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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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論文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1

中國證券市場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快速。隨著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無論是從市場規范角度還是從增加稅收的角度,證券稅制都變得非常重要。在現行稅制中,印花稅等證券流轉環節稅種的稅率已經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證券稅收制度更應該立足于證券所得環節的稅種,這是由眾多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總結得出的結論。英、美、德等國擁有發達的資本市場,并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而對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有爭議的股息所得稅的改革,一直是發達國家投資所得稅制度改革的重點。英、美、德等國的股息所得稅改革過程中,體現了其在保證公平基礎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綜合了一些計稅方法并結合成本較低的課稅技術手段來解決股息經濟性重復征稅的問題。

2國際上股息所得稅制度概況

股息征稅通常分為法人征稅和個人征稅。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納入公司所得,征收統一的公司所得稅;股份公司相互之間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來免除已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從而緩解重復征稅。個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來處理:①古典制所得稅。古典稅制又可以分成兩種:第一,純粹古典制,美國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對個人獲得的股息不歸入綜合所得征收個稅,而是劃定單獨的低稅率。2003年美國稅制改革后實施修正古典制,目前這種制度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歡迎。②所得稅一體化制。具體實施又分為兩個層面:首先,從公司層面入手,實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納稅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實行分辟稅率法,即對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潤和股息實行不同的稅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來減輕重復征稅,德國曾長期采用此方法。其次,從股東層面入手,實行歸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來緩減重復征稅。歸集抵免規定股息已經繳納公司所得稅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個人所得稅,采用這種方法的國家有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等。采用免除法的盧森堡規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希臘允許個人所得稅從股息中全部扣除。據此,本文從上述股息處理的方法中選擇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國﹑美國和德國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稅的理論基礎及特點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2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3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它的出現,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問題,那么,企業如何對其進行會計處理,已經日益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是指具有可預見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即發起人是將表現為資產的一種收益權轉讓了出去。證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風險不同特點的資產組織起來,出售給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資本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具有傳統融資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不僅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還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通過多方合約分散投資風險,為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安全系數。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

(二)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確認的關鍵時間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的金融資產交易視同銷售(表外處理)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表內處理),不同的處理對開計報表影響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模式的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為判斷標準。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測試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處。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予以確認。該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無疑是一個創新,它不僅與我國《企業會制度》中資產的定義在邏輯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將金融資產視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組成,根據轉讓方對各組成部分控制權的擁有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較“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續涉入法新型的資產證券會計確認方法。該方法運用了“部分銷售思想”,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入部分資產作為銷售處理。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1.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2.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問題。后續涉入發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而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應以相應部分分配到原始資產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相關損益計算用: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定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根據現行的會計報表合并理論,母公司應以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合并與否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單純純決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對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實質控制權的,都應被納入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也就是說,特別目的載體應當被納入發起人合并范圍。這時,分別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發起人和特別目的載體,將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濟實體的內部交易,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其結果是,不管發起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真實銷售處理,還是作為有擔保的融資處理,對合并報表結果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礎設施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需要穩定的、結構化的現金支付,這要求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

(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最終來自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愿望。

(三)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其發展需要得到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1]王瑞,資產證券化會計:基礎問題研究 [j] 財政監督,2008 ,(4)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4

論文摘要:企業稅務會計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國際上對于稅務會計的核算模式又不盡相同。文章就稅務會計的產生與核算模式選擇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和闡述。

會計作為一項記錄,計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現了。最初的會計只是作為生產職能的附帶部分,然后經歷了古代會計、近代會計和現代會計三個發展階段。自從進入20世紀中后期以來,IT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廣泛應用,迎接我們的是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和以知識驅動為基本特征的嶄新經濟時代。面對整個經濟環境的變化,為了更好地發揮會計職能的作用,無論是會計實踐還是會計理論都將進入一個新的、更快的發展階段,同時面臨著更多的挑戰。

一、經濟發展是稅務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革新,生產力不斷提高,會計的核算內容、核算方法在不斷發生變化。經濟發展是會計分支產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捕獲的獵物及生產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們就要算計著食用或進行交換,這樣就需要進行簡單的記錄和計算。隨之出現了“繪圖記事”,后來發展到“結繩記事”、“刻石記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紀末期,意大利數學家盧卡·巴其阿勒有關復式記賬論著的問世,標志著近代會計的開端。隨著經濟活動更加復雜,生產日益社會化,人們的社會關系更加廣泛的情況下,會計的地位和作用、會計的目標、會計所應用的原則、方法和技術都在不斷發展,變化并日趨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論和方法體系。與此同時,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也對會計的發展起了很大促進作用。現代數學、現代管理科學與會計的結合,特別是電子計算機在會計數據處理中的應用,使會計工作的效能發生了很大變化,它擴大了會計信息的范圍,提高了會計信息的精確性和極大變化,20世紀中葉,比較完善的現代會計逐步形成。成本會計的出現和不斷完善,以及在此基礎上管理會計的形成和與財務會計相分離而單獨成科,是現代會計的開端。

