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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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履職報告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1

警務保障聯動,是指各級檢察機關在垂直領導的檢察體制前提下對司法警察進行統一調動使用,及時提供警務保障。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務保障聯動機制沒有明確的范圍、程序、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上級檢察機關主要依靠協商來借用警力,缺少必要的制約機制,還存在調不動、聯不上、不盡責等現象。在一些法規性文件中雖有“協調”、“協作”用警執警的規定,實際工作中落實起來存在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和被動應付性,缺乏對警務聯動的重要性認識。在此,筆者提出幾點警務保障聯動的具體構想。

一、確定聯動地區警務聯動的范圍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明確規定了法警的九大職責,是法警履職的法規性依據。警務保障聯動必須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進行,針對執法辦案用警的需要,審慎考慮是否采取聯動保障。在實施警務聯動保障中必須貫徹“自身為主、協作為輔、互為優勢、慎重調用”的原則,充分考慮出警機關的承受力、執行力,上級機關不得以聯動為由隨意調用警力,不得在自身警力足夠的情況下調用警力,不得在切實需要警力的情況下不采取聯動保障使用警力。從過去的實踐和現實需要來看,警務保障聯動范圍的情形應當有:一是在查辦重大案件,自身警力無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時。二是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擾,自身警力無法控制可能出現突況時。三是參與或協助辦理疑難復雜案件,自身法警不適合完成任務需要時。四是法警確實需要回避而警力不夠時。五是跨行政區域執警需要提供警力協助時。六是所轄區域內執警,路程較遠,需要駐地法警提供警力保障時。七是開展重大活動需要法警提供安全保障時。由于各地的地域環境不同,行政區域范圍的差異較大,警力分布的情況也不一樣,各地對警務保障聯動的范圍可有所不同。

二、確立警務聯動的指揮級別

檢察機關警務保障聯動應做到“屬地管轄、就近調用、程序簡便”,針對任務需要和警力分布情況,規范操作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警力。一是堅持以行政區劃實施聯動。檢察機關上下級之間具有隸屬關系。警務保障聯動應以行政區劃為結構單元組織實施,這樣能夠確保上下警令通暢,因此,檢察機關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法警局——省級院法警總隊——地市級院法警支隊——縣級法警隊共四個層級來實施聯動機制,局、總隊、支隊三級分別具有職責范圍內的警力調用權限?;鶎釉河镁瘎t逐級申請,由上級院來協調警力。二是堅持以垂直管理調用警力。以行政區劃聯動決定了警力調用的垂直管理。聯動機制要求跨越行政區域的警務保障應逐級申請或下達,不能只通過橫向聯系,出于“情面”來借用警力支持,上級院也應逐級下達用警令,特殊情況下越級下達用警令,應及時將情況向所轄院通報。堅持層級管理,一級管一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各級院的職能作用。三是堅持嚴格規范下達警令。警務部門是派警執警的主體。是否需要警務聯動,警務部門必須全面了解掌握情況,認真作出分析,實事求是地申請,科學合理地調用。下級院需要警力支持,應通過警務部門向上級院警務部門申請,由上級院警務部門根據任務需要和警力分布情況,及時向執行警務聯動保障的院下達執警令。上級院需要抽調警力,應通過所轄區警務部門下達執警令。上級院下達執警令和抽調警力應事前向分管檢察長報告。接受執警任務的警務部門受領任務時,應將派警情況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并審簽派警令。上級院下達執警令而下級院不能保證執行時,應及時口頭或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和下達用警令,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內容應包括任務性質、用警人數及攜帶裝備、執警地點和時間、預計執警時限等主要內容。對于跨區域臨時決定需要警力、由于偏遠地區地域特點涉及跨行政區域用警、突發緊急情況下用警等特殊情況,可采取電話申請和下達用警執警令,但必須有規范的電話記錄,并按程序簽批。

