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系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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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系論文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1

1概念對照法

有些習題主要是考查學生對物理基本概念的理解情況,對這類習題的解答,要對概念進行完整、準禱的理解.

例l有一塊金屬,質量是675Okg,體積是2.5m3,這塊金屬的密度是多少?分析完整準確地理解密度的概念.即單位體積的某種物質的質量,叫做這種物質的密度.在國際單位制中,質量的主單位是kg,體積的主單位是m3,于是取lm,物質的質量作為物質的密度.

2規律誘導法

例2在盛水的容器中放一物體,使物體緊貼容器底部,物體為長方體塊,體積為0.001m3,求物體浸沒在水中受到的浮力.

分析題解正確與否與能否對浮力產生的原因的規律理解透徹相關.初中物理教材為浮力產生的原因作了如下說明:水對物體向上和向下的壓力的差就是水對物體的浮力.有了這個基礎,再誘導展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解依題意,物體“緊貼容器底部”,故物體只有受到水對它向下的壓力,而無向上的壓力,故浮力(F)為零.討論如若按以下解法

由于與規律不符,是不正確的.

3比值法

例3體積相同的甲、乙兩物體,已知甲的質量比乙的質量大1倍,則:(1)甲的密度是乙的2倍,(2)乙的密度是甲的2倍,(3)甲、乙的密度相等,(4)甲的密度是乙的3倍(湖南省1990年中考題).

例4將“220v,l00w"的燈泡接在解由于燈泡的電阻是固定的,則110v的電源上,求燈泡的實際功率.

討論本題無需應用公式求出燈泡的電阻,再代入公式求實際功率.

4巧列方程法

對于多數物理習題,都可通過認真審題,確定出所要求的物理量,然后根據物理規律,尋找關系,列出方程,求解.例5導體的電阻分別為R1,R2,把它們串聯起來接入6v的電源上,測得R:兩端的電壓為4v;把它們并聯后仍接入6v的電源上,測得干線上的電流強度為1.5A,求R1,R2的值(1985年蘭州市中考題).解依題意,各畫出串聯、并聯電路圖,把各已知量標在圖上(圖請自畫).由串聯、并聯圖分別得

聯立上兩方程,即可求得方程解:討論應用此法解題,要求把方程建立在恰當的關系上(以上為串聯電路和并聯電路的電流關系).在解題中不宜設過多的未知量.例如由串聯、并聯圖分別得

這樣無疑增加了方程的個數,增大了計算量,給方程的求解帶來麻煩,也容易在解的過程中出現差錯.

5倒推分析法

教學中,如果從需要求的未知量入手,采取倒推分析的解題途徑,可以在較大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分析解題能力.例6有一個電鈴,它的電阻是10Q,在正常工作時,它兩端的電壓應該是6v,但是我們手邊現有的電源電壓是8v,要把電鈴接在這個電源上,需要給它串聯一個多大的電阻?分析根據題意畫出電路圖(圖請自畫).已知求串聯的R1值.思考直接求R2的途徑(公式)

6受力分折法

一部分習題.可以用“受力分析”的方法和“力的平衡”的概念來求解.例7將金屬塊用細線拴住掛在彈簧秤上.彈簧秤的讀數為7.6N,再把金屬塊浸沒在水中.這時彈簧秤的讀數為6.62N.求(1)金屬塊在水中受到的浮力,(2)金屬塊排開冰的體積.解分析金屬塊在豎直方向上受到的各力作用,畫出力的示意圖(圖請自畫).根據平衡條件,列出金屬塊分別受到的重力G、拉力T1和重力G、拉力T2、浮力F浮作用的方程T1=GT2+F浮=G

根據方程求得

根據阿基米德定律得

討論應用此法解題應注意:(1)正確分析出物體受的力,(2)等式兩邊單位要一致.順便提及,不同類型的物理習題,應該采用不同的解法,而某些習題卻可以用多種方法求解,通過一題多解可以開發我們的思維,找到最巧妙的解題方法.

論文關鍵詞:物理習題解法思維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合同法 誠信理論 倫理道德

合同法是根據現實社會為了維護人們日常經濟關系所產生法律,屬于為實現特定社會目標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合同法在維護正常的經濟交往秩序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其法條設計也呈現出許多社會倫理方面的問題,能夠有效折射出社會主流倫理的價值取向,這也是合同法長久不衰的法寶,進而充分發揮合同法的客觀作用。

一、合同法社會目標問題的倫理分析

社會目標問題屬于合同法倫理有關問題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關于合同法社會目標的倫理分析通常是將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探討問題。從這兩者關于倫理問題的分析,可以更進一步認清私人與私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法律責任和關系。將合同法與社會學問題比較研究,在確保不侵害其他社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確保合同法有關規定快速堅決執行,充分發揮其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僅僅是關于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確保實現保障個人在與他人交往過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種基礎之上促使社會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個人認為正確的社會目標和人生方向。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類別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合同法主要的踐行目的仍然是以較小的自愿價值,換取更大的價值,實現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有序高效進行。

二、合同法權利義務問題的倫理分析

從合同法的法理學的角度來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重點體現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意志,共同體現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規定和法律法規,不論是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按照雙方自愿的共同意愿來進行,必須隨時接受法律的價值考量,對于合同條款進行動態更新,及時將公正的合同條款補充進來。這種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護十分重要的社會價值。合同法會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言語和行為的合理意思表示,進而確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這種說法可能在某些經典案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但是當前社會隨著法制化進程的逐漸加快,為實現合同訂立雙方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必須進行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組織體系,并且時刻將誠實守信作為該組織體系有效、高效運轉的堅實基礎。更加重視合同法履行行為的恰當性,因為恰當性在合同法履行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重要,必須及時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行動來判斷影響他人的合理行為,納入考慮的范疇。

三、合同法社會誠實守信的倫理分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誠實守信越來越被我國的相關法律所重視,成為眾多法律法規制定執行時所必須追隨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國現行經濟體制和條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彌補的漏洞,這些都迫切的需要誠實守信這一倫理道德去加強約束和營造。因此,作為合同法同樣需要社會給予誠實守信的倫理分析,順應合理合法的發展潮流。在合同法的規定中涉及到合同的制定、變更、完善、執行、終止等環節,誠實守信在整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保護作用,體現了當前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的精心保護。具體表現在:一是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體現的誠實守信。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合同之前沒有任何關系和義務,只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從新的合同關系中認識到,這是一種建立在互相信任和依賴的基礎之上而發生的關系。二是在合同的執行過程體現的誠實守信。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合同的目的、性質等重要的信息,要積極履行保密、執行、協助等職責和義務。三是在合同的終止之后的誠實守信。在合同所產生的民事關系停止之后,合同當事人就可以脫離合同的制約,停止對合同義務的履行,不再對合同、對彼此有責任關系。但是正是由于這種沒有后合同關系的存在和約束,致使合同的有關內容、效力等在合同關系終止后被泄密、流失等,產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逗贤ā返?2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系終止之后,仍然也要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保密、協助等相關義務。四是,在合同的解釋過程中的誠實守信。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對合同進行內容、效力等方面的解釋,不但可以忠誠于合同本身,同時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正確的起到解釋和幫助作用。

