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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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1

    一、經濟法的基礎理論

    1.調整對象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學界形成了許多觀點。按照前述發展歷程的劃分,各種觀點大體可以分為“前諸論”和“新諸論”?!扒爸T論”主要有“縱橫統一論”“、縱向論”“、企業法中心論”、“綜合法論”、“經濟行政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等?!靶轮T論”主要有“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系說”等。總體來看,“前諸論”中有對經濟法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而“新諸論”對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已成共識。盡管曾有學者對經濟法抱有懷疑或者否定的態度,但學者們的探索、交流與交鋒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展,這是值得肯定的。各說雖然分析的角度與表述不盡相同,但實際上都反映了國家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運行并統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這條主線。

    2.經濟法的地位關于經濟法是否獨立的法律部門,學者們曾有過很多激烈的爭論,其中尤以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為爭論的焦點。80年代初期,大經濟法主義和大民法主義相互排斥對方,不承認各自的獨立性。此外,還有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爭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法,而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實踐的深入和理論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對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在法學界基本成為共識,并已為國家立法機關采納,在官方文件中多有體現。

    3.經濟法的體系80年代初,不少學者主張建立以計劃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經濟合同法》頒布后,所有的經濟法學教科書都把這一法律規范作為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深化,學者們基本上拋棄了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所形成的“大經濟法主義”,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相對縮小,趨向科學合理。目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應該包括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與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基本沒有異議,而對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屬于經濟法范圍則尚有爭議。此外,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這兩大板塊已不足夠,有學者提出應當加上“企業發展法”這一板塊,以更好體現與維護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發展。

    二、經濟法的基本制度

    1.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的確定與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密切相關。經過30年的發展,經濟法主體理論從單純強調政府的主體地位到以“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后來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社會中間主體和市場主體”。在視野方面,形成了兩種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方法,一是“行為界定法”,即根據主體的不同行為列舉主體類型,如“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另一種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據主體不同的經濟、政治或社會身份來列舉主體類型,如“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

    2.行為制度

    (1)宏觀調控制度學界普遍認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觀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過去學者們比較強調經濟計劃的宏觀調節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整從過去的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調節方式轉化為以計劃、預算、價格、稅收、利率等多種方式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經濟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見解和建議。學界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主要圍繞宏觀調控基本理論和宏觀調控立法兩大部分,至今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理論框架和結構體系。在宏觀調控的基本理論方面,對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目標、采取的手段,宏觀調控法調整的對象、原則、地位、體系等都有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觀點。在宏觀調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開的“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的小型研討會,論證了制定《宏觀調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關于《宏觀調控法》框架的設計。其后,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基本法的專家建議稿。在宏觀調控部門法方面,經濟法學界的研究,填補了法學領域的空白,促進了相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創制和完善。

    (2)市場規制制度學界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市場監管的對象、監管的原則,市場監管法的性質、地位、體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認同市場監管法是經濟法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以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典型。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經濟法學界自80年代中期即開始引介國外的立法與學說,開展對競爭法的研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學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目標、原則、立法宗旨、定義、調整范圍、執法機構等問題都進行了探討,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后,學界開始關注其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通過對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比較研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議。在反壟斷法方面,反壟斷理論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確立,基本覆蓋反壟斷法中的主要問題和制度,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并、行政壟斷等。關于反壟斷法的制定,反壟斷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直到2007年8月才終于通過。十四年的立法歷程,出現過很多的爭論和反復。比如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處理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的關系,反壟斷法是否規定行政壟斷的內容、采用何種規制模式、如何設置反壟斷的執法機構等等,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終學界的研究成果推動了《反壟斷法》的出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在1993年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前,學者們主要致力于論證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制定全國統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后,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實踐中也出現了諸如王海打假、醫療糾紛等許多新問題?,F階段研究的熱點問題包括消費者的概念、醫療糾紛的適用問題、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問題、新型消費方式的法律規制等等,學界提出了很多觀點,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但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產品質量法方面,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產品概念、缺陷界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訴訟時效、抗辯事由、涉外產品責任、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近年來,產品責任的新發展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

    (3)對外開放制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制建設幾乎與外貿事業發展同步,在對外貿易法律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保持了極大的關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取得、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與許可證管理、反傾銷、反補貼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對外資法的研究也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發展緊密結合,學界在外資的待遇、利用外資的形式、加入WTO對外資法的沖擊等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來,在對外開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現了新特點:結合復關和入世談判,加強了對中國涉外經濟法與WTO規則接軌問題的研究。這直接推動了我國對外開放制度的變革,為中國加入WTO在對外開放制度領域掃除了理論障礙

    3.責任制度學界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表述、定義、是否具有獨立性、承擔形式、構成要件、司法救濟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經濟法的責任制度,使經濟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第三,經濟法責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復合性的特點,既包括傳統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有一些新的責任形式。

    三、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3

以及集團和解等制度的優勢,建立有效的消費者糾紛解決途徑,為解決消費者糾紛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團體訴訟;制度構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消費糾紛中的格式條款侵權,不當經營行為以及產品質量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這一現象的出現,僅靠單個消費者的努力并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因此構建一個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訴訟框架就迫在眉睫。下文我們將就“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概要問題進行分析,著重從荷蘭的相關模式進行借鑒,以期為我國解決消費者

維權提供幫助。

一、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基本理論

(一) 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界定

消費者團體訴訟是指由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為保護其成員利益或者按照團體成立宗旨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訴訟。其最早起源于德國,由1908

年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為目的而制定的訴訟制度。①其具有以下特征:1.提訟的原告具有嚴格的資格限制,一般是有權利能力的消費者公益團體;2.

