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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范文1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案由:工傷補償
案情簡介:
陸某,男,27歲,已婚,有一不滿2歲的小孩,父母健在,有兩個哥哥和一個姐姐。2002年1月9日到某公司應聘司機崗位。2002年3月21日,陸某駕駛公司轎車發生車禍,經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陸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陸某因車禍致頸椎損傷伴頸脊髓完全性損傷,右側第8-12肋骨骨折,急送醫院治療。醫院作了頸椎減壓+鋼板內固定手術,目前屬康復階段。陸某現在能坐輪椅,在輔助器械的幫助下能自己吃飯、刷牙,但大小便失禁、雙上肢肌力差、雙下肢癱瘓。
事發后陸某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向公司要求一次性經濟賠償人民幣108萬元(醫療期內費用81萬,醫療期后工傷補貼27萬)。法律規定上海市職工醫療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最長不超過36個月。陸某住院費用約為每個月人民幣1.2萬元(包括治療費、床位費、護理用品、護工費等)。2003年12月底,經公司申請,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陸某為一級傷殘。
雙方不能協商一次性解決工傷補償費用,陸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依據《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仲裁結果為公司除已經支付的醫療費以外,公司還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和一次性生活、醫療補助金共 計12萬元。陸某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法院認為勞動者可以選擇按照外地勞動力的標準,也可以選擇按照上海市的標準進行補償,法院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判令公司在醫療期結束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的陸某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并每月支付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以陸某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計發基數,護理費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為計發基數。
討論:
某公司在使用外地勞動力方面有違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的有關規定,即用工途徑和操作方式欠妥,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也存在欠缺,某公司沒有與陸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公司與陸某之間已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雖然陸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勞動法規,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發生工傷,只要沒有犯罪或故意違法和蓄意違章,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認定其為工傷。
上海市工傷的補償標準有勞動局頒發的《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一.如陸某系外地勞動力,所謂外地勞動力是指在用工單位務工,且不具備本市長住戶口的人員,則陸某的工傷補償適用于《上海市外地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
具體情況為:
(一)醫療期間的待遇:
1.外地勞動力被確定為因工負傷,經治療傷愈后或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為十八個月。
2.到指定醫院治療,所需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
3.報酬照發。
4.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伙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5.用工單位不得終止勞務合同。
(二)因工致殘待遇:
外地勞動力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由用工單位所在的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確定為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由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傷殘補償金標準分別為100%、90%、80%、70%、60%、50%、40%、30%、20%、和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6萬元)。
二.如陸某系上海本地勞動力,則陸某的工傷補償適用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具體情況為:
(一)工傷醫療期間享受下列保險待遇:
1.到指定醫院治療,所需的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醫療期一般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2.住院治療期間,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本論文由無憂
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3.改發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職工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性收入。
4.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或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致殘等級的,享受下列保險待遇:
