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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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論文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1

海商法論文參考文獻:

[1]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司玉琢.國際海事立法趨勢及對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韋經建.海商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公王祥.中國的法制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郭瑜.海商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海商法論文參考文獻:

[1]李兆良.海上承運人對貨物責任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研究——兼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4條規定的修改[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22(3).

[2]司玉琢,胡正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改建議稿條文、參考立法例、說明[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3.

[3]《物權法》第245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M].法律出版社,2005:430-432

[5]《漢堡規則》第23條第1款:“……Aclauseassigningbenefitofinsuranceofthegoodsinfavorofthecarrier,oranysimilarclause,isnullandvoid”.

[6]李兆良.海上承運人對貨物責任保險利益有關問題研究——兼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4條規定的修改[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22(3).

海商法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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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超.http://www.ccmt.org.cn/hs/ex-plore/exploreDetial.php?sId=401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2

摘 要:新聞職業的崇高理想在于通過輿論監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輿論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將輿論監督和媒體監督相混同,其實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只通過對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的保護來實現對輿論監督的規范,因此,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異化趨勢之下,輿論監督職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那么,我國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究竟是什么?怎樣才能既保障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的實施又避免媒介濫用權利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呢?

關鍵詞: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法律;言論自由;媒介異化

中圖分類號:G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概念最早是新聞傳播學界提出的,而在我們的日常語境中,也往往會將“輿論監督”與“媒體監督”等同,但事實上,我國的輿論監督并不單指新聞媒體的監督。

其實,“輿論監督”是我國所特有的一種說法,從理論上的功能來見,與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兩者又存在區別。西方國家沒有輿論監督的說法, “watchdog”是針對新聞媒體的社會功能而言,這與西方語境下輿論表達載體的獨立性有關,而在我國語境下,由于新聞媒介獨立性不夠,很難單獨用其社會功能來表達公眾輿論所產生的力量。這導致的結果是,在我們國家并沒有針對 “輿論監督”的具體法規;我們法律體系中所有對于“輿論監督”的規定和限制都體現在憲法中,以一種原則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备鶕藯l款,我們可以分析出我國輿論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但在輿論形成的過程中,新聞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批評和建議,經過新聞媒介的表達,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會輿論,就能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產生強大的影響力,成為輿論監督。新聞媒介是輿論監督最重要的主體,在輿論監督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稱新聞媒介具有輿論監督權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對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權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其權利就必須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縱觀我國法律,媒介輿論監督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導致我國新聞媒介經常面臨的威脅就是以新聞真實性為由被訴以誹謗罪。但是,新聞真實性就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來說,的確具有很大的實施困難。一方面,由于新聞的時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對每個新聞都進行周密的事前調查,否則將失去大量的獨家報道的機會并給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喘息之機。但另一方面,沒有具體的法規對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保障,相關的規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現在憲法等條文中,導致新聞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險。

其實,我們不妨從西方社會對新聞媒介的保護中獲得該矛盾解決的借鑒辦法。美國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中使新聞界成為得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唯一行業。這體現了美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針對官員的監督職能所抱有的寬松態度。

很顯然,相比較之下我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監督權界限的問題依舊停留在一個宏觀而抽象的層面,尚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反映了新聞媒介與公權力之間的沖突還沒有上升到司法的層面。雖然有學者認為,我國新聞媒介作為和思想宣傳陣地,開展輿論監督,對公權力和社會公共事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必須置于黨的領導之下。這同西方的所謂“第四權理論”中所崇尚的新聞媒介獨立于公權力、與公權力相抗衡的地位,有著根本區別。但隨著大眾傳媒發達、網絡發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異情況的出現,公民對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要求逐步上升,輿論監督的范圍會日漸擴大,公權力的方方面面都會置于放大鏡之下。所以,從發展趨勢上來看,新聞媒介的監督權也是必須進一步得到規范和完善的。雖不一定獨立于公權力,但其新聞自由的權利一定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聞媒介的異化傾向