團體訴訟可以提起不作為之訴和一定條件的損害賠償之訴;3.具有嚴格的法定性,有法律明確進行規定。

(二) 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意義

消費者團體訴訟是消費者團體與不法經營者的抗衡,是一種為社會公益而進行的經濟監督行為,因此,在市場化經濟速猛發展的今天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一,積極訴訟帶動消極訴訟,維護消費者的整體利益。消費主體個人的權利意識、法律素質均有不同,因此由消費者團體充當相關的原告資格,更具有專業性,對于消費者

權利的實現,更具有現實意義。

第二,發揮消費者團體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督規制作用。由于市場經濟日益復雜,消費者與經營者、生產者之間的信息越來越不對稱,消費者在調查、取證等方面的弱勢讓訴訟

變得舉步維艱,而消費者團體則在這些條件上具有便利,可與經營者、生產者均衡的對抗。

二、我國構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必要性

(一)完善現行訴訟機制的需要

1.現存的訴訟程序上使廣大消費者不敢訴訟或是“不能訴訟”

(1)訴訟費用超過賠償額。消費的小額性使其在訴訟中可能遭遇以下情況:其一、交易的標的額較小,法院往往采取不予立案;其二、訴訟的費用要求較高,往往在交易標

的額之上;其三、訴訟中證據收集成本較高。(2)信息的掌控處于劣勢地位。產品的多樣化以及產品的高科技化,使消費者不能了解其工藝水品的優劣,作為信息的占有量的弱者

,其不僅在商業交易的經歷中容易受到欺騙,而且在維護自身權利上取證困難。(3)訴訟效率較低,時間耗用較長。我國沒有專門的小額訴訟的法庭,造成按照一般的訴訟進行時

,所消耗的時間長,使消費者自動放棄訴訟。

2.民訴中“公益”訴訟的目的沒有發揮

現行民事訴訟對于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的并不到位,其必須確立一項體制,使消費者為了“公益”的發展而進行“私益”的訴請,以規制市場的不法行為,從而起到交易行為的

“試金石”作用,來確立起對市場的規制作用。不僅維護現階段受害人的利益,而且規制不法行為,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潛在性受害一并進行維護,以體現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

。

(二) 解決現行經濟糾紛的需要

《反壟斷法》對于基于壟斷行為的消費者損失關注不夠,其原因也是基于這種損失是一種整體的損失,分割在個體消費者中,其數額是較小的,而且如果每一位個體消費者基

于此項對實施壟斷行為的企業進行訴訟,其是不具備經濟法所要求的“經濟性”與“效率性”的,而且其所面臨的可能也是“訴訟程序上的繁瑣性與取證困難”。因而,需要構建

消費者團體訴訟,借助消費者團體的力量,以實現消費者自身維權與“社會利益維護”的雙重之舉。②

三、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機制的構建

(一) 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的介紹

1.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建立的立法演進。

荷蘭是典型的市民社會國家,依賴社會團體以民事訴訟的模式來代替行政手段的強化是其當時的主要選擇,因而荷蘭對于消費者糾紛的解決也主要通過團體訴訟進行。但是其

團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卻比德國晚了半個世紀,1980年荷蘭在當時的《民法典》第1416c條規定了針對欺騙性廣告的團體訴訟,1992年又通過《民法典》第6:240—6:243條將團體訴

訟進一步擴展到了一般商業條款法領域。

2.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主體

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主體與德國和日本相比,限制較少且不需要進行事前訴訟資格登記,僅需滿足以下條件:(1)提起團體訴訟的消費者團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2)

必須在訴訟之前與被告進行交涉,盡量達成一致的意見,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記載有詳細請求內容的協議書之日起兩周后,才可以提訟。這樣的規定使訴訟的主體具有完全的

民事責任能力,而且寬松的準入制度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而事先協商的制度安排更是鼓勵不法企業能夠比較積極地與團體協商解決糾紛,以減少訴訟負擔,促進糾紛的快速

有效解決。

3.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請求權內容

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一般是針對侵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不當格式條款的適用或者不當經營行為而提起的,是不作為之訴。一般其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這是因為團

體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數額難以計算,但是法律規定合格的團體可以基于他人債權的回收授權,以個別消費者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4.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受訴行為

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禁令之訴的受訴行為有以下兩方面:1.根據簽約種類,契約成立經過,雙方當事人利益以及其他情況,可以認定格式條款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2.