四、合同法內在價值的倫理分析

法學界認為,合同法是以規范、調整、約束現實生活的契約等各種形式為目的的一種法律,可以說是將現實生活中的因合同產生的相關利益關系轉變成內在的價值。偉大的學者康德曾經說過,在自然界中,萬事萬物都是按照自身的規律進行運動,而只有有理性的事物可以按照原則進行行動。正是因為所有人都因著一定的目的和價值,自主的改變自己的行為,處理自己的財產,這樣的行為都是由個人的內在價值所影響的。正因如此,法律法規是一種專門的關系科學,是不能純粹的追求理論研究的,必須更加注重兼顧經驗和經營等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和存在,重點考慮到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內在倫理價值以及之間的關系。在履行當前合同法中,必須要求合同訂立和各條款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履行法律的行為必須是遵循一定價值的正確倫理價值,存在本質上的行為控制要求,這樣的倫理分析來解釋合同法的內在價值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內心認可。合同法的效力受相關規定的限制和要求,不能忽略合同法的內在價值構造,要建立在各項規章制度已經漸趨完善和理性的堅實基礎上。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3

我國自1979年開始體制改革,并著手探索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在的運用。1986年12月,我國頒布了《破產法(試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我國又補充增加了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但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破產立法在形式上呈現出多樣化、在上呈現出立法條文簡單化,以致我國破產立法中的程序制度和實體制度設計及其在實踐中的運用存在眾多,已經遠不能夠適應我國建立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勢在必行。但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開始至今,尚未頒布施行,筆者會感觸良多。以下僅就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遇到的幾個問題談點個人看法,以期能夠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關于破產法的功能

我國界和實務界長期認為,破產法的功能在于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這樣的認識集中反映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條中?,F時在重新起草破產法過程中,仍有不少意見主張破產法應當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產業配置為目的。

這種認識實際上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對我國重新起草破產法有害無利。任何法律都必須有利于社會生產和生活關系的健全與發展,否則,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在我國現階段,制定破產法在客觀上應當有利于或者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能把破產法客觀上所能起的作用,歸結為破產法的功能。否則,我們將模糊對破產法的認識,不適當地擴充破產法的功能,從而對破產法所能起的作用寄予過高的期望值,以致于因破產法的實施困難而對破產法產生懷疑。例如,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這么多年了,大家有目共睹破產法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并沒有產生多少促進。這說明破產法的功能并不在于促進經濟體制改革。

在重新起草破產法時必須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如同民事訴訟法,在于通過國家的公權力來清理不能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破產法只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相對于民商事基本法只具有補充意義,因此不能負擔促進改革的過巨重任。事實上,我們在制定破產法時卻使得破產法負擔了本不應負擔的功能。諸如以下兩個問題的解決,實際與破產法的功能無關,但卻深深地著破產法的制定。

因破產法不具有改善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功能,而國有企業所具有的特點似乎使得部分國有企業不能適用破產法。國有企業破產難,這其中除了企業破產后的人員安置沒有好辦法以外,其他的原因還有:國有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一直沒有徹底理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屬及范圍不清晰、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復雜等??傊?,凡是沒有按照公司法改組的國有企業,它們并不能真正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的獨立實體,它們在法律上已取得的法人地位就難以完全落實,如果我們希望處于這樣境地的國有企業也和其他真正具備法人地位的企業同樣適用破產法,顯然是不現實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不可能普遍推開,這其中的原因相當復雜,涉及到我國國有企業的的體制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銀行商業化進程等多個方面,這恐怕是我國制定破產法時所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破產企業的職工如何安置,已經成為我國推行破產制度的最大難點。由于這一障礙的存在,很多人認為制定新破產法時應當考慮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涉及到失業者的重新就業和社會保障。失業者的重新就業,不僅取決于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而且依賴于勞動力市場的有效運作,這恰恰又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的不足之處。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則更為乏力。但這兩個層面的問題,恰恰是破產法所不能提供解決方案的問題。破產法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為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問題,至于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物質幫助的保障問題,并不屬于破產法的規范內容,應當由其他法律(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加以規范,并通過其他途徑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和物質幫助利益。這個問題,在我國1986年12月制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過程中就已經討論過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破產法來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故不能在新破產法中規定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利益;但并不是說破產程序就不關注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請求權以及社會保障費用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到優先的保護。

二、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1]破產立法例對債務人的適用范圍的規定,是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更具體地說應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恐怕應當有所考慮。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的適用上是否應當有所不同?有無必要設計不同的破產程序以適應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并非所有的債務人均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這個問題似乎較為簡單,只有企業法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序。非企業法人負債不能清償的,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但是,惟有企業法人可適用破產程序,似乎并不足以解決我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債務不能清償的問題,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上有擴張的必要。[2]

在我國起草新破產法的過程中,破產程序是否應當適用于企業法人以外的債務人,曾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而不能適用于自然人。第三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的企業法人和依法核準登記的非法人企業。[3]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然人是否可以適用破產程序?若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則自然人在多大范圍內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第一種意見將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主張適用統一的破產法,破產程序應當適用于所有的不能清償債務的自然人。第二種意見否定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實際上否定了自然人的破產能力。第三種意見沒有明確主張自然人的破產能力,但因主張非法人企業的破產,非法人企業的破產勢必涉及非法人企業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破產,實際上承認部分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新的破產法草案支持第三種意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下列民事主體:(一)企業法人;(二)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三)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四)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在本法規定的程序范圍內視為存續?!?/p>

是否允許自然人破產,在理論上不應當有任何障礙??紤]破產法對自然人的適用,必須充分認識破產法的功能。前已言之,我們不能給破產法附加任何額外的功能,諸如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等多方面。[4]在考慮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這個問題時,人們已經間接地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并希望破產法能夠徹底杜絕自然人的惡意逃債行為,如果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而不能杜絕因為自然人財產不透明所可能產生的惡意逃債,則不便適用于自然人。當我們清楚地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就在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時,自然人的財產狀態是否透明、自然人是否會有逃債行為,不應當成為阻止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的借口。破產法應當盡其所能來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并建立相應的機制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破產法為清理債務清償不能的程序法,它的運作不因為債務人為法人還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在破產程序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差別,惟在于其受破產程序支配后的財產范圍和債務清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不應當影響破產法擴大范圍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也沒有必要專門為自然人設計其特有的破產程序。破產法適用于法人,也應當適用于自然人,可以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

