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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1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前,關于就業意向達成初步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形式;它不僅是教育行政部門畢業生派遣的重要依據,而且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協議書涉及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討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性質
就業協議書源于教育部規章,它是教育行政機關實施就業管理的形式;同時也是合同,而且是無名合同、格式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及相關司法解釋。
1、教育行政機關實施就業管理的手段
教育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的部門規章《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1997年3月24日)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定的協議無效。”據此,教育部或各省級政府就業主管部門制作了協議書;協議書簽約率直接反映畢業生就業率和國家就業管理工作的成效。
2、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協商一致,簽訂就業協議書。簽約遵循平等、自愿原則,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定。從民事角度分析,三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簽約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無權強迫他方簽約或強求他方接受協議書的某項條款。協議書不是《合同法》分則明文確定的有名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它具備合同的所有特征,完全適用《合同法》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由教育部或各省級政府就業主管部門制作的協議書,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適用《合同法》中有關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定。
3、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
協議書簽訂于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是關于就業意向達成的初步約定,因此它不是勞動合同。但是,協議書的內容是用工制度,具有顯著的勞動合同特征,適用《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制度。首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就業協議是將來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基礎,協議書中已明確約定崗位、薪酬、福利待遇、工作地點等條款,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無權任意變更,除非經勞動者(畢業生)同意。其次,時效的連續性。協議書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后成立、生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即使用人單位遲延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勞動者(畢業生)也可依據協議書維護合法權益,從法律角度分析,協議書起到實質勞動合同的作用。
二、就業協議中高校的角色定位
現行體制下,高校既涉及橫向法律關系,作為一方當事人參與訂約,適用民商事法律制度,又涉及縱向法律關系,作為管理者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適用行政法律制度;正所謂,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1、行政管理職能
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授權高校教育管理職能,高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地位,適用行政法律制度。就業管理工作是高校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能之一。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首先,具有本校就業工作細則制定權?!案鶕业木蜆I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制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逼浯?,具有畢業生資格審查權。“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第三,具有畢業生推薦職能。“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钡谒模匆笙蛑鞴芙逃块T提出就業建議和計劃。第五,畢業前教育與就業指導。第六,畢業生離校頒發證書和派遣工作。第七,就業情況調研。第八,協議書初審權。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生效。
2、服務職能
對畢業生而言,學校的管理職能,同時體現服務職能。首先,組織大型就業雙選會,積極走訪、邀請和接待用人單位,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其次,學校成立就業領導小組,集中全校各部門力量,形式多樣地開展畢業生推薦工作,為畢業生提供一切便利。如發放協議書、審批就業推薦表、政審證明、信函郵遞等。第三,就業指導。從新生入學伊始,對學生進行系統職業觀教育,到了高年級則進行專門的求職技能訓練,如簡歷制作、面試技巧、求職信息搜索、就業心理輔導等。
從人才供需角度看,用人單位與高校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適用民事法律制度。用人單位聯系校方招聘人才,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單位合法證明,同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披露真實的招聘計劃和條件,保證簽約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有效。高校作為人才供需方,須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專業設置、學生的真實情況,認真履行畢業生資格審查和協議審批工作。高校須盡全力為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應有的便利條件。
3、合同鑒證職能
高校對就業協議書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體現了鑒證職能。這是高校教育管理職能的延伸,須經過教育行政部門的授權。高校的鑒證是初審,之后須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初審是協議生效的成就條件。鑒證的主要內容:第一,協議的主體須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第二,協議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就業政策。第三,簽約符合法定程序,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第四,協議書主要條款完備,表達準確。鑒證制度嚴格限制了非法違約行為,維護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為將來勞動合同的簽訂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礎。
三、法律責任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辦理,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睋?,學校如有過錯,給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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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濤.淺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的法律問題[J].當代經濟,2004.11.
