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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1
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所得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所得稅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資產折舊進行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內容。影響固定資產折舊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資產原始價值、預計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
1、利用折舊年限進行稅務籌劃。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而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個預計值,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也只規定了一個范圍,使折舊年限的確定存在人為因素的影響,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稅法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包含一定彈性,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以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其中,對于凈殘值的估算也會影響到所得稅交付。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估算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因此,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盡量低估殘值可使企業的折舊總額增加,各期折舊額隨之增加,降低企業折舊期內所得稅交付額。
2、利用折舊方法進行稅務籌劃。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等。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按財政部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在此范圍內,企業具有部分選擇權。
在各種方法中,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即直線法、產量法)計算折舊時,應納稅額的現值最多。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企業當期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當期不需要利潤時,可采用加速折舊法。雖然折舊總量不變,但年度之間的差別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間,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偟膩碚f,運用加速折舊法(即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開始的年份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的稅額延遲到以后的年份繳納,相當于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從政府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在實踐中,對于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較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應盡量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對于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如果它們的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少,則應盡量采用工作量法,從而達到前期少繳稅,后期多繳稅的目的。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使用實際成本對存貨進行收發核算包括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納稅人可以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會導致不同的會計利潤和存貨估價,在實行比例稅率環境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相對減少,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的目的;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價來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最好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減少資金安排的難度,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低值易耗品屬于特殊存貨,計價方法與普通存貨不同。稅法規定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分期攤銷:一次攤銷是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性攤銷其成本;而分期攤銷是在領用時先攤銷一部分成本,再在以后分次攤銷剩余的成本。兩者相比,一次攤銷法前期攤銷的費用較多,后期較少,從而使企業前期納稅少,后期納稅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利用壞賬損失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對于壞賬的處理,稅法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折價準備金,準許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稅所得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其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即便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稅所得額相等,也會因為備抵法將企業部分利潤后移,達到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資產攤銷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按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無形資產、遞延資產、開辦費的攤銷期限具有一定的可選擇空間,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以獲取“節稅”收益。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一方面加速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性風險;另一方面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以獲取延期納稅的好處。比如,稅法規定,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未強制要求按平均法攤銷。因此,企業可以在免稅期間或虧損年度盡量少攤銷一些,盈利年度多攤銷一些,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
五、利用投資核算和投資方式的選擇進行所得稅籌劃?!镀髽I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權益法,兩者的使用范圍不盡相同,這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選擇空間。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收回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當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選擇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年份)才將投資收益收回,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被投資企業的稅率低于投資企業時,“節稅”效果更加明顯。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資收益收回后也會產生滯納稅款的現象。一般而言,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在實際收到股利當期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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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付稅款法。
應付稅款法具有不延期性,本期的稅收直接在本期核算完畢,不可以延續到下個時期。由于是采取稅前利潤調整的方案,無法針對稅收中的權利和責任進行匹配,不符合國際稅法要求的標準。
2.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主要是針對由于時間性的差異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情況而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當企業的確認時間對所得稅的計算金額產生影響時,可以將這種影響向后分配,采用遞延法減少稅率變動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但是企業往往將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時間性差異理解為永久性的差異,認為這種差異一旦造成就無法回轉,從而導致出現觀念上的理解誤差。
