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保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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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

歷史文化保護范文1

一、充分認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引導全社會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穩步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文化生態也正在發生變化,我市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各類物質文化遺產遭受人為和自然破壞的現象仍然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加速消亡和失傳的趨勢。因此,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刻不容緩。

文化遺產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努力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體系,逐步完善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新體制,不斷開創我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實推進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強化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推薦工作,依法按時完成已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劃定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明確具體的保護規定和控制指標。嚴格依據已批準的保護規劃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整治工作,注重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的真實信息,延續傳統風貌、格局和空間形態。市、縣區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規劃或城市、鄉鎮建設規劃時,應與當地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相銜接。

(二)加強對文保單位的保護管理。做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公布工作,按時完成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模較大、等級較高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由所在地政府組織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確保保護、管理、利用的強制性內容。有關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巡查各級文保單位保護情況,加強對野外古建筑、古遺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盜、防火能力。

(三)加大對瀕危文物的搶救保護力度。分階段實施文物維修計劃,嚴格按照《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規定實施文物保護維修工程,確保工程質量。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嚴格限制文物“復建”,確保把有限的人力、財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護項目。

(四)樹立文物保護優先原則。縣區政府要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審批權。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活動,必須依法報經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規劃部門批準。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和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在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要由文物部門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和經費。投資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設工程,在建設項目申報階段就要明確和落實文物保護責任主體。文物利用要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隸屬關系。各級政府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做好優秀鄉土建筑和歷史文化環境的調查和保護,要把文化遺產的保護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大力推進博物館建設。加快市、縣國有博物館的館舍建設工程步伐。積極扶持非國有博物館和民辦專題博物館的創辦,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館網絡體系。堅持“三貼近”和社會效益為首的原則,強化精品意識,以拓展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和服務功能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館的基本陳列,并以此帶動全市文物展覽展示水平的整體提升。全市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在實行向未成年人、現役軍人、任教滿30年教師、70歲以上老人等特定群體免費開放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向所有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加強館藏文物管理,從改善文物保護環境入手,依靠科技進步,切實解決館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問題,文物保存和展示環境都要達到國家規定風險等級標準的要求。開展館藏文物數據庫建設,實現信息化管理。

(六)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結合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明確各級文物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文化綜合執法機構除依法承擔文化市場執法職能外,同時承擔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等文物執法職責,并增掛文物監察支隊的牌子,明確內設機構和專職人員。因增加執法職能所需的人員編制,各地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持,或從現有文物保護機構中調劑解決。嚴厲打擊破壞文物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工商及海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維護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全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間藝術普查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方案。組織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真、系統、全面的記錄。3年內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h級文化館、圖書館、鄉鎮文化站必須建有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對本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發揮各級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和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完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從2006年開始,市政府每兩年公布一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國家級名錄的項目從列入省級名錄的項目中選擇,省級名錄從市級名錄的項目中選擇,市級名錄從縣區名錄的項目中選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做好保護規劃。各級政府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科學論證,加強對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運用。認真制定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落實保護措施。對列入名錄的項目及其代表性傳人,要專門制定保護計劃,采取保護措施。

(四)加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制度,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公眾和輿論監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通過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團體)的傳習活動。重點抓好《湖筆制作技藝》、《百葉龍》、《掃蠶花地》等項目保護工作的同時,通過開展學校教育和社會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培養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通過開展創建民間藝術之鄉活動,在社區、鄉村廣泛進行民間藝術傳習,使我市優秀的民族民間藝術得以延續。大力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造就一支懂業務、會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

四、完善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

(一)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應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五納入”,明確部門責任,加強工作協調,實行目標管理,切實把本行政府區域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進一步理順市轄區的文物管理體制,繼南潯區的文物事權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吳興區的文物事權。

(二)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市、縣區政府要繼續加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和對公益性文物事業單位的扶持,要安排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遞增,主要用于文物保護、藏品征集、文物庫房、安全技防補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項目論證研究、開發利用、傳承培育、項目保護補助等。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在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的前提下,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政府《關于古橋保護協調會議紀要》(湖政專紀〔2002〕67號)已明確的古橋修復經費,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到位。鼓勵文博單位拓展經營,完善服務,增加收入,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歷史文化保護范文2

