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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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1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及原因

從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

(一)農民工不享有失業保險。城鎮居民在失業期間,基本都享有失業保險,但農民工由于不是城鎮職工,沒有被納入失業保險制度的范圍,不享有失業補助。在失業期間,他們多數是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或者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因為找不到工作,也有一部分農民工不得不離開城市回家去,很少能夠依法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

(二)農民工沒有醫療保險。農民工盡管是以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生病也是在所難免的。尤其是他們大多數從事的是重體力、超強度、多危害的工種,很容易引發疾病。據調查顯示,有36.4%的農民工生過病,甚至多次生病。他們生病以后有許多人因經濟問題不是選擇去醫治,而是憑著年紀輕、體質好硬挺過來。即使有的農民工花錢看病,支出絕大部分是自費,用人單位往往為他們支付很少的醫療費甚至根本不支付,農民工看病難、看不起病的問題十分嚴重。

(三)農民工不享有工傷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從事的是危險性高的工作,經常會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但很少有用工單位愿意為農民工辦理傷亡保險,甚至連保障人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也不辦理。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很難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受到傷害最嚴重的是農民工,輕者終身殘疾,生活無保障,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四)農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訓教育。不少農民工是舉家進城打工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城市現有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能接納和滿足越來越多農民工子女求學的愿望,導致農民工子女上學成了一大社會難題。無論進入私立學?;蚬k學校,都要支付高額的教育費用,城市居民都感到吃力的教育費用,農民工更是很難承受得起。在農民工就業培訓方面,也存在不平等問題。城市職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訓、提高的機會,即使是下崗職工,政府也會采取再就業培訓措施,增強勞動者的職業技能。但農民工與此無緣,他們本來文化素質偏低,缺少一技之長,很少有用人單位或政府機構愿意為農民工提供培訓機會,即使有少數的機構組織農民工進行培訓,往往也是留于形式,走走過場,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好。

(五)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主要表現在: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十分普遍而且嚴重。據統計,我市農民工拖欠的工資占應發工資的13%。據省婦聯對進城務工婦女的調查,有34%被調查者不能足額按月領取工資,餐飲服務業拖欠率占43.9%,而且老板以各種理由扣發工資的現象也最為常見。因拖欠工資導致討要工資的各種惡性糾紛和問題屢見報端。20__年5月31日,30多名外地民工為討要拖欠工資,被毆打致傷,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2、農民工勞動保護措施不力,生產、生活條件差。許多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很差,擁擠、臟亂、不通風,不僅危害農民工的身體健康,而且極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傳播。3、超時工作或加班成為“家常便飯”。很多企業為了趕工,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或長時間加班,有的甚至無償占有農民工的休息時間非常普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市10%的農民工沒有休息日,13.3%的農民工沒有固定休息日,60%的農民工日工作8~10小時,10%的農民工日工作超過12小時。建筑業力工平均日工作12小時,建筑工地工程緊張時,最多一天要干14~15個小時,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明確的規范,農民工的休息權很難得到保障。

分析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但根本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體制上的弊端 。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中國特有的以戶籍制為基礎的城鄉相互隔離的社會結構,即城鄉二元結構是計劃經濟模式向社會領域滲透的結果。由戶籍制派生出來的一系列社會功能,即戶口與入學、公費醫療、低價住房、各種補貼、退休養老等權益緊緊聯系在一起,造成了城鄉嚴重不平等。同時,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目前我國的養老、醫療等主要社會保險被分割在多個統籌單位內運行,各統籌單位之間政策不盡統一,難以互聯互通,保險關系轉移難以落實,農民工流動性大,擔心只參保、難受益,保險關系難以接續。只有真正解決了社會結構、社會體制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問題。

二是立法上的缺失。由于當前我國關于農民工權益保障所立的法位階較低,效力等級不夠高,沒有很好的發揮應有的法律效力,到市一級這方面的專項立法就更少了。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及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些有關法規,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但這些主要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的是通知,有的是決定,而且使用的大都是口號性或號召性的語言或參照或比較原則的規定,操作性不強,不僅法律效力等級低,而且其權威性不夠,在實踐中很難執行。