【作者簡介】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2
關鍵詞:高校大學生;簽約不就業;就業不簽約;深入思考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5-0046-01
一、簽約不就業現象的幾類情況
1.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因擔心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存在著盲目就業的心理和行為是導致此類現象的第一種情況,學生在對企業毫無了解或者根本就和自身不匹配的情況下,因存在以上這種心理去應聘企業,在經過企業的一輪筆試、面試后,企業對學生在較為滿意后與學生簽訂了就業協議書,但此后當學生意識到簽約過早、過急并與自身不匹配時,想進行解約時卻被相關違約金所攔阻,于是干脆一拖了之,不去企業上崗,這是簽約不就業的第一種典型情況。
2.部分學生自身在未充分考慮好是就業還是讀研的情況下就盲目地去參加企業招聘并錄用簽約是導致此類現象發生的另一種情況。正是由于在就業還是讀研的思想上搖擺不定,才有該類學生在被企業錄用后產生的矛盾。這類矛盾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簽訂就業協議書后因與自己的考研計劃相沖突造成的,一種是簽約后不久考上研究生但在就業協議書中未與企業有相關約定造成的。
3.還有一類情況比較特殊,因個人身體健康原因導致的簽約不就業,因個別用人單位與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沒有約定此方面的內容,當學生身體健康方面不能勝任工作或在崗前體檢后發現不合格時導致的無法履約。
二、就業不簽約現象的幾類情況
1.用人單位資質的問題,如沿海、發達地區的眾多用人單位屬于民營企業,因受到到人才引進、戶籍遷移等政策限制的困擾,用人單位雖然錄用了畢業生,但與其簽約的動力不強,有些會口頭承諾畢業生在其單位工作的保障,有些則毫無保障可言。當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另一方面高校也無法將其就業情況納入正常的就業率統計。雖然這些學生實際上已就業,但高校只能把他們納入未簽約就業學生的范疇中去。
2.因企業、學生、高校方面就業時限上的原因造成的暫時的就業不簽約情況?,F在各類企業錄用畢業生時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會設置員工實習期及試用期等各類門檻,有些企業的實習培訓期甚至會超過勞動法所允許的時限,這些企業往往要求畢業生實習、試用期合格后才能簽訂就業協議書,當學生通過實習、試用期考核時,已經錯過了各省匯總就業率的時間。
三、產生此類現象的深層原因
1.社會發展的原因。社會是在不斷變化的,而企業用工體質也會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變化,有些企業雖然也重視企業人才的培養和員工的穩定,但因自身沒有戶籍遷移、人才引進資質等方面的能力,主觀上認為簽訂就業協議書對企業留住人才無實質作用,反而會因簽約導致一些額外的開支(如人才交流中心的檔案保管費等),而不去順應社會發展及畢業生的實際需要去簽訂就業協議,殊不知如果錄用人員時不簽訂這方面的協議,只會讓畢業生感到企業無歸屬感、無責任心以及對自身的不重視,從而在今后個人能力得到提高后而離開企業。
2.相關部門管理與社會發展脫節的原因。本應是為畢業生提供服務的省、市、校等就業工作部門卻因自身管理與社會發展脫節,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畢業生的實際需要是此類現象時而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如每年的畢業生就業率數據的統計、畢業生的檔案管理、畢業生報到證的改派等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時間、空間上的局限。
3.學生心理期望值與正確就業觀的問題?,F在各高校對畢業生“先就業、后擇業”的正確就業觀教育不可謂不多,但因為教育的方式過于簡單或者只流于形式,往往不能達到扭轉乾坤的效果。周邊同學如果找到高薪水、高門檻的好工作對一些意志簿弱的同學往往會造成新一輪的刺激,從而不自覺的抬高自己的求職期望值,而不會去想自己的期望是否與社會現實相匹配。
四、現實工作中如何有效杜絕此類情況
1.轉變觀念。觀念的轉變不光是學生的事情,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高校以及其它一些為學生就業提供服務的相關部門,都需要有敢于創新的精神去轉變觀念。我們設想一下,如果畢業生能夠轉變觀念,對就業有著理性的思考;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轉變觀念,把引進人才轉化為留住人才;如果高校、相關部門能夠轉變觀念,在學生就業中多提供一些服務,少設置一些障礙,相信以上種種現象的發生肯定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緩解。
2.關注細節。大家都知道一句話“細節決定成敗”,就業過程中的很多細節都需要畢業生、用人單位去把握、去衡量。對用人單位來說,細節體現在準備錄用學生的真實需要、健康狀況、個人心態、有無考研等方面的了解;對學生來說,這些細節體現在對這個用人單位的資質、實力、工作環境、企業氛圍、就業前景等諸多方面的觀察,也體現在對即將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中逐條內容的把握。只有在這些細節上多下功夫,才能有效的杜絕日后的種種矛盾。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3
Abstract:in the labor contract of graduates in the process of several key problems tha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such as probation, liquidated problems, and based on this,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關鍵詞:大學畢業生 就業 勞動合同
Key words:university graduates crazy, Employment, Labor contract is crazy
作者簡介:劉華(1975-),男,江西永新人,碩士,主要研究民商法和思想政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7069(2009)-09-0014-01
一、分清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
(一)協議的主體不同
在就業協議書中,學校作為一方當事人,其責任在于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畢業生情況,進行檔案和戶籍的有關移轉手續,在協議中起簽證和輔助作用,并不是勞動關系的主體,不承擔勞動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合同的主體只有兩方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他們才是勞動權利、義務的承受者。
