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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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1

為慶祝建黨100周年,全面做好學校安保維穩工作,6月15日下午,我校于辦公樓第二學術報告廳召開慶祝建黨100周年維穩安全工作部署會,會議由校黨委委員、副校長格根哈斯主持,校黨委副書記施紀華出席會議并講話,全校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會議。

會上,保衛處處長王躍平宣讀了《建黨100周年維穩安全工作實施方案》。

格根哈斯強調:一是要將各項工作措施做細做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上傳下達;二是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分工,落實好責任追究制度。隨后,為保證學校維穩安全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強化聚焦突出問題、精準實施發力,針對疫情防控、意識形態安全、輿情管理、課堂管理、食品安全、用水用電管理等重點內容,格根哈斯對分管各部門的工作做出了具體要求和部署,力求將安全隱患清零。對于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學校將嚴肅追責問責。

施紀華強調:一是要增強政治敏銳力、判斷力,高度重視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二是要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堅持“一分安排,九分落實”,確保國家安全和校園穩定,要嚴明工作紀律,嚴格落實請示報告制度;三是加強隱患排查工作,繼續完善落實“雙排查”制度,要把消防安全當作頭等大事來抓,要加強學生公寓、實驗室、工地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四要將各項工作細化、落實到具體部門,要持續加強應急處置、安全宣傳教育、疫情防控等各項工作,嚴格落實值班制度。

安全穩定是底線工作,我校時刻把守護全校師生安全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學校全體教職員工要把做好慶祝建黨100周年安保維穩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堅決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以確保校園穩定和諧安全的優異成績慶祝黨的百年華誕。

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高舉社會主義法制旗幟,在依法治縣集中整治活動中,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打擊政治性反宣品、廣播電視煽動蠱惑、互聯網絡傳播謠言、智能手機勾聯為重點,不斷凈化文化市場和網絡環境,確保全縣意識形態安全。

二、總體要求

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落實監管職能,強化監督管理。

三、整治目標

專項清理稽查打字復印行業、音像制品市場、娛樂場所、書報刊物攤點,依法打擊出版、制作、運輸、銷售、投送非法反宣品刊物和音像制品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

四、階段步驟

嚴防反宣品活動專項行動與文化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保持一致,從2014年11月3日開始,到2015年5月31日結束,分為四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動員階段(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15日)

根據《縣嚴防反宣活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召集各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并建立責任單位聯系會議制度,及時安排部署工作。各成員單位根據《實施方案》研究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動員群眾廣泛參與,切實做好思想動員和工作部署。

(二)摸排調查階段(2014年11月16日至至2014年12月15日)

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安排,抽掉精干力量,充分運用走訪、檢查、調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對縣域內的文化市場進行全面調查,整理出詳細信息資料,摸清底數,確定重點對象,開按“一事一策”要求,為依法治縣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4月30日)

在縣防反宣辦的統一指揮下,認真開展轄區內的集中整治工作,依法打擊出版、制作、運輸、投送非法反宣刊物和音像制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鞏固成果階段(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各成員單位對專項行動進行認真自查,查找薄弱環節,增添工作措施,及時查漏補缺。保持高壓態勢,對問題比較突出的方面進行整改,再度規范查處,防止反彈。健全監督機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生家長、教師、離退休干部等各界人士為義務監督員,定期通報監督情況。

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3

關鍵詞:土地;制度;法制

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是實現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在社會經濟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顯現,以身份和行政權利等規定人的社會地位的“特殊主義”盛行的社會,逐漸轉向了以個人的才干和智慧等規定人的“平等主義”為主的社會;社會成員硬性分層,缺乏流動性的剛性結構社會逐漸轉向了市場開放、統一有序的彈性結構社會。在過去幾十年中,世界一半的人口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今后這種現象還將持續??梢哉f,當代中國正處于一個社會轉型和變革時期,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過程中,整個社會的思想觀念意識形態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在這樣一個時期,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應當順應時代潮流,實現歷史性轉變,即農村土地公有制要從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土地集體所有制轉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土地集體所有制:一是在現代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架構內,集體是由作為成員的農民基于契約而形成的經濟組織,集體成員可以取得一種具有私人性質的土地權利,享有清晰的、可流通的產權股份,集體成員的角色是“自致性”而不是“他致性”結果;二是國家的行政權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二者逐步走向分離和獨立,集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主體,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社會內在機制的約束下獨立運行。為了完成上述目標,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必須做好正確的路徑選擇。