關鍵詞:太湖港;歷史文化

一、港圩區系統的成因及歷史作用

古代時,沿太湖南岸一線是一片沼澤,生活在這里的先民飽受洪澇災害之苦,為防港泄洪,早在春秋戰國時期陸續開挖了太湖港。這些太湖港規劃有序,“如梳齒般繁密”。“南北方向(縱向)的叫“浦”、“”、“港”,東西方向(橫向)的叫“塘”。直到唐朝中葉,隨著人口的增加,古代人民根據井然有序的規劃,完整開挖“塘、浦、、港”,開墾圩田發展農業生產,因此,太湖沿岸才實現美麗“蛻變”,成為全國的大糧倉。據史料記載,明清時期沿太湖地區入湖港共有155條,長興計有36條港,在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1、便于泄洪排澇。從北面與江蘇宜興交界的斯圻港開始,到南端與吳興縣相接的蔡埔港,綿延不斷的36條港,使得經過泗安溪、西苕溪,合溪的上游山水,能通過諸港宣泄進入太湖。

2、提供交通方便。港與星羅棋布的河漾、塘浦、淦浜構筑起密集的水網,舟輯航行便利,將太湖沿岸與周邊城鎮連接在一起。

3、實現農業繁榮。諸港在入湖口設有湖閘,能調蓄旱澇不同時期的需要,確保圩田旱澇保收。同時疏浚河道淤泥,又能不斷鞏固斗堤、肥沃田地,形成了?;~塘,塘浦圩田的傳統農業發展格局,得使農、漁、桑良性發展,“蘇湖熟、天下足”,富裕了一方百姓。

4、讓百姓安居樂業。沿湖百姓臨湖而居,形成了一個個聚居村落,成為中國人口密度最高地區之一,另外得益于水網的保護,躲過了歷史上諸如等多次戰亂之禍,較好保護了傳統的江南文化。

5、人民創造了罕見的太湖港文化。太湖港是廣大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也是確保造田、種田的經驗之作,被譽為中國第二個“都江堰”。水利泰斗鄭經在其名著《太湖水利技術史》中寫道:太湖南岸的塘浦圩田:“它是古代太湖人民變涂泥為沃土的一項獨特創造,它在我國水利史上的地位可與四川都江堰、關中的鄭園渠媲美”。

二、長興太湖港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人大代表劉偉星等經走訪考證,長興境內完整保留下來的大約還有近18條港,雖然歷經滄桑,但保存還相對完整,這是延續傳承太湖悠久歷史文化之福。目前沿岸4個鄉鎮(街道、園區)保存完整的港分別是夾浦境內的斯圻港、金村港、四路港、上周港、長興港、夾浦港、雙港、丁家渚港、雞籠港,太湖街道境內的沉瀆港、莫家港、新塘港(長興新港)、徐家港、洪橋境內的楊家浦港、鄒家港、花橋港、蘆圻港和圖影境內的小沉瀆港。近年來,濱湖地區新農村建設無形中保護了港文化,以小沉瀆港、鎖家橋明朝古堤、宅里民居融為一體的小沉瀆村為典型。

現在存的主要問題:一是存港的功能削弱。上世紀70年代長興新開挖了合溪新港、長興新港和楊家浦港,港傳統的泄洪排澇功能被部分取代,交通航運的功能隨著功能的提升,也失去了傳統的作用,因此當地政府、群眾對港作用的認識開始淡化。二是現有港存續狀況堪憂。塘基上種桑、塘中養魚、桑葉喂蠶、蠶糞飼魚,塘泥培桑的“?;~塘”的傳統農耕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以致每年的人工冬修水利被忽略,造成港不斷萎縮、淤塞。三是港文化 現象被忽視。與港聯系在一起的古湖閘消失殆盡,港上的古石橋大多被人為破壞,原有港湖口 淤塞段土地被侵占建房的現象時有發生。諸多問題,都與港保護還未納入規劃有關。

三、保護港文化的現實意義

太湖之水是活水,是充滿靈氣之水。太湖港象一條條靈動的血脈,太湖東南岸的百姓上千年來在這些港邊生息繁衍,是因為這些港把太湖水的靈氣帶給了太湖百姓。無論從歷史延續上還是到現實生活中,保護港文化迫在眉睫。

