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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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1

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的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非贏利性的企業。它“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憋@然,這一定義是在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的傳統定義的基礎上做出的,從而,正式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合作社的合作經濟組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我國現在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是指生產性質的合作社。這一專業合作社,近年來得到了速度較快的發展。但是,總體看來,我國當前的合作社發展仍然較為遲緩。產生這一現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資金較少,出資方式又比較有限,難以擴大合作社的規模。合作社的發展困難實際上是我國農業農村問題的一個表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數量的農業用地被荒廢;小農經營成本高,收益較少,已經到了發展的瓶頸;現代化農業的規?;洜I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國家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運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更為優惠的條件。傳統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夠完全適應合作社這一特殊形態的企業組織。

一、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債務責任問題

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包括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合作社以其財產所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出資的財產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從而可以認為,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有限責任合作社。其債務責任的規定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注冊資金沒有做出過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冊資金的要求,從這一點上類似于無限責任制企業??傮w而言,合作社的債務責任應該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業。但是,合作社的債務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民;而對債務責任的規定,由于限定在社員出資額和公積金的范圍,從這一點上又總體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債務責任相比較而言,是較低的;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債務承擔能力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也是較低的。

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務對象是自己的社員,但是也必然要與非社員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從事交易。合作社的非營利性,是對內的非營利性;而在對外的經濟交往則是從事營利活動的。在對外交易的過程中,由于其債務責任問題,對于債權人來說,合作社存在著較大市場風險。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破產法律規定

如前所述,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尚未頒布實施之前,合作社適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舊破產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因此并沒有適用合作社這一經濟組織的法律。2006年制定實施的新破產法則規定,企業以外的經濟組織在破產清算方面也可適用該法。2007年《農業合作社法》實施后,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實際上基本適用我國同年生效的《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農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破產特別規定在于如下幾點:

1、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2、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式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而從現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合作社在發生破產時,其破產財產中的承包經營權如何清算,并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在合作社破產的情況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不應該有異于其他破產財產。

目前僅有的處分破產財產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據,可能是2005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睆膶嵺`中看,各地的具體做法也都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抵充債務所用,而要折算成貨幣清算。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說的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慮。所以,破產合作社的債權人是無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但是,從現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來看,其主要的企業財產構成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類型財產占比極少。在已經因資不抵債,喪失清償能力,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合作社獲取貨幣折價清償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他人。所以,農民社員仍然存在著喪失土地承包權的可能。另一方面,鑒于合作社的債務責任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權等財產無法清償的可能又較大,對于債權人而言,其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從長遠而言,這同樣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發展。

新破產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證正常的商品交換和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維護與債務相關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整個社會利益與正常的經濟秩序。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在于保障債務關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持利益平衡,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規定的一個方面。

三、解決作為合作社財產的土地經營承包權的破產問題的設想

合作社法和破產法的學者對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破產處分設計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發點都在于債務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比如有學者建議,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出自總額,但在收益時則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資分配。然而我國現有的土地承包權入股的合作社,多數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財產,土地承包權占絕對比重。盡管合作社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要求,但是一個完全沒有可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處分的一個瓶頸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傮w來說,農民的勞動生產率普遍的低下,資金的缺乏,都是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障礙。但是土地承包權的處分是否一定會導致農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體分析的。由于我國過去特有的城鄉二元的經濟結構,我國農民的主體部分仍然。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按區域劃分粗略分析的話,各地區農民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1、沿海發達地區:這一地區的農村城鎮化程度較高,農業在經濟結構中占比不大,當地的土地價格高,生產成本也較高。農民多兼營第二和第三產業,有部分農戶已經享受了社會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區:這一區域工業化程度高,農業收入占農戶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經營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意義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區:農業在當地經濟中占有絕對的優勢地位。農村土地社會保障作用較大,農民對土地的仰賴程度很深。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2

關鍵詞: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現代農業體系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3-0086-02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組織、中介、載體、服務四大功能和不改變成員財產所有權關系、進退自由、專業性強、民辦民營民受益、合作區域可突破區域界限五大主要特征。因此,探索農民合作組織的有效實現形式,促進農民合作組織的健康良性發展,對加速哈爾濱市現代農業發展進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現狀

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委、市政府的扶持引導下發展迅速,不僅直接帶動了農業的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而且對構建新型農業生產關系,促進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11年,我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到3288個,是2007年(158個)的20.8倍,帶動農戶15.8萬戶,是2007年(0.7萬戶)的22.6倍。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呈現以下主要特征。

(一)服務領域越來越廣泛

完善的社會化服務是現代農業的重要標志。幾年來,我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從單純的服務于農業生產環節,逐步向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擴展,涌現出一大批水稻、玉米、馬鈴薯、肉牛、奶牛、漿果、蔬菜、農機等專業合作社,有力地促進了農業規?;l展和資源的整合,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農民增收。2011年,在全市3288個專業合作社中,種植業合作社1965個,占總數的59.8%;養殖業合作社848個,占總數的25.8%;農機專業合作社312個,占9.5%;農副產品加工、經銷及其他各類合作社163個,占4.9%。合作社開展代播50.2萬畝、代收99.7萬畝,代整地111.8萬畝。