一、豐富漸進主義內涵

當代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理論認為: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20世紀最后二十年,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選擇和堅持的是漸進主義方針,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公有制改革道路,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這個成功的經驗啟迪我們,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時期,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沒有必要扭轉既有的制度變遷方向,其工作重點應是在強調繼續堅持漸進主義方針的同時,賦予漸進主義以新的內涵,應當從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入手,豐富漸進主義新內容。要在鞏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經取得成果的基礎之上,按照“國家的行政權從土地集體所有權中逐漸抽身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斷成長”的要求,逐步摒棄20世紀最后二十年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變通性”,即摒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發動時“繞開意識形態之爭”的改革策略,對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的整體方案進行動態的系統設計,充實制度變遷的內容,明晰制度變遷的方向,提高制度質量,增強方案的可讀性、操作性和預見性,實現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意識形態以及在政策和行政法規層面的初、中級正式制度向法律層面的高級正式制度的變遷。

二、凸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本質規定性

與土地私有制形成鮮明對比,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消除了勞動者由于土地占有不平等而帶來的機會不均等,為人的充分自由發展,為實現社會公正與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礎。所以,土地集體所有制在中國農村的產生與發展具有歷史必然性和時代合理性,直至今天,土地集體所有制仍然存在著巨大的時代價值。因此,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只能堅持、發展和完善土地集體所有制,而不應限制、改變或取消,任何改革方案和制度安排都要切實反映土地集體所有制內在的本質的規定性。

三、以法律為主導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推動漸進式土地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降低土地制度變遷成本,強調和突出國家政策的先導作用和高于法律的權威地位,對于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來說是非常必要的。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在新的形勢下,農業和農村經濟將在一個日趨成熟和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中尋求發展。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大規模地“引入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特殊政策”的急劇變遷的制度的時代已經結束。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有必要及時轉變農村土地制度變遷方式,將改革寓于立法之中,逐步確立法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最高權威,增強法律的主導性,提高法律的執行力,真正建立起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交易環境,以穩定農業經營活動當事人的預期。首先,要將已往存在的、尚未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的土地占有和使用關系上升為法律關系,以法律鞏固現有的事實秩序;其次,通過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方式改變現存的土地占有和使用關系,以形成新的秩序??傊?,在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以后,改革法制化是農村土地制度進一步變遷提出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遷逐漸從民間需求引致型向政府主導型轉變的必然選擇。

四、效率優先配置土地資源

目前,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原則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勿庸置疑,人人有份顧全眾生的“均田制”對土地資源配置效率的犧牲在過去乃至今天或許還有其根據,但從發展的觀點看卻未必值得(崔建遠,1998)。隨著農村人口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決不能固化“均田制”格局,在土地制度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上,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應當置于優先地位。在實際工作中,以“股田制”為特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化趨勢表明,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完全可以與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分開,“均田制”所發揮的維護社會公平的作用完全可以通過新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得到實現。

五、堅持個體權利本位原則

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傳統土地集體所有制向現代土地集體所有制轉化的基礎和前提,加快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核心任務就是要把農民的個體土地權利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反映、規范、界定、鞏固和保障,確保個體權利不斷成長,國家行政權力逐漸淡出,完成行政權力與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徹底分離。首先,在法律體系和立法思想上,要實現從行政權力本位向個體權利本位的轉變。目前,農民的土地權利主要是通過《農業法》、《土地管理法》予以保障,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上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貫徹的是行政權力本位原則。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對農民的土地權利也只做了簡單的原則性規定。為了適應社會轉型的要求,農村土地制度法制建設必須把農民的土地權利納入民事權利的軌道,通過民法來規范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其次,在法律體系和立法思想上,要實現個體義務本位向個體權利本位的轉變。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的經濟、政治、文化性質、水平和結構,產生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因此,權利與義務何者為本位在歷史地變化著,傳統社會的法律是以義務為本位,現代社會的法律則是以權利為本位。

六、土地物權制度走借鑒和創新相結合的路子

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4

一、從解決政法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入手,積極開創政法工作新局面

今年以來,我們在加強各項政法業務工作的同時,針a對形勢的新變化,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改革創新的辦法,堅持從解決政法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入手,進一步加強了政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執法能力建設,促進了各項政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是組織開展“大學習、大討論”集中教育活動。為解決廣大政法干警在政法工作重大理論問題、黨性觀念、宗旨觀念和大局觀念等方面存在的模糊認識,加深政法干警對科學發展觀的理解和把握,從源頭上解決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按照中央、省、市的統一部署,在全縣政法系統組織開展了“大學習、大討論”集中教育活動。通過開展此項活動,在事關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統一了認識,統一了思想,統一了行動,有效抵制了非錯誤思潮的影響,掌握了法治領域意識形態斗爭的主動權,特別是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對敵斗爭、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打擊預防犯罪、駕馭治安局勢的能力,加強基層基礎、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嚴格公正執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服務經濟建設、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有了明顯提高。同時,政法各部門結合自身職能,圍繞執法規范化建設和民生問題,就如何加強管理與服務、如何保障公平與正義、如何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進一步健全了一批工作新機制,創新了一批隊伍管理的新辦法,完善了一批執法辦案工作新規范,改進了一批便民利民新措施,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新問題。審判機關以“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為目標,以“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為追求,進一步提高了審判工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一審服判息訴率有了明顯提高;檢察機關著力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注重機制創新,強化法律監督,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機制,批捕率均達到100%;公安機關通過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化解矛盾糾紛、消除治安隱患、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組織開展法律宣傳活動,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了全民法律素質,化解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有效解決了弱勢群體“打不起”官司的問題。

