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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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辦理各項拆遷手續,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第五條  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領取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文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設計要點;

    (三)建設用地通知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式(含拆遷資金和投資建設資金證明、拆遷方式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需要回遷安置的,應提交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需永遷安置的,應提交永遷安置用房報建圖紙和產權證明。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應當在十五日內核發拆遷許可證。經審查,暫緩或不予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房屋拆遷可采用統一拆遷、自行拆遷和委托拆遷。

    城市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綜合性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委托拆遷的,受委托拆遷單位應當取得拆遷資格證,并不得再轉委托。委托拆遷合同應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資格證制度。拆遷單位必須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拆遷任務;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方可發給拆遷工作證;在執行拆遷工作任務時應佩戴拆遷工作證。

    第十條  拆遷人用于補償、安置而興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技術規范和省的技術規定;

    (二)所在地區的市政、生活、交通設施配套;

    (三)產權合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將拆遷人、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以及安置地點等,在房屋拆遷現場予以公告,并登報告示和通知公安、工商等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人憑房屋拆遷有關批文,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索取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戶籍人員名單。公安部門應將拆遷范圍內的在冊戶籍人員列冊提供給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

    在拆遷期限內,因出生、婚姻、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辦理入戶或分戶手續的,公安部門應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房地產證或者其他有效的產權證明,會同拆遷人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手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形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樓層、位置及交付使用時間、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補償安置協議應使用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規范文本。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及拆遷安置情況列冊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方要求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協議中的補償安置內容進行審核的,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審核。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被拆遷人改建或裝修房屋及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租賃關系和轉移房屋產權的,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不得將原定住宅用地及含有住宅的樓宇建設用地變更為非住宅用地,如確需變更,應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應在同類地域內的新建房屋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七條  公安、教育、郵政電信、公用事業等部門應憑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按有關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不得借故不辦。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有關問題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裁決。如屬市政建設工程拆遷的,裁決應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道觀、文物古跡以及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國人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以及拆除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未規定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的殘值予以補償,其評估書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以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權屬證明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者由當地房產交易所參考近期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給予評估作價。

    采用的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定。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

    (一)逾期未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的;

    (三)繼承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的。

    第二十四條  拆除市房地產管理局代管的房屋,應辦理證據保全(包括測繪、評估、拍照等)公證,并應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由拆遷人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補償協議,其補償協議書須經公證機構公證。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共有的樓梯、走廊應按所調換房屋的相關面積比例分攤,但居住平房被調換到樓房的,補償的建筑面積在扣除分攤的樓梯、走廊面積后,應不少于原產權面積。產權調換的房屋位于首層,是通過共用的樓梯、走廊進入各戶的,應按其建筑面積所占的比例分攤。若按設計方案首層房屋是另開門戶,不使用樓梯、走廊的,則不予分攤,分攤的樓梯、走廊面積按建筑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六條  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不作差價結算;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人均居住面積不足5平方米或因補償的房屋不宜分割須增大補償面積的,補償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按建筑成本價結算,超過5平方米的部分,按商品房價結算。

    結算價款按合同約定在補償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前付清。

    第二十八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補償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拆遷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作差價結算;補償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部分,或補償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均按商品房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實行異地永遷安置的,在原房屋建筑面積的基礎上按規定增加補償安置的建筑面積,不作差價結算。

    市中心區、一般市區、城鄉結合部、中遠郊區的地域范圍及其因異地安置所增加補償房屋建筑面積的幅度,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定期公布。

    第三十條  被拆除的房屋位于六樓(含六樓)以下,但補償安置的房屋在沒有電梯的七層以上樓房的,每遞增一層(含七樓),增加原應補償安置面積5%,產權調換時不作差價結算。

    前款增加的補償安置面積,應以補償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為基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含市政設施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該附屬物評定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后核準的金額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及其附屬設施,按原建筑物及其附屬物的面積,并考慮符合原生產工藝標準及有關設施安裝或以現行通用廠房的標準,另行選址復建或購買新建廠房補償,也可作價補償。

