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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勞動合同范文1
[關鍵詞] 人事保證制度 載體 勞動合同法
中圖分類號:D92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8-0225-01
2013年7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仍保留了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這似乎是對包括人事保證在內的一切人事擔保的否定??稍谟霉み^程中,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對在招聘時需要提供擔保的情況習以為常。所以盡管立法明確了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經濟擔保,但是一方面還是有這類擔保合同存在,另一方面法律對于人事保證合同的效力,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人事保證基本概念
人事保證涵蓋了職務保證、雇傭保證和其他人事保證及損害擔保契約,這是從廣義的角度來考慮的[1]。從狹義的角度去理解人事保證,則僅指在雇傭關系或職務關系中,用工方發生損害后,若可以歸責于被用人之事由,保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2]。本文所進行的人事保證的探討采用狹義的概念。通俗講,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需要勞動者在勞動技能、損害擔保等方面提供保證,以此保障勞動者能勝任今后的工作,并且對勞動者違約或致使用人單位發生損害賠償時向保證人追償,降低用工風險。
二、人事保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保護,實質上就是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博弈。人事保證制度為部分學者所詬病的重要一點就是該制度似乎更多的傾向于減少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然而在實踐操作中,即便是現有的、不成熟的人事保證行為,也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更多的是保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糾紛。糾紛的產生就可能有建立解決機制的必要,無所適從的矛盾判例不是指導法官定奪的依據,這就是人事保證制度建立的呼聲。
另外從現實角度出發,在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代,開放帶來的人員流動性增強,給用人單位帶來的風險增大。中層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是特殊崗位的技術人員能更容易的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且可能發生的損失更為巨大,用人單位在事后追究責任上往往顯得無力。為防止利益受損,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就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
三、人事保證制度建立的設想
一項制度的建立,需要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類似法律法規有深入了解,并結合我國歷史沉淀下來的風俗習慣、當今社會的現狀國情進行綜合考慮。
1、法律地位
人事保證制度可以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法》的附屬條款,也可以將其作為特殊的擔保制度放到《擔保法》。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人事保證制度,關注點放到了人事保證合同上,歸入了民法體系中。我國也有學者建議在民法典的債法編的各種典型合同分則中規定人事保證合同[3],有的則認為將人事保證合同專章規定在《擔保法》中更為妥當。
筆者認為,人事保證制度的構建,首先須明確其地位應屬于社會法中的特殊規定,將其歸入關系最密切的《勞動合同法》之中更為合適?!秳趧雍贤ā纷鳛椤秳趧臃ā返奶貏e法,并沒有歸入《合同法》之中,作為附屬合同的人事保證合同不能離開勞動合同單獨存在,其性質應參照主合同的性質,因此筆者認為,這比將人事保證制度納入一般的擔保制度中有更強的法律邏輯性。
2、人事保證的適用范圍
人事保證制度的構建之前,應當明確適用范圍。盡管從廣義上,人事保證適用于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但是我國的勞動法體系很明確地將勞務關系排除在外(勞務關系屬于我國民法調整的范疇)。因此,在我國構建的人事保證制度采用狹義的定義。通過本文的分析探討,勞務關系中的人事保證仍沒能納入人事保證制度中,但這種參考絕不是沒有意義的,正如勞務合同糾紛的解決雖然依據《合同法》等一般民法、但是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處理一樣,涉及勞務關系的人事保證合同的主合同是一般民事合同,受《合同法》、《擔保法》的調整,其中的特殊性引起的糾紛也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中的“人事保證”章節的規定。
3、保證人資格、最高額、保證期間和保證方式的限制
保證人在實踐中多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熟識的自然人,由于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規范人事保證合同,保證人的責任在現實中過重,使得沒有法人或其他組織愿意承擔這樣的保證責任,其實保證人并不限于自然人。
不可預見的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來說是與其權利不相當的義務負擔,應當設定最高限額,保護保證人的信賴利益。當事人約定排除不能被認為有效,具體數額可以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的相關規定。
人事保證制度的構建需考慮保證期間的規定,這樣才能使當事人在權利義務上明確劃分承擔的時間范圍,避免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期間上損害保證人的利益;對用人單位規定通知義務也是督促其能夠謹慎用人、完善管理,避免責任懈怠而將損失都轉嫁于保證人。借鑒日本五年、我國臺灣地區三年的規定,將我國人事保證合同的期限規定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并禁止當事人約定超過規定的期間。因為人事保證合同的期限如果由勞動合同的期限而定,那就會因簽訂的服務期過長而加重保證人的責任,但是,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可以更換保證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人事保證合同無論是否到期都應當視為終止,對于勞動者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遵守的保密和競業禁止義務,由勞動者受《公司法》、《勞動合同法》約束,保證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人事保證合同必須規定采取書面形式,成立方式應當限于一般保證,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加重保證人的責任,同時也督促用人單位在受到損害后及時追償。
4、人事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只能為一般保證的人事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用人單位只有在發生損害時先向勞動者主張賠償,對不足的賠償才能向保證人主張。用人單位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損害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此時保證人享有減免賠償請求權。因為保證人的責任如果不限制,不給其一定的權利,人事保證合同就會明顯不公平,而用人單位也應該負擔起一定的義務。比如監督勞動者妥善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勞動者工作環境等勞動關系內容變化的情況發生后及時通知保證人。
5、人事保證合同終止
作為合同的一種,人事合同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屆滿后,自然終止。作為勞動合同的從屬合同,人事保證合同,當主合同(勞動合同)終止時,從屬合同(人事保證合同)的效力也隨之失效。人事保證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變化時,其存在基礎已經不在,則其效力也將終止。人事保證不同于一般保證,其債的責任不能發生繼承或轉移,即保證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人事保證合同隨即終止。