二是深入開展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專項行動。針對“兩搶一盜”等侵財犯罪高發的情況,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提升我縣公眾安全感指數,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在全縣組織開展了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專項斗爭。工作中,縣委政法委組織制定了操作性較強的行動方案和考核獎懲措施,并通過加大督查力度,嚴格獎懲,促進了各項措施的落實;公安機關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大案件偵破力度,相繼偵破了孫建魁系列搶劫案,王現體、黃喜法、楊茂師冒充公安人員系列搶劫摩托車案;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督偵查,及早掌握案情,深挖余罪漏罪,防止案件流失;縣法院逐案進行分析總結,認真查找案件特點及發案規律,扎實開展送法下鄉、進社區活動,在人口集中和案件高發區域進行公開宣判活動,在電視臺播放典型案例;縣司法局對“兩勞”釋放人員進行回訪幫教。專項斗爭以來,全縣共立“兩搶一盜”案件269起,破152起,破隱積案701起,抓獲“兩搶一盜”犯罪嫌疑人305人,15起省廳掛牌督辦案件破獲14起,25名省廳督捕逃犯已抓獲21人;先后對11個公安機關部門負責同志,8個鄉鎮派出所長,在全縣范圍內通報批評;向省市委報送各類信息110余條,信息采用量在全市名列第一位,其中《范縣政法部門密切配合謹防“兩搶一盜”案件流失》一文,被省委做為先進經驗在全省大力推廣。

三是認真解決涉法涉訴上訪問題。按照“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群眾滿意”的標準,通過開門接訪、領導包案、案件評查、責任倒查等一系列措施,集中處理了涉法涉訴上訪問題,一大批涉法涉訴案件得到妥善解決,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辦理涉法涉訴案件過程中,我縣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多次到上訪人家里聽取意見,使大批長年上訪的人員息訴罷訪,表示滿意。同時,今年我們還制定了《涉法涉訴問題責任追究意見》,并依據相關規定,對工作中存在問題的5名政法領導干部和干警,移交縣紀委、縣監察局做出了黨紀、政紀處分。

二、以開展平安建設為載體,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今年以來,我們堅持把“平安范縣”作為一項品牌戰略進行推進,在構建大綜治格局、完善大調解機制、健全大防控體系、構筑大基礎平臺上進行了積極努力。

一是著力嚴打整治各類違法犯罪。堅持把打擊作為首要環節,每季度開展一次嚴打整治專項行動,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多發財犯罪,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對公共復雜場所、特殊行業、治安亂村、亂點進行了重點整治,整治了一大批突出治安問題,治安面貌有了明顯好轉。今年1—10月份,全縣共立各類刑事案件367起,同比下降了19%,共破獲1043起(含積案);共發命案2起,全部予以征破;共查處各類治安案件1907起,打掉犯罪團伙26個,抓獲各類逃犯147人。

二是著力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在農村,堅持因地制宜、因村實策,大力推行有專職巡邏、義務打更巡邏、封閉式治安防范等多種形式的治安防范模式,安裝了“平安喇叭”等技防設施;在城區和鄉鎮,專職治安巡防中隊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加強社會面的巡控;在縣直單位,認真落實領導帶班、24小時輪流值班制度,并配齊配強門崗門衛,實行嚴密的守控措施;在重點要害部門、公共復雜場所和主要交通路口,大力實施科技防范工程,安裝了高標準的監控;在全縣,設置了5個平安哨卡,用于堵截和盤查犯罪嫌疑人;在邊際部位,與周邊縣區進行聯防、聯治、聯打、聯調、聯建,共同維護邊際地區的治安秩序。我們通過認真落實農村村莊巡控、城鎮社會管控、機關單位守控、邊際部位聯控等社會治安防控措施,在全縣構筑了社會面、縣城區、重點部位、農村、邊界結合部五大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預防和減少了各類可防性案件的發生。