    拆遷前,應對企業的設備進行評估。因搬遷而造成設備的損毀,則應作價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辦理,其拆遷補償協議應注記原房屋的建筑面積。

    實行作價補償的,由購房人、原售房單位與拆遷人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所得補償款按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拆除出租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維持原租賃關系。產權人應在回遷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原承租人訂立新的租約。因拆遷引起原租賃合同有關條款變更的,租賃雙方應依照本條例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五條  拆除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天井、庭院、花園等)不作產權調換,但應作價補償。其中天井面積按照同期同一地段住宅房屋商品價格50%結算予以補償;花園、庭院部分按其所占土地面積的住宅用地基準價以及花園、庭院設施價值給予補償。

    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由市土地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公告前,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實際居住在被拆除房屋的公民、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住所的法人和組織,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給予安置。

    原屬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服兵役、入學、入托以及勞教、服刑(被注銷本市戶口的除外)已遷出房屋拆遷范圍的,仍屬安置對象。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規定予以安置(在港、澳、臺地區及國外定居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市區以外的,按二人安置;

    (二)與父母共同生活且戶籍在拆遷地塊內的未婚獨生子女,按二人安置;

    (三)孤寡老人按二人安置;

    (四)房屋拆遷公告后、補償協議簽訂前,因出生、婚姻和按政策規定需入戶或注銷戶口的人員,按實際增減的人數安置。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安置;被拆遷人的原居住面積人均不足5平方米的,按人均5平方米安置。

    原居住面積是指廳、房的面積。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人實行異地永遷的,除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安置外,還應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增大安置的建筑面積。

    第四十條  拆除房屋用于全部或部分住宅建設的,應當回遷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實行異地永遷安置。

    第四十一條  經批準實行異地永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制定永遷安置用房計劃,提供兩個以上的安置地點,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計劃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和面積;

    (二)生活配套設施;

    (三)公益建設;

    (四)產權來源;

    (五)增加安置面積的幅度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遷人異地永遷安置的,實行一次性搬遷到位。不能一次性永遷到位的,不予辦理拆遷公告。

    第四十三條  禁止拆遷人以同一安置房屋或者以安置房屋的同一部位重復安置被拆遷人。

    第四十四條  臨時搬遷安置房屋的租金或搬遷的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搬遷安置房屋參照原房屋使用面積安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搬遷的,在臨時過渡期間,由拆遷人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發給臨時搬遷補助費;

    (二)實行回遷安置的出租房屋,在臨時搬遷期間,由拆遷人按原出租房屋的租金支付給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承租人的,應向拆遷人交付臨時搬遷住房的房租;

    (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的相關費用,由拆遷人支付。相關費用的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四十五條  拆除個體以外的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停產停業的,從其停產停業之日起,由拆遷人按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均稅后利潤50%、職工工資、福利費、退休金計算,按月給予補助,直至回遷安置之月為止。

    第四十六條  拆除個體工商業用房,因沒有安置臨時用房或搬遷過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從其停產停業之日起,由拆遷人按房屋拆遷公告前一年的月均稅后利潤70%計算補償,直至回遷安置之月為止。

    第五章  拆遷期限與過渡

    第四十七條  房屋拆遷期限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并自拆遷公告之日起計算。需延長拆遷期限的,須經市拆遷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被拆遷人回遷期限,自房屋拆遷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興建回遷房是九層以下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二)興建回遷房是十層至十八層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三)興建回遷房是十九層以上的,回遷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超過上述規定過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限期拆遷人安排被拆遷人回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2

第二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重點工程建設、綜合開發、舊城區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設項目由市政府組織統一拆遷,并指定被委托拆遷人。

第四條  自行拆遷或被委托拆遷的單位均須經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資審合格,領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取得上崗證書,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五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與被委托拆遷人簽訂委托拆遷協議。被委托拆遷人負責動員被拆遷人搬遷,組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被委托拆遷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積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非住宅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元標準,收取委托拆遷服務費。