企業稅務會計逐漸從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成為相對獨立的會計分支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開始的。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企業稅務會計被人們當作一門學科加以研究。我國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稅務管理得到加強。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抵扣稅額方法的實行,使應納稅額的核算逐步走向規范化。對此,各地稅務機關試行了在企業財務會計人員中培訓辦稅員,指定取得辦稅員合格證的會計人員辦理納稅事項的辦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稅收體制逐步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這對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

在我國,由于20世紀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現代稅制的框架,不具備稅務會計成長的沃土。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隨著會計改革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已為稅務會計獨立成科創建了客觀條件并提出了內在要求。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稅務會計的核算范疇與特征,通過與財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確。

總體而言,稅務會計賬的數據來自財務會計賬,從財務會計賬上獲取稅務會計要得到數據。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大會計分支,目前在西方國家許多國家,稅務會計早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它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一起成為現代會計的三大支柱。就具體區別總體表現為,財務會計與會計實務相關,是面對企業內部管理層的會計賬,數據真實,能反映企業真實的經營情況,為管理者做出決策;管理會計則與財務成本管理相關,著眼于利用財務會計提供的數據對企業實施內部經營管理,預測計劃與控制的學科;而稅務會計與稅法有關,其職能主要在于向對稅局部等政府部門,他所從事的會計賬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要求而建立上報,反映的會計內容應滿足政府部門的要求。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主要區別

1、核算目標不同。稅務會計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稅方面的信息,便于稅務部門征稅。財務會計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門、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相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稅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納稅申報。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方式是提供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2、核算規范不同。稅務會計的依據是稅收法規,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稅額并向稅務部門申報;財務會計的依據是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會計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礎不同。稅務會計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比應收應付標準更加準確,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行為。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以應收、應付作為確認收入費用的標準,能使收人費用恰當的配比,便于確定各期經營成果,使會計信息更加準確、相關和有用。

4、核算對象不同。稅務會計核算的對象是狹義的稅務資金運動過程,即從納稅收入產生經營收入開始,到足額上繳稅款為止的稅務資金運動,而財務會計核算的是企業全部的資金運動。

5、核算程序不同。稅務會計按照道理也可遵循這個程序,但沒有規范化的要求,企業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財務會計的數據資料,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據以編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規范化的程序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順序。憑證、賬簿和報表之間有密切的邏輯關系。

6、會計要素不同。稅務會計的要素有四項,即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稅收益)和應納稅額。這里的應稅收入、扣除費用和財務會計中的收入、費用不定相同,在確認的范圍、時間,計量標準和方法上都可能發生差異。財務會計有六大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這六大要素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財務會計反映的內容就是圍繞著這六要素進行的。

7、對會計上的穩健原則態度不同。稅務會計一般不對未來損失和費用進行預計,只有在客觀上證據表明已發生的情況下方可確認。財務會計實行穩健原則,一般充分預計可能的損失和費用,而不預計可能的收入,使財務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被報表使用者誤解。當然,在某些方面稅務會計也具有穩健的作用,如計提壞賬準備和加速折舊等等,這具有對企業宏觀引導的功能。

(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聯系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但稅務會計的處理結果也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因而稅務會計的種種處理結果應當與企業的財務會計相協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從各國稅務會計的實踐看,大都先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為基礎,再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企業的任何稅務會計處理均會對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該科目或作為企業一項“負債”列示,或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列示。與此同時,遞延所得稅也對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產生影響。

三、稅務會計核算模式選擇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國法律、經濟體制、會計職業隊伍等等社會環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國的稅務會計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國家,稅務會計早就獨立于財務會計,而在法、德、日等國家,稅務會計則融于財務會計,實際上是財務屈從于稅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國家的稅務會計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眾多因素中,會計模式是與會計規范、約束法律是息息相關的,即法律環境是導致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否分離,稅務會計模式選擇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稅務會計模式

