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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論文范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勞動立法的一個里程碑。該法的頒布和實施直接影響到了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分配,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企業界對其質疑不斷,許多企業采取各種手法和借口來規避勞動合同法,利用種種借口“炒人”,并采取公開或隱藏的手段抵制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導致當前勞動者權益保護仍然存在一定問題。土要包括:
(1)少數企業仍然無視《勞動合同法》
首先、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初,不少企業便采取了突擊裁員的做法,使得解除勞動關系數量大幅上升。其次,仍然有少數企業無視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任意克扣、拖欠職工工資、超時加班加點,在一些私營企業,特別是餐飲企業,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同時一些大專院校、醫院、駐軍以及環衛、物管、保安等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保參保率普遍較低。更有少數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設下了”新人換舊人”的陷阱,試用期一滿就打發員工走人,這一做法在臨近年末的招聘階段更為多見。
(2)勞動監察力量明顯不足,無法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捍衛勞動者權益,各地政府責無旁貸,必須繼續加大勞動執法力度、曝光嚴查利欲熏心的企業。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成倍增加,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與人民群眾利益訴求不相適應。勞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如群體性工資投訴事件逐漸增多,此類案件投訴者情緒波動大、拖欠金額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無力支付,處理難度較大。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樣和復雜性使勞動監察部門難以打擊處理某些勞動違法行為,如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問題、承包和租賃經營問題、促銷員、業務員身份問題。牽涉到勞動關系的認定與否。
(3)勞動爭議案件激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堪負重
《勞動合同法》生效后,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激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編制太少,人手緊缺,矛盾凸現。
針對上述現象,各級政府以及司法機關應當切實行動起來,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加強對勞動者就業的權益保護,有力遏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和壓縮勞動合同期限的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
加強勞動監察是遏止勞動侵權、勞動違法的重要手段。針對勞動監察任務重、人員少的現實情況。應盡快增加勞動監察機構編制、人員、經費、器材,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專業化、常規化,更好地履行監察職責,擴大監察覆蓋面。針對國際金融危機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勞動監察部門應當未雨綢繆,提前介入,加強事前防范,及時消除勞資隱患。同時應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形勢,重點了解受到影響的行業和企業分布情況及其原因,并按企業生產受到影響、實施減員、停發工資、停產停業、破產倒閉等情形分別統計涉及到的企業數量和職工人數,以及對失業返鄉的外出務工人員涉及地區及人數進行調查。及時掌握有倒閉跡象、有欠薪逃匿苗頭的企業的動態情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報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發生。
(2)勞動仲裁機構亟須完善
目前勞動仲裁案多人少,城鄉勞動者日益增長的維權需求與勞動爭議機構處理糾紛能力嚴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筆者建議,超常規發展勞動仲裁隊伍,積極為仲裁隊伍納入新鮮血液。目前勞動仲裁的問題主要是勞動仲裁行政化太明顯,因此,勞動仲裁機構應盡早實施“脫行政化”,盡量成為一個獨立的、中立的爭議處理部門,而不是勞動行政部門的一個處室。同時,要“不拘一格用人才”,不要把眼光僅僅局限在勞動行政部門內部,而要依靠更為廣闊的社會,如啟用專家學者作為勞動仲裁員??偟膩碚f,當前勞動爭議仲裁遇到不小的困難,必須投入力量,積極為勞動者分憂。同時,推廣勞動仲裁派出庭經驗,實行就地立案、就地審理、即時調解、當庭結案,以提高運作效率,解決積案問題。 (3)進一步加強各級工會維權服務 切實發揮工會的作用,構筑起工會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談判、平衡機制,在單個勞動者不具備足夠的談判地位和談判力量的時候,工會應該成為勞動者堅實的后盾,以便把寫在紙上的勞動權利真正落到實處。中華全國總工會于2008年8月11日V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加強了勞動者權益保障功能。加強工會維權能力建設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全國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會勞動監督權,如江蘇徐州市率先通過《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該條例針對工會在維權時經常遇到勞資糾紛等問題,賦予工會三項職權:即對違法行為的調查權、處理建議權和披露權。地方法規通過賦予工會監督權,能夠保障工會更好地行使勞動者保障職能。
(4)注重勞動者權益的立法保護
應該說,勞動者權益保護一直是我國立法的重要內容,目前已通過了多部重要法律,有效構建了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沒有及時修正,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勞動者權益立法,沒有及時出臺。如近年來,就業歧視成為社會熱門話題,求職中的性別歧視、乙肝歧視、年齡歧視、學歷歧視、地域歧視等案例屢見不鮮,這就要求我們應注重《就業機會平等法》或《反就業歧視法)的立法。
再如部分企業使用的農民工沒有按規定參加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相關政策不配套是主要原因。農民工不愿參保,所以也就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造成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這就需要盡早出臺《社會保險法),規范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
(5)注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國際交流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2
關鍵詞:大學生;權益;兼職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2)04-0044-03
一、大學生兼職權益的概念分析
