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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革新與發展,網絡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人們不再單純地拘泥于通過網絡交流互動,甚至利用網絡進行頻繁的經濟交易,大大改變了以往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思維。但是,在網絡交易便利和突破時空限制的同時,也存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主體局限性、立法權威性不足、經營者責任規定不清和申訴人申訴困難等問題。這些因素成為網絡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需要合理科學的設計及規制。
關鍵詞:網絡經濟;《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與問題;完善建議
網絡的廣泛應用為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機遇的同時,也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在網絡經濟中,出現了諸多違反法律法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正常的網絡經濟秩序,也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網絡經濟中的運用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研究如何完善網絡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重要意義。
一、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必須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調整和重視,以避免其帶來的極大的風險。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域名搶注
域名對于網絡經營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作用相當于商家的商標、商號等具有標識意義的商業標志。在網絡經濟中,常常出現一些商家搶注其他商家域名的惡劣行為,通過利用在先商家所創造的商業信譽,吸引消費者來提高銷售產量,從而達到謀求更多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二)網絡鏈接
網絡鏈接主要是指某些用戶在點擊某個網址時,可以通過點擊頁面中的鏈接來瀏覽其他埋設字符串、縱深鏈接和視框鏈接等。但是有的網絡經營者卻利用技術避開廣告,損害了廣告者的實際利益,降低其競爭力。
(三)網絡廣告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廣告也不再受地域、時段、版面或者時間的限制,各式各樣的廣告不斷出現。而我國也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限制和約束,導致廣告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另外,網絡經營者也難以保證網絡廣告的真實性,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廣告內容的真假難辨,導致損害相同或者近似網絡經營者的正當利益,進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四)軟件開發
軟件開發中主要有惡意軟件和惡意開發兩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惡意軟件是指通過向計算機植入木馬、蠕蟲等病毒程序來破壞正常軟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惡意開發是指在軟件開發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同樣對網絡經濟造成一定的傷害。所以,必須采取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二、網絡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制定初期,距今已經有20多年。隨著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經濟也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僅僅靠著《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不能涵蓋層出不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大多以列舉的形式表現出來,雖然豐富了法律條文的內容,但是也局限住該法的適用范圍。在網絡與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該法也漸漸暴露出滯后、僵硬的弊端,網絡經濟中的各種各樣的不當行為沒有很好的法律條文可以參照,導致某些網絡經營者很容易鉆法律的空子,以此來逃脫法律的制裁。或者利用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這一原則,限制或打擊競爭對手的發展,以此來達到損害對方經營者利益的目的。例如,騰訊公司與奇虎公司的互相競爭、3Q大戰事件。不但有針對性的技術手段打擊,還有強制性地使消費者放棄對方產品等行為。
(二)適用主體的局限性
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可見,該法的適用主體是消費者和經營者。該法的經營者不僅包括個人、法人還包括其他經營組織。而且該經營者必須經過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否則將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但是在網絡經濟中,某些經營者并不具備該法意義上的營業資格。例如,2C交易模式下的淘寶APP和網站,門檻準入極低。某些經營者實施網上開店的行為時,并不需要嚴格審查就可以經營網店,實施銷售和賺取利潤。這些銷售者并不是形式上的經營者,但卻是實質意義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另外,經營者的業務性質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即該法只適用于具有營利性質的組織,并不適用于非營利性質的組織。在司法實務當中,法官在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時,往往關注的是商業經營者的身份辨別。但是,該法在針對具體經營主體的認定上也存在著漏洞。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直接提供盈利服務,只是單純向消費者提供網頁內容、終端服務器供消費者上傳或者下載。