然而,自由從來都是相對而言的,新聞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隨商品化大潮的到來,新聞媒介自身出現的異化趨勢也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

在新聞媒介商業化過程中,新聞與廣告聯系愈來愈緊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勢力操縱。哈貝馬斯指出,在19世紀后期,報刊開始迎合大眾的輿論休閑等消費需要,消費者“交換彼此品味與愛好”愈來愈壓過其批判功能,媒體的消費功能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在其影響下,媒體監督功能出現了異化,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逐利過程中媒介日漸墮落。為了獲得市場和更高的利潤,許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悅大眾,制造新聞。第二,新聞媒介內部腐敗現象屢見不鮮。新聞媒介時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濫用權利、謀取私利,默多克新聞集團竊聽門事件則是這種危機呈現的最轟動形式之一。因此,我們也就不得不引入對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職能限制的討論了。

四、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

單獨就新聞媒介這一個維度講,我們應該如何去探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聞媒介輿論監督的順利行使,另一個需要避免的問題則是新聞媒介對司法權行使的干擾。

從許霆案到藥家鑫案,在新聞媒介與司法審判的博弈中,輿論監督――這里或許稱之為媒介運作更為貼切――對司法審判的合理限制應該擺在什么位置一直成為被討論的課題。

很顯然,這里新聞媒介對輿論監督的行使要服從于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而在實際操作中,新聞媒介往往通過張揚案件事實中的煽動性細節來介入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和判斷;這些煽動性的報道往往會迎合民眾朦朧的“正義”理念。于是,司法便面臨著“輿論裁判”的問題。

由于我國并沒有相關制度來調整兩者的關系,以致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部分地區對媒體對司法機關的采訪進行嚴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為了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聽從于輿論,形成“輿論審判”。

在我國目前階段,司法職業化水平還不高,適度的輿論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我國并不實行陪審團制度,輿論監督對司法的直接影響并不大,其影響主要是通過行政的干預實現。因此,目前允許報道的狀態應當予以維持,但是為了避免干預,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體的報道、評論,但是對審理中的案件的評論內容和范圍,即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評論可以受到限制。

綜上,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一方面,在我國的現狀中,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過充分,上文中討論的“媒體異化”問題暫時并沒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響。在媒介與公共人物等人格權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綢繆地去制定具體標準,而是在寬泛規定的語境下保證媒介在進行此類報道時能夠獨立運作、不受干擾。另一方面,媒介對社會正常運作的干擾主要還只是表現在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報道中進行事先價值評判,如上述。而至于具體案例中媒介能否對事件等真實、客觀的報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規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從業人員的素質,而根本就在與媒介倫理道德的把握了。

參考文獻:

[1]展江,張金璽.新聞輿論監督與全球政治文明21-2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3

關鍵詞: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界定,發展

 

1.前言

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的責任,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部分。國家賠償責任,指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行政賠償責任,即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司法賠償責任,即司法機關因錯羈或錯判刑事被告人造成損害時,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論文格式,發展。

2.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2.1行政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對造成的損害給與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除在第二條對國家賠償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規定,即“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1.1人身權損害賠償

人身權是法律基于民事主體人格或身份而產生的一項法律權力,其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他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屬性,是非財產權。人身權在我國的《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在規定行政賠償責任范圍時,將人身權損害賠償作出明文規定,其中最主要的兩項是人身自由權的損害賠償和生命權的損害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拘留和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違法拘留、違法勞動教養、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我國《憲法》規定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剝奪,健康不受非法損害的權利。國家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方面,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以暴力毆打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其他行為等。

2.1.2財產權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權主要包括:物權、債權、財產繼承權、知識產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和憲法制定這一部分的,其中主要包括:違法事實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停產、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行為;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2司法賠償責任范圍的界定

司法賠償責任范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由國家予以賠償。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因錯誤拘留,錯誤逮捕,再審改判無罪而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依照審判監督;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發展趨勢