(二)組織帶動作用越來越強

合作發展的優勢在于把一家一戶分散的農業生產集聚起來,形成集團優勢;把有限的資源整合起來,使資源效益最大化;同時促進農業標準化、規?;⒓s化、產業化發展,帶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2011年,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村土地流轉面積72萬畝,占全市農村土地規模經濟面積的20.5%;合作社實現經營總收入6.8億元,促進農民人均增收1 434.6元;建立農業生產示范基地百余個,推廣示范水稻智能育苗、玉米膜下滴灌、測土配方施肥、棚室增溫采光等技術210萬畝次,促進了農業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組織形式更加多樣

幾年來,我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由過去單純的村集體創辦向農村能人創辦、城市資本下鄉領辦、龍頭企業帶動創辦等多種形式發展。主要模式有四種:

1.村委會創辦型。由村委會或村干部帶領農民創辦,特點是具有資源優勢和群眾基礎優勢,為合作社的主要類型。如雙城杏山鄉順利村的順利有機農作物合作社、呼蘭區許堡鄉蒲井村的蒲井農作物合作社等。

2.能人創辦型。由農村經濟人、返鄉農民工等組織創辦的合作社,特點是具有一定的信息、技術和群眾優勢。如香坊區幸福鎮農民韓文臣創辦的北北食用菌生產合作社、巴彥縣巴彥鎮農民王立彬創辦的立彬馬鈴薯專業合作社等。

3.城市資本下鄉領辦型。由城市科技人員、工商業戶、產業工人到農村帶領農民創辦,特點是具有科技、市場信息和資金優勢。如五常民樂鄉水稻專業合作社,是由哈市某大學講師于松柏帶領村民創辦;賓縣新躍農民合作社,是由職業黨校教師陳海龍帶頭創辦的,以種植黑加侖、黑樹莓等漿果為主。

4.龍頭企業帶動創辦型。由龍頭企業帶動農民創辦,特點是具有資金、技術、加工、銷售優勢,產業鏈長,產品附加值高。如五常美裕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是依托中糧美裕集團有限公司組建;尚志市螞蜒太和奶牛專業合作社是依托尚志市蒙牛乳業集團組建。

(四)品牌意識逐漸增強

品牌是農產品進入市場的通行證,質量是創建品牌的根本,標準化生產是保證農產品質量的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立,通過規模發展,促進了農業規范化、標準化生產,提升了農產品質量,創立了自主發展品牌,逐漸形成了“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產業發展格局。目前,我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獲得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認證58個,注冊商標品牌186個。如南崗紅星合作社的“紅星特菜”品牌、呼蘭大用合作社的“禾下土”品牌、五常豐粟合作社的“君丹”品牌、阿城金京合作社的“鴨稻米”品牌、雙城順利合作社的“雙城堡”品牌等等。

二、哈爾濱市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取得了較快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規模較小,實力不強

我市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經營規模小、帶動能力弱、產業層次低。2011年末,我市僅有5名成員建社最低標準的合作社為1709個,占總數的52%;能夠開展生產、加工、銷售綜合性經營服務的合作社僅有62個,占總數的1.9%。全市多數合作社缺乏經營實體,服務功能單一,經營帶動能力仍然較弱。

(二)內部運作不規范

許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意識淡薄,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重大事項不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財務管理、資金積累、風險保障、盈余返還分配等機制仍不健全;合作社與成員之間利益聯結松散,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等問題普遍存在。

(三)政策扶持投入不足,缺乏有效監管

幾年來,各級政府雖然在財政資金、專業項目、經營稅收等方面給予了合作社極大的扶持,但合作社的整體發展仍顯得投入不足。在合作社運行的監管上,《合作社法》賦予了合作社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規定了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內部審計,也可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這種“內審”機制更多依靠的是經營者自身的自律性、廉潔性和公正性,因而極容易產生監管不力、違規操作的局面。

(四)合作社缺乏有實踐經驗的“帶頭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者主要由其內部的農民來擔任,他們在科技、管理、經營等方面的能力不高,應對市場經濟的意識不強、信息不暢,對現代農業技術、生物技術、化工技術等缺乏了解,更談不上靈活運用,從而導致產品競爭能力不強,經營規模難以做大,帶領社員開拓市場的信心不斷減弱,而對政府及政府部門的依賴不斷增強。

(五)資金問題比較普遍

由于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員的入股資金、經營盈余提取的公積金、政府財政直接補助和社會捐贈,加上合作社對社員服務的非營利性和發展起步階段的現實,合作社普遍面臨著資金緊張的困難局面。同時,由于農業投資項目周期長、風險高,以及合作社資金實力弱、缺少有效抵押物,因而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三、推進哈爾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合作,提高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載體作用

加強合作,一是要鼓勵村集體、農村經濟人等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發展專業生產基地、專業園區,將更多的農民組織起來,形成產業規模共同闖市場;二是鼓勵龍頭企業、社會資本下鄉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發揮其技術先進、裝備先進和信息渠道較寬的優勢,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帶領農民致富;三是強化合作社與農戶、龍頭企業之間的利益聯結關系和風險共擔責任關系,形成合作發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良性互動的長效發展機制,真正走出一條合作化、規?;?、產業化發展的道路。

