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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金融管制立法;金融消費者;立法原則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可見,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p>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彼裕蓪鹑陬I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盁o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注釋】
消費法論文范文2
(一)基本價值
以法律價值扭合與法商復合理念為考量長久以來,之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爭議不斷,在政府工作報告給予官方認可之后,學界爭議暫時擱息。但之于經濟法理念價值的思辨,法學學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據漆多俊教授的觀點,經濟法的價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其指出,“以上各項價值及他們間的層次關系,無論對于法或對于其他社會規范,是一致的,這是它們共同的價值體系(價值鏈)”;“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筆者認為,這并非是法價值的簡單堆砌,而是相互關聯、有機聯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價值凈效應的合攏。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不妨視為某種程度的締結與扭合;從另一方面觀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完成經濟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證成,使其與政策規范相區分。筆者贊同漆多俊教授的觀點,還落于其與法商復合理念的契合。筆者將法商復合理念分解,“法”對應制度與規范,“商”對應經濟與管理。則探求制度、規范、經濟、管理背后的價值關懷,仍可得出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的結論。而漆多俊教授強凋的中心價值鏈“效率一公平”,恰與“經濟一規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經濟一規范”)與經濟法又存在某種冥合。鑒于法商復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漆多俊所提的法價值已然包括四項內容,何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只有兩項內容。筆者認為,不應簡單囿于所謂廣義與狹義的文字之辯,尚應另覓佳徑。具體而言,包括兩點:其一為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強調法制(靜態居多),與“商”對應;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價值由應然角度出發,發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內涵不同。其二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對照經濟基礎,法(規范)同步體現的價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導價值
以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為考量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其主導價值不應簡單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根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所烘托的價值可以視作其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筆者認為,人是社會性群居動物,“人是社會的人,社會是人的社會”,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異,但究其實質,探其邏輯,則應屬連貫一致無疑,并無相悖之處。強調經濟法的主導價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會科學的研究邏輯??茖W本身是人的一種理性思維運動,與人性有著天然的聯系。休謨指出,因其潛在地受制于人們的認識范圍且要由其的權力與能力來判斷,所有各種科學均或多或少地與人類本性有關,也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關于人的科學。西方古典人文與近現代人文主義的實踐已經證實:人性問題是一切社會科學的研究起點。第二,勾連“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政策。筆者認為,社會本位是異于(但不介于)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的“第三條道路”。經濟法價值由人本觀念主導并不意味著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經濟法所帶有的隱性公法色彩業已基本得到學界的公認。與以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為前提假設的民事法律不同,經濟法與政策的關系要緊密得多。所幸的是,當下政策同樣倡導“以人為本”的和諧,使得經濟法所受政策影響間接成為經濟法主導價值的佐證。另一方面,“以人為本”的價值內涵,在不同時代的側重各有不同,當下經濟法理念中“以人為本”的訴求突出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表彰。“第三,厘清與法經濟學的關系。12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響最盛的當數法經濟學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為經濟法的正當性提供了一種間接證明外,它成為一種研究方法的變革,一定程度上支撐經濟法存在與發展。然而,法經濟學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經濟學領域,一切法律制度作為一種被經濟效益(成本與效率)衡量的對象以及衡量經濟效益的一種尺度。有學者從“道義價值”、“功利價值”、“實證價值”來論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關系,固然為兩者區分提供有效依據,但筆者認為人本觀念的架構,除了夯實民法之外經濟法的特殊地位,也進一步明確“經濟法學理念”與“法經濟學工具”的關系。
(三)輻射還是反映
管窺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的“悖論”之于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論:部門法既然反映經濟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經濟法之一支?筆者認為,解釋這一“悖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部門法的劃分與現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安块T法”的提法,或濫觴于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劃分,多對應于應然體系;現行法的制定則是依據現實生活所需,由政策或習慣轉化而來,多受命于實然需要。例如,關于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部門法歸屬,似乎存在納入商事法與金融法兩可的情況,甚而一些金融法領域的學者根據現實需要與國際潮流,將民法中擔保法亦納入金融法研究范疇,力圖使之體系日臻完整。之于經濟法所周延的對象,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僅競爭法的歸入在學界尚無較大爭議?!安块T法”既是動態變化的,用靜態的形式邏輯進行判斷或者實現類似民法上的“涵攝”,多少存在困難。