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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1
2010 年7 月22 日,陜西省西安市某縣糧食局糧食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全縣糧食收購市場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場所存在霉變小麥與正常小麥同倉存放的情況。經組織罐包清點,霉變小麥60 袋,數量約3300 公斤。執法人員隨即對這批霉變小麥進行了現場抽樣取證、拍照,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為防止證據滅失,對這批霉變小麥依法實施了就地先行登記保存。所抽取樣品后委托具有資質的市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結果顯示,樣品中霉變粒為75%,超過了《糧食衛生標準》所規定的霉變粒 2.0% 的要求。據此,縣糧食局決定對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立案調查。7 月26 日,向強泰糧食收購點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其將霉變小麥與正常小麥儲存在同一糧倉內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擬對其作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霉變小麥并集中銷毀的行政處罰。7 月27 日,縣糧食局發現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被轉移。7 月28 日,縣糧食局會同縣食安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執法檢查,但該收購點不予配合,態度惡劣,阻撓執法。8 月9-19 日,縣糧食局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多次到強泰糧食收購點進行案件調查,通過耐心細致地法制宣傳、說服教育和走訪調查后查明,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于7 月26 日下午被強泰糧食收購點轉移,7 月29 日被銷售給臨縣某個體收購者,后又被轉售給某養殖戶,至執法人員調查之日(8 月19 日)已全部被使用。9 月19 日,縣糧食局以強泰糧食收購點實施了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違反糧食質量管理規定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在執法部門對霉變小麥進行登記保存后違反規定擅自轉移物證并非法銷售的違法事實為由,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作出了 罰款1 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此后,強泰糧食收購點既未履行糧食行政處罰決定,也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12 月24 日縣糧食局隨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前,縣糧食局已暫扣了強泰糧食收購點的《糧食收購許可證》。2011年10 月18 日,縣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糧食行政處罰決定。2012 年11 月28 日,縣人民法院將1 萬元罰款執行到位。11 月30 日,縣糧食局將罰款上繳縣財政罰沒專戶,正式結案。
二、對本案違法行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分析
本案是作為糧食流通違法行政
處罰一般程序案件進行的處理。縣糧食局對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實質是對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
(一)對違法行為事實認定的分析
本案中,縣糧食局認定強泰糧食收購點實施了3 項違法行為。
1. 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強泰糧食收購點在案發前持有縣糧食局頒發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和縣工商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因此不存在非法收購的問題。至于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能否收購的問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標準《小麥》、國家《糧食衛生標準》沒有禁止性規定。《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有收購中,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油,要動員農民整理到符合標準后才能收購。經整理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收購時要根據質量情況作扣價、扣量處理或拒絕收購、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禁止收購、生霉粒超過5.0% 的,不得收購等規定,但執行該文件是否就是屬于《條例》所規定的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并無權威解釋。本案證據之一的《檢驗報告》并無對小麥國家標準中生霉粒指標的檢驗項目和結論,而對霉變粒的檢驗項目和結論屬于執行國家糧食衛生標準的問題。生霉粒和霉變粒一字之差,但意思含義不同,分屬糧食質量指標和糧食衛生指標。依據國家標準《小麥》的規定,霉變小麥在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中按雜質歸屬。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場所存放的小麥抽樣檢驗結果為霉變粒75%,并不能證明生霉粒超過5.0%。因此,本案認定的非法收購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小麥的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2. 違反糧食質量管理規定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條例》中并沒有不得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的條文規定,只是在第44 條第一項將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作為違法行為,并設定了給予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蛘呷∠Z食收購資格的行政處罰。但對于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條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有可能視為相應的解釋或者答復的規范性文件是2004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以及2001 年國家計委等三部門制定的《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都Z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第22 條通過列舉方式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作出了六項具體規定,通過引用《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對這種違法行為明確了應給予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第22條第三項所列行為中,包括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情形。據此,可以認為強泰糧食收購點將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違反了《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有關糧食質量管理的規定,亦推定為屬于《條例》第44 條第一項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的情形。雖然《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但該項認定總體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比較清楚。