格式條款提供者未給與對方當事人認知條款內容的充分機會。而且消費者團體在提訟的時候,并不要求該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造成實質的損害,僅需要其實際已經適用了格式條

款就可以訴訟。這樣不僅減輕了消費者團體的舉證壓力,而且對于潛在的消費者受損具有事前預防作用。

5.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判決效力

在判決適用方面,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效力僅及于當事人,并不禁止其他消費者個人基于新的證據和事實提起相同的。而且其允許個人排除訴訟結果。在經營者違法后

果方面,若經營者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可以命令經營者停止所有的業務活動或者凍結賬戶,以促進經營者執行判決。在判決經營者敗訴之后,經營者往往需要通過報紙公告不

當格式條款,在涉及公共利益之時,法院需要在報紙上公布法院的判決。

6.荷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1)損害賠償權的補充實現方式

盡管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資格較為寬松,但在實踐中仍存不愿訴訟,消費者團體少,對訴訟無利益性推動等缺點。因此其創設了集團和解與個人訴訟相結合,以解決事后

的損害賠償問題。集團和解是指當經營者的行為造成群體性消費者的損害,符合民法規定的社團可以代表全體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談判而達成損害賠償的合意,對于成立的和解協

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法律效力。③在法院宣告后,效力及于所有的受害集團成員,其后消費者可依據和解協議申請損害賠償。但是相關的消費者也可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脫離申請,不受和解協議書內容的約束而單獨提訟。這樣集團和解在事后賠償機制上補充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不足,以促進消費糾紛的解決。

(2)公權力介入的消費者團體訴訟

2007年荷蘭生效的《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中創設了一個新的執法機關:消費者管理局,其性質是兼顧公法和私法上的管理機關。作為公法上的執行主體,它可以根據有關立法

手里消費者投訴,對違法企業進行調整,而私法上則可以根據《民法典》305d條規定,向海牙高等法院申請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的不作為判決。其只有在違法行為涉及大量消

費者,或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不能有效處理違法行為時才進行介入。④因此,團體依然是消費者糾紛解決的主體,消費者管理局只是用公權力的角色填補消費者團體訴訟中的訴訟能

力較弱,缺少利益推動等缺陷,以公權力的模式促進消費者權利的切實實現。

(二) 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的構建

雖然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中出現其訴訟的利益推動力少,較大的依賴于國家財政對團體的支持,對于損害賠償的保護較弱等種種缺陷。但是不可否認其事前預防作用以及對

社會公益的保護。而且荷蘭通過相關的措施進行多角度的配合,促進了消費者糾紛的切實解決,因而我們在構建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中,也需要通過多樣的途徑對消費者團體

訴訟的進行構建。

1.予以消費者協會提起禁令之訴的身份,且對其訴訟建立鼓勵機制。

(1)予以消費者協會提起禁令之訴的資格。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然而,在當今社會,消費者協會的主要作用發揮的并不明顯,

職能比較柔弱。因此,對于眾多生產者與參與者,它的職能并不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如果想盡快顛覆這種現狀,就要讓權力逐漸移植到消費者協會上,讓它能夠對其中的參與者發

揮應有的作用。于此同時,我國現存的代表人訴訟只是事后的補償消費者的現實損害,沒有形成預防機制,對于潛在的受害者進行了忽視,因此,我國要予以消費者團體團體訴訟

的資格,對于那些明顯侵害消費者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設置前置性的制度預防,這也是契合消費者團體的相關宗旨,為彌補行政執法漏洞發揮作用。

(2)消費者團體訴訟的鼓勵機制。由于消費者協會其是消費者的松散的結合體,其財力不能像一般的社會團體通過會員繳納會費的模式進行相關的財力補充,因此,面對消

費者訴訟中的相關費用,許多消費者團體不愿意進行訴訟。我們可以通過政府財政等建立消費者團體的公益金,用于墊付訴訟費用,并可以為其免費的提供專業的機構及其人員進

行專業性的證據取證,以達到鼓勵消費團體發揮自身的主動監督的作用,有效的規制市場主體的合法,健康化運行。

(3)消費者團體之訴的效力范圍。我國構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效力范圍問題,也需要借鑒荷蘭模式,對于其消費者否認制度予以承認,允許其就該問題重新單獨提出訴訟。

2.對于損害賠償之訴,仍以消費者個體之訴為基礎,由相關的消費者團體構建集團和解。

損害賠償之訴中由于賠償額度的難以計算,消費者團體可能的“尋租”行為,使其作為團體訴訟較為困難。但我國可以通過改變訴訟中的相關制度,利用消費者協會的專業指

導,以消費者的個體之訴為基礎,以集團和解為補充來實現消費者損害的事后補償。也可以通過建立“害賠償調節機制”通過消費者協會的信息采集,對于涉眾的消費糾紛賠償案

件,由消費者協會進行損害賠償的集體調解協議,由司法機構確認其效力后當然的汲于所有的的受害者。(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李秀芬:《論我國團體訴訟制度構建》,南京師范大學碩士論文。

② 董瑜《論消費者集團訴訟制度》,《勞動保障世界》2011年5月刊,65頁。

③ 陶建國:《荷蘭群體性消費者糾紛解決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專題研究》,2011年3月,41頁。

④ 吳澤勇:《論荷蘭的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河南大學學報》》2010年9月第5期,42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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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雪菲.淺談我國消費糾紛解決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8.

