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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1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抖悇招姓幜P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2
一、行政復議申主請書概說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弊詮膶嵤缎姓妥h條例》以來,機關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這一文種。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性質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請求重新審查所制作的文書。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必須是《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見《行政復議條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否則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復議機關也不會受理。由于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罰涉及的對象可能是公民個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書有的是私人文書,有的是公務文書。無論為公為私,它都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作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行政復議行為實施和作出決定的書面依據,其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申請人認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提出復議申請,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種監督由內外監督組成。先說內部監督,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所以行政復議是上級審查下級工作的一種行為。它成為行政管理的一種內部監督方式。再說外部監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表明群眾對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異議。這是一種很好的民主監督方式,已成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種檢驗方式和信息反饋,有利于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作要求
制作行政復議申請書是一種嚴肅的行為,需要明確有關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決的原則
提出復議申請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決,相信復議的行政機義能夠妥善罷甘休解決問題。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訴訟,另一種是行政復議。有些行政復議,具有一級復議、終局裁決的特征。需用行政訴訟手段解決的爭議案,不宜選擇終局復議的審理程序。
(二)符合申請復議的時限要求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lO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決定??梢娫诜ǘ〞r限內提出申請很重要,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復議的規范程序
行政復議是從行政復議申請程序開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是申請復議,還是提訟,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用兩種方式進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請復議;同樣,已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已經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復議作了終局裁決后又向法院。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申請書由標題、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1.標題。要寫明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只寫申請書,“行政復議”四字標明了申請書的性質。
2,首部。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的簡況要寫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單位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有關情況即復議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主要是寫明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寫明申請人和申請時間。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3
(一)審批階段審批階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關人員審批、經辦人下達文書、是否聽證等幾個環節。法宣科審議:法宣科負責召集由立案科室負責人、主管局長組成的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確定擬處罰的意見和額度。經辦人下達文書,此環節可自動生成送達回證文書,文書內容包括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據審議意見書面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聽證:凡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法宣科負責組織聽證,立案科室應預先做好聽證的舉證材料準備,系統可生成聽證通知書。
(二)決定階段決定階段包括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是否強制執行幾個環節。立案呈報:經辦人根據上述審批階段形成的意見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立案呈報表需要經過科室負責人、法宣科負責人、局長進行審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科室工作人員負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執法文書由立案科室負責依照規定格式起草制作,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執,當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達,也可以用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應在系統中填寫送達回證。強制執行:立案科室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相關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系統中填寫《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三)結案階段結案階段包括填寫結案報告、案卷歸檔兩個環節。結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由法宣科負責,立案科室參與編寫結案報告。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法宣科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制作案卷,經法宣科主管局長核準后歸檔。
二、系統功能性需求
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實現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寫各類表單,各級領導審批,以及最后的歸檔和數據統計、查詢的功能。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包括案件管理、統計查詢和系統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環保局日常行政處罰的整個流程,通過可視化的方法把復雜的流程簡單化,使用戶能夠按照業務流程的執行步驟來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關數據和表單。業務流程按照階段分為:立案階段、審批階段、決定階段和結案階段。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人力資源 檔案 管理
[中圖分類號]C9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8-0031-0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案卷檔案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在辦理監察案件過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實情況,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證物(以下統稱文書材料)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卷檔案管理,遵循一案一卷、分類保管、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明確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具體承擔案卷檔案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一、收集、整理案卷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在立案后,承辦監察員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從受理立案到結案執行各階段的各種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文書材料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二、立卷編目并裝訂卷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案卷一般按照下列順序排序裝訂: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受理舉報登記表(附舉報材料)、檢查登記表、移送通知書、指定管轄通知書等案件來源材料;4.立案審批表;5.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主體資格及身份證明材料;6.調查取證材料(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調查筆錄等各類證據材料);7.限期改正指令書及有關材料(案件辦理報批表、送達回證、改正情況材料);8.處理、處罰文書(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材料(案件辦理報批表、討論案件筆錄、聽證程序材料、送達回證、當事人申辯材料);9.結案審批表;10.執行手續材料(罰款收據、強制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的裁定書等);1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材料(復議申請書或行政狀副本、答辯書(狀)、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書等);12.卷內備考表及卷底。
