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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1
關鍵詞:火災調查;程序;問題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法律賦予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公安消防監督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缺乏足夠的重視,加之基層從事火災事故調查的警力嚴重不足,因火災原因、事故責任認定而導致上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改進和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質量,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火災事故調查程序
一是做好火場記錄并保護現場。發生火災時,火災調查人員要迅速趕赴火災現場,觀察、記錄火災一切情況,包括燃燒的部位、物質、火焰的顏色、氣味,火勢變化情況,風向、風力、氣溫等氣候狀況,滅火戰斗進展情況及現場人員的特殊表現和可疑行支等。滅火后,要立即保護好現場,火災現場有關的一切地點。禁止任何人(包括現場保護人)進入保護區,更不能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對火災痕跡和物證,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護。
二是建立火災調查組織。一般火災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疑難火災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災事故,可成立火災調查組。火災調查組由公安消防機構和發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勞動、監察、檢察、法院、工會、科研單位以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調查組的負責人應由公安消防機構的領導或火災調查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統一領導,科學分工、有條不紊地開展工作。影響大、傷亡大、火災原因復雜、涉及的部門和責任者較多的特大火災事故,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組織調查。
三是實施現場勘查和訪問。對起火點明顯,原因較簡單、清楚的一般火災,可以簡化勘查步驟,即可直接與有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筆錄、拍照、繪圖、簡捷地達到驗證現場情況和提取物證的目的。對于火災情況復雜,破壞較大,重點不突出的火場,通常按環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程序各內容進行勘驗。調查訪問要查清火災發生的時間,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災現場的原來情況,檢清起火后現場的情況,查清物質引燃的過程情況,查清火災性質和火災責任者,獲得證人證言。認定屬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消防機構予以配合。
四是科學進行技術鑒定。對發現收集到各種物證材料,要運用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或運用模擬試驗的方式進行。
五是綜合分析。在火災調查基本結束時,由火災調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綜合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取證材料、物證鑒定等各方面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確定火災原因,分清火災責任,進行處理,以及總結經驗教訓。綜合分析是拍板定案關鍵一步,必須嚴肅謹慎,認定有據,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是核定火災損失。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火災損失包括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財產損失,其計算方法應當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當如實提供火災統計資料不得瞞報、虛報和拒報火災損失。
七是擬定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綜合分析之后,要形成書面材料或定成火災調查報告,上報有關部門。同時也要整理存檔,作為火災檔案。
八是制作火災檔案?;馂臋n案的內容應包括:火災報告表、火災撲救報告表、火災現場勘查筆錄、火災調查報告、火災調查證明材料、技術鑒定書、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現場圖、火災現場照片、火災撲救總結和火災處理報告。
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調查、訪問工作應做到迅速、及時。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認為火災事故調查是一項階段性工作,火災在被徹底撲滅前沒有必要出警,有的則以火還沒撲滅無法進入現場勘查、現場人員忙于滅火不便開展調查訪問等種種原因為由,不及時展開調查訪問?;馂陌l生后,凡是參與滅火或搶救物資的群眾大都處在緊張的奔忙狀態中,對于火災初期或滅火、救人、搶救物資過程中的所見所聞記憶猶新,思維意識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小,火災肇事者或違法行為人還未來得及建立掩飾違法行為的攻守同盟,火災現場的破壞相對也較輕,這時開展調查訪問工作,往往能夠獲得比較真實準確的證據材料。如果行動遲緩,這些有利條件稍縱即逝,火災事故現場也難以補救,極有可能造成證據不足以至火災原因難以認定。
第二,火災現場保護工作不容輕視。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火災現場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火災現場保護得好壞,直接關系到能否迅速及時地查清火災原因。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對火災現場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到達火場后,往往不按規定立即設置警戒線,不安排專人保護現場,不使用火災錄像、照相和現場繪圖等手段記錄火災現場真實情況,不按勘查程序隨意挖掘、翻動現場物品,非火調人員隨意出入火災現場或搬移現場物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勢必對火災現場造成更大的破壞,給下一步的勘查工作帶來更大困難。如某地一輛轎車在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由于該火災發生在深夜且發案地點在距離縣城較遠的荒郊野外,消防人員將火災撲滅后,沒有采取相應的現場保護措施,就撤離了現場。第二天當火調人員趕到火災現場時,該轎車已被附近村民拆卸得七零八落,火災現場遭到嚴重破壞,查明火災原因也無從談起了。
第三,調查訪問與現場勘查應做到有機結合。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筆者發現一些火調人員或只注重調查訪問,或只注重現場勘查,人為將二者分隔開來,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效率大大降低,火災原因查清率也大打折扣。如有的火調人員怕麻煩、圖省事,只重視調查詢問,不注重現場痕跡、物證的收集和檢測鑒定,有的甚至以調查詢問代替現場勘查,不按現場勘查的原則、方法和程序辦事。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及邏輯推測等相對單一的方法通常缺乏說服力,在法律面前很難站住腳跟。一旦證人證言不真實,或者反映不全面,火調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反之也然。某鎮一百貨商店倉庫深夜發生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數十萬元?;馂陌l生時,只有一名倉庫值班員在場。火調人員通過現場勘查,排除了外來人員縱火,電氣、自燃、雷擊、吸煙等原因引起火災的可能,只好從該倉庫值班員的調查訪問入手。經過近5個小時的突審,該倉庫值班員始終拒不交生火災的真實原因,調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最后火調人員只好重新回到火災現場再深入進行勘查,進一步確定了起火點就在該倉庫值班員休息用床北側的30cm處,而該部位又無電器線路、自燃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在鐵的實事面前,該倉庫值班員只好交代了該起火災系其休息時用來照明的蠟燭忘記熄滅引起的。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較大以上事故的報告。