[5] 李秀芬.論我國團體訴訟的構建[D].南京師范大學,2006,5.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經濟發展方式;經濟法;互動研究

一、引言

經濟發展方式主要是指所有能夠讓經濟增長的方法和措施,其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如經濟增長方式、經濟結構、經濟發展環境以及環境保護等。由此可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必然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質量帶來很大影響,甚至還能夠促進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過,由于當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該階段經濟法的完善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有效促進有著非常顯著的意義。而且,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也能夠對經濟法的進一步完善帶來一定推動效果,二者之間屬于一種相互統一、相互影響的互動關系。

二、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進行加強的必要性研究

隨著改革開發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生態環境日益嚴峻,黨和國家已經對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有所醒悟,因此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速度進行加快,如何對科學發展觀做到嚴格貫徹落實已然成為了當下我國的重要課題。自黨的十七大召開至今,黨的每一次重要會議以及國家經濟發展規劃都在不斷強調,要以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基礎,推動科學發展的目標得以實現[1]。因此我們需要對經濟發展的轉變方式進行不斷研究和分析,突破重點難點,實現跨越式的進步,必須不斷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進行加強。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在以往都是運用傳統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因此存在較大的缺陷,例如:過高的投入、較為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能源消耗以及污染程度較高等,而且這種傳統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還缺乏一定的平衡性,例如:投資和消費之間缺乏協調性、產業結構缺乏平衡性以及區域發展和國家收支等存在失衡現象。因此,當下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并不在于數量,而是應該對經濟發展的質量進行全面提升。為了讓經濟發展方式得到轉變,促使經濟發展質量得到進一步提高,就必須以相關法律和政策為指導依據,從而促使我國經濟發展的弊端和問題得到根本上的消除和解決,從這個角度上來講,經濟法身為推動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法律基礎,在對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上有著非常關鍵的、無可替代的作用[2]。經濟法能夠讓經濟發展規律得到有效展現,因此其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著非常有效的指導意義。借助于經濟法,能夠讓我國經濟市場主體的相關經濟行為得到一定的約束,指引經濟發展模式能夠從以往的重視數量逐漸轉變成重視質量,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與經濟法的互動是必然行為,也是必要行為。對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進行不斷加強,不但能夠讓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速度得到進一步提升,而且還能對經濟法的完善和創新帶來很大程度的促進作用。

三、通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讓經濟發展方式良好轉變的目的得以實現

1.經濟法的完善能夠對消費市場帶來一定促進作用,從而拉動我國經濟發展消費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推動國民經濟水平得到提升的重要措施,只有當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消費中,才能夠讓人們的日常生活水平和質量得到進一步提高,而且消費也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渠道之一,只有擴大消費才能讓需求得到擴大,從而才能夠推動社會生產,拉動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3]。為了讓正常的消費得到有效保障,我國所頒布的眾多經濟法中,很多都是為了讓正常的消費行為得到全方位的保障,以此來擴大消費市場需求,如《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財稅法》、《社會保障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借助于《社會保障法》能夠讓人們消費時的“后顧之憂”得到有效消除,促使消費者能放心大膽的進行消費;借助于《財稅法》能夠讓人們的收支分配得到有效保障,促使人們能夠有資本、有能力的去進行一系列消費;而借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能夠讓消費者在面對一些黑心商家時,確保自身的權益不會遭受侵犯,將一個更加安全的消費環境帶給廣大消費者。由此可見,不斷完善的經濟法能夠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以往的投資和出口為主向消費、投資以及出口共同發展的方式轉變。2.不斷完善的經濟法能夠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傳統粗放型轉變成集約型從粗放型的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角度而言,不僅存在較高的投入、能耗,而且還會造成嚴重的生態環境污染,這種方式在當下我國倡導可持續發展道路上明顯存在著很大不足之處,必須逐步轉變成集約型的經濟發展方式。集約型的經濟發展方式是借助于不斷進步的現代科技水平而逐步發展的一種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模式,以此來讓我國的產業結構得到進一步調整,實現能源的節約利用,讓生態環境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改善[4]。不斷完善的經濟法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使其能夠從傳統粗放型逐漸轉變成集約型。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實現安全生產等目的所購置的設備費用,能夠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稅額抵免”。這項經濟法內容對現代企業發展低碳生產和綠色生產起到了很大的激勵效果,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傳統粗放型轉變成集約型創造了非常有利的條件。3.完善的經濟法能夠推動我國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就目前而言,當下我國經濟發展依舊還存在著缺乏平衡性、協調性問題,其主要表現在區域發展、城鄉發展、經濟結構以及社會經濟等多個方面上。而造成這種不協調現象的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市場經濟過于自由化,亟需相關政府部門對宏觀的調控措施進行加強,從而才能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5]。介于此,可以通過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經濟法來推動我國經濟能夠向協調發展方向上轉變,例如:《企業所得稅法》中,加入了一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產業優惠為核心,以區域優惠為基礎,并結合科技進步和社會事業,積極配合我國經濟發展重點逐漸向中西部進行戰略性的轉移,促使優惠政策從沿海地區轉移向中西部的目的得以實現,推動我國區域經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由此可見,通過對經濟法進行不斷完善和改進,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成可持續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和現實意義。

