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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1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成交房屋
房屋座落或名稱
類別
棟號
單元
層次
房間號
建筑面積(m2)
單價(元)
合計金額(元)
預 購 價 款
定金%
第一次預付款%
第二次預付款%
第三次預付款%
二、甲方須向乙方提交購房計劃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雙方協商房屋單價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氣管道費每戶______元,電視天線費______元。
六、預購付款結算辦法。
1.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交納購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2.自簽訂合同后,甲方應在10日內預付第一次購房價款。工程主體完工后預付第二次購房價款。工程竣工移交時結清購房價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滯納金。
七、乙方如因計劃、設計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通知甲方,雙方協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__日內返還預收房款,不計利息。
八、本合同自雙方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給甲方鑰匙之日起失效。
九、從交付房屋鑰匙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發現因施工質量影響生產、生活的 ,由乙方在限期內負責維修。
十、產權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貳份,副本_____份。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買方)
單位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乙方:(賣方)
單位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鑒證意見:
經辦人:
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2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m2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m2,土地面積/m2(其中:基底分攤____m2、公用分攤____m2、其他____m2)。
第三條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單價元/m2,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購銷________渡假村商品宜,經洽商簽訂合同條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購買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組團內________樓房_____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面積以________省《建筑面積計算規則》為準。
二、商品房售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電室、臨時鍋爐房、道路、綠化等工程設施的費用,但不包括建筑稅和公證費。
三、付款辦法:
預購房屋按房屋暫定價先付購房款40%,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設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時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房屋建筑稅款由甲方代收代繳。 四、交房時間:
甲方應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內將購房款結清。屆時乙方若不能驗收接管時,須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費(按房價的萬分之一/日計取)。
六、乙方從接管所購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對房屋質量問題實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電半年,暖氣一個采暖期)。
七、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則應雙倍退還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購房屋時(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擔應交房屋售價萬分之一的罰金。甲方通過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時,以同等條件由乙方付給甲方作為獎勵。
八、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對所購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房屋管理規定及渡假村管理辦法。
十、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兩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略)
2.________渡假村別墅暫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電話: 地址及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4
一、各市、縣建委和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縣主管部門”)要采取各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國家和省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國家工商局《關于印發〈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5〕386號)、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預)售商品房時,將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和建房〔1995〕51號文等文件編印成手冊,供購房者查閱。使廣大購房者了解商品房面積計算的規定、規則,能夠識別和抵制不按規定、規則計算商品房面積的行為,盡可能減少商品房購銷活動中的糾紛。
二、各市、縣主管部門近期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商品房購銷合同進行一次檢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要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各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有關內容)。購銷雙方要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商品房“套”或“單元”的建筑面積、實得(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以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實際面積(或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下同)與暫測面積(或預售合同標定面積,下同)有差異的處理方式。違反規定的,市、縣主管部門應通過新聞媒介對其違規行為公布于眾,并不予辦理商品房交易鑒證等手續。
三、各市、縣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預)售商品房面積計算的管理監督,發現有違反規定、規則計算商品房“套”或“單元”建筑面積、實得(套內)建筑面積、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要責令其改正。并通過新聞媒介公布于眾。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銷(預)售商品房業務。
四、各市、縣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處理協調的制度和程序。應指定有關科室負責,設立專門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對投訴的問題認真負責進行協調處理和及時將有關情況答復投訴人。
五、市、縣主管部門收到商品房購銷面積糾紛投訴,按如下原則進行協調處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定計算商品房面積的,由市、縣建委責令其停止銷(預)售業務,限期整改。
(二)商品房購銷合同未明確“套”或“單元”建筑面積、實得(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但房地產管理局給予辦理了交易鑒證手續后引起糾紛的,由房地產管理局協調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房地產測繪機構工作疏忽造成測繪錯誤的,由房地產管理局責成測繪機構重新測繪,及時糾正,重測不得收取測繪費。
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5
天上掉餡餅,不限購還可貸
2011年8月的一天,上海市民林芳在逛菜市場時,有人塞給她一張售房廣告,上面有大大的字寫著“20萬首付”。20萬!剛準備隨手就把廣告紙丟到地上的林芳不由站在路邊仔細看了起來,只見上面寫的是:“上海的房子限購了,到上海的后花園去買房?!痹瓉磉@是昆山的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售其在昆山開發的房產。林芳屬于那種一直有意投資房屋卻苦于資金不足,一直在等待商品房降價卻越等越漲的人,結果等到2010年9月29日“國五條”出臺后上海等16個一二線城市相繼推出限購政策,她沒有了在上海買房的資格!
林芳懊惱啊!林芳怎么能不懊惱?現在機會終于來了,不限購,首付也拿得出,她再也不能錯過這個機會了!