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而包括自然人與企業法人,我們必須設計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我國的破產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業重整程序。因為不同的程序其復雜程度以及耗時、耗費的程度不同,應當有區別地適用于負債狀態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自然人的負債狀態較法人的負債狀態簡單,故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度應當適用于自然人,若將企業重整程序適用于自然人,實益可能并不顯著。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負債程度不同的債務人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而不論債務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我國破產法除了設計有可供債務人選擇的破產程序外,在破產程序的開始以及進行的諸環節,我們都要考慮破產程序進行的靈活度,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以便做到適用破產程序的及時、公正和有效率。在起草破產法時,對于破產案件的審判組織、破產程序的啟動、財產管理人、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司法文書的送達等諸多方面,都考慮到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而增加法官的裁量幅度,即使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也不會有不能克服的程序操作上的問題。我國在制定新破產法時,擴大其適用范圍于自然人,更不存在立法技術和實務操作上的極度障礙。[5]因此,新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

若將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在程序制度上設計上必然會遇到以下兩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第一,破產免責問題。破產免責,指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免除破產的自然人未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的繼續清償責任。自然人破產后,是否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立法例上有兩種主張:免責主義和不免責主義。以法德傳統破產法為代表的立法例[6],多傾向于不免責主義;與此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日本、韓國、我國地區的破產立法對于自然人也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我國現行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不存在破產免責制度。重新制定破產法而適用于自然人時,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是否給予自然人破產免責的問題。如何對待破產的自然人的免責問題,尚未在我國引起廣泛的討論,還有待于進一步的。但從文明國家的發展這個角度來考慮問題,我國未來對自然人的破產采取免責的立場,應當是一個選擇。我國重新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對于破產免責已有相應的規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場應當是推行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的比例,可以申請法院許可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7]但破產免責不適用于破產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

第二,復權問題。復權制度,是指破產的自然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產宣告所受破產程序以外的公私法上的權利限制的一項制度。自然人受破產宣告的,其身份地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而受到相應的限制,這些限制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而失去效力。但破產的自然人所受破產程序外的限制,并不會因破產程序的終結而解除。在破產程序之外,出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公益的考慮,其他法律會對破產的自然人附加身份地位的專門限制,以約束破產的自然人為或者不為相應的活動。我國現行破產法不適用于自然人,故不存在自然人破產而其地位受法律限制的情形,但對于破產的法人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其身份地位則依法受到限制。如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若我國新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其他法律自然應當對破產的自然人的活動范圍或方式加以限制,就有必要建立復權制度。英美法系各國實行破產免責主義,復權制度與破產免責制度相關聯,有破產免責的發生,就有當然的復權。我國立法可以予以借鑒。

三、關于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法院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原因。因我國新破產法規定有清算、和解與重整程序,故破產原因應當與這些程序相關聯,而不能單純歸結為破產清算的原因。

關于破產原因,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針對清算與和解程序,以三元結構、民事訴訟法以二元結構加以規定。[8]這樣的規定給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認定破產原因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在起草新破產法時,有關破產原因的規定出現了不同的聲音,即: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國有企業虧損面比較大,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復雜,有必要對國有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如虧損的程度、負債率、不能清償債務的時間等量化標準。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原因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唯一依據,在認定的標準上對所有類型的債務人均應當同一;在立法上,破產原因為法院審理破產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問題,各種不同類型、行業、規模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也不能對破產原因予以量化。第三種意見認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已經“資不抵債”的,才能構成破產原因。[9]但破產原因應當實現一元化,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經成為破產立法起草人員和學界的主流觀點?!安荒芮鍍數狡趥鶆铡笔侵競鶆盏穆男衅谙抟褜脻M,且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外,尚有以下的債務人的行為,應當認為構成破產原因:

第一,停止支付。債務人停止支付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適用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在此情形,債務人得以其具有清償能力的事實,“破產原因”的推定,從而避免適用破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債務超過。債務超過為法人的破產原因,在我國實務界常被稱為“資不抵債”。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為防止其債務繼續膨脹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有適用破產程序對債務超過的企業法人加以規制的必要。《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9條明確規定“債務超過”為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原因。我國尚無以債務超過作為法人的破產原因的立法和實務,而且鑒于現實生活中國有企業“資不抵債”的現象突出,估計將債務超過列為破產原因,立法技術上有一定的困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對此尚未做出規定。合理的選擇應當是,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不論其是否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均構成企業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特殊原因。

第三,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危險,即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使人預見到其不能清償行將到期的債務的,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應當給予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機會。此等破產原因對于發生財務困難的企業法人具有意義。尚未發生不能清償到期狀態的企業法人,若已經有財務困難,則沒有必要非等到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發生時才適用重整程序;否則,該企業將喪失重整成功的機會。德國在修改其破產法時,專門增加規定“行將出現支付不能”為債務人申請開始支付不能程序的原因。[10]故針對企業法人的重整,我國有必要在新破產法中將“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規定為企業法人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以更加方便債務人啟動和運用重整程序。

四、關于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

破產法在性質上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但主要還是程序法。我國實行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依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分為破產宣告前的程序和破產宣告后的程序兩大部分,具體由破產案件的受理程序、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破產宣告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組成;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還存在避免破產宣告或者破產分配的和解程序。[11]但我國現行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程序存在諸多缺陷,并以清算債務人的財產為主要目的,不符合破產立法改進運動的發展趨勢。破產觀念自近代產生防止或者避免破產清算的和解制度開始,日益具有了更為豐富的內涵,只不過其變革或者化的程度在各國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破產制度向破產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協調作用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應當是不容懷疑的。如何設計破產程序成為我國破產立法不能回避的問題。

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申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申請破產而非法院以職權適用破產程序,應為我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這個前提下,我國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體現為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結合。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和解,或破產清算,以求法院能夠裁定開始破產程序。不論債務人申請的程序目的差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破產程序對于債務人的財產和債權的清理均具有約束力[12],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應當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破產清算程序相互間,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轉換性,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分配前,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關于破產程序應當包括清算程序,理論和實務均沒有異議,引起爭論的問題是破產程序應否包括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及如何設計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下僅就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作些說明。

1.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為一種新型的破產程序,是在對傳統破產清算制度進行變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再建型的債權債務清理程序。起初,重整制度以公司重整制度(CorporateReorganization)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有停業的危險時,經法院裁定予以整頓而使之復興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美國聯邦破產法最先創立的,現已普及到世界多數國家。