三是思想觀念上的不認

同。第一種觀點認為:政府承擔城鎮居民特別是下崗職工社會保障的負擔已經是異常沉重了,因而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無力承擔。這種單純從經濟視角來看待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觀點顯然是不合適宜的。城鎮社會保障負擔沉重并不構成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正當理由。同時,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代價估計過高也是一個誤區。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工雖然從事工人職業,但他們仍是農民,并且有土地,如果他們在城市里無法生活,還可以回農村去。因此,完全不必將他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其實,“農民”并不是一種固定不變的身份標記,而只是一種職業。農民工已逐漸從這種職業中分化出來,成為非農職業的勞動者。另外,農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隨著農村人口的增多、種地成本的不斷上升、農產品的價格逐漸下降而逐漸消弱。因此,該觀點既不符合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意愿及現實選擇,也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政府以往并未承諾過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民工仍然是農民身份,因而同樣可以不考慮。然而,現代社會保障是建立在社會發展進步和社會公平的基礎之上,是基于人們對平等、幸福、和諧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正義舉措。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中確保每一個國民均能夠免除生存危機的必要舉措,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力和社會發展水平來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而不能將社會保障視為“包袱”,因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當然責任,也是政府賴以存在的基礎。

四是行政監管上的不到位。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很好保護的原因,還反映在執法能力不足,監管不到位。農民工日趨增多,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就是一個長期的社會熱門話題。一方面是農民工維權的問題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執法能力遠遠不能適應社會需求。在勞動監察部門中,人員不足、經費不夠、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顯得十分突出。加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本身所涉及方面很多,對農民工問題執法常常顯得力不從心。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農民工會越來越成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逐漸被城市接納。而且農民工隊伍會越來越龐大,涉及的社會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顯得非常重要,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一)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梢哉f,農民工是我國社會體制下產生的獨特現象,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完善而出現的。農民工在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尤其是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顯得尤為突出。因此,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培育完備的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勞動力市場的培育對于完備市場體系起著關鍵作用,目前農民工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了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農民工才能在不同的地區、行業、部門,不同的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達到勞動資源的有效配置??梢姡⒑屯晟妻r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構建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條件。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據前述調查,農民工是一個主要有年輕人組成的群體,其中30歲以下的人占64%;31歲以上的人僅占36%。這樣一個高活力群體如果失去經濟生活來源,又不被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所接納,他們對社會穩定的威脅是可想而知的。一旦他們的中部分人員“失業”,沒有了經濟來源而陷于困境,或因遇到不公平待遇而又得不到法律保障,就極有可能激化矛盾,出現過激行為,甚至是報復社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使農民工享受到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從目前農民工所處的工作現狀看,農民工在生產、生活中許多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是得到嚴重侵害。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要從法規制度層面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律規范范疇,真正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社會問題,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四)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健全都是伴隨著社會發展的進步與需要而予以立法完善的。一項好的社會保障措施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說明它反映了經濟與社會的客觀要求,因而依法賦予一定的法律形式確立起來是十分必要的。反之,其立法內容尚欠單薄與不完整時,可以通過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之趨于完整、成熟。因此可以說,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過程實質上就是推進社會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健全與完善的過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解決農民工問題上,國家已經提出了很多重大舉措,特別是頒發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最近又通過了《勞動合同法》(20__年1月1日施行),為解決農民工問題做了制度性安排,提供了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政策依據。目前,從我市的實際情況來看,重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

(一)加快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力度,解決好目前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立法空白等問題,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依據國家就農民工問題出臺的相關政策,加快推進《__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辦法》的立法工作進度,為農民工在勞動就業、獲取報酬、社會保障、居住條件、子女教育、勞動技能培訓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根據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有必要對我市相關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重點是就有關農民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社會救濟等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配套制度建設。1、逐步建立與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相適應的一體化管理和網絡化服務制度。建立市一級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逐步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在地市間、省市間的聯網與信息共享,最終實現全國社會保險關系信息互聯互換。2、制定統一的農民工保險基金地市間、省市間轉移管理辦法,保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能夠隨之進行轉移和對接。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分類管理信用制度,分類對農民工進行管理,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納入所在務工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與城市職工相同的即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并應確保其個人帳戶能在地市間、省市間等較大范圍內轉移;對于短期務工及沒有固定和穩定工作單位暫時不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應逐步建立與其身份證相一致的社會保障個人賬戶,保證其個人賬戶能在全國范圍內轉移或與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接續。4、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開農民工進城落戶限制,盡快解決身份轉化問題??稍谠瓉砺鋺粽呋A上,參照河北、福建等地做法,對于在哈有穩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農民工,解決在哈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戶籍問題,讓他們及子女享有市民待遇,身份平等。5、深化就業制度改革,建立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按照即將施行的《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實行同工同酬。6、深化教育制度改革,實行農民工子女教育“國民待遇”。按照《職業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充分發揮我市各級職業培訓機構的功能,推行農民工就業培訓政策,為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提供良好服務。