3. 在執法部門對霉變小麥進行登記保存后違反規定擅自轉移物證并非法銷售。這種對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轉移和銷售的行為,屬于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還是違反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條例》第18 條、19 條、47 條分別規定,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將先行登記保存、不符合糧食衛生標準的小麥擅自銷售給個體收購者的行為,屬于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但這種違法行為不屬于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違法行為。此外,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食品衛生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行政處罰法第37 條規定,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 條規定,隱匿、毀滅證據,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梢姡瑥娞┘Z食收購點擅自轉移并銷售先行登記保存霉變小麥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該項認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二)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法律適用分析
1. 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實際上先后實施了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毀滅證據、非法銷售不符合國家糧食衛生標準小麥3 項違法行為,但就縣糧食局有權處罰來說,只能對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h糧食局作出的給予罰款1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共計2 項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依據為《條例》第44 條第一項和《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第三項。但是,《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存在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情形?!稐l例》第44 條設定了3 種處罰。情節不嚴重的,予以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警告處罰是必須的,但罰款是可自由裁量選擇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糧食收購資格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對罰款處罰作了自由裁量細化規定,警告后仍不改正, 并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可以處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規數量較大的, 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但對情節嚴重的,只規定為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并無暫停糧食收購資格的規定,縮減了處罰的幅度范圍。
2. 行政處罰法第4 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強泰糧食收購點收購小麥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主要是將約3300公斤霉變小麥和正常小麥同倉混存。后強泰糧食收購點為避免損失,在先行登記保存期間對不符合糧食衛生標準的小麥進行了轉移、銷售。經查,這批小麥最終未能流入口糧市場,未造成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損害,也未對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因此,對這一違法行為只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即可。事實上,縣糧食局一開始也是擬給予警告處罰的。但此后由于強泰糧食收購點非但沒有聽取預先警告,反而將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擅自轉移和銷售,且在執法人員調查這批霉變小麥流向的初期不予配合、態度惡劣、阻撓執法,使得縣糧食局將此作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表現,最終作出罰款1 萬元、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決定。就罰款1 萬元數額來說,雖與《陜西省糧食質量監管實施細則(試行)》第24 條自由裁量規定不一致,但仍在《條例》第44 條所規定的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范圍內,屬于合法決定。就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來說,相關法律法規均無此項處罰規定,嚴格來說屬于縣糧食局創設的行政處罰種類。如若處罰決定表述為暫停糧食收購資格,則屬于合法決定。
3. 之所以強泰糧食收購點在縣糧食局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要轉移、銷售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作出的擬對霉變小麥3300 公斤沒收并集中銷毀的決定。若沒有沒收并集中銷毀的決定,強泰糧食收購點也不一定會轉移、銷售先行登記保存的霉變小麥。
三、到底什么是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
探究《條例》第44 條第一項所說的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筆者以為要根據《條例》第11 條、第12 條的立法意圖,并結合《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以及2014 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在東北地區部署的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收購中生霉粒超標玉米收購政策的規定來理解。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應當主要是看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按質論價原則,是否存在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利益的情形。按質論價,應當主要是指按等級定價,等級高的價格高,等級低的價格低;同一等級情況下,水分、雜質、不完善粒等指標實行增扣量、增減價制度。這也就是指糧食收購者是否執行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但文件在適用范圍上,明確規定只適用于政策性糧油的收購、儲存、銷售、調運,其他貿易糧油可參照執行。因此,對于政策性糧油的收購,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行為,應當主要看是否執行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政策性文件的規定,如《關于2014 年東北地區國家臨時存儲玉米收購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做好2014 年東北3 省及生霉粒超標玉米收購工作等問題的補充通知》等;而對商品糧收購者來說,則是不違反所收購的品種相應的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所規定的定等收購、儀器定等、按國家標準檢驗的規定以及售糧者對糧油檢驗驗質結果有異議時,糧油收購者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檢驗儀器進行復驗,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油,不得作為食用糧油及飼料用糧油收購,玉米生霉粒含量超過5.0% 的,不得收購等規定。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2
1、聯社耕地占用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財政機關負責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轉貼于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备鶕摋l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了因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失誤,稅款的追征時效為3年,最長為5年。退一萬步講,即使聯社依法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從1995年11月28日計算,也已經超出了3年或5年的追征時效,納稅人也依法免除了納稅義務,而不需再繳納稅款。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3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F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4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940629