第六條  拆遷人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項目計劃指標;

(二)有土地使用審批手續;

(三)有拆遷范圍定線圖;

(四)有產權產籍變更手續和房屋拆除批復手續;

(五)安置用房按每戶5萬元標準,開據保障資金認定書,并將該款轉入被委托拆遷人的專用帳戶。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包括鐵路產、軍產等單位自管房屋)必須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由具備拆除資格的專業單位拆除。

第八條  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將拆遷審批資料及回遷安置審批資料建卷歸檔,長期保存。

被委托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有關資料必須建檔,從回遷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銷毀。

第九條  被拆遷人持房屋租賃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無房產產籍房屋的被拆遷人持戶口簿與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斗课莶疬w協議》是回遷安置的憑證,發生爭議的應先搬遷后簽訂協議。

第十條  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住戶一次性搬家補助費300元;自行安排過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戶口人數每人每月50元,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人在拆遷地居住,戶口不在的;

(二)戶口在,人不在拆遷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學、入托等原因,戶口在拆遷地親屬處的,而父母戶口不在拆遷地的。

第十二條  作價補償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國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房屋的重置價格以有關專業部門定期公布的價格為準。房屋成新評定按本市《房屋結構分類及各類房屋成新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給予如下補償:

(一)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補償費用=設備重置價×設備折舊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遷建所需原面積土地發生的使用費及調換原面積土地所發生的費用差;

(三)按規定價格計算的貨物運輸和設備拆裝費用;

(四)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企業:工資補償,以勞動部門核準的人數和上年度本企業月平均工資額按人發放至回遷當月;利潤補償,以稅務部門核收的所得稅計算企業前兩年利潤總額,補償10-20%;

(五)恢復原生產規模配套設施(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所需費用;

(六)房屋經營企業,因經營房屋拆遷失去工資來源的,按本條第(四)項規定給予工資補償。

第十四條  取得營業執照,利用住宅從事經營的,由拆遷人按從業人數每人一次性發給補助費600元。

第十五條  安置被拆遷住戶的房屋分以下四類標準房屋套型:

一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16平方米(兩個居室與起居室面積兼顧),使用面積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

二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23平方米(兩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

三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三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

四類是居住面積不低于38平方米(三個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16平方米按一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23平方米,按二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30平方米,按三類安置;原居住面積低于38平方米,按四類安置;原居住面積超出38平方米,可協商處理。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居住面積的計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賃證記載的居住面積為準,筒子房以使用面積減百分之二十為居住面積;

(二)私有樓房以實際測丈為準;

(三)私有平房24墻的以建筑面積減33%為居住面積,37墻的以建筑面積減42%為居住面積。

第十八條  增加面積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遷人和其所在單位各承擔50%.單位承擔或個人替單位墊付以及無單位而由個人承擔的50%增加面積款部分,由拆遷人收取;

應由個人承擔的50%增加面積款部分,由被委托拆遷人收取。

增加面積部分的全部產權歸被拆遷人?;剡w時按房改政策購買還原面積部分的,按當年房改政策計算購房款,再給予10%的優惠。

十九條  被拆遷住戶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以竣工圖紙為準;

戶基本建筑面積每套房承重橫墻軸線與外縱墻外墻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六層以下的包括內外走廊和樓梯間面積;七層以上包括內走廊、電梯井、樓梯間、設備間、設備層面積。

六層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積=

戶基本建筑面積×(1+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戶基本建筑面積之和)

七層以上安置住房建筑面積=

戶基本建筑面積×(1+棟公用(共用)建筑面積/戶基本建筑面積之和)-3或8平方米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