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時空性”的特點,意在驗證經濟法的發展與融合、逡巡至圓熟,筆者簡陋,僅假借“時空性”特點作為部門法變化演繹的理論依據,以證與現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對號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為例,登記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確屬行政程序無疑,但僅就常識而言,亦能斷定婚姻法與物權法不屬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表彰或確認相應法律關系或權屬關系。第三,基于解釋學的技術。以刑法醉酒駕駛入刑為例,刑法學的解釋借助社會危害性、可非難性等價值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等工具,而筆者以法經濟學之外部性解釋,似乎亦能自圓其說。法律規范的犬牙交錯與成文形式,為解釋學的活躍提供了空間,基于各部門法的理念對法律規范的解釋,為法律規范的“良法證成”與修葺完善提供條件。但是筆者認為,(其他)部門法反映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紤]到法律的消極性,使用“反映”一詞或有不妥。筆者認為,應當是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對其他部門個別或些許法律規范的深入。以侵權責任法為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在法律中使用了“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與大陸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論——以填補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時間與立法背景,《侵權責任法》此一立法規定受經濟法理念影響(輻射)的頗深痕跡顯而易見,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經濟法理念或難成立。法律在其消極性之外,作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與拘束力對社會正向的有效效應,成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鑒。對于經濟法理念的輻射,理宜亦然。
二、經濟法的價值回應: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涵蓋之殤
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同一主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門調整對象與調整任務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為不同法律部門的主體,對該“身份”的概括與類型化即是對不同部門法主體的提煉?!敖洕ㄊ欠翊嬖谧约旱莫毺刂黧w制度,關鍵就在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任務是否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對于其主體產生什么特殊要求,賦予了何種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主體特色?!崩钣迅淌谡J為,經濟法的主體可概括為經營者、消費者與政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概念已經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用,且法律對其亦有明確定義,是市場規制法保護或規制的對象。在確定經濟法的主體為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之后,以何者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筆者贊同徐孟洲教授的觀點,應以消費者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根據徐孟洲教授的觀點,“‘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費者為本”’、“從經濟學的理論出發,消費者也應該得到優先保護”、“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應該給予特殊保護”。20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理由還有如下兩點:第一,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種措施與制度,并非消費者保護的單行法所能解決。在現代社會,消費者的法律保護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須依靠經濟法,發揮政府與消費者組織的作用,運用經濟法理念與調整手段,體現政府的管理與參與。相關法律或者直接為消費者的保護而制定,或者將消費者的保護作為主要目標之一,是消費者保護的專門制度,體現以消費者為本的觀念。第二,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較之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更為直接。“市場失靈”、“無形之手”的缺陷構成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筆者認同這一觀點,但筆者認為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界限較難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論,伴隨固有的間接性。不妨以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奠定經濟法的主體體系,畢竟政府何時干預、如何干預都是依賴于對消費者行為反饋后的決策,而消費者保護是貫穿始終的,具有直接性。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與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窺其實質是一物兩面,但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可有“橫看成嶺側成峰”之效。此外,強調經濟法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恒為國家,易與行政法混淆,經濟法的社會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關注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實踐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亦頗有必要。
(二)回應經濟法價值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輻射效應經濟法屬于由公權力合理敢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通過綜合的調整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經濟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經濟法法益目標的深入與具體化,使得經濟法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更具針對性。。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就是以市場規制法為主體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因為市場規制法有著共同的主體(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其調整市場的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以消費者的保護為基本價值追求設計經濟法的規范與體系,可以增強經濟法的體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間的內在一致性,提升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具體而言,其能體現其與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會法的內在聯系,甚而有效發揮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體系是現階段中國消費者保護現狀的需要;是‘以人為本’理念在經濟法中予以落實的需要;是推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體系化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法內在體系和諧的需要。”
