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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工作總結范文1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及省、市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精神,我局從3月1日起,對全縣2013年6月30日之前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了年檢工作,應參加本年度年檢的社會組織93家,(其中社會團體85家,年檢合格的77家,未參加本年度年檢的2家,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的6家;應參加年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8家,年檢合格的8家。)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的規定及《____縣民政局關于對未按規定期限參加年檢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限期整改的公告》的相關內容,對魚洞子鄉木家河農業科技協會等12個社會團體連續兩年或兩年以上沒有按照要求參加年度檢查,也無人辦理注銷手續的做出了撤銷決定。
(一)精心組織,促進年檢。下發了《關于開展2013年度社會組織年檢工作的通知》,對年檢的對象、內容、上報材料、時間、程序、標準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針對年檢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的實際情況,縣民政局及時采取多種通知方式,確保通知到每一家參檢單位。電話、手機短信及QQ等多種方式通知參檢單位依法做好年檢準備工作。同時部門之間相互聯動,發文至各業務主管單位,加強對年檢報告的初審,提高年檢質量。
(二)嚴格把關,規范年檢。對社會組織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年檢材料準確真實,年檢等次評定合理,防止年檢流于形式。對歸納總結查找出的問題,迅速通報相關的社會組織及業務主管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有效地增強了社會組織遵紀守法、規范活動的自律意識,為今后社會組織更好地依法開展活動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強化服務,優質年檢。在年檢工作中,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轉變作風、服務群眾,改變了年檢工作方式,針對部分社會組織地處偏遠鄉鎮交通不便,專門為他們提供了預約服務、延遲下班時間。對初次參加年檢的,耐心解答年檢相關問題,方便參檢單位了解年檢的要求,指導填寫年檢報告書,了解社會組織的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加強監督管理,用熱情的服務推動年檢開展。
(四)創新方式,推進年檢。5月底年檢結束后,針對24家社會團體多次通知無反應,不及時參加年檢的情況,印制了年檢告知書24份,發放到業務主管單位14家,并張貼了未按規定期限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限期整改的公告,通過此措施,促進13家社會組織補辦了年檢。
認真領會《漢中市民政局轉發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構建服務到位、監管有效、多方參與的社會組織管理服務格局,切實發揮社會組織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一)加強學習宣傳力度。利用新聞報刊、廣播電視、網絡信息等平臺,加大對社會組織相關政策理論知識的宣傳力度,以提高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的認識,為今后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二)規范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在今后的年檢工作中,既要重視在法定時間內的時點性檢查,又要加強動態監管,對社會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工作情況進行日常監管。
社會組織工作總結范文2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范中介機構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業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推進中介機構改革與發展的精神、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快我縣中介機構改革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并重、管理與服務結合”的基本方針,以體制創新為動力、規范管理為手段、加快發展為目的,著力優化市場環境,努力構建類型齊全、布局合理、組織完善、功能完備、服務全面、管理有序、自律規范的社會中介組織體系,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市場、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我縣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社會中介組織要依法登記成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行業服務。
——自律性原則。優化社會中介組織結構,規范社會中介組織綜合服務職能。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行規公約、行業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規范社會中介組織章程,健全組織機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使社會中介組織實現自主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自我發展、自我服務。
——監管性原則。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能,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登記、執業、收費、納稅、誠信、資質等方面的監督檢查,督促社會中介組織依法依章從事活動;監督會員單位依法誠信經營,對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進行檢查監督。
——競爭性原則。推行公開招投標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中介組織積極參與競爭,打破“官辦”壟斷模式,引入獨立、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促進社會中介組織競相發展。
二、發展方向和重點
(三)培育和扶持農村社會中介組織。
鼓勵有銷售網絡、生產加工技術、資金優勢的“能人”牽頭創辦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包括農村專業經濟、技術協會和農民合作社);鼓勵基層農技推廣和供銷合作組織領辦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帶頭致富、帶領群眾致富”的作用和地域優勢,建立獨具地方特色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放寬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服務和經營范圍,鼓勵跨區域、跨行業開展服務,大力支持、鼓勵開展農產品流通,允許依法經營生產資料。
(四)培育和發展經濟服務型社會中介組織。
規范發展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注冊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房地產評估師事務所、土地評估師事務所、注冊造價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和招投標、監理等機構。大力引進國內外知名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組織,引導和支持社會中介組織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優勝劣汰、做大做強。進一步擴展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組織業務,開發新型服務產品。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作用,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開展會計、投資理財、管理咨詢等委托業務。發展一批中介貿易服務機構,組織國內外投融資、中小企業信譽擔保、經貿信息咨詢等,為企業推銷產品、開拓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促進我縣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和發展。
(五)培育和發展社會服務型社會中介組織。
以打造“幸福社區”、“文明社區”、“平安社區”、“和諧社區”為目標,以滿足居(村)民多層次需求為導向,以適合居(村)民愛好特長為基礎,以提高居(村)民生活品質和文明程度為目的,以培育中介性、公益性、服務性、經濟性和慈善類組織為重點,積極培育和發展城鄉基層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區自治、享受公益服務的現實需求。
(六)培育和發展科技服務型社會中介組織。
按照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的要求,重點發展一批骨干科技中介機構,努力為企業提供科技創新、科技評估、成果轉化、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產權交易、科技創業等科技服務,協助企業建立技術依托,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要選擇有區域優勢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中心等,在共用技術開發平臺建設、服務設備購置、從業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務項目,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七)培育和發展優勢、新型產業行業協會、商會。
大力扶持農產品加工與出口、勞務輸出、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其它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大力發展信貸擔保、融資物流、咨詢等新型社會組織。鼓勵和支持與工商企業及農業產業化緊密聯系的中、小行業協會的發展。打破部門隸屬、所有制性質、經營規模的界限發展會員,注意吸收行業內民營企業、農民合作社、外資企業等經濟組織。