兼職一般是指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學生兼職通常是指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自己的課余時間,通過為他人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為。大學生兼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從主體來看,是在校的大學生,年齡一般在16周歲以上;從時間來看,一般是課余時間,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現出短期性和階段性;從勞動的內容來看,多為家教、促銷、餐飲服務等簡單勞動,目前還出現一些翻譯、會計、導游等專業性較強的勞動;從勞動報酬來看,或者按小時來計算報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計算報酬,如促銷、餐飲服務,除翻譯、導游等少數工作報酬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權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權利是被法律所認定的利益,法律賦予其“權利”的稱謂,比如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利,知識產權、股權、繼承權等兼有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為“權利”,但對公民有影響的那部分價值。這些價值同樣可分為經濟、人身等方面。根據主體的不同,權益可劃分為消費者的權益、婦女兒童的權益、老人的權益、勞動者的權益等。不同的權益主體,其享有的具體的權益內容也不盡相同。就大學生兼職權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學生在學習之外從事某種勞動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學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談好的報酬要及時獲得,大學生的名譽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譽要受到保護。當然不同的兼職工作,其具體的權益內容也多種多樣,但大體上可分為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獲取勞動報酬的財產權利;兼具人身和財產權的著作權等。
二、大學生兼職權益受損的類型歸納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屢受侵害,這已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據有關部門調查,約有半數以上的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出現了權益受損的情況,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等損害經濟權益的,無故延長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無薪加班等違反工作制度的。這些權益受損的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1. 經濟權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學生兼職是以鍛煉能力為目的,但也有部分學生是為了緩解家庭的經濟壓力,對于后者而言,勞動報酬的獲得就顯得尤為重要。盡管《勞動法》中有最低工資的規定,但《最低工資規定》“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這是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依據和理由。大學生兼職活動應獲得的報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導致實踐中大學生兼職勞動報酬的高低絕大部分取決于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學生的弱勢地位及人數較多,致使勞動報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勞動報酬也經常遭受拖欠、克扣,嚴重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益。
2. 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間的兼職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脅;部分女學生在從事家教、促銷工作中遭遇性騷擾;尤其是對于一些理工生、高職院校的學生,在兼職勞動中面臨較高的人身傷害風險,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其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是自己、單位還是保險公司?事實上絕大部分是由大學生的家庭來負擔,單位和保險公司承擔的極少。勞動保障部門的官方網站在“實習人員的工傷政策”解答中明確指出“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边@也是單位對大學生人身傷害不予承擔法律后果的依據。
3. 其他權益受到侵害。近年來,出現了翻譯、會計、寫論文、形象代言、專業設計等一些新的兼職類型。大學生在這些兼職工作中享有的權利突破了傳統的權利類型,如翻譯、撰寫論文中的著作權、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權、專業設計中的署名權等。但兼職實踐中發生的冒名頂替、盜用設計方案、濫用形象和肖像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大學生的經濟權利,嚴重的還可能破壞該學生在學校的聲譽,影響大學生的校園生活。此外,由于兼職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勞動關系,導致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被任意剝奪,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探討
(一)大學生與勞動者的關系探討
《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即勞動權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大學生作為我國的合法公民,理當享有這一基本權利,而兼職就是大學生們行使勞動權的具體體現。在大學生兼職這種勞動行為中,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爭議很大。爭論的焦點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二是大學生的學生身份。筆者認為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應該涵蓋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首先,大學生的學生身份并沒有限制其勞動權的行使,大學生完全符合勞動者應具備的基本要求,大學生兼職的客觀存在足以說明了這一點,所以其在兼職中產生的一系列權益應當得到相應的保護。其次,勞動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大學生在兼職勞動中產生的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又當如何認定,所以不能否認其是勞動關系。再次,既然大學生兼職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就理應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不能因為現行勞動立法規定的不完善、不明確就否認其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需要從勞動法的視角下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予以界定,同時處理好與其他法律的相互銜接問題。
(二)勞動法視野下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界定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結合這些權利,對大學生兼職權益的范圍作如下界定。
1. 從兼職實踐中大學生屢受侵害的權益內容來看,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權利,勞動法應無爭議地予以保護。大學生兼職的勞動報酬是否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很大爭議,但該爭議不能成為否定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是我國憲法的規定。大學生這一勞動者理應享有休息休假權,所以針對實踐中,延長工作時間又不給予報酬這種廉價使用大學生的行為勞動法應予以制止。在兼職中大學生受到傷害是否適用“工傷”的有關規定也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安全是勞動者在勞動中的首要權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學生的兼職是一種勞動行為,而大學生又完全符合勞動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學生就理當享有勞動安全這一最基本的權利,立法也應對這一權利給予保障。各有關機關對大學生兼職中產生的爭議不予處理的事實是基于目前立法規定不明確造成的,有爭議就要解決,放在勞動法中對該類爭議予以解決既可節約立法資源,又可使立法體系系統完整。
