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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范文1
公司創建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___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___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___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 簽訂。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關閱讀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2
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資額
股東-1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 貨幣 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3
關鍵詞: 公司章程; 章程自由; 制度創新
中圖分類號: F2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055X(2012)04-0020-04
公司是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織形式, 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內外部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 公司章程的質量對公司的運作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公司的章程像格式合同一樣都是同一個范本, 對于公司而言章程充其量起到一個股東名冊的作用。這種現象使得公司章程的效能得不到應有的發揮?,F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僅是產品的競爭和技術的競爭, 也是公司制度和治理結構的競爭。如果公司能夠認識到章程對構建科學合理的企業制度和有效規范企業行為的巨大能量, 那么它將在商戰中擁有絕對的優勢。這種最佳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是要通過公司章程來完成的, 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屬性體現出它對公司形成優良的制度體系所能起到的決定性作用, 而公司章程自由又是實現公司章程功能的基本保障。公司章程自由是指公司可以依自身的規則和特點去創設自己的治理結構和權利義務內容, 公司章程自由是一個國家經濟民主和經濟自由的重要體現, 公司制度要想實現創新、具有自己的個性、適合自己的發展, 章程自由是前提和保障。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闡述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制度創新之間的關系。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與屬性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特定功能, 決定了它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設立過程和成立結果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以及公司執行者的行動準則都有賴于公司章程來實現。公司章程的內容涵蓋了公司運行的所有要素, 對其功能的分析和確定是認識章程的基礎。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
1. 明確公司的基本事項和獨立特性的功能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規范性文件, 它涉及公司設立、運行以及終止等很多方面的事務?!豆痉ā返诙鍡l和第八十二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作出了列舉。通過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 可以使人對公司的基本特性有所了解, 相當于對公司法人的基本面貌進行了描繪。比如公司章程上記載的注冊資本, 可以反映公司的規模、經濟實力和承擔債務的能力等; 公司的經營范圍反映的是公司的服務方向和業務領域; 股東的出資情況可以反映公司的資本組成情況以及公司當下資本的到位情況等。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了公司是企業法人, 有獨立的財產, 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項規定肯定了公司是獨立承擔責任和享有獨立財產權的法律主體。公司通過制定章程, 將公司設立所需的條件一一明確, 使公司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這種公司人格的獨立性, 是公司作為一種社團的獨立性, 而社團的獨立存在, 就要依賴于章程的具體存在和個別特性。
2. 構建公司自治體系和制度的功能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規定了公司章程應對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作出規定。這些規定說明公司章程具有確定公司內部各種主體的職責、主體的產生和任免有關事宜以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公司章程中的這類條款多屬于債法性條款, 常見的有: 涉及股東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實現方面的;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方面的; 對非貨幣出資的要求; 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股權的繼承和共有關系的調整, 股權回購的條件等。對于這類條款公司法沒有形式上的限制, 這種平等債法性關系的內容在股東較少, 成員關系比較穩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表現的比較突出, 公司內部的股東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法律關系, 從這種關系中可以進而推導出股東相互之間必須承擔特定的忠誠義務。
公司章程通過規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方式、權限內容、機構運行程序、機構的設置以及人員的任免和分工等問題實現構建公司的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這些事項在公司成立之前由發起人統一商議制定, 在公司存續期間就成為引領組織運行的依據, 即便是需要修改也必須按章程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才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明確股東資產權的內容, 實現股東參與利潤分配權和財產分配權利等相關經濟利益權利。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或對有限公司出資代表著股東的成員資格, 體現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產關系。與股東的成員資格相聯系的是股東基于此而享有的成員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分配, 但是同時又規定全體股東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見《公司法》第35條和第167條)。由此可見, 公司法律本身并沒有規定分配股利或財產的具體細節, 而是通過賦權的方式由公司章程來實現自由分配的功能。涉及公司資產權的部分公司法律規范只是在股東意思表示之外的一種補充規定。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最終享有者, 涉及實現股東資產權的規定由全體股東通過制定章程來具體化、明確化, 這是符合法理和公司自治的立法目的的。公司章程中的條款是公司合同的組成部分, 股東對其簽字蓋章之后就對公司及股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4