三、經濟法的價值表彰:揚棄部門法理論的對峙與融合
(一)實踐需求
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政府主導經濟發展成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主旋律,改革開放最強烈、最直觀的呈現無疑是一種滲透于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個領域的轉型。強烈而直觀的社會轉型過去存在,現在正在發生,將來也會出現,如此的社會轉型孕育著巨大的法律調整需求,實踐需求催逼經濟法的醞釀與成型,勾勒經濟法的發展進路。轉型脈絡抑或清晰可陳,但經濟現象浩如煙海,筆者僅枚舉幾例典型并試做如下概述:之于“三農問題”,中國農村已由熟人社會轉向半熟人社會,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逐步規范,市場運作的發展機制逐步滲透,農村金融的形成機制逐步發育。解決“三農問題”,既要運用市場機制鼓勵農民參與市場交易、投資設立鄉村企業,又要通過糧食補貼、小額信貸扶持等公共管理機制予以扶助,兩者的交叉運用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而當農民逐步成為消費者時,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理念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之于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既要考慮民商法層面的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還要考慮國有資產法意義上的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本身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當無異議,就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對金融}肖費者的投資保護問題,貫穿以消費者(保護)為重點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經濟法的理念輻射。之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27,構建法人治理結構是其類型化治理的核心。與一般的營利性機構不同,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其在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時勢必涉及社會公眾,且事業單位理事會構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減政放權,對于公益類事業單位完全適用行政法顯然已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基于教育醫療的服務對象實屬消費者無疑,其部分法律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是更優選擇。上述問題是當下中國社會、經濟面臨轉型問題的縮影,亦由此可見,除了政府主導之外,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鮮明特征還包括“體制轉型”與“進程壓縮”。所謂“體制轉型”,意指中國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而來,由于缺乏發育成熟的市場機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設置,這種轉型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不牢固,盡管推動這一轉型的力量理論上會越來越增強。所謂“進程壓縮”,意指中國用短短二十多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二百多年走過的路,邁進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門檻,這種跳躍式的速成發展誠然給國人帶來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國巨大的驚呼,但同時由于過分強調速度而忽視質量也遺留了無數的問題?!绑w制轉型”與“進程壓縮”的經濟實踐導致眾多經濟與社會問題以一種“疊加式”或“復合式”的形態存在,為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明確方向。
(二)理論回應
消費法論文范文3
一、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消費信貸的發展,必須要有良好的信用環境和信用秩序為依托,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礎,也是銀行控制消費信貸的前提保證。因此,我國要發展消費信貸,當務之急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在步驟上可采用漸進式策略。首先在條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建立各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征信機構,將經過調查和評估的消費者的資信實現區域內個人信用資源共享。然后以此為中心,由國家組建專門機構構建區域性輻射網絡,建立全國性的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建好后,銀行就可以酌情決定是否貸款,是否可給予優惠以及是否需要密切關注其信用活動,乃至采取風險防范措施。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伙計經濟環境,取得我國個人信用評估機構開展業務的國際對等地位,在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初始階段就要注重與國際行業標準接軌,引進國際上先進的征信技術,以便為國際同行所接受。
二、建立有效的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機制。根據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來看,政府擔保機構對于分散風險能夠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消費信貸擔保公司,以較低的收費對為配合社會福利制度改革而發生的消費信貸業務進行擔保或保險,以降低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促進消費信貸的發展。此外,建議銀行允許有正式單位和正常收入的居民以工資收入權作抵押申請貸款,如到期不能清償本息,銀行可依法獲得其工資收入權,直到完全清償為止。三是大力培育規范的抵押品二級市場,實現消費信貸證券化或票據化,提高消費信貸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使銀行在獲取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能夠轉移貸款風險。
三、確定科學的市場營銷戰略
1、確定區域經濟的差異性。研究確定發展消費者的重點區域范圍,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消費信貸結構梯度調整。受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制約,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所擁有的金融資源,人均消費水平,人均純收入水平的差異性也很大,加之受地區經濟特點的和產業梯度轉移影響,區域間產業結構差異也很大。因此,實施以發展消費信貸為主要特征的第四次信貸結構調整戰略,需要從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性和不平衡性出發,按照梯度次序,實施消費信貸結構的區域調整。
