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論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的法律義務,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俞金香 賈登勛 單位:蘭州大學經濟學院
我們認為,必須從人類本體原初角度出發,探索循環經濟對人類之存在價值,繼而對人類當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進行質疑,方能使循環經濟成為一種積極的人類追求。“人不可能脫離自身的利益而存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為中心”。極端的“自然中心論”被證明是站不住腳的。純粹的臭名昭著的“人類中心主義”因為“其實質是個人中心主義或人類沙文主義”[2]充滿著野蠻色彩而無法為我們接受。我們能夠認同的具備實質理性的“人類中心主義”必然是自尊(肯定人類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類以外其他生物)且經由道德權衡的。無需置疑的是,人類在事實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權。但是,人只是萬物之一種,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濫用這種特殊的主宰權利,而應該履行人類責任去關注、愛護更廣泛的生態系統分子。循環經濟承認理性的“人類中心論”,恰恰是基于對上述觀點的認同———人只能以人類為中心(人之為人)。但是,這種實然狀態的存在并不是承認人類的消費行為可以肆無忌憚,恰恰是人類的主人翁地位,才要求人類的消費行為必須要對其他非人成員和生態系統負責,這才是符合人類長遠、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類是生物系統中一個重要而特殊的角色,則人類對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尊重及對其負責任勢為必然。第一,這是人類對社會網狀結構中眾多“他人”的道德義務和對生生不息的后代人類的必須道德義務;第二,這是人類對生物界非人類成員的必須道德義務。因此,理性的人類中心論就構成了本文中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應該承擔法律義務的倫理學基礎。
消費正義論———從道德義務到法定義務對于當前全球資源枯竭、廢棄物過剩等最重要環境問題的產生,“消費主義”價值觀應該承擔最大份額的責任。“消費主義”價值觀從社會宏觀的經濟模式和個人微觀的價值追求兩個維度,支持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生產生活方式[3]。聯合國環境獎得主、美國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長萊斯特•布朗認為:“20世紀中葉兩種促進全球經濟演變的觀念逐漸出現,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以及有計劃地將用品廢棄掉。此兩種觀念在美國、在二戰后作為促進就業和經濟增長的途徑都被經濟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損耗的越快,經濟發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觀念的支配和主宰下,發達國家經濟領域內過度消費流行并成為時髦,并一度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消費正義的實質是“用人類整體理性反思人類消費行為,主張合理、正當、適度和可持續消費”[5],遵循消費行為的代內公正及代際公正原則。消費正義要求個體在消費行為中將個人利益結合社會利益進行考慮,從而實現生產、消費與生態保護的有機結合,并促進生產、消費、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及循環利用,最終達致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狀態。消費行為最初強調道德的自律性和倫理性,但是,當下社會中日益滑坡的消費道德水平使我們看到了忽視道德的他律性與法律性的不足。換言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應該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有可無的一廂情愿的選擇,也不應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個別消費者的個別偶爾行為,消費者行為應該是受法律明確約束的一種義務。在當前大量不良消費行為此起彼伏、生態環境危機日益嚴重的情形下,消費正義從道德義務到法定義務的有效轉化已成為必然應對。每個公民都是消費者,循環經濟符合我國最廣大人民的發展利益。我國憲法14條“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是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承擔法律義務的基本依據。2009年《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0條直接規定了公民的“合理消費”義務。雖然只是一條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但這是從基本法角度對于消費者法律義務的直接規定。另外,2009年熱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相較于原來的法律條文,在第5條4款增加了“國家鼓勵可持續消費,提倡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消費模式”之規定??梢钥吹?,消費正義從理論落實為實踐,從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在我國趨勢初顯。如果能夠將道德規范法律化,使消費者道德義務中的一部分轉化為法律義務,則可以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提供基本的法律準則與統一標準,法律調整手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發揮出來,與道德調整互有長短、相得益彰。
循環經濟背景下消費者行為的本質確認:生態化消費
在社會生活中,一個消費者時常以比較復雜的多重面孔出現,每張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為職能存在。對于經濟的發展,消費者的貢獻取決于其在經濟社會中的多重角色。事實上,無論是家庭成員、行政官員,還是販夫走卒,都是生態系統的一分子,并具有明顯的優于其他生物的行為職能,這是人類的本性。消費者行為始終處于生態環境中,與生態環境互為約束和影響。
