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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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1

郭振杰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摘要: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引起消費者的恐慌,不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保障我國食品

的消費安全,通過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的分析,找出不足,從而指定更加嚴格、完善的確保食品安全的法律規范。

關鍵詞:食品安全,監管現狀,監管主體

1.目前我國專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問題重視程度的提高,我國政府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旨在保

證食品安全或者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

定了法律基礎。經過長期的建設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取得很大成績。目前形成了以《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為基礎,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

準等法規為主體,以各省及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

全法規體系。

2.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2.1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2.1.1《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

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然而,這種協調配合機制并沒有解決分段監管

模式下造成的屬地化管理。屬地化管理容易因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執法部

門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勾結?,F實中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嚴重,一些地方、部

門總是難以拂去利益之重,加之公民和媒體權利等總是無法對權力形成有

效制約,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會不會流于形式?同時,《食品安全法》及其

配套法規并沒有建立起一個統一的供各個監管部門共享食品安全曝光網絡

平臺。容易造成食品企業“漏網”.

2.1.2 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方面,政府監管存

在監管成本高、易產生監管漏洞和尋租的不足。為謹防“政府失靈”,如何

有效激勵消費者、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力量參與更重要。然而,我國食

品安全法律在這一方面做的遠遠不夠。新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引入了社會資

源和組織的參與,但不具有實質意義。法律并沒有為消費者提供便利的索

賠渠道,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從而造成多數消費者不

愿意跟商家較真。

2.2 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關于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十倍賠償的問題?!妒称钒踩ā返囊淮罅咙c之

一是由兩倍賠償變成十倍賠償。相比之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條款,

算是一大進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

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

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表明上看來,我國加強了對食品企業的處罰力度,而實際上十倍的賠償

金并不能有效激勵食品企業。通過對比即可得知。設消費者食用價值10 元

的不安全食品后中毒,產生醫療費用等10000 元的實際損害,按我國法律

計算,消費者可獲10000+l0*l0=10100 元賠償;按我國臺灣地區”法律“法

律計算,消費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 元的賠償。可見,我國的十

倍賠償是以商品價款為基數,臺灣地區的賠償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害為基數

的。其處罰力度遠遠大于我國。對于大企業來說,數萬元的罰款就如”隔

靴搔癢“;對于我國成批的小作坊來說,縱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

區”安營扎寨“.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思考

3.1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體系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法》的統領下,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

廣告法、民法、刑法、環境法、動物福利法等法律法規,從而形成一個綜

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既包括食品安全的實體內容,也包括食品安全

的程序內容;既包括行政責任,也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既有維護社

會公益的作用,也有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作用,是融公法與私法于一體

的法律制度。同時,區分各法律規范的保護對象和應用范圍。

3.2 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

3.2.1 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權責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在堅持分段監管的基礎上,

對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較之以往有很大進步。并設立”高層次的議

事協調機構“-食品安全委員會。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

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權責作出明確的界定?!妒称钒踩ā穬H僅在第四條規定”

國家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同時法律也授權國

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因此,仍需

期待國務院在《食品安全法》相關行政法規中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委員會

的職權,將其職權法定化,做到權責明確。

3.2.2 完善食品安全的監管內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實施,還有賴于各項制度的落實。在食

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己經出臺,各項制度基本確定的情況下,如何使企

業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實《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各種針對生產經營者的規定,嚴格遵守生產操

作規范顯得更為重要。食品安全問題是社會的公共問題,單靠任何一種制

度一企業責任、行政監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

進行政監管模式,使監管部門由過去的重事前許可和事后處罰轉向以人性

化的行政指導為主,幫助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

項制度,將會有利確保食品安全。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做好自己擅長的工

作,如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等。

3.3 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機制的完善

3.3.1 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鹽、醬、醋等小商品引起的,

這些商品價值很小,小到幾毛錢大到幾塊錢,而維權成本卻及其高昂,光

檢驗費、律師費、訴訟費等高昂的成本不說,可能還要經過一審、二審等

長時間的訴訟拖累。因此,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是發揮消費者作用的關鍵。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消費者協會是維護消

費者利益的社會性組織,可以幫助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同生產經營者談

判。對于較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糾紛,可以賦予消費者協會代表受害人提

起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這樣可以實現利益的平衡,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

因為,消費者協會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其組織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觸大規

模的受損害消費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資料,通過對當事人的訴求進行系統

的分類整理以協調眾多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從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順