三、對案卷進行分類和統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案件文書材料可根據利用需要分為正卷和副卷,一卷一號,副卷案卷號與正卷相同,在卷案號后加注“副”字。正卷為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可以對外公開的文書材料,副卷為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內部工作情況等不能對外公開的文書材料。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案件,文書材料中沒有不宜公開材料的,可以只立正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案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辦案程序的客觀進程及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書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卷內目錄應按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或打印。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沒有題名的文書材料要擬定題名,題名不得隨意更改和簡化。
四、辦理案卷的查閱、借閱手續,有效利用案卷檔案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應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借出檔案,須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按規定期限退還,一般不超過7日。外單位的人員查閱檔案,應持介紹信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后,與承辦監察員一同查閱。凡涉及投訴舉報人利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卷內材料除行政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結論性材料,不準摘抄和復制。檔案利用人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畫、污損,不得轉借他人。
五、做好案卷檔案的保管和防護工作
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A4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附上漢語譯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郵票不得取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干凈。設置檔案室,配備檔案裝具,采取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潮、防塵、防高溫等設施,定期檢查門窗、電燈、開關等,周圍不得存放危害檔案安全的物品。
六、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擅自擴大利用范圍,不得泄露檔案內容
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按國家有關檔案銷毀的規定辦理。確定銷毀的檔案,應把其中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決罰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取出一份,按年度、類別、案卷號的順序整理立卷,隨有關年度編號,永久保存。對仍有繼續保存利用價值的檔案,可以適當提升檔次,繼續保存。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5
案件
2002年7月-2004年7月間,某亞麻企業向某海關申領了B29082301155等8本加工貿易手冊。在上述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生產過程中,實際產生了部分副產品,即601565.32公斤短麻。但是,通過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等手段,該企業將其中一部分副產品報成邊角料,其向海關申請補稅的短麻數量僅為458657.84公斤,瞞報數量為142907.48公斤,價值人民幣2091002.293元,偷逃稅款為404980.58元。案發后,海關將案件移交給該市檢察院。在刑事辦案過程中,檢察院認定此紡織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鑒于犯罪情節輕微,決定追繳贓款,不予,并建議由海關的緝私分局對當事企業做出行政處罰。2006年4月,海關對當事企業做出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1686021.71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不服這一決定,于2006年8月2日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
當事企業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1.公司并沒有走私、偷逃稅款的故意,而是依照海關與全國亞麻行業間形成的定例進行工作,并且在文件的理解方面與海關存在差異,因而不應被認定為走私;2.本案在經司法機關做出司法判斷的情況下,又做出行政處罰,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所確立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3.基于上述理由,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其下級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退回相關稅款。
復議機關審理后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在本案中,檢察機關認定該企業的行為屬于走私行為,但其刑事責任已依法免于追究,這就與下級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相矛盾,下級海關并未構成對該企業的第二次行政處罰,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另外,該企業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其在調查筆錄中對為少交國家稅款而瞞報短麻數量的事實供認不諱;而在客觀上,它又采用了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瞞報短麻的實際內銷價格;同時,下級海關依法據實核定單位耗料量的行為并不影響申請人如實履行申報加工貿易過程中實際產生副產品短麻數量的義務,因此,該企業提出的下級海關沒有按照單耗標準進行核定、公司沒有故意偷稅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復議機關還認為,作為被申請人的下級海關做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正確無誤;而在處罰過程中,該海關還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將已由檢察機關追繳的贓款數額予以扣除,此做法也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在2007年5月9日,復議機關對本案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不予支持該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原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庭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后,當事企業仍不服原海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機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07年5月30日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7月12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當事雙方著重圍繞如下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以單耗標準而非實際情況進行報核,其主觀有無故意,從而是否構成走私行為。該企業辯稱,其向海關進行報核的短麻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且幾乎所有的同類大型企業都是如此操作,因而該企業的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走私。做出原行政處罰決定的下級海關則認為,原告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自2002年起即通過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盡量靠近單耗標準的上限,達到表面總量的平衡,實際上卻故意將部分短麻報成邊角料,以騙取海關核銷,從而使部分短麻脫離了海關監管。因此,原告主觀故意明顯,屬于連續走私行為。
2007年8月6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定如下:根據亞麻公司的工藝,短麻應是副產品,生產中產生的落麻、風道麻、紗頭、回絲等為邊角料,但原告將短麻混同落麻、風道麻等作為邊角料,利用國家亞麻紗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向海關瞞報短麻數量,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而其所說的行業標準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對抗效力,且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其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故判決被告海關勝訴,維持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后,原告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
此案引起了國內諸多亞麻紗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關注。關注的焦點是:行業標準究竟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企業應當依據行業標準還是海關標準,亦或是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進行申報,而海關應當如何確定單耗標準。
“標準”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指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指的是“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企業標準”指的則是在“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的作為組織產品生產的依據的標準”。可見,根據相關法律,在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一概不具備法律效力,國家標準是唯一基準。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又規定,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因此,即使是在存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企業標準似乎也有其獨立性和正當性。但即便如此,在上述案件中,當事企業所稱其申報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也只能說明該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同于其行業標準,其效力只適用于企業內部,對外不具備對抗效力,在國家實施了關于亞麻單耗標準的情況下,仍須以國家標準為依據。
申報的“標準”
關于企業向海關進行申報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
行政處罰復議申請書范文6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參考文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