英美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的約束較籠統、靈活,而沒有系統、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因此英美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分離模式,允許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受稅法的約束。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另行處理,無須通過對財務會計的納稅調整來實現。以股東投資人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及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等都遵循財務會計準則,期末將會計利潤(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調整為納稅利潤(虧損)。與此類似的還有荷蘭。

(二)法德稅務會計模式

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實行該法系的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法國的企業財務會計的規范化就受到了諸如公司法典、證券法典和稅法典的影響,所以,法德的會計與法律的關系十分密切,企業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法的影響。法德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一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以稅收為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收益的確定發生直接的影響,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對會計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由于計算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一致,無需稅務會計調整計算。該模式強調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符合稅法的要求,稅務會計當然也就無需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

(三)日本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的經濟立法全面,近乎大陸法系。就會計規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規是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和會計準則。商法、證券交易法不僅僅是法律,而且是會計規范的具體條文,有關會計的核算、會計賬戶以及會計報告的編制、格式、審計要求等都有規定。會計準則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則性的內容較多,事實上是對商法、證券交易法及稅法的補充。所以,日本的會計處理是一種法律規范,但由于稅法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稅務會計不可避免地呈現出納稅調整的形式。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樣財稅分離,也不像法德那樣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

四、結束語

稅務會計作為一項實質性工作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它與財務會計一樣,同屬于會計學科范疇。它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是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該辦法完善了企業涉稅事項的會計核算,是建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國財政部已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進行分離,其目的不僅僅是對兩種會計進行劃分,更深層次的目的是使得財務會計工作執行的依據更加明確,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規范性,克服了以前會計處理既要符合會計制度又要滿足稅收制度這種無所適從的情況。

稅務會計的建立,會逐漸形成關于納稅活動的會計理論和會計方法,如稅務會計目標、要素、稅務會計憑證、賬薄、稅務會計核算的基礎等,對豐富會計理論、發展會計方法、完善會計學科體系有重要意義。此外,在目前積極推行稅務會計的獨立可以促進廣大會計人員轉變觀念、拓寬知識、熟知會計、通曉稅法,在更高的視野上,為企業理財更好地完成受托責任,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減少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

參考文獻: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避稅活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關聯企業在交易中規避法律,不合理避稅愈來愈成為我國現行稅制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方式常見的有轉移定價、收購虧損關聯企業等六種方式。規制關聯方交易不合理避稅的對策可以從完善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稅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國的新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具體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受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所謂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業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購銷商品或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提供或接受勞務、、租賃、融資、擔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開發項目的轉移、許可協議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在法律中規定交易量達到一定的要求才認為是關聯交易;而有些國家則要求交易行為對該公司具有重要影響;或兩者兼而有之;或兩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視為關聯交易。對此,《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概括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是指在關聯者之間相互轉移資源或義務,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二、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稅形式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稅法的某些不完善之處,通過資金、費用、成本、利潤轉移等方法躲避納稅義務以期達到最大限度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一種經濟行為。避稅行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精心安排自己的經濟事務,以減輕稅收負擔,這使得納稅人實現其避稅愿望成為可能,亦即當稅法等規定紕漏過多或不夠嚴密時,納稅人納稅的愿望就有可能通過對這些稅法中的不足之處的利用得以實現;另一類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稅,即狹義的避稅,指納稅人違背國家的納稅意圖,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處,曲解稅法的含義,其實質是違法的,是以不違法或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屬于逃稅行為。避稅的實質就是納稅人把納稅對象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從而使它的適用稅率降低,或者使其應稅所得額減少,進而達到少納稅或消除納稅的目的。

1.轉移定價避稅

這是關聯交易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關聯交易避稅中的核心問題,即利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間的稅率差異,通過關聯交易的不合理定價降低稅負。轉移定價,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也包括同一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內部交易作價。轉移定價避稅有多種形式:收入與費用的轉讓定價、勞務收入的轉讓定價、貸款業務的轉讓定價、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等。

關聯交易轉移定價具有正反兩方面的效應。應該說,利用關聯交易非正常定價的最初動機就是避稅。企業集團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脫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稅和流轉稅(關稅、增值稅)領域,利用關聯交易避稅最為嚴重的是一些外資企業。這些外資企業賬面連續多年虧損但卻不斷增資。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一部分外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利用轉移定價或者低價向其國外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關聯公司進口原材料和機器設備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稅收利益。

2.收購虧損關聯企業避稅

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等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資產,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間互相置換資產。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業收購虧損企業,就可以將虧損企業的虧損逐年彌補盈利,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合法避稅。