三是著力排查化解矛盾糾紛。針對今年全國性重大活動較多的情況,縣委政法委組織綜治辦、防范辦、公安、及綜治委重要成員單位等部門,以嚴防跨縣區串聯聚會、嚴防發生大規模、嚴防發生集體赴京上訪活動、嚴防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突發性事件為目標,每月召開一次治安穩定形勢分析評估會議,分析治安穩定形勢,研究工作對策,及時掌握可能引發、進京集體上訪、進京非正常上訪的信息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治安、安全隱患,并針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制定解決預案,確保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及時果斷處理,嚴防事態蔓延擴展。特別是,為確保*會期間社會穩定,認真組織開展了“兩個排查”活動,對影響我縣社會和諧穩定的矛盾和問題進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對可能引發、進京赴省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涉法涉訴上訪的一些矛盾糾紛和苗頭,以及安全生產隱患、組織的破壞活動等,進行了重點排查化解和整治。據統計,“兩個排查”活動期間,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34件,成功調處34件;排查突出問題33起,化解33起;排查治安亂點4個,整治4個。

四是著力強化基層基礎建設。積極整合鄉鎮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辦、法庭、武裝部等部門的力量,在全縣12個鄉鎮建立了綜治工作中心,形成了基層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合力。加強了基層治保會、調委會、巡邏隊等綜治組織的管理和業務指導,提高了基層綜治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三、以預防為重點,認真做好穩定工作

今年以來,我縣嚴格按照市定目標和全縣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把工作任務進行量化分解,責任到人,同時制定了具體實施措施,創新工作思路,強化溝通協調。1-10月份,我縣共受理群眾來信來訪451起,其中受理人民來信19案29件,接待群眾個人訪336起607人次,集體訪96批1289人次。

(一)認真開展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6月28日全國、全省處理突出問題及電視電話會后,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縣委、縣政府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創新思路,實實在在接訪、認認真真解決問題,確保了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順利開展,取得了明顯成效。至10月底,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共接待來訪群眾192批615人次,現場解決20件,立案交辦76件,目前已結74案,按期結案率97%,群眾滿意率93%。前一時期,河南省通報表揚了10個縣委書記大接訪活動先進縣,我縣是其中之一;9月份濮陽市委信息專期刊登了我縣大接訪活動典型做法。

(二)強化案件的查辦督辦工作。一是對單純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縣聯席會議直接進行交辦或轉辦,解決了大量矛盾糾紛。二是對不屬于我縣受理范圍內的事情,也積極幫助人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處理。三是對比較復雜的案件,縣領導小組積極建議縣委、縣政府成立處理問題專案工作組,通過聯合辦案來徹底解決。四是對涉及面大的問題,定期召開縣聯席會議,共同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措施;重大問題及時提交縣委常委會研究解決。今年1-10月份,省市共向我縣交辦案件69起,目前已辦結65起,按期辦結率100%。

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5

關鍵詞: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職責定位;實現路徑

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及意識形態的各個領域。要全面推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必須把它納入黨和國家反腐敗斗爭的總體格局中。在我國應堅持走開放型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之路,必須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檢察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界齊心參與”的職務犯罪預防的社會化格局。

一、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的職能定位

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是主客觀因素在一定條件下相互作用的結果,是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諸多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因此,要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這種復雜的“社會綜合癥”,單靠一個部門一個單位的努力顯然是不能達到目的的。堅持檢察預防工作的職能定位應當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檢察預防工作是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個分支,必須要有整體、大局意識。檢察預防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具有優勢和自身的特點,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錯誤認識。二是檢察預防工作必須在黨委領導下進行,不能脫離檢察職能搞預防,因為檢察預防工作是非權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國有企業等領域試行“咨詢性審查”的預防,一定意義上是越權行使行政權。三是檢察預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質,不能像行政預防、立法預防那樣主動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會生活或經營管理活動,在沒有違法犯罪的場合只有勸說和建議的資格,沒有行使權力的資格。因此,檢察預防應擺正位置,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 以檢察機關為主體,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預防職能作用,同時動員社會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參與和配合,采用政治、經濟、法律以及紀律和教育等各種手段,步調一致、目標一致地進行,構建完善的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體系,形成強大的預防合力,從而將腐敗現象消滅在萌芽階段。

二、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是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某些領域職務犯罪有上升趨勢,而且在犯罪客體日趨復雜、犯罪領域不斷擴大、犯罪手段更加隱蔽的形勢下,僅憑檢察機關的個案打擊、個案預防和一些單位的局部預防已經不能完全遏制職務犯罪的多發勢頭。因此,必須下大力全面深入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推動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檢察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界齊心參與”的職務犯罪社會化大預防機制,在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的支持配合和積極參與下,努力營造預防職務犯罪的濃厚氛圍,形成預防職務犯罪的強大合力,才能逐步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條件,促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

