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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形勢下,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已經成為檢察機關的職責任務之一。社會管理創新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的重要領域,更是檢察機關需要擔負的社會責任。對于檢察機關與社會管理創新,要從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哲學分析、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能定位、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探析四個角度進行分析,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檢察機關;社會管理創新;職能定位;措施建議
我國當前正處于一個社會轉型期,這對我們來說既是一個新的挑戰,又是一個急需面臨的社會矛盾凸顯期。一方面我們的經濟在較長的時間中實現了平穩的增長,社會在不斷的進步;另一方面我們也面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包括地區差、城鄉差與行業差。這種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均使得各種利益沖突加劇。如何實現分配正義,如何消弭利益沖突與社會矛盾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
一、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哲學分析
(一)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正當性分析
法治是和諧社會發展的基石,社會的安定有序離不開法治的實現。而法治的實現更加離不開檢察機關的檢察工作,因為檢察部門承擔著法律監督的職責,這項職責正是法的良好運行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檢察機關的職責在于救濟私權與限制監督公權,這正是公平正義得以實現的重要前提。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符合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客觀需求。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必然伴隨著權力的變遷甚至是擴張,自然也就存在權力擴張和濫用的可能性。因此,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檢察機關有必要通過對訴訟行為的監督而監督司法權力的運行;通過對職務犯罪行為的偵查達到監督行政權的目的。這是權力制衡的必然要求。因此,檢察機關要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也要成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力量,更要作為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能定位
(一)訴訟監督職能
訴訟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刑事立案和刑事偵查的監督;應當大力查處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和瀆職侵權犯罪行為;強化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鏈接途徑;積極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對于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監督等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促進問題的糾正與改進。
(二)行政權力的監督職能
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檢察機關對社會管理權的監督應當包含對行政權行使合法性的監督。只有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才會保證行政權不會在創新社會管理的過程中過度的擴張甚至是異化,從而出現權力的尋租與腐敗,才會督促行使社會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職權,才會保障社會管理依法、有序、高效進行。
三、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矯正制度的不完善
隨著社會的進步與文明,社區矯正逐漸成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也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載體。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的任務繁重,經常無暇顧及社區矯正,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授權無法對社區服刑人員執行刑罰,只能進行安置幫教。這種主體的不明確,管理的真空不利于檢察機關對于社區矯正刑罰執行的監督。
(二)未成年人保護的一體化機制的缺失
各地司法機關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認識不同,重視程度不同,導致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檢察工作與普通的刑事檢察工作并無明顯的區別。各地對于未成年人案件身前羈押優待、刑罰執行的非刑罰、非監禁化等標準適用不一,對于如何運用檢察建議約束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的標準也不一。這種情況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果,有損司法的公平性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也有損于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有損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探析
(一)加強自身管理建設的創新
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強干警的職業道德素養,培養干警的職業榮譽感。應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檢察隊伍自身的廉潔自律,保證司法的源頭不被污染。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
(二)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重任應當由檢察機關來承擔。當前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很多問題,都是由于行政機關管理理念與模式的落后而導致的。檢察機關要想切實推進保障社會管理的創新,就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三)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鏈接機制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建立資料報表、信息交換移送的前置程序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知情保障,確保檢察機關的知情權。當前,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我們進行再探索。檢察機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一定能夠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工作中承擔起紐帶的作用,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參與者、推動者和實踐者。
作者:李悅 單位: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