1.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標準,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傷殘職工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以本人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根據不同的致殘等級,標準分別為90%、85%、80%、75%。
3.致殘一級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分別按規定計發養老金。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2
關鍵詞: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引言
交通事故發生后,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接下來要解決的就是賠償問題。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如何收集賠償所需要的證據材料,是擺在當事人及人面前的首要課題。因此,證據材料的充實和完善與否,訴訟策略的導向確定,是能否維護好當事人利益的關鍵所在。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從以上條款規定來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九項。
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比,在賠償項目上沒有直接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那么,在實務中是否這些費用就不能主張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我們仔細研究《侵權責任法》就可以看出:在該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在該規定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但該項費用是為是為治療和康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如果該項費用在住院費中已經支付的,不能再主張或應當予以扣除;營養費也沒有明確規定,一是由于營養費并非每一起侵權案件都會發生,二是該項費用與侵權造成的損害的嚴重程度相關聯,因此,不是每起案件都需要賠償。但在實際案件中,如果侵權行為嚴重,對當事人人身造成嚴重侵害,為了康復的需要加強營養的,也是屬于應當賠償的范圍的。
被撫養人生活費在《侵權責任法》也沒有規定,但在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將本項目并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
因此,在侵權案件中,需要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適當的必要的營養費(選擇性項目)、殘疾賠償金(構成殘疾的)、殘疾輔助具費(需要功能補償或恢復生活自理)、喪葬費(造成死亡 的案件)、死亡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案件)、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包括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人應依據每起案件的不同情形選擇上述賠償項目,項目的選擇不當或遺漏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賠償金額。
(二)賠償項目計算問題
醫療費的項目大致包括以下幾種:(1)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掛號費等。(2)醫藥費,與治療相關疾病的費用可以計算在內。治療傷者原以存在且與侵權無關的疾病所花費的費用不能計算在內。(3)檢查費,包括為治療所需的檢查,如血液檢查、ct檢查、數字拍片檢查、彩超檢查等。對于檢查費中的重復檢查和高額檢查費一般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只有傷情確有必要的重復檢查與高額檢查費才可以得到支持。(4)治療費,包括換藥、打針、理療、矯形等費用。(5)住院費,只限于傷情嚴重或者住院確定傷情和需要手術治療者。(6)其他醫療費用,如器官移植費用、聘請專家會診費用等。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結合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等相關證據結合票據予以計算。
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標準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請護工的,參照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對于醫療費在實務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及不應當計算在內的情形,誤工、護理時間的確定,其他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注意的問題將在后續專題中予以詳細闡述,本文不再詳述。
二、實務中存在對于賠償數額未及時變更,直接造成當事人的損失
案例:2009年07月20日,原告駕駛電瓶車與被告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負事故全責。原告損失為醫藥費40375元,誤工費24849元(75.3元/天?spanlang=en-us>330天),護理費6777(75.3元/天?spanlang=en-us>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15元/天?spanlang=en-us>44天),營養費2200元(44天?spanlang=en-us>50元/天),交通費1000元,財物損失200元,殘疾賠償金547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35 779元。2011年03月24日立案,因申請重新鑒定,開庭時間變更為2011年07月25日。重新鑒定結論為原告傷情不構成傷殘,誤工時間為210天,護理時間為60天。法院判決:醫藥費40375元,誤工費15813元(75.3元?spanlang=en-us>210天),護理費4518元(75.3元?spanlang=en-us>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60元(15元?spanlang=en-us>44天),營養費2200元(44天?spanlang=en-us>50元),交通費1000元,財物損失200元,合計64766元。
分析:
本案由于重新鑒定的原因,第二次開庭審理時,本省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已經開始實施,依據2009年的標準,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資標準為每日75.29元,而在四月以后,新的2010年統計數據已經出臺并正式實施,全省平均工資標準為每日83.97元。原告的人在庭審中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為放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變更誤工時間為210天,護理時間為60天,其意在為當事人減少訴訟費的承擔。但最重要的變更誤工費、護理費標準卻被人忽視了,這一忽視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為2400余元。
三、針對不同地區賠償案件審判實踐提出不同訴訟策略
1、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否分項賠償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是否一并處理問題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3
知識與能力
明白甲骨文、金文的含義,學會辨認甲骨文和金文的字體,了解今天的漢字與甲骨文的淵源關系。
學習司母戊鼎,了解中國古代青銅工藝的成就;通過對司母戊鼎等青銅器的鑄造過程或用途的想像培養自己的歷史想像能力。
過程與方法
通過“甲骨文——漢字,漢字——甲骨文”的正反兩方面的推理論證活動,增強對今天的漢字與甲骨文的淵源關系的認識。
積極開展收集青銅器相關圖片及有關資料的活動,通過展覽、講解、想像,加強對青銅藝術這一中華文化瑰寶的認識。
通過對司母戊銅方鼎鑄造過程的模擬想像,能分析總結出中國古代勞動人民的聰明才智和協同合作的精神。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甲骨文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形狀奇偉,花紋瑰麗”的商朝青銅器是“上古文明世界技術方面最突出的成就之一”(著名考古學家夏鼐語)。通過本課的學習,能真的地感受到“中華民族的古代文化是光輝燦爛的,中華民族的歷史是悠久的,中華民族是白高度智慧的”(語),從而增強民族自豪感,加強振興中華的歷史責任感。
教學重點:
要求知道甲骨文和金文等字體的區別,了解漢字的演變;知道司母戊鼎,了解中國古代青銅工藝的成就。
教學難點:
如何理解甲骨文和漢字的淵源關系,怎樣認識商朝青銅鑄造業所取得的輝煌成就。
教師準備
1、搜集相關的甲骨文資料,并掌握它與今天漢字的淵源關系。
2、根據教學內容制作相關的教學課件:
(1)音樂資料,F4演唱的《流星雨》;
(2)影像資料,包括甲骨文、青銅器的圖片,“中國入世、申奧成功、中國足球隊出線”的剪輯錄像資料;
(3)游戲活動中需要的猜謎字牌。
學生準備
1、搜集甲骨文、青銅器的相關資料并掌握相關知識。
2、搜集日常生活中由銅、錫、鉛制成的物品。
3、課前學會書寫較為簡單的甲骨文。
教學方法
1、寓教于樂的教學方法。鑒于本課教學內容較少、形式較為單一的特點,針對不同的教學環節設計了相關的游戲內容,以此調動學生的興趣。此設計力圖體現“人本思想”,將人的喜悅,人的感受放到第一位,使學生體味學習的樂趣、發現的樂趣。
2、啟發、討論式教學方法。在具體操作中,教師注意“啟”的適度性原則,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分析和歸納能力,以此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的培養。
3、多媒體、多信息渠道教學方法的應用:
(1)從影、音、像多角度切入情境,使學生如臨其境,如聞其聲;
(2)多種教學方式的穿插使用,包括猜字游戲、解答數學題、判斷正誤、模擬空間、評選最佳工程總監等環節。
板書設計
第9課甲骨文與青銅器
龜甲、獸骨甲骨文漢字
鑄刻在
青銅器金文
(聞名于世——司母戊銅方鼎)
設計說明采用沙塔洛夫綱要信號圖示法,以文字、圖表的形式將教學內容簡明扼要、提綱挈領地展現出來,在設計上重在把握知識的線索。本課板書設計在設計時把握住三條線索:(1)“文字”線索,從線索上可以明確甲骨文與漢字的淵源關系,及我國文字的發展趨勢;(2)以“文字刻在什么地方”為線索;(3)聞名于世的青銅器——司母戊銅方鼎。
導入新課設計1
通過一則游戲導入新課,游戲的名稱為“簡單任務的傳遞”。
具體操作過程:老師將一項簡單任務(譬如原地跳、俯臥撐、仰臥起坐等)告訴學生甲,要求同學甲在不說話、不使用肢體語言的情況下,將任務內容告訴學生乙,并最終由學生乙完成此任務。
破解方式:學生甲只要將任務的具體內容寫在紙上,就能順利完成任務。
教師在此基礎上設疑:我國有文字可考的歷史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那時的文字記載了什么內容?由此導入新課。
設計說明:采用趣味游戲的形式導入,旨在建立一種和諧、輕松的教學氛圍,充分體現“快樂教學”的理念。在游戲的實施中,需要通過師生間互動式的交流,共同配合完成,通過學生間的配合,培養他們協作精神和團結合作意識。
導入新課設計2
通過游戲導入,游戲名稱為“比比劃劃”。
游戲規則:教師準備部分漢字的圖片,由兩名同學組成一組,競猜者通過表演者的肢體語言猜出圖片上的漢字。
注意事項:表演者不能發出聲音,時間是2分鐘。在規定時間內猜出數目最多的一組將成為本輪游戲的獲勝者。教師在此基礎上同樣進一步設疑,由此導入新課。
設計說明:相比“導入新課設計1”,本設計除了培養學生一種團結協作的意識,更在于鍛煉學生的發散思維能力,并且通過猜字游戲,可以加深學生對漢字象形含義的理解。
此上兩種導入形式都將切入點放到了“文字——甲骨文”上,游戲的形式將“甲骨文”這個相對學生來講陳舊、遙遠、古板的事物,通過趣味游戲的形式展現在學生的面前,使學生產生急切找尋答案,細讀一番的心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通過游戲的形式導入充分體現“寓教于學”的教學原則,形象的展現了“文字”這種特殊的傳遞符號與我們日常生活的密切關系。
講授新課
按照教科書的框架結構,本課共分為兩部分,第一框題“刻在龜甲、獸骨上的文字”,第二框題“聞名于世的青銅器”。
刻在龜甲、獸骨上的文字
需要講清“甲骨文的含義”“甲骨文的意義”“甲骨文的出土地點”三個知識點,具體操作建議:
1、播放F4的《流星雨》:在此基礎上教師提問“流星而是怎樣形成的”,這是一個自然科學問題,需要學生運用地理課所學知識進行解答。
設計說明:(1)檢驗學生自然知識的掌握情況,幫助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這種并不局限狹隘學科知識的教學設計,適應了綜合學科體系的理念;(2)F4的《流星雨》在全國非常流行,學生對此比較熟悉,《流星雨》的播放很容易引起學生的共鳴及學習興趣。音樂的穿插舒緩了學生的情緒,營造出溫馨的教學氛圍。
2、設疑:在人類文明不發達的遠古,人們遇到例如流星雨這些他們無法解釋的自然現象時,會怎樣做呢?由此導入“甲骨文的含義”。
甲骨文的含義
1、“模擬案情分析——偵緝檔案”。教師設計五個層層遞進的問題引導學生思考,要求學生以刑警的身份進行模擬、想像,獲勝者將贏得“神探福爾摩斯”的稱號。此教學環節設計充分考慮了學生的心理特點,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1)什么是占卜?
