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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1
安貞社區位于本市朝陽區北三環路沿線,社區居委會委員全部由選舉產生。作為北部城區重要的綜合居住區域,安貞社區在區委、區政府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動下,進一步提高和豐富了社區管理的發展。隨著對城市管理的要求提高,社區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影響社區發展、社區自治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關系著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今年8月我對安貞社區管理工作進行了實地走訪參觀,對在社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行政化傾向嚴重、工作任務繁重 1、社區居委會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過調查發現,社區居委會的功能當前還未能突破辦理政府行政事務為主,辦理社區事務為輔的現狀,還習慣于上級領導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現較強的依賴性,自主性、自治性沒有得到體現。一是社區自治的任務與工作要求有距離。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工作應有三方面內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區服務,但實際上社區服務做得極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區事務的民主決策與管理,但實際上的效果不明顯;第三是豐富社區教育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但實際上文體活動多,教育活動少。二是社區居委會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社區居委會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的職責,具體規定了必須要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治安、公共衛生、優撫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關工作。通過調查,以上這些職責應該是社區居委會通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形式開展的,但是大多數情況是街道辦事處要求社區居委會替政府部門填表格、建檔案、出具證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時政府部門臨時性的統計、調查任務也都通過街道辦事處落實到社區居委會來執行。這使得社區居委會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蓋。 我結合工作對40人進行了調查,當問到居委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時,有28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機構,只有8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還有4人不清楚。在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祿,為人分憂”;“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中絕大多數都認為社區居委會是街道辦事處的下屬單位,理所應當地完成街道辦事處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社區事務纏身,工作任務繁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單位人”轉化為“社會人”、大量農民進入城市生活、本地農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動人口的大量進入城市,使社區居委會面對復雜眾多人口而發生的各項管理工作和事務數量增加、難度加大,“小社區,大社會”的模式,增加了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強度。 3、政府部門職能不到位,社區自治職能弱化繁忙的行政和社會管理事務使社區居委會陷于被動應付的境地,許多部門提出了“橫到邊,豎到底”、“把工作觸角延伸到社區”的目標和任務,以進一步加強城市基層基礎工作,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導、服務不到位,形成了會議多、檢查多、報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門工作(含街道)進入社區沒有發揮自身指導、服務職能,為社區居民辦實事,而是習慣于把社區當作自己的下屬單位去布置工作;熱衷于創建、搞評比,輕內容、重形式,各項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掛牌子、設展板、建臺帳、要數據”。社區居委會每天應付著上級領導的檢查和收集報表、傳送各種數據,從而淡化了居民群眾對社區的認同感,削弱了社區居委會對居民群眾的親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區居委會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能。 (二)社區居委會業務經費不足一是發揮自身職責,調動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活動經費較少?!毒用裎瘑T會組織法》規定,社區居委會負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或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在當前形勢下,社區居委會還要做好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組織社區文體活動、美化社區環境等工作,這些都需有必要的經費作保障,否則很難形成居民的廣泛參與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辦公經費緊張。在各項工作中,召開會議、報送信息和數據,建立臺帳等文件資料的辦公消耗,加之社區居委會自身水、電、暖以及電話費,一年就得需要4000-5000元。北京市社區公共服務96156網站延伸到了各個社區居委會,電腦、打印機等硬件設施統一配發了,但日常的上網費和消耗,一年也需要4000-6000元。政府部門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墻,制作展板,每年此項支出至少3000多元。在社區居委會經費方面,我區規定每個社區居委會每年1萬5千元。各街道辦事處統籌部分外,社區居委會實際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業務經費嚴重不足。 (三)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較低XX年《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中對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待遇進行了統一規定,我區據此確定社區專職工作者的待遇,同時按照勞動法規定建立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項目職務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扣除保險實際收入獎金主任600元
