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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論文范文1
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必要性構建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所適用的一種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與普通的簡易程序相比,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比傳統的簡易程序更加簡便的訴訟程序。就性質上而言,它仍然屬于法院的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但對其當事人來說,也許簡易程序的時間和費用仍然是他所遠遠不能夠承受的。因此當今許多國家在司法改革中所確立的新理念基礎上的小額訴訟程序正是適應了這一需要。其程序的簡易體現在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如文書多采用表格的形式,開庭時間可以是休息日,判決結果通常只做說明而不說明理由等。不僅分流的民事案件,減輕了法院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實現了司法的大眾化?!巴ㄟ^簡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國民能夠得到具體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務,使當事者和國家完全能夠消化提訟和進行審判的成本?!?/p>
其次,審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如在審理中可以不適用嚴格的證據制度,法官可以更為主動的介入訴訟,使當事人雙方的對抗受到一定的限制,旨在通過法官職權指揮和職權裁量來縮短訴訟周期以促進做成簡速裁判,以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
再次,支持當事人本人訴訟以及注重調解。小額訴訟程序一般對當事人聘請律師持消極態度,由于審判多是以普通民眾可以接受的簡便方式進行,當事人不依靠律師同意可以進行。其一般采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判中通過談話方式使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和解。
二、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貫徹,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化和多元化,民事糾紛尤其是小額糾紛迅速增加,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漸凸顯。我國當前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訴訟程序機制已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對司法的期待。怎樣才能在完善訴訟程序的同時兼顧公正與效率,從而在現有的司法資源條件下,保障每一個普通公民都能夠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一個努力的方向。可以說,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逐步形成共識,科學地建立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非常的有必要。
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活動應遵循的基本理念,也是民事訴訟的兩大基本的價值。公正的實現要有嚴格詳密的程序保障,這可能使訴訟的效率受到一定的損害,而效率價值要求訴訟程序簡易、迅速和靈活,這可能影響到訴訟的公正。小額糾紛因為爭議金額小,所以當事人通常期待國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他們會認為得不償失而放棄司法救濟。正如棚瀨孝雄所指出的,“在討論審判應有的作用時不能無視成本問題。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2]首先,小額訴訟是國家提供的一種廉價司法救濟的途徑。它的設立,一方面為普通人接近和使用訴訟制度提供了機會,減少了人民尋求司法解救的困難,使得他們不至于因花費過大而不得不放棄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不致因訴訟的過多而導致大量司法資源的消耗。其次,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是提高人們法律意識乃至整個國家的法制水平的重要途徑。檢視審判實踐我國鮮有幾元、十幾元、數十元、上百元、數百元的糾紛涉訟,事實上這類微型糾紛遍布各個時空和領域,難以數計,當事人卻很少慮及利用法律手段維權,固然與傳統文化積淀中的厭訟心理有關,恐怕更多的是與我國虧欠一種適合微小糾紛口味的程序解決機制有關。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想使法制在一個社會中生根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人們難以將訴訟制度、司法制度當成生活的一部分,即小額事件的解決直接決定人們信任司法與否的關鍵。這種現象在無形中對人們的守法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健全造成了負面的影響。很多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后難以利用現有的訴訟制度,所謂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的事情也屢屢發生。權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濟,人們的法律意識會由此變得更加的淡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這種狀況,使得人們自覺的運用法律規范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并約束自己的行為。
三、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
首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什么事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這是設計該制度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一般來說,既然是適用的小額訴訟程序,其訴訟標的應該是很小的,但具體小到什么程度,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考慮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發展不平衡,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適用范圍金額標準決不能搞“一刀切”,因此,將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的標的金額確定為5000元以下是適宜的。具體額度由各高院自行確定。為了避免小額訴訟程序為一些公司、企業濫用,失去其親、近民眾的目的,應限制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內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次數。
其次,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1)為了加快小額程序的簡速,也為了方便當事人的運用,將訴狀表格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預先擬定訴狀的例稿,供當事人在的時候填寫。
