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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1
【關鍵詞】增值稅;消費稅;計稅依據;征稅環節;稅款抵扣
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8號、539號印發了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第50號令、第51號令印發了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因為消費稅與增值稅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性。為了保持兩個稅種相關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間的有效銜接。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同時,修訂了《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與消費稅均對貨物的流轉征稅,兩者既緊密聯系又相互區別,財務人員應明確增值稅與消費稅的交叉關系,準確把握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聯系與區別。
一、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聯系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額與銷售數量相結合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聯系主要在于:第一,增值稅與消費稅都對有形動產貨物征收(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流轉征收營業稅)。第二,消費稅是對增值稅貨物中14類應稅消費品征收,這14種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的同時計征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同時是增值稅納稅人。第三,增值稅采取從價計征,消費稅主要也是采取從價計征,且從價計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與增值稅計稅依據大體相同。第四,兩者均存在視同銷售的情形: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贈送、投資、分配。視同銷售同時計征增值稅、消費稅。第五。兩者均有稅款抵扣規定。第六,兩者均有出口退稅規定。第七,對于應稅消費品,其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既是其計征增值稅也是其計征消費稅的憑據。第八,兩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相同,應稅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征收消費稅。
二、增值稅與消費稅的區別
增值稅與消費稅存在諸多聯系,但增值稅與消費稅作為兩個不同稅種在征稅范圍、納稅人、征稅環節、計稅依據、稅額抵扣、出口退稅及會計核算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區別。
(一)征稅范圍的區別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為《消費稅暫行條例》列舉的14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和增值稅呈交叉關系,增值稅對貨物普遍征收,消費稅對所列14類應稅消費品征收。應稅消費品必然是增值稅應稅貨物。但增值稅應稅貨物并不一定是應稅消費品。另外,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不包括任何勞務。
(二)計稅環節的區別
增值稅采取多環節征收,包括進口、銷售、受托加工各環節。消費稅單環節征收,一般在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征收,以后的批發、零售環節均不再征收(新條例規定金銀首飾、鉆石、鉆石飾品例外,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征收)。另外,自產的貨物用于連續生產時不計征增值稅,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不計征消費稅,但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時,計征消費稅。
(三)納稅人、計稅方法的區別
增值稅按年應稅銷售額規模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將納稅人分成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且按照納稅人確定兩種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抵扣計算,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算。消費稅未對納稅人分類,按稅目不同分別采取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三種計稅方法。
(四)計稅依據的區別
增值稅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為不含稅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或組成計稅價格。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有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三種情形。從價計征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般相同,但在下列情況仍會存在區別:第一,自產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以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計征增值稅以同類貨物加權平均價格為計稅依據。第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作為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加工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受托方),消費稅以受托方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不實行代扣代繳)。受托方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其收取的加工費作為計稅依據計繳增值稅。“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必然高于其“加工費”。第三,逾期未退的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銷售額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但啤酒、黃酒的消費稅從量計征,其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五)已納稅額抵扣的區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而一般納稅人通常于各環節均可抵扣其上一環節符合條件的已納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不能抵扣國外采購已納稅額)。而消費稅的抵扣要滿足“來源、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稅目對應”三個方面的要求。首先,只限來源于外購(包括進口、國內生產企業購進)、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其已納消費稅允許抵扣,從商業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其已納消費稅一律不得扣除。其次,必須是生產企業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否則外購、委托加工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最后,只有稅目對應屬于11項列舉范圍內的才允許抵扣。另外,增值稅采取認證申報抵扣制度,只要購進貨物取得合法憑據并經過合法認證申報,已納增值稅均可于認證當期抵扣。而消費稅采取耗用抵扣制度。只有在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中耗用的那部分已稅消費品,其已納消費稅才允許當期抵扣。
(六)其他稅制方面的區別
與價格的關系方面,增值稅是價外稅,當銷售額為含稅銷售額時要進行價稅分離;消費稅是價內稅,在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要將消費稅計入其中。出口退稅方面,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均“免且退”。退稅率一般低于征稅率為不完全退稅;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免不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免且退”。退稅率即征稅率為完全退稅。
(七)會計核算上的區別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核算,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下設“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小規模納稅人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核算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統一設置“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核算消費稅。消費稅為價內稅與損益相關,計算應納消費稅時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增值稅為價外稅與損益無關,不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核算。
三、增值稅與消費稅聯系與區別的案例演示
上海彩姿化妝品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12月進口化妝品3000件,每件100元,運抵我國上海港起卸前發生包裝、
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費用共計1500元。海關完稅后取得相關完稅憑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于當期認證申報抵扣。進口化妝品中1000件直接在國內銷售,每件含稅售價147元。另2000件于本期領用作原材料,經過進一步提純粹取,加工成彩姿系列化妝品5000件(每件不含稅價150元),4600件銷售給各批發商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向各批發商收取運費5000元,400件贈送給重要客戶。化妝品的關稅稅率為25%,消費稅稅率為30%。