(三)完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體系。目前,農民工還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當受到不法侵害時,大多請不起律師,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20__年國家正式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為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國家應給予法律援助提供了保障。近年了,我市在法律援助方面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援助專門機構非常必要,用法律援助方式維護農民工權益,幫助農民工在處理法律糾紛,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與法制建設。同時,要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工會的維權主渠道作用。傳統的社會保障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要求,必須改革原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注入新的機制與活力。社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對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將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在城市社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日趨完善,如社會互助、醫療保健、治安聯防、社區福利與救濟、再就業安置等,這都為解決居住在社區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提供了途徑和可能。工會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工會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上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積極發揮各級工會的點多、面廣、貼近基層、親和力強等優勢,能夠盡快了解并幫助解決好農民工遇到的就業歧視、工資拖欠、社會保障等突出問題,維護其勞動權益和經濟權益,從創造和諧、穩定大局出發,開展創造性工作,切實做好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這是工會在新時期工作領域新拓展,也是工會工作面臨著新的課題。因此,完善和發揮城市社區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工會的維權主渠道作用,將對建立健全我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發揮積極作用。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法律制度 誠信 規范 保障機制

我省(或稱廣東?。┳蚤_展“三打兩建”工作以來,在“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商業賄賂”以及“打擊欺行霸市”等領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叭颉背删腿绱丝上?,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也反映了制假售假、商業賄賂和欺行霸市等行為的廣泛存在與影響惡劣。不論是制假售假,還是商業賄賂或是欺行霸市,其所反應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市場誠實信用”的缺失。制假售假是直接對誠信的挑戰,而商業賄賂與欺行霸市,也是通過暗中交易和非法控制,損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誠信已成為牽動社會的中樞神經。

從“三打”取得的成就來看,社會上存在著嚴重的誠信問題。但社會的誠信問題的影響業已波及社會生活、政治領域等各個方面。“毒膠囊”“皮革制奶”事件。窺一斑而知全豹,可見市場領域存在著嚴重的誠信缺失問題。

誠信的缺失,會帶來嚴重的危害。誠信問題不僅是簡單的道德建設問題,更不是簡單的經濟運行的環境問題,它的重要意義在于關乎著一個國家精神文明建設、關乎著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建設,更重要的是關乎著社會主義的聲譽前途問題。

根據民眾的一般意識,誠信是一個道德領域的概念;而在法學研究者、經濟學研究者以及決策者的頭腦中,不僅視誠信為道德概念,更視其為法律概念,誠實信用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因此,建設誠信社會,要從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設兩個方面來進行。此部分內容,主要解決的是“怎么立”的問題。

一、通過道德教化,提高人們的誠信意識與水平

(一)開發傳統的誠信文化

中國歷史上,有著豐富的誠信文化資源。不論是從古時的“民無信不立”到后來的“誠信為人之本”再到當代的“明禮誠信”,不論是儒家的“養心莫善于誠”、還是法家的“巧詐不如拙誠”,“誠信”二字,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

在進行誠信教化時,可以充分開發我國傳統的誠信文化資源,善加利用,借其中與當代價值取向較為吻合的部分,提高人們個人的誠信修養和為人處世的水平。

(二)借鑒國外的誠信經驗

我國是一個對外開放的國家。隨著與世界各國交流的廣度的擴大與深度的增加,我國文化受到外國文化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對于一個聰明的運動員來說,與對手較量,了解對手,分析對手之長處,并從對手那里學習其所長,才能讓自己強壯與進步。對于其他國家優秀的誠信文化與經驗,我國也可以以寬闊的胸襟與其交流,并加以借鑒、吸收,以為我國的誠信建設服務。

(三)把誠信的法律屬性寓于誠信教育之中

既然在民眾的眼中,誠信只是道德問題,覺得失信不過是帶來道德上的瑕疵,而不必為此付出實質的后果或是受到現實的“不利益”,那么,在道德教育時,有必要將誠信的法律屬性向其做出闡釋。民眾在得知誠信的法律屬性后,才能真正意識到,如果自己失信,所面對的不止是道德評價的降低,還將受到“不利益”的制裁。只有通過這樣的途徑,才能改變民眾對誠信的單純道德看法,而把誠信與法律相聯系。這樣才能在依法進行誠信社會的建設時,調動民眾的法律情感,遵守誠信法則。

二、用法律制度規范、保障誠信體系的建設

道德教化有其局限性,關鍵之處,還需要大力進行法治建設,完善我國法律制度,以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目標的最終實現。