各國法律規定的重整制度在適用范圍、條件和強度上有所不同。但是,現代重整制度的適用已經呈現出超越股份有限公司范圍的必然趨勢。美國在制定1898年破產法時,首次將破產清算制度和企業再生制度相結合,開始了美國公司重整制度的創建;其后1933年和1934年對破產法中的重整規定予以多次修正,于1938年通過坎特拉法(ChandlerAct)完成了重整制度的革新,創立了美國的現代企業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自其產生時起,注意力就不在于如何避免公司被關閉清算,而在于公司現狀的維持和未來的發展,從而促使有破產危險的公司盡快復蘇以求壯大。經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改革后的美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制度,可以適用于個人、法人以及合伙。[13]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具有類似的功能,但它擺脫了和解程序消極避免適用破產清算的不利方面,是一種預防破產清算的積極制度。和解程序不能代替企業重整程序,企業重整程序要比和解程序挽救企業更為積極,重整的手段和目標是多方位的。重整程序將社會利益放在第一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更加突出;[14]實際上,在重整程序中,當事人自治的地位還是相對較弱的。再者,重整程序的特點還在于,債務人的重整計劃是促使企業積極復興的必要條件,經利害關系人表決接受和法院裁定認可后,具有終結破產程序的效力;重整計劃批準后的債務人不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但應當按照重整計劃經營事業和清償債務。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沒有規定重整制度,該法第四章規定有和解與整頓制度,但該法規定的整頓制度不同于嚴格意義上的重整制度。一方面,我國國有企業的虧損面比較大,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比較多,存在的問題各不相同,讓所有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企業都運用破產清算程序,不僅不現實,而且對社會生產力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我國需要尋找強有力的方式幫助虧損或者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走上復興之路;另一方面,企業再生通過和解制度,當然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和解不是企業再生的唯一途徑,重整制度是對和解制度價值的全面發展。所以,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應當規定企業重整程序。對此,理論上的呼聲十分高漲,新破產法草案也規定有重整制度。

我國破產法若采用重整程序,應當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1)重整程序適用范圍限定。重整以企業的再建為直接目的,社會公益需求為適用該制度所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程序的運行和效力相對復雜,有必要將其適用范圍限定于企業法人。(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應當開始,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裁定許可;重整程序開始后直至重整計劃被批準生效,債務人的所有活動均在法院的嚴格監督和控制下進行,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服從于法院的司法裁量權。(3)當事人自治的相對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地位至上弱化了當事人自治的地位。法院在企業的債權人和股東決定企業重整命運的意愿之外,對重整程序開始與否有最終的自由裁量權。(4)重整目標和手段多樣化。企業重整的目標,不僅要清理債務人的債務,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要實現企業的未來發展,維護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公益。為實現企業重整的多重目標,在重整過程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多種手段重組有債務危機的企業。(5)重整程序優先適用。重整程序開始后,對企業已開始的和解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等任何民事執行或者司法程序,應當停止;特別是,重整程序對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有別除權的權利人,亦有約束力。[15]

2.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達成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而終結破產程序的一種程序。和解作為一種程序,是與破產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并存的具有獨立意義的制度。[16]破產制度到近代,和解制度應運而生。在我國的和實務上,長期以來認為和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而使債務人擺脫困境,所以和解應當著眼于債務人的復蘇或者繼續存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規定了破產宣告前的和解與整頓制度。

因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可概括為三項:(1)避免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2)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3)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于是,和解制度就被劃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宣告前的和解、以及破產宣告后的和解。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應當貫徹兩個基本出發點,其一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其二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17]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只不過是一種不同于破產分配的償債方式,和解的目的只在于通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諒解讓步而了結債權債務,并不以債務人的復蘇為目標。所以,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運用和解程序,可以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避免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破產分配。基于這樣的考慮,重新起草破產法時,應當靈活設計破產程序中的和解程序,允許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任何期間申請和解,以給予債務人選擇和解的充分機會。

和解程序為重整程序的基礎。在肯定和解程序的基礎上,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拯救瀕于破產或者已經陷于破產境地的法人的重整程序。因為我國新破產法將規定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在適用上會顯得不那么重要,但若我們將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不十分復雜的破產案件,自有其存在的價值。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財產過少的破產案件,在處理的程序上較為簡化、節省費用和時間,有利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終結破產程序。

五、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

管理人中心主義,是指破產程序的事務性工作通過管理人來進行,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接管、清理、保管、運營以及必要的處分,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諸如不得清償個別債務,其目的在于保證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既然債務人的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就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債務人的財產不受意外的處分,故在破產程序中不能缺少管理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管理人僅以“破產宣告后”的破產清算組為限。

在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之下,我國現行立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周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即告開始;即使在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事下,經債務人和解申請而開始整頓的,破產程序也只是中止,并未終結。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和解整頓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由誰監督或管理,已經成為困繞人民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障礙。另外,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在成立破產清算組織之前也存在著同樣的。雖然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這終歸是一種不得已的辦法。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財產保全,一方面加重了法院保全財產的負擔;另一方面,破產程序具有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概括效力,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對已開始的破產程序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并無義務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我國在破產程序制度上應當建立適合國情的財產管理人制度。[18]

我國的司法實務對于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一)清點、保管企業財產;(二)核查企業債權;(三)為企業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經營活動;(四)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企業監管組向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p>

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建立了自破產程序開始后的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完善了我國現行破產程序中的財產管理制度。[19]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作為債務人財產的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接管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債務人所欠勞動者工資、保險費用和納稅情況;(3)制作財產狀況調查報告;(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的繼續營業;(6)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7)接受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權利的交付;(8)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9)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10)必要時,要求召集債權人會議;(11)有關債務人的財產的糾紛,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或者仲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職權。

以管理人中心主義作為我國新破產法的立足點,可以加強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或保全。管理人中心主義還可以相應減輕法院的責任或負擔,法院參與破產程序的事項應當多集中于程序方面,而非管理人應當為的事務性工作上。我國的破產程序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這樣的原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極為特殊的中心地位。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貫穿于統一的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管理人中心主義不能僅僅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意義,而且應當有效于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管理人中心主義與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地位并不矛盾,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中心地位十分顯著;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作用則是有限的。管理人的作用在重整程序中有時并不十分顯著,這種現象只是管理人中心主義的異化,即管理人的職能向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有條件的轉移,并非對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否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70條規定:“在重整保護期,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營業事務?!盵20]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我國破產立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并不是要否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問題,而是在這個中心主義的架構下,如何協調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對此,我國立法者還要作出更為細致的努力。

六、關于破產程序中的意思自治

在破產程序中,意思自治在兩個層面上展開:個體意思和團體意思。個體意思使得破產程序具有進行的基礎;而團體意思則維系著破產程序的公平。

破產程序中的個體意思,通過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等制度予以體現。破產程序要貫徹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的自愿原則,非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不得開始破產程序;破產程序開始后,非有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行為,破產程序無法進行。故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構成破產程序得以進行的基礎。

非有破產申請,不得對債務人開始破產程序。但是,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自治,并不具有絕對的意義。個人意思不得濫用;甚至,個人意思在有些場合為所排斥。在理論上,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破產申請為必要。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自己破產。但若債務人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人的信用基礎發生危機,這時,為了防止債務的進一步膨脹,保護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法人的代表應向法院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相對應的問題是,若無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法院可否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司法實務暫時不承認人民法院可以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直接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但是,我們如果考慮到,破產并非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之間的私事,它涉及到眾多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從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法院,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這是個人意思服從法律安排的體現。再者,破產申請提出后,申請人基于其個人意思請求撤回申請的,因破產程序關乎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本非專一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故是否準許撤回申請,由法院依照破產申請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因此,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其自治的范圍依從于對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的需要。

