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企業所得稅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1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企業所得稅法即將于*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細化。實施條例將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

細化納稅人范圍

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細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同時,為了防范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納稅。

為此,實施條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作了明確,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作了明確,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工程作業的場所等,并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工資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此,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支出實行稅前扣除。

稅務總局有關專家指出,現行稅則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的規定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與此同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也將實行稅前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而且,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

此外,實施條例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F行稅則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技術創新可享優惠

據了解,《實施條例》對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包括從事蔬菜種植、基礎設施建設在內的共七類企業將享有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條例對符合技術創新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作出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2

隨著我國的稅制及稅收征管的不斷完善和規范,企業如何合法地減少成本,獲得收益,使其納稅負擔最小化,成為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因此,稅務籌劃就成為企業理財、經營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的一大稅種,其稅務籌劃的意義更為重大。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專業性的特點。

二、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法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新稅法對5個方面進行了統一: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統一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它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予以整合,重點向基礎產業及國家鼓勵投資的項目、產業傾斜,這就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籌劃提供了條件。

三、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策略

(一)科學合理籌劃企業規模及性質,充分利用稅率優惠策略

新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兩檔,即:基本稅率25%,低稅率20%。在此基礎上同時規定了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各項優惠政策,其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企業可以通過籌劃經營規?;蛏髦囟ㄎ黄髽I性質以適用較低稅率,減輕稅負,同時國家也達到了調控經濟的目的。

1.分立、合并企業,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企業在設立時應認真規劃其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通過企業分立,分解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規模,以適用較低的稅率優惠政策。

2.定位企業性質,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利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和各項規定,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應結合自身情況,充分考慮投資的對象并慎重定位企業的性質,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二)縮小應稅收入,合理調整收入確認時間策略

1.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縮小應稅收入

企業在開展經營活動時,要充分考慮收入總額中免稅收入的規定,做出對自身有利的決策。企業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國債或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資收益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2.合理調整收入入賬時間,延期納稅

稅法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等等。企業可以選用以上銷售方式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但要注意:賒銷、分期收款、托收、預收等銷售方式下,商品的銷售必須有協議或合同等相關手續,協議中必須明確每次收款日期、金額、收款方式。同時,注意控制風險,確保企業的收入能夠安全收回。這樣,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臨近年末發生的銷售收入,可推遲至下年確認,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資金周轉的空間,達到占用資金,形成“無息貸款”目的。

(三)合理利用稅前扣除限額的策略

1.提高職工薪酬與福利。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同時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職工福利費、2.5%以內職工教育經費及2%以內工會經費(簡稱三費),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可通過提高職工工資、增加職工福利、加大職工培訓等方式,在提高職工待遇的同時實現減稅的目的。但應注意,以上支出均為當期實際發生的,若企業推遲發放工資或只計提“三費”而未實際支出,均不得扣除。

2.適時進行公益性捐贈。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適時進行捐贈既可獲得廣告效益,又可實現節稅目的。但應注意:企業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

(四)合理選擇不同的籌資渠道及資本結構的策略

1.籌資渠道的利用。企業籌資渠道主要有:向銀行、非金融機構、企業借款,企業內部集資、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一般來說,企業內部集資所承受的稅負最輕,企業間拆借資金所承受的稅負次之,以自我積累方式籌資所承受的稅負最重。因此,利用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間拆借資金方式進行籌資,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最輕。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3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F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對外資企業的影響。外商投資企業原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稅合并后,不再分為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如果單純從稅率變化看,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新稅法后稅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資企業大多享受特定區域稅收優惠和定期稅收優惠政策,如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外資企業享受24%的優惠政策;新辦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資企業整體稅負偏低。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