(一)法律制度對建立誠信社會的作用

1.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

道德教化的局限性需要彌補,也就意味著需要以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并且具有實質懲罰內容的某種東西來彌補道德教化之不足。而具有這些特性的“某種東西”,當首推法律。要用懲戒機制來規制“誠信”行為,就需要把這一道德調整的內容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法律剛好又“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見,法律是以補充道德之不足而登上調整“誠信”行為的舞臺的。但是,其登上舞臺的那一刻,便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并且,以后的戲,注定要由法律來唱主角。

2.法治對建設誠信社會的價值

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不論是從市場經濟的主體自然人、合伙、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來看,還是市場經濟的生產、加工、建設、交易、服務、投資、收益等過程來看,處處需要法律的規范與調整。同時,市場經濟也是誠信經濟。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活動進行的前提,人們往往也是因為基于“信任”而進行民商事活動。這種信任,一方面是基于對交易相對人的信任。另一方面,這種信任是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的初次選擇,往往是“盲目”的,無法評價選擇對象的優劣。然而,基于對市場的信任,人們在心理會認為:既然在市場出現,就應該是安全的。人們之所以會被其信賴的產品所害,本質上也是由于對市場的信任。相信市場,也就是相信國家的法治。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治所確定的行為規則的穩定性與確定性是法律能夠提供給社會的最大的誠信。

3.法律制度在建設誠信社會中的作用

如果說“誠信與法治的結合是社會和諧的基石”,那么,就應當“讓誠信生長在法治的陽光下”。建設誠信社會也需要依法進行。依法進行誠信社會建設的前提,需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確??梢砸婪ㄟM行誠信社會的建設。

法律是具有強制性的規范,而誠信在人們心目中是“道德規范”,會認為對自己沒有強制約束力。如果是這樣,那么,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強制規范下,誠實守信的道德自律約束力會越來越強,社會的外在他律會逐漸變成內在的道德自律,從而使誠信原則植根于人們心中,植根于市場經濟之中。這也不失為是法律制度對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

(二)法律制度保障誠信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

“三打”工作進行的同時,便應當著手進行“兩建”的工作。本次“三打”運動的主要領域涉及市場領域的一些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這為“兩建”工作提供了一個“端口”:建立誠信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可以先由此“插入”。當雜草被清理干凈了,種子更容易播種,生長的障礙也減少了。從這里插入,繼而推動其他領域的信用體系的建設,把“誠信”這一指令向各個領域傳輸,最終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進行“兩建”工作,可以分為兩步來進行:

第一步: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這一步可以走成“一條線”,即以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為出發點,最后在市場領域將這兩個點連成一條線,完成第一步的工作。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規范作用和保障作用。在一個法治完備的國家,政策的施行、決策的改變,往往要“立法先行”。市場經濟與法治精神高度統一,因此,市場信用體系和監督體系的建立,也應該“立法先行”。立法可以確保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與監管體系的建設有法可依。可以在法律中規定信用體系與監督體系的標準;同時,這樣的體系的建設是否符合法律標準,是否能夠取得法律所欲達到的效果,以及對于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信用標準,都可以由法律來進行評價。這可以視為法律制度對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的規范作用。

法律除了具有規范作用外,還具有強制作用。而且,法的強制作用是其他作用得以實現的保障。在法律制定完成,法律制度基本建立起來之后,接下來的就是要發揮法律制度的作用了。但是,如果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障,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以及監管體系是難以建立起來的;縱然可以把它寫出來、說出來,也難以真正用來指揮排兵布陣。

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在建立市場領域的信用體系與監管體系的始終,法律的“強制作用”都會有所體現。比如在構建體系之時,便應該注意到應該用怎樣違反后果來規制違反誠信的行為,怎樣進行監督以及當監督行為本身違法之時,對違法的監督行為應該怎樣處理等。而在市場領域,建立市場信用體系并保障這一體系的良好運行,在目前的形勢下,就是建立并完善失信懲戒體系,并將“失信懲戒”這一違反誠信規則的后果認真落實下來。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3

關健詞:農村社會保障  立法  原則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全部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價值主線和靈魂所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法作為規范農村特殊社會關系的法律,應該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一方面應有區別于其它法律規范的特點,體現出農村社會保障法自身的價值取向與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必須得以貫徹的基本原則,有著獨立的社會價值。對此,有關學者提出了農村社會保障法應該貫徹普遍性原則,社會化原則以及集約立法原則等。應當說這些原則在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是還不是很確切和科學,也不很全面。筆者認為應該分別從統籌城鄉發展、突顯農村特色、確保農民生存權等方面加以歸納。

一、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原則

科學發展觀強調了"五個統籌"的發展思路,而統籌城鄉發展被立為"五個統籌"之首,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因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8億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實現全面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國的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以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必須突破現有城鄉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輕農村觀念的束縛、突破各級財政只管城市社會保障不管農村社會保障的做法。要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形式明示: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