二、目前的征收方法
受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影響,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法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方式相比,新的征收方法對企業所得稅的會計信息表現的更加全面且完整,保證了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系統化,可以使有關部門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的監管力度更強。負債表債務法主要表從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出發,分析所得稅產生此種差異的原因和對企業資產產生的影響,來對企業的資產進行余額調整。從企業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出發可分為:第一,不可抵扣暫時性。主要指的是根據企業在財務報表上顯示出來的企業,目前資金或者是負債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產生的差異。由于這類差異對企業未來資金的流動影響比較大,所以必須依照稅法征收所得稅。第二,應納稅暫時性。主要從企業未來的資金回籠或者清債的角度計算,由納稅遞延期間稅率的變化產生,稅率越大,需要交納的所得稅越高。
三、所得稅核算的特點
1.資產負債觀。
資產負債觀主要從企業交易或者企業負債等相關事項的資金入手,然后針對其產生的影響進行確認和計算衡量,最后根據變化確定最終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這一方法從企業資金變動的角度出發,并受到資金變化的影響,其收益狀況與企業資產的變化成正比。
2.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這一特點主要是根據納稅影響會計法的特點提煉出來的。企業原有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和暫時性,但在新的稅務法中,只保留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暫時性差異。這一差異性主要將舊的制度中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永久性差異轉變為暫時性差異,降低所得稅的會計核算難度和復雜程度。
3.計稅基礎。
由于資產負債表債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之間存在有較大的差異,無法達到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時稅率的和諧統一。計稅基礎是在保證二者本質不改變的情況下,根據資產負債表債法的要求,對企業所得稅及計稅方法給出理念,保證所得稅的計算全面、精準。
四、存在的不足
1.混亂差異概念。
暫時性差異主要是由于企業的一些項目的資金變動在所得稅入稅前后時間變動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只發生在某一時間,不會對以后產生較大的影響。永久性的差異是由企業會計核算的計算口徑引發的,發生期在本期,但是對后期也會造成影響。很多企業沒有正確認清二者的關系,在處理上較為混亂,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得不到正確的數額。
2.收入沒有透明化。
現在的很多企業為了偷稅漏稅,往往采用很多種辦法來隱瞞企業的實際收入,將企業收入做小,從而減少所得稅應納的金額。其表現方式有:沒有將企業所有的資產都記錄在冊;采取先收款,后售貨的銷售方式;在一些銷售業和服務業中,往往會跟客人提出不要發票等優惠的銷售策略。
3.沒有正確處理稅務賬目。
企業在稅款結算以后沒有進行新的賬務清算,導致賬務上的企業資本跟實際情況不相符。企業不在稅后清賬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企業以后的繳納的稅款高于實際應繳數額,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財務支出。一些在稅后查出需要退補的企業沒有查補原因,進行會計核算的合理處理。
4.會計核算的方法不簡潔。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計算出發點是:企業現有的企業資產和企業目前所背負的債務。根據二者在企業財務記錄的賬務表面上數額的加減來算,其暫時性差異指的是企業目前的資產減去負債金額來認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由于資金變動頻率較快,所以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十分復雜。
5.概念不明確。
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與原有的所得稅計算方法在內容上存在重復現象,出發點都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通過比較企業財務的賬面價值計算稅務基礎。作為新的計稅方法,不能單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入手,應該注重所得稅核算的本身。
五、應對策略
1.提升會計核算人員的職業素養。
新的所得稅的提出,使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進入了一個新的局面。在這一浪潮下,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對所得稅計算方式的熟練度是保證企業所得稅核算準確的必然要求。創立培訓班,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程度,分清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中的暫時差異和時間上的永久差異,提升對于新的稅務法的運用熟練度,從而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
2.制定正確、簡潔的核算方式。
在所得稅會計核算的算法上,不應該完全的原有的計算方式。因此,需要對原有的稅款計算法進行符合新稅法要求的整改和完善,要從我國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不應盲目的追求國際化標準。
3.完善稅法。
從目前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新稅法在體制建設上還不是很完善,對于我國的中小型企業并不適合。所以,完善現今的稅法制度,讓其能夠更好的適用于多家的企業,是保證所得稅核算準確的重要因素。
六、結語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3
(一)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行的古典模式。對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個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減輕重復征稅。
1.公司股東。美國對其公司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稅。對公司股東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復征稅,具體扣除標準,以該公司股東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對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與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報納稅,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則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時擁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則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況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對來源于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如果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同時擁有該支付股息的外國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當該項股息收益是與該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相關,并且該外國公司收到的股息來自其控股80%的美國公司時,對于美國公司來源于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一樣,作部分扣除;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如果其擁有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100%的已發行股票,只要該外國公司的全部所得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有實際聯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對支付給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公司的股息,一般適用30%的預提稅,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更低的協定稅率。