(二)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標本兼治的需要。職務犯罪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和不同領域,誘發職務犯罪的因素十分復雜,它不僅涉及到政治的、經濟的、歷史的、文化的、教育的、制度的、法律的等等諸多的客觀原因,同時也與職務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道德、政治品格、價值取向、心理素質等主觀因素緊密相連。由此可見預防職務犯罪是一項長期、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企圖依靠單純的打擊懲治已經不能有效杜絕職務犯罪,只有懲防并舉、標本兼治,才是遏制職務犯罪的根本之策。要全面推進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就必須把它納入黨和國家反腐敗斗爭的總體格局中,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堅持走開放型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之路。

(三)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是發揮檢察機關預防作用的需要。檢察預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質,不能主動地、超前地去規劃和介人社會生活或經濟管理活動,必須嚴守司法活動范圍,在沒有發生違法或犯罪的場合,只有勸說和建議的資格,而沒有行使權力的資格,而這種沒有強制力的勸說和建議如果不通過某種恰當方式轉化為具體行動的話,那么檢察機關的這種勸說和建議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但如果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人社會大預防之中,借助黨委、政府的力量,與其他社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各單位必將引起高度重視,而我們檢察機關多年反腐敗實踐中積累起來的預防經驗和對策亦可通過黨委的決策轉化為各單位各部門日常經營管理的一部分,我們的預防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在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方面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三、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檢察機關是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主力軍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懲治職務犯罪的職責,在多年的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不僅積累了豐富的打擊職務犯罪的經驗,而且比較全面地了解職務犯罪的信息,掌握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和原因,知悉發案單位、發案部位存在的漏洞,這是我們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得天獨厚的優勢。隨著社會的發展,檢察機關在嚴肅查辦職務犯罪的同時,也在不斷探索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新的方式、方法。近年來,我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一是圍繞大局,開展宣教預防。深入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廠礦、農村、學校等單位,印發各種宣傳資料、制作警示教育圖板;通過參觀警示教育基地、召開案件分析會等形式,組織重點行業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使黨員干部和群眾受到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宣傳教育。二是結合辦案,開展個案預防。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注重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一案一總結、一案一建議、一案一教育。三是突出重點,開展專項預防。堅持把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重點,積極探索有針對性的規范化預防途徑。四是認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協助相關單位開展職務犯罪預防。

但是,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也存在著以下問題:

1、工作上的隨意性。目前,有些地方的檢察機關一頭扎進預防里,有的地方見什么新就做什么,見什么熱就跟什么,對本地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缺乏具體的分析和思考。甚至上級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方面,還缺乏宏觀的預防規劃和指導,各地埋頭各搞各的,造成許多研究成果得不到推廣和應用,也造成了檢察資源的浪費。工作的開展不夠規范,內容不統一,工作程式各異,與檢察職能、案件查處及其他檢察業務工作相分離,使預防工作成為檢察機關的一項行政職能。

2、形式上的表面性。許多地方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僅僅流于形式,缺乏具體深入的措施。這一問題,在系統預防中表現尤其明顯。有的地方,為了完成崗位目標考核任務,片面追求面上的拓展,但由于后續力量和工作措施跟不上,從而造成只有架子沒有梯子的局面。有的系統預防聯系點建立多年了,仍然缺乏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有的預防聯系點雖然建立了,卻還不知道下一步工作應該怎么做,抱著邊摸索邊干的思想,使系統預防工作流于形式。

3、職責上的超越性。有些地方檢察機關在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沒有準確把握到位而不越位、服務而不代替、幫忙而不添亂的度。有的大包大攬,超越檢察權進行預防,甚至插手企業經濟活動。

4、效果上的縮水性。部分單位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對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識認識不高,不愿接受監督,預防措施落實不到位,使預防工作打了折扣,無法達到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使我們的預防建議、措施難以得到切實有效落實,而各單位各部門的預防工作也缺乏針對性, 并且力度不夠, 往往是“講起來重要, 做起來次要, 忙起來不要”, 影響預防工作社會效果的有效發揮。+①

(二)各單位各部門根據自身的實際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近年來,一些發案單位和一些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領域也逐步認識到職務犯罪的危害性和預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紛紛自發地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的預防宣傳和教育活動來預防職務犯罪。他們有的是邀請法學專家、檢察官等為本單位關鍵崗位和部門工作人員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有的是組織干部到警示教育基地參觀學習,有的專門組織干部參加服刑職務犯罪人員的現身說法,有的是通過建章立制強化內部監督和管理。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但是,有關單位和部門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1、思想認識不到位。當前許多單位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認識不足。通常,只注重本單位本系統內部是否發生了重大職務犯罪,如何處理已經發生的職務犯罪,如何用本單位本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如何就個案進行預防,概括起來就是存在著重打擊輕預防、重自身預防輕整體預防、重個案預防輕系統預防等問題。