(2)可以適當的放寬開庭的時間。因為很多的民眾的日間時間一般都是上班時間,如果法院限于在日間或非休息日開庭的話,當事人則沒辦法按時到法院為訴訟行為,這也與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3)可以講調查證據的程序省略。在通常的訴訟程序中,訴訟之所以曠日持久的很大的一個原因就在于調查證據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利益。為了節省法院和當事人的時間及費用,很多國家都不同程度的規定了證據調查程序的省略。如我國的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小額程序中,“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的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者?!边@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隨著小額訴訟程序理論的不斷完善以及實踐中事實上出現的小額訴訟的嘗試,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指日可待,其在成本效率方面顯而易見的優點,必將使其在我國小額民事糾紛的解決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458.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2
1.工程概況:濟德路七合同段地處濟南市西北部,北接黃河二橋,西接濟泰路,東接繞城路通向濟青路,合同段內設有互通式立交l處,分離立交橋1處,中橋3座,小橋3座,箱通1道,涵洞19道;工程于1997年1月18日開工,1999年7月6日竣工。濟南繞城高速公路A合同設計有互通式立交l處,小橋l座,分離立交橋6處,箱通2道,圓管涵2道;工程于1998年1月28日開工,1999年9月30竣工,七合同、A標段全長10.78公里,共有路基填方l64.7萬立方米,瀝青路面l393.8千平方米,砌石防護78838立方米,總造價為22980萬元。兩合同段路基為高填土路段,多數跨越漁塘、稻田,地形條件復雜,設計中地基已采取砂樁、粉噴樁及拋石擠淤處理,但部分地段仍不能滿足要求,我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工地實際情況,積極的向上級有關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且多數被采用,工程質量得到了保證,工程進度明顯加快,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引起工程造價增加。為做到既保證工程質量,又能維護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利益,我部實事求是地分別向業主和保險公司提出各項索賠,經過大量的索賠工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方法。
2.工程索賠原則:
2.1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關規定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中應包含索賠樁號(結構物名稱)、索賠事由及依據、事件發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損失,無須附有詳細的計算資料和證明。這樣,使監理工程師通過意向書就可以把整個事件的起因、地點及索賠方向有大致了解。
2.2索賠意向書遞交監理工程師后應經主管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必要時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及現場監理工程師、主管監理工程師要一起到現場核對。
2.3索賠意向書送交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要及時收集證據,收集的證據要確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費用和工期索賠應附有現場工程監理工程師認可的記錄和計算資料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3.索賠的具體操作步驟:
3.1當索賠事件發生后,及時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濟德路、繞城路規定的時限為2l天)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書,意向書應根據合同要求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1.1索賠項目種類及起止日期計算方法:
a.延期發出圖紙引起的索賠:當接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之內,施工單位有權得到免費由業主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全部圖紙、技術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并且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師送達的圖紙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如果在28天之內未收到監理工程師送達的圖紙及其相關資料,作為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提出索賠申請,接中標通知書后的第29天為索賠起算日,收到圖紙及相關資料的日期為索賠結束日。由于為施工前準備階段,該類項目一般只進行工期索賠,相應施工機械進場,達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詳細圖紙不能進行施工時應進行機械停滯費[機械臺班停滯費=(機械折舊費+經常維修費)×50%]用索賠。
b.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損失索賠及工期索賠;業主一般對在建項目進行投保,故由惡劣天氣影響造成的工程損失可向保險機構申請損失費用,在建項目未投保時,應根據合同條款及時進行索賠;該類索賠計算方法:在惡劣氣候條件開始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惡劣氣候條件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l3日-18日濟南市驟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橋承臺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墊層受災,我部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損失費用。
c.工程變更導致的索賠:分為工程施工項目已進行施工又進行變更、工程施工項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數量變化等;計算方法:施工單位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工程變更指令或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日期為起算日,變更工程完成日為索賠結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預見引起的索賠:由于在工程投標時圖紙不全,有些項目承包商無法作正確計算,如地質情況,軟基處理等,該類項目一般索賠工程數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藝、新設備等。計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預見的情況開始出現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終止日為索賠結束日。
e.由外部環境而引起的索賠:屬業主原因,由于外部環境影響(如征地拆遷、施工條件、用地的出入權和使用權等)而引起的索賠。根據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計劃影響的第一天為起算日。經業主協調或外部環境影響自行消失日為索賠事件結束日。該類項目一般進行工期及工程機械停滯費用索賠.
f.監理工程師指令導致的索賠:以收到監理工程師書面指令時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項工作的日期為索賠事件結束日。
