踐中按照第2條的規定,已經認定并處理了不少不正當競爭案件。當前,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界都普遍接受了該條款為“一般條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共分兩款,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4]。從上我們可以看出,第1款為該法的基本原則,第2款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如前所述,我國理論和司法界都將第2條認定為“一般條款”,并在司法實踐中加以運用,但是,由于其不是立法機關的特意為之,所以充其量其只能算作是有限的一般條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機構有兩個,一個是法院,一個是行政執法機構。由于這兩個執法機構自身的特點,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對法院可以視為是一般條款。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法律制度的設定,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本身就擁有自由裁量權,其可以依據法的基本原則及定義辦案。況且,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就表現為一種侵權,對此法院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并追究民事責任。但是對于行政執法機構則不行,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采用嚴格的法定主義,其受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限制。由于行政權力具有極大的侵略性和擴張性,容易被濫用從而侵害公民的權利,傳統的法治主義者主張嚴格控制行政裁量權,況且第2條沒有規定具體的罰則,因此,在當前的制度框架下,行政執法機構無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認定和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得我國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

從上可見,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由于采用嚴格的法定主義,在當前法律制度框架下,要查處現實中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就顯得力不從心了。因此,我們有必要探討和設定新的法律制度,讓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又要確保其裁量權的準確適用,防止其行政權的濫用。

首先,在法律制定方面,應修改和完善現行法律。第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類似國外法律的一般條款,使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發揮其核心作用;第二,增加一個授權性規范,授權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并進行查處。譬如我國《反壟斷法》中的類似規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性規定,認定并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钡谌?,在法律中設定一個與一般條款相對應的恰當的行政處罰條款,從而使行政執法機構能夠實現有法可依。

其次,建立專業的一體化行政執法機制。一般條款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規定,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就是要將抽象概括的法律條文具體化,并且加以運用。同時,執法機構在面對市場中各種復雜的競爭關系時,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要對法律沒有列舉的競爭行為是否正當,進行分析和判斷,分析行為對競爭的危害后果,特別是在行為既具有損害競爭的后果又具有促進競爭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有利后果時,要進行利弊對比,分析一種行為的后果,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從而進行定性。如果把正當的競爭關系當做不正當競爭予以認定,并進行查處,就會損害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同樣,對本屬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果不予追究,同樣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對開展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利益的保護。因此,一般條款的適用,要求執法者對市場競爭要具有準確的判斷力和較高的經濟、法律專業水平。目前我國行政執法機構,采用的是四級多機構的執法機制,執法機構多,并且互不隸屬,從而造成執法權比較分散,執法人員的素質也參差不齊。鑒于此,我國應創建反不正當競爭一體化的行政執法機制,新型的適用一般條款的案件由中央和省一級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掌控與執法。中央行政執法機構應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執法中居于領導地位,其享有對一般條款的解釋權和對執法的指導權,從而避免對一般條款的隨意解釋及行政權的濫用。同時,省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中央行政執法機構的解釋,并在其指導下進行具體執法,從而保障一般條款的恰當實施。

再次,建立對不正競爭行為執法進行協調和審查的專門機構。在我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采用二元制的執法體制,由法院和行政執法機構共同進行執法,這樣,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對一般條款的適用和在具體化一般條款過程中的沖突,為保持法律的嚴肅性和一致性,有必要確立一個權威機構,解釋一般條款,協調各執法機構的執法。同時,由于一般條款是概括的抽象的法律規范,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從外部對其適用進行控制則是必然的,為保障一般條款在執法中的準確適用,就需要有專門的權威的機構,對司法機關及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進行適當的審查,從而保障裁量權的正確實施。

【注 釋】

[1] 參見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24.

[2] 眼見孔祥俊、劉澤宇、吳建英《放不正當競爭法原理、規則、案例》6.

[3] 同上.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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