第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影響。稅收優惠政策一直是我國稅制體系的一把“雙刃劍”,在達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時,也增加了稅法約束軟化和非規范風險,以及腐敗和尋租的可能。從這一角度看,新稅法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與稅收優惠相關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稅法還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稅法及其條例里面,經?;煊玫挚酆偷置膺@兩個詞匯。事實上,雖然二者共同點都是減少稅額,但稅額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納稅,恢復正常稅負水平,而稅額抵免是為了鼓勵或照顧納稅人,使其獲得低于正常的稅負水平。對于成熟的稅法來說,有必要加強此類基本描述的規范化。再就是稅收優惠的一些具體規定,或會增加人為因素的影響空間。例如,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辈⒃趯嵤l例中進一步細化,指出“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钡屑殎砜?究竟哪些是符合優惠條件的產品,還缺乏明確的標準。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明細不明確減少了應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物福利的扣除無明確明細規定。在中國,企業高層次的員工的避稅手段花樣繁多,如現金券、午餐券(為工作而配備的午餐費是免稅的)、住宿、車費補助、旅游、話費、汽車燃油補貼、代金券的發放、住宿條件的豪華化、公用車輛私用、私人請客簽公司帳單等等實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國家的住房公積金上做手腳,加大公積金計提,相當于多了一筆免稅養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實物福利是被記入企業的成本進行扣除,這相比一般員工來講,有失稅賦公平原則,而且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雖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按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從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盡管企業對該項股息、紅利已經交納了企業所得稅,當投資者取得這些收入之后,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對同一所得額征收兩種所得稅的重復課稅。

第七,新的避稅問題產生。目前國內的三資企業中,對于未與中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以及避稅地沒有所得稅征收,其來自于境內的所得,除個別例外情形給予優惠外,將被征收收益所得稅,而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是免稅的。而如果同時被認定為居民公司,這種避稅地公司將變得沒有實質意義,除非公司的管理機構進行搬遷,當然這是極不現實的。例如根據內地與香港稅務安排,新的中國與新加坡稅務協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對股息給予最低5%的饒讓規定,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20%(細則中規定為10%)為低。而此兩國(地)企業所得稅(又稱利得稅)稅率較境內低。目前已有透過BVI進行境內投資的臺資企業將持股公司轉至香港的情況。同時,隨著越南與東南亞新興市場的開拓,以加工為導向的產業將有部分會流失至這些國家。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4

[關鍵詞] 新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籌劃 優惠政策 企業戰略

隨著加入WTO貿易保護期的結束,我國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愈加激烈,納稅籌劃作為重要的財務管理方法逐漸為企業所重視。所得稅是最重要稅種之一,對企業的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2007年我國頒布了(以下簡稱新法),新所得稅法與舊所得稅法(以下簡稱舊法)在很多方面的規定頗有不同,如何使我國企業在新法實施后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意義重大!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區別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舊企業所得稅法存在的諸多漏洞日益凸顯,制約了我國企業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現行稅法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間稅負不等,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2)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的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3)多重的稅收導向,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職能;(4)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造成企業組織形式的混亂和投資主體的扭曲。據統計,2005年我國實際利用外資603億美元,至少三分之一來源于內資返程投資,部分外資企業優惠到期后“翻牌”注冊新公司,造成稅款的嚴重流失。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新法和舊法的相比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納稅主體和納稅對象界定更為清晰。舊法將所得稅的納稅人分內資和外資分別進行界定以便二者可以適用不同的稅制。比如,舊法將內資納稅主體界定為“在我國境內實施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將有外資成分的企業和組織按照經營性質分為在我國界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主體不明確,納稅對象極易混淆,給所得稅的征繳工作造成很大困難;新法則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新法對納稅對象的規定也十分明確,即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統一并適當調低稅率。舊法內資企業法定稅率是3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較低者還有18%和27%兩檔低稅率。另外,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加地方所得稅3%,同時外資企業還有15%、24%的區域優惠稅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較多,也比較混亂;新法統一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法稅率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

3.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標準。舊法在稅前扣除的規定方面內外資有很多不合理的差別。以職工薪酬為例,舊法對于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資稅前扣除限額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外資企業則按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再如公益性捐贈,舊法規定內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而外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則可據實扣除。這些不平等的政策極大的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負,限制了內資企業的發展,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競爭。新的稅法統一和規范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順應了市場公平競爭的趨勢。