2. 從兼職的主體、兼職時間的短期性和階段性來看,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應附條件地予以保護。職業技能培訓是單位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而社會福利較社會保險而言,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在單位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在既定工資水平的基礎上,盡力提高職工的待遇。如果將兼職大學生與勞動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單位為兼職大學生提供了技能培訓的機會,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兼職大學生卻辭職不干,這對單位而言是一種損失。所以兼職大學生是否享有這兩項權利,應附加一定的條件。如立法可明確,該學生和單位簽訂合同,表明其畢業后在該單位長期工作,如果這一條件成就,則兼職大學生可享有這兩項權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說立法可以搭建一個現在和將來的橋梁,以權衡兼職大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
3. 新型兼職中產生的其他權益,不宜納入勞動法的視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銜接。由于新型兼職的出現,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也突破了勞動法的權利范圍,出現了肖像權、設計署名權、著作權等民商法上的權益。筆者認為,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適用民法、知識產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予以保護,而不應納入勞動法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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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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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農民工 勞動權益 自力救濟
農民工是我國現代化進程的一支重要力量,對流入地城市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時被忽視乃至被侵害。其原因有農民工自身的勞動法律意識淡薄等主觀因素,更有法律制度的不足等客觀原因?,F行勞動立法雖然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做了諸多的規定,并在受到侵害時提供了各種救濟途徑。但由于公力救濟的高成本和事后化,不能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濟,因此,為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有效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培養其自身的權利意識和自力救濟能力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明確勞動關系,確保農民工合法權益
(一)締結勞動合同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基礎
“基于對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考量,勞動法確立了個體自治、團體自治和國家強制三大調整模式,在制度領域,則體現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勞動基準三大制度調整勞動關系,共同發揮作用?!盵1]由于個體自治是勞動關系治理的基礎,因此勞動合同的存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根本。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趯嵺`中,為規避法律責任,不少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法律知識缺乏、急于找到工作的現實,回避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法理角度來看,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達,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合同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更好地約束當事人雙方,保護勞動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民工勞動權益最根本的保障就是與雇傭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因為只有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農民工的權益才有最基本的保護,一旦勞動合同關系不存在,勞動者所有的權利救濟都不可能完全實現。我們看到,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較小。究其原因既有農民工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規定的認識不足,更是農民工天然的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弱勢地位所導致的勞動關系不平衡所決定的。這種不平衡的勞動關系不僅導致勞動合同簽訂的比率較低,而且還導致勞動合同的內容粗糙,以及有對農民工不公平的條款。這一方面需要嚴格貫徹《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制裁從而督促勞動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更需要提高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的法律意識,增強其談判磋商的能力,以求在勞動合同中爭取更多的利益。
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注意對勞動合同相對人的選擇和甄別,保證勞動合同相對人的實際履約能力。這就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高意識,在選擇用工單位時要盡量選擇正規、信用良好的用工單位,必要時可以進行基本的信用調查。這樣,可以降低勞動合同締結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風險,以及用人單位違約的風險,從而提高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可能性。第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要求、勞動紀律、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從性質上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而且,這些文件均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不可忽略。第三,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明確,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如勞動合同文本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第四,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將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提出有效的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及判斷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的存在,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注重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搜集