(一)傳統經濟模式下消費者之人性假設:“理性”經濟人傳統經濟模式中的消費者行為是建立在“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基礎上之的。“理性”經濟人假設遵循如下命題:第一,自利的動機。經濟行為主體的動機與出發點只是追求個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經濟理性行為。經濟行為主體依據主體預期假設,通過有效手段了解相關信息,明確手段與目標間的邏輯關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經濟個體對于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場經濟無形之手的引導下會無意識增進社會利益,實現“小河水滿大河寬”,即利己同時利他。理論界對于“理性”經濟人假設曾有很多批評與不滿。批評主旨為:(1)純粹的個人利益至上不考慮利他因素,割裂人與社會間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個人行為模式;(2)經濟個體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行為不必然增進社會利益(因為經濟理性之個人性、功利性極有可能演變為反自然性),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實現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性。因此,在傳統經濟模式下,消費者的消費決策目標為整體預算約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過比較不同的商品(服務)組合,然后簡單選擇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這個決策過程是以不存在消費外部性為假定前提的,根本不考慮消費行為的外部性影響,尤其是忽視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聯系。所謂“理性”的消費者其實并不“理性”,以個人私利最大化為出發點,在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費觀影響下,買了就扔,扔了再買,多買多扔,嚴重污染生態環境。而如果在進行消費決策時將生態成本納入決策考量的范圍,“經濟理性”與“生態理性”同時給予考慮,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p#分頁標題#e#
(二)循環經濟背景下消費行為的本質確認:生態化消費消費行為直接關系到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進程。產品從賣到買,之后就直接處于消費者的實際掌控下。一個13億人口的消費者群體,以什么方式對其掌控下的產品進行使用和處置,對于資源的回收、再利用及節約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實現工業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對于資源能源的巨大需求,消費行為的生態影響呈現出壓縮性后果。所以,中國發展循環經濟不僅會受益于自身,更是對于世界的巨大貢獻。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社會實現生態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循環經濟是以消費者能夠做到節能減排、對資源再利用和循環使用,使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污染最小化為假設前提的。循環經濟背景下消費行為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建立在“生態經濟人”假設基礎之上。“生態理性”與“經濟理性”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非此即彼。“經濟理性”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生態理性”提倡整體利益的觀照,循環經濟中人(消費者)的經濟活動是在追求福利改善的同時又滿足生態友好、資源節約的要求,是兼顧經濟性與生態性的統一,因此其人性假設可以界定為“生態經濟人”。第二,受制于整體預算約束與生態環境約束雙重條件,消費行為的決策目標開始多元化,消費者對于消費效用的追求不再只是單一的效益最大化,而是會考慮到消費行為所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是否會減少總體效用[6]。第三,受消費的外部性影響,原有預算約束下的實際效用會發生一定改變。此時,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法律的介入,可以實現整體預算約束與生態環境約束的相互條件性轉化。第四,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的發展主要體現在消費活動中對于生態因素的考量上。由于這種生態偏好導致效用函數發生變化,在預算約束并不因生態環境約束發生變化的情形下,事實上消費者仍然會考慮自身對生態效用的追求,改變消費決策或者減少不適合的消費活動,以追尋符合生態偏好的消費方式。因此,以“生態經濟人”為消費者之人性假設,可以對于循環經濟背景下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解釋:循環經濟———“生態經濟人”(消費者)———“生態化消費(消費行為本質)”。生態化消費是可持續的消費模式,是指消費的服務與產品在能夠滿足人類自身需要及生活質量的同時,消耗自然資源的量盡可能少,在其生命周期內產生出的污染物盡可能少。相較于傳統的消費觀,生態化消費是一種全新的消費理念,它把人類消費行為納入生態系統中,并使之受生態系統的約束,使人類消費行為與生態系統實現協調統一。改變以往消費主義肆無忌憚的消費方式、重建新的消費模式的需求,催生了消費者的生態化消費模式。消費行為與循環經濟發展的直接關聯,即體現在循環經濟背景下的消費行為中。生態化消費理當成為人類(消費者整體)主動積極的終極追求而非被動應對的權宜之計。
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的法律義務的確立