(2)在商代能夠進行占卜的都是哪些人?
(3)他們都向誰占卜?
(4)王室貴族通常遇到什么事情,才會去占卜?
(5)占卜人是如何進行占卜的?
2、小循環反饋。多媒體展臺展示《商朝龜甲》,引導學生觀察龜甲或獸骨上的裂紋呈什么形狀,由(1)—(5)分析得出占卜的含義,并進一步推出“甲骨文”的含義。此教學環節的設計相互呼應,這種緊密問題的設計在于培養學生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及初步掌握收集和運用歷史材料的能力。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教師聯系時事,分析鬼神迷信思想的產生根源,幫助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甲骨文的意義
本環節設計了由“甲骨文——漢字,漢字——甲骨文”的推理論證活動,通過雙向的推理論證,鍛煉學生的想像能力、動手能力和綜合思維能力,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手腦協調能力。
1、甲骨文——漢字。
(1)通過甲骨文十二生肖單字尋找自己屬相。此設計使甲骨文以近距離的形式與學生每一個人聯系在一起,很容易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2)討論“通過甲骨文——漢字的推論,可以得出什么結論?”由此分析得出“我們今天的漢字是由甲骨文轉化而來的”。這種設計在于培養學生的分析歸納能力,即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能力。
(3)教師歸納總結:與甲骨文同時存在的人類的古老文字包括兩河流域楔形文字、古埃及象形文字和馬雅人圖形文字,這三種古文字早已滅絕,唯有甲骨文演變成了今天的漢字,并對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產生了重要影響,并且聯合國規定的六種工作語言中,漢字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總結實際上是對甲骨文世界意義的闡述。
2、漢字——甲骨文。
(1)造字游戲:要求學生由“日”“月”“水”等簡單的漢字想像甲骨文的書寫,此環節的設計是培養學生的橫向思考能力及豐富的想像力。
(2)設計三個層層遞進的問題:
我國在破釋甲骨文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學者是誰?
他一共破譯出多少個甲骨文單字?
在已經出土的甲骨文中己經破譯的甲骨文單字有多少?