統籌城鄉發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需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農村社保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國家要從戰略的高度上統籌安排、科學規劃、穩步推進。目前,與城市社會保障立法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因此,在總的立法原則上,農村社會保障應與城鎮社會保障有所區別,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城鄉兩種社會保障制度應并行不悖,雙軌運行,但是社會保障理論體系應一脈相承,社會保障項目要基本一致,資金管理原則要基本一致,規定互相銜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快在農村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設,憑借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吸引和激勵廣大農民積極參加養老、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充分保證農村特困群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率,最終達到“全民皆?!钡哪繕耍幍?020年實現城鄉社會保障的基本接軌,最終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和應保盡保原則

生存權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物質享受權等內容,是基本人權之一。社會保障法的宗旨在于當社會成員遇到生存困難時,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對其進行物質幫助。因此,生存權的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最早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生存權的是德國的《魏瑪憲法》。該憲法賦予生存權以具體的內涵,即生存權不僅僅是活下去的權利,而且是能夠體現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地生活下去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而,作為憲法中的一項基本的權利,生存權保障成為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起點和歸宿。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必須以滿足農民基本的生存需要為起點和歸宿,這當然是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評價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成敗得失的基本標準。不管從宏觀的法律制度設置,還是具體的法律實施,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立法應明確農村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明確國家和社會的法律責任,賦予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二是立法應該考慮廣大農民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脅時,能借助社會保障法提供切實保護。三是立法要明確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救濟程序,并引導廣大社會力量包括新聞媒體參與和監督等。四是立法要考慮到盡可能地滿足廣大農民自我發展的權利需求。

        為了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農村低保制度以全體農村絕對貧困居民為保障對象,確定保障對象的唯一根據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當地農村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根據社會保障理論,國際上通常將一定區域內人口的5%確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時,要面向全體貧困對象,做到“一個不漏,應保盡保”。隨著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入,我國由城鎮低保發展到農村低保,實施全民普遍享有社會保障權和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利益必將逐步成為現實。

三、突顯農村特色與因時因地制宜原則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有高有低,參差不齊,而且這種態勢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不可能根本改變。因此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時就應該考慮到這種差異,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須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性出發,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穩步實施。

從地域上講,經濟發達地區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法規的條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蓋面廣、保障項目完備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經濟中等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應當重點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以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開;經濟欠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條件還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農民還沒有完全解決溫飽問題,農民籌資非常困難,地方財政也力不從心。因而對于欠發達的農村地區,應本著急用先立的原則,從農民最急需的保障項目入手,先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規,確保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并實行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的立法試點。

從時間先后或具體步驟上講,必須貫徹“先易后難,重點突破,穩步推進”的戰略方針,先重點突破社會保障的最后“防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農村合作醫療、農村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立法。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再制定農村社會福利和農村優撫安置等法律法規。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4

論文關鍵詞:民間組織;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

1對相關基礎概念的理性梳理

1.1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NGO,No—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在我國又被稱為民間組織,同時還被稱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中間組織…中介組織”“第三部門”等。俞可平先生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撰文對上述概念進行了比較梳理和辨別分析,最終認為,“民間組織”概念突出了公民社會組織的民間性,其外延可以涵蓋上述各概念所要表達的主要含義,比較而言,這是一個表達公民社會組織的恰當概念。筆者建議,在談及作為公民社會主體的組織或團體時,盡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間組織”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術語上的不必要爭議和混亂。

研究中筆者亦使用“民間組織”(英譯仍為NGO)作為規范性用語,但并不試圖對其進行界定,因為“理解非政府組織的社會作用比確定其概念的一致重要得多”。根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比較研究中心的研究,民間組織應具備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5個特征。

1.2農村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指對社會上的老弱病殘和生活困難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的人員或者家庭,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救濟和社會福利的總稱。具體到該文的農村社會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為農村弱勢群體提供的各種救助和福利服務的總稱。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戶制度、農村扶貧開發、農村急難救助、農村法律援助、農村危房改造、農村特殊人員救助等諸多方面。

農村社會救助的主要特征有:①救助對象具有選擇性。古今中外,尤其是農村地區總會有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孤、老、幼、殘、病或因突發性災難而陷入困境的人,國家和社會應給予相應的救助。②社會救助的標準較低。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履行的最起碼的社會保障職責,提供滿足受助對象最低生活需求。③社會救助具有臨時性。社會救助形式多種多樣,除部分長期救助對象外,大部分的社會救助對象,是臨時性的救助,一旦其困境解除,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對其社會救助就不再繼續。