2、預防工作不同步。一些單位的預防工作滯后于犯罪,當本單位本系統發生了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后,在黨委、政府的要求下,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才匆忙成立臨時機構進行自查自省,亡羊補牢,大搞廉政教育活動。這種做法沒有發揮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應有之義,預防滯后于打擊,所謂預防只是事后的一種擺設。+②

3、工作開展不深入。當前一些人沒有真正認識到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只是把這項工作當作表面形式的需要,會議上講、學習中講,講形式、走過場,就是沒有具體落實,沒有認真抓起來,只強調客觀原因,沒有把工作重心放在這個方面來,使預防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為了宣傳而搞預防;有的制定出一些較為籠統、抽象的制度,然后大張旗鼓進行宣傳,稱效果如何明顯,仿佛立竿見影;一些行業和系統預防工作投入不夠,只滿足于建個機構,開幾個會,工作不深入、不扎實,不解決問題,致使某些案發率較高的系統和部門職務犯罪屢有發生。

四、建立與完善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的現實路徑

(一)爭取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

黨委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要建立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確保轄區內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統一有序地進行,形成預防合力,打造整體預防效果。我們認為,應當在各級黨委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地區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構建市、區(縣)、鄉鎮村委三級完整體系的職務犯罪社會化大預防網絡,使預防職務犯罪網絡向社會的各個方向、各個層面不斷滲透發展。政府支持主要是從人力和財力兩方面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支持。從人力方面協同和配合黨委選配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干部,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資源和堅實的人力保障;從財力方面主要是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給予必要的財力傾斜和支持,保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正常開展所需必要經費。

(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

1、提高預防工作人員素質。一是加強培訓,建議預防科室(局)定期選派年輕干警到實力較強的高校、研究所學習,只有預防人員的素質進一步提高,知識不斷的更新,我們的預防工作才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們的工作才能有所創新。二是跟班學習,抽調人員到預防工作開展得較好的單位跟班學習,吸取其他單位的先進經驗;同時也可以派人到相關的行業、部門學習,了解工作對象的工作流程,有利于更好地開展預防工作;三是擴大交流,加強與外界的交流學習,有利于我們走出閉門造車的樊籬,借他山之石,為我們預防工作的創新開展提供動力。

2、打防結合彰顯成效。打擊是特殊的預防,通過深入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給腐敗之源造成強大的壓力,動搖腐敗之邪念。同時在預防治本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尋找綜合治理的有效方法,牢牢把握打擊職務犯罪的主動權,促進懲治與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個案預防與行業預防齊頭并進。對職務犯罪的預防從層面上分析,主要是個案預防、行業預防和社會預防,而行業預防作為檢察環節預防的重心,是預防犯罪的中心環節,抓好行業預防使個案預防得到升華,為社會預防打下良好的基礎。

3、加強與社會各部門的聯系協作。各種職務犯罪具體發生在社會各個部門或領域,各有其發案特點和規律,這與社會各部門、領域規章制度的健全、完備程度,監督管理情況密切相關。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單靠檢察機關而缺乏與其他相應部門聯系和配合,就會顯得單薄無力,很難取得實效。而對某個具體單位來說,預防職務犯罪,檢察機關是外因,該單位是內因,內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終達不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目的。所以,預防職務犯罪要想取得實效,最終達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目標,非有社會各個部門、各行各業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不行,而這也有助于改變因預防人員知識結構欠缺不能了解預防單位內部的實際情況、幫助預防單位真正建立相關制度的現狀。由此可見,只有實現檢察機關與社會各部門的充分聯系,才能形成整體預防合力,達到最佳預防效果,取得明顯預防成效。

4、注重調查研究因案施策。察機關可以聘用法學專家、公檢法和紀檢、監察、審計等機構精通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各領域、各系統精通業務的工作人員組成對策研究隊伍,每年根據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特點以及國家打擊的重點,選取相關領域或部門作為研究對象,深入易發職務犯罪的環節和崗位進行實地研究,深入剖析體制、機制、制度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并提出從體制上、宏觀上完善工作管理、預防職務犯罪對策,共同促進預防工作的深入發展。

(三)提高各單位各部門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積極性

針對當前有關單位和部門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著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預防工作考評機制予以改進:社會化大預防機制能夠常態化運行并取得實效,社會各成員單位能否轉變思想認識,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將預防職務犯罪做好做實是至為關鍵的環節。因此,為充分調動各成員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可以借鑒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單位創建等考評機制的經驗,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入綜合治理考評范圍,將“無職務犯罪”作為一項硬指標,并輔之以一定的考核系數和指標,用考核手段使各成員單位真正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從而不斷提升預防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四)強化社會各界預防意識