四、結語
人事保證制度有著不同于一般保證的法律特征,與勞動法律關系息息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注意、監督義務,還有特定情由發生后及時通知的義務,限制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最高限額等細化的規定,是人事保證能夠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的依據。由于篇幅和時間原因,筆者只能粗淺探討,將人事保證制度明確于《勞動合同法》之中才是當務之急,有明確完善的立法,才能統一各地法院的審判,維護司法的權威。
參考文獻
[1] 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版,第40頁。
法人勞動合同范文2
一、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癥狀:超過一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后果:多付11個月的工資 無固定期合同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辈⑶摇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p>
法條解析:這里包括四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則需要額外承擔11個月的勞動報酬;四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總結:如果不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可能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并且在用工一年后勞動關系直接升級到無固定期限。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癥狀: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后果:支付雙倍工資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法條解析:主要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總結: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又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法律責任
癥狀:勞動報酬(含加班費等)、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到位
后果:加付50%-100%應付金額的賠償金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p>
法條解析:對于用人單位的上述四類違法行為,法條已經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也是一條懲罰性的規定,目的是促使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結: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癥狀: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后果: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賠償金
法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 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p>
法條解析: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形有二類:
(一)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不得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再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殊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法條作出規定在出現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為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1、未事先告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p>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三條規定的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等程序性義務的,應認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付?!?/p>
因此,在江蘇用人單位未事先通知工會的單方解除,也會面臨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痹诔霈F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也沒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是否屬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規定,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程序性瑕疵,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在江蘇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單方解除,僅為程序瑕疵,不作為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事由。但是,需要提醒用人單位,在作出單方解除決定時,實體上必須有確切的證據,否則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
總結:一旦被確定為是違法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要面臨相當于一般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通過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行為,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的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綜上可見,與《勞動法》相比較,《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不規范的用工行為增加了不少懲罰性規定,用人單位無論是在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時,都要注意。
法人勞動合同范文3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影響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影響分析
《勞動合同法》頒布及執行的最為根本的目的則是能夠緩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條件下日益緊張的勞資關系,以此能夠為經濟的發展配備堅實的勞動力后備軍。我國自從2008年修訂頒布新的《勞動合同法》之后,其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我國市場化的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整個企業經濟的發展與人力資源管理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表現為我國企業的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與企業經濟發展有著密切關系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仍然停留在傳統的管理層面上,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很大的原因則是我國企業整體管理創新未能夠統一化的進行,導致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仍然秉持踐行傳統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而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勞動力的管理中利用解雇和招聘等工作減少了一系列的人力成本的中間環節,以此可以幫助企業降低了企業的人力成本。