2民間組織經濟法主體地位的確定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主體的構成還沒有高度一致的認同和普遍的使用,與傳統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直觀、明了相比,經濟法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要對這種復雜、多維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抽象并類型化,極易出現概括不全和類型交叉的缺陷。這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現實情況。

客觀的說,對于民間組織的研究,政治學、社會學領域的研究已頗具規模,相對封閉的法學對此的關注與探討已大大滯后。近年來,經濟法學界開始對民間組織進行研究:有的學者將社會組織列為與國家、國家機關、內部組織等并列的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經濟團體明確為經濟法主體;有的學者將社會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經濟行政主體置于“政府一社會中間層一市場”3層框架中加以研究,明確了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有的學者從“公共管理觀點”對社會自治組織進行經濟法審視;有的學者提出了市場、社會、國家三大經濟法主體群的分類觀點;還有的學者從經濟法中法律機構的特點和第三部門的經濟法功能分析,探討第三部門的經濟法意義。

以上學者的研究盡管在稱謂或側重點上不盡一致,但他.們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重新設計經濟法主體制度,確立第三類主體(民間組織)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該研究持同樣的觀點,并認為理解民間組織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和把握。①民間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特殊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的出現既能克服“市場失靈”,又能克服“政府失靈”;既能規制私權濫用,又能遏制國家干預。民間組織的宗旨與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契合,也可以說民間組織是為了實現經濟法的日的而存在和活動的,其應當屬于經濟法主體。民間組織應該定位為獨立于政府和一般市場主體自成一類的經濟法主體。對于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能簡單替代,也不能過度擴大,而應在經濟法所建立的體系結構中,保持適當地位,發揮應有作用。②民問組織是經濟法的特別調節機制。弗里德曼曾經指出:“法律與所有的有機體相同,必須隨著環境之更易而變化,并在變化中求其生長,否則難免限于僵化,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當前法律體系已經從公私法二元結構向三元結構嬗蠻,經濟法成為獨立于公法與私法的第法域,面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民間組織成為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特殊調節機制。一方面民間組織承擔了越來越多原由政府部門履行的諸如消除貧困、環境保護等滿足社會多元化需求的公共服務職能,彌補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不足和官僚化缺陷,制約政府權力。另一方面民間組織作為利益化的代表,通過自律協調以及與政府的溝通盡可能地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克服市場之手在利益分配上的缺陷。正是在此意義上,民間組織顯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凸顯了作為經濟法特別調控機制的深刻價值。

3社會救助法的經濟法體系范疇歸屬的確立

社會保障法可分為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3個相對獨立的領域。結構上,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是以勞動法為基礎,社會救助法為底線,以社會保險法為核心,以社會福利法為輔助。社會救助法目的在于通過提供救濟保障居民合乎人道的生活,使處于困境中的人能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一方面,社會救助立法是最早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眾多國家的社會保障法是在社會救助法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起來的;另一方面,社會救助是保障社會成員生存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成員中總會有部分人因為收入低或者遇到重大患難而陷人生活困境,需要通過社會救助得到幫助。

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同樣表現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學界對于市場秩序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體系組成部分方面基本達成共識,而在市場主體(或稱經濟法主體)規制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經濟法體系觀點則不統一,對于社會救助法的歸屬研究的代表性觀點有以下幾種。第1種認為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都是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法律形式。社會保障法為解決社會分配矛盾,滿足社會成員生存需要;經濟法則為排除經濟發展之障礙,滿足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之要求。兩者的基本價值不同,社會保障法側重于謀求社會公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則為經濟效率。兩者同為市場經濟的雙翼,相輔相成,同屬社會法范疇。第2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以社會法屬性為主,兼具經濟法屬性。此觀點與上述第一種觀點類似。第3種認為社會保障法中僅有社會保險法可以成為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并不能全部的構成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第4種認為社會保障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認為社會保障法是強制法,不是意思自治法。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或協調經濟之法,社會保障法體現了社會分配領域的國家干預或協調,因此從屬于經濟法”…。目前這種觀點影響較大,許多高等院校法學院系都把社會保障法作為經濟法系列課程開設。

具體到社會救助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筆者根據以上觀點的梳理認為,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反映的也是一種國家對社會再分配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制和調控。不僅僅追求社會穩定、社會公平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而且能有效預防和控制市場機制對社會被救助對象的可能損害,彌補市場調控缺陷和市場失靈,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運作,追求經濟效益當然為其應有之義。其中運用經濟法理念實施的國家干預不僅以經濟性為手段,而且也是以經濟性為目的——即使這些接受社會救助的當事人盡快渡過難關,重新投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為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繼續付出自己的努力,同時也獲得自己應得的財富分配額。因此,從社會分配法的角度和經濟性的緯度分析,包括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中強制性分配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可以獲得正當性理由和根據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是國家干預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子系統,更是整個社會分配法律制度的最底防線,當然從屬于經濟法范疇體系。