3.利用優惠條款避稅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資金短缺、技術落后等問題,因而我國主要利用優惠政策來引導投資方向、吸引外資和外國先進技術。根據稅法規定: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五年內減半征收所得稅;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免征所得稅。為此,一些企業為了減少應納稅額而努力掛靠上述行業和地區。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在優惠期滿后,變更企業名稱,重新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4.租賃方式避稅

從避稅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其好處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從而減少納稅額,并為企業今后繼續從事這種無本贏利的經營方式奠定基礎。對出租人來說,租賃也給他帶來好處,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設備款而操心,同時,還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經營利潤收入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稅

信托避稅法是通過在某一特別稅收優惠地區設置信托機構,讓非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區信托機構下,利用稅收優惠避稅的方法。在特區設置信托機構,實行財產信托是常見的一種。所謂財產信托,是指企業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托財產,然后將這部分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區信托公司的名下,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三、規制關聯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稅的對策

1.完善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東在關聯方交易中有決定權,具有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權為自身謀利的行為動機,并且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與關聯方交易相關的會計準則和制度體系的制定工作,提高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應加強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規定不夠全面,只要求披露關聯交易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該項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對關聯交易定價基礎的披露沒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對此次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見。

2.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強化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標志著我國已經廣泛關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小投資者保護等問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對獨立董事的激勵通常較小,企業并沒有最大限度地調動獨立董事的積極性來行使其職責。因此,我國要強化規范獨立董事制度,對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交易發表獨立的意見。

3.規范關聯企業關系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目的之一是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很多企業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這種“剝離上市”和關聯企業自身行為的不規范,使上市公司與控股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之間發生關聯方交易的頻率過高。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在企業改組上市過程中,應該規范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對有關企業上市之前的改制,資產重組時應將供應、生產、銷售組成具有獨立完整的系統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這樣會大大地減少關聯方交易的產生,為杜絕不當關聯方交易打下堅實的基礎。

4.完善稅收制度,加強反避稅立法

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在不同地區、部門、行業、稅收主體之間的稅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別,如1994年稅制改革統一了國內企業所得稅,但是,仍然存在著國內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兩種不同的所得稅。這就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機會。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并借鑒外國反避稅經驗,制定符合我國情況的防范轉讓定價避稅的實施規則,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規范和促進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深入開展

5.強化稅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員素質

我國100萬的稅務人員中,反避稅人員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進度。相對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關聯交易來說,反避稅人員更是遠遠不足,應加強專業反避稅人員的培養。

參考文獻:

[1]張中秀.稅收征管與反避稅[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馬兆瑞.關聯企業的避稅行為及其防范[J].現代財經,2000(3).

證券稅收制度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支柱,大量的調研表明,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融資?,F實卻表現出悖論:一方面是大量的銀行資金閑置找不到投資的場所,另一方面卻是大量的中小企業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本,中間缺失的恰恰就是制度。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融資制度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

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都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業的長足發展保證了國民經濟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特別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大批中小企業處于停產或者半停產的狀態,直接導致了大量勞動力失業,勞動力工資水平明顯下降。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其資金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為了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我國政府密集性地出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其中,創新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用登記注冊的方式,給予民間資本以合法化的方式來推動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金融支持,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困難,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盡管采取了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業仍反映銀行貸款難。形成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中小企業缺少進入金融體系籌資的信用保證。目前,在市場還不完備的條件下,金融機構一時難以通過市場信息分辨融資主體的好壞,因而是否具有國家信用的保證仍是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的主要依據。這正是中小企業所不具備的。第二,目前金融體系預算軟約束運行狀態與中小企業不相適應。中小企業在運行中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資金運作機制為預算硬約束,它們在籌資時更多地要衡量資金來源的成本。

在現實中中小企業往往因為與銀行體系打交道要付出較高的利息費用和“公關”成本,在進入證券市場時要付出較高的成本,而對現有金融體系望而卻步。據調查統計,在中小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繼承家業、自我積累以及合伙集資的比重占55.2%,而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只占4%。

一、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現

相關研究表明,銀行存貸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資金閑置在銀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資場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業卻缺乏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這中間缺少的就是制度。國外發育成熟的市場經濟有各式各樣的制度、辦法解決融資難題,有各種中介組織分化各種風險,我國在這方面表現相對落后。

1.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主要目的在于對我國中小企業進行扶持,對規范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從以所有制為基礎制定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到以財產形態界定為基礎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體現了我國立法精神的進步。但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信用的法律,且還嚴重地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業違約不講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價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認為有空可鉆,有利可圖。這種利益驅動又導致惡性循環,社會信用日益惡化,由“失信”走向“無信”。這也是導致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閑難的原因。