【實施日期】 19940629
【內容分類】 商標注冊管理
【文號】
【名稱】 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題注】 1994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號 根據1998年12月3日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商標組織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開展商標業務,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或者認可:
(一)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人資格的業務人員;
(三)有五萬元以上的資本;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從事過兩年以上國內商標業務,并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人資格和大專以上或者相應外語水平的專業人員的商標組織,可以申請開展涉外商標業務。
第四條 商標人資格經考核產生。
已取得律師、專利人資格或者從事過五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五條 商標人是指獲得資格證書并在一個商標組織內從事商標業務的專業人員。
商標人變更商標組織或者辭職,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格證書寄交商標局,商標局加注后予以發還。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開展涉外商標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三名以上商標人具備大?;蛘呦鄳庹Z水平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請開展商標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商標組織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商標組織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之日起,依法開展商標業務。
第八條 商標組織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標人辦理下列業務:
(一)商標注冊申請及有關商標注冊事宜;
(二)提供商標法律咨詢;
(三)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四)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商標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必須由商標組織加蓋印章。
第九條 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于一個合法商標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或者變相商標事宜。
第十條 商標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商標人在從事商標業務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案件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商標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第十一條 商標組織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商標組織之間無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標組織的人、財、物自主管理,獨立開展商標業務。商標組織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
第十三條 商標組織可以跨越行政區域承辦商標業務。
第十四條 商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開辦商標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關于商標組織條件的規定或者不能開展正常商標業務的;
(三)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不正當行為損害其他組織或者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五條 被處罰的商標組織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
【題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5
行政執法人員二00六年學法計劃
根據xx航[2006]xx號(關于印發《航道行政執法人員2006年學法計劃》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xx船閘的實際,為進一步提高航道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法制水平,使每個執法人員都能夠知法、懂法、守法、嚴格執法,搞好航政行風建設,切實為航運事業服務,特制定2006年度行政執法人員的學習計劃版權所有如下:
一、組織領導
為了能夠圓滿完成全年的學習計劃,使執法學習工作收到實效,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成立年度學法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xxxxxxxxx
二、學習時間安排及內容
(一)、時間安排
1、每個月的第一、二、三個星期的周四下午,為集中學習日。每次學習時間不少于1:30小時,如有特殊情況可調整時間補學,每個月集中學習時間不能少于4小時,全年不少于30學時版權所有。
2、利用工作之余和8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自學。自學時間每周不能少于1:30小時,每月不能少于4小時,全年不少于30學時。
3、在5月份舉辦一次法制講座,請有關講師或專家主講;9月份舉辦一次學法用法專題討論會。
(二)、學習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內河航標管理辦法》、《船閘管理辦法》、《江蘇省船閘管理實施細則》、《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江蘇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江蘇省船舶過閘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04)》等與航道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江蘇省行政處罰聽政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交通行政執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基礎性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等。
3、國家新近頒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廉政制度及相關執法制度等。
三、學習形式
學習形式主要采取單位集中輔導學、執法人員利用業余時間自學、舉行法制講座或學法用法專題討論會的方式。對學習效果市處每月組織一次月考,市局每季度組織一次抽考。
(一)、集中學習是由單位每星期組織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輔導學習。主要學習國家新近頒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廉政制度及相關執法制度等。
(二)、自學是指執法人員利用工作之余和8小時工作以外的時間進行的學法活動。主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基礎性的法律法規。
(三)、法制講座主要是有關航運執法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案例;專題討論是“如何加強船閘的航運執法工作”方面的論題。
四、具體要求
(一)、認真貫徹落實文件精神,提高學法工作的認識和積極性。我所行政執法人員要進一步提高對學法工作的認識,樹立正確的學法觀,妥善處理好工學矛盾,在學法過程中要認真、深入、全面、系統地對規定的法律法規項目進行學習,促進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理解。通過這次的執法學習活動,從而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實把學法工作學好做實。