(二)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提高合作社的競爭能力

發展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但要注重數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規模發展和產業水平“質”的提高。一是鼓勵合作社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裝備入股、資源入股等形式,吸納更多的農戶加入到合作組織中來,形成土地集中、產業集中、資本集中的規模化發展優勢;二是鼓勵專業相同、產業相近的小型合作社,通過兼并、重組等形式建立規模更大的合作團隊,發揮集團優勢參與市場競爭;三是拓展服務范圍,合作社的服務領域不但要在種植、養殖領域形成規模優勢,在農產品的加工、儲運、經銷等領域更要向外擴展,尤其是農產品的經銷服務,要打破地域,向國內市場、國際市場擴展,提高合作社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使我市特色、優質的農業資源融入國際競爭的大環境中,形成產、加、銷一體化的產業發展態勢。

(三)政策引導,規范運作,建立合作發展的良性機制

針對我市合作社初級階段的發展現狀,政府部門要以“強化引導、適度監管、自我完善”為原則,促進合作社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一是對符合全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合作社,給予設備購置補貼、交易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二是適度監管,督促合作社規范發展。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雖然規定了任何部門、組織不得干預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對合作社政務、財務不向社員公開且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以及政府給予合作社的直補資金、項目資金等運行情況,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監管。三是完善法律法規,《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融資安排、風險保障、體系建設、跨國經營、稅收政策、行業監管等未予明確,應在今后的工作中進行補充和完善。

(四)加強培訓,培育合作發展的“帶頭人”

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關鍵是要具備一批懂經營、善管理的帶頭人。一是通過與企業對接、與科研單位對接等方式,加大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經營理念、管理能力和對現代農業科技的掌控能力;二是對懂經營、會管理的鄉村干部、農村經濟人、返鄉農民工、小型合作社帶頭人等,通過提供裝備補貼、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他們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三是鼓勵大專院校專業教師、大型企業技術人員、城市下崗職工、個體工商業戶等,利用他們的技術和信息優勢,到農村創辦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從而形成全民參與、共謀發展、合作共贏的農業合作發展的良好氛圍。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3

關 鍵 詞: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融資;農業保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32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4)01-0067-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同時,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推進,當前,合作社已經成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一大亮點,其迅猛發展被認為是近年來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一大變化。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著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組織形式,必將迎來進一步的大發展。為了解當前合作社發展情況,找出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因素,并探索促進合作社進一步健康發展的措施,筆者在河北省進行了深入調查。

一、 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基本情況

調查顯示,自2007年《合作社法》實行以來,河北省作為一個農業大省,合作社得到迅速發展,截至2013年3月末,全省有26848家合作社,較2011年末增加7887家; 合作社覆蓋行政村21103個,較2011年末增加5280個; 合作社社員總戶數122.3萬,較2011年末增加27.7萬戶;擁有農產品注冊商標1917個,較2011年末增加659個。

(一)運作模式

河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采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管理原則,由農民自發組織成立。主要采用以下幾種運作模式:

1. “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 這種模式主要以龍頭企業為核心,整個模式形成一個產業鏈。農戶的生產過程由合作社進行統一管理, 生產的農牧產品由合作社統一組織收購,銷售給龍頭企業,再由龍頭企業進行產品深加工后推向市場。

2. “能人大戶+合作社+農戶”。在這種模式下,能人大戶作為主要發起人,也是合作社中的一員,一般會建設生產基地,吸引農戶統一生產。合作社承擔統一管理生產過程和統一銷售產品的職責。

3. “村委+合作社+農戶”。 此種模式主要由村委干部發起成立合作社, 由合作社行使統一管理的職責,農戶主要負責生產。

4. 農機合作社。 這是近兩年才發展起來的合作社, 主要吸收農機大戶和農戶以農用機械入股形式組建。

(二)資金來源及合作經營范圍

1. 資金來源。合作社資金來源主要是社員入股、資金入股、土地入股、林木入股等,注冊資本在幾萬到幾千萬之間,以自有資金為主。

2. 經營范圍。 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涵蓋種植、養殖、林業、漁業等多個行業。經過幾年的發展,合作社逐漸由原來的種植、養殖單一模式向種植、養殖、加工、商貿和技術服務多種綜合模式發展。與此同時,在合作社的帶動下,出現了生產同類產品的專業農戶向某一區域集中的結構特征,形成“小規模、大群體”格局。個別合作社的合作經營范圍已經從本村本鄉向跨鄉鎮、跨縣域拓展。如肅寧縣綠苑蔬菜專業合作社,2011年就在全縣建立了10余個連鎖園區。

(三)合作社發揮的作用

1. 規?;a,節約了農戶生產費用,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和農產品質量。通過土地流轉、集中規模化生產和統一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等方式,合作社實現了節約生產資料、田間作業費用,使資金、技術、土地、人力、設備等資源得到高效利用,既節約了成本,又提高了生產率,保證了產品質量。