首先是延續太湖農耕文明需要。分布在太湖沿岸的港塘浦,仍保持著“排、引、蓄、灌、降、分、補、調、檔、運”等基本功能,與?;滋镆黄?,是從古至今集水利、經濟、生態、文化于一體的工程,也是目前最能代表“魚米之鄉、絲綢之府”的典型象征和重要載體。其次是保留傳統文化的需要。太湖沿岸的港塘埔、圩田,代表了人類農業文明時期水利、水運工程技術發展的最高水平,港文化既體現在由縱、橫塘、古閘、石橋、木籬、幫岸組成的水工建筑群,及其衍生的?;③滋?、魚塘和運河、水網系統等外觀特征,又蘊含著農耕、絲綢、漕運、牧漁等為代表的輝煌燦爛吳越文化之極――明代港河堤。再次是弘揚“太湖望縣”的需要。港塘浦、?;滋?,被全國水利專家公認作“在我國水利史上的地位可與四川都江堰、關中鄭國渠媲美”。更是值得我們珍惜的寶貴歷史文化遺產。長興作為“望縣”始自唐朝,其實就以唐代中期發端的開發低洼沼澤成為良田是密不可分的。最后是打造“錦繡長興”的需要。港文化在歷史上形成了“魚米鄉、水成網、兩岸青青萬株?!钡乃l風情,是濱湖地區鄉村聚落與自然環境和諧發展的人文典范。打造“綿鄉長興”正需要這樣的品牌,我們只要稍加重視,更能為目前已經十分靚麗的太湖風景帶“綿上添花”。

四、淺議保護港、傳承太湖文化的幾點認識

“港圩田”是我國和世界治水史上的一項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但近些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建設規模擴大,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整理、交通建設的需要,填河圍漾;與水爭田的現象日趨嚴重,也導致地區湖漾吞吐調蓄、“急流緩受”的功能大大萎縮??h境內僅存的近18條港殘堤斷流,淤塞淀積,不堪目睹。因此必須引起政府和水利、城建、交通等部門的高度重視,力挽喚醒保護港、傳承文明,恢復港的文化原狀具有歷史和現實的重要意義。

1、編制太湖港保護規劃。太湖新城正在崛起,濱湖開發如火如荼,當務之急就是編制規劃。建議將港保護規劃與太湖新城開發共同規劃,在建筑濱湖新城的同時保護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的充分銜接。

2、港保護迫在眉睫。非但要保護現有18條港的完整性,更要對湖口湮塞的近10條港沿線的橋、閘、堤加以保護,嚴禁建房占用、控制建設,為今后恢復留有余地。

3、保護與開發并舉。建議由水利部門負責,結合“苕溪清水入湖和新農村建設”工程,逐年有計劃地安排資金投入,每年建設兩個類似小沉瀆港這樣的系統工程,給濱湖地帶增加更多的“小橋、流水、人家”風貌。

歷史文化保護范文3

關鍵詞:歷史文化資源 辦產業化經營 利用與保護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的逐步崛起,一個新的問題又擺在我們面前,即如何對待文物古跡,如何在保證城市高速發展的同時又能很好地保護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如何將這些歷史文化的遺產逐步轉變為我們現今發展的一種資源又不破壞其原有的樣貌。為了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經濟發展模式逐步進入我們的視野,如何看待這種歷史文化遺產到歷史文化資源的轉變呢,在這樣的經營模式中我們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在這樣一個轉變的過程中,我們首先要明白的問題是——什么是歷史文化資源。

鄭冬生指出,“所謂歷史文化資源,是指歷史文物、古跡、歷史遺存。”

鄭汕、趙康認為“歷史文化資源是以文化形態存在的社會資源,它是人類社會進步的紀錄,是人類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積淀,是社會文明的結晶?!?/p>

這種歷史和文化的積淀既是歷史的證明,也是過去留給我們的一筆財富,我們可以將它們束置高閣,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讓它們重現價值——這就涉及到對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再利用,如果利用得好,它將是一筆取之不盡用之無竭的財富,但如果用得不好,它也會在一朝一夕離我們遠去。所以,對待城市歷史文化資源我們不僅要在保護中經營,更應該要在經營中保護。面對這種保護與經營的關系,半產業化經營將成為一種現實。

對于城市發展的諸多方面,半產業化經營都有其益處所在:

1.更好地保護歷史文化資源。

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半產業化經營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采用“政府規劃、政府投資+產業化經營”的模式。通過政府的規劃與投資,引起市民對當地歷史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并主動加以保護。而半產業化經營之后產生的經濟收益又可以反過來作用于歷史遺產的保護,成為當地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經濟保障。

2.創造經濟效益、發展城市經濟。

城市歷史文化資源是一種無形資產,一旦經營成功將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半產業化經營必定也會產生一定的蝴蝶效應,推動其城市的旅游業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半產業化經營之后,城市歷史文化資源則變成了當地經濟資源的一部分,將會為其城市創造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

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半產業化經營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體競爭力,可以從三個方面得到體現:

一是有利于積聚財富,發展城市經濟;通過政府的規劃整合,使得資金的投入更加系統穩定,形成相關產業發展的穩定保障,促使相關產業更好更快發展,為城市經濟的發展帶來不竭動力。

二是有利于凝聚人心,共同建設城市;通過政府牽頭的形式帶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使得廣大市民切身投入到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工作當中,同時也可更好地督促相關工作的展開,確保辦產業化經營的順利進行。

三是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遺產是這個城市歷史文化積淀的體現,通過對這種積淀的開發與弘揚,可以更好地塑造城市形象,形成城市發展的特色與精神,樹立更加鮮明的城市品牌。

但是,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半產業化經營絕非一朝一夕之事,在這樣一個過程中我們也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首先,作為歷史的遺產,這種歷史文化資源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財富,資源的開發也應取得大家的支持,這就需要政府在初期就與市民達成一致,取得市民的理解與支持,大家齊心協力共同確保有關工作的順利展開。政府在開發初期就應秉承著公開公正的態度,相關的一系列工作也應以科學開發為基礎,確保充足的科學調研和論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政府應通過制定規劃、招標、組織實施、檢查督促等手段,對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予以正確的保護和經營。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市民的參與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應確保市民建議的權力,每隔一段時間舉辦座談會聽取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只有雙方共同努力,合作發揮力量,這項工作才能順利進行。政府與市民結合、優勢互補,既能使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特色定位準確,又能使這項工作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其次,由于很多歷史文化遺產的位置多處于商業中心,所以就造成了城市發展過程中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城市商業發展的矛盾。城市歷史文化資源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壟斷性,這樣的資源和財產對于一個城市來說是得天獨厚的發展條件,但城市的中心區既是商業的黃金地段,往往又是歷史遺產的富集區。如何在發展商業的同時又能很好地保護祖先留給我們的重要遺產,這是相關部門在工作時要重點考慮的問題。而在處理這樣問題的時候,很多前車之鑒是值得我們借鑒的。上海前段時間建造了一座“西游宮”,但是3年不到,所有的建筑和擺設就變成一堆毫無用處的廢物。究其深層原因,這就建造者不知道景物與景觀的區別與聯系,不懂得歷史文化遺產的共通性與地域性的關系。他們錯誤地忽略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地域特性,舍本逐末,在毀壞本地獨有景點的同時大肆移植他景,最終也只能飽嘗苦果。

歷史文化資源同很多自然資源一樣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我們在開發城市歷史文化資源時應留有余地,不能無節制的開發利用,那樣只能使其消耗殆盡。如不進行科學地規劃與積極地搶救,歷史文化遺產逐漸離我們遠去將會成為不可逆轉的現實。這樣的事例已經一幕幕上演在我們眼前:最近中央電視臺曝光的一批漢文化遺址(漢墓葬、漢碑等)被推土機鏟平;95年圍繞北京魯迅八道灣故居是否被拆除引起的爭論;杭州西湖景區建造高層建筑;云南石林旅游區建設大型水泥廠;北京周口店猿人遺址造起了煤窯、灰窯;長達兩年圍繞究竟要不要搶救、保護南越王宮署遺址所發生的糾紛等均屬此列。

