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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1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一項系統復雜的工作,是指企業對一年來財務匯算進行的總體統計過程,自《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以來,國家針對當前經濟發展其企業經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企業稅收正常,對企業復雜的項目稅收匯算提供參考,幫助企業規避所得稅匯算風險,但是在具體實施方面,仍有一些疑點問題需要重視。
一、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研究經費支出
企業經營過程中,為了提高企業自身研究及科研水平,會分配一些資金進行科研項目與高等學校研究投資,以此作為吸引人才的重要方法。在此類資助項目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對科研機構、高等學??蒲许椖垦芯客顿Y的相關細則,明確資助的所有資金可以在企業年度的稅收所得額中進行扣除,如果當年度企業所得稅不足以抵扣,不能結轉抵扣。
在這個相關規定中,規定了不符合抵扣條件的研究項目,包括納稅人資助與企業經營非關聯的科研機構以及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需要將此類投資項目加入到總體計算中;另外,還有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第一,企業與科研機構或者學校屬于從屬關系、投資關系、雖不屬于從屬關系或者投資關系但是科研機構或者學校科研項目研制的新產品只用于該企業銷售,具有排他性;第二,企業投資憑證的合法性與真實性;第三,資助資金是否全部用于研究機構或者高等學校研究項目,是否還用于其他新產品、新技術或新工藝的開發。
疑點:企業所得稅匯算中,申報表中并沒有給出“公益、救濟性捐贈”這類項目,且在納稅調整上也沒有涉及。
解決對策:主管審核的機關應在稅收申報表上增加相應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項目一覽,并且明確項目的具體范圍,既劃定審核的區間,剔除不符合救濟的項目,防止企業采取虛假公益捐贈的手段來逃避企業繳稅數額。
二、三項所得稅分五年納稅問題
根據國家制定的《中華人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政策,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所發生的非貨幣投資轉讓、財務增收、捐贈收入超過企業所得稅的50%,在年度繳納稅收時有困難的,政策規定企業在未來五年內按照各年度的收入還清該年度的稅收。
經過納稅政策調整,對企業經營虧損采取了救濟機制,指出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出現虧損現象,則可以判定為企業所得收入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的50%;而如果納稅人當年度收入持續增長,則按照實際總而繳納相應的稅費,綜合收入確定繳稅的百分比。企業或者納稅人當年應繳納的稅收指的是當年收入未計入納稅總額中。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為了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常常會在企業稅收比例小于或者等于50%時,選擇使用五年內按照各年度的應納稅總額逐步還清。
疑點:在匯算審核表上,對于“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所得”的非貨幣性資產評審一欄中,與處理非貨幣資產視同銷售增產進行合并;并且“接受捐贈收入”也給出了具體的行列,但是該表格不能看出分五年均勻繳納所得稅的情形。
解決對策:在相應的分年度繳納中,應明確該項目的適用范圍,比如“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具體包括哪些條款?“債務重組所得”是否是企業原有資產的重組活動等。另外,在項目中,對于“以前年度非貨幣資產投資轉讓所得”、“捐贈收入并入額”、“債務重組”等項目要進行單獨列示,防止項目出現交叉的現象,使納稅額出現模糊的情形。
三、“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
在企業所得稅審核表中,有“納稅調整后所得”一項,該項目主要是針對當前納稅政策調整進行的企業稅收核算,納稅調整后所得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呈現出正數或者負數情況,如果企業所填項目為負數,所負總額就應該是企業一年度虧損總額與應交稅費的差值,而如果企業所填項目為正數,那么反映的就是企業一年度應交稅費與企業增收的差值為正數,納稅人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情況可以向納稅部門申報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
在審核表中的附表《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增加了“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一項,填寫的項目為有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政策調整后的稅收數額進行判定,若在調整后稅收中,企業呈現出虧損則用負數表示,應繳納所得稅用正數表示。
疑點:在“納稅調整后所得”與“調整后虧損或所得額”中,對企業虧損情況做出了兩點判定,納稅調整后所得主要是企業申報虧損情況,調整后虧損則在相關納稅政策改進后對企業虧損與所得稅進行核實。
解決對策:《企業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情況明細表》附表中針對“調整后虧損所得額》的數據來源,應明確來源于主表中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并給出判定標準。
四、結語
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算繳納政策中出現的疑點問題,在實際處理上,應根據現實情況做出進一步改進與調整,防止稅務機關出現判定不準確,企業應繳而未繳情況的發生,確保稅收政策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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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俊娟.企業所得稅相關稅務處理解析[J].財會通訊,2011,(19).