g.其他原因導致的施工單位的索賠,視具體情況確定起算和結束日期。
3.2同期記錄:
a.索賠意向書提交后,就應從索賠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賠事件結束日止,要認真做好同期記錄,每天均應有記錄,又有現場監理工程人員的簽字;索賠事件造成現場損失時,還應做好現場照片、錄象資料的完整性,且粘貼打印說明后請監理工程師簽字。否則在理賠時難以成為有利證據。
b.同期記錄的內容有:事件發生時及過程中現場實際狀況、導致現場人員、設備的閑置清單;對工期的延誤;對工程的損害程度;導致費用增加的項目及所用的人員、機械、材料數量、有效票據等。
3.3詳細情況報告:在索賠事件的進行過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長時間,或視具體情況由監理工程師而定),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事件的階段性詳細情況報告,說明索賠事件目前的損失款額影響程度及費用索賠的依據。同時將詳細情況報告抄送、抄報相關單位。.4最終索賠報告:
3.4.1當索賠事件所造成的影響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索賠詳細報告,并同時抄送、抄報相關單位。
3.4.2最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單位的正規性文件。
b.索賠申請表:填寫索賠項目、依據、證明文件、索賠金額和日期。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賠項目一般包括工程變更引起費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關系影響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機械、人員停滯,相應工期及費用增加等。索賠依據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術規范、施工圖紙、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業主對施工單位施工進度計劃的批復、業主下達的變更圖紙、變更令及大型工程項目技術方案的修改等。索賠證明文件包括業主下達的各項往來文件及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收集到的各項有利證據,施工單位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只對存在的問題向上級主管單位進行口頭匯報或只填寫索賠意向書而不注重證據的收集,故業主使很多本來對施工單位有利的索賠項目不進行最終批復。索賠金額及工期的計算一般參照承包單位與業主簽訂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預算定額、定額編制辦法、機械臺班單價,地方下達的定額補充編制辦法及業主、總監下達的有關文件。
c.批復的索賠意向書。
d.編制說明:索賠事件的起因、經過和結束的詳細描述。
e.附件:與本項費用或工期索賠有關的各種往來文件,包括施工單位發出的與工期和費用索賠有關的證明材料及詳細計算資料。
4.索賠的管理:
4.1由于索賠引起費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為上級主管單位復查對象,為真實、準確反映索賠情況,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索賠臺帳或檔案。
4.2索賠臺帳應反映索賠發生的原因、索賠發生的時間,索賠意向提交時間,索賠結束時間,索賠申請工期和金額,監理工程師審核結果,業主審批結果等內容。
4.3對合同工期內發生的每筆索賠均應及時登記。工程完工時應形成一冊完整的臺帳,作為工程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5.索賠存在的誤區:可以說索賠是對施工單位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單位在索賠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賠過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誤區,歸納起來,大致可分以下幾點:
5.1當索賠事件發生時,有些施工單位考慮與業主、監理單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對索賠工作意識不到位,對可提可不提的索賠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員對技術規范文件及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往來文件理解不深刻,對實際存在的索賠項目無充分理由。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各國規定不一,而且歷史上也經過了由寬到窄的演變過程。從各國法律的規定來看,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為寬泛,共有四種: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來還有失蹤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蹤法》宣布取消。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三是排除各種債權人的公示催告。四是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此外,在《關于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的法律》中還規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所謂票據,是指發票人(出票人)依票據法簽發的,約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在票載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有價證券。依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標間地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又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根據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匯票中,出票人與付款人都簽發該匯票的銀行,出票銀行一般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額。商業匯票則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與銀行匯票不同,商業匯票必須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即為承兌人。商業匯票的使用主體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潛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這是本票與匯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處。根據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銀行本票是指銀行簽發的本票,商業本票是指銀行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簽發的本票。我票據法所規定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不承認商業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微波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即僅限于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將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和普通支票。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115條的規定,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支票為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帳”字樣的支票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匯票、本票和支票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匯票和支票是委托式的票據,其基本當事人包括三方,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是允諾式的票據,其當事人只有兩方,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的。就匯票和支票二者的區別來說,支票的付款人僅限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而匯票的付款人則不以此為限;支票都是即期的,即都是見票即付的票據,而匯票則有限期和遠期之分。