在破產程序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的意思自治,為債權人團體意思的自治。破產程序對于各種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會產生實質的,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勞動者的失業等方面,特別是直接關系到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于主導地位,對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負有全面責任。管理人在法院的領導下,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全面的管理權,并負具體的責任。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但必須強調債權人的自治,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債權人自治是破產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21]兩種基本形式。一般而言,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在破產程序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目的都在于維護債權人全體的利益。但是,監督人履行職責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債權人會議凌駕于監督人之上。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了債權人會議,肯定了債權人團體的自治地位。但是,在破產程序中,僅有債權人會議代表債權人的利益,似乎還不足以維護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公平利益,特別是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由誰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在我國法律上仍為空白。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人數眾多,對破產程序難以實施日常監督,若經常召集債權人會議,也不利于破產程序的節儉和簡化。況且,債權人會議不是債權人全體的常設機關,特別是債權人會議休會期間,無法對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具體事務實施監督。所以,從實際需要出發,以使債權人自治貫串于破產程序進行的各階段,我國破產立法有必要設立監督人制度;監督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實施日常監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的創新之一就是規定債權人會議任選的監督人制度,這是對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形式的補充。[22]

七、關于破產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破產程序所涉及的利益為多方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為基本利益,居于受保護的平等地位。但破產程序不僅關乎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且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破產程序中的各方利益,應當有制度設計上的考慮。以下三點,可能是我國破產立法所必須要衡量并作出取舍的地方。

首先,債務人的重整利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債務人的重整利益與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沖突。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其請求重整的,其重整利益應當受到應有的尊重。若重整程序開始,則債權人自無由重整財產獲得個別清償的機會,即使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或者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支配權的擔保權人,亦不能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個別清償。這是采用重整制度所必須實行的制度。所有的債權人,不論其是否享有擔保,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或支配利益享有權利的其他人,均受重整程序的支配。在重整程序中,即使個別表決組的權利人不同意重整計劃,法院亦可基于其自由裁量權順延重整期間或者批準重整計劃??梢?,債務人受重整程序的保護利益是十分優厚的。我國破產立法應當堅持這樣的立場。

其次,破產程序中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團體的利益,與個別債權人的利益之間總是存在沖突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會忽視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這是由破產程序的公平與公正的屬性決定的。在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理性的選擇是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之所以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原因在于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的多面性;若沒有團體利益的形成機制,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而且,破產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通過團體多數表決機制,維系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團體利益)。即使個別利害關系人的意思,與多數利害關系人的意思不同,破產程序將依照多數人的意思照樣進行。這是破產程序實現公正的價值目標所在。凡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均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享受破產程序上的利益,并承擔因破產程序而產生的不利后果。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自治的制度較為完整地反映了破產程序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再者,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任何普通的債權人均不能有超越破產程序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不僅普通債權人受重整程序的約束,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有擔保權益的利害關系人,亦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反映著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

最后,勞動權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企業被適用破產程序,勞動者的工資權益以及社會保險權益,在一定程度度上會受到相應的影響,特別是會引起勞動者的失業而影響勞動者的生機。在這樣的風險機制下,勞動權益應當在破產程序中居于優先受保護的狀態。勞動權益優先于國家的稅收請求權和普通債權。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蔽覈乃痉▽崉諏τ谑軆炏缺Wo的勞動權益,作出了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钡?7條規定:“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钡?8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钡珓趧訖嘁媸欠駜炏扔趥鶆杖素敭a上設定的擔保,我國現行法并沒有提供相應的一般解決方案。[23]勞動權益為破產程序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優先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這應當是我國破產立法應當明確的問題。

[1]在我國現行法的框架下,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法人,包括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對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應當適用破產程序,在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引起了爭議,但筆者認為現行法的模式并無明顯的不妥,故在此不作論述。

[2]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3]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見常敏、鄒海林:《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重新制定》,《法學》1995年第2期。

[4]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頁。

[5]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2期;湯維?。骸缎抻單覈飘a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6]在德國,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支付不能法》規定了破產的自然人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見《德國支付不能法》第286條至303條所規定之“剩余債務的免除”制度。

[7]但最近完成的破產法草案所持立場為有條件的當然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比例時就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48條。

[8]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9]見鄒海林:《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法治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

[10]《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8條。見杜景林等譯:《德國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頁。

[11]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所規定的和解程序,為避免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而設計,竟能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和解程序,則沒有將之限定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將和解程序概括為避免破產宣告和破產分配的程序,和解可以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接管或監管,以確保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而存在。關于債務人的財產受破產程序的支配的相關問題,可參見本文后述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13]見王衛國:《論重整制度》,《法學研究》1996年的1期。

[14]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頁。

[15]見鄒海林:《中國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經濟法制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164頁。

[16]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頁。

[17]見鄒海林:《論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及其革新》,《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18]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頁。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钡?9條規定有管理人的多項職權,基本上可以反映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20]但該條的規定確實不同于美國破產法第11章重整程序所規定的“占有中的債務人(debtorinpossession)”制度。在美國破產法中,占有中的債務人為重整程序中管理債務人財產的基本態樣,除非法院基于某種理由任命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或受托人(trustee)。但筆者并不贊同在我國的破產程序中實行與美國破產法相同的“占有中的債務人”制度。另外,該條的規定還存在其他的缺陷,需要和草案中的重整程序的其他規定相配合進行修改,故有進一步斟酌的巨大空間。

[21]監督人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的代表機構。監督人依不同的立法例,稱謂有所不同。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稱為檢查委員會;意大利、法國、德國、泰國稱為債權人委員會;日本、韓國等國稱為監查委員或者監查人;我國地區則稱為監查人。我國新破產法草案準備采用“債權人委員會”的稱謂。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4

去年,優酷視頻網站打造的“11度青春電影系列”,在互聯網平臺中引發了不小的轟動和反響。其中系列之一《老男孩》,似乎一夜之間走紅,在眾多網友的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從微博到各類SNS網站,人們都互相討論著片尾出現的主題曲,緬懷自己逝去的青春。而由此引出的“新媒體電影”這一全新概念也頗受關注。在過去幾年,若提起網絡短片,我們首先就會想到的是網友拿起DV拍生活的草根作品,惡搞的,或者煽情的,有諷刺也有現實,有的著實在網絡上風行了一把,有的卻銷聲匿跡了?!熬W絡短片”這個概念,始終和業余、草根掛鉤。以《老男孩》為首的“新媒體電影”的出現和發展,比網絡短片的形式更靈活。與之前以惡搞出名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等自制網絡短片不同,《老男孩》在眾人懷舊的這一背景環境下,以青春、勵志為主題,勾起無數人對青春的回憶,對理想和現實的思索。據優酷相關負責人稱,“11度青春”系列電影了以往的網絡原創短片定義,推出更具觀賞性、符合網絡傳播特色的“新媒體電影”。何謂“新媒體電影”,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大學藝術學院李道新教授認為:“作為一個生成中的概念,‘新媒體電影’應該是開放的,它相對于影院放映、錄像帶和影碟播放的傳統電影而存在。目前學界對‘新媒體電影’表現出極大的關注,但界定它還為時尚早。在我看來,‘新媒體電影’最重要的特征是與網絡平臺及網絡受眾聯系在一起,這是一種介于傳統電影與網絡視頻短片之間的新生事物,比傳統電影更具靈活性和草根性,但比網絡視頻短片更專業,更有理想和抱負?!盵1]