2、擴大消費信貸的服務領域。應緊密結合政府鼓勵消費的方向,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的特點,開發新的消費信貸品種。各銀行應在大力發展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的同時,在教育、旅游、信息、服務業等領域開發形式多樣的消費信貸服務品種,并針對不同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如國際上通行的等額償還法,等本等息法、等額本金法,等額遞增法,增本減息法等方式,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個性化的消費需求。此外還應適度放寬抵押物的條件和貸款額度,如對存單和憑證式國債抵押,接受跨行抵押,這樣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融通資金和手續上的便利。
3、放松對消費信貸的管制。首先,應放寬對消費信貸利率的管制,允許貸款利率在更大的幅度內浮動,允許銀行根據不同借款人的信譽、貸款的種類、期限、首期付款比例等來確定對利率的自由選擇,增加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收益意識,規范消費者和銀行之間的行為方式和業務往來。其次,允許其他金融結構經營消費信貸業務。如可以考慮成立專營消費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住房、汽車等耐用消費品的分期付款信貸,購買銀行所發放的商業貸款等。與此同時,還可以考慮讓人壽保險公司參與到消費信貸市場上來,由它們購買商業銀行所發放的消費信貸,尤其是期限比較長的個人住房貸款。通過這些方式,能有效的促進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進一步推動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4、在保證信貸安全的前提下,要適當簡化手續,下放權限。處于對防范風險的考慮,目前各商業銀行對貸款人的資信市場款擔保等方面把關過嚴,在貸款手續上過于繁瑣,極大的打擊了消費者進行消費貸款的積極性。要進一步加大銀行商業化、企業化、市場化的步伐,適度放寬對貸款條件的限制,給予銀行更多的經營自,這樣即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又促進了銀行對象業務的發展。
四、構建完善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個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立法部門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條文,盡快制定專門針對消費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消費信貸法、住宅抵押貸款法、個人破產法等,完善先行的《擔保法》、《合同法》等,以規范消費信貸各方面當事人的市場行為,保證銀行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使消費信貸在業務種類、范圍、操作程序、個人資信評估、擔保、保險等方面的措施和辦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促進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消費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金融危機分期付款信用體系擴大內需
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帶來了全球的經濟寒冬,席卷了整個資本主義市場體系,也波及到了中國等亞洲國家。眾所周知,造成此次金融危機的直接原因是次貸危機。而造成危機的根源,除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堆積、美國過于發達的金融創新、倒三角式的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不力之外,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美國人長期形成的消費信貸習慣。如眾人所知,美國人的生活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來的。長期以來個人信貸模糊并淡化了所有權的概念,形成了如今“危如累卵”的物質生活。
消費信貸是個人或家庭用于滿足個人需求的信貸,是商業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提供的信貸。按照用途劃分,消費信貸可以分為住房貸款、汽車貸款、教育貸款、旅游貸款、信用卡貸款等諸多種類。因此,在很多人眼里,消費信貸就是將消費昂貴商品的美夢變為即時現實,它成就了我們的大眾消費者。
一、美國消費信貸根源的追溯
消費信貸是在技術水平得不到長足發展的供給不足的背景下產生的,供給不足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影響到消費不足,再生產便無法繼續下去,所以各企業便開始刺激沒錢的消費即信貸。
維多利亞時代的美國,是一個人人都遵循儲蓄、節約和克己等生活規則的國家。南美戰爭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使美國民眾的生活愈加拮據,維持正常的生活是可以的,但只要出現失業、疾病等微小的家庭變動,人們便無法支付能力范圍之外的費用。唯一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只有借錢。因此典當和賒賬成為了當時比較盛行的融資方式,這就是消費信貸的前身。然而隨著“鍍金時代”的到來,生產者們為了購買土地、擴大生產、開展業務、種植莊稼,越來越依賴于來自正規和非正規的隱蔽放貸網絡的信貸業務。
基于以上背景,1904年費城的里特兄弟百貨公司請它的記賬客戶推薦三位熟人,并給予他們在本店享有賒賬業務的特權。隨后,零售商、商業銀行、個人財務公司、融資公司開始大量開展信貸業務。在1915年之后的20年間,放貸機構采取了新策略,以便以積極進取的方式追逐在消費信貸市場上可被獲取的利潤。他們創新性的分期付款方式,給人們的借貸方式帶來了一次革命。在19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大多數百貨公司實施了管理改革,其中包括對賒賬的集中管理,這使新的業務得以展開。管理制度的改革帶來了更多愿意賒賬消費的顧客,為了能夠加快身份認定的速度、促進交易量的增加,商人們在世紀之交開始向經過評估的賒賬顧客發放小金屬身份牌———現代信用卡的鼻祖。
與此同時,來自廉價商品分期付款零售商的壓力迫使之進行現金交易的商店不得不做出讓步。1903年,沃納梅克百貨公司可以分期付款購買鋼琴……。到了20年代,美國的中產階級可以任意在他們喜歡的百貨商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縫紉機、點唱機、櫥柜等生活耐用品了。對于分期付款,有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美國福特公司分期付款購買汽車。1908年福特公司針對大眾市場推出了一款T型車。然而在第一年的投產中,T型車旅行版售價為800美元,這相當于一個一般產業工人幾乎半年的收入,而一名白領會計也要花掉一年工資的1/4來購買汽車。汽車在家庭收入中占如此之高的比例,即便低檔汽車的高花費也樹立了一道明顯的障礙,阻止了真正的汽車大眾市場的形成。因此,福特公司開始向符合條件的買主提出分期付款,美國的汽車產量在五年之內長了兩倍之多。至今,美國通過消費信貸而購買的汽車占汽車總銷售量的80%~85%。消費信貸在美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二、美國消費信貸的現狀
完備的信用報告體系是信貸業發展的堅實基礎。美國的三大信用報告公司(TransUnion、Experian、Equifax)擁有上億消費者的信用數據,各信用機構與銀行、商業企業都可以實現即時準確的數據交換。在消費信貸運行的同時更有法律的有力保障。針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公平授信和穩定美國經濟等問題,美國國會制定并完善了相關的信用管理法律。同時,還制定了失信懲戒機制,無論是青少年還是成年人一但失信,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在消費信貸業超級發達的美國,信貸產品種類繁多:有旅游貸款、裝修貸款、奢侈品貸款、學生貸款,更有個人債務重組貸款等新型貸款。也就是說,消費者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可以在美國一一被滿足。而與中國提供信貸的單一機構不同,美國的多個組織都可以提供上述多元化的信貸產品,商業銀行、儲蓄機構、財務公司、信用社甚至是非金融機構的商業企業均可以提供上述服務。
三、影響消費者信貸決策的因素
1.預算約束:即平均收入水平。長期來看,消費者的各期消費之和應該等于各期收入之和。而對于每一期而言,未來收入不僅要償還借款的本金,還要支付利息,剩余的才能用于消費。消費者要把一切支付都計算進去,將剩余作為基礎資金來進行信貸決策。
2.未來收入預期增減:在未來消費額穩定的情況下,當未來收入預期高于當其收入時,消費者往往會選擇滿足當期需求,實行消費信貸;而當未來收入預期低于當期收入時,保守的消費者便不會超支消費。