2.個人股東。美國對股息的發放主要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對于個人取得的現金股利,應納入個人總所得中納稅,但對于個人投資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費用等,允許扣除,該扣除額以不超過該項投資所得為限。(2)對于個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決中認定,所有股東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沒有改變對公司的所有權,也不構成股東的收入,免予征稅。這個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3500億美元經濟振興計劃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內暫停征收股息稅。具體步驟是:2003年股息稅削減50%,2004~2006年期間全部免稅,2007年恢復按30%的稅率征稅。
(二)英國
英國在1965年開始引入公司所得稅時,采用的是古典稅制。1972年英國通過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歸集抵免制度。
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個人股東的稅收抵免與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相聯系,1979~1986年,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0%,居民股東的抵免額為股利凈額的3/7或股利總額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調整為股利凈額的2/8或股利總額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必須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稅低稅率為20%時的比例)預付公司稅(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該預付的公司稅可在實際繳納公司所得稅時扣掉。公司最后應納的公司稅稱為主體公司稅(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預付公司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只是公司稅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數英國公司的財務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結束,公司所得稅稅款大多集中在這兩個時期繳納,預付公司稅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平衡和穩定。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潤分配,其預付公司稅可能超出主體公司稅,還會引起扣除的結轉問題。為避免政府稅收為負數,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國廢止了預付公司稅,同時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凈額的1/9或股利總額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來越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稅制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具體來說:
1.公司股東。歸集抵免制只適用于英國居民,對于英國非居民則不適用。(1)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國來源的股息,由于上述歸集抵免制,該股息作為完稅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對于從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為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2)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國來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納稅人也可以選擇把外國稅收作為費用扣除。該抵免法也適用于來自歐盟成員國的股息。按照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間接稅抵免的條件是:母公司應擁有子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不少于10%的表決權,等等。(3)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英國不征預提稅。
2.個人股東。對于英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歸集抵免制的適用,一般按減低稅率征稅。收到股息的個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等于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如果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不超過29400英鎊,根據股東從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應適用10%的稅率(基本稅率);超過29400英鎊的,適用32.5%的稅率。
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8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2000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8000+2000=20000(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20000×10%=2000(英鎊),應納稅額與稅收抵免額相等,該個人不用再就該項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050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116666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166666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1166666×32.5%=379166(英鎊),減去稅收抵免額116666英鎊,該個人還應就該項股息再繳納262500英鎊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于按基本稅率納稅的個人股東來說,歸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東的重復征稅,而對于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股東,歸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對股東的重復征稅,個人還需要額外負擔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三)德國
德國在1977年以前采用歸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稅,對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適用45%的稅率(后改為40%),對于公司的分配利潤適用30%的稅率。對于股東則采用完全的歸集抵免制,規定居民股東可從其收到股息應繳納的所得稅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潤已納的公司所得稅。這樣做雖然可以完全消除對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但由于其計算復雜,以及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稅和稅收籌劃的機會,而受到批評。歸集抵免制因僅適用于居民,而不適用于非居民,按照歐盟的司法實踐,歸集抵免制度被視為對非居民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歧視。這使得德國對歐盟條約的遵從性受到質疑。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為了與德國主要貿易伙伴的稅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減稅稅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稅制,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為了減輕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新法案將分配利潤和留存收益的稅率,統一為25%。同時規定:
1.公司股東。無論該公司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對其所獲得的股息免予征稅,沒有最低參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對于參股成本的處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處理不同:對來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對來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將收到股息的5%作為不可扣除的經營費用,加到應稅所得額中征稅,即無論實際成本是否發生或成本是否已經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稅,所有相關成本允許扣除。
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德國適用20%的預提稅(加上統一附加稅后為21.1%),在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較低的協定限制稅率。