歷史文化保護范文4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

保護

旅游規劃及發展

一、歷史文化名城旅游概述

1982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6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提出了要對文物古跡集中的小鎮、村落進行保護。隨后,全國各省份就開始了歷史文化名鎮的命名工作和古鎮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在旅游發展中,重視古城古鎮開發比較早的是江蘇省,其中最為著名的是周莊、同里和ā直三個古鎮。這三個古鎮經過科學詳盡的規劃,進行了具有保護性的開發,立刻在旅游市場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在這些成功的典型示范下,全國各地一批各具特色的古鎮成為旅游熱點,四川甚至推出了十大古鎮旅游系列。與此同時,古鎮古城的開發,也帶動了一些小城市旅游的升溫,如桂林的陽朔西街、麗江的大研古城和山西的平遙古城等,都迅速成為國內外旅游的熱點。歷史文化名城旅游的開發,只有在做了科學規劃后,才能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的同時推動中國旅游業的進步。歷史文化名城很快成為區域性旅游的熱點,使原本日漸衰落的古城(鎮)保留了下來,并煥發了新的生命力。

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辨析

歷史文化名城旅游開發活動作為一項文化產業具有巨大的潛在效益,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其一、空間環境效益。遺址地的空間環境優美,人文景觀薈萃是旅游賴以發展的基礎,這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因此只有完整無損地保護好遺址地的自然與人文風景及其周邊的環境,才能吸引旅游者前往觀光游覽。其二、社會發展效益。旅游的社會意義在于欣賞其它地方或者民族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生活習性,以及旅游者與旅游目的地的人們交往和雙方的文化交流。其三、經濟發展效益。發展旅游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其效益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人們稱旅游業為“朝陽產業”。根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本世紀旅游業還將得到更大的發展,尤其是中國,到2020年將成為全球最大旅游目的地國,接待外國游客可望達到1.3億人次,國際旅游收入有可能達到600億美元,國內旅游收入2萬億元人民幣,旅游業總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旅游業將成為中國經濟的支柱產業。

三、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發展的措施――以四川為例

從四川省近年來旅游業發展實踐看,堅持不懈的貫徹這種設計方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為了更加科學的保護古城,開發古城,造福古城,我們還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完善法制

第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加以強制保護。針對職能型歷史文化名城,首要的問題就是必須保護好現存的歷史遺產,最大限度的避免在我們這代人手中消失。四川省首部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已頒布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古城保護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為輔的方針編制。第二,建立文物保護程序及責任追究制度。各地在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時,應該進一步確立起“誰使用、誰保護”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并制訂具體的保護辦法、審批程序和法律責任,由“責任人”簽訂“責任狀”,一旦文物發生人為或自然破壞,“責任人”就應負行政或法律責任。

(二)科學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與一般的城市規劃不同,主要包括城市總體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街區層面上的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規劃??傮w層面上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其內容深度講是總體規劃階段的規劃,但對于重點保護的地區要再進行深化”。針對綜合型歷史文化名城,其中的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規劃應該作為工作重點。為此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來通過在四川的調研工作中已經形成了一套較成熟的編制辦法并得到業內人士的認可。

(三)準確抓住城市特征的旅游策劃

不同類型的城市其旅游策劃重點必然不同,只有在準確把握城市特性,深入了解城市內涵的基礎上才能夠做好高效率、高回報、低成本的優秀旅游策劃。例如成都地面歷史遺存不多,歷史名城特征難于體現。在歷史城市風貌日漸變化和消失的情況下成都的旅游策劃對策是:突出蜀文化的特征,以此作為滿盤珠玉穿起來的主線。蜀文化的特點,從旅游角度說,就是一個“神”字。神奇、神秘、神妙――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神妙的游樂之鄉,這就是蜀文化以“神”為中心的三大特征。

結語

綜上所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規劃發展是相互扶持、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通過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才能使得旅游規劃有歷史舞臺得以施展,同時通過旅游規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才能有效的反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我們在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旅游規劃發展問題的時候必須針對不同類型的城市產生不同的保護方法和旅游開發設計思路,這對我們全面認知保護和利用的協同有很多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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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保護范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批準、規劃、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條 國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還應當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八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

(三)保護范圍;

(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

(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

第九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條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出確定該城市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

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而沒有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該鎮、村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該鎮、村莊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建議。

第十一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在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評價標準,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經專家論證,確定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第十二條 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因保護不力使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批準機關應當將其列入瀕危名單,予以公布,并責成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并完善保護制度,加強保護工作。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十四條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

保護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保護規劃,控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人口數量,改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

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對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規定的歷史建筑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五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未將批準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已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被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

(二)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五)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進行上述活動,但是在活動過程中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損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4月30日《光明日報》)

歷史文化保護范文6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利用;