(一)進口為增值稅征稅環節也為消費稅征稅環節,化妝品為應稅消費品,計繳消費稅同時計繳增值稅
進口環節應納關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3000×100+1500)×25%=75375元;應納消費稅=進口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一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301500+75375)÷(1-30%)x30%=161517,86元;應納增值稅=進口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1301500+75375)÷(1-30%)×17%=91526.79元。
(二)增值稅多環節征收,消費稅單環節征收
進口化妝品國內銷售環節需計征增值稅但不計征消費稅。自產化妝品銷售環節應納增值稅,并允許抵扣經過認證的全部進口化妝品已納增值稅。自產化妝品環節同時應納消費稅,允許抵扣領用2000件進口化妝品的已納消費稅。自產化妝品贈送客戶視同銷售,同時計征增值稅與消費稅。
國內銷售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一進項稅額=不舍稅銷售額*增值稅率一進口化妝品進口環節已納增值稅額=147÷(1+17%)×1000×17%+[5000×150+5000÷(1+17%)]×17%-91526.79=5805868元;國內銷售應納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消費稅率一領用進口化妝品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額=[5000×150+5000÷(1+17%)]×30%-16151786÷3000×2000=118603.48元。
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2
(一)增值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當債務人以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抵償債權人的債務,發生債務重組時,不僅應做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而且應做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并同時按規定期限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轉讓的存貨如屬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則應正確確定其應稅銷售額,有銷售額的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無銷售額應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a.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的價格確定;b.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二)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事項主項發生在以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抵償的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以自己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不能僅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還應該辦理營業稅納稅事項。因為這種抵償方式的債務重組,實質上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三)消費稅
若債務重組涉及消費稅的應稅項目,還應進行消費稅處理。屬于從價計征的,應按同類最高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屬于從量計征的,按移送數量及適用稅額計征。
二、所得稅
(一)債務重組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的當期損益。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同于資產轉讓損失,更重要的是,債務重組多見于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允許債務人在稅收上承認重組損失,這將會成為稅法的一個漏洞,而被納稅人從避稅的角度加以利用。
(二)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由于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不需再付,這部分差額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從稅收角度可以分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以及“差額”超過資產轉讓收益部分的債務重組收益,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出現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時,由于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和不得扣除,因此應以資產轉讓所得作為重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形成的資本公積,按上述情況處理。
三、其他稅種
(一)契稅
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當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來抵償所得債權人債務的情況下。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讓,其承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作為承受人的債權人就是繳納契稅的義務人。在發生這種情況的債務重組時,債權人就不能只作相關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還要作應繳納契稅的會計處理和按照規定期限到契稅征收部門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3
1.下列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立法的法規有( )。
A.《營業稅暫行條例》
B.《增值稅暫行條例》
C.《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D.《消費稅暫行條例》
2.下列各項中,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稅
B.關稅
C.車輛購置稅
D.教育費附加
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下列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賣納稅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C.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D.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4.下列行為中,按稅法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
B.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收取的租賃費
C.生產企業銷售貨物時收取的優質服務費
D.招待所預訂火車票的手續費
5.以下以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結算方式有( )。
A.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B.預收貨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納稅人為生產酒類產品的企業,該企業銷售自產糧食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正確處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C.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D.無論是否返還均于收取時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7.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8.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的有( )。
A.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收入
C.從事國際航空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從我國運載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險公司攤回的分保費
9.下列項目中,按20%計征營業稅的有( )。
A.保齡球館收人
B.游藝
C.跑馬場收入
D.射擊場收入
10.租賃方式進口貨物中,進口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以租賃貨物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B.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4
(1)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2)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末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稅款。受托方接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5)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采購”、“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①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②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Ⅰ。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接應交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出口后,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Ⅱ。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按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清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對于正常銷售的應稅消費品,若按規定應當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當根據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若按規定應當采用從量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的,則應當根據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在銷售時根據所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和規定的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算出應納稅額,進行會計處理。