2. 增加了社員農戶收入及抗市場風險能力。合作社不僅通過規模經營方式降低了農戶生產成本,也通過高于市場的收購價格來保證農戶的收入,所以社員農戶可以從成本、增產、收購等環節多次獲益。另外,合作社還通過及時、全面、準確地把握市場行情,引領社員農戶增強了抗市場風險能力。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雖然河北省合作社總體發展形勢較好,但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合作社水平參差不齊,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多數合作社存在著“經營規模小、服務層次低、規范化程度不高、帶動能力不強”的問題,這些問題成為影響合作社發展的重要瓶頸。

(一)外部管理與扶持不到位

1. 多頭管理與監管真空并存。 對于合作社的管理機構,《合作社法》提出了基本的遵循原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按此原則,合作社并無明確主管部門。調查反映,合作社主要由縣農財局和農工部協同管理,但主要是對合作社的登記備案進行管理, 并沒有進一步的監督管理。在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業務后,這種管理明顯存在監管真空。

2.多頭扶持與扶持不足并存。調查發現,對合作社的扶持資金和優惠政策涉及多個部門, 合作社要想得到政策扶持資金,就要到多個部門進行申請。如某縣(市)共200萬的扶持項目資金,但是分多個部門支付,合作社需要花費很大精力去申請扶持資金。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能得到扶持。各縣農業局、林業局以及有關單位對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扶優扶強, 只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合作社才可以申請扶持資金。通常,政府的扶持門檻很高,只能扶持10~20家合作社, 平均每家合作社可以得到8~10萬元扶持資金,不僅扶持資金少,而且扶持家數少、次數少,對合作社的發展只是個象征意義。

(二)內部管理不規范

1. 管理人才缺乏。調查顯示,管理人才的缺乏成為制約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一個因素。 在合作社的建設中, 多數由農村中的能人大戶或龍頭企業發起組成的,這些主要組織者較為精通生產或經營,但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財務管理、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知識掌握相對較少,管理能力還有待提高。在這種情況下,部分合作社即使有意愿擴大規模,也因管理能力受限而不敢擴大。

2. 內部管理松散。主要表現在:一是辦社目的不純,部分合作社為了套取國家補貼及稅收優惠政策,湊人數成立合作社,出現“家族社”、“空殼社”,有名無實,社員合作意愿淡薄,合作社也無法持續經營。二是合作社財務管理松散,信息透明度差,缺乏內部制度約束,章程和制度過于簡單或流于形式。三是統一管理難度大。 如某合作社的入社農戶雖然將各戶奶牛統一進入生產基地,但農戶并未真正統一思想,沒有達到真正合作。對于統一飼料、統一防疫、防范食品安全風險等方面還存在認識分歧,合作社統一管理的難度較大。四是多數合作社市場競爭力弱,對農戶吸引力不強。大多數合作社處于散小狀態,內不聯農戶、基地,外不聯銷售,在銷售市場上占有份額小,不具備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及農產品深加工、精加工能力, 不能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無法形成產業鏈,因此對農戶的吸引力不大。

3. 品牌創立難。隨著合作社的迅速發展,品牌競爭日益被合作社所接受。當前,合作社普遍認同“產品需要品牌”的觀念。調查中合作社普遍反映,優勢產業不夠強,特色產業不夠大,市場上替代產品較多,如果產品沒品牌,就不好做強、做大;產品統銷更需要品牌,這樣才能提高社員農戶收入。但合作社對如何創立品牌缺乏具體的措施。

(三)融資難問題突出

1. 農村信用社對合作社的融資支持有限。(1)合作社自身原因導致農信社對其支持較少。首先,合作社在注冊時一般只有很少的固定資產,因此難以通過抵押固定資產獲得農信社貸款支持。其次,合作社的公積金、公益金提取較少,大多數利潤都分紅了,導致合作社本身的積累少,農信社不愿對其發放貸款。(2)農信社受貸款規模限制,難以大力支持合作社。調查中農信社反映,雖然有文件規定要將新增存款的70%用于當地農業貸款,但是上級行給的規模太小,離此要求較遠。因此,農信社對龍頭企業和農戶的支持尚不能滿足,對合作社的支持就更不能滿足了。

2. 農行小額聯保停辦, 導致合作社融資渠道更窄。作為支農大行,農行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不快,支農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部分業務甚至還出現了萎縮。如農行在2009年開辦了農戶小額聯保貸款,但后來部分省份出現逾期貸款不還的情況, 所以自2012年以來縣域農行被要求不能新增聯保貸款,小額聯保貸款業務停辦。受此影響,合作社從銀行融資更加困難。當前,依托龍頭企業的合作社還可以由龍頭企業做擔保得到貸款,但合作社入社農戶不能得到農行的小額聯保貸款。

3. 農村金融服務創新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金融創新組織少。如農村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不僅數量少,而且實力有限,對合作社的支持僅能起到補充作用。二是產品創新較慢,影響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如農村供應鏈金融創新受限于擔保不足而不能迅速開展業務;林權質押貸款等新業務的開展也較為緩慢;個別銀行的計息還款方式不適合合作社貸款。