(八)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型社會中介組織。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培育發展種類齊全、功能互補、依法經營、有市場公信力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加快推進信用服務市場建設,加快發展信用調查、信用征集、信用咨詢、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滿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商品市場對信用服務產品的需求。加強信用評級市場監管,加快信用評級標準化建設,切實規范信用評級等社會中介組織的執業行為。
(九)培育和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
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就業、培訓、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十)深化社會中介組織改革。
1.推進政事分開。政府原則上不再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中介組織。政府部門原設立的中介性質的事業單位,要結合事業單位改革逐步進行剝離和脫鉤,退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剝離和脫鉤后,要按照管理權限,對中介組織的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清產核資,做到財務獨立,自負盈虧。對不具備執業資格條件的中介組織,要依法予以注銷登記。凡在社會中介組織任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要辭去所擔任的社會中介組織職務,確需在特殊行業社會中介組織中留任的,應按管理程序報批,促進社會中介組織真正實現社會化、民間化、市場化。
2.推進政會分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意見》(〔20*〕36號)的要求,全面推進政會分開,使行業協會、商會從職能、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與政府部門徹底分開。
——機構分設。行業協會、商會的辦事機構不得與政府部門合署辦公,已合署辦公的要進行機構分設。從20*年下半年開始,選擇有代表性的行業協會、商會,開展機構分設改革試點,邊試點邊總結,2009年全面推開,當年底完成機構分設工作。
——人員分離?,F職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任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職能分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把適宜行業協會、商會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委托給行業協會、商會。
——財產分開。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部門財產不清晰的,必須于200年底前完成資產劃分、明晰產權歸屬。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產權歸屬,按照有關規定劃歸行業協會、商會使用和管理。
(十一)規范整頓社會中介組織。
對中介市場存在的亂收費、出具虛假鑒證報告、虛假信息、采用欺騙手段詐騙、非法設立機構等違法經營或非法活動,要進行集中整治,促進社會中介組織規范運作。對職能交叉重疊,常年不開展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要進行清理、整合。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在國家價格政策調控、引導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制度。對咨詢、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等具備市場充分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評估、、認證、招標服務等市場競爭不充分或服務雙方達不到平等、公開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檢驗、鑒定、公證、仲裁收費等少數具有行業和技術壟斷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加強社會中介組織內部建設。
社會中介組織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促進內部管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合法化。引導社會中介組織規范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加強社會中介組織自身能力建設,逐步優化社會中介組織領導成員的年齡、知識結構,加強社會中介組織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組織誠信服務制度,增強社會中介組織自主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建立社會中介活動公開披露制度,公開服務程序和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三)提高社會中介組織的自律能力。
建立健全自律機制。各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行業章程、執業標準、執業規范、獎懲制度等規范性管理辦法,建立行業自律性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行業執業信息庫建設,建立行業信用服務機制,提高行業公信力。同時,支持尚未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業成立自律性行業協會、商會。
(十四)積極創造加快社會中介組織發展的良好環境。
1、加大資金扶持。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扶持示范性社會中介組織發展,獎勵先進社會中介組織;有條件的中介組織可牽頭組織會員企業依法共同出資設立擔保公司,鼓勵會員企業本著自愿原則出資入股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應積極為會員企業申請短期貸款提供服務。充分發揮農村專業流通合作組織促進設施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作用。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扶持示范性農產品專業流通合作組織和獎勵先進專業流通合作組織。
2.落實優惠政策。社會中介組織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社會中介組織享有會費收取、政府委托培訓等項目的稅收減免待遇。對社會中介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根據情況減收、緩收或免收;不能減收、免收的,均按省、市制定的收費標準下限執行。建立政府購買社會中介服務的制度,對社會中介組織受政府委托開展業務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政府應支付相應的費用,所需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各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社會中介服務,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必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中介單位,不得設置行業或部門的執業限制。下崗職工從事中介組織服務工作的,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加大對農村專業流通合作組織政策扶持力度。免收農村專業流通合作組織的登記費、工本費、公告費和年檢費等費用。鼓勵外地專業流通合作組織在我縣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鼓勵農村專業經濟、技術協會異地設立辦事(代表)機構,允許異地發展會員,允許辦企業,允許廣泛開展經濟活動。農業、林業、供銷社等業務主管單位和部門要積極引導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組建農村專業流通合作組織,充分發揮其開拓市場、協調生產的作用。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幫助解決農村專業流通合作組織農副產品收購流動資金貸款問題,利率適當優惠。工商、質檢部門要支持專業流通合作組織爭創農產品品牌、注冊商標。農產品流通的臨時用地比照農業設施用地辦理,農產品貯藏、加工的用電執行非普通工業用電電價。
(十五)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中介組織的職工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等社會保險,逐步實現社會中介組織工作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
(十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強化組織領導。各鎮、縣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社會中介組織發展和管理工作,將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的要求,加快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和發展。縣政府要成立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建立民政牽頭、部門參與、社會力量興辦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社會中介組織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協調全縣社會中介組織的規范發展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研究制定全縣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
2.加強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緊密配合,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民政和工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依照有關規定對社會中介組織的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對社會中介組織的投訴。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專業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執業質量進行管理,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執業報告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查處。對登記管理部門要從人員上予以加強,職能上予以健全和完善,資金投入上予以保障,不斷提高綜合協調和監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