四、通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讓經濟法不斷完善的目的得以實現

經濟法身為一種“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重要體現,因此經濟法總是會伴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而得到進一步完善和豐富。緊密的聯系起經濟法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從中找出所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然后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地豐富和完善自身。1.金融法美國2008年發生金融危機,嚴重損害了當時美國甚至其他國家的經濟發展,美國政府為了矯正自身經濟的發展模式,創建了《金融改革法案》,并創設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以此來對全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安全負責,而且《金融改革法案》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嚴格指出其必須在交易所內,借助于第三方清算平臺才能進行交易。由此可見,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一系列不良現象和問題,以及對問題的解決和處理過程,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經濟法變得更加完善和豐富。2.企業法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核心組成部分,其有責任、有義務作為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領頭人”。雖然對于每個企業而言,其本質目的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其必須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起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反饋公共產品以及服務民生的重要職責[6]。近幾年來,我國國有企業中,有一部分為了與民營企業競爭或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占據在壟斷地位上進行壟斷生產,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市場上的公平競爭。介于此,我國未來應使部分國有企業的一系列不良行為得到有效限制,不斷完善和改進企業法,在新出臺的企業法中對國有企業的經濟性質進行明確標注,對國有企業的經營宗旨進行適當的矯正。由此可見,這對我國經濟法的進一步完善帶來了很大程度的推動效果。3.產業法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不僅對美國本土的經濟發展造成了極大影響,甚至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或多或少的帶來了一定程度影響。我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先后頒布了十大產業的振興計劃,借此來應對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但是由于政策執行力度較為薄弱,我國政府又以十大產業政策為依據,將產業法制定了出來,并交由國家來進行強制實施,以此來保證其執行力度[7]。由此可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呈現的一系列弊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國產業法,促進我國產業法的進一步發展和創新,從而給我國經濟法的全面完善和豐富帶來了極其重要的意義。

五、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是無法避免的,二者之間的良好互動能夠實現其彼此之間的相互支撐和依存,在讓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得到保障的同時,促使我國經濟發展的法律依據得到提高,推動我國經濟法中相關法律政策的不斷完善。因此,經濟法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之間的互動,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重要階段和發展過程。全面掌握和了解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之間的互動關系,能夠對二者之間的共同發展帶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讓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得到進一步提升,從而使我國國民經濟水平和質量得到有效加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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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繼恒.社會中間層的法律維度———對經濟法主體“三元框架”的重新解讀[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5(01).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 基于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的爭論,本文以利益為視角分析兩者的關系,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但也有區別,民法只是以個人權利保護為宗旨,側重提高個體的經濟效率,而經濟法是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重心的,是為解決民商法均無法解決的經濟問題而產生的,側重提高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率。

一、經濟人的個人利益責任理念與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羅馬法,是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在這個法律中,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稱為市民法。在市民社會中,個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單位,一切均是以個人為基礎而進行的?!敖o每個人應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私權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進而私人利益則成為最關心的事,作為市民社會中的人,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奮斗目標的。在這里,從未有人會在主觀上將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作為其行為的目的,在考慮個人利益的同時考慮與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協調發展,為了實現私人利益,市民間必然要進行經濟交往,在于物質上的交換過程。

(一)“平等主體契合約自由”表象下的強弱博弈

在商品經濟發展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情況下,民法不僅成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成為最能反映個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必須承認自己對方的所有權,實現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雙方都是完全出于個人內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會奉行“私法自治”原則,認為在市場機制“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滿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財富增殖、經濟發展。平等主體之間通過自由契約可以很好地協調彼此的行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這只是一種虛幻不切實際的自由市場經濟狀態,即在理論條件假設下可以有市場完全競爭狀態?,F實經濟社會中不僅有許多法律關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詐、脅迫;(2)惡意患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些違反憲法、法律,違反公序原則的手段使自由競爭的環境朝著壟斷的方向發展,按照傳統規制理論,壟斷必然帶來低效益,阻礙社會的整體經濟和技術進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這種壟斷行為應當受到規制。但是,因為一個普通的經營者走向的每一步(趕走或合并其他競爭者)都是通過“合法”的(民法)交易來實現的,他實力的增長是他“應得的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民法沒有能力阻止壟斷,表面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實際上是強弱懸殊,“契約自由”的背后掩蓋著雙方地位不平等、實力相差懸、信息不對稱、失業、收入分配不公、經濟危機等等。社會處于激烈的利益沖突之中,如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經濟者與消費者,勞資雙方,還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機構投資者與小投資者之間。

(二)“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損害的類型表現

1.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違背自由市場經濟競爭的理念,間接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經濟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滿,從而損害了組成國家整體利益基本單位的其他個體的利益。

2.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擴大再生產,盲目投資,置于市場需求而不顧,有時甚至還生不符合產品質量的假冒產品,造成社會供需的失衡,造成產業結構不平衡;對社會財富分配公平問題,對社會通貨膨脹、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問題漠不關心。

3.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對投資風險大,低收益回收時間長的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的社會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工程項目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從不考慮。

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與經濟法

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對自由市場經濟觀念的推動。經濟法是國家出于整體經濟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德國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經濟法這一概念的,為了進行戰爭,德國對戰爭中的重要物資實行國家統配制度,并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價格。這期間,德國頒布了《關于限制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1923年還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勢力法》這些立法的特點是,它們突破了私有利國家經濟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私人經濟干預的權力,從而使市場經濟接受自由競爭這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外,還得接受國家這只“看的見的手”的調節、管理和規制。