事實勞動關系廣泛存在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是與勞動合同關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是一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在客觀上形成勞動關系的事實。其本質是一種沒有法律關系屬性的勞動關系。將事實勞動關系直接納入勞動法調整范疇,可以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立法已經確定了事實勞動關系的相應地位。例如,《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钡?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笨梢?,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即能獲得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不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為條件,即事實勞動關系在我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由于事實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合同這一形式,所以其存在需要依賴相應證據的證明。但農民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時,在舉證方面受到諸多限制,絕大多數農民工證明勞動關系最有可能收集到的證據是工友的證言,言詞證據的片面性和單一性通常是不能夠完全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所以農民工如果能夠在日常工作中留意收集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可較有力地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在最大程度上維護農民工的基本權益。
二、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的自力救濟
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被侵害是目前農民工群體遭受的最隱蔽侵害。例如,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采取各種手段強迫農民工延長工作時間,農民工每天平均工作時間大多在十個小時以上,有的甚至高達十六、七個小時,遠遠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時間。除了用工時間嚴重超時,用人單位還經常侵害農民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農民工和城市人之間的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拖欠甚至拒付工資,使得農民工基本實體權益的保護遇到很大的困難。
在遇到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要有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而不能靠一時沖動使用過激行為來處理問題。例如:當發生拖欠工資時,農民工首先應當向單位問明情況,及時溝通協商,要求單位及時補發;如果單位仍然拖欠工資,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十五天內到法院起訴。還應注意的是,一般勞動爭議應當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舉證難是農民工群體在勞動合同糾紛中遇到的另一難題。農民工自身的取證、舉證能力有限,所以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農民工都面臨“無證能舉”的困境,因而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也正是通過法律救濟保護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一個瓶頸。雖然在勞動爭議中農民工的舉證質證責任可以由律師協作完成,但證據的易失性讓律師很難及時掌握到對農民工有利的第一手證據,多數只能找到一些間接證據或者傳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農民工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所遭受到的損失,其他的證明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即便如此,農民工在發現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仍然要有主動保留和收集證據的意識,防止用人單位在提出與事實不相符的證據時能提出有力的質證。同時,起訴方應當對勞動糾紛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未支付勞動報酬的糾紛中,農民工還應提供向用人單位催討工作報酬的往來函件,像電子郵件、短信內容、傳真文件、快遞信函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糾紛中,農民工作為起訴方還應提供用人單位發來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
三、農民工工傷事故的自力救濟
農民工大多從事于各種勞動強度大、危險度較高的高溫、高空等工作崗位,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條件差。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人身安全不夠重視,本身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缺乏,以及社會保障監管部門的監管不力等,使得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常常被忽視。2008年11月的《農村遷移工人的勞動保護問題》研究報告稱:當前,農民工勞動保護十分薄弱,53.7%的被調查者處在不良工作環境中,他們的工作環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塵”、“噪音”、“潮濕”和“高空”五個選項中的一項, 36.5%的農民工每周休息不足一天,心理健康狀態不佳者達40%以上。另外,由于目前企業廣泛使用機器化生產,很多企業對工人如何規范操作機器缺乏系統的培訓與指導,安全意識與防范措施較差,工傷事故頻繁發生。2004年1月《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使數以千萬計的農民工成為工傷保險的主體,在法律上肯定了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請求權。而在實踐中,還是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生產成本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僥幸認為一般不會發生工傷事故,即使發生事故,也覺得農民工容易打發,想盡辦法推卸責任,大不了給點錢就可以息事寧人。
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如何學會自力救濟顯得非常重要。工傷不同于其他的人身傷害,認定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因此在發生工傷后,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工傷認定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工傷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一樣。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豆J定辦法》還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如果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完畢后,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工傷農民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人之間不分先后順序。受理機構則是設區的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六十日之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以后,傷殘情況若發生變化,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除了以上的鑒定,工傷農民工應享有的待遇也是每一個農民工特別關心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以上傷殘待遇并不是每一個工傷農民工都會全部享有,即使應當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根據傷殘程度的不同,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也不相同。造成死亡的,還應當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補助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其他費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農民工勞動權益糾紛的程序救濟