票據在發生被盜、遺失和滅失時,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的規定,其范圍僅限于“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所謂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其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的背書轉讓,則是指持票人以背書方式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那么,哪些票據可以背書轉讓呢?對此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界定:
1、從理論上講,無記名票據無須背書,僅以直接交付即發生轉讓票據的效果,記名票據和指示票據則應當以背書方式轉讓。因此,無記名票據喪失,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
2、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2條、第24條、第76條的規定,在我國,僅承認記名匯票和記名本票,而不承認無記名式和指示式的匯票和本票。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有例外規定,匯票和本票是可以背書轉讓的。對于支票,根據《票據法》第85條、第87條的規定,則包括記名支票和無記名支票。記名支票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條件下可以背書轉讓;而對于無記名支票,在沒有依法補記收款人名稱之前,不得背書轉讓。
3、《票據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對票據的背書轉讓問題作出了某些限制。包括:(1)根據《票據法》第27條,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2)根據《票據法》第36條和第81條、第94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3)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27條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不過,這一規定并非適當,因為它與《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后者并沒有作出這種強制性的限制;而且,該條款所作的限制大大干預了市場經濟中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票據法的一般原理相違背。
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從國外情況看,可以公示催告的事項,除了票據外,還包括其他有價證券,如指示證券、抵押證券、提單、倉單、股票、載貨證券、保險單等。這些證券目前在國內大多數是禁止公示催告的。但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針對我國的實體法制度不健全、不發達的現狀而特意設置了一項彈性規定,指出對于其他事項,如有關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示催告。這一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技術意義,即它可以適應以后經濟發展的需要,允許其他法律在必要時可以增加使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事項,從而為擴大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增強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留有余地。因此,其他事項是否可以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請公示催告,取決于有關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
目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包括下述兩類:
1、記名股票喪失時的公示催告
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第1款規定:“記名股票,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只有喪失記名股票時,才可以申請公示催告,而對于無記名股票,即使發生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情況時,也不能依公示催告程序申請公示催告。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4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選擇權;理論基礎;價值
一、民事程序選擇權的范圍
1.選擇糾紛解決機制
各國普遍設立了各種類型的糾紛解決機制來滿足社會大眾的現實需求。糾紛發生后,爭議雙方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至于選擇何者則取決于爭議者實際需要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基本要求,糾紛當事人可以比較各自的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決定選用仲裁程序、非訟化程序或訴訟程序來實現糾紛的解決。
2.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屬于比較常見的民事程序選擇權。在訴訟法理論上,這種管轄又稱為合意管轄。從各國的規定看,這類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糾紛案件。對于合意管轄的適用,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須具備下列要件:(1)當事人之間有書面協議;(2)當事人的協議不得違反公序良俗;(3)原則上,當事人合意管轄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3.選擇糾紛解決程序
就糾紛解決程序的選擇權而言,其中最為常見的是當事人合意選擇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各國民事訴訟法都普遍有類似的規定。普通程序是最為慣用的民事審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規范完整,對于小額訴訟、簡單案件仍然顯得有些奢侈。從訴訟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簡易程序是一種節約成本、快速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當事人基于程序選擇權,合意選擇簡易程序審理實現了既可以實現實體利益,又可以兼顧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點上選擇優化的解決方式。