(二)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是對雙方具體勞動權利義務的安排,如勞動期限、報酬等。合同中應該具備哪些條款,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其實就是承諾,表示畢業生愿意到該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愿接受該畢業生,一般不涉及具體的勞動權利和義務。
(三)有效期限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始于簽訂之日,終于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具有過渡性質。而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具有效力。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
由于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專門的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加以規定,處于真空狀態,一旦發生違約,只能根據就業協議書本身和國家相關的大學生就業政策以及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來解決。勞動合同糾紛則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來解決。
綜上可知,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是法律性質完全不同的兩份協議,決不能以簽訂就業協議書來完全代替勞動合同。
二、明白試用期不是實習,更不是“白干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詳細了解的期限。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大學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弱勢地位,無工作經歷等將試用期條款濫用。如規定兩個試用期、故意壓低工資、等。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防止試用期被濫用,《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做了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一)試用期期限更為具體。
根據合同期限的不同,將試用期細化為三個層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長度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三)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規定了試用期最低工資。
試用期的工資水平不得低于其中的任何一個標準: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3、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五)規定了超期試用的懲罰措施。
超期試用的,除支付試用期工資外,還必須另外支付一個轉正后的工資作為賠償。
三、防范違約金條款的濫用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以往高額違約金是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法寶之一,《勞動合同法》宣告了“違約金時代”將一去不復返?!秳趧雍贤ā返诙l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一)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違反競業限制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任何違約金條款都屬無效。這就為勞動者的“跳槽”設置了更低的門檻,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的擇業自的尊重?!跋染蜆I,再擇業”不再僅是倡導性的口號,而應是畢業生的明智選擇,因為現已有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四、零工資就業斷不可取
這對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成了一道無法逾越的鴻溝。為此,不少畢業生為了獲得所謂的“工作經驗”,寧愿不要工資,“為老板免費打工”。據報道,深圳某單位在廣州舉行的一場招聘會上就打出“零工資”找畢業生做儲備干部的招牌。實際上,這是違反相關勞動法律的行為;
(一)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志
零工資就業,看似雙方自愿,“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但絕對不是勞動者的真實意愿,而是在“強資本,弱勞工”的現實下,迫不得已作出的選擇。
(二)違反了最低工資制度
最低工資,是指國家依法規定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依法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雇主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必須達到的法定最低限額。[2]最低工資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及其所贍養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它是由國家直接規定,而不允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否則無效,并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我國《勞動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違反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了使包括勞動者在內的特定的社會成員在因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中斷勞動而使本人及其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獲得穩定的物質幫助,利用保險機制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方案。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4
關鍵詞:就業協議制度 就業協議 勞動合同 完善
所謂“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校國家計劃內全日制畢業的大中專生、本科生、研究生在畢業時找到工作后,根據學校的要求,與用人單位和學校所簽訂的協議。它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進程中就業分配制度改革的產物,該制度對畢業生的就業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勞動力市場和新時期下大學生就業機制的逐步建立,其在實際運行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加以完善和改進。