4.統一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舊法優惠政策復雜繁瑣,稅收優惠導向不明確,不能徹底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能力;新法的優惠導向十分明確,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并對舊法稅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同時減少區域性優惠,縮小區域性稅負差距,加大全國范圍內的產業傾斜力度,構建了以產業傾斜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產業政策與地區政策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模式。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方向的轉變

考慮舊法的弊端新法做出了較大調整,使得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發生了實質性的轉變:

1.從注冊區域籌劃轉變為企業性質的籌劃。舊法規定,只有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方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因此,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納稅籌劃時,可以通過公司分立或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甚至利用“區內注冊、區外經營”來謀求稅負的減輕。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再有地域性的要求。因此,企業的納稅籌劃必須從納稅地點的籌劃轉移到企業性質的籌劃上來。

2.從職工數量籌劃轉變為職工特點的籌劃。舊法規定、只有民政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在這一政策引導限制下,普通盈利企業只能在減少職工數量,提高職工勞動強度上進行籌劃;新法規定所有企業只要錄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員工、殘疾人士等并從事國家鼓勵的經營活動都可享受減免稅或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為此,企業應認真策劃,結合自身經營特點分析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分析錄用上述人員與一般人員在成本和收益等方面的變化,同時應注意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工作。

[案例1]A公司通過細致的崗位分析,認為包括值班室人員在內的16個崗位工作時間內不需要身體大幅度和長距離的動作,可以雇傭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一般人員每年工資總額為30.72萬元,抵稅作用金額為30.72*25%=7.68萬元。將這些崗位換成符合國家加計扣除標準的員工后,職工薪酬總額保持不變,但是抵稅作用金額上升至30.72*(1+50%)*25%=11.52萬元,相比之下,節稅金額增加了3.84萬元。

[案例2] 援引上例,A公司設立B子公司為母公司的生產提供科技支撐,B公司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為15%。A公司委派10名技術骨干常駐B公司為其提供技術指導。如果這十名職工的薪酬由B子公司發放,年薪總額19.2萬元,抵稅作用只有19.2*15%=2.88萬元。如這10名職工的薪酬由A公司發放,則職工薪酬的抵稅作用為19.2*25%=4.8萬元。二者相差1.92萬元。如果A母公司派出的是國家鼓勵安置人員,抵稅作用將更加明顯。

3.從組織規模的籌劃轉變為組織架構的籌劃。新法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即: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當預計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并據此做出分支機構性質的決策。例如一家公司年利潤1000萬,準備擴大業務在外地開設一分支機構,預計前5年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萬,-500萬,-100萬,300萬,500萬。公司為最大限度的獲得稅收利益,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應在前3年將分支機構設立為分公司,抵稅作用總額達到(800+500+100)*25%=350萬,其后便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分支機構性質。

三、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系統論的基本觀點,企業內部經濟活動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定的交叉重復,且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同樣,經濟社會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也不能用簡單的數學公式予以計量。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部分看來可行的方案可能會威脅到整體的利益。因此在納稅籌劃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籌劃方案應該著眼于整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能只就某一個稅種進行籌劃,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某個籌劃方案可能會使某稅種的稅負減輕,但從整體來說可能會使其他稅種稅負變化而實際上使整體稅負增加,此時這個方案就不應被采納;同時,在進行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全面考慮稅收和非稅收因素,考慮籌劃方案將引起的機會成本和非稅收支出,以做出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籌劃方案。

2.納稅籌劃應服從于企業的長遠戰略。納稅籌劃是為企業長遠戰略服務的一種方法與手段,并非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一切的納稅籌劃活動應以企業戰略為最終目標。例如,為了增加稅前扣除項目而增加不必要的經營行為和業務流程;為了享受國家對科技公司的稅收優惠而強行將不可分割的企業實體分立為一般工業企業和科研子公司,這樣做可能導致企業間溝通成本遠比享受的稅收優惠要高;有的納稅籌劃方案會使企業某一時期的稅負最輕但卻不利于其長遠發展。因此對于企業來說,最佳的納稅籌劃態度應該是以企業的整體收益為重,采取適當的籌劃方案。選定方案不一定稅負最輕,但應使企業實現其戰略目標的可能性最大。