(2)民營金融機構缺失。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主體應該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而中小金融機構缺失,正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機構不僅有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義務,而且較國有金融機構更有金融優勢。國外學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學者就認為,民營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有信息優勢,為此還提出了兩種假設:一是長期互動假說,即認為民營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民營金融機構對地方中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二是共同監督假說,即認為即使民營金融機構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合作組織中的中小企業為了獲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間也會實施自我監督。國內學者也認為民營金融機構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即認為在一個國有銀行高度壟斷的經濟環境中,中小企業的非勻質性、信貸抵押和交易成本會成為影響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三個主要原因;相反,在一個分散化的金融機構中,經濟發展中有許多民營銀行,它們在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成本優勢,將使中小企業得到的信貸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這也就是說,民營金融機構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上不僅有應盡義務,更有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

(3)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在現實的經濟轉軌過程中,為國民經濟增長做出近70%的貢獻、經營績效都普遍較好、產權結構也較為完善、資本結構因依托于內源融資機制也較為完備的中小企業,還找不到為其進一步發展提供服務的正規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以及相應的融資渠道、融資方式和融資體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水平的影響,使得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直接融資,而如果單純依靠民間資本,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直接的民間資本融資市場,其次我們缺乏合理的財務擔保制度,特別是缺少一個抵押品的二級市場。

2.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方式隨著我國新的融資體制的逐步發展,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眾多資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資方式,它包括集資、股票、債務、民間借貸等。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中小企業發展缺乏直接融資手段,市場結構存在重大缺陷,融資層次單一,缺乏適應中小企業發展中各類企業的融資層次,具體表現在:(1)單一層次的證券市場,由于進入條件的限制,中小企業的這條直接融資渠道基本上沒有開通,中小企業無法利用現有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發展。(2)單一層次的資本市場,主要為大型國有企業改制提供資金需求,而私人權益資本市場聯結資本供給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溝通。(3)長期票據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甚至可以說處于幾乎空白的狀態。(4)長時期以來,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緩慢,忽視債券市場的作用,沒有將債券市場的培育作為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來抓。(5)民間集資是非正式金融融資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資金渠道,而我國對民間集資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護的歧視性政策,并且,民間集資也存在不規范和金融風險,使民間集資的這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難以暢通。

二、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1.融資制度缺失導致的逆向選擇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逆向選擇是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所謂“逆向選擇”,是指銀行在信息收集和處理方面存在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加上中小企業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業信息,致使雙方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嚴重,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為經營失敗的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拒絕給有困難但能成功的企業提供資金。如果金融機構沒有掌握借款者較詳細的信息,不能準確甄別客戶的風險,可能采取兩種對策:一是提高貸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機構可能的風險損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慮,選擇不發放或少發放貸款。這樣做就會出現兩種后果:提高貸款利率會使風險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場,貸款需求雖然減少,但貸款風險將增加,產生逆向選擇;減少貸款發放量,會使一些企業的貸款需求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由于沒有信息公開制度,再加上中小企業本身的劣勢,如企業規模小、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弱,企業管理不規范等,銀行不愿向其貸款,即使中小企業愿意付出較高的利息往往也難以得到貸款。

2.融資制度的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發生之后出現的。所謂“道德風險”是指中小企業不按照與商業銀行的協議或對商業銀行的承諾使用資金,或在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情況下,不償還銀行債務風險,這就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監督成本過高。由于銀行對借款人的投資項目和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臨著來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風險,使得銀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或者減少向中小企業貸款,或者提高貸款的門檻,加強貸款評估。對我國中小企業而言,即使中小企業按照銀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現金流、利潤率以及還款計劃等資料,銀行由于難以確認其真實性,為慎重起見,一般也不會輕易向中小企業貸款。從價值導向方法看,中小企業難以拿出令銀行滿意的抵押品作擔保,所以銀行也不會給它貸款。也就是說,單靠中小企業自身的信譽難以從銀行那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信用問題。

(1)融資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業缺乏對融資信用的重視,不愿意守信還貸,給中小企業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業由于沒有還款能力,信用風險偏高,銀行不愿意放貸。

(2)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較高。中國中小企業的倒閉和歇業率遠遠高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高比率的倒閉風險使金融機構望而卻步。