《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其中協商和調解屬于選擇性程序,但仲裁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是訴訟的前提。勞動爭議發生后,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當事人才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法院將不受勞動仲裁結果的限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這樣就有可能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如果作為強者的用人單位濫用其訴訟權利而拖延時間,那么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工是沒有時間、沒有精力來完成勞動爭議訴訟,走完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爭議的內容日益復雜化,“先裁后審,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已越來越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需要。此外,現行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勞動法》均無勞動爭議仲裁保全的規定。若一些企業經營者惡意逃債、轉移資產,等到仲裁裁決作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往往是“人去樓空”,已無執行的客觀條件。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4
【關鍵詞】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內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在古代社會主要與百姓物質需要的滿足聯系在一起,正如《左傳?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則不匱?!边@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辭?!分袑τ凇懊裆钡慕忉屖恰叭嗣竦纳嫛?,是一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話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
二、我國民生問題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水平得到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問題有了極大改善,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從教育看,它已經成為國民立足社會的基礎,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著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不夠、義務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夠、受教育的機會尚不公平等問題。
從社會保障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遠,像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貧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殘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還有許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國仍存在諸多民生問題,因此我國應當不斷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民生問題已不能簡單的等同于豐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發展。民生問題包括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工作權、休息權、健康權等合法正當權益的維護,而且還涉及與社會經濟相關的政治生活問題,如信息公開、民主法制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社會福利制度以及社會對于困難群體的關注和關懷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是尊重和維護民生權利,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在現階段,我們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鄉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抑制關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價格、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在全國農村實行免收學雜費的義務教育等,都需要通過完善稅法,勞動法,價格法,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義務教育法等使之實現。
第三,民生問題的法律解決法治社會具有的方式。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對民生問題的解決主要是通過行政方式和措施。盡管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時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規則,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允許超規則之外的規則出現,所以,只有將與民生相關的問題上升到法制規范的層面,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真正使民生問題的解決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問題
民生對法制的依賴關系以及法制對民生的價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僅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社會法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體系的雛形,而且人性化執法的推行也使執法環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但是,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國的法制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關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滯后
長期以來,人們將民生問題的解決看做是政府的“恩賜”或是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的“祈求”,而沒有意識到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文藝復興時期人們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口號。在資產階級社會人們將民生具體化,表現為: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私有權,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解決民生問題是落實人權的重要體現,更是實現生存權,發展權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國保障民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會發展成果分配規范化、法治化,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器,在社會動態發展中,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規范的現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制度仍顯匱乏。我國憲法僅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未對權利的運行和實現做具體的規范。經濟法中也存在諸多弊端,以陜西鳳翔“血鉛事件”為例,可以發現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礦產資源法》都是原則性規定,操作性差。這些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環保部門或地方政府來規定,從而使環保法律配置給公眾環保權的實現取決于地方各級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
適時修改不完善和已滯后的法規,真正使每一部社會法律發揮相應的規范社會關系和維護公民社會權益的作用,是社會立法的發展方向。