二、程序選擇權的理論基礎
1.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哲學之維
在哲學世界,主體、意志、自由都是哲學家展開縝密思辨與理論闡釋的重要先決條件。研究法律當然也必須從主體、意志與自由等哲學概念出發。黑格爾在這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他在其《法哲學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來說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規定性?!焙诟駹栒軐W思想的一條主線就是意志自由、主體自由。黑格爾闡發了一條基本原則,即所謂的“主觀自由的原則”,或者說法的主體性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主體的自我意識、個人特殊性、自由、獨立自主和能動性等含義。
2.民事程序選擇權的法理之基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憲法,大部分國家均在憲法中肯定了公民主體地位。公民因此享有了憲法所明文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如生存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等。具體部門法則是通過具體規定來細化和落實憲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諸項基本權利的實現。比如民事訴訟法,詳盡規定了保障訴訟權利和救濟的程序、規則與步驟,既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細化,又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的諸項基本權利,肯定了公民的主體地位,毫無疑問,公民是法的主體。就訴訟權利而言,公民的法主體性直接表現為“程序主體性原則”。這一原則是立法者從事立法活動,法官適用現行法以及程序關系人(包括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時,均須遵循的原則。根據程序主體性原則,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進入到訴訟活動中,對程序的啟動、行進、變更與終結具有話語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與法官必須承認當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地位,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實現,不得任意剝奪與阻卻其權利的行使,更不得將之視為審判的客體,對其訴訟權利與利益進行任意的處分?!耙嗉?,就關涉該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糾紛解決程序,應當從實質上保障其有參與該程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序基本權;并且,在裁判做出以前,應保障該利害關系人能夠適時、適式提出資料、陳述意見或者進行辯論的機會。在未被賦予這種機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事實及證據,均不能成為法院裁判的基礎?!?/p>
承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必然要求立法者與執法者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和意志。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權原則,是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訴訟領域內的運用,它的理論根據和價值前提就是對當事人人格和意志的尊重。從根基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內首先體現為處分原則,學者們普遍認為處分原則是由私權自治原則演變而來的。貫徹處分原則,就是便利和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處分權。而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的滲透決定了當事人對自身權利進行處分的自由。賦予當事人民事程序選擇權亦是應有之義。因為,選擇權是最原始的意思自治、最基本的處分。便利和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程序選擇權就是保護當事人對民事糾紛的處分權,就是貫徹處分原則,也就是保護當事人的為憲法所保護的財產權和自由權。因此,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法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程序的權利和自由。
三、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價值
民事程序選擇權問題日益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關注,除了因為民事程序選擇權能夠切實反映了當事人主體性因素之外,還說明了民事程序選擇權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1.滿足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需求
民事程序選擇理念的意義在于,應當設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并賦予當事人根據自身需要而在諸種機制中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在訴訟程序內部也應設置繁簡有別的程序制度,以供當事人自主選擇利用,從而避免程序利用上的“強制消費”。司法程序變得愈發人性化,便于人們接近正義。如設置解決小額案件的簡易程序,可以滿足小額、簡易糾紛當事人對效率的優先追求。設置普通程序可以滿足當事人對慎重裁判和實體利益的精確追求。設置非訟程序可以滿足非訟事件的處理需求。賦予當事人依據不同類型紛爭選擇不同程序的權利,讓當事人在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間做出權衡,可避免當事人因追求實體利益而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畢竟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都是糾紛當事人所追求的。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作何種抉擇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判斷。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是提供機會,但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當事人做出強制性選擇。
2.減少磨損,增進訴訟效益
除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價值,訴訟效益也是近現代司法的基本價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效益原本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進入法學領域,在西方法理學中得到重要發展。效益,無論是在經濟學領域,還是在法學領域,所反映的都是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經濟學家認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一種促進或助長自愿性和協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偏愛。法學家貝卡利亞曾指出訴訟本身應該在最可能短的時間內結束,訴訟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臺灣學者認為,“訴訟法上,不問民事或刑事,有關迅速裁判之課題皆不可忽視?!蔽覈鴮W者也指出,民事訴訟的效益的實現是通過尋找最科學的途徑,以最少的人、財、物力,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于公平、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愿望。