一、畢業生就業協議中存在的問題
1、就業協議造假現象日益嚴重
國家教育部門將高校的就業率作為衡量高校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教育部曾表示,對就業率明顯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區分情況,原則上要減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調減增幅。此種做法本無不妥,但是有些高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是真正想辦法采取措施提高學生的就業率,而想盡辦法提高學生的簽約率,造成學生沒有就業卻被迫簽訂就業協議,2006年安徽省教育廳就曾公開批評“一些高校采取扣押畢業證等方式,要求沒就業的學生提供就業協議書,結果逼得學生造假,甚至跑到學校附近的小店蓋個章冒充接收單位。”
2、畢業生只簽訂就業協議而忽視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不同于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內容過于簡單、籠統,缺乏約束力;勞動合同才是畢業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有利的武器。但是在實際中,很多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只是得到用人單位關于福利待遇、工作條件和工作崗位等方面的口頭承諾,認為簽訂就業協議就等于有了保障,而不再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在發生爭議時,畢業生僅僅依靠就業協議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就業協議難以與勞動合同進行有效的銜接
首先,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所簽訂的書面協議,就業協議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主體,而勞動合同是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在就業協議書中,高校不但是一方當事人而且還有權決定就業協議的效力,這與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顯不符。也造成了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主體不銜接;其次,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導致了法律救濟困難。畢業生就業協議由于是單位、個人、學校三方的協議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較復雜,司法介入很難準確嚴謹。尤其是在當前大學生就業極為困難的形勢下,用人單位無故解約的案例時有發生,一旦出現此種情況,法律很難對其作出調整。
二、完善和改進畢業生就業協議制度的有關思考
對就業協議制度的完善和改進,應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直至最終取消就業協議而由勞動合同代替。但就目前我國實際情況來看,由于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市場就業機制,就業協議作為行政部門和高校就業工作的一種形式和手段,仍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為使就業協議更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對就業協議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
1、弱化就業協議作為畢業生就業率的統計功能
一直以來,教育行政部門都已就業協議作為統計畢業生就業率的重要指標之一,這也從客觀上導致了部分高校為了追求較高的就業率而進行弄虛作假,不是真正想辦法采取措施提高學生的實際就業率,而想盡辦法去提高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比率,造成學生沒有就業卻被迫簽訂就業協議。因此,建議教育行政部門逐漸弱化以就業協議簽約率在高校就業方面的作用,以更科學的方法來評估高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2、高校應認真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
高校應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方面的專門教育,特別是有關就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介紹應作為就業教育的重點,尤其對于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所應注意的事項和兩者的不同作用要對畢業生講解清楚,同時在簽定就業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之前,畢業生一定要對用人單位的發展前景、員工培訓、工資福利、企業文化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的了解全方位地了解;畢業生在簽協議前應認真審查協議書內容,如實地填寫;畢業生在簽約時要按照正常程序進行,以便維護畢業生合法權益。
3、就業協議的有關內容應更具體化,以更好的與勞動合同相銜接
如前所述,就業協議的內容較為簡單、籠統,不利于保障畢業生的權益,而勞動合同的內容相對完善,保護力度較大。因此筆者認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應盡量將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有關內容具體化,以更好的與勞動合同相銜接。
4、從長遠來看,應以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取代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作為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一個過渡產物,最終必將退出歷史舞臺。然而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在校學生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因而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簽訂附條件、附期限的勞動合同來最終取代就業協議。