600元
100元
1100元
無副主任600元500元100元1000元委員600元400元100元900元但社區專職工作者待遇低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一是社區協管員待遇較高,如勞動、城管、矯正、治安協管員等都是由勞動部門安排的失業人員,工資比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高,不僅發工作服,而且遇年節還有福利。而社區專職工作者都是經過招考和居民選舉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區專職工作者的付出與回報差距較大。社區專職工作者承擔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險個人負擔部分后,每個人只有900-1100元月收入,直接影響了積極性,影響了社區管理工作的成效。
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2
作為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之一的審前調查制度,在考評犯罪并予以刑罰借鑒中的地位日趨明顯,其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1]。我們雖不應盲目追崇所謂國際領域先進的司法制度,但理當遵循法治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國際司法的一般趨向,來審視審前調查制度的合理性,并為我國司法實踐借鑒推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審前調查制度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盡管我國對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立法化,不過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這方面內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指出:“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敝档藐P注的是,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形式來確立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屬首次。當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同形式的審前調查報告、審前調查筆錄等,已在客觀上對刑罰裁量有一定影響作用,而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體現,無疑還要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前調查制度的一般解釋
審前調查制度,被我國許多學者稱作社會調查制度或者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報告,即為審判前的調查報告,鑒于我國定罪量刑的程序沒有分開,那么審前調查報告自然應當包括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和影響量刑適用的因素;當然,審前調查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既有利于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也有利于保護犯罪人人權,其實質歸宿與量刑調查無異。從應然角度看,審前調查涵蓋入罪認定和量刑適用兩方面的內容;從實然角度看,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將犯罪和刑罰緊密結合,以品格證據質疑犯罪構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審前調查則與量刑前的調查無異。從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來看,審前調查報告包括犯罪人情況報告和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兩方面的內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等。可以說,現代的量刑前調查,既是緩刑的重要依據,更是整個量刑考慮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審前調查本身就被廣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對未成年人刑罰處置的輕緩化上發揮特殊的功效。
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罰原則的理論中也呈現了其必要的價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已被各國法律制度認同,隨之引發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的命題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進程的謬誤而來,而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更是教育和再社會化理念演繹的結果,同時也是實現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審前調查制度正是配合實現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重要支撐?,F代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認為:犯罪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罰責任上有社會的責任也有個人的責任,各國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也要適當考慮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從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運作來看實際上已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處遇,正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展開。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審前調查制度,存在的價值可見一斑。
二、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前形成
200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檢、司四家單位出臺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審前調查的主體、職責、調查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2010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專門會同江蘇省司法廳就《辦法》的修訂進行了座談,對主要問題深層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對調查機構的選擇確定問題