3.消除不滿,提高判決的公信力
判決書的法律效力與其說來自于國家權力并以之為堅強后盾,不如說來自于其自身內容的令人信服和裁判過程的公正無私。裁判結果做出之后并不代表糾紛就能真正圓滿解決,問題的癥結還在于程序。程序公正性的實質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證裁決的客觀正確。在一般情況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夠產生更公正的結果。”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法官對許多案件往往都會做出“非黑即白”(allornothing)的判決,換句話說,不管法官怎樣進行裁判(即使依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承擔一定的責任),當事人也會覺得判決決定了糾紛雙方的輸贏。勝者自然得意無話可說,然而,輸了官司的一方當事人常常都會抱怨法院判決不公平,以致產生抵觸、敵對情緒。
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讓當事人親自參與糾紛解決的過程。比如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一旦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做出了選擇,選定了某些規則,那么,法官根據此項規則得出的處理結果即便與當事人當初的期望并不相符,當事人自然也心服口服,無話可說。民事程序選擇權還給當事人提供了一個較好的機會,能夠讓他們與法官就程序的運用進行對話,充分交流想法與意見。在公正的程序之中,當事人的主張或異議都可以得到充分表達,互相競爭的各種層次上的價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綜合考慮和權衡,其結果,不滿就被過程吸收了,相比較而言一種最完善的解釋和判斷被最終采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程序才成為了吸納不滿,消解矛盾的減壓閥,判決的結果才能具有信服力,為當事人所接納。經由民事程序選擇權,法院的判決獲得了當事人的事先認可,從而為判決的執行掃除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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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研究論文范文5
(一)內部行政程序在我國的存在現狀在有法的效力層級上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主要有以下四類法律文件規定:第一類,借由行政組織法性質的相關法律給予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章14個條文中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有6個,《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5個條文中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有11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33個條文中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有9個。第二類,借由公務員法給予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107個條文中規定內部程序的有34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第六章共用13個條文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第三類,借由監督法給予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五章專門用15個條文規定監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章專門用16個條文規定監察程序。第四類,借由程序法規定,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以,有關內部程序是規定在地方性的行政程序規定中,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178個條文中涉及內部行政程序的就有43條,《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139個條文中涉及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的有41條。其他行為法法律文件基于實際需要也會少量輔助規定,例如處罰法、許可法、強制執行法等。至于不具有法的形式效力淵源上的各級各類規范性文件中,有關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的文件數則是海量。涉及內部程序制度類型更是多種多樣,就筆者查閱過的有關內部行政程序規定有,第一類為適用隸屬關系的:命令程序、指導程序、建議程序、審核程序、批準程序、決定程序、交辦程序、請示程序、報告程序、授權程序、考核程序、備案程序、監督程序、追責程序等;第二類為適用非隸屬關系的:協商程序、協助程序、轉辦程序、委托程序、權限爭議解決程序等;第三類為保障性程序:主體資格認定程序、回避程序、行政記錄制度、程序行為效力阻截制度、期限制度等。
(二)內部行政程序現行規定的實例分析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各級各類規范文本數量不可勝數,逐一分析幾無可能。故筆者試以代表組織法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為樣本,以行政程序構成要素系統論為分析依據,在分析該法規定的內部程序制度基礎上,歸納并回應現行內部行政程序存在的問題。行政法學界主流的認識是,“行政程序就是行政行為的步驟、順序、時間、方式要素構成的行為過程”。這就是標準的“四要素說”。構成行政程序的四要素是彼此聯系,相互作用的一個能動性系統,通過整體的能動性系統來實現程序的核心功能,“程序的公正性的實質是排除恣意因素,”。任何一個子系統發生變化,必將影響整個系統的變化。變化可能是量變,也可能是質變。為積極發揮程序系統的正向功能,反規避的程序保障性制度設定也就必不可少。1.步驟是“行政行為的構成‘元素’,是組成行政程序過程的環節”。行政程序正是在這一個又一個的步驟組成中存在的,也就是這一個又一個的步驟聯系中成為一個過程和流程的”[6]。環節即為步驟,指向是將行政行為作為過程的分解,例如一個處罰行為可被分解四個環節:取證、聽取意見或聽證、決定,告知,這里的取證或決定即作為處罰行行為這一行為過程的環節。仔細觀察,這里的環節或曰步驟依然可以再細分,例如,就取證而言,就有表明身份、調查、核實等更為細化的環節。一個步驟到底要細密化到什么程度才能既保障行政權力行使的基本公正性又不損害行政的必要效率?這就對程序的步驟提出一個嚴肅的命題。步驟的細密化程度,既受人類認識能力的限制又受認識需要的制約,就其客觀存在而言是無窮盡的。就法律意義而言,步驟的細密度實質上是授予于程序內裁量權的自由度,在這意義上講,細化的程度取決于程序制定者的法律價值取向。但有一點是可明確的,“絕對的裁量就像腐敗一樣,標志著自由終結的開始”。2.方式“指實施和完成某一行為的方法及行為的結果是以書面的方式還是以口頭的方式作出等”。在這個定義中,行為結果的呈現是以書面的、口頭的、電子化的又或是公開的、秘密的,總之要有一種外在呈現方式,即便是秘密的,至少也要有一個人知曉。故是不難理解的;但是對行為的方法及其外現的把握就不那么容易確信。集體討論決定、領導個人決定、個人審批等,是不是屬于這里的行為方法,如果屬于,則與步驟之間區別何在?為解決這個難題,筆者試著借用運動和靜止的辯證關系給出解答:步驟是在程序運動中考察運動過程中的環節;方式是在相對靜止下描述的環節外化形式。方式的形式意義指向的是步驟的外在表現形式。其功能性意義在于,經過該步驟可被驗證。步驟的細密度必定有相應的方式表現,兩者不可分離。方式的公開性也就必然體現程序的透明度。