中圖分類號:G623文獻標識碼: A

一、歷史文化名村的概念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村)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村落,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的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轄區內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自2003年10月國家首次公布周莊等10個歷史文化名鎮以來,我國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工作逐漸被各地政府所重視。

2009年,陜西省銅川市的陳爐鎮因其1400多年綿延不斷的制瓷史,成為第四批公布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之一。

二、陳爐古鎮概況與歷史文化價值

陳爐鎮位于陜西省的中部,銅川市印臺區,鎮區三面環山,呈“馬蹄形”居山凹之中,內部溝谷縱橫,梁坡陡峭。北、南、西、永興四堡居高而建,拱衛全鎮。陳爐鎮自然起伏的黃土丘陵保持了完整的地貌特征、周邊梯田如同神來之筆,畫出陳爐大地一條條自由流暢的線條。

陳爐古鎮擁有陶瓷古跡、制瓷技藝、瓷業習俗和古風古韻等原生態景觀,是宋元以后耀州窯唯一尚在制瓷的舊址,其燒造陶瓷的爐火近千年來灼灼不息,形成“爐山不夜”的獨特美景。陳爐古鎮更因“陶爐陳列”而得名,作為陜西乃至西北最大的制瓷窯場,它被譽為“東方古陶瓷生產活化石”。同時,耀州窯陶瓷燒制技藝也已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陳爐鎮幾百年來的陶瓷器物廢品、殘片、廢棄物成為陳爐人營造居住環境最易于獲取的建筑材料。在長期的經驗與隨心所欲之中,這些廢棄物嵌入和構筑了陳爐獨特的、豐富的、有機的、古樸的生活環境,歷經百年火的錘煉、時間積淀、藝術的砌筑,陳爐人為我們創造了世界獨一無二、如斯如畫的村鎮景觀,形成了以陶為居、以陶為業的居住、生產相互融合的瓷鎮生活空間和歷史環境。陳爐“層疊密如蜂房”的“陶磚窯洞”這一傳統民居形態,在全國,在陜西,就是在銅川地區都是少見的民居村鎮。

陳爐傳統的民居建筑群與悠久的陶冶工業史相互展示、自我敘說著自己的文明歷史――陳爐的先人在最初發明創建陶磚窯洞時,也同時發明了燒制陶磚的制陶工藝。創建陶磚窯洞,必須首先籌備陶磚作為建筑材料。這樣,燒磚的冶陶事業必定先于創建磚窯的安居事業。如此周而復始,燒磚的冶陶工藝支持了建窯的安居事業,安居事業的發展促進了冶陶工藝的發展,以致“陶爐陳列”遍爐山。歷經“有巢營窟周陶復,郁郁千家煙火迷”幾千年的演變,以至形成了如今這一“陶爐陳列”的獨具特色的古鎮風貌與名稱來源。

三、古鎮現狀

1、旅游資源現狀

目前陳爐鎮共有元、明、清陶瓷地30余處,燒瓷窯爐40余座,作坊遺址和各時代文化堆積面20余處。陳爐居住建筑以窯洞為主,窯洞一般寬5~6米深約10米,是當地居民家庭主要起居生活空間。由紅磚箍成的窯抗壓弱,窯背上不能負荷太重,只能做上戶的場院,形成了“你家的窯背我家的院”獨特的建筑風格,層次分明,極具觀賞價值。同時,村民用廢棄的匣體、陶瓷的殘次廢品,如:缸、壇、盆、花瓶等來砌墻,形成了一道道錯落有致,千姿百態的人文景觀“罐罐墻”;利用匣缽、瓷瓦碎片鋪砌的道路,實現了生產廢棄物的再利用,采取隨機鋪砌,拼出了質樸優美的紋樣圖案,增添了陳爐古鎮的特色,是陳爐極富觀光價值的景觀。

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瓷坊在陳爐古鎮上隨處可見,一般在家中設有燒瓷設備和陳列室,瓷器造型精巧、色彩繽紛、成為陳爐鎮陶瓷文化旅游及游客參與陶藝制作和觀賞的一道亮麗風景線。