當市場經濟高度發展到19世紀末左右的時候,社會化使分工愈益細化,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處于分工體系中,因為只有分工明細,生產效率才能提高,產生的社會價值也越多,他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履行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功能,不僅使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的程度增強,也使個體之于社會整體緊密相關,在競爭激烈的條件下,國家衰亡,則個人生活地位亦隨之淪落,個人利益的實現對其所處的社會高度依賴,人作為社會的人,即人的社會屬性更加彰顯。這一方面使個人行為影響的外部性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個人的成功與福利不僅與自己的勤奮有關,而整體經濟的發展取決于兩個基本條件——動力和協調,這兩個條件市場自發調節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滿足,但市場往往出現“失靈”。同時,市場對當時社會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即因社會經濟各部門的結構不合理而導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周期性經濟波動、失業,市場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的解決也無能為力。這就需要一個能代表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組織,根據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個體的經濟行為予以干預以解決這些社會經濟問題,在現代民主社會,國家的構成及社(下轉第12頁)(上接第7頁)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凸現,使其成為社會經濟整體的代表。經濟法的社會觀念是一種國家整體經濟利益責任觀念,經濟法對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會屬性,即把人作為“社會人”看待。

總的來說,經濟法應對“自利”驅使下的經濟人的利益和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發展的形式,經濟法可以由國家通過制定法律規制市場主體濫用權力的方式,使市場自由競爭,也可以通過規定國家主體與市場主體通過進行直接投資經營或間接投資經營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和調節經濟的方式,還可以通過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正確的引導和調控的方式,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責任觀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意思的限度

民商法強高意思自治,民法相對關系均可由當事人通

過意思自治而設立、變更和消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更強調通過雙方的合意排除法律的限制,以達到雙方滿意的限度而利益平衡,而經濟法更注重的是國家通過制定法,規制企業和個人為國家整體利益做出必要犧牲,如國家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管從立法的效率,還是產生的效果方面,對維護消費者的個人利益和不斷提升一個國家的產品質量和產品競爭優勢,是民法通過侵權保護所不及的。

(二)權利保護的特點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對所有的人賦予相同的權利與義務;經濟法更從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即根據市場主體的經濟境遇、所處環境、地位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權利一義務主要表現為壟斷行業中的企業與普通行業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

(三)目標內容

民商法的個體主義觀念和方法論以及由此產生的個人本位的特性,表現出民商法主要重視短期的個人經濟利益、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個人主義認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級動物,自己的利益選擇只能由自己決定,社會實際是由個人組成的社會,因此,民法主要保護個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經濟法更注重統籌協調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認為人處于社會統一的相互聯系中,人是社會歷史中的人,人從不斷發展著的人類社會所積淀文明中而獲益,人就不得不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承擔義務,因此,經濟法兼顧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目標,即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共同發展的角度出來,來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實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四、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在一個法治環境下發展的市場經濟,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互滲透,誰也離不開誰。在市場經濟存在缺陷的情況下,需要國家的公權利作為一種外部力量和“看的見的手”協調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此時,才能使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促進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從而說明民商法與經濟法是互補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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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德峰.從民商法到經濟法;市場經濟倫理與法律的同步演進法學評論.法學評論.2009(3).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6

關鍵詞:微商;法律;規制

一、微商的概述

(一)微商的定義

微商,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作為平臺來開拓市場,展開銷售活動以實現銷售目標或進行分銷的組織或個人。具體些說,也就是企業或個人基于微信生態的社會化分銷模式,屬于一種開店的新型途徑。微商從根本上對傳統電子商務進行了變革。商品推銷的方式、訂立合同的方式、交付價款的方式、售后服務的方式、以及糾紛解決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微商媒介機構的不斷擴大,微商的定義和內涵也在不斷增加。

狹義上來說,交易主體利用微信進行商品交易、買賣易物的行為就是微商,具體指的是買賣雙方的賣家一方。廣義上來說,微商就是企業或者個人利用現存的社交軟件進行的生產、銷售和流通活動,不僅在于商品的買賣銷售,而且指利用社交網絡降低推廣成本、增加價值、獲得收益的商務活動,還包括通過關系網絡來實現原材料采購、產品展示、私人訂制、電子支付等一系列貿易活動。是與社交有關的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的總稱。本文將從狹義的角度對微商進行分析,具體探討對進行銷售的組織或個人銷售行為的規范。

(二)微商的性質

微商的性質從營銷模式上來看,可以分為兩大類:B2C微商和C2C微商。B2C是中文“商對客”英文翻譯的簡稱,是電子商務模式的一種,主要指的是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零售模式。這種形式的微商一般以網絡零售業為主,主要借助微信龐大的分享傳播功能開展銷售活動。簡單來說,B2C是企業為了擴大市場通過社交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的新型購物場所。例如手機應用軟件微店,微店提供一個大型平臺,符合規定的店家都可以登記入駐。

C2C微商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這種模式下的微商一般以微信或者微博個人銷售為主,主要是在提供社交服務的媒介中進行線上或線下交易,具有很強的社交性。作為一個個體,將個人創造出來的可以作為商品的物品拿到平臺進行出售,以此達到盈利的目的。例如個人將商品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等到有購買意向的人員前來咨詢,通過微信進行一對一商談,完成支付后交付商品,現在存在的大部分微商就是這種形式。