3.時間要素指向的是期限,擴大點還包括時效。程序是行為的程序,任何一個行為必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客觀上,程序和時間不可分離,但允許人們基于不同的認識需要而隱去時間因素。例如:批準需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8個工作日就是期限;8個工作日未作答復則為默示否決,這就是時效。時間要素的意義,首要在于促進行政權行使的效率。故對時間要素的理解不存爭議。4.順序意指若干步驟之間于時間上的先后關系,此步驟在先,彼步驟在后。理解上,順序本身是明確的,順序的要旨是促成程序構成的科學、理性。在完成對行政程序構成因素系統的界定基礎上,將這一分析工具運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規定的內部行政程序制度,試著歸納出內部行政程序有關規定本身的缺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共33個條文,其中涉及內部程序的規定有9個條文,分別為:第9條規定審核程序、批準程序、備案程序;第10條規定協商程序、決定程序、爭議解決程序;第13條規定審批程序;第16條規定審核程序、批準程序;第18條規定審批程序;第21條規定監督程序;第22條規定處理程序;第23條規定上報程序;第26條規定處分程序。從對內部程序的步驟和方式的規定看,所有的程序步驟規定都只是停留在那么一個“概念”上,而沒有從方式上進一步給予明確。事實上,對內部程序規定做這樣的“技術處理”幾乎是所有涉及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的慣用方法。為保證分析的有效性和普遍適用性,可以于該法規定中任取一程序制度進行系統化的分析,但為了直觀的需要,暫取樣該法第9條規定中規定的審核程序。何謂審核?審核是指“即審查、核實申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首先,就步驟而言,該條文規定“……由本級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審核由2個步驟構成,分別為:申請的提出、審查核實。其次,就方式看,該條規定實在看不出審核的外在方式。再次,就順序看,提案在前審核在后。最后,就時間看,未有明確期限規定,是一天或是十年八年未知。但不是說審核沒有時間,有審核行為就必有時間,哪怕就是一瞬間,不影響時間所指的期限存在。以程序構成要素系統論綜合分析:①步驟的細密化程度依賴于可見的方式判斷。該條規定的方式就“大有文章”,到底是以什么方式?實踐操作理性告訴人們,審核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初審,也稱之為形式審,即書面審查文字材料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定標準條件即可;二是實質審,實質審需要全面調查核實書面材料信息的真偽,以達到審核人理性經驗上的確信標準。不同的審核方式,其外化并能為人所感知的客觀存在是不一樣的。由前文論述可知,方式是步驟的外化表現形式,意義在于可驗證性,可證明性。它能有效的限制恣意的產生,指向裁量權的限縮。沒有方式的明確規定,“含糊的、概括的或是模棱兩可的制定法引發了自由裁量權?!逼浜蠊簿筒谎远鳎白杂刹昧繖鄾]有任何實際限制的現代政府的力量將變成一頭怪物?!边@里的審核方式可能只是最為膚淺的簽字和蓋章。內部程序規范行政權力公正、合理運行的核心功能散失殆盡。②順序是合理的,先提案后審核,而非相反規定。③時間上,沒有明確的審核期限規定,雖然從行為邏輯上可以判斷,判斷點在于是否報上級政府的批準。讓筆者驚嘆的是,不僅是該條沒有明定審核程序的期限,而是整部法律文件不見期限規定。無期限,效率不可知,裁量權幾乎絕對。④程序的保障性制度規定缺失。孤立地的考慮單個具體制度,這樣的判斷很多時候是不公允的。但就整部規定內部行政程序的文件而言,這樣的制度裝置是不可或缺的。更需特別指出的是:有關編制的審核,事關行政權、人事權、財權的配置,涉及巨大利益的分配。但審核程序中為何授予如此“絕對”的程序性裁量權?是否可以從中推知該條文制定者的“用心良苦”?無論如何,在形式上,可以明確理解為,制定條文的技術過于粗糙。
(三)內部行政程序現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通過上述的抽樣分析,在行政程序構成要素系統論的觀點指導下,對現行內部行政程序規定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歸納:第一,程序步驟的細密度不夠,賦予行政權力行使者過度的程序本身的裁量權,也可稱之為程序性裁量權過度。如此,也就帶來程序于實踐運行中的可操作性差,一個理性的第三者面對這樣過于簡單化的程序規定實際不知該如何按程序辦事。第二,程序外在表現形式的可驗證性不足。這一規范的缺失,導致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程序透明度不高,權力濫用的可能性增強。第三,期限規定大多含糊。期限規定的含糊不清,自然也就降低了權力運行的及時性,從而影響行政權力運行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時也給行政權力濫用提供了更多的土壤。第四,缺失反規避程序手段的規定。程序的遵守與否不僅取決于權力主體自身的需要程度,同時也取決于外部的強制的強度。對于易于的行政權力而言,保障性的程序制度設置必不可少。例如:行政記錄案卷制度、程序的效力阻截制度、程序責任追究制度等,能從不同的角度強化權力的行使者遵循程序。第五,現行規定中,各程序制度之間的系統的協同配合性差,從而削弱了程序系統整體功能的發揮。當然,共性不否決個性,就某部具體的有關內部行政程序規定的文件而言,上述問題存在的差異性也是客觀的。但就整體而言,內部行政程序步驟的細密度、內部行政程序方式的可驗證性、內部行政程序的制度保障性三個方面存在的問題更加突出。
二、內部行政程序的程序制度完善
通過借用程序的構成要素系統思維,對現有內部程序制度進行規范上的分析,意在明確現有內部行政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覓得完善現有內部程序制度的路徑,同時也為行政權力正當行使提供可靠、有效的規范依據?!白非笳x(公平),可謂是法律人的崇高目標。然而在現代社會,何為公平和正義,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因此,法律人輸送正義,要依據(大體可視為正當的)現行法律?!币虼耍疚牡淖詈笕蝿帐窃谇拔臍w納的問題基礎上,討論如何在規范意義上對現有的內部程序制度加以完善。
(一)程序要素系統化的路徑內部行政程序作為程序規則集成而言,是由一個一個具體的程序制度構成。一個具體的程序制度又由四個既獨立又相互聯系的因素構成,即步驟、方式、順序、時間構成,同時這四個要素之間是彼此聯系、相互配合,從而于程序制度的整體上發揮程序的功能。因此,完善內部程序制度就必須遵循程序構成的要素。這四個因素當中最具有彈性的為步驟和方式要素,順序和時間主要的是從科學理性和效率意義上考慮,當然也有限制程序裁量的作用,但對順序時間而言不是主要的。1.步驟因素即為以步驟的細密度衡量一個程序制度的操作性與程序性裁量權的強弱。步驟的細密度意義并不僅僅在于操作性,更重要的制度意義是在于控制裁量權,限制程序主體的恣意。之所以這樣說,“行政程序的步驟不是一個純粹的客觀的現象或存在,而最終是由法律設計出來的,是代表著人們追求某種價值目標的愿望,步驟總是與人們對這種程序目標的要求相適應的”,因此程序制度的完善首先來自于程序制度制定者程序意識的升華。提升程序制定者的程序意識,特別是程序的公正性與行政權行使的效率性之間的辯證關系,破除程序對效率阻礙的陳舊觀,就有了極為重要的意義。只有在這樣的程序意識指導下,才有可能設置滿足最底公正性的、必要而又合理的程序步驟。2.程序的方式因素指向的是程序步驟的外在表現,意義在于步驟經過的可驗證性。這就意味著步驟總要以某種可驗證的方式呈現。這樣人們就有了對步驟的經過進行評價的客觀對象,程序的公正性是否確實得到遵守就有了客觀的基礎。所以,內部行政程序完善的客觀標準就在于對程序方式的完善,使得實現程序步驟的方式一定要盡可能明確。方式限制著裁量、限縮著恣意。
(二)程序制度自我保障性的路徑內部行政程序要得到確實的遵守,就必須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和反規避程序機制,正是在這個意思上,程序制度需要保障性制度設置。程序限縮的是程序主體的恣意,所以就必然遭到恣意主體的反擊,也即對程序的形式規避與實質規避。如何確保程序得到確實的遵守?在程序既定的情況下,程序主體之所以遵循程序無非來受制自于程序主體內外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1.程序主體自身因素。“生存是任何行政機關管理者關注的頭等大事”,對程序的遵守如若有利于行政機關的生存,則遵守程序的意識也就必然被激發。反應在內部行政程序制度構建上,要有遵循程序免責規則的明確設定。第4期殷玉凡:內部行政程序的規范性研究2.程序主體外部因素。即通過設置相應的程序性約束性規則,強化程序主體對程序的遵守。反映在內部程序制度的規定上,即為完善主體資格認定程序、回避程序、行政記錄制度、程序行為效力阻截制度、期限制度、追責程序等,以反制對程序的規避。具體的程序制度完善遵循上述程序要素系統的路徑。