(三)經營者責任和義務規定不清
在網絡交易模式紛繁的今天,淘寶、聚美、京東、唯品會等購物網站和APP異軍突起,網絡消費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為了實現網上交易,商家推出了支付寶、花唄、借唄、唯品花等新型交易方式。很多消費者都在其網站注冊了賬戶,消費者的大量相關信息都被存儲在云端數據庫當中。例如,消費者的姓名、年齡、電話、銀行賬號密碼等信息。這就為某些商家為達到限制競爭對手的目的,從而雇傭黑客等實施竊取信息、偷盜消費者銀行賬戶的行為,提供了犯罪的溫床。一旦這些信息被泄露,不僅給商家造成一定的損失,而且也會極大地損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社會交易秩序。在實際的網絡經濟中,商家或經營者本質上是以盈利為目的。該法對上述行為并沒有相關的責任或者義務做出規定,導致實際經營者或商家在互聯網提供的虛擬環境下進行盈利活動時,因為缺乏強制性規定進而缺乏自律。同時也為某些經營者實施不當競爭行為提供了避風港。
(四)賠償數額偏低
該法第22條至25條,以及27條規定了賠償金額。由該法規定可知,對于不當競爭行為最高處以20萬的罰款。在現實交易中,20萬元或許能夠起到震懾作用,但是對于網絡經濟當中的商家或是經營主體來說,卻不足以預防或制止他們從事違法行為。例如,在聚美周年店慶的大型促銷活動中,短短幾日的銷售額便高達幾億元。促銷活動除為聚美帶來巨大的盈利以外,還存在著系統癱瘓、相關產品庫存太少等問題,最重要的是上架的相關產品真假難辨,價格也存在著提前提價活動降價等欺詐的問題。由此可見,該法規定較低的處罰金額,使得不少網絡商家和經營主體以身試法。在巨大的經濟誘惑面前,不惜實施違法行為以此來達到獲取巨額利潤的目的。
三、完善網絡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建議
(一)增設“一般原則條款”
該法現行條款中,并沒有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原則性的規定。由此,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增設“一般原則條款”的方式來完善該法。由前文可知,該法雖然明確規定11種現實經濟中的不當行為,但是對于紛繁復雜的、不斷發展的網絡新型不當競爭行為,該法并不能很好地涵蓋這些行為。通過增設一般原則條款,可以大大延展該法的適用范圍。不管該法的11項規定能否適用于網絡經濟中的不當行為,只要商家的行為對其他網絡經濟主體的利益造成了實際損害,違法了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等都可以歸為不當行為。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規范網絡經濟中各種新型的不當競爭行為,為網絡經濟的發展提供安全、有序的交易環境。
(二)擴大適用主體范圍
由前文可知,該法對于適用主體的范圍規定過于狹窄,不利于網絡經濟高效、快速地發展。筆者認為,應當適當地擴大適用主體的范圍,即只要在網絡經濟中從事經營、營利等活動,不論是否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都要受到該法的調整和適用。另外,筆者認為應當對該法中所謂的“營利性”進行擴大解釋。不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頁內容或是提供的服務是否收取費用,只要能夠通過消費者或是潛在客戶關注、點擊等行為,獲得間接盈利和經濟利益等,都應當認為具有營利的特性。最后,對于網絡經濟中競爭的認定,不僅僅限于“同業”這一概念。網絡的大環境下,任何經營主體都可能做出不當競爭行為,不能局限于前文提到的3Q大戰中聊天工具、殺毒軟件之間。
(三)明確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由前文可知,該法的現行法條對網絡經濟中的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規定的并不十分詳細。尤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F行的法律法規也僅僅有所謂的紅旗規則和避風港規則,這些規則不足以應對網絡經濟中日新月異的不當競爭行為。一些商家對消費者等受害人的實際利益造成損害后,卻難以得到救濟和保障。筆者認為,應當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形式審查義務和協助義務,即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內容和外在鏈接等提供的相關信息提前審查,盡量保障形式上不會對消費者等相關權利人的實質利益造成損害。
(四)加大賠償數額
針對網絡經濟中的某些商家或經營主體的違法成本過低的情況,筆者認為應當加大對其的處罰數額。該法所認定的賠償范圍包括間接和直接損失。但是,網絡經濟中商家等經營主體所帶來的間接損失往往要大于直接損失。當商家或經營主體對競爭對手或消費者造成經濟利益損失后,僅賠償直接損失很難全面救濟或補償被侵權主體的損失。所以,要加大對侵權人的處罰,這其中不但要包括財產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合理、合法的支出,還要包括被侵犯利益的人的商譽損失和信賴利益的損失。例如,參照《侵權責任法》《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內容。
四、結語
網絡經濟在大力推動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網絡中的不當競爭行為大大破壞了網絡經濟發展的安定性和有序性,存在著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問題?!斗床徽敻偁幏ā酚质沁m用于制約網絡經濟中不當行為的最具重要意義的法律。但由于該法存在某些問題,不能很好地推動我國經濟的良好健康發展。所以,我們更應當直面該法存在的問題,借鑒和完善該法,以此來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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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夢時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