3.充分考慮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要求籌劃者必須深入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并擁有一定的財務和管理知識。因此,納稅人應當在經濟活動發生前就全面考慮可能發生的主觀和非主觀因素。即便如此,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經常出現出乎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納稅籌劃方案的執行過程中,要對方案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方案本身或方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就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更正,從而避免涉稅違法犯罪風險。最后,納稅籌劃應把握分寸,避免因為過度的納稅籌劃行為而成為稅務機關的稽點。

納稅籌劃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目前還未形成成熟的納稅籌劃思想和技術,沒有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也未將其作為主要業務。我們相信,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和企業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納稅籌劃在我國企業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2007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5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稅政司所得稅處.新企業所得稅法知識問答[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2] 劉劍文.新企業所得稅法十八講[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 張斌,楊志勇.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新舊對比與條文解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6

新法出臺之后,國務院財稅部門先后出臺了很多政策來逐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的法律體系。在匯總納稅方面的稅收政策主要有《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

新企業所得稅的法律體系無論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還是在稅收管理規定上,都有不少新的變化。筆者在學習新法的過程中,從企業集團的角度總結新稅法的一些變化導致對企業集團的影響。

引入法人所得稅的概念

按照新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納稅人,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當在總機構匯總納稅,這時企業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就不是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的“獨立核算企業”變成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原來在各地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并在年底匯算清繳的分支機構,如今都必須按照新的稅收分配辦法全部匯總到總部申報納稅,分支機構不再進行匯算清繳。

二、獨立核算過渡至統一核算

新法確定了由法人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與原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確定的獨立核算原則存在本質區別。新舊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中納稅人的變化,導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存在不同的確認方式。舊稅法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強調以法人作為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下設多個獨立核算單位,應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統一核算的實質是計算收入、成本、費用、稅金及損失時,不考慮法人內部獨立核算部門之間的經濟往來,由法人統一核算對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費用等各類事項一并計算應稅所得?!镀髽I所得稅法》帶來了企業所得稅征管變化及區域經濟的平衡分配問題,針對法人制中存在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等情況,國家先后出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8]10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等多個文件,強調在法人統一核算的基礎上,對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在總分機構間分配入庫的規則。

需要注意的是,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統一核算”原則是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并由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進一步明確,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由此可見,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統一由總機構計算所得稅,是為了解決區域分配問題,符合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條件的二級分支機構才按規定方式就地預繳稅款,二級分支機構是否獨立核算,不是就地預繳稅款的必要條件。

新法實施后集團企業的政策風險

《稅收征管法》的行政處罰條款只針對納稅人進行,由于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新法的規定不構成納稅人,如果分支機構出現不按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申報預繳稅款等稅收違規、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處罰就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政策只明確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卻并沒有明確。

新法實施后,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得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只能對其隱匿收入等帳外經營產生的稅款進行查補并入庫。分支機構存在的其他問題,則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

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公司總部壓力變大,總部無法確保分支機構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無法甑別分支機構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無法確保一些復雜的特殊業務事項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法實施以前,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監督檢查。而現在缺少當地稅務機關對各分支機構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全部集中向企業總部。

(二)挑戰性的學習目標

在對學生運動發展水平和個性特征科學測查的基礎上,教師要為學生制定富有挑戰性的學習目標,以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生的需要。差異教學既照顧差異,又要對每個學生都具有挑戰性,允許學生通過不同的途徑、方式、速度去學習,可以同教材、同要求、異進度,可以同教材、同進度、異要求,也可以異教材、異進度、異要求。這些做法保證了體育教學目標的設置能夠處于多數學生的最近發展區,使每個學生都能達到教學目標的保底線,在此基礎上實現最大限度的、富有個性的發展,有力地促進體育教育公平的實現。具體到每一節課,教學目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和層次,以適應不同學生的需要,并鼓勵學生努力達到最高層次的目標。這種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學習目標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量上的差別,它既可能有量的差別也可能有質的差別。