[案情說明]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向外銷售小轎車40輛,氣缸容量為2200毫升,出廠價每輛150000元,價外代收有關基金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每輛27200元,款項已收。
[要求解答]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政策解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小汽車采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銷售額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計算說明]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銷售業務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000+10000)×40×8%=512000元
[會計處理]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1日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7488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6000000
其他應付款4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088000
同時: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51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512000
[案情說明]仍以[案例213]為基礎,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收到北京汽車交易市場交來結算清單和轉賬支票,已經銷售小汽車260輛,合同規定的結算價格為每輛175500元(含稅,包括代收基金每輛10000元)。
[要求解答]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分析說明]在這項銷售業務中,汽車制造廠收到款項45630000元,但這45630000元是含稅銷售額,其中包含了增值稅額,所以應當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45630000÷(1+17%)
=39000000元
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39000000×8%
=3120000元
[會計處理]奔騰(上海)汽車制造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45630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36400000
其他應付款2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6630000
同時:
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5
郭鄉平處長介紹說,出口退(免)稅,一般意義是指,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各國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它是一種稅收國際慣例,而不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總協定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痹谖覈吨袊嗣窆埠蛧鲋刀悤盒袟l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郭鄉平介紹,我國近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主要內容有:
――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平均退稅率下調三個百分比。
――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進口兩稅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新增退稅中央地方共同負擔。
――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推進外貿出口從收購制向制的轉變。
――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
消費稅暫行條例范文6
1.“環境稅”:它是以環境中的物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環境稅”的內容廣泛,可看作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下面還可分為污染物稅、環境能源稅、環境資源稅、環境關稅等。而且,每一個名稱下面還可再分,如污染物稅可分為噪聲稅、垃圾稅、二氧化碳稅、硫稅、有毒化學品稅等。上面提及的環境資源稅,也可稱為生態環境稅。
2.“環境污染稅”:它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環境污染和公害的行為,可以確定為征稅客體。這些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熱、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環境污染稅的計稅依據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或總量。這個名稱還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稱為環境保護稅,不過這是從狹義上來解釋的,它的課稅客體不包括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
3.“環境消費稅”:以消耗某種環境資源為征稅對象,如美國對消耗臭氧的化學制品征稅等。我國現行消費稅雖然將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車和小汽車等污染環境的消費品納入課征范圍,而且對小汽車按照排氣量大小確定差別稅率,這在控制污染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對含鉛和無鉛汽油、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的車輛加以區別,降低了稅收對控制污染行為的作用。筆者提議的環境消費稅,消耗的環境資源不僅僅包括汽油,還應包括天然氣、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體范圍可由稅法確定。環境消費稅在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環節征收。
4.“環境資源稅”:它以開發、使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其名下有:“開采稅”、“開發稅”、“采伐稅”、“土壤保護稅”等。其納稅主體是開發、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礦產、地熱、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計稅依據由自然資源的稀缺程度和開發利用的程度共同確定,對不可再生、本國稀缺的自然資源可以課以重稅。以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環境資源稅,可以冠名為生態環境補償稅,或叫生態環境稅。
環境資源稅也可設計為以物為課稅對象,名稱包括化學燃料稅、水資源稅、礦產資源稅、森林資源稅和草原資源稅等,主要體現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或價值。
以上陳述的幾個環境稅名稱中,“環境稅”的名稱顯然范圍過大,包羅萬象,立法中難以界定其具體內容,實踐也不好操作?!碍h境消費稅”以幾種消費的環境資源為課稅對象,范圍過于狹窄,對其他幾種常見的污染行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聲等不聞不問,也違背了環境稅的立法宗旨?!碍h境資源稅”只顧及自然資源的維護與利用,忽視了以稅收手段抑制排污行為的作用。而“環境污染稅”與“環境資源稅”正好相反,忽視了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環境稅立法,可以冠名為“環境保護稅”,其具體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環境污染稅,對污染物或排污行為征稅;二是環境資源稅,對稀有資源或利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征稅。環境保護稅這兩部分內容,還應該包括環境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環境稅立法仍處于醞釀階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加之國外的情況和我國也不盡相同。因此,筆者還認為,環境稅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的、嚴重的環境污染物、稀有資源、污染行為或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單獨立法,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行,如制定《固體廢物(垃圾)處置稅暫行條例》、《水污染稅暫行條例》、《空氣污染稅暫行條例》、《汽油稅暫行條例》、《噪聲污染稅暫行條例》以及《水土保持稅暫行條例》等等。環境保護稅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上述環境稅種的單獨立法,都是環境稅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
二、中國環境稅的立法宗旨問題