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和第二條第(二)項關于“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 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停止執行。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購進軟件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審計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有關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實證據或資料(包括實地調查);凡經審計認定企業不應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4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文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執行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以及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若干問題。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明確定期減免稅期間的稅率
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明確優惠政策的疊加的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企業在享受過渡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情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統一規定執行。
?規定2007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利潤分配免稅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即這部分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稅,但持有被投資公司公開發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不可免稅。
?明確分支機構優惠政策
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國發[2007]39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明確了實施條例中國際金融組織和優惠貸款的定義
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明確了如何計算確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的適用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解釋財稅[200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新辦軟件生產企業”
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明確融資租賃的專用設備優惠政策
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明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財稅[2009]69號;2009年4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實際管理機構”的概念在2007年3月6日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先被引入中國。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該概念被進一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的82號文明確了境外中資企業的概念,并列示了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影響。82號文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82號文適用范圍
82號文將境外中資企業定義為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
表面上看,中國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會受限于82號文的相關規定,因為這類公司的最終決策行為所在地通常位于中國境內總部。然而,深入分析82號文內容后可以發現,現在的規定仍有一定彈性,稅務機關能較靈活地對某些條款進行解釋并應用于實踐。從另一方面來看,82號文沒有對企業的組織架構和管理模式加以過多的限制,企業可以基于公司長期的發展目標和商業需要,重新審視和調整自身的組織和管理架構。
?82號文明確居民企業的認定標準
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實施相應的稅收管理,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82號文同時對于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82號文對居民企業的評定程序做出規定
境外中資企業可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境外中資企業未提出居民企業申請的,其中國主要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對其是否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做出初步判定,層報國家稅務總局確認。
?對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影響分析
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股息分配的企業所得稅影響概述如下:
①免稅;②免稅;③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提所得稅(預提所得稅)
免稅規定不適用于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
境外中資企業繳納股息相關的預提所得稅,將增加其管理負擔。同時,這也可能影響外方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此外,對于外方投資者處置境外中資企業股份而取得的資本利得,82號文并未規定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如境外持股(包括境外中資企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超過25%,則該境外中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應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
境外中資企業不視為受控外國企業,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國企業應按照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由于境外中資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全球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能會導致雙重征稅問題。由于境外中資企業具有雙重居民企業身份導致的雙重征稅問題,應按照中國和相關國家(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
?尚待進一步明確的事項
1,“主要控股投資者”的定義
82號文第一條中規定,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但82號文并未進一步解釋何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即沒有規定相關的控股比例以及是否包含間接控股的情形。“主要控股”如何確定?是根據持有股權的比例,還是根據表決權比例,或者實際管理控制權的比例?許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集團往往會在境外設立上市主體,當境內投資者對該主體擁有實際管理控制權或相對控股權時,該主體是否會成為《通知》所規范的“境外中資企業”?
