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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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報告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1

一、民宿的定義

住建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2017年2月27日聯合頒布《農家樂( 民宿) 建筑防火導則( 試行) 的通知》(建村[2017]50號)規定,民宿是指位于鎮( 不包括城關鎮) 、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場所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 個標準間( 或單間) 、最高4 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 m2。

二、近年國內民宿重大火災案例

2013年3月11日20時30分左右,云南省麗江市古城景區發生火災。起火點位于光義街現文巷42號,此次火災燒毀民房107間,涉及13戶,其中客棧4家,6個院落,過火面積2243.46平方米。

2014年1月11日,云南省香格里拉縣獨克宗古城發生火災,共燒毀房屋343棟,總受災戶數246戶,古城最繁華地帶變成廢墟,此次火災燒損房屋直接財產損失為8983.9308萬元。

2014年1月25日,貴州省擁有300多年歷史的鎮遠縣報京侗寨發生火災,經初步統計,大火共燒毀房屋100余棟、1000余間,受災290余戶1180余人。據悉,此次大火造成侗寨核心區超半數住戶受災。

2014年4月6日凌晨4點10分左右,云南麗江市古城區束河街道龍泉社區一古宅商鋪發生火災。經各方全力撲救,5點30分,明火得到全面撲滅,此次火災共致10間鋪面損毀。

2015年8月9日,貴州省遵義市永興古鎮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1000余平方米。

2015年10月29日,重慶市級文物保護建筑“江全泰號”發生火災,過火面積340平方米。

2015年12月19日,安徽省祁門縣蘆奇村省保單位一本堂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24.37平方米。

2017年11月18日,國保單位河北張家口市張家口堡中營署東廂房發生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85平方米。

2017年12月10日,四川綿竹市九龍鎮靈官樓被燒毀。

三、婺源縣民宿發展的現狀

婺源縣的民宿經濟發展較其它地區起步晚,但發展迅速。2018年12月摸排的統計數據,現正在營業的婺源縣古宅民宿、農家樂已有670多家(如在3月份、10月等旺季農家樂的規模可達4000多家),可提供6600多間客房;其中精品民宿95家,可提供3000多間床位住宿,主要分布在江灣、思口、清華、大鄣山、賦春、秋口、段莘、沱川、浙源等鄉鎮,精品民宿投資規模達到5億余元,年直接經營收入達3億元。

四、婺源縣存在的主要問題

婺源縣民宿旅游雖顯成效,但總體仍處發展階段,各地發展不均衡、差異大,在產業規劃、經營管理、安全衛生、產品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制約影響了民宿的發展。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缺少合法審批手續

民宿屬于新生業態,其用地性質、建筑結構、建設主體、經營方式等具有一定特殊性,難以符合現行法規標準的規定。目前相關的土地法、規劃法、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中均沒有專門規定,民宅改建的民宿更是無需辦理國土、房管、規劃等手續。一些規模較大的民宿僅在投入營業前辦理了工商、衛生部門的手續,其工商和衛生的營業執照與營業場所不為一體,一些規模較小的民宿甚至工商、衛生部門的手續也沒有。新建的民宿雖然會辦理土地、規劃、建筑等相關手續,但是各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往往以招商引資的名義,給投資方大開綠燈,造成一些先天無法彌補的火災隱患產生。如叢溪小鎮、流蘇小筑、瑤灣等地均存在著防火間距不足、無消防車道、消防水池偏小、管網壓力不足等后期難以改正的消防安全隱患。

(二) 消防基礎建設不足

民宿多依山傍水而建,與其它民宅密集相連,耐火等級低;多數民宿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水源設施缺乏,基礎條件差,所在地區的志愿消防隊伍、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匱乏,無法滿足滅火救援需要。如民宿密集的思口鎮延村、思溪村、西沖村,秋口鎮李坑村,珍珠山鄉黃砂村、秀水村,房屋連片、通道狹小、缺少防火分隔措施,縣城消防隊出警距離遠耗時長,從縣城到這些地方少則1 小時多則幾小時才能到達,據測算,一棟木房26分鐘即可燒盡,且燃燒越猛熱釋放速率越大,火場升溫越快,周邊可燃物更易被輻射熱點燃,導致蔓延加快,迅速引燃毗鄰房屋縣消防隊到場早已形成“燎原”之勢,錯過了救援的最佳時機,況且建筑密集,道路狹窄,門檻、臺階多,消防救援車輛無法靠近火場,加上受自然條件限制,一旦起火不僅危及村民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對原生文化、原始自然生態和原貌歷史遺存等造成毀滅性破壞。而民宿主要由農民或者租戶投資經營,難以承受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防火間距等方面的建設、改造及投資。