2.個人股東。無論個人把股份作為私人擁有的資產,或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持續經營資產,也無論該股息來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個人股東獲得的股息收入均實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個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納個1人所得稅,另一半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不論該股息來自德國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的國際發展趨勢
美國長期以來都是實施古典稅制,但多年來也一直在探索對公司和股東征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國財政部早在1992年就發表過《關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一體化的報告:對營業利潤征稅一次》,該報告研究了對公司和股東征稅一體化的各種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國現行的古典稅制。
歐洲國家一直采用歸集抵免制,來協調公司和股東的征稅問題。但這種情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以奧地利和芬蘭的兩個著名案例為例,可以看到歐盟法院的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稅法修訂的巨大影響。根據《歐盟條約》,對于直接稅的征稅規定,雖然是歐盟成員國職權范圍內的事,但成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稅法規定的措施符合歐盟法律。
(一)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歧視案(Case315/02)以及芬蘭歸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項關于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稅歧視一案的先行裁決(Preliminaryruling,它是歐盟法院對《歐盟條約》的解釋等所作的預先裁決)。AnnelieseLenz女士是奧地利居民,她擁有德國公司的股票。按照奧地利稅法規定,來自國外的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適用累進稅率,而投資國內公司取得的股息,則可以有兩個選擇: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預提稅,或者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一半,兩者取較低者?;蛘哂杉{稅人自行決定。由此,她認為,投資其他國家比投資其居民國奧地利。得到的稅收好處要少,奧地利稅法違反了《歐盟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訟。2002年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奧地利稅法是否與《歐盟條約》第56條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相容,向歐盟法院申請先行裁決。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判決奧地利的稅法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構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蘭于1990年引入歸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蘭居民納稅人,他收到來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該項股息,必須負擔瑞典公司所得稅、瑞典支付股息的預提稅以及芬蘭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資于芬蘭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擔芬蘭的個人所得稅。Manninen先生向芬蘭稅務局申請有約束力的預先裁決(abindingadvanceruling)。芬蘭稅務局認為,Manninen先生的國外股息必須按照芬蘭稅法繳稅。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蘭稅法關于股息歸集抵免的規定違反了《歐盟條約》第56條和第58條關于禁止限制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向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提訟。2002年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將此案提交歐盟法院,申請歐盟法院給予先行裁決。2004年9月7號,歐盟法院公布了對此案的裁決。歐盟法院判決支持了Manninen先生,認為芬蘭的稅法規定構成了對于資本自由流動的限制,這原則上為歐盟條約第56條所禁止。
(二)歐盟法院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的影響
由于各國采用的歸集抵免制一般只適用于居民股東,非居民股東并不能從中受益。其結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歸集抵免制被歐盟法院認為阻礙了資本的自由流動。因而,許多國家在歐盟法的壓力下已經放棄了歸集抵免制。
2003年以來,奧地利不斷修訂其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所得稅法,廢除了對于外國投資和外國資本收益的稅收歧視性規定。芬蘭自2005年1月1日起,廢除對股息征稅的歸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9%降為26%),降低個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的稅率(從29%降為28%),對股息給予減免稅待遇。
目前,歐盟各國企業所得稅的改革趨勢是引入改進的古典稅制。目前流行的觀點是,古典稅制與歸集稅制相比,制度結構簡便易行。除了對股息和利息因處理不同而產生扭曲外,對跨國經濟行為的扭曲總的來說比較少。另外,歐盟成員國荷蘭一直強烈反對歸集抵免制,因為荷蘭一直以來擁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只對荷蘭居民實行歸集抵免,而對全球非居民股東不給予抵免,勢必產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對全球股東都給予抵免,從預算的角度來看又難以行得通。歐盟法院的裁決以及荷蘭的“示范”效應,都使越來越多的歐盟國家考慮放棄歸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稅制。
三、各國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一)我國所得稅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所得稅稅制基本上是古典稅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形式,內、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基本解決了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而內資企業的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十分嚴重。
對于外資企業,稅法規定征收39%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免予征稅。而對于內資企業,首先,分配利潤的公司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應將該股息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按33%的稅率繳稅,如果是個人股東,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資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內稅法關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如此嚴重的重復征稅規定,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和各國稅制改革的趨勢極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協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解決我國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的具體建議
由于股東分為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既涉及國內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又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重復征稅。解決國際間的重復征稅,—般是通過簽訂國際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方式來消除或減輕。而解決國內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應立足于國內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并注意與國際上消除重復征稅方法的匹配。在協調和解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稅問題上,我國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應考慮以下幾點:
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4
【摘要】本文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運用進行了梳理,對企業所得稅制度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會計確認基礎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處理與協調提出建議,以期對稅法和會計采用會計確認基礎時的協調與處理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度;會計確認基礎; 權責發生制;收付實現制