教師在此基礎上進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教育,要求學生學習郭沫若先生的刻苦鉆研精神,并向全體學生提出要求,希望通過我們的努力能夠完全破譯甲骨文,讓輝煌燦爛的商周文明有朝一日在我們手中重見光明。
(3)設疑:“為什么說甲骨文對研究商朝歷史有重要價值?”這種教學設計有“承上”“啟下”兩方面的作用,“承上”在于從另一個角度闡述“甲骨文意義”,“啟下”的功能在于導人下一框題“甲骨文的出土地點”,這種設計使得整個教學內容在結構上趨于緊密性,更顯教學設計的嚴謹性。
3、小循環反饋。
(1)討論:從甲骨文——漢字,漢字——甲骨文的推理論證活動,我們可以得出什么結論?由此導出“甲骨文是一種比較成熟的文字,今天的漢字與甲骨文有著淵源關系”結論。
(2)游戲——“挑刺先生”。游戲規則:教師說出一句話,由學生找出錯誤,進行分析。找出“我國的歷史是從商朝開始的”這句話的錯誤。
設計說明:兩個活動的設計,前者是在于結論式的小結,重在培養學生綜合分析問題能力,后者是在于檢測式的小節,以檢驗學生的實際學習效果,并以這種特殊的小節形式加深學生對“我國有文字可考的歷史是由商朝開始”的理解。
甲骨文的出土地點
由上一框題導出甲骨文是在河南安陽出土的。
1、設疑:為什么在河南安陽出土的甲骨文就一定是反映了商朝的歷史呢?此設計需要學生聯系新舊知識回答,學生提高把握歷史脈絡和駕馭教材的能力,以及在此基礎上培養歸納、綜合的能力。
2、進一步設疑:“千里馬雖好,也要有伯樂來識”,發現甲骨文這匹“千里馬”的“伯樂”是誰,他是怎樣發現甲骨文的?由此導出“王懿榮與甲骨文”。這一教學環節的設計實際上是對教學內容的補充,以此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培養學生學習歷史的興趣。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設計一個教學失誤,教師似無意間將講臺上的課本碰到地上,借此提出六個層層遞進的問題:“書本為什么要落到地上,而不是往上面掉呢?”“牛頓是怎樣發現地心引力的?”“古往今來,有多少人曾經坐在蘋果樹下,又有多少人曾經被蘋果砸到,為什么只有牛頓發現了地心引力?同樣在王懿榮之前又有多少人也見到過‘龍骨’,為什么也只有王懿榮發現了‘龍骨’的奧秘呢?”這個似乎有些“歪打誤撞”的教學環節的設計,實際上恰恰是以一種非正式的、輕松的形式,對學生進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要求學生在日常學習和生活中養成善于觀察、善于動腦的習慣。
4、多媒體展示《金文》:(1)要求學生能夠區分甲骨文與金文,通過對比的形式加深學生對甲骨文的認識,并初步把握我國文字演變的發展趨勢,起到承上的作用;(2)通過學生對“刻在青銅器上文字——金文”的簡單了解,導入下一框題“聞名于性的青銅器”,起到啟下的作用。這種設計在于巧妙的將教學內容呵成一體,使得學生能夠較為清晰的把握住歷史線索。
聞名于世的青銅器
首先從框題上分析本目需要講清三方面內容:“青銅”“商朝青銅器鑄造業的高度發展”“聞名于世的青銅器——司母戊鼎”。這三個問題的設置遵循了層層遞進、逐層深入的原則,把握住了學生的認知規律。
青銅
1、觀察:教師要求學生取出事先準備好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銅制品,觀察銅的特性。
考慮到學生要了解青銅,首先要了解銅,而且銅制品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因此此環節設計實際上是培養學生細致的觀察力。這種生活式的教學設計,也容易與學生形成近距離的交流。
2、設疑:金屬銅有哪些缺點?
3、模擬空間想像:“如果你是商朝的工匠,你該怎樣做才能既解決銅軟的特性,又降低銅的熔點?”這種設計從語言上較具親和力,容易與學生形成溝通,假設情境的設計,使學生以一種參與者的身份融入特定的情境,培養學生的參與意識和想像能力,使學生自己分析得出青銅的含義。在此基礎上教師進一步提出問題“青銅器是怎樣鑄造的?”由此導入下一框題“商朝青銅器鑄造業的高度發展”。這種設計的巧妙性在于教師在各個問題、活動環節的設計上注意相互的銜接性,使學生能夠自主的把握住線索,逐層推進。
商朝青銅鑄造業的高度發展
本目的重點應放在兩個詞上,即“發展”與“高度”。
1、發展。學生根據搜集的材料,復述商朝鑄造業的發展。通過這種設計鍛煉學生通過相關的信息渠道搜集歷史材料的能力,培養學生口頭表達能力,通過這種過程的鍛煉使學生能夠自己較為清晰的把握住歷史脈絡。
2、高度發展。
設疑:設計三個層層遞進的問題。
(1)青銅藝術達到高峰是在什么時期?
(2)你們有什么證據呢?
設計說明:首先,兩個問題的設計,前一個重在承上,以形成內容的上下連接性,后一個重在啟下,以體現“高度”兩個字,采用反問的形式加大強調的語氣;其次,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學生搜集大量的關于商朝青銅器的資料,從種類、紋飾、造型等各個方面對商朝的青銅器進行闡述。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對學生搜集材料效果的檢測,培養學生將搜集到的材料進行初步的分類、歸納、綜合的能力,及系統化、條理性的表述能力。
(3)商朝青銅器的代表作品是什么?