發廣告者是一位售樓小姐,善于察言觀色的她立即轉回頭招呼林芳:“這位女士,看你對房子感興趣,這房子在上海就有銷售點,廣告上面有我們銷售點的地址和我的聯系方式,我叫田湉,歡迎有時間的時候去看看?!?/p>
沒幾天,林芳果然按圖索驥找到了那家銷售公司,并與田湉取得了聯系。在巨大的小區實景沙盤前,田湉向林芳詳細介紹了樓盤的主要情況,特別是其優勢所在,林芳聽得頻頻點頭。
2011年9月3日,林芳與昆山市潤花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花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總房款為67.5萬元,首付款20.5萬元,同時辦理銀行按揭貸款47萬元。當日,林芳支付了首付款20.5萬元。
接下來就是等貸款了,這一等竟然就是兩個月,其間,林芳多次打電話給田湉詢問進展,田湉都表示了困難,直到2011年10月29日,田湉忽然主動打了個電話給林芳,說現在貸款確實不是那么容易辦到的了,需要她再交1.5萬元作為辦理貸款的“包裝費”。 “有門!”接到這個電話,林芳竟然是一陣驚喜,雖然田湉說的是含義模糊的“包裝費”,但林芳心照不宣地理解出了背后的意思,嗯,既然開口要錢了,說明可以“買通關系”了。
不敢耽擱,林芳手上沒有現金,立即找弟弟林至去借。林至二話不說,當天向田湉的個人賬戶匯款1.5萬元。
又是一段漫長的等待,然而,林芳的耐心并沒有換來好消息。2011年12月,當林芳又一次催問時,田湉嘆了一口氣:“林大姐,我正準備打電話給你呢!真的不好意思,國家現在盯得很緊,誰也不敢隨便違規,你貸款的路算是徹底堵死了,趕快想辦法籌錢交余款吧!”
林芳的心猛地往下一沉,最不希望發生的事情還是不可逆轉地發生了,她沒好氣地回田湉:“你說得輕巧,我哪里籌得了那么多錢?我就是沖著只要20萬首付才買的,既然貸不成款,這房子我不要了!”
合同埋地雷,買方退房無望
林芳被迫放棄購房,開發商卻不可能輕易答應,現在銷售一套房子多不容易啊!2011年12月21日,潤花公司發給林芳催告書一份,上面說的是:潤花公司已聯系相關銀行于2011年10月8日起在售樓處為購房者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在潤花公司工作人員的多次電話催告下,林芳沒有來辦理。為了避免林芳的權益受損,潤花公司將給予林芳一定的寬限期,請林芳務必于2011年12月25日前辦理完成銀行按揭貸款手續。否則……
林芳真是哭笑不得,這潤花公司還真會倒打一耙?。∶髅魇悄銈儧]能夠幫我辦到貸款,怎么變成我不去辦理貸款了?看見最后通牒,林芳不敢掉以輕心,也不再相信田湉可以解決問題,在最近的一個休息日立即驅車去了昆山,與潤花公司現場理論去了。
潤花公司派人接待了她,林芳提出她已經如實告知了自己的情況,她能不能貸到款潤花公司應該很清楚,不應該打包票說可以貸到款而誤導她買房。潤花公司人員回復她一切按照合同說話,并翻到《商品房購銷合同》附件四給她看,這是一份合同補充協議,只見第四條寫著:若因買受人所提供資料不符合貸款銀行的貸款條件,而使銀行不同意貸款的,買受人應在收到出賣人通知后五日內前來辦理變更其他付款方式的手續。
林芳頓時頭大了,厚厚的一沓合同,正本、附件一大堆,她根本沒有細看過,以前也買過房,感覺不比買蘿卜、青菜復雜多少,反正總價心里有個數,付個首付款,以后每月還多少知道就行,其余的根本無暇關心也不需要關心,從來也沒有遇到過什么麻煩。而這次,原來這里埋著一個大地雷,隨時準備炸翻她呢!