職務犯罪是人類社會的一大痼疾,具有很強的社會屬性,這同時也決定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社會性。作為一項社會性工程,必須充分調動、發揮全社會的力量,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預防效果。因此,要提高全社會公眾對職務犯罪危害性的認識,鼓勵公眾參與。廣大人民群眾是預防職務犯罪的基本力量,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起著監督和評判作用。我們要通過各種方式,最大限度地宣傳和發動人民群眾,提高他們的廉潔意識,使他們能夠積極支持和參與預防工作,使預防工作在“人民戰爭”中實現科學發展。此外,實現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職務犯罪具有群體化、高端化、隱蔽性強的特征,由此導致職務犯罪存在發現難、追訴難等問題。而新聞媒體作為輿論工具,報道的迅捷性、受眾的廣泛性與透明度高都使其成為參與職務犯罪預防的一支重要的有生力量,具有最直接、最廣泛的傳播作用,同時,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出現的腐敗問題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不僅是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也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需要,可以對全社會產生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注釋]

①王國明、胡冬平:《納入綜合治理考核范疇——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機制新探索》,載《檢察實踐》2002年第6期第27頁。

意識形態工作措施范文6

我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經濟發展成就,實現了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領域的制度變遷帶來了社會群體間利益結構的變化,社會財富的增長并沒有全面兼顧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社會整體,致使一些社會群體承擔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風險,這部分群體即所謂的“弱勢群體”。

中國社會學會會長鄭杭生將弱勢群體界定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1]而數量達到1.4億,超過了全國人口總數10%的流動人口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2]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欠缺顯然有悖于社會的和諧,因而,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從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看,社會救助管理制度建設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討流動人口中弱勢者(以下簡稱流動人口)的社會救助問題。

一、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現實意義

社會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款物接濟和服務,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以市場機制為依托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補充。[3]社會救助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困難戶救濟和“五保戶”救濟、災害救濟以及其他救濟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結構存在著兩種獨立體系,即“二元社會結構”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人口(主體是農民工)不僅在工作選擇、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鎮職工應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權利。數量眾多的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不公平的,這種狀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顯得尤為觸目驚心。從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入手,拆掉構成二元社會保障結構的社會基礎,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時期內是難以實現的,因此要分清輕重緩急,分步驟、分階段、有重點地逐步實施。而盡快建立針對流動人口遇到特殊困難情況下的緊急社會救助制度,應該是目前最迫切,也最為可行的政策選擇和制度建設。

首先,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具有很強的緊迫性和現實性。流動人口中的弱勢群體由家鄉來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脫離了地緣、親緣的社會支持系統,在城市時刻面臨著找不到工作、失業、財務丟失、傷病等風險,有時候還成為偷盜、詐騙、搶奪、傷害等不法侵害的對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體面臨的風險更大,處境更為艱難,包括部分婦女、兒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員、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刑滿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呆傻智障人員、走失人員、上訪人員、拾荒人員等等。這些人幾乎隨時都有可能面臨各種困境和威脅,很容易陷入身無分文、舉目無親、生活無著的境地。政府和社會的救助,能夠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權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會矛盾的緩解和人文環境的優化。

其次,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社會效益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意義重大。這種救助是在受助者最為難的時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種社會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鮮明的兜底性特征。這種救助不但能夠維護特殊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權益,而且能夠縮小貧富差距,緩和城鄉矛盾,協調社會關系,減輕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負面影響,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會風氣,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會矛盾,因而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當多困難群眾難以獲得有效救助,困難得不到解決,就可能引發和加劇社會沖突,甚至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我國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礎,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我國政府中的民政部門是開展社會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82年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標志著我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這是一項針對城市流動人口而設立的社會救助制度。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毒戎芾磙k法》實施以來,全國原有832個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轉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設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國共有救助管理站909個。據統計,從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國共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670404人。[4]目前,我國的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在法規制度、機構設施、經費渠道等方面都已經初具規模,在此基礎上逐步進行完善就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與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礎好、易操作、效益高、現實作用明顯,因此,目前我國應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建設,并以此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二、現行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進步與局限

我國現行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辦法較建國以來不同時期多次頒布的救助管理辦法有明顯的進步,即由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轉變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這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和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由過去的權力政府,強調控制、管理,轉變為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討人員,認為他們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暫時困難,而不是他們的本性有問題,不再把流動人口作為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不穩定因素來看待。第二,在對對象看法發生變化的基礎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轉變為服務,即幫助生活無著者度過困難,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機構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第三,該制度給予流浪乞討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規定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侵犯,從而把受助者的選擇置于重要地位,這體現了現代社會救助制度“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對人的尊重。第四,該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責任意識,從經費保障到提供服務,政府基本承擔了全部責任。該制度還通過對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救助站的責任義務,使被救助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得到保障。體現了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摒棄了個人責任觀,這符合現代社會救助的主流的意識形態。