利地審結案件,平息紛爭。對于最后獲得的補償由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共

同分享。這樣一方面避免了消費者精力不濟,減輕了費用負擔。另一方面

也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動力。

3.3.2 完善消費者訴訟制度

誰有資格提起訴訟是很重要的問題。很多消費者基于高昂的訴訟成本

和繁瑣的法律程序而放棄了維權,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個重

要原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

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設

計不利于社會團體的參與和提高了消費者的起訴成本,不能發揮社會團體

的力量。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雖然也是基

于受害者人數眾多,但每個受害者所受損失又很少而建立起來的,但其完

全不同于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我國代表人訴訟由于存在以下三種缺陷,

而導致其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首先,權利人必須到法院進行登記,才能

參加到代表人訴訟中來,增加當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決擴展方式上

的限制,一些權利人沒有及時進行參加代表人訴訟登記之后被排除在外,

無法直接獲得判決的適用,為保護權利只有再次起訴,這樣必然給當事人

增加了訴訟成本,不利于有效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無法發揮代表人訴訟

制度嚴厲制裁違法行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產生方式的嚴格要求,

使得我國代表人訴訟出現的可能相對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寧

人。而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由律師發起并承擔訴訟費用,受害者不需要耗

費過量的人力、物力等,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并維護了公共

利益,有效的鼓勵了大多數受損的消費者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

要使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這方面的功能顯露出來,必須借鑒美國的集團訴訟

制度。

參考文獻:

【1】[美]瑪麗恩.食品政治安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2】鄧楠.中國食品安全戰略.化學工業出版社,2010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道德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7-0005-03

自2009 年6 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步入快車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終結。食品安全單純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實現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優勢互補,從而有效保證食品安全。

一、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夠對從事問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給予威懾,但其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為,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之后對不法商家的懲處。這種事后懲處本身是對事件發生后的一種反應,帶有被動性,缺少對問題的預見和預判。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約特征也難以觸及到食品從業人員的心靈,這種被動的防范,只能震懾食品從業人員不敢去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而無法保證和促進食品從業人員為人類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處理特征顯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與設計也不可能做到永不過時、天衣無縫。事實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設計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保?](P3-9)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新問題,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也將在所難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紕漏巧作文章,投機弄假,做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范圍是相當有限的,它只能在它所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干預,這個范圍無論怎樣擴大,也不可能涵蓋整個食品領域。只有當食品安全事件的爆發危及到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事故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才會彰顯出它強大的控制力。而對于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制作過程中的一些不良行為,法律的治理則未能涉及也不可能給予全面規定。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離不開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的執行力則成為法律治理的關鍵因素。目前,一些惡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不能說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而是由于一些監管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造成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切實有效離不開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去執行。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質會直接影響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成效。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良性運行與食品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密切相關。眾所周知,一名食品從業人員如果擁有較高的道德品質,雖然缺少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識,但他依靠心中的道德律,也能夠恪盡其做人的操守,其違法犯罪的概率一般相對比較低。相反,一個食品從業人員即使知曉食品安全相應的法律法規,而其道德品質較低,那么在利益的引誘下,他很可能穿越起碼的道德防線,利欲熏心,不僅會伺機鉆法律治理的漏洞,而且可能會鋌而走險,置公眾安危于不顧,直接挑戰法律的權威。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局限表明法律不能夠獨自撐起食品安全這片天。因而,道德的介入就成為一種必然。

二、道德: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超越

道德是人類現實生活中,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用善惡標準去評價,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一類社會現象。道德的本質要求社會成員在交往活動中應該遵守道德,不應該隨心所欲。道德對人的約束力是他律與自律的結合,主要是依靠自律實現。正是因為道德,使人成其為人。道德功能的發揮源于人的內心信念,源于人的主觀自律。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能夠實現食品安全的源頭控制。食品安全法律治理,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因為只有在食品從業人員違法犯罪之后,法律的力量才能得以彰顯,法律的尊嚴與神圣才會得到體現,違法者才會被繩之以法,受到懲罰。這對于犯罪分子而言,意義在于對其犯罪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于社會而言,這種責任追究會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因此,法治通過“反饋”方式維護食品安全,是一種治標之策。與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責任追究不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在于規范人心,可以憑借信念的力量內在地、自主地促使食品從業人員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因此,對食品安全能夠起到“前饋”式的預防作用,是一種治本之策。

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范圍可以涵蓋整個食品領域,不僅可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范圍的行為,而且可以廣泛干預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所未能觸及到的真空地帶??梢哉f,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一切行為都應該受到道德的規約。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一定要專門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來實行,而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元的,可以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實行,社會關系中的任何人都是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道德法庭”遍布于整個社會和每個人的心中。食品安全道德治理的全面性與食品安全道德治理者的全員性充分表明道德因子可以滲透到食品安全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進而發揮道德的調節功能。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圖分類號:DF5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鞘称飞a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a,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洜I。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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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4