4民間組織參與農村社會救助經濟法解讀的意義

4.1廓清認識誤區,豐富經濟法理論內容①進一步充實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內容。通過對民間組織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明確前者的經濟法主體地位和后者的經濟法體系歸屬,相信會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進一步充實豐富作出貢獻。②進一步豐富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理論研究成果。一般學界認為,社會保障體系包含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3個層次。其中社會救助為社會保障的底線,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的對象往往是社會最弱勢群體。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在繼續,統一的“社會救助法”迄今仍然沒有出臺。因此,梳理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盡可能地挖掘探求新的理論解釋,以期為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乃至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提供新的理論支撐。

4.2提高重視程度,促進經濟法良性發展①有利于確保經濟法合理運行的方向。通過民間組織這種組織化的形式與國家干預機構進行交涉協商,可以有效避免單個預者勢單力薄、信息不對稱等弊端,使干預決策立法符合社會利益,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遏制“惡法”出臺無疑具有現實意義,從而確保經濟法運行的方向。②有利于監督、糾正不正當的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權威。民間組織由于自身資源優勢,所以在行使監督職能,與干預機構的溝通、協商、談判中效果會更好,糾正不當干預行為,維護經濟法的有效運行和權威。③有利于降低經濟法運行成本。民間組織積極參與立法過程,提高經濟法的立法合理性和可接受性,進而使預者樂于遵守這種于己有利的法律規定,增強其合作意識,減少經濟法執行阻力,降低經濟法執法守法成本”。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5

關鍵詞: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靈活性;扶持性;辨證;勞動及社會保障;法制體系;用工制度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2)31-0137-03

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往往缺乏市場競爭優勢,然而,大企業的成長必須經歷中小企業環節,社會關注中小企業的成長是培植大企業的有效途徑。從制度層面,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強競爭實力,規避一定的市場風險,提升一國

整體經濟發展水平,是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

1 中小企業特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

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所有中小企業都會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通常在勞動及社會保障領域,中小企業的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總的權利和義務: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按規定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2)企業勞動用工制度: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具體規定。

(3)職工勞動紀律制度: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獎勵與懲罰等具體規定。

(4)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具體制度規定。

(5)其他附屬規定。

大部分關于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制度規定與大企業的規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無法體現對中小企業的制度傾斜。少數的規章制度與中小企業的特征聯系緊密,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有利于發現制度的特殊價值。通常,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內容,政府對中小企業進行制度傾斜表現在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等幾個領域,其中在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方面呈現靈活性、激勵性、扶持性的特點。

(1)創業人員的特殊勞動關系:《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眲撧k中小企業的人員也是合法的勞動者,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在勞動關系中尤其要加強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是法律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2)勞動用工制度的特殊規定:關于職工招用和教育培訓:《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薄吨行∑髽I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機構、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蔽{高素質人才進入中小企業并建立勞動關系,對企業人才進行高層次培訓,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潛力;關于勞動合同管理: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要求所有企業必須與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從我國目前勞動領域的實際情況看,受到競爭和市場壓力的影響,中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落實緩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關于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方面:目前,中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處于以盈利為目的,隨意降低制度落實門檻,違反制度規定,投機取巧,導致員工諸多勞動權益無法落實。

(3)對勞動關系進行支持的資金制度:根據創業人員的特殊勞動關系和政府對中小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特殊規定,基本體現了政府的傾斜性保護態度,要使制度在實踐中真正落實到位,需要資金進行配合,那么關于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各環節都需要進行制度規范。政府可以靈活運用經濟手段,采取補貼、貸款、擔保、減稅免稅、獎勵等多種經濟調節工具進行支持,開源節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證資金的有效性。

2 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體系解讀

如前所述,中小企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基本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基本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二是特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處于發展中中小企業的需要,企業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基礎上,要力求構建符合政府引導、扶持意圖的特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以適應中小企業特殊的外在市場環境。