(四)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1. 農業保險品種不足、覆蓋率較低。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性使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征,影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當前,農業保險多數是政策性種植業、養殖業保險,主要承保小麥、玉米種植以及能繁母豬、奶牛養殖。其他種類的農業保險仍有待開發。調查顯示,2010年前曾有保險公司做過果木保險, 但果木受災后,保險公司由于賠付高就退出這一市場了。

2. 保險公司對開辦農業保險缺乏積極性。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農業保險賠付率高,有的地區甚至高達60%。二是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一般都有財政補貼, 但實際情況是縣級財政補貼資金遲遲不能到位,造成保險公司掛賬問題日益突出,影響了其業務開展的積極性。

3. 農戶投保意識較為淡薄。主要表現為:一是農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了解甚少,不知道怎樣參保。二是農戶對災后保險公司能否及時、合理、公平賠付持懷疑態度,認為出險后向保險公司索賠困難。三是農戶主觀上仍不愿接受保險這一理念。多數農戶仍傾向于傳統的模式,出現災害后自己再想辦法補救。

(五)個別合作社出現金融化傾向

2009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合作社可以“開展信用合作”以后,銀監會和農業部出臺了《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09]13號), 明確了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方式是在合作社基礎上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 并納入銀監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統一推進。 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合作社普遍反映, 現在合作社越來越多,但發展卻越來越不規范了,主要表現為:

1. 少數當地合作社違規開辦信用合作業務。這些合作社違背了“限于成員內部,用于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付息”的基本原則,擅自超范圍高息攬儲和放貸。其吸收社員股金后發放股金證,有活期、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等不同期限,收益率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2. 存在外地合作社高息攬儲現象。 部分外地合作社高息吸收資金, 入社月利息率高達1.6%~2%,風險極大, 而且所吸資金并沒有用于當地農業發展和經濟建設,擾亂了當地金融市場。農信社也反映,受外地合作社的影響,當地居民儲蓄有所下降。

3. 個別合作社出現倒貸款現象。調查中發現,個別合作社的負責人或社員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后用于對外融資吃利差、 將閑置資金轉借給小額貸款公司等現象。 這些現象使得農戶對合作社的定位產生懷疑,也對合作社的發展產生了疑問。

三、 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進一步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加強外部管理

1. 加強地方政府與銀監部門的溝通, 共同管理好合作社。 由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對合作社只注重審批不注重管理,造成地方監管力量薄弱,難以掌握合作社的業務開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尤其是對開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更是難以監管。因此建議省內相關部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實施細則,結合省內實際情況,對合作社的性質、經營范圍、出資行為、資金使用、監管主體等情況進行詳細規定,明確合作社的經營范圍以及監管主體、監管責任。對于有信用合作行為的合作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密切與銀監部門的溝通,及時指導合作社按銀監部門的要求開展業務。

2. 加強政府扶持合力,提高扶持力度。一方面,加強扶持政策整合力度。政府部門在明確合作社的主管部門后,將合作社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進行整合,理順財政扶持資金投放渠道,避免令出多門,使農業、林業、水務、科技等各部門的各項支農資金,向農民合作社傾斜,形成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合力。另一方面,政府要提高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集中投放,全力推動一個或幾個合作社項目,使之盡快形成規模,產生效益,增加對合作社的正面激勵作用。

(二)規范內部管理

1. 借鑒和推廣示范社的做法。從實際情況看,各類示范社的做法值得推廣,尤其是龍頭企業帶動型的合作社運營較好。在“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的模式下,龍頭企業能夠發揮其在生產規模、產品品牌、市場銷售等方面的優勢,找準企業和農戶之間的利益結合點,以合作社為媒介,達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規范管理的目的。這種模式下,合作社的各項制度相對健全,各類臺賬記錄詳細,符合企業、合作社和農戶的共同要求,具有較好的可行性和推廣性。

2. 加強培訓,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由于多數合作社都是在近三年中建立起來的,仍然處于“邊發展、邊規范”階段。因此,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安排專項培訓資金,加大合作社的培訓力度,或者建立培訓基地,開展好合作社帶頭人、經營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輔導員培訓,幫助其完善規章制度,改變管理方式。借鑒國外合作社發展經驗,鼓勵合作社建立多種發展模式,如生產合作社、銷售合作社、購買合作社和服務合作社等形式。鼓勵合作社聘用大專以上的管理人員,逐步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和水平。

3. 加大商標注冊力度, 逐步培養品牌。 調查顯示,截至2013年3月末,河北省合作社農產品注冊商標共有1917個, 比2011年末增加了52%, 但相對2萬余家合作社來說,僅占了7%。所以合作社應繼續加大商標注冊力度,在注冊商標的基礎上,加強對社員農戶的管理,確保產品質量,積累商標聲譽,逐步創立品牌,開拓市場。