3.消費習慣:筆者認為,消費習慣是一個人進行消費信貸決策的基礎性原因。偏好保守、謹慎型消費者,往往也會偏好儲蓄,使當期收入始終大于當期消費;而偏好超前消費的消費者,無論當期收入負于當期消費之差有多大,即使是借款消費也會選擇消費。
4.利率水平和還款周期:當期利率水平和消費者對未來利率水平的預期都會影響信貸決策,一旦消費者預期未來利率水平變動幅度過大,往往不會進行信貸消費或使信貸金額盡量達到最小,因為此時的信貸是不劃算的。而還款周期的長短也會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決策,大多數消費者會選擇消費周期短的信貸產品進行購買。
四、我國之借鑒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社會總需求一度下降。生產領域,特別是出口加工業嚴重受損,而企業為避免遭受更大損失,只能縮小生產規模甚至是裁員。失業率提高、消費銳減是其必然趨勢,致使整個社會進入一個惡性循環。消費信貸是我國金融事業中較有發展潛力的一個領域,我們可以利用消費信貸的發展機遇來刺激內需,這不單是一項應急措施,更是一項有利于我國經濟長遠發展、行之有效的舉措。
在我國,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只集中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應當適當放寬該業務的機構準入標準,讓更多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但要注意對準入機構的評估監管,做到“松而不濫”。積極創新、完善信用報告體系,擴大個人信用數據庫,使相關數據信息能夠迅速、無阻礙地傳遞。政府還應加強信用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制度漏洞,使消費信貸業務能夠有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
消費信貸能夠滿足消費需求,將收入購買力的未來預期增量提前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購買力,同時與即期的購買力匯合,形成更大的消費能力,既拉動了內需又促進生產,最終達到刺激經濟增長的效果。然而在這繁榮的背后,更應該注意消費信貸的信用監管和準入制度,一旦維系此系統的規則被破壞,便會造成大量不良資產的產生,銀行債務不斷積壓,最后威脅到整個金融體系。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學會如何利用這把雙刃劍,才能使它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倫德爾·卡爾德.融資美國夢:消費信貸文化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消費法論文范文5
關鍵詞消費需求消費信貸政府商業銀行
從國民經濟核算的角度看,消費需求的增長是促進經濟增長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發達國家,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一般都達到了70%以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總體來說還是屬于投資拉動型增長(林曉南,2006)。從1993年至2004年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為45.8%,而消費增長對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僅為45.5%。顯然,我國投資貢獻率過大,消費貢獻率過?。▏医y計局課題組,2007)。可見提高消費需求,促進消費增長是改變我國經濟增長質量的重要環節。凱恩斯認為,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費傾向改變是促進消費需求增長的主要因素。筆者認為發展消費信貸是增加人們即期收入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的方法,對于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有著明顯的效應。我們這里所討論的消費信貸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缺乏購買力的消費者個體提供賒銷服務和消費支出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基于美國數據的實證研究表明,在美國消費信貸的增加與居民消費呈顯著的正相關。消費信貸業務的開展對居民消費能產生放大效應。具體地說,每增加1美元的消費信貸,能夠帶動1.12美元的居民消費(林曉南2006)。我國消費信貸的業務尚處于起步的階段,如何才能促使這一業務快速健康發展,發揮消費信貸對增加我國消費需求的作用,本文擬對此做些探索。
一、政府要努力培育現代消費時尚,實行積極的消費政策
首先,要強化政府的引導作用,積極引導人們樹立新的消費觀念。要積極鼓勵人們敢于消費,提高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在消費需求不足的情況下,提倡適度負債消費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政府要積極引導,輿論上要正面宣傳,引導居民轉變"無債一身輕"的消費觀念,從無債消費轉變為適度負債消費,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費信用水平;并根據消費市場的特點,對消費信貸的政策導向、市場導向和基本操作知識進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不斷增強居民的消費信心,使消費信貸的好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其次,要推廣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適當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消費是收入的函數,要擴大消費需求,必須增加居民的收入,實行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國居民有10萬多億元儲蓄存款,提高消費率是有潛力的,關鍵是要有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預期。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沒有后顧之憂,是個人消費信貸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我國消費需求長期不足與人們的收入與支出預期不穩定有關。所以,建立商業性和強制性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籌體系是解決為一問題的關鍵。
二、商業銀行要加快發展消費信貸業務
首先,要轉變經營思路,把發展消費信貸提高到調整信貸資產結構的戰略高度。銀行的決策者,應當深刻的認識到消費信貸作為新一輪銀行業務競爭焦點和銀行業務新的增長點,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在銀行的整體業務中應當進行科學的定位并從戰略高度加以發展。從整體思路上,既要有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又要確定近期的業務拓展重點;既要積極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又要規范管理,完善有關制度,加強風險防范。