《辦法》對調查主體明確為未成年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此規定對本地籍貫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展審前調查沒有絲毫影響,但對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問題,矛盾比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動作案的人員,多為隨父母來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隨父母來本地的租住地容易變化難以確定經常居住地,選擇社區矯正機構來調查就形成了困擾;屬流動人員的又要其戶籍所在地出具調查證明。調查機構是否健全、調查人員是否專業、調查結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憂患。
(二)審前調查評價結論的客觀性問題
《辦法》要求審前調查由縣(市、區)的社區矯正機構統一扎口,鄉鎮街道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評價報告和兩級量刑建議。這些結論意見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因而這些人員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社會經驗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識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其所作出的調查結論影響甚大。然而,基層司法所及其所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在精力上、時間上、業務能力、敬業精神上往往不能適應《辦法》要求的相對專業化的需要。有的調查機構和人員根本未經認真、全面的調查而簡單、草率地作出結論;有的為減輕其今后需承擔對矯正人員進行矯治的工作負擔,不加區分,故意作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的結論;更有甚者,某些地區極個別調查人員還可能與被調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在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評價上存在金錢交易的嫌疑。審前調查結論的客觀性受到質疑,將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恰當量刑。
(三)委托審前調查制約法院正常審理節奏的問題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20日,普通程序為45日。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日內向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發出委托調查函,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區矯正機構應分別在接到委托調查函的5個和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價報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調查報告回復的漫長過程中,案件審理的期限卻日日縮短,從業績考核以及對未成年人全面負責的層面說,都是回避不了的難題。
(四)審前調查報告結論當庭接受質詢的問題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要對調查評價報告當庭質詢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指定調查人員出庭并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同時《辦法》也對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程序作出了規定。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依據的調查評價報告,雖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但法院應當對其客觀性進行審查,而作出結論的人員當庭接受訴訟參與人的質詢,無疑是一種最好的審查方式。但調查人員當庭接受質詢卻很難進行實際操作。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官本位觀念影響,一般不愿當庭接受質詢;二是外地調查人員因路途遙遠等客觀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質詢;三是受審理期限的限制,有時開庭審理時審前調查評價報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調查人員出于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考慮,不同意當庭接受質詢。再因《辦法》規定可以當庭對調查評價報告進行質詢,在當事人或其人、辯護人向法院申請后,法院通知后調查人員實際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動。
(五)法院判決結果與調查報告結論不一致的問題
法院基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審理,根據案件事實、對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定罪量刑,這是對案件審理的職權和職責。但作為量刑參考的審前調查報告結論有時與法院擬作出的量刑結果不盡一致,由此可能帶來的一些現實后果以及對法官的無形風險也不可避免。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監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結論適用非監禁刑的,在刑罰執行時社區矯正機構的態度暫且不論,一旦該未成年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社區矯正機構可能將責任轉嫁于法官。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法官依法判處監禁刑的,則可能會引發被告人親屬無理糾纏的現象,給承辦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壓力。
綜上,從我省的實踐情況及我們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況看,我國目前的審前調查報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報告名稱不統一,如審前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情況等;二是調查對象不完全,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如豐臺區法院等個別法院才有對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調查目的不寬泛,更多是為了考慮適用緩刑的效果,便于非監禁刑犯進入社區矯正,對可能判處實刑的調視程度不夠;四是調查的主體不確定,有檢察、審判機關直接調查的,有基層司法所調查的,也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五是調查內容不規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除了北京門頭溝法院引入社區評價、蘇州平江法院考慮幫教條件外,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等影響量刑的因素極少評判。為使審前調查報告更具有實踐操作性,就以上幾個方面,進行統一的論述。