(二)、領導重視,率先垂范,切實把執法學習工作落實到實處。全所執法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在執法學習上做表率,在真學、真懂、真用上下工夫,帶動全體執法人員的學法意識,進一步營造濃烈的學習氛圍,并帶頭學法,談體會、談認識,真正做到“三個到位”,即學習到位不走過場、理解到位不偏差,思想認識提高到位有收獲。每個執法人員學習要嚴格遵守我所執法學習制度,確保每周、每月集中學習不缺席、有筆記,字跡清晰,書寫工整,不得漏記、亂記;平時自學有計劃、有重點、有成效。單位學法領導小組適時對學法工作進行督促,并對執法人員學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單位年度執法評先表彰的主要依據之一。個人每月的考試成績作為執法證年審和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在市處組織的月考和市局組織的抽考中成績較差,以及在平時執法學習中態度不端正的執法人員,市處將適時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我所也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時,行使選擇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種類、范圍和幅度的權力。
第三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行政執法處室(單位)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合法、合理。
第五條行政執法處室(單位)決定是否行政處罰及行政處罰的輕重時,應當以查證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動機、目的和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行政處罰的輕重,應當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承擔的行政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的;
(三)有社會影響的重大活動或專項整治中的違法行為,且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同一當事人曾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多次或長期從事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數額較大的違法行為的;
(七)阻撓、抗拒執法,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的;
(八)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行政處罰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劃分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并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十條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處罰種類的適用。輕微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為較小數額的警告和罰款,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除外;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嚴重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的罰款。
(二)罰款幅度的適用。行政處罰中適用罰款的,行政執法處室(單位)按照《哈爾濱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三)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并處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可以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的,優先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并處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可根據執法的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案件處理審批表》中注明,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和根據。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處室(單位)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將行政處罰依據和程序對外公示。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處室(單位)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后,經局法制機構(法制科)審核后由有關領導簽發。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的行政處罰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報局辦公會審議決定。
(一)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000元的;
(二)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超過1萬元或者沒收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超過5萬元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第十六條實行行政執法回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與執法案件有利害關系以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不得參與案件的調查、審核和決定。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執法案件有應回避事項的,可以向行政執法人員、局法制機構(法制科)、局負責人口頭或書面申請回避。由局法制機構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予以調查,查證屬實的,由局法制機構負責人決定執法人員回避。
第十七條建立內部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本局條約法律處負責執法監督檢查。
條約法律處依法對下列內容進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涉及行政執法的舉報、控告的受理及查處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監督的事項。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處室(單位)擬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舉行聽證會的,應及時向本局條約法律處通報有關情況,及時組織聽證會。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本局條約法律處決定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本局建立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將執法依據、職責范圍、執法程序等予以公開,公布舉報、控告方式。
涉及行政處罰等事項的,應當公布辦理的條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條件的,及時辦理;不予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處室(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執法權。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法程序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由本局根據工作實際,依法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處室(單位)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執法程序。
第二十條本局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決定任用行政執法人員。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并取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執法活動,在進行執法活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建立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違法執法行為予以追究: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所辦案件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
(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未持行政執法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
(七)不如實報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實記載調查詢問筆錄,致使案件研究時錯定案的;
(八),循私枉法、貪贓枉法的;
(九)其他執法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