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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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申請書范文1

注冊的公司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辦理有限責任注冊公司前,你應當具備開辦公司的一些基本條件,包括: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檔:10萬,30萬,50萬); 3、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了這個基礎,你就可以按照下面的程序辦理登記了。

首先,你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注冊公司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冊公司機關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10天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注冊公司機關決定核準的,會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如果獲得核準,接下來,你要準備好有關申辦材料,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部門去辦理登記,這些材料一般包括:

當然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有些材料是不需要你提供的,如任命書、委派書等等,這是國企需要的。但是還有些材料還得要根據工商部門的要求另行提供,比如你的公司屬于飲食行業,需要衛生局的批準,那么你可能要到衛生局去辦理一些手續。下面是可能你要跑到的政府管理部門以及需要辦理的手續:文化局:文化經營項目許可證審批。

衛生局:食品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審批。

商委:煙、酒類專賣零售許可證、糧油資格、食品交易和農貿市嘗展銷會的審批。

科委:科技經營證書的核準審批。

技監局:企業、事業、機關和民辦非企業代碼登記。

注冊公司申請書范文2

問:在澳洲兩年生意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1631臨時簽證有四年的期限,您在登陸澳洲后,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生意,只要滿足連續兩年經營生意即可。比如,您可以在前兩年不做生意,在后兩年才開始經營也是可以的。至于兩年生意的開始時間的計算問題,我們建議您以第一筆生意的達成,比如簽署了買賣合同、轉款、賣貨等等。如果以注冊公司的日期開始計算,但實際上3個月后才開始做生意,在最后辦理轉892申請時,移民局會認為時間未滿兩年。

問:個人資產和企業凈資產的總值達到25萬澳元如何計算?是否可以包括其他資產(如股份所占資金、房產、車輛、股票等)?是否要一直保持25萬載賬戶上?還是定期核查?

答:移民申請人帶到澳洲的25萬澳幣的資產包括在澳經營生意所需的最低為7.5萬澳幣的資金,同時也包括您在澳洲生活所購買的房產、車輛,以及您所在的股份和股票。這當然也就不需要保持25萬澳幣存在澳洲賬戶。您在登陸后,原則上要向移民局報到,移民局會記錄下您的登陸時間,并會在今后定期對您在澳洲的資產和經營情況進行考察。

問:如果我在澳洲開展了兩年的生意與原來的163商業計劃不符合,申請永久居留權是否會有問題?要采取怎樣的應對措施?是否在改變生意項目之初通知移民局?涉及什么文件?

答:您在澳洲實際開展的生意若與在申請163簽證時的商業計劃不符,不會影響您最后申請永久居留權。移民局的衡量標準是,您是否在兩年中腳踏實地地經營有益于澳洲經濟的生意,并達到一定的營業額要求。有些移民申請人在經營生意的過程中,存在著投機行為。比如。一些人在第一年賣一批澳洲紅酒到中國,營業額夠了;第二年再賣一批紅酒到中國,營業額也夠了,到時就去申請轉892簽證。移民局一般是不會批準這樣的申請的,他們認為這樣的經營行為不是真正為活躍當地經濟作貢獻,而是一種投機行為,違背了澳洲引進移民的初衷。因此,申請人無論是選擇哪個項目,一定要保證生意的真實性和經常性,不要有任何的投機企圖。

您需要對原商業計劃進行更換生意時,需要向移民局提交申請書,供其備案。申請書需解釋更改的原因,以及新生意的具體內容,如新計劃投資多少、雇傭多少人、經營方式和公司的人事構成等等。

問:什么情況下需要轉換主申請人?主申請人的轉換如何進行才妥當?如何在申請163簽證時,就策劃好892簽證時主申請人轉換的預批?