1.調查報告的名稱
在我國有著各種名稱的審前調查報告。判決前的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1]按照我國目前的狀況,應當說,有什么樣的制度名稱,就應該有什么樣的報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實,又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讓其認識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其在訴訟中的表現。[2]如此看來,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調查報告”名稱是能夠被借鑒和貼近實際的。
2.調查報告的對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別保護和關注的對象,雖然我國的審前調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強制,但司法解釋對審前調查已作出授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運用審前調查報告,就符合了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待審前調查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時,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廣,現有形勢下的審前調查,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適用,對成年被告人鼓勵適用。
3.調查報告的調查主體
依據現有規定和做法,調查報告來源于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調查員等多種渠道,究竟由誰來承擔審前調查的主體,也存在一定爭議。如有學者主張,調查報告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3]但司法機關直接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有不少弊端:如在偵查環節的警官同時承擔社會調查任務的,其對犯罪主觀的判斷容易誤導調查報告的內容;如檢察官,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其積極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甚至內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夠影響法官定罪量刑的情節,這些要求似乎與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職責不相協調。[4]調查過程的“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的弊端,則有可能對法官公正判決產生影響。而由辯方擔當社會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可能有失偏頗,調查報告極易淪為脫罪的工具。由社會團體組織進行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的調查,是各國審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見形式。[5]社工等社會團體組織人員,不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親和力,且相對獨立于各方當事人,所做社會調查報告更具客觀性,還可彌補司法資源緊張等缺陷,是人民參與司法的具體表現。[6]所以,我們建議從立案起,調查工作就應伴隨刑事訴訟的展開而啟動,這樣可以減少批捕、的案件數量,也有利于提高審判的效率。
我們不妨參照一些法院嘗試的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審前調查員)來進行審前調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前已經先行形成調查報告,而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再根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現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點,也反映出對審前調查報告科學、客觀性的認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發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調查活動就能伴隨辯護權的行使,無疑也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體現和尊重。社會調查員全面直接參與調查,選拔時應要求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審前調查技能,如面談與溝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調查量表、撰寫分析透徹的調查與評估報告等,再適當地對其進行培訓。為保證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在必要時,還應委托專業機構及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醫學、心理學及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這樣做既解決了困惑我們的審限問題,也解決了調查員的出庭問題,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調查報告的質量。在逐漸建立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后,調查報告的正確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說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擺脫外界的干擾、專心辦案。
4.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目前,審前調查報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六個內容:
(1)個人情況和性格特征。
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òň癫。?、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網癮等不良表現,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
(2)犯罪情節和個人表現。
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個人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環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況和對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當等情況。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況等。
(4)生活環境和幫教條件。