但是此種方法造成了現今市場化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緊張的勞資關系,從而導致生產不能夠順利進行等一系列的問題。自從《勞動合同法》修訂頒布之后,憑借《勞動合同法》中相關勞資關系的整體規定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的進行作出了限制和規定,對于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創新建設、健全構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重要影響表現在首先則是促進了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由傳統的由“人力為重點”向著“以人為本”的重點管理理念轉換。這一管理理念的轉換意味著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中需要不斷的通過職業培訓、獎金等方式擴大人力成本的輸出,以此導致企業在投資發展過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是,《勞動合同法》中對人力資本的管理理念的轉換同樣面對的一個非?,F實的問題則是我國現今有著較為嚴重的“就業難”的問題,大量的人才進入市場,而且現今市場經濟發展的競爭性給企業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導致企業促進自身發展的過程中竭力的提升自己的人才競爭力。那么,為了能夠在就業人才流動性較大的現實環境下,能夠為企業的發展培養、保留真正的人才,這就需要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能夠依照《勞動合同法》不斷改進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方法、程序等一系列的工作,以此能夠做到建立健全的、平衡的勞資關系,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的人才基礎。
二、《勞動合同法》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勞資關系的緩和
對于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來講,能夠體現其管理創新、成效突出的最為明確的指標則是企業良好的勞資關系的建立。那么,基于這一方面而言,我國新興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使用期限以及企業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等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定,有效的促進了現今與企業經濟發展相匹配的和諧的勞資關系的建立。具體如下:
(一)勞動合同的依法簽訂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明確界定,在頒布新型的《勞動合同法》之后,我國對于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給予了明確的且較高的懲罰,那么這樣就促使企業為了能夠降低自身在勞動力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和減少懲罰,都極力的促進勞動合同的簽訂。這一改進尤其在外資企業中有著非常明顯的成效。而且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后,企業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擁有很大的安全感和歸屬感,促使其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企業的建設和發展中,以此大大降低了企業勞動力的流動率較高的現象。
(二)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的延長
《勞動合同法》的簽訂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的延長,與這一方面相比原先的《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的期限則是比較短的,這樣導致企業員工缺少歸屬感和安全感,造成了企業勞動力流動性較大的特點。尤其是現今存在于我國市場中的外資企業,其都會處于勞動力自身職業發展計劃或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考量選擇簽訂一些期限較長的勞動合同,以此規避無限期的固定合同。
(三)勞動合同責任和義務的嚴格履行
《勞動合同法》的簽訂由于其提高了企業違法的成本,《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政府加強了對企業勞動合同制定的管理與監督,這樣促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向著科學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建設和發展,極大的保護了勞動力的合法權益。而政府在企業勞動制度和勞動合同簽訂中的監督作用,有效的促進了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對于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落實和貫徹,以此能夠通過嚴密的監督作用促進企業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風險的增加,促使企業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三、勞動合同的的簽訂提高了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
《勞動合同法》簽訂之后,企業在引進人力資源的過程中無論是基于法律層面上的限制還是基于企業長期的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上,其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創新轉化等極大的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成本的提高。具體如下:
(一)人力招聘培訓成本提高
就這一方面而言,《勞動合同法》的簽訂致使企業一點與人力簽訂勞動合同之后,便不能夠隨意的終止,否則將會受到很大的懲罰,導致其前期人力成本的投入浪費。所以,這就造成了現今大多數企業在進行人力招聘的時候,為了防止后期的勞動力作用和價值發揮的過程中出現于企業人才需要相違背導致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其一般在招聘人力的時候都會精挑細選,多方面考量,從而極大的提高了企業人力資源招聘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則表現在《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促使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了之后,在就業選擇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性,這樣就導致了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了能夠為自身的生產建設和發展提供穩定的人才,其需要對人才進行一定的技能培訓,滿足人力的職業發展規劃和職業發展期望,以此留住人才。那么,這一做法極大的增加了企業人力資源培訓的成本。
(二)提供薪酬福利成本
《勞動合同法》現今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影響最為明顯的則是新湊激勵機制的建立促使其薪酬福利成本極大的提高?,F今,我國在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發展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促使其人力資源管理理念有了很大的轉變,勞動力主觀選擇性的增大致使我國企業需要通過薪酬激勵機制為企業員工提供優勢感,以此建立和諧的勞資關系。那么,薪酬激勵機制的建立主要是企業在薪酬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上升,以此促進了企業薪酬福利成本的上升。
四、《勞動合同法》改變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用工模式