三、確保警務聯動的職責履行

檢察機關警務聯動至少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的法警共同執行任務,明確責任,建立起良好的協作平臺,是提供安全、高效警務保障的基礎。在實施警務保障聯動機制中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用警單位為主原則。一般情況下應以用警單位牽頭負責警務保障聯動中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即使協助的警力超過自身警力,聯動時的組織協調也應以用警單位為主,用警單位不得以聯動為由推卸“唱主角”的責任。上級機關指派警力作為牽頭負責人的按照要求執行。執警中如果發生問題應以用警單位或上級確定的負責人來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二是堅持整體性原則。警務保障一旦聯動就應當看著一個執警平臺,所有警力在總體任務下,按照統一的安排部署執警,接受用警單位檢察機關的管理和檢察官的指揮,遵守相關制度規定,特別要注意少數民族地區執警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警中法警個人發生違規違紀問題,在追究用警單位責任同時,也要追究所在單位的責任。三是堅持依法履職原則。執行聯動警務保障的法警,應按照執行職務規則,忠實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執警,既不能因協助執警而出工不出力,或者顧及多方面利益關系,擔心越位越權,而無所作為,也不能因系臨時執警而隨心所欲,不顧及影響。法警聯動執警后,用警單位應及時將聯動執警情況報上級檢察機關,同時,將執警情況書面反饋給法警所在單位,作為考核法警履職的重要依據。

四、建立警務聯動的保障機制

下級機關如何對待和執行上級機關的警力調用,是聯動機制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在現行的人財物管理權依賴于地方的情況下,警務保障聯動的實施必須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證。

(一)集中管理制度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實行編隊管理”。按照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編制管理的要求,法警應占到本單位總人數8%至12%的編制員額,據了解,很多基層院目前難以達到這樣的編制人數。由于各級院所處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地域人口、機關編制員額等存在較大差異,對于法警人數所占比例的問題應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地域的院提出不同的人員比例數,作出更加符合檢察工作需要的規定。而各級院的編隊管理必須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落實,事實證明,編隊管理對于提高法警隊伍素質,提供有力的警務保障,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責任追究制度

聯動執警必須嚴格紀律,上級警務部門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好的單位或法警個人,要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極大影響的應督導下級檢察機關追究有關個人責任,對問題較為突出的法警,上級警務部門應責成所在院警務部門會同干部人事部門提出推遲警銜晉升或職級晉升的意見,對不適合在法警工作崗位的人員應提出調整意見,通過一定的懲戒制度來確保政令、警令的暢通。

(三)績效考評制度

上級法警部門對聯動履職要認真做好情況記錄和登記,將法警參與聯動執警的人次、時間、完成任務情況等內容作為上級院對下級院警務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與法警部門和法警個人評先評優直接掛鉤。對聯動執警好的警務部門和法警要及時通報講評,總結成功經驗做法,推動警務保障聯動機制的創新發展。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2

關鍵詞:司法警察;服務辦案;參與辦案;監督辦案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人權理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出庭程序”、“技術偵查措施”、“社區矯正”、“特別程序”等一些刑事訴訟法學的先進理念以及我國近幾年來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做法納入法律加以確認,作為檢察機關的職能機構,司法警察部門的工作也必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在刑事訴訟框架中,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履職日趨多元化,然而最主要體現在配合自偵部門辦案,保障辦案安全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今后司法警察“服務自偵、參與自偵、監督自偵”三種基本履職方式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以“三個層面”為內容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職責。

一、服務自偵

所謂服務自偵,集中體現在自偵辦案時,司法警察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履行職責,協助收集調取證據,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傳喚、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等,確保檢察官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偵破中,保障辦案安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司法警察履行職責,配合辦案具有一定影響,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91條增加了應立即將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的規定。這種修改的目的,一是減少超期羈押。司法實踐中,送往看守所之前的偵查羈押是不能作為先行羈押來看待從而折抵刑期的,規定在拘留逮捕后立即將被押人送看守所羈押,實際上杜絕了偵查機關變相超期羈押的現象,減少了犯罪人最后被實際羈押的時間;二是保障辦案安全,減少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看守所作為專門的羈押場所,其安保機制比較完善,而偵查機關的辦案場所并非專門羈押場所,規定將被拘留逮捕人立即送往看守所,能有效降低辦案安全風險?;谶@兩點修改意圖,相應地就對法警押解工作的時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檢察機關內部實行自偵案件逮捕權上提一級制度下,要求法警在檢察機關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時間將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羈押,司法警察部門就必須時刻處于待警狀態,隨時出警執行相關強制措施。