生活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鄰里關系等。幫教條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的完善、矯正人員的配備、矯正措施的得當等。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判運用
長期以來,定罪量刑捆綁在一起成為習慣的方式,在立法沒有修改、現行訴訟程序不改變的前提下,審前調查報告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處罰上,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如何較好地把握審前調查報告,是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刑罰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實現量刑均衡的重要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蓖瑫r,隨著近年來非監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擴大適用以及社區矯正等非監禁處遇方式的發展,是否選擇非監禁刑,以及選擇何種非監禁處遇方式,均依賴于審前調查對涉罪未成年人個體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階段突出審前調查報告的作用,對于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個性化矯治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調查報告僅作為量刑的參考
在審判實踐中,審前調查報告主要反映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觀與客觀因素,是少年法庭據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動機的重要依據。有人認為,根據調查報告本身的內容及其作用,從理論上而言,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證據規則中品格證據的屬性。[1]傳統觀念認為,證據必須與犯罪事實聯系在一起,也就意味著證據只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部分,從庭審程序上說屬于犯罪事實的調查,只限于根據犯罪構成來判斷定罪與否。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何種犯罪,都應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加以判斷,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樣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當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涉及品格問題,或者使用品格證據對污點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進行質證等情況下才能使用品格證據。[2]由于審前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有學者提出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1]伴隨時間的推移,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的模式正被試行并有逐漸推廣的趨勢,審前調查制度將更大程度地為世人關注。
(二)審前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指出了調查報告的提交者為控辯雙方、必要時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調查。為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各類的調查報告,有關其認識和在法庭審理時的出示時間、方式、效果,都不盡一致。更有呼吁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的觀點,[2]但同時又提出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如果從證據角度來說,只能在法庭對犯罪事實調查時出示,且一般均為與訴訟程序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供,這種方式的市場比較廣闊,值得深思。
根據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對獨立,由此,審前調查報告作為影響刑罰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為。我們通過對當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離的庭審觀摩,清晰知曉庭審調查的事實部分已經由單純整體的犯罪事實轉變至定罪部分的事實和量刑部分的事實。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調查的僅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都納入量刑事實部分加以調查,列舉證據,在這里審前調查報告便可以自然作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從幕后走向臺前,在法庭調查階段作為量刑事實出示,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對審前調查報告的判斷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證轉變為審判程序的合法環節。出示審前調查報告時,可以參照個別法院引入“適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勵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作為一個類似專家證人的社會工作者,其僅對其調查報告所載未成年被告人成長經歷和生長環境的客觀、真實負責。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據此作為從重、從輕的量刑辯論,從程序和實體上都能達到一種平衡。從效果上看,既闡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應注意的問題,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訴訟要求。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量刑評析
由于通過審前調查所獲得的有關該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征,因此,審前調查是獲知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途徑。人身危險性“表現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的犯罪傾向性和人格為基礎的”,[3]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
審前調查能夠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非常多,在此無法用所謂量刑基準來簡單說明。我們這樣認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需要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