(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積=該戶房屋使用面積×〔該棟房屋建筑面積÷各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增加的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住戶實行易地安置,按市規定的土地級別,由拆遷人給每戶發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補助費。相差一級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發給補助費:一類4000元;二類5000元;三類6000元;四類7000元。相差兩級以上的,加發一倍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居住無房產產籍房屋持有拆遷地獨立戶口的居民,按一類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積按增加面積款標準收費,產權歸個人。

持有區政府或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騰讓擠占房主自住房通知書》的私房落實政策戶,拆遷人要安置私房落實政策戶和現住戶。私房落實政策戶由拆遷人按原居住面積安置;現住戶的住房按一類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積款標準收費,產權歸個人。

第二十三條  實行貨幣安置辦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計算,以現金支付。

第二十四條  改變住宅房屋使用用途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條  私有住宅出租,租賃協議確定拆遷安置人的,按協議安置。

第二十六條  安置被拆遷戶的住宅必須每套獨門獨戶;設電話線、三防門;設陽臺;居室、廚房應直接采光;廚房設排煙道;衛生間設通風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間。

第二十七條  各種使用空間凈面積: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廚房不少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少于3平方米;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具備安裝煤氣設施的地區,被拆遷戶應繳納煤氣集資費,煤氣集資費由被委托拆遷人代收,專戶存儲,用于煤氣配套工程。煤氣集資費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有線電視一次性恢復費用。

第三十條  安置被拆遷人住房的樓層、朝向應與拆遷人自留房屋的樓層、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條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遷人應對安置用房圖紙進行測算,并將房屋設計圖紙報送市城市房屋拆遷辦公室管理審批。回遷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按《安置房源圖紙審批表》核對房源。由于套型不對應,拆遷人需要在施工期間改變設計圖紙的,必須經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委托拆遷人持質檢、住宅小區初步驗收合格手續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回遷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住戶住房的分配實行公開自選房號辦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3

《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進行補償時,視不同情況,分別以重置價格、成本價格、商品價格及結構差價進行結算,現就執行上述四種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計算。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京政管字(92)第17號文批復,同意把現行重置價格標準適當提高,即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普遍提高20%,作為重置價格的暫行標準。被拆除的附屬物(包括門樓、院墻及水電設備等)的價格,均提高百分之二十。原估價方法不變。

二、關于拆遷安置房屋的成本價格計算。新建房屋的成本價格,按照房屋本身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和該房屋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之和計算。

三、關于商品房屋的價格計算。按照建設單位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并經市計委、市建委、市房地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共同審批的商品房屋價格計算。

四、關于房屋結構差價的計算。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與安置房屋的不同結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如安置房屋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即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與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計算結構差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4

一、政府應該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程序中完全脫離出來

城市拆遷是一種民事活動。是被拆遷人通過放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貨幣形式或產權調換的形式而取得拆遷補償;拆遷人通過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而取得拆除被拆遷人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利的活動?,F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就是說城市拆遷工作已由原來的政府行為,轉為民事行為,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的民事活動。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領導者,而是監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須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程序中脫離出來,行使好“三種權利”,即:拆遷計劃權,監督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再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切實履行依法保護拆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的職能,使城市房屋拆遷完全按照市場規則來運作。

二、拆遷管理部門應該從宏觀上加強對拆遷規模的計劃與控制

城市房屋拆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城市建設規劃,城盤區域發展,城市國民經濟計劃,居民安居樂業,城市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因此,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堅持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規劃是城市建設和開發的生命線,也是城市房屋拆遷的生命線;規劃是制定拆遷計劃的依據,拆遷計劃又是實施規劃的前奏曲。如果拆遷計劃缺乏科學性,不按規劃定計劃,必然導致拆遷工作濫而無序,難而無策。

三、制定和完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是當務之急

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實施一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遷仍按原條例辦事,補償安置政策還是以前的,引發了不少上訪、圍攻、堵門、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當前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區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又符合現行條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遷人為牟取暴利而任意壓低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又要防止被拆遷人漫天要價,胡攪蠻纏。眾所周知房屋拆遷受損失、受影響最大的是被拆遷人。因此,希望相關部門在制定拆遷安置政策時,盡可能在政策上給被拆遷人一個寬松的補償安置的選擇方案,如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城鎮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不能采取單一性或類似于單一性補償、安置方案。沒有挑選余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會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陷入困境。