[論文摘要]由于公司主體之間利益的差異和公司資本三原則等原因,在實踐中出現公司僵局?,F行《公司法》關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規定不完善,應對公司僵局采取多樣化的救濟途徑,完善法律制度。
所謂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續運行過程由于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分歧或糾紛,且彼此不愿妥協處于僵持狀況,導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決策,從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事實狀態。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在經營管理產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卑创藯l規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規定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據,被認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進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從三個方面分析:
1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體利益差異性決定的。在公司中,股東、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會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上發生嚴重分歧,這種基于利益沖突而產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調和的,利益的差異使其無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導致公司事務不能正常運轉。
2從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資本三原則是公司僵局形成的關鍵。資本法定原則和資本維持和充實的、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原則導致了任何公司一經成立,非經法定的程序,股東不能隨意抽回出資,資本實際上已被凍結。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決議采取“股東多數決”原則,在大股東控制對數表決權或者股東表決權和都是人數對等化的時候,股東會和董事會就會形同虛設,股東或董事之間矛盾無法調和時,任何一方可能都無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多數,決議的通過幾乎不可能,從而無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從公司自身角度講,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質因素。
公司創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達成一致,更有利于團結一致把公司經營管理好,但是合作與矛盾總是相伴而生的。一旦股東之間的摩擦,損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運作失靈。當公司運作機制的失靈無法完全在公司內部化解時,便會出現整個公司運作的癱瘓,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僵局多發生在具有較強“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也就不難理解了。公司僵局根源于公司內部存在的尖銳矛盾損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公司人合性的喪失及公司管理和決策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質因素。
二、對我國解決公司僵局問題的反思
《新公司法》頒布實施之后,完全可以通過陷入僵局的當事人一方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苦惱。但是與國外特別是美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僵局的規定存在明顯的不足,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解決公司僵局的措施上顯得過于單一。依據我國的新《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當公司陷入僵局時可以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該條雖然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解散公司并非是解決股東困境的最佳方式。西方國家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除了司法解散之外,還有強制股份收購、第三人的介入制度、法庭任命管理人、任命臨時董事等措施,措施的多樣化更有利于對當事人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利益的保護。
2新《公司法》第183條本身存在缺陷。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規定的較為抽象、模糊,尚需解釋,可操作性不強,且易滋生濫用危險。另外,在對股東的資格限定上只規定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而沒有持股時間的限制也會使心懷叵測的股東濫用這一權利變得更加容易。并且新《公司法》第183條在訴訟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我國公司僵局問題的立法完善
綜上所述,我國新《公司法》對公司僵局問題的立法規定顯得過于粗糙,在立法上仍需要對公司僵局問題進行完善,具體做法主要是對公司法第183條強制解散公司的規定進行完善同時在公司法律中增加公司僵局的其他救濟措施,同時就有關程序性的的問題作出規定,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
(一)強制公司解散措施的立法完善
我國新《公司法》第183條雖然規定了強制公司解散的僵局救濟措施,但是在強制公司解散的具體規定上,還存在著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1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問題。
在法定事由的規定上,我國公司采取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種模式的缺點是有助于彌補列舉模式的不足,但因其含義較為抽象,尚需解釋,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濫用危險。我國應借鑒英國和德國等國家的限定列舉模式,在具體列舉的基礎上,以“其他事由”作為“兜底條款”。2原告的主體適格問題。