設計說明:此問題設置是在總結前兩個問題的基礎上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司母戊銅方鼎、四羊方尊的圖片展示,即是對商朝青銅器高度發展的最形象的證明,也由此導入下一框題“商朝青銅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3、商朝青銅器的代表作——司母戊鼎。
(1)評選活動——“最佳評論員”:引導學生觀察司母戊鼎的造型并進行描述,并解釋司母戊鼎名稱的由來,根據學生的表現評選出“最佳評論員”。
設計說明:評選的形式使得教學內容增加了生動性、趣味性,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與學習興趣。學生的描述過程實際上是考察、培養學生的觀察力,以及流暢、生動的表達能力,此外在描述的同時也加深了學生的感性認識。
(2)現場實驗:為了使學生形成對“世界上最大的”形象認識,設計一個現場實驗環節,事先準備體重稱,將學生的體重數逐一相加,計算司母戊鼎相當于多少名學生的體重之和。
(3)組織討論:司母戊鼎的鑄造方法。
創設問題情境,“假如你是司母戊鼎鑄造工程的總設計師,你會怎樣完成這項浩大的工程?”并由此評選出“最佳工程創意獎”。在學生活動中,教師應重在點撥,并給予適當的評價,并根據學生的討論進行歸納性總結,使學生明確了解司母戊鼎的復雜鑄造工藝。
設計說明:問題情境的設置,培養學生解決歷史問題,再實踐前人創造活動的能力。學生思考設計的過程,實際上培養了他們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駕馭、處理復雜事件的能力。鑒于學生的心理特點,設計評選“最佳工程創意獎”的環節,培養學生的良性競爭意識與參與意識,調動學生的積極性。
具體操作:
①兩道數學題的計算:提問形式參照《開心辭典》及主持人風格。
澆鑄司母戊鼎需要800多公斤的銅液,如果以每一坩堝一次熔銅12.5公斤計算,至少需要多少個坩堝同時進行熔化?
每個坩堝需要三四個人,要完成如此浩大的工程共需要多少人同時行動,共同協作?
通過學生自己的計算,能夠較為形象的了解鑄造司母戊鼎的復雜。
②鑄造過程的六項工程難題:
為什么一定要70個坩堝同時進行熔化,同時進行澆鑄?
怎樣才能協調好250人同時行動?
怎樣才能做到70個坩堝同時進行熔化?
怎樣才能保證70個坩堝的銅液同時達到指定溫度?
在沒有任何起重機械輔助的情況下,怎樣通過人力搬動滾燙的坩堝?
怎樣才能做到70個坩堝同時進行澆鑄?
設計說明:這六項工程難題設置的意圖并不是在于真正要求學生能夠找到解決方案,而是學生通過思考并試著解決的過程中真正理解司母戊鼎鑄造的復雜,由此對商朝的工匠們能夠鑄造出如此宏偉的青銅器感到欽佩,從而產生民族自豪感。
③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根據六個“同時”的設計,對學生進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即司母戊鼎鑄造的每一道工序都包含著古代勞動人民的辛勤勞動、聰明才智與協作勞動,同樣對于今天的我們,無論是一個班集體,一所學校,還是我們國家的發展,都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共同努力去打造。
4、欣賞青銅器——青銅立人像。
要求學生仔細觀察這尊銅像有什么特點。此教學環節的設計首先是培養了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以及細致的觀察力;其次是通過對“青銅人的兩只手握成圓圈,應該拿著什么”的想像,培養了學生的想像能力。在此基礎上引發的對斷臂維納斯缺憾美的討論,使學生樹立初步的美學觀念及欣賞美、鑒賞美的能力。
5、小循環反饋。
(1)通過一道判斷題的形式進行此框題小循環反饋:即“青銅器的產量和質量折射出國力的盛衰,技藝精湛、氣勢渾厚的青銅大鼎象征著那個時代燦爛輝煌的文明”這句話對不對,為什么?此教學環節的設計實際上是引導學生討論“司母戊鼎的意義”,培養學生的分析歸納能力。
(2)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教育:播放“中國入世”“申奧成功”和“中國足球隊沖入世界杯”錄像剪輯,緊密聯系現實生活,使學生明確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是一定的社會現實的反映,由此加深學生對“青銅器的產量和質量折射出國力的盛衰,技藝精湛、氣勢渾厚的青銅大鼎象征著那個時代燦爛輝煌的文明”這句話的理解。
設計說明:兩個環節的設計一個從“古”著手,立足課本,一個從“今”著手,立足現實,從兩個不同的側面反映了中華民族擁有著高度繁榮的古代文明,同樣也必將創造出輝煌燦爛的今天與明天。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4
原告:李治芳,男,連城縣煙草公司駕駛員。
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葉金,支隊長。
第三人:邱家流、劉蓮華、邱炳欽、謝小玲、周麗華、李霞。
2000年7月26閂邱森彬(邱家流、劉蓮華之子)無證駕駛閩FH2042號二輪摩托車,后載三人, 由文亨往連城城區行駛,李治芳駕駛閩F60590號金杯小客車由連城城區往文亨方向行駛,雙方行至建文線175KM+920M處交會時發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邱麗君(邱炳欽、謝小玲之女)當場死亡。乘車人李霞、周麗華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連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后,于2000年8月25口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超載三人、占道行駛應負主要責任;李治芳車速過快,疏忽大意,臨危采取措施不當負次要責任。邱家流不服該責任認定,向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復議。