(三) 消防技術條件不足

大部分民宿建筑由原農村住宅等建筑改建而成,因建造年代久遠,其結構均由全木的柱、梁、檁、枋、椽等構件榫卯而成,用于特殊造型的拱、檐、架、脊等部件也是木質構造。這些建筑工藝精湛,造型獨特,雕刻精美,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但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級低、缺少防火分隔、缺少疏散樓梯、疏散樓梯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先天不足,消防安全條件難以滿足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要求。

(四) 消防管理水平不足

一些地方民宿經營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識,消防技術措施不落實,消防管理能力不足,消防宣傳教育不到位,經常存在違規用火用電、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裝修、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維護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如段莘鄉慶源村民宿群,大部分民宿均未配齊基本消防設施,電氣設施安裝和線路敷設不規范,老化裸露嚴重,且未與可燃物隔離,大功率的空調、熱水器等電器增多,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業主和從業人員嚴重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用火隨意,冬季還有火盆取暖、火坑熏肉等習慣,重要節日和婚喪嫁娶還要焚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加上燒炭、扔煙頭等不良行為,用火頻率高,火源管控難。

五、加強民宿消防安全的基本思路及措施

(一) 科學界定民宿法律歸屬

堅持城鄉有別、新舊有別、大小有別、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消防安全指導意見,嚴格規范新建、規模以上及城鎮民宿建設,重點指導和扶持小微民宿發展,明確簡潔明確、操作性強的消防安全要求,協調城鄉發展,支持農民致富,指導和促進民宿安全發展、科學發展。不能將民宿簡單定性為旅館、餐廳,也不能等同分布更廣的家庭旅館、出租屋等。民宿就是要突出農村特點,位于城郊、鄉村及偏遠城鎮,主要利用農民自建住宅、閑置房屋等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小微民宿的經營用客房數量不應超過14 個標準間( 或單間) 、最高4 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m2。超過上述條件的民宿,必須嚴格執行《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

(二) 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民宿的有序發展、安全發展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民宿聚集鄉村的消防基礎建設必須納入政府工程予以保障。民宿聚集鄉村的消防基礎設施應當與鄉村道路、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民宿集中分布的地區建設供水管網時,應當建設公共消火栓; 已有供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區,改造時應配置消火栓。沒有供水管網的地區,應設置天然水源取水設施或消防水池,山區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 村莊之間以及與其他城鎮連通的公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磚木結構、木結構的民宿集中分布的地區,應當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墻、打通消防車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級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

(三) 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在硬件方面至少應做到“兩滿足三配備”,即滿足基本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要求,配備簡易報警、滅火器( 簡易噴淋) 、疏散逃生設施( 疏散圖、疏散標志、手電筒、逃生面罩等) 。

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做到“一明確兩落實”,即明確業主消防主體責任,落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消防通道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加強廚房排煙罩、電動車充電停放、煙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在消防安全制度方面,建立“四項制度”,即防火檢查、隱患整改、宣傳教育、消防演練制度。從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消防要求,做到“一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害、會報火警、會用滅火器、會

疏散逃生。在改造民宿施工中,嚴禁使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

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別是加強臨時電焊、動火的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四)改進民宿火災治理方式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2

引起住宅火災的主要因素有:

一、用火不慎

根據我國火災起數統計資料分析,用火不慎引起的住宅火災占有相當比例。我國消防教育及宣傳起步晚,投入較少,加之教育宣傳面廣、難度大等客觀條件限制,使得全民的消防意識相對淡薄,不少城鄉居民未能掌握正確的用火防火知識和滅火技能,缺乏對火災的自防自救能力,缺乏消防法制觀念,這一系列不利因素直接導致了人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災事故常年居高不下。人為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災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廚房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如城鄉居民使用材、煤灶時,或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體引火是不慎,或將為完全熄滅的爐灰倒在其它可燃物附近,從而引起火災,或使用煤氣可、液化氣石油氣灶時,鍋、壺盛水過滿,加熱時水溢出熄滅火焰,而燃氣照常放出,導致火災爆炸事故?;蚓用袷褂妹河蜖t時,卻用汽油作燃料,或將爐體碰倒引燃成災。或家庭做飯熱油時,油鍋過熱起火后處理不當導致火災。

1 2 32、生活照明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如城鄉居民夏季用滅蚊器、蚊香或燃燒草谷殼驅蚊,由于蚊香擺放不當或點火生煙時無人照管而招致火災?;蚨驹诩抑邪惭b火爐、火盆等疏忽大意而造成火災?;蛲k姇r用油燈、蠟燭照明時粗心大意,靠近可燃物導致火災。

二、電氣火災1、電氣線路引起的火災。電氣線路引起火災比率最高的是那些臨時住宅、舊房子(房齡超過20年)和鄉村住宅,因為這些住宅建筑的線路問題較多,臨時性住宅存在私拉亂接導致電線短路、接觸不良等問題。舊房子由于布線時設計用電量相對較少,電線截面選擇較小,再加之經過長時間的使用電線絕緣層可能已老化破損而導致電氣線路短路、超負荷引起火災。鄉村住宅則可能由于村民缺乏用電常識,私拉亂接電線時電線的截面、種類選擇不當,電線的布置、使用不合理導致電線起火。除了以上住宅建筑易發生電氣線路火災以外,在其他的新建居民住宅中也會因為以下原因而發生電氣線路火災,如居民在裝修新房子時破壞了原來的電氣線路,或者在重新敷設線路時為按施工安裝規程的要求敷設,或者在一條線路中同時接入使用好幾個大功率的用電設備,所以,城鄉居民在家中敷設、接入使用電線時應有專業人員操作或監督指導,此凹處麻痹大意的思想,從而方合資電氣線路火災事故的發生。

1 三、吸煙

我國火災統計資料表明,引起住宅火災的再一個主要原因是吸煙。煙頭雖小,卻能引起許多可燃物質燃燒,因為燃燒的煙頭其表面溫度有300~450,中心溫度可達700~800,一支香煙的燃燒時間為4—15分鐘,這么長的時間為火災發生提供了隱蔽的潛伏期,而且吸煙時還要使用打火機或火柴等點火器具,而點著的香煙、劃過的火柴、點火的打火機都是火源,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火災。家庭因吸煙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在家中亂扔煙頭、火柴梗,致使未熄滅的煙頭和火柴梗引燃家中的可燃物;二是由于居民酒后或睡覺時躺在床上、沙發上吸煙,煙未熄滅人已睡著,結果燒著被褥、沙發、造成火災。三是由于居民在家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煤氣、液化石油氣泄漏時吸煙引起火災。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3

關鍵詞:火災調查;程序;問題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監督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加之基層從事火災事故調查的警力嚴重不足,因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而導致上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改進和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一是做好火場記錄并保護現場。發生火災時,火災調查人員要迅速趕赴火災現場,觀察、記錄火災一切情況,包括燃燒的部位、物質、火焰的顏色、氣味,火勢變化情況,風向、風力、氣溫等氣候狀況,滅火戰斗進展情況及現場人員的特殊表現和可疑行支等。滅火后,要立即保護好現場,火災現場有關的一切地點。禁止任何人(包括現場保護人)進入保護區,更不能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對火災痕跡和物證,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護。

二是建立火災調查組織。一般火災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疑難火災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災事故,可成立火災調查組。火災調查組由公安消防機構和發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勞動、監察、檢察、法院、工會、科研單位以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調查組的負責人應由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或火災調查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統一領導,科學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影響大、傷亡大、火災原因復雜、涉及的部門和責任者較多的特大火災事故,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組織調查。