五、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決方案
首先,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方面,集中體現為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對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價值進行法學反思的產物,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務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手段;
二是人權是衡量法治完善與否的根本標準,是法治的終極價值,當不同的法治價值相沖突時,是否有利于人權乃是解決之道;
三是堅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執法,將保障和實現人權作為立法與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機會。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設的根本指導。鑒于政府是公民權利的主要義務主體,因此應將培養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以人為本法治理念作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體系。它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不斷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國社會法。
第一,對于社會事業方面要按照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著力發展社會事業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完善醫療體制改革,解決看病難的問題,促進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解決民生質量問題的《食品安全法》、《循環經濟法》等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改善民生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法制宣傳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維權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權益的良好法治環境,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項基礎性法治工作。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對改善民生重要性,緊緊圍繞解決廣大群眾的民生問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是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進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于工作全過程,努力在服務群眾中教育群眾,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是高度重視宣傳民生類法律法規。進一步推進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大力宣傳教育、醫療、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征用以及國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傳,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抓好重點普法對象來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執政水平,以促進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以促進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法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業經營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企業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增強企業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維護企業和職工的經濟權益。突出抓好農民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導農民和農村“兩委”成員依法管理村務,引導廣大農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民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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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社會主義在效率和公平的選擇中,通過科學的社會分配制度使所有個人的勞動力變為發達的生產力,是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實現勞動正義與財產權利統一的基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原則,是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價值創造的分配和按勞動貢獻的分配。
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不僅是我國分配制度改革的一個理論難題,而且也是實踐中一個履待解決的重要課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社會主義社會的分配原則正面臨著理念上的根本挑戰,這一挑戰也成為當前分配制度改革研究中無法回避的問題?;镜谋硎鼍褪侨绾握J識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和市場經濟的按要素分配原則的統一。勞動是人類社會存在、發展的根本動力和永恒的主題,但人類社會化和勞動差異的存在,決定了人類文明自身的局限。社會總是在關鍵時刻重新回到這一命題,尋找在特定的社會制度框架下社會生產的正義原則與社會財產權利秩序的沖突所造成的制度缺陷的解決出路,這無疑給了我們理論創新的歷史機遇。因此,把作為經濟運作機制的市場經濟現實和對人類社會本質認識的勞動價值論結合起來分析和認識人們所從事的偉大經濟實踐,這在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社會分配制度建構中,誰之正義、誰之權利
人類社會全部的經濟活動,無外乎社會財富的創造問題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人類社會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都受制于社會財富創造的困乏,這是生產的不自由。然而人類社會對于社會財富創造能力達到一個嶄新的高度時,卻受制于社會財富的分配而同樣的不自由,這是分配的不自由。產權制度的確立是人類社會文明進程的里程碑,但伴隨產權制度的分配卻使得資產的占有成為占有勞動成果的前提和權利,一方面是資本所有者社會財富的積累,另一方面卻是勞動力所有者困頓的積累。原始資本主義制度把這一類社會的局限推到了頂點,在這里社會財富生產的正義和社會財產的權利出現了嚴重在沖突和對立。馬克思正是基于人類正義的價值趨向在他的勞動和勞動價值論中對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權利秩序做出了根本性的批判。他指出:資本主義制度的文明局限不在于資本主義的社會財富的創造,而在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決定的社會財富的分配制度。在勞動與財產之間,誰之正義、誰之權利正是現代文明的背景下作為個體存在的人對于被追問過無數次的古老話題的重新提起。但這無疑給了我們最大的啟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重新發問:社會財富的分配理念究竟如何才能體現勞動的社會正義和財產的社會權力之間的制度平衡。
在人類受制于物質財富創造制約的生產方式下,產權的確立的確能夠實實在在地鼓勵效率,促進社會財富的創造,但勞動正義的維護和保障則反映一個國家的文明和社會制度的品質。勞動者創造價值、創造財富是社會正義,由此出發保障勞動者的權利是社會正義對于一個社會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一個社會財富的創造者處于貧窮和困頓狀態的社會制度肯定不是一個最佳的社會制度;資本占有者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以及由此而得到的正常收益是其基本權利,由此出發保障所有權又是一個社會制度的基本規則,一個所有權得不到保證的社會制度肯定是無法長久存在的社會制度。因此,在財富的社會生產和分配中如何體現生產者正義和所有者權利的統一是馬克思提出社會主義制度構想的終極目的,也是對于人類理性的一個根本性的考驗。在深化對馬克思勞動和勞動價值論研究的今天,我們應該能夠更好地思考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建構中,一方面要鼓勵和保護有利于社會財富創造者的社會正義理念的確立,另一方面又要體現和反映社會財富所有者正常權利的維護,而不是對于任何一個方面的偏向甚至拋棄。