其次,要從體制上創造消費貸款業務發展的寬松環境。商業銀行要取得消費信貸的發展,必須調整經營管理體制,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為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創造條件。一是要組建獨立性、專業性的消費貸款經營機構,專門研究、推進消費貸款業務的營銷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個人貸款事務中心、汽車按揭貸款中心等,為消費者提供貸款咨詢、受理、審查、審批、發放的一站式服務,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管理半徑,建立起市場反應敏捷、運作高效快捷、前后臺協調配合、上下級行高效聯動的消費貸款運行體系。二是實行個人客戶經理制。隨時了解客戶的現時需求,分析預測其未來需求,研究滿足其各種需求的辦法,以客戶需求為開拓動力和工作規劃的依據,并負責向客戶宣傳、推銷本行的新產品。個人客戶經理制應向單柜單人制服務方向發展,即客戶只需面對一位客戶經理,即可得到所有問題的答復和各種消費信貸服務的環節和時間,避免因貸款手續和效率問題把一部分消費者的需求拒在門外。三是完善個人信貸管理機制,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如從信貸授權上要明確并增加對消費信貸營銷機構的授權額度,對超授權貸款實行審批人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的"綠色通道";在貸款規模上,對質量高、風險小的消費貸款可以考慮取消個貸中心規模限制,報告期末根據實際投放金額追加核定貸款規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潤指標,讓創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資源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實現良性發展;而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應以處罰責任人為主要手段,不要作為全行性的考核指標。在分配機制上,必須建立穩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減少費用分配的隨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視通過拓展個人信貸業務提高經營效益,而從中受益的員工也會主動做好公關、配合。在激勵機制方面,必須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拓展業績與客戶經理、產品經理、員工的收入直接掛鉤,建立一整套激勵辦法。五是完善培訓教育機制。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與員工的業務素質息息相關,而業務素質的高低又與培訓方式密切相關。對在一線經常與顧客直接打交道的員工,業務培訓方式應該多樣化、實戰化,應創造更多的機會讓員工跟班學習,使每個員工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處理流程有具體的了解,利于宣傳促銷。應建立制度化的調崗制度,讓員工有機會接觸更多的業務,既培養視野開闊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從中發掘在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方面有專長的員工,安排到適合的崗位。
第三,要制訂有效的消費信貸業務營銷方案,加強市場營銷。一是要切實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必須從了解、分析、研究客戶開始,細分客戶的不同群體,建立起按照具體分類客戶提供特殊化專門服務的服務方式。消費貸款營銷人員要提出不同貸款償還期、利率、貸款方式的建議,并嘗試與客戶一起制定在考慮客戶其他負債的情況下,能適合目前及目標家庭收入的償付計劃。二是對新業務品種的推出,應根據每種業務及目標市場的不同特點,從宣傳規劃、促銷渠道、促銷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訂有針對性的營銷方案。要重視利用新聞媒體、電腦網絡信息等渠道,并充分發揮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在消費信貸業務營銷中的應用,同時要注重通過貸款特約商戶、經銷商的銷售網絡進行消費信貸業務宣傳。三是消費信貸應有重點、有策略地主動營銷。營銷體制成功的核心和關鍵在于是否能夠及時捕捉信息,并有專人負責落實處理,牢牢抓住商機,不能留空檔。要區分不同的客戶分別采取不同的營銷措施:對個人客戶,因面廣量大,應根據業務發展進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以調動各營業網點的積極性,對所轄區域個人客戶進行主動拜訪,宣傳產品、了解需求、建立聯系;對集團性、收入穩定的客戶,如公務員、電信、新聞、大專院校等單位客戶,應由個貸中心列出公關名單,負責重點聯系,爭取消費信貸業務的批量性營銷和辦理。四是營銷過程中應重各業務品種相結合、各相關部門相配合,形成銀行業務經營部門在與客戶接觸過程中,應當就銀行所有業務品種進行整體營銷,并根據客戶的需求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以促進各項業務的整體發展。
第四,要進行新產品創新與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并重,開發建立多層次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應根據居民的不同貸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費者階層的特點,為不同客戶群"量身定做"能滿足其個性化、特殊化需求的個人信貸業務產品,建立多層次的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拓寬消費信貸領域。一是加快新產品創新的頻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車等高價值商品的消費信貸外,還應不斷開發提供家用電器、通訊設備、教育、旅游、婚慶、醫療、高檔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費品的消費信貸,使居民能夠根據自己的消費意愿有選擇性地購買消費信貸。二是加強對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包括盡快完善各有關管理辦法,簡化貸款手續,形成切實適應客戶需求、高效便捷的貸款操作流程;推出組合性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如住房與住房裝修組合、住房與耐用消費品組合等,通過組合消費信貸最大程度地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種形式的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針對目前消費信貸需求不旺的現實,為適應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需要,應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及其創新。各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消費信貸的業務特點,針對不同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
三、全社會要建立有效的消費信貸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要建立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順利拓展消費信貸業務的必要基礎條件,也是有效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及個人信用風險規避等多項制度。當前我國應從如下方面入手,致力于建設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一是逐步建立個人資信檔案登記制度。個人資信檔案的建立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工作,在個人信用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先從銀行信用記錄做起,對每一位消費貸款客戶建立個人檔案,登錄包括個人收入、居住、婚姻、財產、職業及其他基本情況、貸款和擔保情況、還款記錄等信息作為歷史資料留存,還應包括有關金融機構和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對其調查核實的補充材料。目前,應當以現有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資料為基礎,建立個人基本賬戶,同時結合對持卡人的資信調查,初步建立起小范圍的資信檔案,并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個人信用的完整動態記錄。二是建立并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評估,是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對每一位客戶的授信內容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評級,為消費信貸的決策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我們研究并完善消費信貸信用分析技術,其核心是全社會統一的、硬性的消費信貸準則,同時,以此為基礎,建立消費者信用的評價指標體系。三是建立個人資信的調查制度。要有意識地培育和扶植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銀行可以通過向這些機構進一步了解消費者的信用狀況,來決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貸,并會將信用記錄差或是沒有記錄的個人列入拒絕往來的客戶名單。