四、拆遷人要注意準確定位自己

城市拆遷本身是民事活動,民事活動中的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集中表現在:1、享有平等的保護自己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2、享有在行政裁決和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位的權利;3、各自都有不服拆遷管理行政行為,并提訟的權利;4、各自都有權放棄或處分自己權利;5、都有遵守拆遷法律、法規和拆遷期限的義務;6、都有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監督的義務;7、都有履行拆遷合同約定的義務;8、都有履行法院對拆遷糾紛所作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義務??傊疬w人無論是手握大權的政府機關,還是腰纏億元的開發商,在拆遷中他與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現在有些開發商或拆遷人在拆遷中不能準確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遷的行政意義。有的不是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而是把申請行政強拆或申請法院強拆放在前提,有的該測算補給被拆遷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這結真讓人們百思不得其解。

五、要注意加強拆遷隊伍素質的培養和教育

從當前拆遷市場來看,能勝任城市拆遷工作的拆遷企業還為數不多,他們除了機構的功能不健全,自有資金缺乏,抗風險能力差等原因外,主要還是隊伍不適應拆遷工作市場化運作的要求,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明顯缺少,尤其缺少能熟練掌握與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拆遷業務知識的人,缺少有一定社會閱歷、工作經歷,且知識淵博的、資深的、善做思想工作的人。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危險性很大的工作,是利益沖突最突出的工作,因此,建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僅要嚴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還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資格培訓,盡快培養一批能掌握拆遷政策法規、熟悉拆遷業務、接受群眾監督、遵守職業道德的拆遷業務骨干充實到拆遷隊伍中去,實行無證不上崗的制約機制。版權所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5

中圖分類號:U415.7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925X(2012)11-0040-01

摘 要 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城市房屋拆遷的規模也隨之不斷加大,伴隨著城市房屋拆遷的步伐,我國很多地方也陸續出現了史上很牛的“釘子戶”。面對這些“釘子戶”事件,本文首先介紹了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概念,然后分析了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 城市房屋拆遷; 存在的問題; 完善路徑

1 相關概念介紹

1.1 拆遷:所謂拆遷,是指拆遷人依法將建筑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遷移安置,對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1]。因此,拆遷應正確理解為拆除建筑(不僅限于房屋),而建筑包含建筑物和構筑物,所以拆遷還有拆除構筑物的概念。從拆遷的性質來看,可以將拆遷分為兩大類:一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國家對私有房屋征收或者對國有企業的房屋來征用,這種拆遷屬于國家行為;二是非公共利益需要,房地產商進行項目開發和以舊城改造或以土地儲備名義的房地產開發拆遷,這種拆遷屬于民事行為,本文所講的城市房屋拆遷更傾向這種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

1.2 城市房屋拆遷: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予以遷移安置和經濟補償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可以看出,城市房屋拆遷有幾個特征:第一,城市房屋拆遷的房屋,是指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第二,城市房屋拆遷必須依法進行,即拆遷人要擁有拆遷相關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否則,拆遷行為將違法;第三,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要給予適當的補償,要落實好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2]。

2 我國房屋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拆遷制度不健全:

隨著我國近些年房屋拆遷工程的不斷興起,我國現行的拆遷制度已經滯后于拆遷工程的發展進程,導致我國很多拆遷工程“擱淺”良久。我國現行的拆遷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在:拆遷補償標準偏低、拆遷評估不規范、拆遷制度中相關信息對于拆遷雙方當事人不對稱和不透明。很多地方的“釘子戶”就是因為拆遷補償過低而阻礙拆遷的進展,成了拆遷工程平地上高聳的一道亮麗風景。更有甚者就直接和拆遷人起沖突,用生命來捍衛自己的房產。比如重慶九龍坡拆遷事件,由于拆遷人提出的拆遷補償過低,被拆遷人楊某不能通過拆遷補償金購買到新的商品房,導致了楊某一直未能和開發商達成拆遷協議。從這個事件就可以看出我國拆遷制度不健全,由于拆遷補償過低,容易導致拆遷雙方難以達成協議,讓一些關系到社會利益的工程項目遲遲難以開工。