二、菲斯克的媒介文化理論

人類創造了文化,文化是在傳播過程中產生意義的。而媒介在傳播過程中扮演對意義的創造、交往、理解和解釋的核心作用。作為促進文化生產的一種力量,傳播媒介,特別是大眾媒介和電子媒介,不僅加速了大眾文化、娛樂文化和消費文化的產生、成長,而且使其本身也成為其中不可分割的文化要素。這就是媒介文化的生成基礎。菲斯克《在傳播符號學理論》一書的導論中說:“傳播是人人皆知卻鮮有完善定義的人類活動。傳播與人說話,它可以是電視節目、可以是訊息的散布、它可以是我們的發型、也可以是文學批評……等形式,不勝枚舉。”[2]菲斯克從受眾的主動性、符號抵制與出發,以“文本-受眾-體驗”為基礎,創造出一套以“權力-抵制-”為核心的文化理論。他的媒介文化理論以媒介文本為建體,以媒介受眾為核心,以媒介體驗為旨趣,通過強調媒介文本的多義性、開放性、互文性,關注媒介受眾的主體性、能動性、創造性,推崇媒介體驗的狂歡、和抵制,開創了媒介文化質樸而審慎的研究路徑。以《老男孩》為例,“新媒體電影”這一誕生于網絡的新文本形式之所以能夠流行,它的受眾必定可以將該文本應用于自己的社會體驗中?!独夏泻ⅰ分小皻g樂男生”選秀節目映射出的湖南臺的選秀節目,使得受眾對這一文本的解讀優先置于其它的立場,體現了與受眾自己的相關性,隨即為流行原因之一。大眾文化總是能夠滋生出具有反抗意識的亞文化,該文本的受眾也是亞文化群體之一,他們拒絕屬于精英的文化活動,接受一些具有草根特性的文化,使得具有一定草根性的新媒體電影這一文本得以流行。受眾通過對文本的體驗,引出符合時下大眾的懷舊情緒,更能引起受眾共鳴,從而成了當時網上眾人追捧的網絡短片。三、新媒體電影流行原因分析新媒體電影在互聯網技術這一平臺上發展,不僅使電影產業在草根階層普及成為可能,而且這一創意成為未來電影發展的原始積累。如今中國傳統電影“大片”普遍缺乏創意,一味追求場景的選取和畫面的美感,新媒體電影的出現,彌補了傳統電影在時間、空間和互動上面的不足,受眾不僅能自主選擇放映終端和環境,而且還可以通過網絡互動平臺對影片進行討論和分享,這都是新媒體電影得以快速發展的原因。根據菲斯克的媒介文化理論,本文將從文本、受眾、體驗三個方面來探討新媒體電影迅速走熱的現象。

(一)被大眾選擇的文本

在媒介文化研究中,凡是那些有助于人們能夠生產出關于自身、社會和信念的意義的客體都可以被視為文本。媒介文本是指那些帶有明顯的吸引受眾意圖的客體。[3]大眾文本是指現代社會文化工業生產出來、擁有大批量消費者并兼備標準與創新性特點的文本。菲斯克確信,大眾媒介文本的文本特征與大眾篩選文化產品時所處的社會狀況共同決定媒介文化的是否能被成功接受:“對新產品—不論是直接的文化產品,比如電影或唱片,還是更具物質性的商品—失敗率的人數估計都能高達80%—90%。”[4]網絡文本具有開放性。在沒有電腦的時代,任何一種公共言說或話語都常常是有計劃地組織和被控制的。如傳統電影這一媒介文本就一直以一貫的手法及敘述方法表達著所謂精英文化階層的意識形態。而網絡引起了意義生成方式的轉變,新媒體電影這一在網絡平臺下誕生的文本,首先它的傳播者不分階級和階層,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網絡電影的傳播者,網民既可以是放映者,又可以是觀眾,他們可以自由地選擇影片,只要愿意,他們就可以把鏈接發到網絡的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可能成為網絡電影的影評家,只要在看完后有自己的想法,就可以將評價在網上出來;網民還可以自由選擇觀看的時間地點。

這樣不再只是精英階層才能一直傳播他們的意識形態,編、導、演的主動權已逐漸交到網民的手中,他們也可以輕松自主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抵抗精英階層思想的壓制。所以說,新媒體電影這種文本實際上淡化了文本的作用,使受眾的主體性和創造性得到進一步發揮,強調了受眾能夠抵抗媒體生產潛在的商業化意圖。新媒體電影具有多義性。新媒體電影這一文本的開放性,能容納廣泛的協商式閱讀。各類社會群體通過這種閱讀都能夠找到自己與主流意識形態有意義的相互關系。雖然主導意識形態固然存在,但與之相對的意識形態也同時存在,因為主流意識形態的文本如果要讓受壓制或受支配的人喜歡,就必須包含持反對意見的讀者能加以激活的矛盾,使之服務于他們的文化利益。所以《老男孩》的成功就在于它能夠滿足不同受眾的需求。片中描述了兩個青年對夢想的追求,對青春的緬懷,但同時也暗示了現實的無奈,暗示了中國青年對現實的逃避、妥協、對前程的迷茫,對未來的恐懼。

新媒體電影的互文性。構成該文本的意義不是孤立地被創造出來的,而是在與其它媒介文本的相互關系中產生出來的?!独夏泻ⅰ分小皻g樂男生”這一選秀節目在電視文本中就有原型,受眾在觀看過程中就能夠解讀出豐富的意義。另外,隨著“11度青春”系列新媒體電影的推出,觀眾對《老男孩》意義的理解會更加深刻,有助于把他們的某些立場和解讀優先置于其他的立場和解讀,從而引導受眾用一種特殊的方式去解讀這一文本,發表出自己的影評,以及向他人發出鏈接,使該片的得到更廣泛的傳播。新媒體電影的相關性,即受眾可以從原初的文化資源中挖掘出關聯自身個性、富有創造性、吻合相關性的意義、、權力。新媒體電影的受眾是由各式各樣的群體所組成的,他們對電影進行解讀時,是為了從中得到與他們的社會體驗相關的意義。在《老男孩》中,網友們,特別是青年網友們之所以對該片進行主動解讀,在于片中的角色的生活環境與網友現實中自己的生活環境是相似的,年輕時的夢想,生活中的壓力,他們發現了該片與自己社會體驗之間的相關性,并加以了應用。