(二)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規定了傳喚、拘傳持續時間的特殊情況。即“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钡?款規定了“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弊鳛樽詡砂讣袀鲉?、拘傳工作的執行者和傳喚、拘傳到案后看管工作的執行者,司法警察的工作時間、工作強度明顯加大。在此過程中,為堅決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等辦案安全事故發生,要求司法警察部門在警力分配、責任機制、防范預案上下功夫加以應對,切實防范辦案安全事故發生。

二、參與自偵

從法律層面上看,司法警察參與自偵辦案并沒有相關具體規定,只是在《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參與檢察活動,根據檢察長授權,“完成交辦的其他任務”,但何為參與,參與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當前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不斷加強,隊伍素質普遍提高,工作中耳濡目染也會積累一定的辦案經驗,司法警察參與職務犯罪偵查的實踐經驗已漸漸成熟。為了充分用好這支隊伍,在當前檢察官數量不足的情況下,針對這次刑訴法修改幾個方面的新要求,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探索司法警察參與自偵案件偵查工作。

(一)可以探索賦予司法警察部分偵查權。刑訴法第130條對人身檢查做出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睂θ松頇z查的主體籠統地規定為“偵查人員”。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框架內,檢察官扮演了自偵案件偵查人員的角色,承擔著與公安機關類似的偵查職責。人身檢查是傳統的偵查手段之一,其運用有著嚴格的限制,牽扯到公民人身權的保護,要求偵查人員具備專業的醫學知識和技偵手段,顯而易見,這樣專業的偵查手段由檢察官來運用是不現實的。檢察官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主體,一般上并不具備專業的偵查技能,并且其精力有限,應該保證檢察官將精力集中在案件偵破策略制定和法律運用上。而將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這一任務由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承擔,符合人民警察的職業性質,有利于從理論上解決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存廢問題。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質疑不斷,共同的理由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盡法律監督之本質,將帶有強制性質的偵查權賦予文職化的檢察官不符合偵查權的內在要求。如果將一些帶有強制性的偵查權力賦予司法警察,這一爭議就會得到有效解決,為檢察機關偵查權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性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二)可以探索實行“檢警一體化”偵查模式。一直以來,司法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都在積極探索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如何在自偵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新途徑,也就是“檢警一體化”的辦案機制。如在協助偵查過程中,司法警察不僅要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偵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偵查、決策、人員組織、指揮等由主辦檢察官負責,檢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偵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質量把關上;司法警察按照檢察官的要求履行職責,協助收集調取證據,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訊問、詢問、執行傳喚、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措施等,這樣,既可以保證檢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又可以確保辦案安全。比如,在看管、押解環節的檢警間協作就要求在執行看管前,偵查人員與司法警察要共同分析、掌握被看管對象的家庭情況、涉案情況、思想情況等,使法警對被看管對象的情況心中有數,以便于主動配合偵查人員開展審訊工作。建立“檢警一體化”辦案機制有幾方面優點:一是能有效確立檢察官司法人員公信力,維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威;二是檢警互通案情,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辦案成本;三是司法警察直接參與辦案,有利于辦案安全;四是檢警以不同方式、不同角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思想政策法律教育,有利于案件偵破;五是可增強自偵部門的辦案力量,鍛煉司法警察隊伍。

(三)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對證人的保護制度。刑事訴訟法增加第62條規定了證人的保護制度,此次制度設計旨在加強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刑事訴訟作證難這一頑疾,但是在制度的設計上,由誰來擔當具體的保護職責成為關鍵性問題。所以,可以探索由司法警察來承擔起保護證人的職責。一方面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設計初衷來決定的。司法警察制度的核心價值就是保證辦案安全,而保證辦案安全不但包括采取各種措施杜絕辦案事故的發生,更應當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負責保護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現實的可能。近些年,隨著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裝備建設的不斷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擔這一重大職責。并且對于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來說,把公訴方準備出庭的證人交由本院司法警察部門保護,相對于交公安機關保護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監督自偵