2.2 拆遷中地方政府管理失范:

除了拆遷制度不完善外,我國政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的管理也嚴重失范。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對拆遷把關不嚴,違法發放拆遷許可證,政府管理職能與拆遷行為不分,任意制定關于拆遷的地方政策以及面對拆遷糾紛判決不公等政府管理的種種不足。湖南嘉禾惡性拆遷事件就反映了我國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管理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嘉禾縣作為湘西的國家級貧困縣,政府在財政匱乏的情況下,大力招商引資。通過政府不斷努力,嘉禾縣引進了一個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招商引資項目——占地超過12萬平米的珠泉商貿城項目,涉及到需要搬遷的1100多戶居民。該項目由政法委書記周賢勇親自擔任總指揮長,為該項目保駕護航。但是,由于補償條件過低,很多居民拒絕搬遷。地方政府為了該項目順利進行,各種紅頭文件,提出“四包”責任和“兩?!碧幜P措施,甚至貼出各種恐嚇標語,有三名居民因抗拒房屋拆遷強烈而被公安機關逮捕。在該事件中,政府作為拆遷管理人,應該嚴禁介入其中,嚴禁利用行政強制力來干預拆遷項目,只能作為一個裁判對拆遷雙者方進行調解,促成雙發達成協議,從而促進拆遷項目的順利進行

[3]。

3 完善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的路徑思考

3.1 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房屋拆遷制度:首先,制度設計要合理。拆遷制度的設計者要對相關規定細化、周全,要明確規定哪些是許可行為,哪些是禁止行為,同時,整個制度設計要始終秉承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結合市場,認真調查,制定合理的市場評估價格,量化、細化補償內容。此外,評估管理制度要防止估價不實而引來的拆遷糾紛。其次,進一步加強拆遷制度的倫理化建設。這就要求制度設計要重視制度內的道德價值建設,在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中遵守倫理的基本準則,發揮倫理的公平、公正和德性的基本精神,讓拆遷制度更好地為社會價值進行權威性分配。最后,進一步加強倫理的制度化建設。因為道德是一種軟約束,不具強制性,因此,為了提高道德在拆遷工作中的作用,要進一步加強倫理的制度化建設,通過倫理的制度化,讓道德的軟約束變成硬約束。

3.2 加強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法制化和道德化建設: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房屋城市拆遷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很有必要對地方政府進行法制化和道德化建設。首先,加強地方政府拆遷中的法制化建設,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擺正自身在拆遷過程中的角色,做好被拆遷人基本利益的保護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糾紛的協調者以及公共拆遷項目開展的促進者。同時,政府在拆遷許可證發放方面、拆遷信息的公開方面、拆遷程序的執行方面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其次,加強地方政府房屋拆遷中的道德化建設,包括行政的制度和體制的道德化和行政人員的道德化。因此,體制安排要體現道德化,在涉及到具體的拆遷工作制度時,要充分考慮行政人員的個性發展要求,擴展行政人員實現自我價值的方式和渠道,讓行政人員帶著自身對房屋拆遷雙方、對社會的責任充分發揮工作的熱情。那么行政人員的道德化就要做到行政人員自身道德建設和他人對行政人員的教育,通過這兩種方式讓行政人員更好地處理權力與利益的關系、行政倫理與行政權力的關系以及道德選擇與自主性問題。只有通過這樣的道德建設,才能讓行政人員樹立起自身應有的職責,遵紀守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促進房屋拆遷工作順利、和諧的進行。

參考文獻 

[1] 王才亮.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2]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EB/OL].http:///view/70680.htm.