所謂附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條件成就時勞動合同生效,分為附條件和附期限兩種。條件是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其特點在于不確定性。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約定以按期順利畢業為條件。因為學生是否能夠順利畢業取得相關畢業證書則是不確定的。如不能順利畢業也就不是合格的畢業生了,這就可能與當初用人單位招聘的本意不符了,如此則合同不能生效。而期限則是一段時間的經過,其特征在于必然性。如果用人單位不介意學生是否能夠順利畢業,則可以約定以畢業時間為期限。
附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或附生效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但可以解決在校學生非勞動關系主體的尷尬,也可解決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之間不協調帶來的諸多問題,以其來取代就業協議,筆者認為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5
【關鍵詞】職業院校畢業生 就業權益 法律保護
近年來,在校學生利用課余和假期打工的現象也日益普遍,每年都呈擴張趨勢,我國各類職業院校的學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崗位前,絕大多數也都有一個實習的過程。學生就業、實習時遇到的法律問題在現階段還是一個灰色地帶,大學生兼職或實習時遇到的工傷、勞動待遇(包括工資或試用期等的合法性)、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繳納等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由于職業院校畢業生學歷較低(大中專),就業的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較少,多為臨時性的工作,一般為公司或企業,就業或工作中遇到的權益問題比高學歷畢業生遇到的更多。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對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1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就業權益分析
隨著國家高等職業院校的擴大招生,近年來職業院校的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多,職業院校的畢業生的就業權益保障問題也成為了一個社會關注的焦點。在進行畢業就業協議的簽訂問題上,大部分的職業院校畢業生都普遍存在不甚了解的狀況,據去年的數據分析,只有大約一半的學生知道就業協議是對于自身就業的一種法律保護形式,有三分之一是命令使然,既然學校有要求那就簽,但是簽來有何用,根本不了解。還有十分之一是隨大流,見到別人簽自己也簽。剩下的就是簽或者不簽都無所謂的人。這組數據說明了,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在對待自身的就業問題上,整體存在著就業權益法律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法律常識不足的現象。這就造成了,在實習期間,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很難從主觀上去對自己的合法就業權益進行維權和申訴。甚至有些學生在與用人單位達成實習意向或者簽訂就業協議之前,完全都不知道企業的性質和情況,就這么隨隨便便地就把自己“賣了”。
2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權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職業院校畢業生對于就業協議書的不了解
現在全國通用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由國家強制性執行的用于維護畢業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協議書。其主要的簽訂者由學校、學生本人、用人單位三方所簽訂。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既然簽訂了就業協議了那么即使不用簽訂就業合同也是沒有關系的了,其實這樣的看法恰恰是錯誤的,因為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還沒有畢業離校之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一起簽訂的具有勞動保護的文書,是具有學籍的畢業生就業關系和畢業派遣的憑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體簽訂的正式用工合同書,是收到合同法的法律保護的。其主要的簽訂主題是畢業生與企業之間,并沒有學校的參與,這個是兩者之間較大的區別之一。再者,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在具體的規范內容和性質上也是完全不一樣的。就業協議僅僅是表明畢業生自身的一些基本情況和愿意進行企業內的某項工作的實習或者勞作,同時學校作為擔保人對協議上學生的基本信息和內容做擔保和推薦。而第三方企業表示愿意接收該畢業生。從法律層面上而言,就業協議書對于企業的約束力遠遠小于合同的約束力。僅僅通過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內容,畢業生無法保障自身全部的就業權益。往往就業合同的簽訂在實習完畢之后進行操作。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不可替代。
2.2直接簽勞動合同容易出現的問題
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只要把就業的合同簽訂了就完事了,其實不然,因為就業協議的參與是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者,在這個過程中,學??梢詫τ趯W生的一些基本權益進行監管和保護,另外簽訂了就業協議之后。學生再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可以通過學校很簡單的將自身的一些檔案和人事資料轉到企業或者人才市場上去,大大節省了自己辦理的時間和精力。而且就業協議中對于企業的違約是有具體的規定的,而且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對于畢業生的合理權益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合同的簽訂和違約是根據合同法而來,對于違約的內容有非常詳細要求和界定,因此其對于企業的有意規避沒有太好的約束力,其效果遠不如畢業就業協議的保障程度。
2.3企業利用職業院校畢業生的弱勢心理進行欺騙
“就業壓力大”是當下年輕人就業的一個普遍心態。很多畢業生都很擔心自己找不到工作,因此一旦接收到實習單位護著企業愿意接受的信息,都會對企業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做出讓步,而有些不良的企業正是根據大學生的這種弱勢的心理狀態。在合同的制定上,往往加入了一些向企業利益傾斜但是很不利于畢業生的條款。職業院校的畢業生很多時候由于害怕已經答應到手的合同會流失,往往都會不顧眼前的權益損害,簽訂了不平等的合同條款。例如,有的企業故意將使用期限突破了合同法的正常規定,采取12個月最長的試用期,以最低的試用期工資付給畢業生。還有的嚴格規定必須工作滿多少年才可以結婚,生孩子,這種毫無道理的霸王條款往往都會對職業院校的畢業生造成權益的很大傷害,但是他們又不得不簽。