消費決定生產,消費者的偏好決定著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類型及規模等。消費者由于消費了商品,因而也相應地消耗了能源和資源,從這個角度說,消費者是能源和資源的最終受益者[7]。消費者在產品交付后的使用與處置決策更是影響著生產者的行為。所以,消費行為無論是起點還是終點,只要堅持循環經濟原則,都可以促進生產者生產方式的改變、產品設計理念的更新、產品類型及構造的改進等。循環經濟背景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應只是純粹的私事,還應最大限度考量社會利益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在依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同時,從消費者權益結構的對等符合邏輯自洽性角度出發,立法確立消費者的義務業已成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節約型社會的必然需求。從已有的立法實踐來看,消費者參與循環經濟法律義務的確立主要應包括如下方面。
(一)以生態消費為主要內容的適度消費義務循環經濟模式下的消費方式應該是適度消費,盡量縮小生態足跡,減少對于生態的不利影響。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來看,適度消費的涵義包括:消費商品和服務的品質是生態型的,數量和標準是合理適度的。其中,生態消費是適度消費的主體,是其本質,而合理消費則是適度消費的數量表現。適度消費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高度契合性,其作用機理是生態消費的涓滴效應和適度消費的外部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國以憲法規定為基本依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節約能源法、水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許多法律對于消費行為的生態性已經有一些直接或間接的法律規制。但是,整體而言,現有的法律對于消費者適度消費義務的規定零零星星,若有若無,條款間缺乏協調一致、邏輯性及系統性嚴重不足;同時很多規定也缺乏適用上的針對性。筆者認為,由于消保法是最為我國消費者熟知的法律,在該法中對于消費者的適度消費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強調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效應。“消費者并非總是在技術、金錢、商品和巨型公司面前毫無抵擋、防御和反抗力量的被動的受害者,他至少有時是主動的、反抗和改變環境的能動者”[8]。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中可以抽象地規定消費者的適度消費義務,在分則中則進行具體化,比如可以規定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應優先選購“清潔”及“3R”產品的義務、消費者對于過度包裝的產品的檢舉義務、消費者拒絕使用一次性制品(如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具等)的義務、監督生產企業為自己產品的生命周期負責的義務、監管“循環回收基金”的使用情況的義務等及消費者違反上述義務所對應的責任。另外,從法制系統性角度出發,還需要對《循環經濟促進法》進一步完善,確定個人排污權交易制度及規定違規排污罰款等使消費者承擔循環經濟不法責任。國家還應健全能效標識、環境標志等產品生態標識制度,引導消費者的生態選購。事實上,生態需要是生態消費的動力,也是人類的直接本能。任何人對于美好、和諧的生態環境都有著天然向往。適度消費因而本質上具有正義性??傊环N“充足”的態度必須來代替“更多”的態度。
(二)循環消費義務在傳統的消費觀下,消費者以其對商品的擁有量來衡量個體富裕的程度,其結果必然導致多生產、多購買、多廢棄現象的發生。在循環經濟背景下,生產者關注的不是如何推銷產品、推銷出多少商品,而是如何提供服務及提供什么樣的服務,比如生產電燈泡的企業是提供照明服務而非銷售燈泡。與此適應,消費者其實根本無需直接擁有物品所有權,只需接受滿足其需求的服務并支付服務費用即可。因此,此種理念有利于服務提供者(即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協調,更有利于資源的更充分有效的綜合利用和“循環消費”目標的實現。循環消費反對“用過即扔”,反對名目繁多的一次性用品的存在,反對資源的大量耗費,是對一次性消費方式的消解,對服務經濟理念的貫徹。循環消費義務的法律確立,要求消費者對使用后的物品進行最大限度的回收,通過再利用,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具有增長屬性的社會經濟系統與具有穩定屬性的生態系統之間的矛盾,實現社會經濟良性和諧發展。在這方面,日本、歐盟、美國等已經有大量明確的立法例可供參考。#p#分頁標題#e#
(三)妥善處置消費廢棄物的義務消費廢棄物,即生活垃圾。“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對于消費者應該同樣適用。消費者理當通過支付價格為廢棄物的生態不利影響承擔經濟責任,消費者應負有妥善處置消費廢棄物的義務。表現在法律規范中,就是要求消費者對自己的消費廢棄物進行分類歸整、定點交付、送回回收場所及付費處理。因為如果消費者任意胡亂丟棄電子電器垃圾、過期藥物醫療器具、廢舊燈泡燈管等,則令生產企業與回收企業都無法收集到足夠數量的廢棄物進行循環利用。長此以往,即使再健全良好的垃圾回收系統,也會遭到嚴重破壞,無法實現“循環”目的。目前國際上有許多對公眾垃圾的分類收集等問題的立法例,有通過收費方式(按照傾倒垃圾數量)進行刺激的規定,如日本。有通過處以高額罰款的方法懲戒丟棄垃圾的違規者的規定,如美國。更多的國家則采用了獎勵的辦法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到垃圾的回收利用中,如瑞典。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則主要采用鼓勵性和提倡性規范鼓勵消費者為發展循環經濟做出努力。實踐中,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采取向組織、家庭及個體收取垃圾處理費的方式,這明顯是要求消費者承擔妥善處置消費廢棄物義務的一種積極體現。這些費用是消費者為自己的消費廢棄物買單,用于支付給垃圾處理機構,以用于垃圾處理費及垃圾處理機構的運營費。而對違法排污的,則對其進行適當罰款。鼓勵和懲罰在法律上都得到明確體現,綜合應用,才能使消費者妥善處置消費廢棄物。當然,應該注意到,雖然目前我國經濟有了極大的發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大部分消費者消費能力不足,消費的是低端產品,而往往不易妥善處置的污染物恰恰都是低端產品。這部分消費廢棄物的處置責任不應該由消費者承擔,應該由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