(二)積極的受眾

菲斯克《在理解大眾文化》一書中宣稱:受眾是文化生產者,而有是文化消費者。即受眾是能夠自主地掌控文本,鑒別文本,選擇文本并從中獲得的意義生產者,而不是一群在經濟、文化和政治上都處于產業巨頭控制下的“文化”。在互聯網時代,受眾更是將這種主體性發揮的淋漓盡致,他們自己生產自己喜愛的文本,如新媒體電影,自主選擇自己喜愛的文本,并樂此不疲。解讀不是從文本中讀取意義,而是文本與處于社會中的讀者之間的對話。[5]按照伯明翰大學當代文化研究中心所闡述的觀點,“新媒體電影”是抵制性的亞文化之一。喜歡這個文本的受眾們不僅能從中找到一些意義,而且能利用這些意義找到屬于自己的亞文化特征和地位的感覺。與傳統電影相比,新媒體電影的形式吸收了抵制的模式和風格,表現出了大眾的認同的意識形態。在大眾媒體中,“現在邊緣化已不再限于少數群體,相反變成大規模的、擴散的了?!边吘壔闪似毡楝F象,邊緣群體現在成了沉默著的大多數。[6]正是新媒體電影的出現,使得那些沉默著的大多數也得到了他們的話語權?!独夏泻ⅰ分邪凳玖藢ΜF實環境的壓力,那些與現實抗爭,并取得了一些小勝利的形象,讓大眾感到有共鳴,使他們找到了用話語來反對主流意識形態的這一方法。對處在受支配地位、沒有力量的人來說,被激活的意義和所得到的快樂就具有社會意義。傳統電影試圖站在精英文化的立場上闡釋他們意識形態中的電影理念,而新媒體電影則使平民大眾能通過網絡渠道獲得在社會現實中無法取得的話語權。除了對文本進行解讀,我們還可以對文本的接受條件進行探討,因為文本的接受條件勢必會變成它向觀眾提供的意義與快樂的一部分。沒有限制的播出時間,不論是清晨,還是深夜,只要想看,就可以自主放映。網友利用那些閑暇的零散時間,上網欣賞一段網絡短片,可以幫助釋放工作上的重壓,調解單調枯燥的日常生活。而且又不需要受影院放映時間的限制,不用坐在影院固定的座位上,自由自主。網絡的普及帶來了新媒體電影播放空間的進一步加大,無論是在家中、網吧、旅店、機場,只要有網絡的地方,就可以觀看。[7]并且受眾在網絡上是匿名的,這樣受眾在發表有關自己對某些新媒體電影的評論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完全表達出來,不用顧忌因為自己的觀點與別人的觀點不同,而被認為沒有新意,也不必顧忌自己因為表達了與別人不同的觀點,而被他人所敵視。這樣,受眾可以得到情緒的徹底宣泄和自我的完全釋放。這也促使了新媒體電影的熱度越來越高,使它不斷得到傳播,而且參與評論的人也越來越多。

(三)體驗的快樂

菲斯克提出媒介體驗指的是浸潤于媒介文化之中,通過與媒介對話來體驗當代消費文化,以大眾的身份參與到社會和文化變革之中。體驗是人生的一種反思方式。人通過反思人生,洞悉生命的困境和存在的有限,并由此獲得對人生意義的理解。沒有人的意識活動和體驗行為,世界的意義也就無法顯現。在觀看《老男孩》時,受眾從影片中的老式游戲機,Michael的舊唱片,以及單色的統一校服里都能體驗感受自己青春時的記憶,年少時的夢想,青澀的記憶,不羇的想法,天馬行空的夢幻,都能引起受眾的共鳴。在這個集體懷舊的年代,《老男孩》無疑很準確地抓住了受眾這一心理特點。都市日常生活消費中的懷舊,表達了現代人追求多元生活方式的心理需求和返璞歸真的情感選擇,也表達了中國青年對現實的逃避,對現實的妥協,對前程的迷茫和對未來的恐懼??梢哉f,懷舊正是體現了大眾對主流意識,對現實壓力的顛覆。工業技術文明的進步使得“文化工業”與大批量的“復制”成為可能,使得懷舊文本變為“消費產品”,借助于媒介的迅速而廣泛的傳播,最終導致懷舊成為人們浸潤其中并習以為常的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皯雅f”能在日常生活消費領域中成為消費潮流和時沿元素,離不開傳媒的塑造,更是通過互聯網的影響力,讓懷舊的文化消費無孔不入,使懷舊文化的理念深入人心。[8]媒介體驗是一種泛審美實踐,媒介文化是一種共享的文化,來自于參與,即來自于體驗?!独夏泻ⅰ分胁还苁莾晌恢鹘窃谀晟贂r對偶像的另類模仿,還是中年時挑戰輿論參加“歡樂男生”,都體現了現代大眾的體驗觀,即大眾能夠肯定自己的權利和能力來挑戰現實來建構屬于自己的文化。媒介體驗還是一種微觀的政治實踐?!懊浇槲幕且粋€你爭我奪的領域,主要的社會群體和諸種勢均力敵的意識形態借這一領域爭奪操控權,而個體則通過媒介文化的圖像、話語、神話和宏大景觀體驗著這些爭奪”大眾媒介文化體驗在本質上是一種自下而上抵制主流意識形態、求取弱者身份認同的微觀政治實踐。新媒體電影即通過網民自制,網民傳播這樣一種方式,抵制主流意識形態,吸引大眾一同構建自己的文化。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5

關鍵詞:創新;TRIZ;解決方法

TRIZ誕生于60多年前,是由俄文轉換為拉丁文字母后的縮寫,翻譯成中文既是“發明問題解決理論”。TRIZ理論的誕生要從TRIZ之父,蘇聯發明家根里奇?阿奇舒勒說起,他通過研究成千上萬的專利,發現了發明背后存在的模式并形成了TRIZ理論的原始基礎。

一、TRIZ的內涵及其核心思想

1.TRIZ的基本內涵

從表面看,TRIZ理論只是為了去解決實際問題而使用,尤其是發明中出現的問題,但是本質上是通過解決這些表象問題而最終實現創新。創新往往就是在解決問題中所產生的,創新就是要使發明實際化,這是符合創新的基本內涵的。TRIZ理論體系包含了這兩大內涵。

TRIZ理論是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龐大體系,它所包含的內容很多,涵蓋的范圍也是很廣泛的。就目前的發展水平而言,TRIZ包含TRIZ的基本理論體系和TRIZ的解題工具體系這兩大部分。這兩部分可以再次細分為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

(1)創新思維方法與問題解析方法。該理論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供了科學的方法。

(2)技術系統進化法則。TRIZ理論歸納出了8個基本進化方法,用以分析發明的技術水平,把我發展趨勢。

(3)技術矛盾解決原理。TRIZ理論擁有40個創新原理,這些原理均源自于廣泛的發明實踐活動,并為之后的問題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