3加強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權益法律保護的對策
3.1加強校園畢業前的就業指導培訓與講解
在職業院校畢業生進入實習階段之前,學校一般都會安排適當的講師對其進行畢業前的就業指導分析,但是特別針對就業協議和就業合同的區別,畢業生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和重點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卻講授不多,因此,學校在進行常規的職業規劃的講解和安排的同時,應該同步加強畢業生對于就業協議、就業合同兩者之間的明顯差異和歸責所在。明確自己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申訴的主體地位,并懂得執法,懂法,維法三者的統一。在遇到實際的企業刁難、工傷、不合理要求的情況下,知道如何通過一定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3.2就業協議的完善和補充
畢業學生在與企業簽訂就業協議之前,應該與其簽訂畢業實習的協議,對于在實習期間可能發生的工商或者糾紛進行詳盡的描述,這樣可以避免事后的糾紛和職責不明。針對一些存在高危險性質的企業工作內容實現確定意外傷害的類型和賠償的條框,并以附錄的形式附在就業協議書中,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應。同時作為學生尚未完全畢業之前,學校一直都是學生的庇護者,在就業協議依然生效的實習期間之內,學校應該做好相關的監護工作,對于學生在企業內從事的相關工作和內容,學生與企業之前簽訂的協議內容等,都要做認真的審核和監護。最大程度上確保學生的權益不受到不良企業的侵害。在三者溝通過的途徑上,畢業生不能不聞不問,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學校老師進行及時溝通與反饋,同時也要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毀約。學校對于在統一聯系的實習單位,應該與企業進行實習期內的工資補貼,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合同法監督企業對學生進行合理的工資發放,嚴格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3.3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保障途徑
學校之中一般都有專門管理學籍和畢業生就業的部門,這類的主管部門應該通過內部的規范來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進行合理的維護,并及時對那些敢于侵犯畢業生權益的企業和單位,帶頭據理力爭,當學生的維權人,不能夠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畢竟學生的權益維護才是部門的主要工作之一。其次學校對于畢業生的就業問題上,也可以出臺相關的政策和規定,以確保畢業生就業的安全和保障性。從學校的高度出發進行維權和申訴,將要比學生個體個人更加有力和更有能力。
4總結
職業學院畢業生的就業權益的法律保護,是需要畢業生自身首先具備維權的法律意識。從被動轉變為主動,切實關注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學校作為畢業生的權益維護者,應該對畢業生進行足夠的維權意識培訓和協議、合同的講解。另外,在更多的措施上對畢業生進行維護和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加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提升職業學院畢業生的就業質量。
【參考文獻】
[1]盧德炳.關于高職畢業生就業權益及法律保護的思考[J].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03).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范文6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用到協議書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那么協議書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1甲方:
乙方:
1、合同解除:由于甲方請求中止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__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采購合同”,及與該合同有關補充協議和其他構成雙方權利義務文件一并解除。
解除時間為:年月日。
2、合同解除效力: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應按約定時間,將甲方支付預付款扣除違約金后返還甲方,“采購合同”及與其有關補充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
合同按約定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責任。
3、退款安排: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須將甲方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元預付款全部退還給甲方,同時甲方按原“采購合同”須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元,并開具人民幣____元收據給乙方。
除此之外甲乙雙方沒有發生其他往來款項及貨物、發票等事項,故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相互無其他補償。
4、退款指定賬戶說明: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關于“采購合同”定金____元匯入甲方賬戶。