第三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本規定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四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鎮鄉政府(街道)及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下同),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知公安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h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后,按規定逐級上報。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知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h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并同時通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職能,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調查組成員由縣監察、公安、工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派員組成,并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由縣公安部門牽頭組織調查。
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工作。
造成重傷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并監督調查意見的執行。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則由上級人民政府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按法律規定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按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二條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有關職能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應將事故處理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和事故調查處理牽頭單位,并由牽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以事故發生單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一般事故發生的,處以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事故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撤職及以上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4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蛘呗氊煼秶鷥确婪吨卮蟮陌l生、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由教體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教體局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5
一、火災應急的組織架構
1、為了統籌指揮,公司確定主任為火災總指揮,負責火災應急時代全盤指揮工作。注冊安全主任在火災發生時不在廠內時總指揮由組長擔任;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負責人擔任。
2、組長是火警時的副指揮。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現場具體的滅火搶救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現場指揮。
3、總指揮、副指揮和現場指揮應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時間內趕到火災現場。
4、為配合火災搶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擊隊,由車間各骨干組成,在總指揮和現場指揮的領導下進行搶救的具體工作或協助消防隊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5、各部門或車間在火災發生時應隨時聽任總指揮的調度,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二、火災發生初期的應急響應工作
1、在本部門(車間)發生火災時,在崗員工應立即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就近原則運用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撲滅火源;使用滅火器要注意以下要點;先拉開保險栓,操作者站在上風位置,側身作業,手按壓柄,距火點二米位置膠管對準火源掃射。
2、當火勢未能得到
控制時,要立即通知安全負責人。
3、當班安全員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廠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調集全體人員利用身邊的滅火器材趕到火災現場參加撲救,并且做好火災現場人員秩序維護和無關人員的疏散撤離工作。
4、當火災蔓延到非本廠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時,在崗員工應立即敲破玻璃按響火災按鈕使用消防栓,并安排報警——119,(報警人員應向消防部門詳細報告火災的現場情況,包括火場的單位名稱和具置、燃燒物質、人員圍困情況、聯系電話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員到路口接消防車,以使消防隊員把握火災情況和盡快抵達,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抓住救災時機。
5、火災應急總指揮和現場指揮在接到火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切斷生產區的電源,同時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
6、火災警報拉響后各部門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組織本部門(或車間)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待命。
三、火災的滅火撲救工作
1、火災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的情況對消防突擊隊進行初步分工,分別成立滅火組、供水組、搶救組、后勤組等各個小組,做好消防隊到來之前的輔工作;如火災情況的調查、人員受困情況的初步估計、各消防設備的準備就緒、救災道路的暢通等,并隨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系以匯報情況。
2、消防隊趕到時,應急總指揮和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消防隊詳細匯報災情情況,協助消防隊制定滅火撲救方案。
3、消防突擊隊應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果斷地協助消防隊員參與滅火任務。
4、個部門(或車間)的主管人員隨時為消防隊員和消防突擊隊提供火災現場的具體情況,為滅火撲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議,并隨時聽從應急總指揮的調度以參與滅火撲救工作中去,并且積極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參與人員的急救護理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四、火災事故的處理工作
1、火災撲滅后,各部門(車間)應立即清點本部門(車間)的人員和受損物資,盡快確定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失情況并匯報上級做好記錄并存檔。
2、人資部應盡快協調各部做好醫療救護工作,包括醫療經費的提供、受傷人員的住院安排與護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工作等。
3、設備維修組配合相關部門(車間)人員對受損設備盡快安排修復并投入生產產出使用。