在審前調查制度被落實、具有相當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公正獲取客觀資料,經法庭質證后由高素養的開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夠借助法庭審理教在場者信服,還可以借助文書制作讓公眾者認可的。
四、結語
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3
“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
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綜合實踐環節實施細則
(2020年7月)
一、總論
按照國家開大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綜合實踐環節教學大綱的要求,為保證綜合實踐環節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北京開大特制定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綜合實踐環節實施細則,根據本細則具體組織與實施綜合實踐教學。
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綜合實踐環節一般包括社會調查和畢業作業兩部分。
二、社會調查
(一)目的
社會調查的目的是加強學生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實踐的了解。通過學生運用行政管理理論和行政管理知識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培養和訓練他們獨立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
(二)要求
1.社會調查必須在學生學習行政管理專業課程學分達到全部課程總學分60%以上的基礎上進行。社會調查的時間為3周,3學分。不得免修。
2.社會調查的內容應限定在本專業實踐范圍內。北京開大根據行政管理專業的特點,制定行管專業社會調查相關選題,學員可以在選題的范圍內選擇調查題目,也可根據自己的工作的自行確定社會調查題目。選題確定應與社會調查指導教師協商決定,經指導老師批準后,開始調查寫作。
社會調查可采取行政機關、企業和社區實習、實地綜合考察等形式。參加行政機關、企業和社區實習、實地綜合考察等活動的學生應獨立完成調查報告。完整的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社會調查題目、參加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結論、效果和體會等。提供社會調查報告時還需同時提供調查過程的相關資料。調查報告正文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三)指導教師條件及職責:
1.社會調查的指導教師應具有認真的工作態度和豐富的專業知識,熟悉開大工作情況;應具有行政管理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5年以上相應專業教學經歷或實際工作經歷。
2.社會調查的指導教師應根據教學實踐工作的具體要求和安排,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指導學生確定選題,對學生社會調查全過程進行指導,解決社會調查中的有關問題;指導學生制訂反映社會調查成果的文字材料寫作計劃,檢查寫作提綱,審閱學生寫作初稿,提出具體修改意見,指導學生進行文獻檢索,推薦參考書目和資料并指導閱讀;針對學生社會調查全過程表現寫出具體準確的評語,并給出初評成績。
3.每名教師指導的同一屆各類各層次學生總數:專職教師不超過30人,兼職教師不超過20人。
4.指導教師以學生參加社會調查活動的情況、效果、撰寫文字材料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水平,在社會調查過程中的表現以及調查單位的反饋意見等作為評定成績的依據。
(四)成績評定
社會調查的成績考核以學生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依據,社會調查由指導教師給出初評成績,由電大分校復審,北京開大驗收,國家開大抽查、終審。
1.社會調查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指導教師對學生在選題(占20分)、觀點是否明確和正確(占30分)、材料是否豐富和翔實(占30分)、邏輯是否嚴密和結構是否嚴謹(占15分)、語言文字是否流暢和優美(占5分)等五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給出具體分數。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為良好,70—80分(含70分)為中等,60—70分(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4
考評重點化
社區矯正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中唯一有執法性質的工作,得到了司法局黨組的高度重視,在總分為一百分的月末司法所重點工作考評中其獨占50分,其重要程度可見一斑,為合理考評、細化任務,月末司法所重點工作考評將社區矯正工作分解為信息錄入(5分)、安置幫教檔案(10)分、監管定位(15分)、勞動教育(20分)。任務的合理化、考評的重點化,使得各基層司法所形成奮勇爭先的良好局面?!吧习嗟牡谝患率谴蜷_電腦,打開電腦的第一件事是登錄監管平臺查看監管對象的情況”這種狀況基本成了各司法所干警的“規定動作”,正是這種思想上重視、業務上落實的干勁,沒有出現一起脫管、漏管的現象。
管理規范化
作為社區矯正執法規范年,規范一詞分量十足,規范執法是現在也是未來社矯工作的引領和目標,只有向規范要成績,才能促進公平、合法,只有向規范要成績,才能保證嚴格、合理。司法局始終以規范執法為要求,狠抓落實三規范。
一、規范審前調查格式。五花八門的書寫格式、花樣繁多的書寫語言,這就是以往各司法所審前調查的狀況,為徹底改變這種差強人意的情況,加強規范執法、提升工作效率,司法局統一規范了社區矯正審前調查報告格式,規范格式的審前調查報告為整個社區矯正工作規范化走出了第一步,為后期工作的規范化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二、規范社矯勞動著裝。社區矯正的目的是對罪犯進行社會化的教育,使罪犯適應并順利回歸社會,義務勞動則是改造罪犯,使其獲得社會認同、增強社會責任感的重要手段。為了用好這一手段,切實提升義務勞動效果,司法局黨組身先士卒、做出表率,于5月20日與縣市政局聯合組織100名社區矯正人員參加大型公益勞動,社矯人員統一著裝,參與整治縣重點、難點衛生區域,清理路段合計5公里,勞動整整3小時。義務勞動不但使環境衛生得到改善,得到群眾的歡迎和贊賞,更重要的是使得社矯人員得到了社會尊重,加強了社會責任感和紀律意識。各司法所嚴格執行規范,在局機關示范效應的帶動下,積極組織社矯人員每周統一著裝參加義務勞動,并拍照存檔,使義務勞動這一改造良方真正落到實處。
三、規范村級工作站。整合有利資源、利用社會力量,是司法局創新工作的重要體現。社區矯正,社區為修飾、矯正為重點,離開社區談矯或離開矯正談社區都不能真正詮釋社區矯正。在我縣,各村委會實為社區的真實含義,社矯人員大部對家鄉充滿感情且群眾對其知根知底,監管起來自然便捷有力,爭取各村委的支持,社區矯正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為了促進社矯工作更上一層樓,2013年,縣司法局在全縣各村委會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站,并于今年3月統一規范了社區矯正工作站站牌,做到有人員配置、有工作牌子,并要求各司法所干警在轄區村兩委召開座談會,宣傳司法局工作職能和工作流程。拉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矯工作,這一舉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如今,每到一村委會皆能看到醒目的社矯工作聯絡站站牌,如道道風景,在鄉村綻放。