退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乙雙方在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知曉另一方商業秘密(商品價格及優惠政策等)而承擔保密責任不因該合同解除而解除,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由此造成損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乙方提供各種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品種、價格、銷售政策、銷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與乙方合作過程總知悉乙方任何商業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雙方除本協議約定事項外,別無其他權利義務要求和任何糾紛。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和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簽訂人:簽訂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2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__年__月__日簽訂《__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租賃期為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乙方因業務調整于__年__月_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違約金承擔現因乙方方面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乙方交存甲方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元。根據補充協議第十一條第七款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兩項沖抵,剩余人民幣元,該剩余部分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三約定復原費用后返還。
二、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時間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后,于20__年7月1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當日,乙方搬離該租賃房屋。
三、復原費用乙方同意在撤離該租賃房屋時向甲方支付復原費用人民幣元。乙方逾期支付該費用,每拖欠一日,應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百分之二(2%)金額作為逾期支付違約金。
四、本協議效力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于__年__月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3甲方(用人單位):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20年月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從此乙方與甲方沒有任何關系,不得再進入甲方任何廠房及宿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日內向乙方支付款項計人民幣元(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應支付乙方含加班工資在內薪資、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獎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方應支付之保險費用及含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其他應支付之款項等項目)。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項后,甲方既已履行完畢所有對乙方義務。乙方如認為甲方還有其他義務,在乙方接受以上款項后,既視為乙方已放棄主張權利。乙方不得再行向甲方主張(含申訴、起訴、投訴)任何權益。
第四條乙方已仔細核實出勤記錄及計算薪酬其他依據,乙方確認甲方已依法足額發放乙方任職期間所有應得薪酬(包含加班費)。乙方因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可為級,乙方本人已知曉,根據法律規定乙方應得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他工傷待遇款項可達人民幣元,但乙方仍舊同意本協議第三條約定。
第五條甲方應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第六條簽署本協議以后,乙方承認其已經閱讀、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協議每一個承諾,乙方認識到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乙方已經收到其中一份。
第七條本協議自雙方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4甲方:
乙方: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合字第____號_____合同,現因—————使——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5甲方:江蘇中科新尚自動售貨機有限公司
乙方:
20__年01月22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議書》,就多媒體咖啡機項目加盟經營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__年1月21日止,現乙方提出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經雙方賬目結算后充分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合作協議書》;
二:截至本協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將退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蚣追接谀暝氯罩?,將第一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于年月日之前,將第二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共計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
三: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取消乙方在_____區域經營權。
四: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按照第二條付清款項之前,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相關技術資料、宣傳資料和合同文本、收據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商業秘密,不得有損于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甲方有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除本協議所規定義務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協議書》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