(3)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產權不清晰、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問題。受制于企業規模,中小企業管理者無論是所有者自己,還是所聘請的管理人員,其經營管理水平無法與大企業相比。此外,技術水平落后,缺乏市場競爭力,經營風險大,均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失去信任。銀行的貸款條件越來越嚴,手續越來越繁瑣,人為增大交易成本。

(4)財務信用缺失。中小企業的信息基本上內部化,中小企業提供完備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較高。大多數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銀行業無從判斷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風險,即通過一般的渠道很難獲得中小企業的真實信息。金融機構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對稱,避免風險,就必須加強調查、審查和監督,為此需要花費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來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質量。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制度缺失的對策與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問題,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專利”,國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設好了才建資本市場,實際上建設起好的資本市場體系制度,可以約束人們的信用,推動信用建設進程。“政府要變領導為服務,幫助民企排解困難,創造條件讓民企有大發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政府服務的核心就是制度創新?!?/p>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1)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現實理論研究都將產權定義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責權利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對于物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交換實際是產權交換,“權力束”是附著在有形的商品和勞務上的,它是一個總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收益權、轉讓權等權力在內的一組權力。因此,產權又具有獨立性、排他性、流動性和可分割性等特點。所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可使企業法人權力明確,這對激勵企業發展、約束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建立嶄新的產權制度,增強中小企業活力,使中小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的充滿活力的微觀經濟主體。

(2)創新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規、慣例和條例下,保證以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權力制度的安排和責任分工的約束。創新法人治理結構,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場和競爭性職業經理人市場;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經營者收益真正與股東利益相聯系;四是健全嚴格的財務及相關信息披露系統和有效的監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東利益。

2.創立和發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擔保制度。信用擔保主要解決企業問接融資的問題。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貸款信用擔保體系,必須依賴于政府職能的發揮。在我國應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主持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級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信用擔保體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資金資助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行業協調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稹?,為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有效擔保。該基金應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方面。

(2)發展信用評級制度。信用評級是由專業機構給出企業的信用資歷和信用狀況證明,對企業的資信給予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便于投資者及時掌握企業的狀況,增強投資信心。同時,應進一步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除了那些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外,要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大型企業與中小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同等的融資環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資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間接融資方面改革銀行制度。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實行的是分支銀行制,銀行規模大、管理集中、市場占有率高、關注大企業的情況多。美國實行的是單一銀行制,規模小、業務分散、經營靈活、具有很強的穩定性,這種體制下的美國商業銀行可達15000家之多,覆蓋全美各州。這些中小金融機構能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的障礙。因此,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有益于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我國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大力發展中小型民間金融機構,使之與地方性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同生存共發展。

(2)在直接融資方面完善金融市場制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有:債權融資、股權融資、風險投資與資產證券化。應盡快建立一個多元化的完善的資本市場,適應不同規模企業融資的需要。從成熟市場模式來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應該是包括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二板市場多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的場所,滿足中小規模的企業在不同成長階段對融資的要求。美國的那斯達克(NAsDAQ)就屬于此類市場,通過該市場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為中小型企業融資數千萬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軟、IBM、朗訊等一大批高科技企業,使美國的工業發展領先世界10年。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明確提出,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領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有極大的保障作用。但有關中小企業稅收的法律政策還很不健全,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稅收體系,現有的稅收政策相對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不多,因此,應從法律角度解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扶持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規定,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指制造業、印刷業、軟件業、信息處理服務業)實施設備投資減稅。

我國可借鑒國外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小企業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立規范使用的稅收制度、構筑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優化稅收征管環境、提高稅收服務水平等,從而促使中小企業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效益和稅收貢獻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中小企業的地位,設立中小企業專門管理機構。2o02年6月29日,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正式獲得通過,但仍存在關于中小企業的范圍界定不清、政策指導性強、法律強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金融機構。鑒于這種情況,我國應盡快健全中小企業法律體系,以《促進法》為指導,制定《中小企業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等來提高中小企業的經濟地位,為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金融服務方面,各商業銀行應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確定專門人員辦理此項業務;建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其組織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則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設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礎上組建區域性商業銀行,使其承擔起為中小企業融資的職能。

(2)盡快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政府出資或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資本來自政府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韓國在1976年建立了韓國信貸擔?;饡??;饡哪康氖峭ㄟ^擔保,使具有競爭潛力、善于管理而又無足夠有形擔保物的中小企業得到融資?;饡馁Y金來自政府的補貼和金融機構分擔的資金?;饡穆毮苁窍蛑行∑髽I提供信貸擔保服務、信貸信息服務和管理及技術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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