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環境稅主要目的應當是為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服務。這里,稅收是手段,運用這個經濟手段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是環境稅的立法宗旨。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在經濟建設中基本上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可以說,我國此時的經濟效益是以犧牲環境效益為代價的。開征環境稅雖然不是環境保護的唯一經濟手段,但它卻是一種規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應該是最重要的一種經濟手段。這種手段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還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環境稅立法確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適宜的。
三、中國環境稅法的立法原則問題
1.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環境稅中的體現主要有兩層含義:一、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環境。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基于保護環境的理念,我們仍然要開征環境稅,尤其是對于那些嚴重的污染行為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更是要課以重稅,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優先考慮環境的保護。二、環境保護要考慮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開征環境稅不能不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因此對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環境稅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環境稅的納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運用環境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尤其是現在我國企業的稅負整體偏重,大量國有企業處于虧損狀態,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2.稅負和污染相適應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誰污染誰納稅”,對污染嚴重的物和行為課以重稅,對污染輕微的物和行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污染防治實施項目的建設實行零稅率。隨著各國普遍利用環境稅來防止污染、治理環境,環境稅收收入越來越成為各國籌措環保資金的主要來源。對環境稅的具體征稅對象和課稅稅率的設計,大體是遵循稅收收入和環保資金相當的原則。在稅率上一般實行動態稅率,即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有些國家對具體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動態稅率的實行是稅負和污染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邊際污染成本的稅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會成本)內在化,使其面臨真實的社會成本和收益;最終必能抑制或減少污染量,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這一原則的實施也有利于避免企業環境稅負的畸輕畸重,實現稅收的公
平目標。
3.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害;所謂治理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環境稅的開征并不是簡單的為環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資金,其首要的作用還在于防止污染。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是稅收宏觀調控和籌集資金雙重功能的體現和運用。
四、中國環境稅法規范的內容問題
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體系,設計其基本內容,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綠色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目前與環境資源有關的資源稅和消費稅。另一方面,我國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環境稅法的立法經驗,引入能源稅、水資源稅、含鉛汽油消費稅附加以及臭氧耗損物質(ODS)稅,2同時考慮從排污收費到污染稅的可能改革。下面,筆者擬在前述的環境保護稅的名下,選擇幾個主要的環境稅種,就其內容作一些設想,當然,這還不能概括環境稅法體系的全部內容:
1.垃圾稅:是一種以抑制環境污染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體廢物)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垃圾稅稅率為定額稅率,課稅對象是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納稅人為產生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垃圾稅可規定一個起征點。征收的垃圾稅稅金,應該相當于處置垃圾所花費的資金(與此相適應,垃圾稅也可稱為垃圾處置稅或固體廢物處置稅)。如奧地利聯邦政府從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稅。按照規定,每噸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噸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鉛汽油稅:含鉛汽油稅是一種具有行為調節功能的稅收,它是汽油消費稅中的一個稅目,應視為一種消費稅附加。其征收對象是供機動車船使用的所有標號的含鉛汽油和70#低標號汽油。納稅人是中國境內生產含鉛汽油和70#汽油的生產廠家。其稅率的確定應主要以在我國高標號汽油中占比例較大的90#汽油為依據。
3.污染排放稅:是指根據污染者排放物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最能直接體現環境稅本質的一種稅收。其征收依據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納稅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產有污染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的觀點,排污收費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稅。不過,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大大簡化現行的收費標準,從以污染物排放量為征收依據轉變到以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為征收依據,或者只征收少數污染物的排放稅。污染排放稅稅率宜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額的確定,以足夠支付治理污染的費用為基準。
4.企業環境稅:企業環境稅以生產或排放有毒性物質的企業為納稅人,課稅對象是有毒性物質或其排放會造成污染的物質。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
5.水資源稅: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征稅對象是對水資源的開采、使用行為以及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和地表水資源。我國現行的水資源費可改成水資源稅,并在現行的水資源費費率基礎上,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確定差別幅度稅率。全面提高水資源稅稅率。
上述的垃圾稅、含鉛汽油稅、污染排放稅和企業環境稅,可以歸屬于環境保護稅名下的環境污染稅,而水資源稅則歸屬于其名下的環境資源稅。
五、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也包含了一些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不過,現行稅制中考慮環境保護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主張,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可做如下考慮:
首先,在關稅方面,對出口的環境保護設施、材料可采用低關稅率,以扶持該類產品的發展。對國內目前不能生產的污染治理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以及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產品,減征進口關稅;在農業稅方面,對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維持耕地面積、植樹造林等有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減免農業稅;在營業稅方面,對工業企業自銷的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政策性虧損的經營活動等實行減免營業稅或緩征營業稅;在消費稅方面,對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獲得環境標志和能源效率標志的家電產品和汽車,減征消費稅;另外,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予優惠。
其次,為鼓勵企業開發利用防止污染、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設備、機器,保護環境,政府應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來實現其環境目標。目前,我國的加速折舊制度,不僅加速折舊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我國應該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用事業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再次,擴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政策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零稅率調節稅的適用項目類型;界定朝陽產業——環境保護產業的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對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工業企業購入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扣減進項增值稅額等,也是屬于環境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