2.1 法律關系體系建立的中小企業外部環境分析

2.1.1 外在機會: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處于結構調整的重要階段,向規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發展是未來長期的發展目標。根據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經濟的發展不僅僅需要培植大型企業占有市場份額,鞏固市場優勢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業滿足市場多元化的需求,同時促進就業,給予市場活躍的力量。依據我國目前的市場結構,大型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成為穩定國家經濟命脈的根本,其發展的空間趨于穩定。而作為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小企業的生產力尚未完全釋放,有極大的發展潛力,將成為未來發展的生力軍。中小企業的市場機會將大大增長,同時也要接受規范化市場的要求,接受法律規范的約束。在我國法律規范體系逐步完善的情況下,對中小企業進行約束的規范體系也需要不斷完善,以適應法律體系自身的發展軌跡。

2.1.2 外在威脅:機會與威脅是同時存在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了諸多機會,但同時應看到市場競爭的殘酷性,優勝劣汰的法則始終是中小企業面臨的第一壓力。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無序的競爭與政府調控和服務的失敗都可能使中小企業付出沉重的代價,甚至成為經濟發展的犧牲品。任何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是呈直線發展的,關于中小企業的法律體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發展軌跡下展開。

2.2 法律關系體系建立的中小企業內部條件分析

2.2.1 優勢:中小企業在經營上有靈活、迅速、轉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諸多特點,企業的結構多是直線職能制的形式,在決策的制定與執行上有較大的靈活性,管理層與下屬之間的關系緊密,企業的制度規定相對簡單,有較強的操作性。企業的特色經營戰略和信息時代下的科技發展戰略非常關鍵。

2.2.2 劣勢:中小企業的靈活經營特點容易導致管理上的隨意性,企業管理層利用強勢地位在企業中專斷決策,變通執行規范制度,危害企業員工的合法利益。企業受到規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競爭劣勢。

2.3 法律關系體系圖的設計

設計思路:以中小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兩個層次作為基礎,結合企業所處的外部環境及內部條件,一一對應,建立與目前中小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體系,反映政府引導、扶持意圖。

根據以上圖1所示,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體系是由兩大層次、八個方面的制度規定組成,一般法律關系與其他市場經濟法制的宏觀存在背景相同,主要是受到市場經濟體系和我國法制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的影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體制的發展與完善,中小企業的勞動與社會保障一般法律關系將逐步向公平、效率、民主方向發展。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的特殊法律關系受到當前企業市場潛力、競爭壓力和企業自身經營優劣勢的影響,大多數中小企業還需要政府的扶持與引導,才能走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發展之路。應該看到的是,政府在目前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支持與引導功能不限于簡單的資金支持,還需要政府從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方面多管齊下,發揮綜合治理功能。

3 自主創新與勞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的辨證關系

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行為是其發展的根本推動力。如前論述,中小企業面臨外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限制,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信息時代自主創新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政府也將扶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作為一項戰略性工作進行了長期規劃與部署。自主創新的條件下,中小企業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反映出三個層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勞動用工制度的靈活性,為自主創新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供給;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穩定性,為自主創新創造穩定的人力資源生存基礎;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貫徹性,為自主創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資源和技術發展條件。

結合前述中小企業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體系,自主創新條件下的體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適應性:

(1)不完全契約理論對勞資融合之促進。企業是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契約型組織,而勞動合同是一項特殊的“不完全契約”,重在對事前的權利進行機制設計或制度安排,激勵和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赏ㄟ^員工持股計劃、利潤分享制、勞動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調動創新人員的積極性,在勞動用工制度方面實現突破。

(2)辨證對待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同屬社會法,都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但兩者在調整對象和方式上有差異。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首先應該在勞動關系領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證員工基本社會保障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員工待遇,為創新人才提供優越的物質和精神條件。

(3)政府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領域的進與退。長期以來,行政因素過重是我國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調整過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大量的行政審查存在影響了勞動關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時,政府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需要到位的職責沒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無法貫徹。政府在該領域職責的進位與退位直接關系到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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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范文6

關鍵詞:勞動法 社會保障法 關系思考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企業的優勝劣汰和職工的下崗、失業已成為一種經常發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妥善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是推進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 

 

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簡介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與資本所以者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 

1、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共性 

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共通之處在于它們都是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即便是德國俾斯麥頒布的社會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狀況為基本動因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區別 

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系。 

3、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涉及的對象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 ,而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社會保障的對象應當是該社會的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的人。同時,社會保障也對社會成員中的特殊對象給予特殊幫助。社會保障的特殊對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業、患病、傷殘、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斷收入來源而需要社會特殊幫助者。這些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與競爭能力,使收入中斷、減少或喪失而影響了基本生活,從而得到社會給予的特殊保障。 

 

二、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目前,勞動關系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系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鑒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系建立與運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系的產生、結束與運行不應當是三方關系,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沖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耙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時代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系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影響。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系應當與工資關系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三、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置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并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于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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