2、保護管理現狀

陳爐遺址區內由于常年修筑梯田對文化堆積層的破壞,部分地區水土流失嚴重,加之鎮區內居民自建房屋的無人管理,導致其延續性面臨威脅。

陳爐鎮傳統窯居建筑群落及環境原貌保存良好,但約三分之一窯居建筑長期無人居住,有些窯居建筑殘缺倒塌或危在旦夕,需要保護維修。在地面上的遺跡尚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自然風化和人為破壞問題突出。

3、利用現狀

陳爐遺址有一定的觀賞價值,另有良好的自然環境與特色民居及人文景觀,基本具備展示條件,且已全部開放展示。家庭作坊可接待少量游客參與現場制作體驗,并有相應的農家樂等旅游配套設施。

四、現存問題與影響因素

1、景觀環境需要治理

鎮區內的用地雜亂,功能區分不明顯。部分公共建筑及新建建筑的建筑風貌與傳統風貌不符,對古鎮保護利用影響較大。

2、 傳統技藝需要傳承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陳爐也出現了中國許多鄉村所共有的空心現象。年輕人紛紛走出陳爐另謀職業,傳統的瓷器制造業也因為利潤低等原因日漸衰落。陳爐瓷器燒制技藝急需不斷的傳承下去才能使古鎮活起來。另一方面,傳統器型仍是陳爐現在的主要產品,缺乏藝術創新,外界現代化的燒制技術也對傳統燒制產生了一定的沖擊,成為古鎮制瓷業發展的瓶頸。

3、旅游服務設施仍需加強

連接鎮內與外界的交通只有鎮域內的客車,不能滿足游客的交通需求。且無大型停車場及游客服務中心,沒有良好的食宿條件,造成了留不住游客的現象。

4、基礎設施亟待完善

鎮內道路除中心區域外,多數為土路,影響交通同行;缺乏集中供水設施和排水設施,也造成了公共衛生環境較差;電線為架空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對古鎮整體風貌也產生了影響。

五、陳爐古鎮保護利用發展策略

陳爐古鎮是一個圍繞陶瓷文化形成的聚落群體,陶瓷是陳爐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因此陳爐的發展應繼續以陶瓷文化展示為主。

1、開拓多樣的展示方式

陳爐古鎮的陶瓷燒制特色已經成為陳爐鎮發展陶瓷文化旅游的獨特優勢,應結合目前的陶瓷手工加工業展示以及特色景觀進行展示,進而逐步擴大展示范圍與規模,對陳爐現存的活態陶瓷文化遺產及和由其產生的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進行完整的展示。例如,對窯址建設展示廳,采取多媒體參觀方式;對罐罐墻應采取最自然、最原始的露天展示;對遺址進行標識展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可采取現場展示及虛擬展示等。

通過這個過程, 可以清楚地認識陳爐發展、演變歷程,使游客對陳爐的認知度得到進一步增強。

2、增加特色的產品設計

在此所指的產品設計,并不僅限于陶瓷產品的設計,也包括能為陳爐古鎮提高知名度及帶來最大利潤的各種產品,例如,有古鎮特色的明信片、各種小掛件、鑰匙鏈等涉及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產品。除此之外,陳爐應該在當地特色陶瓷制品之外,加大新產品研發力度,努力與外部市場接軌,生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碗、盤、盆、罐、瓶、盒、燈、爐等日常生活用具及其他的陳設器、供器、瓷雕等產品,增強旅游產品對游客的吸引力。

3、開發身臨其境的體驗方式

陳爐古鎮以其陶瓷制作的原生態工藝最負盛名,也是古鎮被譽為研究中國古陶瓷“活化石”的重要原因,包括采泥、洗泥、晾曬、拉坯、上釉、燒制等多個程序?,F在,古鎮的陶瓷制作仍舊沿用古法,這會是參觀游客和陶瓷愛好者極為感興趣的項目之一。在瓷廠生產過程中,應開辟專門的場地與多個程序鼓勵游客參與到瓷器制作的過程中來,使他們有身臨其境的體驗,才能留下與眾不同的深刻印象,間接增加宣傳力度。這也是延續陳爐古法制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可行之舉。

六、結語

陳爐古鎮的保護與利用將會為保護當地文化多樣性提供多種方式。古鎮地域范圍較小,自身文化特征明顯,適當的利用措施將會為古鎮的重生提供契機。隨著古鎮的利用程度逐漸增加,陳爐古鎮在產業結構調整、就業崗位增加及收入來源擴大等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會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真正實現文化遺產為民所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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