現今,《勞動合同法》的新興出臺致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大大提升,所以企業在招聘管理勞動力的過程中,為了能夠降低企業自身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成本,其通過勞務派遣、民事雇傭、人員外包、非全日制等方式改變過去的用工模式,多樣化的用工方式的利用不但促進了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而且極大的減少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對于現今大多數的市場企業來講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五、小結
綜上所述,新興《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產生了記得打的影響,即主要表現在影響到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憑借勞動合同的規范促進了勞資關系的緩和,但是同樣帶來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的提高,從而促使企業用工模式的轉變,以此能夠看出《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是連帶性的變化,需要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全局性的進行考慮和衡量,作出正確的決策。
參考文獻
法人勞動合同范文4
《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和進步,體現了近年來我國在勞動合同法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成果,相信對今后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關系的調整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其突破和亮點我認為較突出地體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以往的草案中,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多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存在掛一漏萬的弊病,特別是勞動關系是極為活躍的、變動性較強的關系。該稿采用了在總則中界定勞動關系,再運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將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確定下來。不僅擴大了適用范圍,適應了今后勞動關系的發展,同時避免了列舉無法窮盡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中。
2.肯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口頭和行為默示方式
由于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只能以書面的方式訂立,導致實踐中大量事實勞動關系無法依法調整,勞動爭議層出不窮,勞動關系極不穩定。該稿正視了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在第十一條將未訂立書面合同但事實形成勞動關系的視同勞動合同并納入勞動合同法,為處理這類關系,消除這類關系帶來的隱患,保護勞動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3.在多方面區分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該稿作了較大突破:如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合同不同的解除條件,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預見性很強的合同,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得解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解除的補償金的標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特別是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些規定對鼓勵和促使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防止勞動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的蔓延具有積極的意義。
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的靈活就業和勞務派遣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新型勞動關系。以往由于缺少法律規制,這類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將勞務派遣作為降低用工風險、逃避勞動法責任的形式。該稿對這兩種用工形式作了專章規定,對于促進靈活就業,防范用人單位以此侵犯勞動者權益,以及處理由此發生的勞動爭議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對幾個問題的認識
1.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該稿第一條為立法宗旨,“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眲趧雍贤ǖ牧⒎ㄗ谥迹莿趧雍贤ǖ撵`魂,反映出該法的價值取向和主導思想。認識這一問題,應明確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關系以及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的區別。由于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兼有平等關系隸屬關系、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特征,勞動法的性質不再屬于公法或私法的范疇,而是屬于社會法的范疇。社會法的價值目標即在于通過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突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法的核心,勞動合同法自然屬于勞動法,其立法宗旨當然要以勞動法為準,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而不是在形式公平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已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明確這一點,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理解和適用關系重大。
2.關于勞動合同的無效
由于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在調整關系及性質上的不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不應簡單地照搬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確認,而應持謹慎的態度,嚴格限制勞動合同無效特別是全部無效的條件。該稿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內容低于國家和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的;(二)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一種情況不當然導致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第二種情況規定得過于寬泛,實踐中難有統一的標準予以確認。
該稿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撤銷權,應當看到有進步意義。但勞動合同與經濟合同的不同,使得撤銷權在行使上也必然會有很大差異,特別是在撤銷權消滅的規定上,采用了合同法的規定,即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由于勞動合同當事人存在的不平等關系,加之就業帶來的沉重壓力,勞動者要想行使撤銷權比較困難,而一旦不行使,一年的撤銷期滿,則撤銷權消滅,勞動者將不得不接受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這顯然將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另外,這一條在實際操作上的難度,也會導致這一規定的形同虛設。