答:有條件作為主申請人申請163簽證的人士往往在國內有著生意,不能離開中國到澳洲開展生意,這就需要由其配偶代在澳洲做生意,其配偶也就成為今后申請892簽證時的主申請人了。但是,自2009年7月開始,維多利亞州明確規定了不能更換主申請人,申請163簽證的主申請人必須是申請892簽證的主申請人,也就是說163簽證的主申請人必須到該州做生意。

在目前情況下,如果您需要更換主申請人,我們有兩個可行的方案:其一。在做州擔保申請時,選擇允許更換主申請人的州,您在完成了經營生意的要求后。即可定居在澳大利亞的任何一個州。這一點,我們的很多客人是接受的,因為去哪個州,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注冊公司申請書范文3

[關鍵詞]商法;商事登記;比較法

一、商事登記制度概述

商事登記是指商事主體或商事主體的籌辦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商事主體資格,依照商事主體登記法規和法定的程序,將應登記的事項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并被該機關核準登記和公告的法律行為。商事登記使得商主體得以成立和存續,使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和國家對商事活動的管理有明確的對象,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關于商事登記的立法體例,目前主要有四種方式。一是由商法典來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如《德國商法典》。二是由商事登記專門的單行法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地區是我國的臺灣地區以及法國。三是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例如在意大利的《民法典》。四是結合商法典和商事單行法作出規定,《日本商法典》第一編第三章就是關于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此外日本還有專門的《商業登記法》。我國法律關于商事登記沒有統一的專門立法,但幾乎所有的商事法律中均有涉及登記的規定,以至于在立法體例上比較雜亂。

二、商事登記的立法原則比較

特許主義是早期歐洲國家公司設立奉行較多的一種原則,奉行該原則時商主體的設立和存續需要經國家專門立法和君主或國王特別許可?,F今特許主義已絕跡,但是美國法中有專門的特許經營的相關規定,特許經營并非企業組織形式而是經營模式,在特許經營下商事登記是必要的,獲得特許方能進行經營,不過這里的“特許”并非嚴格特許原則中的特許,只是類似于我國專營模式的規定。任意主義原則也稱放任設立原則,是歐洲中世紀后期流行的登記原則,商主體的設立、存續不規定任何條件和形勢要求,但該原則下易出現市場混亂,目前已基本被拋棄。準則主義原則下,商事主體只需滿足法律預先設定的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無需向登記機關登記,在以實務為重的美國法中對于獨資企業、一般合伙的設立、變更、終止沒有強制要求商事登記,此種做法在英國法中也適用于個體經營者和合伙。強制主義原則也可以表述為核準原則,該原則是指商事主體的設立與存續不僅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要行政機關審查后自由裁量是否許可,例如日本商法典中規定,負有審查義務的登記所需公告應登記的事項,審查所對該登記事項進行審查[1]參見王書江、殷建平譯:《日本商法典?第三章商業登記》,中國法制出版社。[1]。而德國商法典則規定法院對登記事項的合法性和其形式的準確性進行審查,只在有理由懷疑其真實性時才會對登記所包含的事實進行審查[2]。英國法中規定注冊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需繳納注冊登記費并履行注冊登記手續[3]。美國法中也規定對于有限合伙以及諸如有限責任公司、辛迪加等形式的公司制企業需要依法律履行商事登記。

我國現行的絕大部分商事法律,諸如公司法、保險法等都要求商主體進行商事登記,行政機關予以審查。對于我國來說,目前在立法原則上過分要求強制性,限制了許多商事主體的發展,可以慢慢放開商事登記,降低商主體進入市場的門檻以鼓勵商業發展。

三、商事登記的對象與登記管理機關

商事登記的對象是商業,即實施市場行為的各類企業或個人亦即商主體,一般大陸法系國家借助商行為來界定商主體,而商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生產、流通中的經營行為。在德國法中,商事登記分為兩部分、三主體:個體商人和合伙歸為登記的第一部分,公司歸為登記的第二部分,而小商人或不具有商人條件偶然從事了商行為的行為者,不必履行商事登記。而在法國法中需要履行商事登記義務的主體則比較繁多,原則上講,所有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法國人或者外國人,只要根據法國法獲得商人資格并且在法國開展商事活動,均應當在法國公司和商事登記機關進行注冊登記[4]。英美法方面,需要進行商事登記的主要是公司,合伙和獨資型企業一般無需登記注冊。

對于商事登記的管理機關各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在現今主要存在四種模式:(1)法院作為商事登記機關。采取此種做法的有德國、韓國等,商事登記由地方法院辦理。(2)法院和行政機關均可以作為登記的管理機構。法國法中規定在法國,公司和商事登記機關有兩個,即地方商事登記機關和國家商事登記機關。所謂地方商事登記機關,即實質進行登記的機關;國家商事登記機關,指法國設立用來匯集地方商事登記機關登記材料的登記機關。(3)行政機關或者專門設立的附屬行政機構作為行政登記機關。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采取此種做法。在美國,一些州的州政府秘書處主要負責商事登記;在英國,設立有公司署來負責公司的登記;在日本,商法典中規定地方法務局作為商事登記的管理機構。(4)專門注冊中心和商會為商事登記機關。