四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個人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要詳細規定申請破產的條件,破產后消費者的資產處理辦法、債務償還及免除辦法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核心是當消費者確實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時候,只應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必承擔無限責任。通過申請破產,消費者可以在不影響其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情況下終結其債務關系。對社會而言,它起到一種"減震"作用,既減輕了消費信貸債務過重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又保障了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其次,政府積極參與,建立消費信貸擔保體系。目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的擔保主要有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和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實際操作這些擔保形式對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存在著較多的阻礙作用。從而使擔保成為了消費信貸發展的"瓶頸"。政府的介入是突破擔保"瓶頸"的有效措施。不少發達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消費信貸的發展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危機后,美國政府介入了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先后成立了聯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給住房抵押貸款提供相應的保險和保證。這兩家機構的成立,消除了提供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的不安全感,增強了它們在一級市場的信心,從而推動了消費信貸的發展,使眾多的中低收入的家庭獲得子住房抵押貸款,擁有了自己的住房。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經驗,建立專門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此外,也可考慮由政府部門出資或參股,建立擔?;鸹蚓哂歇毩⒎ㄈ速Y格的擔?;鸸荆瑢iT為消費信貸,尤其是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提供擔保,以解決當前消費信貸發展中存在的擔保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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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消費方式經濟發展模式科學發展觀
消費源于需要。不同時間、不同地點有不同層次的消費需要。恩格斯曾經把人們的消費需要分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發展需要三個層次。人對物質的需要是低層次的需要,它是有限度的;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就會追求更高層次的精神生活。歷史的經驗表明:經濟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市場的需要,而“一切需要的最終調節者是消費者的需要”。可見,消費需要及其選擇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直接的影響。
消費方式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檢視
生存消費方式與傳統農業經濟社會
生存消費方式的詮釋。生存消費方式是指為了維持家庭成員生命的延續和滿足家庭成員生理需要的基本消費方式。滿足生存需要的家庭消費過程包括滿足生命的生產和生命的再生產需要兩個方面,具體表現為人的生理需要。生存消費可分為簡單的生存消費和擴大的生存消費。前者是指家庭已有人口生命再生產的消費(補償),后者則是指滿足家庭新增人口生命的需要和生命生產與再生產質量提升的需要,其消費對象伴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具有很大的相對性。
傳統農業經濟作為一種處于長期均衡狀態的特殊類型的經濟,是完全以農民世代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相對靜態的經濟,它的經濟結構則由特定傳統要素(土地、勞動、生產工具和技術等)組合成的一個有機結構體系,它包括土地所有制結構、農業種植結構、農產品加工貿易結構等。它具有技術狀況長期大致保持不變和把生產要素作為收入來源的特點。但是,傳統農業的農民是理性的,對生產要素的配置是有效率的(舒爾茨)。因此在傳統農業經濟社會,人們的消費是為了滿足基本的需要——吃、穿、住等,是一種較低層次的需求。
現代消費方式與市場經濟
在市場經濟社會,現代的消費方式是主要指工業社會的消費方式,它與農業社會“生存型”的消費方式不同。人的需要不僅是量的增加而且發生了質的變化,即由基本型需要發展到享受型需要。市場經濟不僅造就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而且使人的個體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以資本為基礎的生產目標是利潤最大化,一方面,要擴大現有消費量,把現有的消費推廣到更大的范圍:另一方面,要生產出新的需要,發現和創造出新的使用價值。這樣,就必然大規模地深入探索整個自然界,以便不斷發現自然物的新屬性以及加工自然物的新方式,以不斷開發和滿足社會的新需要。
特別是二戰以后,美國和其他工業化國家在凱恩斯消費主義理論的主導下,“大量投入、大量生產、大量消費”不斷循環。這樣,一方面,使發達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步入了新的持續增長時期,物質消費水平達到了驚人的高度。另一方面,生活中巨大的浪費和高度的物質消費導致資源耗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例如,用過即扔的"一次性"消費商品和過分包裝的商品,既浪費了大量資源又造成大量生活垃圾。據統計,在美國,僅用于食品的包裝就達到城市固體廢棄物的1/5,人均達130千克。同時,目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在推進工業化進程中,效仿發達國家的發展模式及其派生的消費方式,使得過度消費方式向全球擴展。
由于工業社會的發展模式是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刺激消費成了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生產經營者為了在生產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不斷地推出超越人們"當前需要"的新產品,即創造一種新的消費時尚,使它最終擴展為整個社會生活的價值尺度,成為衡量人生價值的尺度之一??梢?,現有的消費方式源于現有的發展模式,單純追求經濟增長必然產生過度的消費方式。
我國社會消費的變化與經濟發展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步入快速增長時期,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儲蓄余額不斷增長,個人消費支出穩定增加,社會消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由供給制、半供給制消費向市場化消費轉變。改變了傳統的、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對居民消費采取“包”和“統”的辦法,城鄉居民消費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
由生存需要為主向享受、發展需要轉變。從90年代開始,居民用于吃、穿、用等實物性消費比值下降,而用于文化教育、休閑度假、觀光旅游等精神文化的消費比值不斷上升。據統計,在農村,恩格爾系數由1990年時的58.8%下降到2003年的45.6%。在城鎮,從1990年的54.2%下降到2003年的37.1%。