3.1擴大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是國家賠償由原來的行政賠償逐步擴大到司法賠償、立法賠償乃至軍事賠償等領域。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從侵權主體看,意味著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擴大到司法機關、立法機關、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從侵權行為看,意味著國家不僅要對行政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而且還要對司法侵權、某些立法侵權和軍事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我國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目前僅限于行政賠償責任和司法賠償責任,而立法賠償,國家賠償法中尚未涉及。所以,我國國家賠償法應當規定國家立法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但應嚴格規定其適用條件。隨著抽象行政行為的逐漸增多,其他非訴監督機制己難以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以致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實施的現象日趨嚴重,法院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勢在必行。論文格式,發展。論文格式,發展。將立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有利于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責任范圍的擴大化,有利于我國依法行政的全面推進。

3.2完善司法賠償責任范圍

法院的裁判行為,是審判人員代表國家適用法律的行為。論文格式,發展。既然在行政執法中,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致窖要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司法活動中,對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貪污受賄、拘私舞弊或者故意枉法造成的錯誤裁判,并且可能沒有受益人,或者已經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如果由審判人員個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則受害人肯定難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對此,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對輕罪重判的,在取保候審中違法罰款和違法沒收保證金的,偵查機關因違法搜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縱容他人毆打、侮辱、體罰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侮辱、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3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隨著社會的發展,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突破原有觀念,一些國家開始對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為廣大人民服務的。如果它的行為侵犯了主體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護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的人格能健康發展,保障其人身自由和其它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如果主體的人身自由沒有保障,主體的人格尊嚴沒有受到尊重。因此,確立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賠償制度目的的要求。

3.4確定軍事賠償責任

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軍事賠償不僅應當列入國家賠償法,而且還應當成為國家賠償的一種類型。軍事機關違法行使職務造成損害的行為是現實存在的,在實際生活中,軍事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執行職務時因違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不能以軍事機關的主要活動都是合法的為理由,把軍事機關置于國家賠償之外。國家賠償法所說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包括軍事機關和軍事機關工作人員。我國憲法和法律所指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侵權損害而不能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那么他們所享有的國家賠償權利將是不完全的。論文格式,發展。把軍事賠償列入國家賠償責任范圍,主要目的既是使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得到賠償,以要糾正賠償過多過寬的不合理現況,以加強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的需要,保持國家穩定團結和長治久安。

4.結束語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于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依法執政能力,協調社會矛盾,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論文格式,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界定范圍仍需進一步明確和擴展,亟待通過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地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使受害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都能得到完全賠償,從而全面促進社會的和諧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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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論文范文4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梢詮膰耀@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的培養,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培養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節,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本科畢業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護理學本科畢業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護理占 19.75%,社區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護理中,中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專科護理技術,占中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 對本專業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實行導師制的論文指導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第一頁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第二頁

二、對于審判監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觀點------------------第二頁

三、現行審判監督程序的弊端及不足之外----------------第四頁

四、關于審判監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出路與方向----------第六頁

五、改進與完善審判監督制度的重要意義----------------第八頁

參考文獻--------------------------------------------第十頁

論文摘要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審判監督程序顯出了與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不太相適應,出現了一些弊端。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在我國,審判監督程序亦被稱為“再審程序”。再審程序具有四個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權力性、補救性。當前,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和其他國內外諸多社會輿論對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評建議,希望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能夠盡快得到修正與完善。對于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論的研究力度,并著手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再此,就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略陳意見。改進完善審判監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關鍵詞:特征

觀點

弊端

出路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審判監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運用。困此,它是一種特殊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征:

1、事后性。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2、法定性。提出再審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8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64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審。行使審判監督權的主體也是法定的,包括各級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上級人民檢察院,除此之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

3、權力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監督,也不同于黨內監督、行政監督,這些監督不會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審判監督權的行使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啟動再審程序。

4、補救性。其目的是糾正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二、對于審判監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

持此觀點的法學家表述的原因如下:

1、審判監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帶給司法權威的負面影響,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破壞了司法公正的作用,即對法院工作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