(三)微商的現狀

微商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面對互聯網這么一個極具優越性的交易媒介,人們在互聯網進行日常社會交往的同時,也開始探索互聯網更多的功能。一開始,微商只是簡單的將多余的產品進行售賣,在固定的朋友圈分享經驗,由此吸引顧客購買商品。經過網絡經濟的進一步沖擊,微商逐漸發展出專業從事微商的企業,它們提供貨源、營銷技巧、貨物等一系列服務,有專業的團隊進行產品研發、文案設計,解決了個體微商貨源不足、積貨壓貨、承擔風險能力低等問題。這樣一來,從事個體微商的風險大大降低,只要根據專業公司的指導,將公司的廣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進行轉發,就可以等待顧客上門,提交訂單后獲得收益,后續發貨、退換貨等問題也有公司承擔。在這樣簡單的操作下也會有收益的產生,因而吸引了一大群閑暇時間比較多的人的加入。

微商一度擠爆了朋友圈,與此同時,社會對微商行業的關注逐漸增加,大部分人對微商擠占社交空間的行為持抵制態度。然而微商在勢不可擋的發展趨勢下,無論是行業規范還是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及時跟進,微商行業采取的是一種新型電商模式,現存的法律規范大多是對傳統電商平臺的監管。因而,如何有效的對微商進行整治和監管成為當下推動微商進一步發展的先決條件。

二、微商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消費者維權難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貿易交往的日益頻繁,消費者維權問題也日益增加和多樣化,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在遭到廣泛爭議的同時,微商等電子商務新模式又帶來了網上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難題。微商中電子合同的訂立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謀面的情況下進行的,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等特征使得網絡合同比一般合同具有更多、更復雜的不利于消費者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不利于消費者消費信任的建立。由于微商行業涉及的范圍廣,消費者在不同領域存在不同的維權問題,以下將在這幾個方面對微商領域內的消費者維權難問題進行闡述。

1、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難以維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然而在微商領域內,一方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通??浯髮ψ约疑唐返拿枋觯源宋M者的光顧。另一方面,消費者自身不了解產品功效,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盲目聽從商家的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

2、消費者退貨權的侵犯難以維護;雖然我國對網上購物的退貨權沒有直接作出規定,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的規定同樣可以適用于微商購物的情況。例如《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第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第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第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p>

實際上,微商中的商品良莠不齊,一些商家在微商市場火爆的誘惑下,用三無產品來濫竽充數,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甚至可能給消費者帶來二次損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一般難以索要賠償,微信購物中雙方當事人是互不相識,盡管處于同一個社交圈,但對于對方的基本信息是無從得知。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法中所認同的管轄原則,一般以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和侵權行為地為電子商務案件的管轄法院。對于目前出現的這種情況,無論是從工商部門的管理監督,還是尋求司法救濟,對商家一無所知阻礙了大部分消費者的維權路徑。微商中個人對個人的經營模式也決定了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二)經營主體無資歷

微商領域一直存在令人詬病的核心問題,就是入行門檻低。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個人加入微商不需要進行任何審核登記,隨時隨地只要你有時間并且愿意加入微商這一領域,就可以從事與微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種特性是造成當下微商行業火爆的主要原因,但同時也暴露出微商經營主體無資歷等問題。眾所周知的是,微商行業涉及范圍廣,不管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等具有特殊監管要求的商品還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日常物品,微商都是一有盡有。但是關于經營者資歷的認證始終沒有得到有效的管理。

在實體經濟領域,我國堅持工商登記制度。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通過注冊登記確認申請者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使其獲得實際營業權的各項活動的總稱?,F行的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外貿業、飲食業、服務業、旅游業、手工業、修理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工商企業),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不僅如此,在其他電子商務領域,例如淘寶、京東等,都有統一平臺進行審核登記,在繳納店鋪保證金、同意接受平臺公約約束后才能開設店鋪。反觀微商行業,個體經營混亂無秩序,經營主體無資歷,個人、企業紛紛加入企圖分得到一杯羹,各種不同類型的店鋪魚龍混雜的存在于朋友圈中。因而在當前階段,對微商產品以及經營者制定相關的市場準入規則,是目前推動微商良性發展的重要條件。

(三)稅收監管領域空白

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暴露出稅收法律制度中許多空白和監管盲點。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微商領域要不要征稅、怎樣征稅的問題。從我國對傳統電子商務模式的監督管理制度中,可以認定為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交易進行征稅。但是,在微商領域內,征稅納稅一直處于一種空白階段。微商本來就是一種商人的經營模式,商人既然為自己謀取利益,那么征稅納稅就應當同時發生。交易的電子化、虛擬化,不可避免的為稅收法律制度帶來挑戰,但是因此而放棄對這一領域的監管,是不現實也是不科學的。微商發展的趨勢日益壯大,成為當下最流行的營銷模式。微商發展帶來的交易額也呈現出逐步增長的趨勢,對微商領域稅務制度的同步跟進迫在眉睫。