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作為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重要參與者,相關規定也同時賦予了司法警察對于檢察官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一定的監督權力,例如《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細則》第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看管任務時,應當適時提醒辦案人員遵守辦案時限,發現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體罰、虐待、刑訊逼供時,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薄度嗣駲z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第12條、《天津市檢察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此次刑訴法新增第54條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第117條規定了傳喚、拘傳的時限以及限制性規定,第121條對錄音錄像做出相關規定。這些法條均是對偵查權力的限制性規定,同時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以上幾條限制性規定意義重大,反映了國家立法機關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多發的刑訊逼供、非法羈押、變相刑訊等不良現象的反思,是從立法高度上的回應。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3

一、當前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問題

行政執法廣泛運用于公安、監察、審計、工商等多個行政機關工作中,因行政執法部門多、范圍廣、彈性大,在行政執法部門中出現的矛盾的問題也就較多。當前,行政執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1、行政執法主體泛化行政執法隊伍多頭,導致部門職能重疊,職責不清,出現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利益沖突時就會出現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2、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有時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執法隨意性大。尤其是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不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的法律途徑等。3、行政執法不作為或亂作為一些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不敢管理、處理過輕或簡單地以罰款了事,以及執法者對行政相對人尋求權益保障的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隨意放棄職責等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嚴重。、等瀆職失職時有發生。4、行政執法違法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現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為自己及親朋好友謀取私利。

二、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雖然檢察機關依法開展了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具體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權的權能,但是該規定僅限于宏觀層面,不能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直接適用?!缎姓V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行政抗訴權,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范圍僅限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確有錯誤的行政判決和裁定,對抗訴的程序以及抗訴后人民法院再審的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差,過于原則化,制約了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監督工作。這種事后監督方式,缺乏對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執行過程和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導致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過窄。2、監督體制不夠完善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易受到來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各種干預,獨立性往往無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雖然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這一特殊主體,其基于自身利益驅使,且長期以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行政機關很難主動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對其進行法律監督。而且,檢察監督權的獨立性總是受到行政權力的各種影響。地方檢察機關由于“人財物”受制于地方黨委和政府,使得檢察權往往難以真正做到依法獨立行使。3、監督方式不力檢察機關主要是對生效裁判進行監督,這種事后監督方式,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民行檢察部門主要是從原審卷宗入手審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機率很低。雖然申訴人可能向檢察機關反映法官違法審判的問題,但因為法律知識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難舉證,這種被動的監督方式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能落到實處,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加之社會公眾對民行檢察工作知曉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眾根本不知道人民檢察院有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有進行監督的職能,導致行政檢察申訴案源匱乏,使得其監督實效大打折扣。

三、加強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的對策建議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4

社區矯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檢察機關在監外執行中擔負著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職能,為客觀、真實、全面地掌握監外執行罪犯服刑狀況、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對刑罰執行的法律監督,進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我院組成由主管副檢察長帶隊,監所科、調研室有關人員組成的監督檢查組,到縣司法局、縣公安分局、縣法院、各鎮街道司法所和轄區派出所等相關單位,通過查閱相關資料、臺賬、檔案及個案調查等方式,開展了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專題調研,報告如下:

一、 肇州縣社區矯正工作概況

經排查和調研,肇州縣共有監外五種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區矯正五種對象185名,其中,緩刑162人、剝奪政治權利13人、假釋4人,暫予監外執行6人。司法機關有社區矯正對象人員91人,公安機關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決書的五種對象有134人沒到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報到,他們也沒有收到判決書,處于脫管狀態。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有55名社區矯正對象我們不知道。有21名社區矯正對象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有判決書和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去向,無法聯系。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1.監外執行罪犯脫管較為嚴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要求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材料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大部分矯正對象沒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司法機關辦理登記接受矯正,也沒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決的社區矯正罪犯,外地法院判決書送達時間存在滯后現象,致使被監管人員不能被基層政法單位及時掌握,造成脫管現象的發生。