(三)金融創新解決融資難問題

1. 加快農村地區金融體系的發展。 一是加快農信社、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在農村地區的發展,尤其是增加對合作社的支持,堅持“宜社則社、宜企則企、宜戶則戶” 的原則, 堅持支持合作社與支持農戶并重,采用靈活的信貸方式,切實解決合作社的融資需求。二是加快農村新型金融服務組織發展。加快村鎮銀行、 社區銀行等地方性微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步伐, 充分發揮這些微小型金融機構的地緣、 人脈優勢,加強其對合作社的支持。三是加快農村地區民間金融的發展。建議深入研究并出臺《放貸人條例》,使民間融資行為由地下轉向公開, 既解決合作社融資難問題,也解決農村民間金融風險。

2. 創新金融產品, 依托信用評定解決合作社融資。一是擴大擔保物范圍,創新推動訂單、存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等貸款種類,探索“村委+合作社+農戶”、“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企業+合作社+農戶”等融資模式,拓寬合作社融資方式和渠道。二是積極開展合作社信用評定,為金融機構授信提供依據。 如張家口市張北縣通過對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運用, 為金融機構信貸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金融機構信貸支農力度明顯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示范社融資難問題得到一定緩解。

(四)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

1. 積極推動農村政策性保險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的高費用、高賠付率特點,使得商業性保險涉入的積極性不高, 所以建議在農村地區大力發展政策性保險。 一是要增加保險品種。 在現有險種的基礎上,增加農戶有需求的果木險等品種。 二是提高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 如提高對種植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 降低農戶交費比例,讓農戶確實得到實惠;對保費收繳難的農業保險業務給予必要的經營費用補貼, 提高保險公司的積極性。三是實行差異化的保費補貼政策。對保費補貼負擔重的農業大縣適當增加上級政府的保費補貼,既可以減輕其發展農業保險的資金壓力, 也能保證補貼資金的及時到位。四是要加大宣傳力度,注重宣傳農民受益的典型實例, 提高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識和接納程度。

2. 積極推進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農業保險條例》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因此,通過推行“銀行+合作社+保險”的信貸模式,金融機構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實施貸款優惠,使農戶收益有了一定保障,不僅會降低自身的經營風險,也會降低貸款風險,這樣,既可以解決合作社的貸款難題,也能夠通過對參保農戶及合作社實施貸款優惠政策,來拓展農業保險業務。

(五)加強對合作社金融化的監管

1. 加強對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引導和監督。對于有條件開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政府要積極引導,并按照銀監發[2009]13號文要求,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地方政府要與銀監部門加強協調,對于能組建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可以鼓勵其向銀監部門申請組建為資金互助社;對于不能達到監管要求,又違規吸儲或放貸的合作社,則應令其整頓或退出金融業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4

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意見》(*政〔20*〕23號),現就我市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利于創新農村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引導實現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利于優化配置農村資源和生產要素,促進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整體素質;有利于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增強“統”的功能,解決一家一戶想辦而又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提高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有利于推進農業產業化、標準化和國際化進程,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

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以市場為導向,以利益為紐帶,堅持引導農民自愿合作,加快農村經濟體制和組織創新,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動搖農民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不得侵犯農民的家庭經營自,不得改變農民財產的所有權。

2.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農民專業合作社由農戶自主合作、自主興辦、民主管理,實現自我服務、自我發展。民主選舉產生管理機構,共同協商制定合作章程。

3.堅持以發展經濟為中心。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經濟組織,其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增加收入,并在實現全體成員利益的同時逐步發展壯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和積累歸其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對盈余分配時,應在保證合作社事業發展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交易額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4.堅持因地制宜、多層次發展。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從實際出發,立足主導產業,發揮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按照農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區域、多層次地聯合與合作,逐步形成形式多樣、內容廣泛的專業合作社體系。

(三)主要目標。

重點扶持一批帶動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力爭經過3-5年的努力,使我市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和大宗農產品生產基地普遍建立起服務功能和帶動能力比較強、內部運作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爭取有30%的農戶加入,有50%左右的主要農產品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工和銷售,使我市農民組織管理水平有較快提高,農產品標準化和農業產業化得到有效推進。

三、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一)規范注冊登記管理。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予以扶持。也可以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視為農業項目實施主體,對其申報的項目,凡符合專項資金投向的要擇優扶持。

(三)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民提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凡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范圍內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范圍內的農業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收購的免稅農產品原料,可憑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加強金融信貸服務。

市農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要積極研究制定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措施,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改善信貸服務,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季節性、臨時性所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建服務場所和農產品經營網點、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興辦倉儲設施和加工企業、購置農產品運銷設備。

(五)用地、運輸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基地、加工企業、服務網點用地,不改變農用地種植條件的,利用農用地;需使用建設用地的,可租賃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其用地指標優先從“空心村”、磚瓦窯場和工礦廢棄地整治置換出的建設用地指標中解決。

在全市范圍內認真落實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制度。

四、切實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領導

(一)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的觀念,切實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全面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一項戰略措施來抓。加強輿論宣傳,搞好組織發動,加大示范引導,多方面提供扶持和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5

關鍵詞:山區;農民專業合作社;韶關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談山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以韶關為例

收錄日期:2011年12月13日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的需要,是提升產業化經營水平的需要,是農村改革發展的需要。山區由于獨特的地理條件,傳統農業中的種養業仍然是農民收入的主要渠道,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不僅改變了山區農村經濟發展面貌,同時還極大地促進了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