會計確認基礎是指會計核算過程中,確認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實現時間的標準和原則。在會計實務中,會計確認基礎通常包括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在權責發生制下,凡屬于本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收付實現制是指收入、費用的確認以現金的實際收到或支付為標準。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在會計確認基礎的體系中,是相對應的關系?,F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會計專業畢業論文范文借鑒和采用了會計確認基礎的概念,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都有所體現。
一、 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權責發生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運用權責發生制的典型處理包括但不限于:1. 跨年度工程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計算收入。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 12 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2.資本性支出分期折舊或攤銷。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包括: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資本化借款費用攤銷。3. 租賃費用攤銷。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4. 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二、 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收付實現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制度中,運用權責發生制的典型處理包括但不限于:1. 利息收入。對于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 租金收入。對于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3.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對于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4. 接受捐贈收入,對于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5.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6.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7.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對于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 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多種會計確認基礎的原因分析
首先,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確認的基礎。根據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之所以主要采用權責發生制,主要是考慮到:一是權責發生制能夠反映企業真實的權利和義務。有些款項雖然尚未收到,但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已經通過前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契約合同等加以確定,企業有足夠的把握能夠確認計量相關資產和收入的取得。
二是有些款項雖然尚未支付,但是相關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已經通過前期發生的經濟業務或契約合同等加以確定,企業有明確的理由必須確認計量相關負債和費用的發生。此時,權責發生制更能真實反映企業已確定的潛在權利和義務,從會計的角度,更加符合配比原則,畢業論文 會計信息更能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能滿足財務報告使用者的需要。從稅法的角度,更能夠減少人為調控款項收付、操縱納稅義務的發生,堵塞納稅漏洞。其次,在特殊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允許運用收付實現制?!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在明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同時,也規定“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為特殊情況下運用收付實現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之所以在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同時,還作出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企業所得稅征收過程中,要考慮到納稅人履行和承擔納稅義務的實際能力。在會計上一以貫之的權責發生制,在企業所得稅征收中可能要適當結合實際加以調整,因為前者以核算為終點,而后者在完成會計核算后還要以納稅為終點。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對于納稅人不具有現實納稅能力的合理情形,即使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為所得,在稅法上也可能按收付實現制原則不確認為當期的應稅所得。
四、企業所得稅制度采用兩種會計確認基礎的處理與協調
稅收和會計處理應當在各自的框架下處理會計確認基礎不一致的問題。主要是對于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下采用收付實現制的收入、費用,在會計中往往是按照權責發生制處理的。此時,稅法上確認的收入和費用,與會計上的確認時間會發生不一致。這時,企業應當依法將企業所得稅制度和會計確認基礎作出恰當的協調。在稅務處理方面,根據《企業
--> 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收付實現制處理。在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會計專業畢業論文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認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區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對于遞延所得稅負債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款之和,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款之差,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對于上述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的規定,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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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5
關鍵詞:企業 稅務管理 對策
一、 引言
企業的稅務管理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同時遵守國家稅法的前提條件下,利用稅收相關法規提供的優惠政策,實現遞延繳納稅款或者是應納稅的減少,進而減少稅收成本,達到企業稅收成本最小化。稅務管理是一種合法、合理的避稅方式,與違法的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它是稅收政策允許的。目前,隨著社會市小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各個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所以,要充分重視企業的稅務管理。
二、 目前企業稅務管理所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企業稅務管理的觀念
目前,許多企業對稅收管理還只是處于被動的層次上,往往只會遵照時間要求來交稅,而且,很多財務管理人員總是想方設法地希望可以少繳稅,這樣的行為在短期內可能會為企業節省部分資金,然而,從長遠角度來說,這種做法無法為企業的經營與投資行為做出合理的規劃與統籌安排,阻礙了企業實現最大化的價值,因而是得不償失的。除此之外,一些時候財務管理人員甚至還會因此違反了稅法規定,進而導致了企業負擔的加重。因此,企業相關人員的企業稅務管理觀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企業稅務管理的基礎水平有待提高
企業管理者很大一部分對于企業內稅收管理的重要性都沒有充分認識,這導致了企業內部管理尤其是在稅務方面未建立起高水平的基礎。在基礎薄弱的狀況下,如果出現問題就無法做到更好的解決,同時,企業優秀的稅收管理基礎并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建立起來的,因而,不能等到出現問題后才意識到稅務管理的重要性,在平日企業管理時就需要將其列入重點。
(三)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素質較低