三、結語
程序研究論文范文6
【摘要】現階段我國居民儲蓄的主體城鎮居民儲蓄持續、飛速增長。儲蓄的高增長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經濟、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金保障;另一方面不僅給整個經濟的持續發展帶來了隱患,而且在開放條件下也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加重了銀行經營成本和負擔。本文在分析完城鎮居民的消費行為后將結論應用于居民儲蓄行為的研究:前瞻型消費者的儲蓄行為是我國儲蓄快速增長的原因。在獲得中國城鎮居民儲蓄行為結論后對儲蓄的變動進行了預測并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消費;儲蓄;饋贈性儲蓄
1我國最終儲蓄率的發展
第一階段:上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我國的最終儲蓄率穩步增長,在15年的時間內上漲了10個百分點。
第二階段:在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的最終儲蓄率呈現下降的趨勢,5年的時間內下降了3.6%。
第三階段:進入21世紀后,我國的最終儲蓄率又進一步抬頭。
2前瞻型居民的儲蓄行為
中國國內的居民可以分為兩類:前瞻型居民和短視型居民。本文主要討論前瞻型居民的儲蓄行為。居民前瞻性儲蓄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預防性儲蓄、饋贈性儲蓄和生命周期儲蓄。各種類型的儲蓄動機是不同的。因此與當期收入的關系也不相同。
2.1前瞻性儲蓄中的預防性儲蓄:預防性儲蓄是用來預防未來的不確定性。導致預防性儲蓄產生的因素分為兩類,第一類:不確定性因素。在不確定因素下(比如,收入的不確定性)居民會直接增加儲蓄,從而防止消費的劇烈波動所造成的效用下降。這種影響是直接的,居民受這種不確定性的影響直接調整儲蓄。而在我國收入的不確定性不影響前瞻型居民的消費即不會引起預防性儲蓄的產生。
第二類:保障性因素。在低保型因素下(比如,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或者低收入的保障)前瞻型居民的消費會變得非常有耐心,會盡量的節省,從而減少當期的消費增加預防性儲蓄。這種影響是間接的,保障因素通過影響居民的耐心,進而影響居民的儲蓄。第二類因素其實質是一種與不確定性因素相對的變量。這類因素可以提高抗風險的能力。具體來講:當期收入的總量(規模),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如: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等)。制度因素暫不討論,當期收入規模對預防性儲蓄的影響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當期收入的規模越大,其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強,進行預防性儲蓄的動機就越弱,邊際儲蓄傾向就越小。因為收入波動對消費的影響小,會被收入的規模所抵消,不會存在消費的波動,從而就不需要大量的預防性儲蓄來防止消費的波動。另一方面,當期收入的規模越小,其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弱,進行預防性儲蓄的動機就越強,邊際儲蓄傾向就越大。因為收入波動對消費的影響大,而收入的的規模不能抵消這種影響,為了防止消費的波動,實現效用最大化,居民變得非常有耐心,從而減少當期消費,增加預防性儲蓄來防止消費的波動。因此當期收入規模與預防性儲蓄成反比。
2.2前瞻性儲蓄中的饋贈性儲蓄:饋贈性儲蓄是贈送給他人(特別是子孫后代)的儲蓄。決定饋贈性儲蓄的因素包括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主觀因素主要是居民的心理因素,包括個人對饋贈性儲蓄的偏好,這暫不討論。決定儲蓄的客觀因素有兩個,收入的規模和收入分布。
收入規模和收入分布對饋贈性儲蓄的影響:收入規模和饋贈性儲蓄成正比,收入規模的增長會導致消費的增長,進而導致消費的邊際效用的減少,因此收入規模的遞增會導致消費邊際效用的遞減;饋贈性儲蓄也會增加總的效用,并且隨著收入規模的增加,饋贈性儲蓄的邊際效用會增加。當消費的邊際效用低于饋贈性儲蓄的邊際效用時就會產生饋贈性儲蓄。因此收入規模的增加會降低消費的邊際效用,提高饋贈性儲蓄的邊際效用,從而產生饋贈性儲蓄。收入分布對饋贈性儲蓄的關系。在收入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收入的變動會影響饋贈性儲蓄的變動。衡量收入分布的主要標準為基尼系數。收入的基尼系數越大,說明小部分的人占有了大量的當期收入,表現了社會的不公平程度。收入的分布越不平均,基尼系數就越大,小部分居名的收入規模比較龐大,因此會產生大量的饋贈性儲蓄。因此基尼系數與饋贈性儲蓄成正比。
2.3前瞻性儲蓄中的生命周期儲蓄:莫迪格利安尼、布倫博格假設消費者面對現在和今后一生總消費的效用函數。試圖將自己一生的全部收入在消費和儲蓄之間分配,從而達到效用最大化。消費者在決策過程中不僅會考慮當期收入,而且會考慮今后一生的收入。但是行為人卻是一個短視的行為人。因為現實生活中收入是變動的,在適用性預期的框架下,前期的收入是預測未來收入的主要指標。因此消費會受到持久性收入的影響。而持久性收入又是當期收入和前期收入所決定。消費最終還是受當期收入的影響。但是無論消費是否受當期收入的影響,儲蓄總是與當期收入相關。只有當消費受當期收入影響時,收入的變動會部分的轉為儲蓄,儲蓄的增長就比較緩慢;當小費不受當期收入的影響時,收入的變動完全轉化為儲蓄,儲蓄的增長就比較快。
3對我國近段最終儲蓄率發展的解釋
第一階段:前瞻型居民在解決了溫飽問題以后,收入規模的逐漸增強導致了預防性儲蓄傾向增強、預防性儲蓄快速增長。而且其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了消費的增長速度,因此最終儲蓄率在這一段時間內穩步增長
第二階段:前瞻型居民的收入和預防性儲蓄總量都達到了一定的規模,與此同時,饋贈性儲蓄的邊際儲蓄傾向還不是很強,因此城鎮中前瞻型居民的總儲蓄傾向減弱。導致了最終儲蓄率的下降。
第三階段:由于饋贈性儲蓄的邊際儲蓄傾向變大所導致的,饋贈性儲蓄傾向的變大是由于城鎮中前瞻型居民的收入規模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進一步加大而導致的。
4改進城鎮居民儲蓄行為的政策建議
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是城鎮居民收入增長的主要保障。我國作為最具有發展前景的國家,其國內生產總值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將保持穩定、持續增長的趨勢,因此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會相應的的持續穩定增長。另外,從現階段來看。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率平均在11%左右,上下浮動沒有超過2%,特別在最后兩年基本保持在11%的水平上,因此從現階段的收入數據和我國的基本經濟形勢兩個方面來看,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會持續穩定增長,從而儲蓄也會快速增長。中國儲蓄的穩定增長對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居民儲蓄的穩定增長是中國經濟保持高增長的資本來源。另一方面,中國儲蓄的高速增長也給中國經濟的短期增長帶來了一定的不安因素。消費作為國內生產總值的重要部分,是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支柱。然而消費偏低不僅會導致內需不足,而且會突顯投資在經濟中地位,進而增加經濟的大幅波動。
4.1運用稅收政策。一方面通過個人所得稅、遺產和饋贈稅能夠直接縮小貧富差距;另一方面,政府也能為此而籌集足夠的資金,有利于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