在我國,負責商事登記的管理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制度,不同級別的工商機關獨立行使登記管理職權,另外,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特殊的商主體設立之時還需國務院專門的行政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登記。

四、商事登記的種類

根據引發商業登記的事因不同,商業登記可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此種方法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我國現今法律法規中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等關于商事登記的種類規定為設立、變更和注銷登記。日本、英美等國的法律也將登記種類劃分為設立、變更和注銷,只是名稱上略有區別。

五、商事登記的程序

當代各國對需要辦理商事登記的商主體履行商事登記義務的程序,主要步驟有申請、審查、登記發照、公告。

第一步,申請。商主體創設人或商主體向商事登記的管理機關提出設立、變更或撤銷的要求,遞交書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受理,則申請步驟完成。

第二步,審查。審查是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后對提交的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并加以認定是否提交的文件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審查的方式和程度,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種立法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和折衷主義審查[5]。形式審查即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書等文件只從形式上進行審查其合法性和準確性,對書面文件的真實性不予過問,采取此種立法例的代表國家有瑞士、比利時等。實質審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不僅在形式上審查提交的書面文件,還必須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加以審查,凡已進行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據的效力,采取此種立法例的代表國家是法國。折衷主義審查是指審查機關可以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但審查的內容不當然地具有證據的法律效力,德國法院在有理由懷疑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才會啟動對登記事項的事實進行審查,遇到此種情況時法院常常尋求工商協會的協助。我國對于審查的規定也采此立法例,即在發現申請有違法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況時,登記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主體予以補正。

第三步,登記發照。登記機關在進行審查后對申請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的決定,國外大多國家的登記機關在審查核準后按照規定將應登記的事項記載在商業登記簿上,登記成功后發給商主體相關的執照,如德日均實行商業登記簿形式,但美國實行備案制,我國采取的是登記注冊書形式。

第四步,公告。商事登記經審查核準后需要予以公告,經過公告的登記才具有效力。

六、商事登記的效力

商事登記的效力,主要是指對第三人產生何種影響。

商事登記的效力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一般性的效力,主要指商主體設立、變更或撤銷并進行公告之時對第三人的影響,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必須在商事登記簿冊上登記的事項還未履行登記或者未予以公告,任何該必須登記的事項的參與人都不可以用該事項來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國法和日本法在此種做法上較為典型;而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登記事項在得到登記和公告之后經過一定時間即對第三人生效可以用以對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既不知道也無責任知道該事項,《德國商法典》就規定需要登記的事實在登記并公告15天之后對第三人發生效力;還有一些國家對不實登記的效力也做出了規定,如果登記事項公布有誤,第三人可以針對負有登記義務的登記人,根據已公布之事實為法律行為,即使登記事項有誤商主體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是創設性的效力,主要是指登記對商主體具有進入市場資格的作用大小。德國、法國和瑞士等國的商法規定商事登記是商法人獲得人格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和宣告,商法人不得成立,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其行為不得被視為商行為,但對商個體和商合伙,商事登記僅具宣告性,若行為人未經登記而從事商事活動其不享有商人的權利但需承擔商人應履行的義務;而荷蘭等國家的商法則規定商事登記不是商主體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程序行為人實施商行為同樣可以享有商人的權利并履行商人的義務;我國商法則規定,商事登記是各類商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未經商事登記程序,行為人即使實施了商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該行為被認定為無效。

七、結語

由于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民法典以及商法典,當前我國對于商事登記的規定繁多混雜,致使在實務中常常出現矛盾和糾紛,將來應當加強對商事登記的相關立法。另外,在商事登記的立法原則和宗旨方面也應當更加放寬,鼓勵更多的商主體進入市場,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書江.殷建平譯.日本商法典?第三章商業登記[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

[2]羅伯特?霍恩等著.德國民商法導論[M].托尼?韋爾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頁。

[3]斯蒂芬?加奇著.商法(第二版)[M].屈廣清,陳小云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8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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