雖然稅務管理的主導是稅務本身,然而,執行者卻是企業的管理人員。如果企業想要實現稅務管理的有效運行,那么,相關管理人員的素質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目前我國企業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總體偏低,很多人員缺少稅務風險管理的意識,而且缺乏對稅務管理的具體技術的了解,這往往會導致許多企業在稅務管理方面不能夠實現效益最優化。
三、完善企業稅務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企業稅務管理的基礎水平
目前,我國部分企業內部的控制能力相對比較低,這導致了企業的稅務管理遭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企業稅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企業內部管理的過程當中要把企業的稅收管理擺在比較重要的位置。企業稅收管理的形成過程貫穿在經營與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之中,稅務管理的優差會直接影響到企業能否實現更好的發展,因此,企業應該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逐步增強內部控制的效率與能力,避免在稅務方面出現不必要的損失或者是紕漏。企業內部控制需要分級別分層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實現不規范違法行為的杜絕,進而防止稅務風險的產生。
(二)促進戰略管理與稅務管理的有機結合
企業應該掌握在新經濟時代的背景下,動態制定研究以及實行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策略,并且確定企業發展的方向,除此之外,還要更加重視區域策略管理的連續性,注重加強企業稅務管理的趨勢發展,能夠及時依據企業的發展形勢實施調整或者進行改變。實現企業的稅務管理與發展戰略管理的有機聯系。在企業目前的戰略管理的條件下,逐步提升企業稅收管理的科學性,把稅務管理看作是企業戰略管理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與影響因素。
(三)提高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素質
企業的稅務管理內容主要由企業的管理層以及財務人員共同完成的。所以,首先,管理層需要對企業的稅收管理具體內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能夠將稅務風險的管理意識提升到一定的層次,不能只是把企業利益作為核心,應該定期、不定期地向相關財務部門查看稅務數據,一旦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解決。同時,財務工作人員,他們是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直接執行者,因而,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對相關法規法律的學習與掌握,定期參入到稅務機關的例會當中,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到最新相關的稅務動向。除此之外,財務內部還要實行對企業稅收管理的監督工作,財務主管對稅務的具體事項直接負責。
(四)突出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在新時代的背景下,需要逐步做好企業稅務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時應該進一步提升稅務管理工作的實效性與針對性,尤其要把企業稅務管理的具體工作措施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聯系起來,對不同類型的企業要制定不同的策略,依據不同的國家稅收規定要及時對企業稅務管理應對策略進行調整,要認真進行區分,突出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針對性。除此之外,還應該積極對企業的結構及規模進行研究,從經濟合同的角度,增加對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分析,實現科學統籌與規劃企業稅務管理工作。
四、結束語
企業如果想要穩定長遠地發展,那么就需要對內部管理要多下功夫,特別要對企業的稅務管理要更多地投入精力。如今,經濟飛速發展,企業管理者和財務部門一定要跟上時代的步伐,舍棄以前陳舊的稅務觀念,逐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企業稅務管理方法,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競爭力的提升,有助于企業實現財務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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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論文范文6
關鍵詞:會計準則 企業所得稅法 差異 協調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性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與實施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舉措。它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前提,從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部門等有關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出發,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工作在確認、計量和報告方面的行為,使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能與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相關,從而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和未來情況做出客觀的評價或預測。同時會計準則體系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增強了會計準則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國融入國際市場經濟體系。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過程是圍繞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的利益博弈的過程。在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過程中協調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對立的價值追求和利益主張,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達和展示了權利主張,從而實現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與協調,進而真正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立法的公平與正當,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遵從度。實現公平稅負,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目標。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存在的原因
(一)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兩者差異的根本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目標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制定稅法的總目標是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兩者有時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會作出不同的規范要求,例如所得稅法規定:對廣告費用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以內稅前扣除,國庫券利息不納入計稅所得等;而會計上則需據實計算損益。兩者所要實現的目的不同導致了兩者的差異。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主體不同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它規范了會計工作的空間范圍。在會計主體前提下,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自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為會計人員在日常的會計核算中對各項交易和事項做出準確判斷、對會計處理辦法和程序做出正確選擇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
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會計主體主要是要將其與所有者的活動區分開,不同于法律主體。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的主體不同,也會導致兩者之間產生差異。
(三)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遵循的原則不同