2、審判監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無終局性,與WTO的裁判應當及時終結的理念,或者說與外國人主張裁判應有既判力的理念極不相符,故亦應予以摒棄。

3、在國外,并無再審程序之類的法律規定,也無專門適用再審程序裁處案件的職能庭室及相應法官,因而主張取消我國的再審程序法律制度。

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目前,積極推進審判監督程序改革與完善的必要性在于:

在我國繼續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比起三審終審制而言,顯然要更節省司法資源,更為減少訴訟成本,更為減少訴訟成本,更為滿足司法效率的現代化要求,同時亦更為迎合中國人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伸冤理念。以上這些都是客觀存在并顯而易見的事實。而且就當今世界范圍內的人權而言,申訴可以說是普遍受到尊重的人權之一,司法制度中的再審程序,不過是申訴權利于司法領域的擴張表現而已,再審程序的價值即在于此。人們不應以任何其它的理由對再審程序的必要性橫加質疑,而是應當正確面對再審程序的改革,盡快革除現行再審程序制度層面的弊端,積極推進再審改革的法律進程。

事實上,兩大之中再審程序的理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皆存在再審制度,只是不同國家再審制度的繁簡,再審機構,再審名稱等各不相同,但都有針對生效裁判錯誤給予相應救濟的程序,亦即我們所說的再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在大陸法系各類訴訟法典之中,幾乎皆有關于再審程序專章或專項條文明文規定,如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十六編第三分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三卷第二編,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編等等,在英美法系中,雖無完整系統的再審程序,同樣有關于再審制度的明文規定,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33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59到62條,1995年英國刑事上訴法第二部分關于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的規定等。從兩大法系關于再審程序的規定來看,再審制度的存在與審級的設立沒有必然的關系。如日本采取的是四級三審,德國普遍法院實行的是三級三審,法國普遍法院實行的也是三級三審。美國聯邦以及州法院雙重系統皆采取三審終審制,但是這些國家同樣存在再審制度。即使像國際法院,雖然只采取一審終審制,但也允許以發現能夠影響判決的、決定性的,且在訴訟過程中不可獲知的新事實,申請重新審理。

兩大法系的國家,多為WTO組織的成員,裁判既判力的理念亦確實是由這些國家所提倡的,為什么兩大法系下的這些國家至今仍然保留再審程序的法律制度呢?看來,以國外并無再審程序之類的人云亦云論調以及審級多少或者入世為由,甚至關于既判力的機械理解,來否定再審程序的必要性,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樹立科學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指導思想:

目前,以“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為指導思想設計的再審程序,一方面仍表現出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即是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判的錯誤或不當,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使人民法院再審的提起與再審的審理集于一身,這種非常理想化的制度,實則違背了“訴審分離”的基本訴訟理念,導致糾紛的解決沒有止境。另一方面就是過于偏重糾正錯案忽視了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違背了程序的及時終結性和“一事不再審”的原則。我國三大訴訟法律中并未就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做出明文明規定,但其內容的指導思想是有錯誤必糾,這從相關法律條文關于法院、檢察院以及當事人可以“確有錯誤”作為發起再審理由的規定中即可看出。因此,必須重新認識“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一原則在審判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符合審判監督工作規律和特殊性的指導思想,即“強化證據意識,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正如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會議報告中所指出的:“今后,在處理申訴,再審事件時,一般不再有錯必糾,以免發生歧義和誤解,但再審工作必須貫徹‘有錯必糾’方針在司法程序中的具體體現”。因此,以依據糾錯替代有錯必糾為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顯得尤為重要。

三、現行審判監督程序的弊端及不足之處:

申訴與申請再審不加區分,作為憲法保障下的公民的申訴權利在三大訴訟法中的延伸體現,便是請求再審的權利。這種權利,正如憲法所保障的其它任何公民權利一樣,當需要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救濟之時,定然要按照司法的特性來設計行使。所謂憲法規定的公民申訴權利應不受限制的主張,既是對憲法規定法本身的曲解,也與現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然而,長期以來的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一方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再審,另一方面可以申訴方式通過多種非法定渠道要求對生效裁判進行復查以及再審,對這種申訴沒有申請時間等任何的限制,以致于各級法院門前時常為這引起申訴群眾擁堵不堪。