但是,現在從事微商行業的人們并沒有意識到微商征稅納稅的必要性,相反,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增加盈利收入的方法,將相關業務轉移到社交平臺上來,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來逃避納稅。微商幾乎都是通過電子渠道進行的銷售,在個人平臺產品信息,微信聊天確定消費者具體需求,并與之達成交易合約。最后的付款也是通過支付寶轉賬或者是微信紅包等形式來完成。在社交的大背景下,微商之間的商品交易都似乎成為親友之間的正常往來。但就實質上來說,微商已經完成了一個商品交易應當具備的過程,微商交易的行為也應該被納入應稅行為。

現在微商店家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種就是個人銷售;一種就是企業銷售;還有就是企業與個人共同開展銷售。個人銷售相當于個體經營戶的概念,在一定范圍內國家對其免稅收,但是現階段有的微商個人店家營業收入額相當可觀,如果對其放任不管,后果可能是會損壞傳統個體經營戶的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原則,損害實體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企業中有的品牌就是依賴微商起家,比如著名的化妝品品牌韓束,通過發展制度逐漸壯大,銷售額不斷增加,可能企業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偷稅漏稅的行為。這些都是現階段微商急須解決的問題,但是經營者納稅意識的欠缺、國家稅務機關監管的缺失都造成了目前微商稅收監管領域的空白。

(四)知識產權缺乏保護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分為三個重要部分:著作權保護;專利權保護;商標權保護。微商交易涉及的范圍廣泛、種類眾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都有涉及的領域。微商電子信息化的交易模式,使得商品的種類相比較與傳統經營,更加豐富多彩。例如微商中有一類是出售電子書籍和視頻資源,掌握大量文檔資源的個人將這些文件有償分享給他人,賺取一定的利益。這給書籍的傳播再來積極的影響,但同時也存在著盜版資源泛濫的現象,通過買入正版書籍,利用技術手段刻錄成電子版,再在社交平臺中進行出售。整個過程中對著作權的侵犯顯而易見,但是現階段在微商領域這種現象非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呈現出愈加猖獗的趨勢,極大的妨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且存在著作者維權難等特點。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微商中可能存在視頻的傳播,甚至可能觸及到刑事犯罪。

另外,商標、專利的侵權更加猖獗。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由于是通過賣家的信息來進行辨認、選擇,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很好的辨認出該商品是否屬于正品,商家之間侵犯專利的行為數不勝數,尤其實在化妝品、護膚品領域,這類現象更是普遍。商標的搶注在經營者之間經常存在,同樣在微商領域,商標問題也亟待解決??傮w來說,微商行業缺乏監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三、完善微商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立法

法律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隨著現代移動通訊技術的發展,現有法律規范的不足日益明顯。經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領域,對市場進行調整的經濟法規尤其重要。一系列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相應的進行完善,《電子商務法》的制定應當緊隨時代潮流,為商家規范化經營、消費者維權提供指導。在《刑法》領域內,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打擊力度,加強執法,打擊違法銷售。不管是在現階段還是不久的將來,走上法律化經營的道路都是微商行業的必行之路。

在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我國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退貨權的要求較為嚴格,一般為產品質量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損壞后才能進行申請。在微商領域,應當適當提高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實質性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我國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等部門,也應當積極行駛權利,對消費者投訴進行處理,不能因為電子化模式就放棄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二)建立登記制度

為了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便于識別和規范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建立網上經營行為備案制度勢在必行。早在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對網上經營行為了公告,該公告規定在北京市轄區利用因特網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的行為,應申請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

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微商也符合這種網上經營行為的定義,也應當受該項公告的約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登記。這樣一來,網上經營者有了詳細的資料可以查詢,對其具體的經營行為也可以進行管理、約束。這種備案制度不僅為管理者的有效管理提供便利,也為消費者維權時提供便利,微商有了正規的備案審核,有利于促進行業規范化發展。然而,公告的有效范圍僅僅為北京市地區,其他非北京地區的登記備案制度還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當然這也是對網上經營活動市場準入的一種嘗試,建立和規范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的市場準入規則,是當前微商行業立法的重要任務。

(三)構建網上稅收法律體系

為了完善對網上交易稅收的征管,構建網上稅收法律體系,可以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另外,還可以考慮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做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備案制度,必須向有關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進行經營活動。

當然,還可以建立專門的稅收征管機關,網上電子支付與傳統的交易有著明顯的區別,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對電子交易建立相應的電子稅務征收機構,以適應先階段微商發展迅速的步伐。并且可以對個人、企業進行電子登記,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征收。在這一階段,要根據網上交易的具體發展,適時調節稅收法律制度。要根據稅收法律制度受到交易的不同影響,具體考慮對其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

不管在我國傳統經濟領域,還是在新興的網上經濟領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不可或缺的。從短期來看,不對相關商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似乎是便利了我國用戶能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商品,利于企業或者用戶的正常生活。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要逐步加大,對個人或者企業著作權的侵犯,容易打擊作者創作作品的積極性,不利于文化市場的發展。文化產業帶來的經濟效益是不可忽視的。不能因為微商中的侵權行為泛濫而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再者,企業的專利和商標也要進行立法保護,有針對性的對網上尤其是微商領域進行打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推動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創新訓練項目

本論文來自安徽財經大學2015年國家級創新訓練項目(201510378169);《微商法律規制問題的研究》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 電子商務法 李雙元 王海浪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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