三是實施現場勘查和訪問。對起火點明顯,原因較簡單、清楚的一般火災,可以簡化勘查步驟,即可直接與有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筆錄、拍照、繪圖、簡捷地達到驗證現場情況和提取物證的目的。對于火災情況復雜,破壞較大,重點不突出的火場,通常按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程序各內容進行勘驗。調查訪問要查清火災發生的時間,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災現場的原來情況,檢清起火后現場的情況,查清物質引燃的過程情況,查清火災性質和火災責任者,獲得證人證言。認定屬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消防機構予以配合。

四是科學進行技術鑒定。對發現收集到各種物證材料,要運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或運用模擬試驗的方式進行。

五是綜合分析。在火災調查基本結束時,由火災調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取證材料、物證鑒定等各方面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確定火災原因,分清火災責任,進行處理,以及總結經驗教訓。綜合分析是拍板定案關鍵一步,必須嚴肅謹慎,認定有據,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是核定火災損失。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損失包括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損失,其計算方法應當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火災統計資料不得瞞報、虛報和拒報火災損失。

七是擬定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綜合分析之后,要形成書面材料或定成火災調查報告,上報有關部門。同時也要整理存檔,作為火災檔案。

八是制作火災檔案?;馂臋n案的內容應包括:火災報告表、火災撲救報告表、火災現場勘查筆錄、火災調查報告、火災調查證明材料、技術鑒定書、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現場圖、火災現場照片、火災撲救總結和火災處理報告。

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調查、訪問工作應做到迅速、及時。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認為火災事故調查是一項階段性工作,火災在被徹底撲滅前沒有必要出警,有的則以火還沒撲滅無法進入現場勘查、現場人員忙于滅火不便開展調查訪問等種種原因為由,不及時展開調查訪問。火災發生后,凡是參與滅火或搶救物資的群眾大都處在緊張的奔忙狀態中,對于火災初期或滅火、救人、搶救物資過程中的所見所聞記憶猶新,思維意識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小,火災肇事者或違法行為人還未來得及建立掩飾違法行為的攻守同盟,火災現場的破壞相對也較輕,這時開展調查訪問工作,往往能夠獲得比較真實準確的證據材料。如果行動遲緩,這些有利條件稍縱即逝,火災事故現場也難以補救,極有可能造成證據不足以至火災原因難以認定。

第二,火災現場保護工作不容輕視。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火災現場保護得好壞,直接關系到能否迅速及時地查清火災原因。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對火災現場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達火場后,往往不按規定立即設置警戒線,不安排專人保護現場,不使用火災錄像、照相和現場繪圖等手段記錄火災現場真實情況,不按勘查程序隨意挖掘、翻動現場物品,非火調人員隨意出入火災現場或搬移現場物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勢必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的破壞,給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帶來更大困難。如某地一輛轎車在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由于該火災發生在深夜且發案地點在距離縣城較遠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員將火災撲滅后,沒有采取相應的現場保護措施,就撤離了現場。第二天當火調人員趕到火災現場時,該轎車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災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查明火災原因也無從談起了。

第三,調查訪問與現場勘查應做到有機結合。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或只注重調查訪問,或只注重現場勘查,人為將二者分隔開來,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災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調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只重視調查詢問,不注重現場痕跡、物證的收集和檢測鑒定,有的甚至以調查詢問代替現場勘查,不按現場勘查的原則、方法和程序辦事。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及邏輯推測等相對單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說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難站住腳跟。一旦證人證言不真實,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調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鎮一百貨商店倉庫深夜發生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數十萬元?;馂陌l生時,只有一名倉庫值班員在場?;鹫{人員通過現場勘查,排除了外來人員縱火,電氣、自燃、雷擊、吸煙等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只好從該倉庫值班員的調查訪問入手。經過近5個小時的突審,該倉庫值班員始終拒不交生火災的真實原因,調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調人員只好重新回到火災現場再深入進行勘查,進一步確定了起火點就在該倉庫值班員休息用床北側的30cm處,而該部位又無電器線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鐵的實事面前,該倉庫值班員只好交代了該起火災系其休息時用來照明的蠟燭忘記熄滅引起的。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4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校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重大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5