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5
1、學校和實習單位監管脫節
畢業實習的場所一般要求選擇縣級以上(包括縣級)醫院藥劑科和具有一定規模和經營能力的藥品批發及零售企業(社會藥房)。實習內容要求較為全面,但是由于學員的工作崗位相對固定,實際完成實習任務的情況并不理想,醫院和社會藥房兩方面實習很難兼顧,實習任務基本上只能完成本單位尤其是本崗位包含的內容,實習內容很不全面。
2、畢業作業選題
基本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及教學基本要求,但是實際應用價值不高。調查報告一般比較少,文獻綜述和專題論文比例大。筆者從2004年指導大慶電大藥學專業2002春季學員畢業作業至2011春季學員共指導86人次,發現調查報告占比為12.7%,文獻綜述類40%、專題論文47.3%。調查報告太少以致沒有,這從2011秋季和2012春季藥學專業畢業論文題目表中可以驗證。以下是2011秋季和2012春季學生一些常見的藥學專業畢業論文題目:淺談藥品的儲存與運輸;治療糖尿病的常用藥物介紹;淺談普奈洛爾的藥理作用和用法;中草藥甘草解毒的作用機理淺析;中藥調配中影響臨床療效的因素分析;淺談中草藥常見的不良反應等。主要原因是調查報告耗時長,工作量大,需要配合的調查者也多,這樣的任務對于一個在職、利用業余時間學習的學員來說,是很難保證質量完成的。
3、畢業作業結構
上不完備、格式上不規范,對于這樣的作業,指導教師應當做合理的增補,使其達到教學要求,防止偏離培養目標。因此指導教師批改、完善的工作量加大。畢業作業的結構以及格式主要指:內容摘要,關鍵詞,正文,規范的結構程序是“序論本論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二、幾點建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1、成人學生是具有生活經驗和工作經驗的人
學習的目的相當明確,學習的態度相當主動,是有能力主動學習的自學者,實習計劃時,應該考慮到這一點,就安排在醫院或者社會藥房一方即可,學校在實習之前先與實習單位及相關科室聯系,確定實習人數,共同制定實習計劃和實習內容,在實習過程中應該保持聯絡渠道暢通,遇到問題隨時協商溝通,督促管理好學員,切實保證實習質量。
2、畢業作業
選題的工作量和難易程度與所給學生的完成時間和學生的學習能力、專業素質要相一致。選題范圍要窄,貼近生活,緊密結合實際。在畢業作業結構和格式要求方面,指導教師要把要求及時發給學生或直接把規范的范文發給學生,幫助學生自己學會做到論文結構完備,格式規范,一方面提高學生文本處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又減輕教師工作量。
3、因為大慶面積22161(其中市區5107)平方千米
社區管理調查報告范文6
XX年來,XX縣委辦公室調研股在上級大力支持和熱心關懷下,在縣委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全縣中心工作,圍繞社會焦點、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組織領導,突出工作重點,抓好成果轉化,勇于開拓創新,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一年以來,我們通過調研撰寫及修改的論文、調查報告、典型經驗等共取得成果個(篇)。其中有個(篇)被國家級刊物采用,有個(篇)被省級刊物、會議采用,有個(篇)被縣委、縣政府批轉或市級刊物、會議采用和肯定。有的調研報告已轉化為領導領導,較好地發揮了參謀助手作用。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為調研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調查研究是“謀事之本”、“成事之基”,縣委對調研工作非常重視,為使調研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一是加強領導,注重組織建設??h委常委會每年都要聽取調研工作匯報,及時解決調研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h委主要領導經常為調研工作出題目,定方向,并確定由一名副主任直接抓調研工作。在全縣編制緊縮的情況下考調名同志充實到調研工作崗位,目前有名人員從事調研工作。同時縣委領導要求提出,在調研工作上要注意把握這樣幾條:即在專本文權屬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題調研上,要有深度、有質量,在解決具體問題上下功夫;在典型調研上,要有高度,有教育意義,能指導面上工作;在政策調研上,要吃透上頭,符合縣情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在理論調研上,要聯系實際,有預見性、超前性,并逐步向新的領域延伸。由于領導重視,保證了各項調研工作順利進行。版權所有
二是身體力行,親自參與調研。縣委領導班子成員把調查研究作為正確決策和指導工作的依據和前提,從自身做起,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問題。如,在為維護招商引資良好的社會軟環境、為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監督個別執法執紀人員到企業“吃拿卡要”的問題,幫助企業解決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縣委班子成員每人都確定了一個企業聯系點,定期深入企業進行調研。一年來,縣委領導親自參與撰寫、修改的調查報告、論文等各種材料達篇。
三是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每年年初我們按照市委的中心工作制定全年調研工作要點,落實調研任務。同時實行目標管理,把全年調研任務層層分解,責任到人,年初抓布置,年中抓推動,年末抓檢查,平時抓督促,隨時要成果。我們調研股同志每人每年都要有項成果進入領導決策。
二、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推動調研工作深入開展
在調研工作中,我們注意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指導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一是圍繞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開展調研。一年來,圍繞推動縣域經濟新跨越實現社會事業新發展打開黨建工作新局面,全縣幾個鄉鎮針對廣播電視產業發展滯后的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形成了《》調研報告,為縣委決策提供參考,并及時總結縣地稅局短時間打開工作新局面,實現工作新突破的經驗,寫出了《構建和諧地稅、促進經濟跨越》的調研報告,并刊發在《開發潮》××年第期。為總結和推廣中壩村、下河街先進經驗,為市委、縣委提供了高質量的調查報告。
二是圍繞社會熱點難點開展調研。我們圍繞“三農”問題組織人員進行調研,在一個多月的調研中,通過下單位、進社區、到農村、聽匯報、召開座談會,較全面形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情況,撰寫了《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實現社會和諧》的調研報告。一年來,我們先后開展產業化發展、項目經濟、構建和諧等個方面內容的專題調研,寫出了有情況、有分析、有針對問題解決辦法的調查報告。為向上級匯報工作提供了面上情況和典型事例,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據。這些調研工作多次受到縣委、市委領導的充分肯定。
三、著眼發展,超前運作,認真抓好調研成果的轉化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