我國新公司法第183條明確規定了提起司法解散之訴的主體是公司的股東,并且把股東的資格限定為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這種限定是必要的。但是沒有對股東的持股時間作出規定,鑒于國外的立法例,我國公司法應該在利益衡量基礎上,對提起公司解散請求權的股東既要有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又要有一定持股時間的限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持股時間為1年以上較為合適。這對避免以搞垮公司為目的的“人為制造”的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
3司法解散的被告。雖然原告常常認為,與其發生利害沖突并侵害其權益最后導致公司僵局的是其他股東而非公司,故而被告應是其他股東。事實的確如此,然而公司才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判決的效力須及于公司,所以當原告股東只將其他股東定為被告時,法院應將公司一并列為被告。
4以窮盡其他救濟措施為司法解散的前提。司法解散公司的結果是終結公司的法人人格,運用不當將產生種種弊端。應將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作為適用該項救濟手段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公司自力救濟、行政管理、調解、仲裁等手段已無法有效解決僵局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增設公司僵局的救濟措施
面對公司僵局,如果依據公司法第183條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結果是解決了僵局問題同時消滅了公司,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股東不一定愿意通過如此方式來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很有必要從借鑒其他國家的方法入手,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在公司法中增加其他救濟措施。
1強化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自治規則,在預防公司僵局方面理應發揮的重要作用。因此,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就將來可能出現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決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同時改變實踐中大部分公司并不注重公司章程的作用,往往照搬工商登記部分的章程范本,工商部門在制作公司章程范本中最好予以說明和引導投資人對公司章程予以重視。還要發揮律師在公司章程制定中的作用,律師因其職業經驗和技能對公司僵局有深刻的認識,對公司僵局的預防也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2將調解作為解決公司僵局的必經程序。調解的介入能使雙方緩和利益的差異,回到共同的利益上來,可以快速有效地解決僵局,防止損失的擴大,同時可以降低僵局的處理成本,使公司回到正常的經營軌道上來。因此,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將調解作為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還應建立行業調解員制度,規范調解的主體和程序。這是考慮到如果讓當事人自己從社會上找一個各方都同意的、熟悉公司所在行業的專家并不容易,而行業調解員制度可以方便各方對調解主體達成共識,降低調解成本,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3引入臨時管理人制度。
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公司管理混亂或者無人管理對各方都是不利的,在公司爭議各方派系明顯的情況下,引入臨時管理人對公司進行過渡性的管理。臨時管理人的作用在于爭議方尋求矛盾解決的同時,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臨時管理人在得到各方確認后行使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在聽取各方意見后,本著善意、誠信的原則并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公司的一般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爭議各方除有理由說明善意管理人存在重大過錯的原因外,必須服從臨時管理人的決策。
4增設強制股份收買。
強制股份收買是一種特別的股權退出機制。它是指由公司或發生爭議一方的股東收買對方股東的股權,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對于解散公司的方式來講,這種強制股份收買的方式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方式。從國外的立法看,這種規定較為普遍。如在美國,現有一半州的法律規定了法院可以采用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新的公司法已經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對于通過采用這種股份收買的方式來使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已經給予以法律上的承認。從而為我采用強制股份收買機制在法律上進一步掃清了障礙。
[參考文獻]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5
中國的改革開放成就了一批家族式企業。隨著第一代創業者的企業步入壯年,“富二代”進入世界眼球,家族企業的傳承成為一個無法逃避的焦點問題。
人們正在質疑那些“口含金湯匙而生”的少東家們能否“手拿金剛鉆接班”時,一個最新的調查數據令人震驚:80%的“富二代”不愿接班或非自動接班。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大部分的民營家族企業并沒有做好企業傳承的準備,令世人艷羨的財富交接頻頻演變成激烈的“宮廷內斗”,致使原本以親情、血緣為紐帶創建的家族王國分崩離析,企業命運也由此多舛。
放眼全球,傳承成為難以承受之重是家族企業一個多世紀以來的共同“痛點”,“富不過三代”是大多數家族企業無法擺脫的魔咒。
那些少數得以順利傳承甚至在傳承中壯大的家族企業為我們提供了借鑒的范本:未雨綢繆、改變觀念、促使企業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離、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長期培養職業經理人甚至設立企業遺囑信托等是打破魔咒的良藥。
作為觀念更為傳統的中國家族企業,擺脫對血緣的倚重和迷信,納入現代管理機制,或許是使企業傳承進入良性軌道的不二選擇。
對于家族式企業來說,股權傳承問題對于公司的永續經營具有重要的影響,故應當特別注意預先設計股權傳承的相關計劃和方案??刹扇 拔宀阶摺钡姆桨浮?/p>
第一步
在企業章程中就企業繼承問題作詳細的規定。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以排除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問題。因此,企業主們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詳細規定企業傳承的制度、擬定詳細的操作流程和監督機制。一旦公司突然出現變故,根據公司的章程可以快速地處理公司股權、財產等交接的問題,就能有效避免企業出現“群龍無首”的尷尬局面。
第二步
企業的管理權與所有權應分別繼承。企業的創始人可能是整個公司的靈魂人物。但是,他的后人未必具有同樣的能力。而根據中國固有的傳統,自家的產業不傳給自家人,總覺得有違常理。因此,企業主應效仿國外家族企業的繼承模式,對企業的管理權與所有權進行區分化繼承。事先擬定企業繼承方案,將企業的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離,把管理權交給熟悉經營的人才,而所有權仍然可以由自己的親人繼承。這樣,既不會造成公司運作上的混亂,也避免了自己一手打拼的江山不慎落入他人手里。