一、企業的各類資質、資格證書與企業的實際生產情況保持一致、合法、有效。

二、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不用于生產。

三、嚴格落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對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生產過程、原輔材料、人員衛生防護等關鍵控制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要求進行全方位控制。

四、嚴格執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產品留樣記錄、自行進行出廠檢驗、委托檢驗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建立并保存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六、企業生產的產品,嚴格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標注,絕不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七、建立銷售臺帳。臺帳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八、做好企業標準執行、備案、培訓和法律法規規定有關標準的其他工作。

九、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企業將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做好食品召回等相關工作。

十、建立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管理制度,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十一、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時,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委托加工食品時其包裝標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十二、建立、保存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和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十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并做出反應,同時建立并保存相關記錄。

十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并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

十五、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律;道德;德法并濟

中圖分類號:D922.10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6-0099-03

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改革開放至今,中國百姓的飲食境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起初的渴望于吃飽,到現如今的要求吃好、吃營養、吃健康,標志著百姓的飲食層次實現了跨越式的提升。自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施行起,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步入快車道,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日臻完善。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而終結。筆者認為:食品安全單純依靠法律治理存在一定的局限,道德可以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不足;德法并濟,能夠實現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優勢互補,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內涵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與人類生命存在與延續有著密切的聯系,是人自在生命存在的基本條件。隨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人類的食品種類日益豐富、食品來源更加廣泛,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國家、社會與個人的關注。就食品安全而言,可以從量和質兩個層面來理解:在量的層面上,食品安全指一個國家或社會有足夠的食品供應,可保證民眾對食品數量的需求;在質的層面上,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負面影響。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安全的界定即是從食品質量安全角度出發,認為食品安全是指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保證。[1]本文所談的食品安全特指食品質量安全。一般而言,一個國家或一個社會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首先是集中在量的安全上,即食品數量的安全;在食品供應數量相對充足的情況下,關注的焦點將轉向食品質量安全?!霸谑称窋盗繀T乏的年代,數量往往是人們追求的首要目標,而略對食品質量安全給予重視;在食品數量日益豐富、滿足消費者數量需求的情況下,食品的質量安全問題就會逐漸凸顯出來。”[2]如在改革開放初期,中國對食品安全的關注重心是人們的溫飽問題,而在20世紀末,由于“三步走戰略”前兩步的勝利完成,中國開始踏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征程,使得食品安全關注重心轉移到食品質量安全上來。

治理一詞最早出現在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使用的“治理危機”中,自此以后,治理一詞在政治研究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著名的治理理論權威格力·斯托克(Gerry Stoker)結合目前世界各國學術界對治理理論的研究觀點,經過一番綜合梳理總結提出了主要的五種觀點:一是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二是治理意味著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存在著界限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三是治理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四是治理意味著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五是治理意味著辦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僅限于政府的權力,不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3]就本文而言,食品安全治理指國家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針對食品從業人員,憑借法律或道德而進行的治理行為。

二、法律:食品安全硬性治理的局限

食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因素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自然因素,即所謂的“天災”,如甲型H1N1病毒、SARS病毒等;一類是人為因素,即所謂的“人禍”,如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豬肉等。自然原因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由于不可預知性和人類對自然認識的局限性,當危害來臨時人類只能盡量克服其負面影響、減少損失。當然隨著人類對自然認識的逐步加深,此類危害將逐步降低。人為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則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此類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大多存在著利益主體的主觀故意,因此,對于人為原因導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食品安全治理,凈化食品安全空氣,保障人類生存與健康。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法治即依據法律管理國家和民眾的各種事務的一種政治結構。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是社會穩定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目標。依法管理經濟事業、社會事務應該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意。食品作為經濟領域的一項重要活動,作為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民生問題,自然需要法治的護航。隨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日漸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也已經步入軌道。然而,頻繁曝光的惡性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法律對食品安全的保障并未像人們預料的那樣盡如人意。由此可見,法律作為食品安全治理的硬措施因其自身的特點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食品安全法律治理能夠對有意從事問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給予威懾,但其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為,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之后對不法商家的懲處。這種事后懲處本身是對事件發生后的一種反應,帶有被動性,缺少對問題的預見和預判。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制約特征也難以觸及到食品從業人員的心靈,這種被動的防范,只能震懾食品從業人員不敢去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而無法保證和促進食品從業人員為人類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事后處理特征顯示,即使是再充分的制度安排與設計也不可能做到永不過時、天衣無縫。事實表明,“即使是充分的制度設計及安排也不能消除市場機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4]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新問題,法律法規缺位的情況也將在所難免。另外,一些不良商家也可能利用法律治理的紕漏巧作文章,投機弄假,作出違背倫理道德的事情。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范文6

 