(4)創新問題標準解法。問題不同,它所對應的物-場模型特征也不同,也對應著不同的標準問題解決方法,這其中包括模型的修正與轉換,物質與場的添加等。

(5)發明問題結局算法,它是一個非計算的邏輯過程,作用于對原始的問題及其變現和再定義過程,通過對問題的轉化分析,深入理解以解決問題。

(6)基于物理、化學、幾何學等學科原理而構建的知識庫。

2.TRIZ的核心思想

技術的進步并不是突發隨機性的,而是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得,并且這種規律始終在發明研究中重復地出現。TRIZ理論的核心思想可以總結為以下三點:(1)不論是產品的創造還是技術系統的演變,都是遵循著客觀規律的,這種規律客觀真實地存在,可以提煉成一種直觀地技術模式。(2)各種技術難題,沖突和矛盾的解決在不斷地推動者這一規律的發展進化,同時規律也在牽引著技術的進步。(3)任何技術的進步,都是為了用最少的資源去實現最大化的功能,這也是TRIZ理論的追求目標。

二、TRIZ理論的發展趨勢

歷經60多年的發展,TRIZ理論已經被世界所廣泛地接受。目前該理論的研究重點是如何加強理論的基礎研究,以及需要開發出更多的軟件工具。從該理論的發展歷程來看,它已經屬于一個欠發展的舊理論了,急需要有新的突破來更新取代TRIZ的部分或者全部方法。此外,由于它形成時屬于蘇聯的計劃經濟時期,TRIZ理論自然而然地是更易于被這種經濟體制所運用,面對如今的競爭,該龐大的理論體系似乎已經不能更好地服務于紛繁競爭額自由經濟。另外,TRIZ理論自身也還存在著一些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和缺陷。例如TRIZ知識庫中缺乏對當下十分熱門的信息技術和生物工程技術的成果。因為,為了適應生產技術二等不斷發展,TRIZ理論也需要不斷地豐富自己的覆蓋范圍,加強與當代信息技術的合作建設??偨Y為以下幾點:

1.進一步完善TRIZ理論,使之越來越成熟。

2.如何描述“物-場”模型新的、適應性更強的符號系統,以便實現更多功能產品的創新設計。

3.如何有效地推廣TRIZ理論,使它的受益范圍更廣,解決更多的技術沖突與矛盾。

4.如何實現TRIZ的高精尖軟件化,使之能更加專業化地服務于現代的相關高新技術產業。

5.如何將現有理論與其他的一些新興技術進行結合,以彌補現有理論的一些不足。

三、TRIZ理論對發明問題的解決方法

應用TRIZ理論解決問題是具有流程的,通過下圖能清晰展示出。

圖示流程就是TRIZ理論在解決問題時的運行過程,這個運行過程可以稱之為技術系統。遇到的問題由于其屬性和根源不同,它的表現形式也是多式多樣的,因而解決問題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TRIZ的理論模型可以根據問題的相關參數劃分為四種形式:技術矛盾、物理矛盾、物-場矛盾、HOWTO模型。與之相對應的,TRIZ理論也具有四種工具:矛盾矩陣、分離矩陣、知識庫與效應庫和標準解系統。

1.技術矛盾和創新原理

技術矛盾是由系統之間的參數關系所引起的,當系統內一個參數得到改善時,會有相應的參數發生惡化。TRIZ理論中總結了39對技術矛盾通用參數,構建矛盾矩陣表,為解決技術矛盾提供了40個創新原理。通過以這些創新原理為依據,歸納總結相類似的問題解決方法,從而形成一套標準解決方法。

2.物理矛盾和分離原理

物理矛盾是技術系統中最為普遍的一種關系,是系統內同一個參數所造成的矛盾。解決物理矛盾最核心的就是把這對矛盾分離,這樣就避免了同一參數出現相互排斥,需求相反的現象。TRIZ理論系統中的40個創新原理中的分離原理能夠用來解決相應的物理矛盾。

3.物-場模型和標準解

發明創造新產品是為了滿足某項功能的需求,技術系統的功能就是相關的物質和作用于它們之間的場的之間的相互作用。這里面的場指的就是指物質間相互作用的關系。把任何一個系統進行拆分,都可以分解為一個場和兩個物質,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功能是由兩種物質和一個場組合而成的。

4.HOW TO模型與知識庫和效應庫

HOW TO模型是通過構建一個抽象的功能模型,從而確定系統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及其各組成部分的相互作用,去描述和分析系統。在該模型中,通過查詢知識庫和效應庫,可以尋求到解決技術系統問題的科學原理。

在日常工作中,當我們遇到具體的問題時,我們可以應用TRIZ理論的四大問題模型和對應的解法去尋找具體的解決方案。但是在日常中不同的人所遇到的問題是各式各樣的,我們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分析每一個問題的屬性尋找適應的TRIZ方法。隨著遇到的問題越來越多,TRIZ理論方法也在不斷地完善與發展,它需要不斷地與新技術,新理論進行結合才能夠適應現代的需求。

參考文獻:

[1]趙敏,史曉玲,段海波.2009.TRIZ入門及實踐[M].北京:科學出版社.

[2]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2009.TRIZ理論的基本內容[EB/OL].

[3]薛曉彬.創新實踐呼喚創新理論――發明問題解決理論綜述[J].鐵道工程學報,2006,7:96~101.

立法體系論文范文6

內容摘要:電子公文是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電子文件,其傳送和接收是在高度自由的網絡環境中進行的,自然會涉及到信息遺漏、電腦病毒以及黑客等安全問題。為此,有必要建立包括密鑰使用規范、數字簽名制度、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制度,以確保電子公文系統安全有效地運作。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ヂ摼W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墒请娮庸漠吘故墙陙聿砰_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紤]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3.有效的數字簽名制度。在電子公文的傳送過程中可能出現下列問題:(1)假冒,第三方丙有可能假冒甲機關給乙機關發送虛假公文;(2)否認,甲機關可能否認向乙機關發送過公文;(3)偽造,乙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偽造或修改從甲機關發來的消息,以對自己有利。這些問題要靠數字簽名來解決。數字簽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的應用過程是這樣的:公文的發送方將公文文本帶入到哈希函數生成一個消息摘要。消息摘要代表著文件的特征,其值將隨著文件的變化而變化。也就是說,不同的公文將得到不同的消息摘要。哈希函數對于發送數據的雙方都是公開的。發送方用自己的專用密鑰對這個散列值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然后,這個數字簽名將作為公文附件和公文一起發送到該公文的接收方。公文的接收方首先從接收到的原始公文中計算出消息摘要,接著再用發送方的公開密鑰來對公文的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消息摘要相同,那幺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發送方的。通過數字簽名能夠實現對原始公文的鑒別和不可抵賴性。目前數字簽名在電子商務中已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日本等國政府已通過專門的立法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在電子公文傳送中引入數字簽名也是必然的選擇,只是我們要從法律上確認數字簽名的效力,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努力設法從技術和制度規范入手不斷提高安全系數。以數字簽名只有相對的安全性來作為反對其應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任何所謂安全保障都是相對的,橡皮圖章就經常被不法之徒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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