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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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1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2

摘 要 交通肇事的原因系統本身就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系統,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只是對人的原因的考察和分析。從約定俗成的角度來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繼續使用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不與“當事人責任”的概念相矛盾。

關鍵詞 道路交通 事故責任 處理

一、從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歷史發展考察其應然含義

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國務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廢止)中,其中是這樣規定的,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所做的定性、定量描述。根據國務院法制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編寫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釋義》中的解釋,“交通事故責任,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結論?!?/p>

根據以上在《辦法》及《辦法釋義》中的表述,我們不難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鑒定分析結論,即對因果關系的定性、定量的分析。反映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交通行為是否與該交通事故有關及其關系大小的客觀事實。交通事故責任之“責任”具有“過錯”的含義,是當事人承擔交通事故法律責任所依據的“過錯”,而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過錯大,則承擔的交通事故法律責任重;過錯小,則承擔的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輕,它并不是法律責任本身。

二、從因果關系理論分析其應然含義

因果關系的“二分法”的理論是美國侵權法所采用的模式,即將因果關系分為兩個層次加以考查,一個層次用以考查和說明被告的行為是否與原告的損害有關,在此層次上確定的因果關系被稱為“事實因果關系”“條件性因果關系”、“責任根據的因果關系”、或“自然的因果關系”。在第一層次的基礎上再依據法律價值觀念、公平正義的法律政策確定哪種因果關系是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這一層次確定的因果關系被稱為“法律因果關系”、“責任充足的因果關系”或“賠償范圍的因果關系”。二分法理論表明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在不同領域中因果關系有著不同的存在價值。

一種行為或一個事件能否成為法律上的原因,首先應當確認是否有損害發生。對于交通事故而言,只有對加害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被害人的受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確認,才能去進一步探討傷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和范圍??梢?,在因果關系二分法理論中,交通事故責任應屬于事實因果關系,其目的就是為了弄清和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本身不是法律責任,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事實依據之一,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因此,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并不是確定了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三、“當事人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在該條規定中,并未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的術語,而替換為當事人責任,從文字上作了修改,但從其含義來講,“當事人的責任”是指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進行確定的責任。該“責任”是對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有無作用以及作用大小的原因分析,是一種客觀事實?!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罚?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第70號)第45條也做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與責任》曾有這樣的論述:“主要有三個標準:事故當事人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當事人過錯程度?!薄耙蚬P系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中的作用在于,它所反映的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本質?,F象是外在的,是交通事故的外在形態,是直觀的,比較容易認識,如超速行駛或強行超車引發事故。因果關系反映的正是事故形成的本質。他揭示什么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什么是事故的間接原因?!薄耙蚬P系不僅能起到定性作用,還可以起到定量作用。這是由于它揭示了當事各方的事故直接原因在形成事故中的作用,這種作用的大小,就反映在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上。”“在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因此,在應然內涵與“交通事故責任”是一致的,而不在于它是否用“當事人責任”去代替“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可見,如果用交通事故原因代替交通事故責任,就忽視了除去人以外的其它的靜態因素。交通肇事的原因系統本身就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系統,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只是對人的原因的考察和分析。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解最為關鍵的就是對其真正含義的考察,以及對此含義有正確和統一的理解。從約定俗成的角度來看,在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繼續使用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不影響事故處理工作,不與“當事人責任”的概念相矛盾。

參考文獻: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3

在侵權法領域中,學界對侵權行為責任形態有不統一的觀點。有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形態是指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又稱侵權行為類型[1]。也有學者認為侵權責任形態是指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同表現形式,即侵權責任由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不同當事人按照侵權責任承擔的基本規則承擔責任的基本形式[2]。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的后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這與侵權責任形式有所區別。楊立新教授認為侵權責任形態的體系包括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單獨形態和共同責任三種形態分類[3]。王利明教授則認為包括一般責任形態和特殊責任形態,一般責任形態包括自己責任和轉承責任;特殊責任形態包括補充責任、相應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償責任和適當的責任幾種[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由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的危險性造成相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損害賠償,但常伴有財產損害賠償。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形態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形態

通過以上對侵權責任形態的論述,筆者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律關系中責任主體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形式。楊立新教授在其《侵權法論》一書中認為替代責任和自己責任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的基本形式,其中替代責任是常態,自己責任是非常態。凡是機動車保有人與機動車駕駛人相分離的交通事故責任,都屬于替代責任;而機動車保有人自己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是自己責任。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則無論是自己則還是替代責任都構成連帶責任[5]。這種分類方法有明顯的科學合理之處,但也存在缺陷。依侵權法的基本理念,一個人只應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此才能確保其行為自由的實現,即使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使責任人對非因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時,也應當嚴格限制責任人與物件或者行為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可見,自己責任與非自己責任的概念是侵權法衡平行為自由和法益保護之理念的邏輯演繹。而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的概念難以體現行為自由與法益保護調和的侵權法精神。同時,將物件責任納入替代責任范疇與“法律關系”概念的內涵不符。[6]是以,筆者認為可以結合物件責任和行為責任二分原理來闡述責任形態的問題更具合理性。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物件責任與行為責任理論研究