調整充實了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

二、管轄區域: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本著本村處理的原則。鎮共有40個行政村(居)和4個經濟管理區、2個鎮辦林場,一旦發生火情,由各包村領導負責組織各所包村干部和計生包村工作隊(女同志、老同志除外)和本村主干、一般干部、護林員、半專業撲火隊指揮進行撲救,力量不足應請求支援,由指揮部指揮長調其它村力量支援,管理區、村委、林場結合部發森林火災,毗鄰各村都要組織力量撲救,必要時再調動其它村力量支援。

三、值班制度:鎮政府、各管理區、村(居)委和林場都要堅持24小時值班且有領導帶班制度。其職責是堅守崗位,及時報告火情,做好上傳下達。

四、組織領導: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村(居)、場護林員應立即向村(居)、場值班人員報告,由村(居)、場帶班領導向包村領導、鎮值班室和鎮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包村領導應立即組織包村工作隊,計生包村工作隊,本村各村主干,半專業撲火隊進行撲救,力量不足就要請求由指揮部指揮長調動其它村(居)支援撲救。

五、火災報告:一旦發生森林火災,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向鎮值班室和鎮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鎮值班室或鎮森林防火辦公室應立即向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縣森林防火辦公室報告。

六、撲火力量:包村工作隊,各村(居)兩委干部、護林員、半專業撲火隊,統一由包村領導指揮,其他村、鎮撲火隊由鎮主要領導調度。分管領導、林業站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到位指導撲救工作,請求部隊支援由鎮指揮部指揮長決定,撲救森林火災應遵循“三不打”、“二嚴禁”、“一報備”原則。

七、火場清理:火災未徹底撲火之前,撲火人員不準撤離火場。明火撲滅后,村級責任單位必須帶領清場人員留守火場,做好暗火火場清理工作,避免死灰復燃。

八、后勤保障:由卞春山主任科員總負責,森林撲火車輛由鎮黨政辦負責調配。發生火災的單位對撲火所需的食品,礦泉水等物資要派專人負責,做好供應工作。醫院部門必須做好撲救人員意外情況救護工作。電信部門要確保通訊暢通,以確保順利救災。

九、火情查處

1、案件查處:火災案件查處由縣森林公安分局負責調查,依法處理肇事者,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請求縣森林公安分局趕到現場調查取證,有關單位要積極協助,主動配合,并提供證據、證人和肇事者,以便盡快破案。

2、林木鑒定:火災林木損失情況由林業局派林業工程師進行鑒定。鎮森林防火辦公室在火災發生后三天內向縣防火辦呈報火災初步調查報告和面積小班勾繪圖?;饒隹玎l界限由縣防火辦牽頭,組織林業局的工程師和相關林業工作人員共同調查鑒定?;饒隹缈h、市,由縣防火辦上報市、省防火辦公室,由市、省組織有關縣鄉鎮林業干部共同鑒定。

3、面積統計:火場起火點明確,過火面積按起火點所在管理區、村(居)、林場統計,起火點不明確的,按相鄰單位分別統計。

十、災后處理

1、森林火災發生后三天內所在管理區、村(居)、林場應向鎮森林防火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起火原因、地點、林木損失情況和森林防火整改措施,村干部包山頭情況,護林員到位情況,處理意見。

2、善后處理:對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由鎮政府、林業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3、撲火經費:撲火誤工補貼及其它費用由火災肇事者個人支付,不明原因的,本村的撲火隊由村負責發放撲火誤工補貼及其它費用。其他村支援參加撲救的由鎮政府支付。有調動部隊的由火災所在單位出資,慰問部隊官兵。

4、林木處理:火燒林木未經審批不準采伐,火災單位必須派員看守山場,防止群眾進山亂砍林木。火燒木材采伐程序:由林權單位三天內向林業站提交申請采伐報告,由鎮分管領導核簽后,鎮林業站向縣林業局提交簡易伐區設計書,再由縣林業局派員調查設計,經林業局審批,核發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屬生態林需上級有關部門批復)。

火災調查報告范文6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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