3.勞動合同約定內容不明確時的確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未明確規定具體內容、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等。由于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性質區別,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通常由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予以確認。而這正體現出對勞動關系的多層調整模式,即宏觀由國家制定勞動基準法確定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底線,中觀以集體合同確定本企業勞動關系的內容,微觀上以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個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內容。當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需要確認時,適用的順序應當是,首先遵從當事人雙方的自主協商,其次,尊重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遵守國家法律規定。
4.關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及違約責任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學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焦點之一。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利益失衡說和傾斜保護說。該稿采取的是后者觀點。但有以下問題值得探討:第一,遵循誠實信息用原則,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應服從這一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是服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體現;第二,傾斜性保護是必須的,但不是最終的目的,社會法的最終目的是平衡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發展。勞動合同法也應如此,應著眼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協調;第三,該稿對用人單位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非常嚴格,而對勞動者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沒有限制,雖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對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則顯不利,客觀上也不利于培養和引導對合同信用遵守的理念;第四,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應與法定事由或正當事由相關,解除通知期應更多的與勞動者崗位的重要性相連,而與合同期限無關。
與此相關的是勞動者的違約責任問題,這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多數用人單位將違約金作為限制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重要手段,并利用其在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強勢地位,單方在合同中規定了高額的違約金。該稿對此沒有限制性的規定,而是在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辦理”。這一規定,顯然忽視了勞動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不平等地位,無法遏制用人單位以明顯不公平的高額違約金條款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的行為。事實上,我國地方立法如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在這一問題上已經作了較好的探索,建議應對違約金作適當的限制。
5.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該稿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并規定了對勞動者的賠償。但賠償只限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和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三種情況,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則排除在賠償之外。而近年來,用人單位在這方面的違法行為十分普遍,由此引發的爭議逐年增加,如果法律對這類違法行為網開一面,不加大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的付出,勢必造成這類違法行為的蔓延。而從長遠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得不到保障,在若干年后將形成一個巨大的社會問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法人勞動合同范文5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案例;雙倍工資
案例簡介:
原告:陳某
被告:某公司
2004年6月,陳某應聘到某公司工作。某公司與陳某分別于2005年3月1日、2006年3月1日、2007年3月1日連續三次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后,陳某繼續在某公司工作,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某公司提出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陳某不滿某公司的做法,提起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未訂立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適用情形,針對的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作的懲罰性規定,而未簽訂勞動合同與未續訂勞動合同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原被告雙方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到期后未續簽,故不適用該條款,陳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陳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4768.46元;二、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陳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6768元;三、駁回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本應在2008年3月1日與陳某續訂勞動合同而未訂立,2008年10月與陳某解除了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某公司應當自2008年4月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向陳某支付雙倍工資,因陳某已實際領取工資,某公司還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遂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二、增加第四項為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陳某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2973元。
本案中筆者觀點如下:
一、未續訂勞動合同構成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那么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是否要承擔雙倍的工資?該問題的關鍵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用工之日的理解和適用。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應作廣義理解。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勞動的,應視為開始新一輪用工,此時,未續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工之日與初次用工之日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如果確系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工資。筆者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第二種觀點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具有合理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1年《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續訂勞動合同屬于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勞動爭時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法解釋》時,勞動合同法尚未頒布,且當司法解釋的與勞動合同合同法的規定存在沖突時,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之日應作廣義理解,因勞動同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二、未續訂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兩種起止時間點
在確定了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書面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前提下,對于雙倍工資應從何時起算、又到何時截止的問題,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各地、各級法院司法審判中也都有不同的認識和裁決結果。對于雙倍工資應從何時起算問題,筆者認為該問題實質上仍是對于用工之日的理解與適用。通過前面對勞動合同法用工之日應作廣義理解的論亦應作廣義理解的論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用工之日亦應作廣義理解就就很好理解了同,否則不符合法律條文統一、嚴密性和邏輯性。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著單保護還是雙保護的討論,事實上,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用工之日作廣義理解,正是雙保護的一種體現,不能說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就不予一個月的寬限,續訂勞動合同屬于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只在的階段不同而已。
三、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是否還需支付雙倍工資
筆者認為,勞資雙方然滿一年未簽訂合同,但是可以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視為簽訂。一方面強調用人單位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另一方面又說明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此以后雙方的用工關系都要按照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來對待。這是法定的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因此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就不需要再支付雙倍工資。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進行考量,該問題實質上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適用范圍的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既然將第三款與第二款中的三種情形分開,沒有將第三款合并為第二款的一種情形,就應當區別對待。在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時,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是專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三種情形的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而第十四條第三款不屬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應當簽訂而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法人勞動合同范文6
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概述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一方的合法權益,規范雇用單位與被雇傭者之間的雇傭關系的建立。企業實施勞動合同法對于企業本身以及員工自身的利益都是一種促進和保障,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迫使雇傭方,即企業本身在其對員工的雇傭管理層面上更加規范化與透明化,促使企業更加重視人才引進過程中的規范化管理,加強了人力資源方面的統籌和規劃,令被雇傭者與空缺崗位之間更加匹配;另一方面,從被雇傭者的角度來講,勞動合同法從根本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法規上約束了企業,同時也鞏固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雇傭關系。
企業人力資源工作分析
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對于企業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要求日漸提高。首先,由于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作用,企業對于被雇傭者不再是過去的隨意式管理,不能在被雇傭者工作過程中以隨意的理由將其開除,如此一來,就促使企業在人才甄選時就需要更為認真的篩選和把關,令被雇傭者與空缺崗位盡可能的相契合,從而避免企業中存在冗余人員。這些甄選與分配適合的工作人員的人物均由人力資源部門所負責,人力資源部門將不僅僅負責將員工招進來,同時還需負責人員的篩選,以及未來的崗位分配,以求做到人力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企業建立人力資源柔性管理三維模式
經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背景之下,人力資源管理所肩負的責任更加巨大,其管理效果優劣與否直接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和諧運作。人力資源柔性管理是一種在勞動合同法實施背景下應運而生的管理方式,柔性管理講求在管理過程中做到“以人為本”,以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去篩選適合于企業、適合于崗位的員工,更好地規范企業員工與崗位以及企業之間的關系。要做好柔性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的超越性工作:
一、超越工作分工,促進文化認同
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核心力量的源泉,在企業的大團隊中,團隊成員必需具備相一致的文化認同感,唯有志同道合,才能共同進步。所以,在人力資源的篩選中,必需將文化認同感放在首要位置上,只有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相一致的文化認同,才能將這種文化在工作過程中體現出來,潛移默化的
影響著外界對于公司文化的感受,為企業營造出一種強大的無形資產。另外,員工對于企業文化的認同也影響著員工與企業間的信賴程度,決定著員工在工作中的精神面貌和團隊素質,這些都是企業和諧運轉與提升的基礎和資源。
二、超越績效考核,整合資源配置
古人講究因材而施教、因地而制宜,在企業的各項資源配置中,“匹配”是最為重要的指標。只有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讓員工能力與崗位之間完美匹配,才能發揮員工的最大能量,在此基礎之上,合理的團隊設置才能發揮出更加完美的效果。所以,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優秀的資源整合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將適合的人放在適合的位置,讓他發揮最大的能量,顯示了一個成功管理者的優秀能力,也是一個企業發展中的重要資本。
三、超越薪酬激勵,注重員工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