2.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中,存在著銜接不到位的現象。在交付執行的銜接上監督不到位。即對于被判處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在宣讀判決書之時就被釋放了,法院有的在釋放之前甚至都沒和被判監外執行的罪犯簽訂社區矯正宣告書和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造成監外執行罪犯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社區矯正部門報到接受矯正。同時,判決書送達矯正機關還有一個過程,檢察機關沒能及時掌握情況介入監督,這就造成了判決生效和矯正執行相脫節。

3. 相關制度還不健全、適用效果還不是很好。目前雖然規定了矯正對象的電話報到、思想匯報、請銷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實這些制度,職責還不夠明確,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矯正措施和制度達不到實際效果,同時給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帶來很大的難度。

三、對策和建議

1.加強社區矯正程序的檢察監督。首先,加強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對監外罪犯的交付執行及交付執行的法律手續是否合法、完備等進行監督,做好對監外罪犯的法律文書的異地交付和轉接,避免因法律程序銜接不夠,異地被矯正人員的法律文書不能及時送達,造成社區矯正機構不能全面掌握情況,發生脫管現象。其次,加強對執行變更環節的監督。對執行機關是否對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矯正對象依法給予處罰,是否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監外罪犯依法收監執行,以及是否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監外罪犯予以減刑等進行程序監督。再次,加強對執行結束環節的監督。對執行機關是否對執行期滿依法按期履行相關手續等進行監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矯正對象發放期滿證明書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社區矯正機構監管措施的監督。對執行機關是否及時建立幫教組織、建立管理矯正檔案、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以及對出現監外脫管漏管問題是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等進行監督。對于社區矯正工作中執行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監外罪犯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依法維護監外罪犯的合法權益。發現矯正對象長期脫管、漏管等情況,檢察機關可向公安機關提出順延執行期限的建議,也可以向矯正機構提出檢察意見,建議矯正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延長執行期限;對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違治安管理法的行為及構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監督職能,建議、監督公安機關及矯正機構對其予以治安處罰或收監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5

達川區檢察院在院黨組的直接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按照高檢院、省市院的有關規定,遵循“堅定、深化、提高、規范”的工作思路,將人民監督員工作作為落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執法理念的重要載體,扎實開展工作,推動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深入開展。多年來,我院采取不同方式定期向人民監督員報告檢察工作及宣傳情況,使人民監督員進一步了解、關注、認可和支持檢察工作,深化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空間。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檢察工作總結、“公眾開放日”、 領導班子考評座談會等重大活動,充分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及時向人民監督員通報檢察機關的重大事項。定期召開人民監督員座談會,扎實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了解社會大眾對檢察人員行為規范、執法辦案活動情況的反映,并書面征求人民監督員意見和建議,把征求的意見作為本院開展和改進檢察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一名聯系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檢察干警,通過與本院3名監督員的工作聯系和交流,筆者就人民監督員的角色問題進行一點理論的探討。

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貴在堅持檢察工作的人民性,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揚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優良傳統,保持檢察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所以,在選擇人民監督員的時候必須要堅持人民本質,在確保人民監督員的純潔,做到從群眾中選來,選來就是為群眾做實事,從而提高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促進公正廉潔執法?;诖耍以簹v來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在聽取各方意見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嚴格按照人民監督員選任條件,初步提出候選人名單,通過召開黨組擴大會議,最終確定人民監督員名單,呈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核批準。選任的3名人民監督員既有基層代表,又有來自企業、行政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較強的議事能力。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要兼具“三者”關系。

一、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業務的精通者

因為檢察機關是維護人民利益的重要部門,責任重于泰山。而人民監督員是代表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工作的。要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缺乏專業知識,是難以勝任工作的。如果是一個沒有法律學歷或法律工作經驗的人被選為監督員后有必要參加檢察院組織的各項學習來不斷地提升自己。通過學習,明確了監督員的權利和義務,懂得了解人民監督員要按時列席有關會議,及時了解檢察工作情況,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要踴躍參加了人民監督員檢察業務學習交流活動、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相關執法檢查活動,參與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活動,在活動中學習,在活動中提高。作為聘請人民監督員的檢察院一方,也要主動認真開展人民監督員業務培訓,組織學習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責及最高人民檢院《關于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使他們充分認識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了解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人民監督員的職責、監督工作程序等,更加熟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同時,向人民監督員贈閱《檢察日報》、《檢察工作文件選》和《人民監督》等報刊雜志,不斷提高其監督能力和水平。