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的局限和矛盾
按勞分配的依據是社會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個集體的、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里,生產者并不交換自己的產品;耗費在產品生產上的勞動,在這里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所以,每一個生產者,在做了各項扣除之后,從社會方面正好領回他所給予社會的一切。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边@就是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它是以商品、貨幣、價值的消亡為前題。但是,在我們現實社會主義的實踐中,按勞分配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商品、貨幣、價值的關系中被堅持和張揚的。因而,作為社會主義分配理念的按勞分配原則和作為實踐的按勞分配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反差,使一種理論沒有真正進入社會的實踐就遭到了實踐的否定或質疑。當然,這不是理論木身的問題,而是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低下和社會財富創造的不充足。這一問題束縛著按勞分配制度觀念的深化和發展,同時也是我們把一種超前的社會制度理念生搬硬套到社會實踐中的必然結果。按勞分配所要求的社會生產力的發達程度和物質財富程度顯然都是當代社會主義所不具備的。就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而言,一方面應該是對于社會勞動者主人翁地位和勞動正義的體現,另一方面應該是對于社會主義制度理念的反映。它們不一定要成為現實的當代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因此,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不能把按勞分配僅僅作為具體的社會分配形式,更重要的是要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分配理念,通過社會主義的法律和制度體現出來,成為體現社會主義勞動者地位和權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勞分配的合理性在于社會產品使同樣的勞動獲得相同成果的分配,其局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利于財產權利的保護,并且不能合理合法地說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現狀;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在于對勞動和勞動條件的同時重視,其局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并全不能代表我國社會主義理論的進步。按勞分配著眼于公平的考慮,按要素分配著眼于效率的保證。就經濟理論的基礎勞動和勞動價值而言,二者是一種矛盾的并存。誰之利益合理取決于社會制度的認識。市場化的分配原則中按要素分配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和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必然有所不同。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勞動者是社會的主人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主要特征。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為主和其他分配原則相結合所體現和保障的首先應該是勞動者的權益,是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當然,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不是絕對的零和博弈的制度安排,也就是“某人所得,必為某人所失”,社會生產力和生產組織形式的發展為人類的安排提供了更多的財富以及公平的再分配原則。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按勞分配的制度理念和分配制度安排應該能夠從這里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所有個人發達的生產力是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基礎
人類社會化生存的難題就在于勞動和財產的不統一。勞動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手段,但在不同的人類社會勞動和勞動成果的占有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資本主義社會勞資關系把人類在勞動和勞動成果問題上的矛盾最為集中地展現在了人類的面前,一個輕視勞動權利、重視財產權利的社會制度并沒有帶來全社會的福利,而是使勞動者成為物質的奴隸,成為社會進步的犧牲品。與資本主義制度不同,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是主張勞動者的社會權益和共同富裕。資本主義是在生產力發達的基礎上保護私有權,社會主義是在生產力發達的基礎上消滅私有權。馬克思對于人類未來社會的理想最根本的標志就是:所有人的真正自由和全面發展。無論是三大差別的消滅,還是勞動成為人們的愛好,都離不開個人生產力的發達。個人發達的生產力既是社會生產力進步的永恒動力,又是消滅社會私有權和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基礎。 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技術、知識和信息等精神產品作為精神生產的成果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縱觀當今世界,以知識和智力為主的精神勞動正在取代以體力為主的物質勞動成為社會生產勞動的主要形式。知識經濟和信息經濟的到來,標志著社會生產方式進人一個嶄新的階段,一個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社會生產方式正在形成。在知識社會,發達的精神生產對于個人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這是一種隨時可以轉化為物質財富的個人生產力。所有個人發達的社會生產力主要是通過勞動者智力的發達來實現的,而且個人發達的生產力能夠克服物質資料對于個人生產力的束縛,徹底解放被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所有權制度對勞動權利的制約,使勞動者能夠克服所有權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自由實現的物質束縛。在社會生產力不發達的時期,個人發達的生產力受到物質財富的供給限制;在知識產業占據社會生產主體的時代,發達的個人生產力就是真正的財富,是勞動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基礎,這是精神生產對于物質生產的一個超越。精神產生的發達可以說是所有個人發達的生產力的保證和條件,個人生產力的社會化發展必然是在精神生產發達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真正實現。因此,現代社會財富創造的較量,產業結構僅僅是一個結果,真正的競爭取決于精神生產的發達和自由程度??茖W的進步、文化活動的繁榮、教育的提高等精神生產勞動形式的解放和價值創造的權益保障是社會進步的基本保證。人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只有社會精神生產才能促進個人生產力的形成和發達;個人也只有在其生產力發達的基礎上才能有勞動的自由,而不是把勞動作為社會強加給個體的負擔。從這個角度來看,個人生產力的發達是人類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一個根本標志,是擺脫財富對于勞動者束縛的根本出路。
勞動權益論文范文6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權益損失;制度優化
中圖分類號:F124.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4-0066-02