但《救助管理辦法》的形成時間較短,受到原有體制等方面的一些影響,特別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該制度延續了城市和鄉村分別對待的路徑,明確指出救助對象僅為“城市”中的流浪乞討人員,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雖然以城市中居多,但農村里也存在,如此規定未能公平對待所有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第二,救助條件難以把握,沒有把生活無著的人員列入救助對象,而是規定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對什么是“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作出明確的界定,但沒有明確“流浪”和“乞討”應該是二者兼備還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員的范圍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實施細則》規定,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1)自身無力解決食宿;(2)無親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惫B;(4)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F實中,真正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比例很小。因此,從工作實際出發,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對象,做到“應該救助的得到救助,不應該救助的不予救助”還有待研究。

第三,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強。大多數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常年脫離家庭在外流浪,歷經曲折,他們的生存環境也使他們養成了一些不良行為習慣,造成心理健康狀態不佳。為促使他們以健康的心態回到社會,需要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這方面應是今后我國著力加強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在實際工作中,雖然有關部門制定下發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等原因,還有一些受助人員家屬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對于此項工作比較消極,跨省聯系接送難度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響。

第五,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還延續了收容遣送制度將救助人員送返原籍,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這是受目前形勢所限而作出的選擇,因此這項制度強調政府、家庭和社會三者責任有機結合,特別是流出地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才能保證這項制度有效實施。然而目前我國流動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經濟落后的地區,由他們負責解決返家受助人員的生產生活困難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有一定困難,這使得一些弱勢群體的權益無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國有效的救助網絡還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強調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車憑證,限制了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廢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會治安管理手段沒有跟上,致使職業乞討等現象大量增加,這也是各級政府十分關注但又難以很好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決。

三、對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在社會轉型期,我國大量農民流入城市的現象將長期存在,城市化進程仍將持續,因此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目前,我國應以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全面指導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建設,有效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對現行的救助管理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發揮救助管理制度在維護流動人口基本生活權益,調整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應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要調整和轉變觀念。要轉變對窮人的看法和態度,不能簡單地把窮人的貧窮歸結為個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窮人單純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會的負擔,而應看作是政府和社會的應盡之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的客觀需要。協調利益關系與緩解社會矛盾,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边@是弱勢群體有權利獲得社會支持與政府有責任制定有關保護弱勢群體社會政策的依據。我國長期以來習慣于將救助與慈善等同起來,提倡人道主義,這與我國傳統中儒家仁義學說、佛教的慈悲觀念和因果報應說以及民間的道教思想一脈相承,很容易推廣和被接受。但現代社會的社會救助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僅僅以人道主義作為思想理論基礎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慈善雖然是一種善心、一種情操,卻無法持久,因為它不是經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難承擔起救苦救難的責任?,F代的社會救助制度則應強調是一種固定的、經常性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

人道主義的救助完全出于憐憫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完全依靠其內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觀意愿實施救助,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救助行為具有主觀性,財物的來源沒有保證,無法制度化和規范化。二是救助多為個人行為,缺乏有效、充足的財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財力、能力的限制,無法持久、經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會因主觀因素對被救助者進行選擇,無法保障遇到困難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四是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沒有救助的義務,救助行為顯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憐憫、可憐、同情和施舍的對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帶有一定條件。

現代社會救助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強調社會救助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是窮人,無論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貧困線,就有權利申請救助,或者說,個人需要時,接受社會救助是一種法定權利。建設面向和諧社會的社會救助體系,必須實現主導觀念從人道到人權的轉變,建立客觀、系統的現代救助制度,使流動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第二,要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基本生活權益。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應適時進一步完善《救助管理辦法》,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擴大救助覆蓋面,將雖沒有流浪乞討行為,但因各種原因已經處于生活無著境地的流動人口都列入救助對象,積極予以救助;要盡快建立省際受助人員接送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員接送的程序和規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會化參與機制;要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慈善團體、宗教組織和廣大市民通過義工服務、捐款捐物、告知引導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注、支持、參與救助事業,建立有效而又穩妥的社會化參與機制。

民政部門要從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需求出發,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層次的救助方式,豐富救助內容,實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針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進行必要的物質幫助,特別是積極開展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爭取逐步做到“分類救助,按需施救”。要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建設,逐步實現人性化、專業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另外,還應研究制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實施救助管理的具體政策規定。要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這一特殊群體制定保護性、約束性的救助服務、治療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和工作措施,推動工作的規范化,體現社會的溫暖。同時要強調建立流動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經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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