(三)開放性可選擇的學習內容

為了適應學生的不同發展需要,體育教師要為學生提供開放性的學習內容。差異教學需要改變以往單一、固定、統一的模式,并依據體育運動的可替代性特點,體現出體育課程內容的多樣性。一是體育課程內容的選擇與安排有充分的彈性;二是考慮學生的不同興趣、愛好、需求,使學生對體育課程內容有一定的選擇性??紤]到體育運動項目具有的非階梯性和學生生長發育的階段性特點,在差異教學的課堂上,體育教師要提供開放的環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利用課堂上的生成資源使學生具有開放性可選擇的學習內容。

(四)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和活動

為了照顧學生差異,制定科學合理的教學目標、提供開放可選擇的學習內容之后,采用適宜的教學方法把它呈現傳遞給學生,對于促進學生體能和運動技能的提高、愛好專長及終身體育意識的形成、良好心理品質及團隊意識形成等體育教學目標的實現非常重要。鑒于學生之間的差異,教學方法的選擇也應是靈活多樣的,在一節課中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在差異教學中雖然強調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但是也強調這些方法的運用都必須要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為前提,方法是為目的服務的,沒有高級和低級之分,只有適宜與否的區別。

(五)彈性的組織形式

在差異教學中,教師會采用適當的教學組織形式,對學生進行合理的教育安置,如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情況靈活選用集體教學、小組教學或個別教學,讓學生同質分層或異質合作。單純的同質分層可能會產生標簽效應,對學生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而單純的異質合作也有可能使一些成績較好的學生只能在合作的小組中充當“小老師”的角色,幫助其他學習較困難的同學,缺乏與同水平同學的交流與合作機會,會使他們陷于自我滿足的狀態,影響他們的進一步提高。為了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在體育差異教學中,要把同質分層與異質合作結合起來。體育教師對學生的分組應是彈性的、動態的,可以根據情況靈活調整,在不同的體育活動中及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在彈性、動態的體育分組合作中,不同學生的智能優勢都能夠得到發揮,促進了學生的全面發展;有不同體育鍛煉需要的學生也能夠得到教師及時的關注,可以形成良好的生生互動、師生互動,學生感覺到被接納、被尊重,有成功感,這有助于學生健全人格的培養。

(六)多元化的體育評價

在對學生的評價中,差異教學強調評價應以促進每個學生的發展為目標。體育差異教學要強調評價方式的多樣化。在評價中,既注重形成性評價,也注重結果性評價,既注重標準參照評價,也注重本體參照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給學生,讓學生了解健康素質發展變化,幫助學生改進鍛煉方式。

彎料因為彎而做了車轱轆,直料因為直而做了車軸,在這里彎料、直料都發揮了最大的效用,都是有用之材。在體育教學中有的學生身體基本條件適合籃球運動,且自己喜歡籃球,有的學生善于速度奔跑,如果我們用奔跑的速度標準去衡量喜愛籃球的學生,就好像用直木的標準去衡量彎木一樣,是很不公平的。因此體育教師在評價中要給予不同的學生以不同的合理評價,體現教育評價的公平性。從當前體育課評價的實踐來看,這種公平可從評價角度的多元化、評價標準個體化、評價方法多樣化、評價形式靈活化四個方面得以實現。差異教學是一個歷史的、相對的概念,它是我們永恒追求的理想。隨著體育課堂教學改革的繼續深入,差異教學在體育教育中廣泛地開展,將會最大可能地保證受教育個體得到和諧、健康地發展。并能有效地幫助廣大青少年培養“健康第一,終身體育”的意識。

參考文獻:

1、田麥久.《運動訓練學》[M],人民體育出版社.

2、馬啟偉.《體育心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

3、龔正偉.《學校體育改革與發展論》[M],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