[3] 王雨.城市拆遷過程中的政府行為失范研究[D].鄭州:鄭州大學,2011:23-24.

參考文獻 

[1]王才亮.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 公益性房屋拆遷 許可決定 公益征收

房屋拆遷按照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分為公益性的拆遷和商業性的拆遷,本文主要探討公益性的房屋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是由一系列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組成的過程,實踐中關于拆遷許可決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遷許可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引起的爭議,因為被拆遷人最先接觸的就是公告或者拆遷許可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決定的司法審查就成了重要的關鍵問題,即拆遷許可決定的合法性是關鍵,明確拆遷許可的性質問題是給予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的前提條件。

一、公益性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許可決定行為依據

在現有立法體系中,涉及房屋拆遷的規范性文件很多,但最高位階的立法還只是2001年6月6日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該條例為依據可以把我國房屋拆遷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房屋拆遷的決定階段,二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裁決階段,三是房屋拆遷的實施階段。房屋拆遷的第一個階段由申請和許可構成,需要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的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作出拆遷許可的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的決定后向申請拆遷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對外房屋拆遷公告。在這一階段有兩個基本的行政行為:一個是拆遷許可,一個是拆遷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在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正式房屋拆遷公告后,房屋拆遷進入第二個階段,即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裁決和第三個階段,即房屋拆遷的實施。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七條規定了拆遷人應該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提交相關資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許可的申請及其相關文件后,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拆遷條件的,作出房屋拆遷許可的決定,并向拆遷人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公告。①這樣就出現了兩個行政行為:一個是以拆遷人為相對人的房屋拆遷許可,一個是以被拆遷人為相對人的房屋拆遷公告。這兩個行政行為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的行政行為,且又都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它們各自獨立,但后一個行政行為從法律上看是前一個行政行為的結果,前一個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必然影響到后一個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實踐中關于拆遷許可決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遷許可行為引起的爭議和因拆遷公告引起的爭議。因為被拆遷人最先接觸的就是公告或者拆遷許可證,關于房屋拆遷許可決定的司法審查就成了重要的關鍵問題,即拆遷許可決定的合法性是關鍵,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拆遷許可的性質問題,只有明確了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才能給予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救濟。

二、公益性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許可決定行為的性質分析

從表面上看,拆遷許可是一種相對人提供申請需要的資料,行政機關予以審查,作出不予許可或者予以許可發給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我國目前的立法是將拆遷決定定性為行政許可行為,學界也有認為其是行政征收的理論觀點。那么拆遷許可是否是行政許可?是否是行政征收?

(一)拆遷決定非行政許可和行政征收行為

1.資源的有限性和市場失靈現象是政府管制行為存在的理由,行政許可是一種政府管制行為,以對公民權的一種普遍的法律禁止為前提,具有解除法律限制的效力。公民拿到行政許可證即是法律的個案解禁,可以獲得從事該活動的某種權利或者資格。拆遷的客體是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之一,法律沒有理由和依據對其設定禁止,不論拆遷人是建設單位還是行政相關部門,法律沒有給予其違背被拆遷人的真實意思強制拆遷他們的房屋的權力。因而房屋拆遷不是政府管制的范圍,即非行政許可行為。

可見,在我國行政許可法中將拆遷決定行為定性為行政許可是錯誤的。

2.拆遷決定亦非行政征收。有學者認為拆遷許可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認為城市房屋拆遷實質就是一種國家代表社會要求公民履行其財產權義務的行政征收行為。②作為一種國家依據行政權力剝奪公民產權的強制,房屋拆遷是否是行政征收呢?“所謂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法定性”,其主要適用于稅費的征收。③政府進行拆遷時,依法應當給予拆遷戶合理的補償,并不是無償的,可見其并不是一種行政征收行為。