憲法監督論文范文6

關鍵詞:憲法大學生權利保障救濟途徑

近幾年以來?大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學籍管理、日常管理、學歷學位的授予等三個方面。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部分學生拒絕授予學歷或學位的決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過程中是否侵害了學生的利益等都曾經作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審。

一、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實例及其權利保護的憲法依據

實例一:2002年10月初?重慶某大學女生李某由于與其大學生男友張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導致其懷孕。事發后該大學依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該校《違紀學生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生不正當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的規定?給予兩名當事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名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沒有法律依據?故而一紙訴狀將該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撤銷這一行政處分?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費。2003年1月底?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學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懷孕的權利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說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不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中國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學生絕大多數已經年滿十八周歲?除外籍學員之外?也都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所以他們應當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公民權利。普通公民年滿十八周歲之后?即享有自由戀愛、性生活和懷孕的自由?高等學校的大學生也應當享有這些權利。當然這里還有一個道德敗壞、品行惡劣和不正當的界定的問題。什么叫“不正當性關系”?按過去的理解?在校學生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不正當的?但也有人認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當性關系。

實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員經常到各個宿舍檢查衛生和違規電器的使用情況。但是不管宿舍內是否有人在?她們都是用鑰匙直接開門?幾乎從來都不敲門?筆者在碩士研究生就讀期間就曾遇到過此類尷尬問題。

這個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權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惫褡≌皇芮址赣幸韵潞x:(1)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毀壞?!帮L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是英國普通法的一項原則?也是法治社會對公民生存權的承諾。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會安定的最基礎的條件。公民住宅有兩種?一是固定住宅?二是臨時住宅。公民住進賓館?就和賓館形成服務契約?短期居住的賓館客房就形成臨時住宅?長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搜查。學生宿舍作為學生休息生活的場所?每學年要交相應的住宿費用?而且他們交的住宿費用一般都要高于同類房屋的同期的出租價格。所以他們的宿舍也應當視為私人的住宅。他們的住宅權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樓的值班人員作為物業管理人員未經允許就進人學生私人的宿舍?應當視為是對公民住宅權的侵犯行為。如果值班員要進人宿舍檢查衛生?就應當先征得學生們的同意?否則就視為違法。

實例三: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學生田永在考過程作弊?根據該校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如期繳納各項費用。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但是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以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和派遣證?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案例中?北京科技大學最終敗訴。北科大敗訴的原因是侵犯了原告田永的受教育權中的程序性權利。學校在做出退學決定后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田永本人?學校在田永臨近畢業時通知其所在系不能授予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也沒有給田永向學校有關部門進行申訴、申辯?以實現救濟的權利和機會?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從憲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當自己的權利受到行使國家教育權利的高校的不法侵犯時?大學生也應當享有申訴權。

二、大學生憲法權利的保障

1.實體法的保障

也就是根據憲法制訂完備的高等教育法和相應的配套法規?明確規定大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力、違法的懲罰措施和救濟途徑。這樣?在大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有法可依?切實保護好大學生的合法權利。

2.程序法的保障

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權中侵害學生憲法權利時?還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法的保障。學生權利的保障應當成為依法治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必須有相應的法律程序來保障。而且?這個法律程序必須有實體法來明確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應當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三、大學生憲法權利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也就是當高等學校的學生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大學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構、學校、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反映、申辯和申訴?請求其對侵害自身權益的行為進行復查?并要求根據復查結果重新作出新的決定和處理?學校和當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對學生反映的情況和問題進行認真的調查。處理學生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必須嚴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大學生在申辯或申訴時要講清理由?說明依據。學生通過向學校和當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情況反映、申辯和申訴等途徑其權利仍然得不到保護時?還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然也可以直接通過依法提訟的途徑保護自身和合法權益。

2.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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