2,判斷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條件尚缺少更加具體的量化標準
82號文規定,企業必須滿足第二條規定的所有四項認定標準,才會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但是,四項認定標準仍缺乏可量化的條件。例如,如何認定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主要財產存放于中國境內”應如何理解?對于某些境外控股公司而言,其主要財產就是境內公司的股權,是否能夠據此判定該公司的主要財產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或者這里的“主要財產”僅僅是指有形資產?雖然這些表述比較模糊,但也可能是稅務機關出于避免作出過于具體的規定的考慮,以便能夠更靈活地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來進行判定。
?82號文的影響
1,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稅務處理
按照82號文的規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將需要繳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這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不利的稅務影響。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處置該股權取得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
雖然82號文沒有涉及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處置該股權取得的資本利得的中國稅務處理,但是從82號文第四條的精神來看,可以合理推斷該資本利得也將會被認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從而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中國所得稅。
?本刊建議
1,企業首先需要判斷其是否屬于82號文所規定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企業集團控股的,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從而判斷該82號文是否適用于本企業。構成中國居民企業并不一定會帶來負面的稅務效果。企業在采取任何應對措施之前,需要根據自身情況仔細評估各種可能的稅務影響。
2,考慮到該82號文于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建議有關企業不僅要評估企業未來的狀況,還需要審核本企業在2008年可能受到的影響,并判斷該影響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2008年的財務報告中進行適當反映。
3,企業應明確相關的程序和控制,并確保其能實際得到履行,避免由于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行為對企業的居民身份帶來負面的影響。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判斷企業的居民身份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但在建立相關制度時,仍然需要注意82號文所提及的身份認定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董事會的組成以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的經常居住地;董事會和管理層履行職責和做出各項決策的地點,公司印章、會計賬簿、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的存放地點。
相關的程序和控制制度不僅需要被明確記載于公司文檔,并應通過定期復核的形式以保證其被嚴格執行。同時,我們建議企業前瞻性的考慮制備、收集適當材料以證明董事會成員或管理層的職責以及履行其職責和制定決策的地點。只有充分準備相應的書面材料,以支持本企業關于實際管理地的主張,才能在面臨可能的檢查或質疑時從容應對。
(國稅發[2009]82號文:2009年4月22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二、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五)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六)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囡,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九)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十)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十一)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十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一、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z009]57號;2009年4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三、關于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l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于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后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國稅函[2009]202號;2009年4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及其過渡性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PAT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以及相
關稅收規定,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年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按照《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按《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免稅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四、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五、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以上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或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政策范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尋租行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制度基礎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簡單界定——非基準稅收制度。稅收優惠是政府為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與個人免除或減輕一部分稅收。所得稅優惠是其中的一種。從理論上講,任何國家的稅收制度都包括基準與非基準兩個部分,并以基準部分為主,非基準部分為輔,如果非基準稅收制度成為稅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對整個稅收制度進行改革。就企業所得稅而言,各個國家均有程度不等的優惠政策,但在我國作為非基準稅收制度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其種類相對較多,且十分繁雜,這與我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
2.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兩稅并存。(1)對外資企業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為一個統一的稅種,頌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2)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1984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頌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3)兩稅并存是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最大特點,即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屬法律范疇,透明度和權威性比內資企業高;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行政法規,立法層次低。
3.現行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過程。(1)吸引外資是兩稅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動因。改革開放初期,為充分發揮“后發優勢”,經濟建設中迫切需要引進外資以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促進對外開放是我國制定涉外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宏觀背景。稅收立法原則集中體現了對這一背景的積極回應,即為貫徹對外開放方針,在維護國家的基礎上,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實行稅率從低、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政策,并參照國際慣例,確定合理的稅基。這主要體現在計算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是企業改革過程中的制度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史就是內部控制問題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所得稅稅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國有企業內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選擇。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時,占經濟主導地位的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對內資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在稅基的確認方面也體現了當時國民收入分配的指導思想(國家拿大頭,集體拿中頭,個人拿小頭)??刂茋蟮墓べY發放、抑制龐大的業務招待費等在稅前扣除方面的多種限額和按比例扣除的規定是其具體體現。