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利的經濟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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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權利的經濟法論文

一、有關消費者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營銷方面,企業還得使用多種營銷方式,例如,有些企業會使用產品銷售,或者有些企業選用以突出自己的特色服務為主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還有些企業利用推銷搞活動來提高自己的營業績等不同的營銷模式。不同的營銷模式對消費者都有不同的影響。有些消費模式能使消費者能從中獲利,而有些消費模式則對消費者無利。有些商家為了擴大自己的競爭力,往往會使用一些不合理的營銷模式、甚至是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例如使用一些夸大的廣告,或者是不真實,容易讓人誤解的宣傳手段使得消費者誤解或者誤導消費者。甚至還有些企業已經失去的社會道德,生產一些不合格的產品賣給消費者,這些都是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以上出現的這些情況都讓消費者不得不考慮自己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而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絕非是單方面的保護,而是全全面面的進行維護,讓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處于動態平衡中。所以就得要綜合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建立一個合理的定位,進一步使消費者的權利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二、消費者的概述

權利的定義是根據利益說來定的,也就是消費者在進行合理消費的時候可以依法享有法律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體現在消費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使自己在消費過程中的一些行為可以進行,或者終止。

三、消費者權利的提出與確定

美國早就在1962年的3月15日就提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了,到了1985年,聯合國才確定消費者有七項權利,而我國則制定了九項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分別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接受教育權。

四、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在消費工程中享有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商品或者是選擇自己覺得滿意的服務,不但如此,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自己喜歡或者是信得過的經營者進行合作。在消費過程中可以決定有權可以就不同的經營者進行比較,來決定自己的選擇。

(一)公平交易權

在平時的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是享有公平的交易權利。在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有權可以了解商品的真實信息,獲得質量的保證還有合理的價格,對于那些經營者強制消費者消費的行為,消費者絕對有權拒絕。

(二)求償權

求償權顧名思義就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過后受到人生或者財產的傷害時,可以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這對消費者的權利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至少可以讓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得到賠償。

(三)結社權

結社權就是消費者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組織消費者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為主成立一些合法的社會團體。這個權利是從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處于劣勢的地位而提出保障他們的權利出發的。

(四)接受教育權

接受教育權就是消費者可以依法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應該接受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自己對這方面的了解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為主。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我國是一個各民族團結平等的國家,所以在消費的時候也要做到平等的對待各民族人民,在消費者消費的時候應該尊重消費者的民族風俗習慣。

(六)監督權

監督權是消費者除了在消費過程中,還有在平時也可以對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發現有不合理的行為或者現象時可以進行舉報或者控告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五、消費者權利定位經濟法屬性的意義

(一)完善行政法目標

在行政法生產背景方面,行政法是控制政府職能的擴張,是為了預防政府過度干預經濟而進行設計的,這一制度的設定是完善市場的不足以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通過發揮經濟法的作用,不及可以不斷的完善市場的不足,而且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但是單單依靠行政法的改變是不行的,還必須得結合兩只手,分別是市場與國家,才可以更好的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得采用經濟法的手段。然而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很多時候還是采用經濟手段為主,因為在一些消費者權利受損以及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情況下都是采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的。在大多數人多的了解中行政法都是以“授權”、“維權”以及“控權”為主的,在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時候,很多時候都是通過控權來達到目的的。

(二)完善單純民事責任手段的局限

我們可以就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開瓶費”來解釋。從民法的角度出發,這是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在進行的平等交易,這是屬于他們之間的自由約定的合同條款,不是無效的合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果這是有效的合同,那將會在我們的生活中出現很多霸王條款,例如最低消費,不找零等現象的出現,這都是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的。因此要結合實際生活來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作者:賀民 單位:浙江圣文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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