由傳統型消費向超前型消費變化。隨著小康社會的到來以及社會對財富和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構,一個優越、富裕有足夠消費能力的社會新富群體正在形成,他們的超前消費與世界消費潮流相一致。這些新富們享受到了更高的生活水準,成了消費潮流的創造者和引導者。
由國內消費向國際消費迸發的趨勢。隨著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信息傳遞速度加快,消費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尤其是大城市居民在對國內名牌商品消費獲得滿足的基礎上,開始熱衷和追求世界各地的時尚和流行。而且越來越多的居民也樂于接受國際流行的時尚、款式和消費方式。
近幾年來,我國社會上涌現了一些畸形消費、流行鋪張浪費甚至奢靡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有的是超越現實條件、盲目攀比,有的是斗富擺闊的奢靡消費,還有的是過度包裝的蓄意浪費。據全國環境統計公報報告:2004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482.4億噸,其中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261.3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54.2%。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
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基本上沿襲傳統的大量消耗資源的數量粗放經營型低層次方式。經濟增長速度主要依靠增加資源、能源、資金的投入來推動,經濟發展在總體上沒有改變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局面。2004年,國家統計局統計科學研究所通過大量的對比分析表明:以2001年為例,我國單位產出能耗比單位產出能耗較高的美國高出2.3倍,比單位產出能耗較低的日本高出5.1倍,比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巴西等中等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高出58%。鋼鐵消耗代表了一個國家的資源消耗水平,我國單位產出的鋼鐵消耗是美國等發達國家的9倍,是印度、巴西、俄羅斯等國家的兩倍以上。2003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不到世界的5%,但煤炭消耗約占世界的30%,電力消耗占13%左右,鋼材消耗占25%,水泥約占50%。
用科學發展觀引導消費方式的變革
“十一五”期間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十一五”規劃明確指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把經濟社會發展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軌道”。而消費模式的轉變是發展模式的主要內容之一,沒有科學消費觀的支持,科學的發展觀也不可能徹底和牢固樹立起來。因此,要實現科學發展模式必須進行相應的消費方式變革。
樹立適度消費的理念。適度消費是指在滿足生活需要范圍之內,不過度地欲求。現代經濟學把物質消費分為滿足需要的消費和滿足欲求的消費,“需要”是人們為了生活必須消費的東西,而“欲求”則是在需要之外,由追求心理上各種滿足(如追求地位上的優越感、滿足感、嫉妒、攀比和炫耀等等)而形成的一種需求。需要是有限的、相對穩定的;而欲求則是無限的。滿足需要的消費是一切社會共同具有的,而滿足欲求的消費則是工業社會所獨有的?!坝笙M”在本質上是一種“異化消費”,它使消費與“需要”、“使用價值”相背離,過度地去追求不必要的欲求滿足,勢必造成巨大的浪費。對于普通人來說,適度消費由支付能力決定,超過支付能力的超前消費和過度積累的滯后消費都不可取。
培養“文化人”,用先進文化引導消費??茖W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文化教育是第一消費力。要充分發揮第一生產力和第一消費力的作用,提高全民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從根本上體現以人為本。而文化是發展的搖籃,用先進文化來引導消費活動,豐富消費生活的文化內涵,使人們物質需要不斷得到滿足,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實,從而使人的本質力量不斷發展和提升,使人成為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文化人”。這樣,就可以不斷提高消費中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含量,促進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促進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生態文化的發展,促進人與自然之間、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協調。
實行循環消費。這就要求消費品生產所需資源是可再生的,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生產的消費品應能夠循環利用。這種消費理念是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來的,意旨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收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品的全過程中,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經濟,努力做到在消費的同時就考慮到廢棄物的資源化,以及堅持消費代際公正與代內公正的行為準則:當代人的發展及其需求滿足不能以犧牲后代人或者同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利益為代價。
倡導資源節約型消費。節約型消費是盡可能少地消耗資源,保證全社會有較高的福利水平的科學合理的消費觀念。首先,這里的“節約”與其傳統意義有根本的區別:節約并不是吝嗇,不是該花的錢不花,而是花盡可能少的錢獲取更大的效益。節約不是過苦日子,消費不是鋪張浪費,要科學、適度地消費。消費既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又要以人為本、擴大消費、公平消費。消費不是浪費,節約型消費要避免浪費。消費是必需的,但要綠色消費、環保消費。其次,這里的“節約”并不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節約。它是按科學發展觀反映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人們在科學、合理、有效地消費后,應當而且必定將目光和富余的資源投向許多新的、陌生的消費領域,不斷延伸出新型的消費種類,從而真正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
一般來說,節約有三個層面:決策政策層面、技術支持層面和資源使用層面。不同的層面,內容各不相同,又互相聯系,甚至相互制約。三者協調,節約的內涵才能完整,節約的效用才能更大。因此,推行節約型消費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參與:通過政府消費、政府購買等方式,優先選用綠色產品、再生產品,制止資源過度消耗和奢侈消費的現象,為人們的日常消費作示范和引導;在消費領域全面推廣和普及節約技術,鼓勵消費能源資源節約型產品,倡導社會循環式消費,努力實現廢棄物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逐步形成節約型消費方式;大力加強消費教育,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能源資源節約活動,努力營造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良好氛圍。
隨著全面小康社會的到來,人類的需求由物質到精神,由商品到服務,由有形到無形的不斷提升,要用科學發展的消費理念引導消費方式的變革,在全社會逐步形成文明、節約、與國情相適應的消費方式,使之既符合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又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進步。
參考文獻:
1.馬歇爾.經濟學原理(譯本上冊)[M].上海:商務印書館,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