二、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形象的塑造者

作為國家重要的專業機關,檢察院的外在形象關系到執政黨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關系到國家和政府的執政基礎。檢察院在群眾中的地位不僅體現在公平的法律法規、正義的執紀執法,而且還體現在規范的工作流程、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工作機制、先進的系統文化、和諧的工作氛圍以及干警良好的精神風貌等方面。所有這些不僅需要廣大干警的共同努力,全心打造,也需要人民監督員的積極配合。作為檢察院一方,要充分利用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形式,與人民監督員密切聯系,除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本院重大活動,建立信息平臺,及時將檢察工作動態通過手機發送給他們,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實現知情權的方式,積極為人民監督員履職創造條件,更好地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讓人民監督員認真履行職責,把“七種情形”作為重要監督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序扎實開展各項監督活動,做到監督及時、監督準確、監督到位。實踐證明,一名合格的人民監督員,入則代表公眾,出則代表檢察院,不僅要有良好的公眾形象,而且還要有優秀的檢察干部形象,要用出色的個人素質代表公眾監督檢察工作,要以自己良好的監督業績展示檢察干部的風采,在公眾面前樹立檢察系統干警的良好社會形象。

三、人民監督員要成為檢察文化的傳播者

檢察機關履職報告范文6

關鍵詞:環境犯罪;“兩法銜接”;主要原因;基本舉措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多措并舉保障綠色發展,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走循環發展之路。但是在司法領域中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不斷健全和完善行政司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法律體系,成為重要的研究和討論對象。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建設困境

近年來我國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也稱“兩法銜接”)制度建設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例如新版《環境保護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順利出臺,都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給予了更嚴厲的打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如果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所辦理案件涉嫌犯罪時,應當立即將該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置,這其中就需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的密切銜接和配合。但是由于“兩法銜接”圍繞的多屬于經濟案件,所以在處理環境犯罪案件時容易出現銜接不緊密或者脫節的問題?;诖?,如環境犯罪追訴難的問題就會比較明顯。而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問題,不僅包括技術領域的原因,而且也包括社會領域的原因,比如環境犯罪的隱蔽性更強或者環境犯罪與經濟利益的關系更緊密等。除了技術和社會領域的因素以外還包括制度原因,也就是“兩法銜接”不順暢和不緊密。綜合來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取決于環境犯罪的行政屬性。基于刑法理論可以得出具有行政屬性的刑法種類稱之為行政刑法,而行政刑法會涵蓋更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的主體既可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相對人,又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而且行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既可能是行政法所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刑法規定的個人權利。從環境犯罪角度來看,其行政屬性直接決定當事人危害環境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是否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規定。如此一來,在處理環境犯罪案件時先介入行政執法,之后再決定是否移交給刑事司法部門。因此刑事司法案件中就有可能出現行政執法干預的情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的環境犯罪違法行為是經濟利益事件問題的附屬物。很多環境犯罪的違法案件由于行政化,所以就難以正式進入到刑事司法處理階段。客觀來說,我國環境保護有關部門擁有把環境犯罪案件移交給刑事司法部門的權力,但是在實際實踐中就有可能會出現應當移交的不移交,最終導致“兩法銜接”出現嚴重失衡現象[1]。

二、環境犯罪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的主要原因

現階段我國環境犯罪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是客觀存在,既有經濟因素又有行政司法理念因素,具體內容如下:

(一)立法銜接不足

1.立法位階低現如今我國開展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范依據,主要取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個是行政法規,第二個是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個是地方層面的規范性文件。首先,立法位階比較低,法律約束力不強。盡管“兩法銜接”制度已經被寫入十工作報告中,但該制度的最高立法位階僅為行政法規。而且這一階段該行政法規只是對“兩法銜接”制度的總體思路進行了闡述,具體的實踐性和可應用性仍然相對不足,所以在解決“兩法銜接”問題和實際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足之處。其次,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仍然比較缺乏較為完善的“兩法銜接”制度法律體系。在2017年多部委聯合出臺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下稱《辦法》)中,對“兩法銜接”制度的相關流程和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具備一定的實踐性和可應用性。但是在關于送案和受案主體、具體程序等領域缺乏更為詳細的規定。所以我國各地方就要以《辦法》為依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而制定和實施更加詳細的規定。最后,環境保護是近年來我國政府持續推動的工作,很多地方為了能夠讓“兩法銜接”順利開展,也頒布了許多的規范性指導文件但大多位階低,內容的可操作性比較低。而且即便是我國很多的省份都成功建立并運行了“兩法銜接”信息共享系統,但缺乏健全的配套制度,所以其中的數據也無法做到跨部門的開放和共享[2]。2.配套制度不完善首先,不夠健全的責任追究制度。目前在已經圍繞“兩法銜接”制度而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基本上是強調多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合作。但是卻對于如行政執法機關不移交案件或者不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了在追究責任上容易出現問題,而且也很容易導致制度運行難以持續下去。其次,缺乏可行的激勵制度??尚械募钪贫仁峭苿又贫瓤焖龠\轉的關鍵因素,而一旦喪失了激勵性,就會降低制度執行人員工作的主動性,進而影響“兩法銜接”制度有效發揮自身功能。

(二)環保執法責任大且風險大

因為環境犯罪具備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所以這就決定了環保部門應當優先處理環境違法犯罪的行為案件。從環保部門角度來說,他們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數量越多,那么就證明環保部門自身在監督和預防環境犯罪工作中的效果越差。近年來中央持續加大對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的問責力度,對很多環境犯罪違法案件中的行為主體會追究刑事責任。除了這部分人之外,對所有與該案件有牽連的生態環境部門人員也會追究責任。由此可見,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有可能擔心將所處理的案件移交到刑事司法機關后,對自己產生連帶責任。所以為了保護個人的利益,在執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就容易受到影響?!皟煞ㄣ暯印钡膬r值就不能夠充分地發揮出來[3]。

(三)環境案件特殊

環境犯罪案件有很大的行政從屬性,也有較為明顯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特征,所以在處理環境犯罪案件時,行政機關往往擁有特殊的優勢。因為環境案件具備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所以各地環境保護部門就能夠提前掌握有關環境案件的相關資料以及執法工作的信息。近年來我國絕大多數省份已經建成了“兩法銜接”信息共享系統,但是由于該系統目前只承擔著流通和交換數據的載體功能,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比如關于數據錄入主體、錄入內容的具體標準和所錄入數據的更新頻率,以及關于所錄入數據的使用和管理等領域。對于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夠及時地進行解決,那么將很容易導致信息共享系統的建立只是為了落實上級部門的要求,而難以起到真正的實踐效果。除此之外,環境犯罪案件有很明顯的專業性特征和技術性特征,比如認定污染物、評估實際損失、確定環境犯罪案件出現的原因以及最終導致的影響等。關于上述問題就需要從專業的角度出發,科學地作出評判。除此之外,很多環境犯罪案件都是突發的,很難找到一定的規律,所以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中能否獲取到可靠的證據或者所獲取的證據對于判定責任產生多大的影響,會直接關系到該環境違法行為是否屬于刑事司法部門處理的范疇。在實踐操作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可能會利用自身所具備的技術領域優勢,當處理一些環境違法犯罪事件時弱化其影響,從而削弱了檢察機關監督效果。

三、環境犯罪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完善舉措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兩法銜接”制度的運行多依賴于各級檢察機關和相關部門聯合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基于此背景未來要增強規范性文件的實踐性。