這樣,雖然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與外企相同,但實際稅率高于外企。主要體現在稅基的確認上,例如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扣除項目的規定方面與外企差異較大?,F行所得稅制度也是利益集團與政府部門(立法機構)博弈的結果。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所有制認識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結構的變化,社會各利益集團紛紛從各自的角度向決策層爭取利益: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稅負不公,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而且各行業之間稅負差距也很大。決策層(政策制定者)會根據特定的政治經濟環境出臺各類的針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的優惠政策,使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逐漸趨向于“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這樣的稅收制度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運用稅收工具調控經濟的目標更容易達到,政府的優惠政策將對特定納稅人或特定行業產生明顯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這一制度也更加激勵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爭取稅收優惠,于是以稅收優惠為主要手段的區域稅收競爭,使得稅收優惠政策按路徑依賴最終走向“閉鎖”,即在維持高名義稅率的基礎上稅收優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約有七十種,涉及相關文件近二百個。
二、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評析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種類型:(1)稅率式優惠,如零稅率、低稅率;(2)稅基式優惠,如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對各類扣除標準的突破,計稅工資、折舊率、研發費的加計扣除規定,免稅收入等;(3)稅額式優惠,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新增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減半征收等。下面對我國“高稅率,多優惠”的稅收制度效果作簡單評析:
1.企業所得稅優惠是一種“稅式財政支出”。傳統觀點認為稅收只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開始從稅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稅收優惠。即稅收優惠是政府通過稅收體系進行的支出,因此稱之為稅式支出。認為稅式支出與財政支出一樣,都是由政府進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財政支出是直接給支出單位撥款,而稅式支出是將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征收上來,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納稅人,其實質是一樣的。
實踐中,盡管我國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對稅收優惠的條款進行了清理,但還沒有編制我國的稅式支出目錄。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執行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進本地區經濟發展為名,出臺了許多稅收優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非?;靵y,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流失。
2.稅負的差異導致市場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稅負條件下,市場競爭中的優勝者不見得是最有效率的企業。因為競爭優勢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業可能因為比對手承擔更高的稅負而喪失優勢。尤其嚴重的是,稅負上的差距不同于簡單的高稅率。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而言,意味著他們將稅負的一部分轉稼給了政府,而未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在商業競爭的環境里不可能將較高的稅負轉稼給消費者,于是稅收優惠造成競爭差異。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效率高的企業在競爭中失敗,就意味著社會資源沒有得到最優配置,整個社會經濟制度缺乏效率。
3.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
潛力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市場潛力、政局的穩定與法律的健全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基本條件。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經濟轉型國家所實行的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表明,稅收優惠并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兩種特殊情況以外,通常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并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此外,給予外資稅收優惠并不等于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鐕顿Y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于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并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時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優惠”稅收政策會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稅收是政府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多優惠”的特點,導致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和繳納中,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這既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也是有損效率的。
首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除在稅法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規定的以外,具體措施一般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法律、法規中,這使得我國稅收優惠法規缺乏統一性、規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導致蒙騙、賄賂、拉關系等不正當行為,這時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為尋租行為提供了可能。
其次,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由于內資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標準限制嚴格,導致成本費用補償不足,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比內資企業少納稅,那么內資企業必然為獲得同等的待遇而進行尋租活動,從而產生幾種可能發生的行為:(1)內資企業向征稅機關展開尋租活動,表現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在經濟生活中就是假外資泛濫,具體模式有資金上的“出口轉內銷”及國內資金先流動到國外變成外資,然后再以外資名義投資到國內;或者外商出小頭中方出大頭;或者有限的外資在全國游走,在全國各地開辦許多合資企業,從中享受高額利潤等。(2)內資企業在政策對自己不利情況下,必然會采取措施避免損害。企業為了少納稅,獲得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的競爭環境,必然形成非生產性支出,比如賄賂支出、改變企業組織模式所帶來的損失等,從而產生了額外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在公平競爭條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資企業為維護既得利益和獲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給與更多的優惠政策,發生尋租行為,要么要求維持現有的各種優惠,發生護租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導致了資源的無謂損失。
尋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獲得特權壟斷的組織往往會采用低效率的生產方法。更為重要的是,由于通過尋租獲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將嚴重阻礙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投入到生產技術的改進上。事實也證明,由于我國現階段企業所得稅未能很好地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表現為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導向不足,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的失衡。
三、政策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稅率、多優惠的所得稅制度框架下,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越來越多且其目的性與執行效果之間出現了較大的偏差。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議:
1.依照“低稅率、少優惠、寬稅基、嚴征管”的原則和WTO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修改現行所得稅稅收制度,加快兩稅并軌的步伐,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合理確定稅基,盡量縮小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使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作為基準稅收制度具有長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