一、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及特點

韶關作為典型的山區城市,經濟欠發達、農業人口眾多、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不高、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困難;農業投入不足,農業生產基礎薄弱;農業勞動者整體素質不高;生產經營分散,市場不健全,導致韶關農民收入較低。在農民剩余勞動力轉移困難,農民工資性收入難以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韶關農民增收的一個有效途徑。

(一)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自200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以來,韶關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2011年上半年,全市實有農民專業合作社579戶,成員總數14,525人,出資金額合計20,649.32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61.28%、71.08%、58%。其中,本期新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83戶,成員總數1,530人,出資總額合計3,318.51萬元。

(二)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特點

1、政府部門創造寬松的外部發展環境。為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韶關各級政府多方面采取措施積極引導。2010年,廣東省韶關市工商局立足職能,大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第一,提供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前、事中、事后”三項優質服務;第二,建立了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機制。建立統計分析機制,及時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動態情況。建立長效聯系機制,把服務和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的主要內容。建立回訪工作機制,通過與經營者的溝通交流,深入了解合作社的經營現狀、困難,及時為合作社排憂解難,引導其健康發展、規范經營;第三,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入個私協會,加強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和服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各類信息。

2、組織形式和服務內容多樣化。組織形式多樣,主要有四種類型,即專業大戶創辦型、龍頭企業帶動型、部門牽頭引辦型、村集體組織牽頭型。從經營范圍看,2011年以來,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集中在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銷售、種植業、養殖業、技術信息服務。其中,涉及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340戶、農產品銷售109戶、種植業64戶、養殖業34戶、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26戶、農產品運輸1戶、其他3戶。從出資總額情況來看,以貨幣出資為主。全市合作社出資總額共計20,649.32萬元,貨幣出資20,649.32萬元。從成員結構來看,以農民成員為主體,兼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農民自然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總數14,525人,其中農民成員為14,003人,占總數的96.41%;非農民成員455人,占總數的3.13%。

3、區域分布產業化。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已形成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開展專業性生產經營活動。如始興縣壢坪黃煙專業合作社、新豐兆豐佛手瓜專業合作社、武江龍安淮山合作社、樂昌綠峰果菜專業合作社、翁源潤茂糖蔗專業合作社等都是圍繞當地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組建起來的,其產業分布非常明顯。這種區域產業化十分有利于促進“一村一標”、“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發展,有利于農業區域布局優化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

4、合作層次和質量逐步提高。合作社由初期的農民松散型聯合為主逐步向緊密型合作轉變;由小規模、粗放經營為主逐步向發展設施栽培、建立農資配送站、開展品牌認證、與科研院校合作以及網上交易等產業化經營方式轉變。韶關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圍繞“建一個合作社、興一項產業、活一方經濟、富一批農民”的思路,創造性地開展相關工作。

二、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合作社經濟實力不強、經營機制不健全,在發展中受到各方面的壓力,遠遠沒有發揮出應有的組織優勢。

(一)融資渠道狹窄,資金短缺問題難以解決。資金普遍缺乏是制約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最大瓶頸。由于合作社的發展資金主要來自農民內部的集資籌措,積累有限,農民合作社要開展一些項目合作是相當困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為法人,但在貸款融資方面仍然存在著貸款困難、額度偏低等問題。由于缺乏資金,難以實現規模經營,缺乏發展后勁,嚴重制約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二)人才缺乏。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是搞種植或是養殖項目都離不開科學技術,但合作社內部嚴重缺乏這些人才。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形成和發展主要依賴于生產和運銷大戶、農村基層組織、供銷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少數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非小農群體。他們大多數綜合素質不高,科學文化知識水平較低,決策靠經驗,管理靠感情,行動靠金錢刺激;管理方法粗糙,管理方式單一,管理水平較低,很難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認識問題。農民群眾是合作社的主體。然而,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往往不是農民積極自發組建形成,而要政府等其他外部力量推動。一些農民群眾因長期以來形成的小農思想濃厚,缺乏市場意識、科技意識、合作意識,對發展專業合作有疑慮、不主動,制約了合作社的快速健康發展。還有一些政府官員和專家學者不看好合作經濟。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有的地方沒有把合作社的發展擺在應有的位置,只管建立,不管發展,宣傳、指導、扶持、協調和服務力度不夠,導致發展不平衡。

(四)運作不夠規范。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不夠規范,韶關市現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程度比較低,“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則沒有充分體現。依托企業、集體經濟和能人組建的合作社公司化色彩比較濃,從事純農業生產者的股份份額太低;雖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規范的章程,但許多流于形式;科學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健全,日常經營決策往往由少數人說了算。有些合作社產銷銜接不夠緊密,重盈利輕服務,重分配輕積累。

(五)社員素質偏低。農民整體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從韶關市的情況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全市文化素質比較高的農民絕大部分已轉移到二三產業,從事農業生產的主要以“老、弱、婦女”為主,合作社社員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市場開拓能力,缺乏長遠發展眼光,難以適應合作社進一步發展需要。