(一)完善案件移送流程

1.送案主體本文建議送案主體由環保部門政策法律部門承擔,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建議,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該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根據有關法律來落實有關行政規范,所以該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較為豐富,在分析環境犯罪案件時更加專業。第二,該部門不屬于執法部門,而屬于二次審核部門,所以在處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時能夠站在更加客觀的角度去分析。2.受案主體在環境犯罪案件的“兩法銜接”制度建設中,公安機關屬于受案主體。因此由環保部門所移交的環境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相關機構受理將會是較為合理的選擇。除此之外,考慮到由環保部門所移交的環境犯罪案件有可能會涉及立案監督的問題,所以所抄送的案件移送書應當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3.案件移送標準我國各地環保部門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標準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行政執法主體恰當,履職程序合法合規。第二,所獲得的證據既要清晰又要合法,同時該證據證明了有關當事人或團體涉嫌破壞自然環境[4]。從環保部門角度來看,行政處罰對行為人主觀的判定標準要低于刑事案件,從而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否達到涉嫌犯罪的標準的把握能力不足。由于當前我國加大對環境保護的監督力度,所以凡是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了該行為人或行為主體涉嫌環境犯罪,那么就可以將案件移交給行政司法部門。4.案件處理期限為了能夠使環境犯罪中“兩法銜接”制度更加完善,就要對案件處理期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進一步的細化。同時把環境犯罪違法案件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效地進行處理,作為相關部門的評價和監督原則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考核標準,這一領域也是未來需要著重思考的問題。而且也要規定出有關環境犯罪案件并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得到處理的懲罰措施,從而提高有關部門以及該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執法效率。

(二)完善證據收集和轉化流程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所收集的證據要進行轉化,而轉化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有效滿足行政證據的具體要求。但由于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有著不同的種類,所以轉化方式也多種多樣。因此未來應當有明確的證據轉化標準、證據轉化流程以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行政機關所收集到的所有證據中,言詞證據主觀性更強。作證主體容易受到取證主體和取證環境等多個方面因素的影響,最終讓其所表達的意思在不同的法律階段會有不同之處。基于此可以參照《刑檢規則》中有關條款的相應規定。

(三)完善“兩法銜接”保障制度

1.提前介入制度針對那些影響范圍大、影響程度深、案情復雜的環境案件,檢察機關認定必要時就可以提前介入,進而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有效的處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方式主要是以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召開聯合會議,聽取上述兩部門對于環境保護案件的匯報情況的形式。但是對于一些案件是否涉嫌環境犯罪和對我國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多少等其他情況,還需要檢察機關進行實地調查,努力保證提前介入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立案監督機制由于檢察意見在監督職能中主要表現為“柔”,缺乏法定的強制執行力,所以未來在有關規定中應當明確相應救濟渠道。比如如果行政機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卻做出了拒絕履職的行為,那么就要采取可行舉措來最大限度保障檢察意見的強制力,給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的權利。3.法律評價制度法律評價制度主要是針對法律時限的評價,因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開展工作:第一,對效果的評價。預先設定一個目標,如果所采取的法律手段能夠達成預期的法律目標,那么就是有效果的,反之就是沒有效果的。但效果評價并不是完全絕對化的,應當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一步進行衡量。第二,對效率的評價。在“兩法銜接”制度推行過程中,法律實施效率的高低與環保部門等其他眾多部門的工作效率以及與各部門的執法成本之間有著緊密聯系。第三,對公平的評價。未來在推動“兩法銜接”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平衡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是極為重要的,既保障各個部門在處理環境違法犯罪案件時要有著較強的處理力度,而且也要保障各個部門在處理案件時具備較高的效率。第四,對法律手段本身的評價?!皟煞ㄣ暯印敝贫壬婕碍h保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這幾個部門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制定法律規定時,既需要考慮到“兩法銜接”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各個部門實際的運行狀況。

四、總結

“兩法銜接”制度建設不僅對推動我國政府依法行政產生重要的積極意義,而且也符合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雖然在具體實踐中,圍繞環境案件的各個部門之間有效配合和順利銜接路徑并不順利,但是我國仍然持續加大“兩法銜接”制度建設力度。相信未來主要司法和執法部門只要認真履職,積極配合,就能夠使得“兩法銜接”制度在處理環境犯罪案件時能夠產生強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金積,于曉云,程國明,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問題的有關思考[J].中國動物檢疫,2021,38(9):57-61.

[2]王利群,曾明榮.提出新要求促進高效能執法——新《行政處罰法》對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影響[J].中國應急管理,2021(8):36-37.

[3]唐剛.海警機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問題及對策[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21,34(4):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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