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會計重視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權責發生制的運用,稅法突出強調確定性原則、歷史成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相結合原則。因此,會計準則對于收入的確認側重收入的實質性實現,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很大程度依靠會計人員主觀估計,而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側重于經濟業務社會價值的實現,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估計。在企業會計準則下,這些原則的運用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從而導致了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產生了差異。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具體表現
(一)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準則、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標準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不影響其他會計報告期,也不在以后會計期間予以轉回。
永久性差異可分為以下三類:
可免稅收入。一些項目的收入,會計上列為收入,納入利潤總額,但稅法規定免稅。
不可扣除的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在會計上應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上不予認定。
非會計收入而稅法規定作為收入征稅。有些項目,在會計上并非收入,但稅法則作為收入征稅。
永久性差異不會在將來產生應課稅金額或可扣除金額,故不存在跨期分攤問題,它只影響當期的應稅利潤。因而,永久性差異不必作賬務處理,只需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直接調整稅前會計利潤。
(二)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的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轉回時才交納稅款,在權責發生制下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處理差異時,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因在其產生當年多交稅款,當以后年度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表現為所得稅支付額減少而使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從而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處理差異時,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小于其稅基時: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如表1所示(單位:萬元),除所列項目外,其他資產、負債項目不存在會計和稅收的差異。所得稅稅率為25%。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00×25%=100(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40×25%=35(萬元)
遞延所得稅費用=35-100=-65(萬元)
應交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50-65=18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8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5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350000
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協調研究
(一)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協調的可行性
1.會計準則與稅法是相輔相成的。會計和稅收是經濟體系中不同的分支,他們是緊密聯系的。首先,稅收制度的產生發展均是建立在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發展的基礎上的。如果沒有會計假設、沒有會計收益的確認與計量、沒有完善的會計賬簿體系,那么現代稅收制度(包括所得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就無據可依。會計理論的逐漸成熟也為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提供了計算的基礎。從會計與稅收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出,會計與稅收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稅收的內容與要求促進會計方法的完善與嚴密,嚴密與日趨完善的會計方法又為稅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條件。
2.會計準則與稅法的服務對象本質上是一致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實際上都是為會計利潤服務的,實質都是剩余價值,是將全部預付資本視為剩余價值來源的產物,而政府征稅也不能傷及稅本,對所得征稅只能以新創造的價值為課稅依據,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
3.會計準則與稅法已實現一部分的協調與接軌。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均進一步強調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雖然稅法在執行范圍比會計準則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上會計準則和稅法都要求具有這兩點特征: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稅法規定)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梢妰烧邔τ诠潭ㄙY產的確認標準相同。因此,會計準則與稅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達成協調與一致的。
(二)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協調思路
1.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的制定部門應加強合作。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制訂分別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由于這兩個政府部門的具體目標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訂的政策法規出現差異在所難免,但兩個部門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所以在準則與法規制定的過程中加強兩個部門的溝通和配合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也會減輕企業與國家在法規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2.會計準則應增加涉稅信息披露。目前,從財務報表來看,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僅體現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稅務人員對納稅申報表中涉及納稅調整事項的核查數據需要從大量會計資料中找出該業務發生時的原始憑證,這樣既費時又費力。而且會計準則中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主要是所得稅)信息比較少,不僅使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發生困難。而且由于納稅申報表的不公開性,使得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了解企業與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全面理解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為了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本文認為應在相關會計準則中增加納稅調整信息披露條款,以確保會計信息對稅收的支持。
3.改進和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對差異的會計處理以賬外調整為主,在納稅報表中體現,無法與日常的會計記錄相銜接,也不利于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為了完整系統地反映差異的形成及納稅調整情況,企業應當增設必要的明細賬和備查賬,規范賬簿記錄。對差異的調整情況,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例如可在利潤表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項目之間增列“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項目,其調整金額根據有關明細賬和備查賬的記錄分析計算填列,以反映差異調整的全貌。
綜上,文章承認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對此進行協調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協調的過程中應該相互借助,取長避短,即要從會計準則角度主動變革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不一致的地方,又要從企業所得稅法的角度主動與會計準則相協調,將兩者的差異保持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從而實現會計核算和稅收征管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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