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對策

韶關以山地丘陵為主,在廣東省的主體功能區劃定中屬于生態功能區,土地資源相對豐富,氣候條件優越,農業資源,尤其是山區特色資源豐富,土特產多,名優產品多,這是農業發展最大的潛在優勢。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要以市場為導向,依托當地優質的生態環境和農業資源,利用當地的自然優勢及產業優勢;同時要根據合作社的實際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來保證運行效率,還要提升農民素質作為合作社發展的重要保障與內生動力。

(一)提高農民入會意識,增加組織的數量和覆蓋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尚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農民群眾的合作意愿不足,很多人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心存疑慮。因此,當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切忌以行政手段大面積推動,而應首先進行宣傳教育,解決認識問題;其次進行合作社建設的試點示范和推廣,引發農民的組織化愿望?,F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不能追求數量,而是要注重成效。在當前合作社知識和合作社企業家普遍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大面積推進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不太現實,明智的做法是精心試點,通過成功的個案讓農民親眼目睹合作社生產的單個農戶不可企及的規模效益,從而激發廣大農民以組織化的方式進入市場的愿望,發揮試點示范對農民發展合作社的帶動作用。

(二)政府應加強引導與支持。在貧困地區,沒有政府的參與和扶助,合作社是難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面對落后的小農意識、偏小產業規模,合作社建設用房用地、發動群眾入社等問題,唯有依靠政府權威性的引導和強大的行政推動力才能快速完成建設發展任務。大多數山區農民由于受知識水平低、與外界聯系少等方面的限制,對法律法規和扶持政策了解不多。政府應該通過舉辦培訓班、開展宣傳咨詢活動、印發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鼓勵發展政策,讓他們能夠及時了解、用活用足國家政策法規和幫扶政策,樹立發展信心。目前,韶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組織規模小、資金少,會員和農民還不富裕,抵御市場風險、生產風險的能力很弱。政府應當明確責任,合理引導。利用農村能人、專業大戶帶頭、帶領,使他們在組織的發展中起到中堅作用。鑒于組織普遍存在的內部制度不健全問題,政府應當在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上,加強對其的監督和引導。而在組織的創辦和經營中,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給予必要的優惠政策扶持。

(三)加強人才的吸收和培養。針對目前各組織技術人才普遍缺乏的現狀,首先要加強培訓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對合作社社員、大戶以及非社員群眾進行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努力讓他們也能夠參與到合作社的經營管理中來,并建立長效培訓機制,為培養后備管理人才打好基礎;其次采取多種辦法吸引高素質的管理人才。采取合作社提供崗位,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規劃和引導的方式,安排一些返回故鄉但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參與到合作社建設發展中來。建議政府定期組織安排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支農支社,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專業科學的指導。與此同時,合作社也要努力與科研院校專家、相關技術單位建立良好關系,隨時就建設和發展上遇到的問題予以請教。

(四)加強內部管理,促進規范化運行。要大力完善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民主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章程、協議,使其在依法成立、依法登記的基礎上,按照章程規定的范圍和約定的責、權、利條件,從事農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保障每個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民主選舉、民主議事、盈余返還和財務公開等制度。通過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確引導,從根本上增強合作社的內在活力,進一步拓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功能。

(五)強化品牌扶持。工商部門及時指導合作社結合本地農業資源特點和優勢,對有知名度的農產品及時申請商標注冊。首先,加強宣傳力度,增強廣大農民的商標意識;同時采取典型引路的方法,讓品牌興農的成功人士現身說法,以增強創立農業品牌的巨大吸引力,吸引廣大農民積極注冊農產品商標。其次,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農產品商標。同時,幫助農民篩選一個寓意鮮明、易懂、易記、朗朗上口的商標名稱。及時申報注冊,取得專用權,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市、縣財政應列出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發展,尤其要向有發展前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讓其起到帶動輻射作用;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降低貸款門檻,采取貸款額度授信,產品和銷售訂單抵押,或以政府名義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擔保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資金支持;三是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凡是已有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享受的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稅收優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四是落實用水、用電和農產品運輸的綠色通道等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加工、儲藏保鮮等用水、用電,應按農業生產水價、電價標準執行;五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品認證,商標注冊等行為,要實行補貼、獎勵等優惠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1]鄭少紅,張春霞.福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SCP分析探究[J].福建農林大學學報,2007.10.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范文6

一、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財政投入。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農業比重比較大的區縣和經濟相對困難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生產糧食等國家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給予扶持。通過市和區縣各類支農資金,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項目的扶持。

二、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要抓緊落實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農產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得稅在國家出臺有關優惠政策前,暫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執行,企業從事農業、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梳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員名冊登記。

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市和區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各區縣用于農業貸款擔保資金。擔保資金主要用于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需要。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評定,對授予市級守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的,給予重點扶持,小額貸款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農業保險公司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積極為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提供各類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的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積極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撐。

四、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用地用電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業場、農機示范推廣和設施農業用地,屬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臨時性生產輔助設施,主要包括倉庫用房(存放糧食、農資、農機具,進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場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參照本市對設施糧田、設施菜田內生產輔助設施建設臨時用地的審批辦法解決,但不得移作它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享受國家農業用電優惠電價,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申請享受農業生產分時電價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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