4、以安全主任為主,各安委會成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5、安委會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總結本次火災事件的教訓,在全體員工中實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當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等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現場。
2、保持鎮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3、不如險地,不貪財物;不要因為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范文6
關鍵詞:火災等級;火災案例;人員傷亡;原因分析;安全對策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5)13-040-02
一、火災案例及原因分析:
1、浙江溫嶺大東鞋廠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1.14浙江溫嶺大東鞋廠重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17人,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時52分,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城北街道楊家渭村臺州大東鞋廠發生火災。過火面積達到800多平方米。溫嶺市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撲救。經全力撲救,17時40分火已撲滅,現場救出20多名職工,所有被救人員正在醫院中救治,初步確認,有16人死亡。
(2)原因分析: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大東鞋廠主體廠房未經消防審批,廠房內消火栓形同虛設;鞋廠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溫嶺市、城北街道及轄區派出所、楊家渭村委會等均存在監管不力,甚至放縱違章等。經調查,大東鞋廠建立以來,當地消防、派出所、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均未對該企業進行過消防和安全生產檢查,城市管理部門也未對其搭建的違章鐵棚采取過任何處罰和責令拆除的措施。
2、廣東揭陽市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事故詳情:3.26廣東揭陽市重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12人,2014年3月26日13時20分,位于揭陽普寧市軍埠鎮蓮壇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溝下第二街泉發樓鄭曉生等人經營的內衣作坊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208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390.93萬元。
(2)原因分析:該內衣作坊主要經營者鄭曉生的女兒鄭某某用其父親抽煙留下的打火機玩火,引燃一樓樓梯口南側堆放的海綿內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間接原因是:該內衣作坊存在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當地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部門及派出所、安全監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履職不到位。
3、江蘇昆山中榮粉塵爆炸特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8.2昆山中榮粉塵爆炸特大火災事故死亡人數:75人,事故地址:江蘇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當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
(2)原因分析: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對江蘇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同意對事故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嫌犯罪的18名責任人已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對其他35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湖南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傷亡人數:12人,33人受傷。2014年9月22日15時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陽出口鞭炮煙花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蹤、33人受傷(其中4人重傷),4棟包裝材料庫(每棟160平方米)、1棟筒子庫(200平方米)和1棟成品庫(300平方米)被炸毀。
(2)原因分析。據初步調查分析,該廠超生產許可范圍、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在包裝材料庫和筒子庫內違規組織生產直徑40毫米的小禮花。由于現場管理混亂、嚴重超員超量,導致人員傷亡擴大。
5、山東壽光食品廠重大火災事故案例
(1)火災詳情。2014年11月16日,山東省壽光市化龍鎮裴嶺村龍源食品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傷,過火面積5000平方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27日通報山東壽光“11?16”重大火災事故。
(2)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龍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鮮恒溫庫內沿墻敷設的制冷風機供電線路接頭過熱短路,引燃墻面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引發火災。
二、火災事故總結及整改措施
1、火災事故總結
重大火災事故不僅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經濟和生命財產的損失,還給遇難者家屬帶來難以抹掉的心理陰影。幾乎每一起火災事故都有原本可以避免的人為因素,重大火災事故敲響了消防安全的警鐘,所有人都應該能從中吸取教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防范,做到警鐘長鳴。我們要繼續加強消防宣傳工作,把消防宣傳活動融入到具體的工作與生活當中,樹立防范觀念,創造人人關心防火,人人重視防火的輿論環境,全面提高全國人民的消防安全素質,全面防控火災。
2、整改措施
公安部強調,全國消防部隊要始終堅持以防控重大火災為目標,認真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勢,查找薄弱環節,確?;馂男蝿莘€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推動社會單位落實責任,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形成齊抓共管局面。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強火災源頭管控,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深入開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動,堅決查處各類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要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推動派出所落實小場所、小單位消防監督檢查職責。要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廣泛宣傳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識。
2014年造成如此重大的火災事故絕對不是偶然的,各個消防重點保衛單位為了節約成本,減少投資,在消防器材的配備上往往存在蒙混過關,缺乏社會責任心的現象,如果事故單位安裝了有效的自動滅火系統,也許就會避免悲劇的發生。另外,2014年的火災事故也給消防監管部門敲響了警鐘,應該吸取教訓的做法不僅僅是開展消防大檢查,還應該落實“領導問責制”,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安全警鐘長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