林芳說:“你們是房地產公司,屬于專業人員,我是不是符合貸款條件,你們應該比我清楚,你們都收了我1.5萬元的貸款‘包裝費’了,有義務幫我辦成貸款,辦不成也是你們的責任。”
令林芳又一次意外的是,接待人員矢口否認公司收了林芳的1.5萬元。林芳氣得不知道說什么好了,她想,幸好我帶著給田湉打款的回單呢!但她出示給接待人員看時,接待人員卻告訴她,這是你們和田湉個人之間的事,與公司無關。糾纏了半天,雙方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談話就此不歡而散。
很快就到了新的一年,緊接著春節到了。林芳這個年都沒有能夠安心過,過去是一心一意想添置套新房,現在是千方百計考慮如何退房。潤花公司始終是沒有任何退房的商量余地,想找田湉在其中再做做工作的,田湉居然稱她已經離開那家銷售公司了,以后不要再找她了,與她無關了。
怎么可能與她無關了呢?至少那1.5萬元的貸款“包裝費”是匯到她卡上的,而潤花公司矢口否認收到這1.5萬元,當務之急趁還能夠與田湉聯系得上,把這1.5萬元要回來。田湉說,她卡上收到錢之后就拿了自己的1.5萬元現金交給銷售公司的某位主管了,但這位主管和銷售公司均不承認收過這筆錢。無奈之下,林芳讓弟弟林至向上海市寶山區法院。2012年5月10日,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出具判決書,認定田湉無權占有上述1.5萬元“包裝費”,理應及時返還。
限貸是國策,判決雙方有責
“包裝費”官司打贏后,林芳又向昆山市法院提訟,認為她已經將自己的客觀情況如實告知潤花公司,潤花公司明知她不符合辦理首套房屋貸款的條件仍誤導其買房,最終貸款未獲批準,其客觀上已沒有購買房屋的能力,無法繼續履行《商品房購銷合同》。林芳訴訟請求為:解除林芳與潤花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要求潤花公司返還林芳首付款20.5萬元,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昆山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商品房購銷合同》之附件四已經明確約定若因買受人所提供資料不符合貸款銀行的貸款條件,而使銀行不同意貸款的,買受人應在收到出賣人通知后五日內前來辦理變更其他付款方式的手續。該約定表明支付房款是林芳的義務,且林芳也未能舉證雙方存有“無法辦理貸款,合同可以解除”的類似約定。故林芳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雙方約定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之情形。庭審中,林芳表示不愿意、也無能力繼續履行《商品房購銷合同》,根據庭審情況及林芳目前僅支付了總房款的30%、其余房款不愿繼續支付的狀況來綜合考量,林芳與潤花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確已無繼續履行的基礎,可以予以解除,潤花公司應返還林芳已支付的房款20.5萬元。
商品房購銷合同范文6
2001年1月8日,原告王雪明按被告寫在店面門上的電話與被告見面洽談店面的轉讓事宜,當日原告交押金1000元給被告,并約定店面按光彩市場銷售給施曉紅的原價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換樓梯680元,2001年1月10日協商協議事項;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購房款19000元;同月14日原告對店面進行了鋪地磚、刷墻。
施曉紅作為甲方與光彩市場作為乙方的房屋購銷合同第十條2項規定“如甲方要求變更購房人名稱,應向乙方交納購房全款5%的合同變更費才能辦理合同更名手續”。2001年1月12日,原告王雪明與被告李泰山一同到光彩市場,要求將店面的房產證戶主變更為王雪明,光彩市場答應免除購房全款5%的合同變更費并在王雪明的身份證復印件上方簽注“CS17換成王雪明”。
原告對店面裝修后,在店面門上寫出“本店招租”和聯系電話。2001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表明不愿買這個店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反悔。原告遂以與被告未簽訂轉讓合同,房屋轉讓應當在房產交易部門登記才算合法,依據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購房款和押金共計20000元。
被告反訴稱,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商品房預售關系,而是商品房的再轉讓關系。因為商品房預售關系的預售人應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即案外人光彩市場。被告只是向預售人購買其尚未竣工的期房的預購人,與原告之間的轉讓行為不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被告不是該店面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被告與原告轉讓的不是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是合同規定的權利。原告應按約定支付尚欠我墊交的購房款58270元并賠償該款的利息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妻子施曉紅以預購商品房形式向光彩市場預購店面,已付清購房款。2001年1月8日,原告與被告約定店面按光彩市場收取施曉紅的購房款交易,另收利息1000元、換樓梯680元,同月11日被告收原告購房款19000元,同月23日原告立具保證書等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2001年1月12日,原告與被告到光彩市場申請店面戶主變更,光彩市場同意免除合同變更費并簽注“CS17換成王雪明”,不損害國家利益,應為有效。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是房屋轉讓關系與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目的不符,因為房屋轉讓關系必先是施曉紅與光彩市場的房屋購銷合同雙方履行完畢,施曉紅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再與原告進行的交易,這種房屋轉讓的交易程序會給原、被告雙方增設納稅等義務,所以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是房屋轉讓關系與其本意不符,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主張是將房屋購銷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原告更合乎原、被告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主張轉讓合同權利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施曉紅已付清購房款,其房屋購銷合同的義務已履行完畢,所以被告與原告之間轉讓的是合同的權利,該合同的權利的轉讓在光彩市場簽注“CS17換成王雪明”時,被告已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條所規定的通知義務,該權利轉讓合法有效。
因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原告主張本案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與房地產相關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合同無效的意見與案件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主張的權利屬合同法的調整范圍,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即在光彩市場簽注“CS17換成王雪明”之時,施曉紅與光彩市場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買方的權利轉移給王雪明,被告李泰山作為施曉紅的丈夫有權向原告王雪明主張因合同權利轉讓而獲得的價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駁回原告王雪明的訴訟請求;二、反訴被告王雪明應支付反訴原告李泰山商品房預售合同權利轉讓款計人民幣58270元,并從2001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8‰計息至還清日止。
本案點評:
本案當事人的訟爭標的權屬決定著案件的最終結果,而CS17號店面在2001年1月8日原、被告達成協議之時,房屋的所有權是誰,決定了原、被告之間的行為效力。
一種理解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界定的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本案定性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被告的房屋尚未從開發商處獲得產權證書,故原、被告的店面交易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效,用相互返還財產的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