第三步
家族企業應制定良好的管理體制。家族企業的創業者最樂于見到的莫過于子孫繼承自己的產業。因此,若企業主堅持采取家族繼承的方式,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在家族內部建立一個良好的管理體制,用來穩定家族成員的團結與安定;同時,在家族企業中建立另外一個單獨的管理體制。這兩種管理體制間一定要保持有效的溝通和良好的互動,以此來維護家族企業的價值、保證企業的順利過渡。
第四步
在企業中長期培養可靠的職業經理人。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中國的職業經理人制度還不成熟。中國的企業主總是不放心將自己的基業輕易地讓一個“外人”打理,生怕這個請來的“和尚”最終會霸占了自己的“廟”。故企業主可以從創業之初就積極培養一個可靠的職業經理人,并以公司期權等方式將這個“外人”變成“自己人”。除此之外,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其的職責、權利等加以詳細規定,并且設立一定的監督機構對經理人進行權利上的制衡,使兩者形成長期有效的管理體系,借此逐漸代替家族企業“創始者一人獨撐大局”的模式。當然,由于民營企業中股東與職業經理人的沖突事件屢有發生(如黃光裕事件),目前,民企的職業經理人發展還處在探索階段。不過,這應當是必然趨勢。
第五步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6
甲方: 職務:
身份證號:
家庭住所: 電話:
公司地址:
乙方:(同上)
甲方將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部分股份無償贈與于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為××公司的股東,乙方為××公司××人。甲方擁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為××%,現將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無償轉讓于乙方。
二、乙方受贈后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為××%。
三、乙方受贈××公司的股份現值為人民幣××元(以本協議生效日為基準日計算)。
四、甲方保證對所贈與的××公司的股份有完全的處分權(沒有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不受任何權利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應保證已對本協議生效之前××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作了詳細介紹和說明。對于會計報表等財務資料中沒有反映出來的債權債務,甲方務必向乙方如實說明、不得隱瞞,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
六、自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記載、將乙方記入股東名冊,由××公司向乙方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甲方應予上述事項完成后,立即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否則,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
七、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二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股份贈與協議【范本二】
甲方:
乙方:
鑒于乙方以往對甲方的貢獻和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甲方以虛擬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按每股人民幣計算,共計股。
1.2虛擬股:是指×××公司名義上的股份,虛擬股擁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它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3分紅:是指×××公司年終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潤。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授予乙方虛擬股。
2.1乙方取得的虛擬股股份記載在公司內部虛擬股股東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虛擬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
2.2每年會計年終,根據甲方稅后利潤計算每股的利潤;
2.3乙方年終可得分紅為乙方的虛擬股數×每股利潤;
3.分紅取得
3.1在確定乙方可得分紅的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可得分紅的50%支付給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虛擬股分紅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紅的其它部分暫存甲方賬戶,并按同期銀行利息計算,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或處理:
a.本合同期滿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不再簽訂勞動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后三年內,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額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滿時,甲方要求繼續續約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紅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滿后的五年內按均支付;可得分紅的另一半歸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紅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再提取。
4.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虛擬股的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續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在到期日之前簽署書面協議,續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終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按5.2條規定續約;
6.2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也隨之終止。
6.3雙方持續的義務:
本合同終止后,本合同第7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需遵守。
7、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8.違約
8.1如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第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7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9.爭議的解決
如果發生本合同的爭議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其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