(二)房屋拆遷許可定性

我認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是一種公益征收行為(或者公用征收行為)。所謂公益征收,就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并在給予相應補償的情況下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權益的一種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特點:(1)公益征收通常是不固定的,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條件下進行;(2)一般是有償的,必須給予相對人合理補償的前提下進行;(3)由于是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程序比較嚴格;(4)與行政征收不同的是,不以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是公益需要相對人作出的犧牲。④而行政征收則是無償固定持續的行為??梢?公益征收和行政征收是有嚴格區別的。拆遷許可決定符合公益征收的行為特征,實質是公益征收行為的一種。

需要說明的是拆遷公告。拆遷公告不是一種獨立的行為,如前所述,是拆遷許可證頒發之后的必須實施的結果行為,實際上與拆遷決定書發放行為是拆遷許可決定的兩種外在表現形式。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單獨對拆遷公告行為進行進一步分析研究。

對拆遷公告理論討論得更多的是其可訴性問題。目前實踐中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分兩種情況,一種認為公告是抽象行政行為,對象不特定;或認為只是一種對拆遷事宜的告知行為,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有強制力。綜合二者,公告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另一種就是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受理。那么公告行為是何種行政行為?

贊同后者,首先拆遷公告是具體行政行為。拆遷公告是指拆遷管理部門對涉及拆遷事項,如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向被拆遷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予以告知的行為。有以下特征:(1)公告實施主體是拆遷管理部門,是行政職權行為;(2)公告對象是被拆遷人以及利害關系人,通常限定在特定的某一城區內,數量通常很多,但是數量多并不能認為不特定,被拆遷人是可以統計的、固定的、特定的多數,這一點也決定了拆遷公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3)公告行為對被拆遷人,以及利害關系的財產權益產生實際的影響,房屋通常是公民辛苦大半輩子的目標,是他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公告內容對其產生直接的決定作用。可見拆遷公告是具體行政行為,非抽象行政行為。

需要分析的一種觀點:公告只是一種對拆遷事宜的告知行為,對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具有強制力。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期限等,⑤似乎只是告知行為而已,但是這里有一個“等”的規定,實踐中就有公告中也規定逾期不拆遷的責任、強制措施等內容,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必然會受直接影響。如2003年3月18日,某中學經被告某縣建設局批準,取得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被告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于3月21日房屋拆遷公告,該公告寫明了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同時還寫明:望各被拆遷戶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逾期不拆遷的,將按有關規定強制拆遷。⑥

一些地方立法依據國務院的條例,直接規定了拆遷公告內容包括被拆遷人期限內不如期自行搬遷。就強制依法搬遷。如南京的一個拆遷案例中,南京玄武區人民政府根據寧政發[2000]23號文向玄武區拆遷范圍的居民發出《公告》,告知被拆遷居民:因南京地鐵南北線一期工程建設的需要,經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411號文,市房管局寧拆許字[2000]087號拆遷許可證批準,玄武區拆遷范圍內的居民近日拆遷,拆遷期限為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要求拆遷范圍內的居民、企事業單位均應以國家建設為重顧全大局,在規定期限內盡快搬遷,將空房交拆遷單位拆除,逾期不搬者,將依法予以拆除。第十四條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本通知十三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所在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遷。⑦這種情形是地方規范性文件中直接規定了公告含有不如期搬遷就強制拆遷的內容,明顯可見,拆遷公告不僅是單純的告知行為,還直接影響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強制力。因此我認為拆遷公告應定性為是一種告知行為,是征收決定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

綜上所述,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應定為公益征收行為。

注釋:

①《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七條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②顧大松,史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法律屬性簡論.2004年江蘇省行政法學會年會論文.

③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一版:217.

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4:154.

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⑥盧晴,馬超,周偉.房屋拆遷公告是否具有可訴性.江蘇法制報,2003.11.27.

⑦黃彥杰.張廣仁不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政府限期搬出《通告》案,大松行政網,2004-10-17.

參考文獻:

[1]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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