食品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與各國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促使國際食品貿易不斷深入,這在客觀上滿足了國內對進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時也成為了誘發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因素。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在新西蘭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國消費者對奶粉食品安全問題再次引起擔憂,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需求,在法律上規制進口食品的安全問題,這對于完善我國進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為必要。

 

一、進口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是食品生產和消費大國,食品的進口在我國食品貿易和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加入WTO以來,我國進口食品無論是從范圍和數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關數據表明,中國市場進口食品的消費規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斷增長。在確保我國消費者享受國外進口食品的同時,我國進口食品安全問題也不容樂觀。面對形形的進口食品,由于消費觀念的落后和消費知識的匱乏等原因,消費者往往無法辨別其存在的安全隱患,這嚴重威脅其人身健康,特別是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在新西蘭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對于進口奶粉的安全監管迫在眉睫,加強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有迫切的現實需要。

 

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社會食品安全的發展,這不僅關乎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一旦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食品貿易和貿易環境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會影響整個食品行業的發展。不安全的食品進口到國內,會引起消費者對該類食品的恐慌甚至產生排斥的心理,從而影響該類食品在國內市場的地位,造成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

 

我國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當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損害消費者人身健康和財產權利時,往往不能有效的尋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強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有助于從源頭杜絕不安全食品進入國內市場,確保從法律層面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進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問題

 

盡管我國對于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在監管機構、監管手段和監管技術上都有了一定的發展和完善,但相對于國內不斷增長的進口食品需求而言仍顯不足,進口食品安全標準不一,薄弱的法律保障,檢驗監管方式的漏洞,使得進口食品安全制度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進口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低,其適用性較差。采用國際標準和國際先進標準的比例為23%,遠遠低于其他國家標準采標率44.2%的總體水平。就速度而言,國內對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更新也相對較慢。發達國家的食品技術標準修改周期一般是3年到5年,而我國很多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嚴重落后于技術的發展,有些標準的實施已滿十年甚至是超過十年以上。此外,在實踐運用中,相互矛盾的標準也常常讓執法部門和企業無所適從。目前,我國共有1070項食品工業國家標準和1164項食品工業行業標準,進出口食品檢驗方法行業標準578項。我國食品標準的過多過濫,使得標準的權威性受到質疑,減弱了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目前,我國在進口食品的安全規制上仍存在空白。根據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只有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能入境銷售,但進口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口我國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也就是說,進口食品只有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就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這將導致一旦發生進口食品安全問題,就面臨無法律依據的尷尬境地。

 

此外,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貿易安全的法律法規數量雖然很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法律體系缺少系統性和完整性。由于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導致因執法主體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因而留下執法的空隙,定性不準確、處理不當的比比皆是;法律條款的操作性不強,有關法律條款比較籠統和寬泛。就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來講,盡管對進口到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內容作了相關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因此不可能真正對外國的食品企業進行有力的監管和制裁。

 

(三)進口食品安全檢驗監管方式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檢驗環節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進口食品的范圍和數量的不斷增加,我國檢驗檢疫工作量也隨之增大,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面臨極大的挑戰。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對進口食品的檢驗監督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檢驗體系的不完善,檢驗水平發展的不均衡,檢驗技術儲備的缺乏以及基層檢驗人員質和量的不足已經成為當前發展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瓶頸問題。

 

三、完善進口食品安全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加快國內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的接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國際采標率。在全球化時代,人們已經感受到國際標準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經濟條約及食品安全國際標準的制定,在保障國際食品安全中占據主動地位。重視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同時,通過立法的方式來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修訂時間,以此來解決其滯后性問題。在加大對衛生部門整合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投入的同時,對現行的食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加快研究和修訂不協調的食品安全標準。

 

(二)制定統一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及其條例

 

食品安全監管良好的運作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我國現有關于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完善、廢止修改和整合一些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舊法律法規。將散存在各種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內容加以整合,制定一部完整、規范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進口食品方面所涉及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此外,對于現有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法律漏洞,進行司法解釋,確保在實踐運用中有法可依。

 

(三)建全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從源頭上把關,加強對進口食品安全的源頭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資格認證,以此杜絕不合格產品。均衡檢驗水平,大力發展檢驗技術,嚴格依據《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進口食品貿易。建立一個權威統一的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局,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增強責任意識,形成更加明確合理的分工。加強檢驗標準的監督,加大對監管不力人員的懲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測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嚴格執法。

 

四、結語

 

要從根本上改善進口食品安全問題,是可以通過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實現的。確保我國進口食品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社會和消費者的基本責任和承諾。如何做好我國進口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不僅是全球化趨勢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消費者的迫切需求,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采取高效有力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措施,才能最終形成有序良好的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保障我國的進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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