如果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高,意味著國民所得增加,社會福利更廣,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關權益會得到解決。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落后是造成我國農民工權益缺失的決定性因素,社會經濟的發展是農民工權益維護的物質基礎,經濟發展水平對農民工權益維護的范圍、程度和給付標準具有根本性的制約作用。近幾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集中精力與財力加強城鎮社會保障改革與建設,但是,隨著下崗人員的增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越來越多,支出呈明顯上升趨勢,對統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是一大挑戰。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大量沿海地區進出口企業破產倒閉,吸納農民工的能力下降,大量農民工被迫返鄉,不完善的社保制度在經濟危機爆發后農民工問題更加突出。
一、武漢市返鄉農民工經濟損失
抽樣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外出農民工月平均收入為1417元,比上年增加了77元,增長5.7%。農民工的工資水平總體還比較低,增長速度較慢,與城鎮職工工資差距不斷拉大,與農民工的價值貢獻不相稱。金融危機造成農民工返鄉潮,企業出現“民工荒”,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供給小于需求,因此返鄉農民工不斷增加,經濟受到很大損失。
二、農民工權益損失與制度分析
1.農民工權益損失與戶籍制度?,F行的戶籍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為推動傳統工業的起步和發展,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減輕城市壓力的背景下制定的。但同時它把公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類,實際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身份。戶籍不僅增加了農民工在城市生存和發展的成本,同時也因其所內含的不平等因素使得進城農民工難以融入城市社會,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變成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當經濟出現衰退時,他們首先受到沖擊,不得不返鄉,權益受損又得不到補償。
2.農民工權益損失與就業制度。農民工就業制度的歧視是發生在具有同等競爭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包括在進入社會勞動力市場過程中遇到的不平等的待遇。農民工在職的時候也會受到歧視,“同工不同酬”現象較為普遍,不合理的就業制度使得農民工權益損失。同時,由于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且不規范等原因,農民工發生職業病和工傷后很難獲得及時足額補償。
3.農民工權益損失與社保制度。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法律對社會成員在生老病死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或因自然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以此來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經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F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社保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一旦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享受不到和城鎮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農民工權益損失與土地制度。我國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是“集體”的邊界不清。農民進入設區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其所承包的土地必須交回村集體,不再享有作為集體成員的那種抽象的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產權基本虛置,農民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难a償標準將補償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不予考慮。農民工在城市務工,無暇顧及他們在農村的土地,一旦他們在城市失業,農村的土地無法保障他們的生活,因為他們由于務工而錯過了農業的生產周期,導致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無法真正實現。
三、農民工權益保障與制度優化
1.逐步放寬戶籍管理制度。戶籍制度改革是一切制度改革的前提,只有在戶籍制度改革下,社保制度、就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才能發揮效用。積極發展大中城市及小城鎮建設,取消或放寬限制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條件,將符合一定條件,在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可規定連續打工滿一定年限(如5~7年)的外來務工者及其家屬、子女戶口可遷入打工所在城市。將人口管理手段逐步由戶籍管理為主過渡到以身份證管理為主,并將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管理體系。
2.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與就業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在就業機會上,讓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公平競爭,徹底消除一切歧視外來勞動力的就業制度,取消限制農民工就業的工種制度,建立平等的就業制度。允許企業根據勞動力市場價格自由錄取員工,勞動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用工單位,使人力資源通過市場實現優化。嚴格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明確工資支付制度,消除“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的現象,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與就業制度。
3.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由于我國財力、技術及相關政策條件等客觀條件制約,目前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社會保障體系的條件。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應該根據其自身的各種社會保障需要,按照輕重緩急和可行性,分階段和有步驟地實施各單項社會保障制度,優先建立農民工迫切需要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對于有雇主且職業穩定、有固定收入和住所,已融入城鎮的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險中。
4.完善土地流轉與征地補償制度。消除農民工土地權益的損失,在堅持現行土地承包制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讓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城市快速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確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靈活運用多種征收補償方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遵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尊重農民意愿,杜絕強制手段,給予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以補償。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交給種田能手,使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在城鎮安居樂業,成為城鎮的永久居民。在現有的安置補償內容中增加失業補償,補償的標準應不低于失去土地前和目前農村的人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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