按照民法基本原理,侵權責任有自己行為責任和非自己行為責任之分。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自己行為責任是指對自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他人損害對所承擔的責任;非己自行為責任,包括就他人行為責任負責及物之責任[7]。其中非自己行為責任中的物之責任也叫作物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章的產品責任,第十章的動物致害責任,第十一章的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窯井等都屬于物件責任。從責任主體上看,行為責任的承擔主體包括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的人;物件責任的承擔主體應該是自己享有所有權或在自己控制之下又或者自己具有法定或合同義務的物的關系人。同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也可以分為自己行為責任,和非自己行為責任。若是按照是否有行為因素來分可以分為行為責任和物件責任。機動車作為一物體,本來傳統物件無論是建筑物還是危險物等致人損害都是由該物件自身的缺陷或者和自然力結合的原因所致。

四、物件責任的義務基礎

(一)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是德國法院法官從亞麻毯案件審理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是指在自己所從事的領域內可能存在某種危險的,負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有規定“社會活動的組織者有保障安全的義務”。具體地說,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有以下兩方面內容:1、防止危險義務由于機動車本身不具有危險性,只有在運行中才有危險性可言。所以駕駛人的駕駛狀態是關鍵。對于機動車來說,防止危險義務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機動車被沒有使用資格的個人駕駛,善意地提醒或要求實際駕駛人安全駕駛以防止違規駕駛的注意義務。2、審檢義務[8]就是指在出租或者出借機動車時要審查和檢驗租用人、借用人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如有無喝酒,精神是否恍惚,是否患有嚴重急性疾病而影響駕駛等。3、如實告知義務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如實告知借用日、租用人機動車的狀況,例如設計限速、限程等參數、操縱系統配置等硬件狀態,否則認定所有人有過錯。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4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明情況下的工傷認定問題。

趙某是浦城縣某公司的員工,2011年11月的一天,趙某騎電動車從公司下班回家,在途中發生嚴重事故,趙某當場身亡。交警部門經過調查發現,趙某出事的地點不在道路監控錄像范圍內,也無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的證據。交警部門最終出具證明書,說明事故成因無法查明,事故責任無法確定。趙某家屬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依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不屬于工傷。這個案子我們需要了解一下,這個案子如果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之前能否認定為工傷?如果是在之前,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目前為止電動車不算機動車。所以如果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之前時這個問題一點爭議都沒有,肯定不是工傷;在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是這么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笆艿椒潜救酥饕熑蔚慕煌ㄊ鹿省保w某回家途中發生的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肯定是,因為交通事故既包括機動車交通車事故,也包括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二個問題“非本人主要責任”,趙某是否為“非本人責任”,從現有的條件來看,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一個無法認定責任的證據書,在這個情況下,趙某到底該不該負責任,也就引申到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之后上下班途中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

從本案來說,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一個無法認定責任的證據書,這個案子怎么解決?人社部門怎么做?試想如果有目擊證人能夠證明或者有一個鑒定能夠證明趙某不是負主要責任的話,根據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基本原則,可能更應傾向于保護弱者的權利來處理這個事。

二、對交通事故中認定工傷的必備條件界定難問題。

柯某是浦城縣某公司的員工,在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1點35分左右,柯某騎二輪摩托車從親戚家往單位途中,與迎面駛來的大貨車碰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柯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出具證明書,認定事故為大貨車負主要責任,柯某負次要責任。事發后,柯某家屬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依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屬于工傷。由于中午1點35分左右并不是上班時間,且柯某走的并不從家中到單位的必經路線,該公司對此有爭議,認為公司沒有讓柯某加班,且走的也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經路線,不應認定為工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和必經路線的沒有明確的界定,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出現工傷爭議往往由于牽扯到交通法規而變得復雜??履秤谥形?點35分左右趕往單位,正常上班時間為下午2點30分,理應不屬于上班時間。但柯某家屬稱其因工作沒有完成,是自愿加班,同時,柯某家屬稱柯某事發中午剛好到親戚家吃飯,吃完飯后就騎摩托車趕往單位了。

從這個案子我們來了解一下,柯某于中午1點35分左右趕往單位,雖不是正常上班時間,但是因工作原因而去上班的,應作為工傷認定條件之一;通過道路監控錄像可以看到柯某的確是從親戚家住單位方向行駛,雖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經路線,但是案發當日上班路線。故這個案件符合了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此案例可以認定為工傷。

三、交通事故責任發生在回家探親返回單位途中的工傷認定問題。

浦城縣某公司員工徐某,家住異地,因探親假結束, 2012年5月11日傍晚徐某乘客車由家返回工作地。下午13時30分左右,車輛向左行駛出路外撞到山體的巖石,造成三死兩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徐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徐某親屬提出工作認定申請。

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后認為,徐某探親返回單位屬個人行為,與工作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對徐某探親返回工作單位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徐某親屬對認定結論不服,認為:“徐某回家探親是經公司領導批準;5月11日探親假到期返回工作單位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發生的地點是由徐某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經之路”。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5

    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給司機所做的筆錄上記載:2005年2月4日,由于在離交通崗200多米時是綠燈,沈陽市327路公交車司機在過路口時便沒看燈。在距被害人華某20多米時,司機看見了華某并鳴喇叭,但未剎車,撞人后才踩剎車。因雙方均無證人,故無法得知是哪方闖紅燈。

    3月10日,交警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書表明,司機駕駛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超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是發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方違法闖紅燈。

    事故發生后,華家將公交車所屬的客運集團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向保險公司、客運集團和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交通管理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認定了撞人司機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駛的行為,而且司機拿不出華某在這起事故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因此肇事司機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肇事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保險,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

交通事故責任范文6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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