2000年10月12日,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2000第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撤銷連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作出重新認定,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駕駛車輛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不服該重新認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重新認定。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認定金杯車占道行駛無事實依據,隊定事實有誤。被告認定邱森彬無證駕駛,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2)項第(2)目的規定,該院廠2000年12月19日作出判決:
撤銷被告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的2000第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中的責任認定,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本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一審宣判后,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具體表現在(1)認定金杯車未占道是不符合客觀實際;(2)認定金杯車開始制動時占道50公分有誤,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2000第343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決定書》。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被上訴人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供的現場勘驗簡圖中可以認定李治芳駕駛的金杯車與邱森彬駕駛的摩托車的碰撞點(即金杯車制動拖印拐點)位于路中心線往右46厘米處(以連城城區往文亨方向定位),據此可以認定在兩車發生碰撞時。摩托車處于占道位置,而金杯車行駛在本車道這一事實。從金杯車的制動拖印來看,可以認定金杯車在開始制動時處于占道o.5米行駛的狀態,但在采取制動措施后,金杯車已越過路中心線進入本車道這事實。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供的訊問李治芳筆錄以及詢問林欽才、吳鏹的筆錄中可以認定邱森彬駕駛的摩托車在李治芳發現險情采取制動措施時其處于占道位置的事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本案中,從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這一過程中李治芳駕駛的金杯車在開始制動時占道o.5米,而在兩車相碰撞時已位于本車道以及邱森彬駕駛的摩托車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始終處于占道行駛的事實來看,李治芳駕車占道行駛的行為與文通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再從交通事故的現場來看,發生交通事故地視線良好,有效路面寬為15.1米,其一半路面寬則為7.55米。金杯車在開始制動時雖有占道o.5米,但該側路面仍尚有約六米寬的有效路面可供相對方向邱森彬的摩托車行駛。另外,從金杯車制動拖印的走向可以看出金杯車已經明顯逐漸駛回本車道。因此,李治芳駕車占道行駛的行為不足以導致對向來車發生判斷失誤。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具有無證駕車、違章載人且占道行駛等違章行為,其違章情節顯然比李治芳的違章情節更加嚴重,且當時發生險情時,李治芳已采取了避險措施,但邱森彬未采取制動措施。因此。從本事故中雙方違章的情節以及發生危險時采取的措施來看,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李治芳與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顯然不當。一審判決撤銷上訴人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并判決上訴人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作出認定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1)項之規定,該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擔。
[評析]
本案是一起法院以公安交警機關認定事實錯誤, 導致責任認定不清而予以撤銷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筆者僅就本案涉及的三個問題評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可訴性問題
隨著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各種交通工具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在不斷增加,公安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責任認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針對本案而言,法院能否受理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是: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聯合作出的(1992)39號批復明確規定:對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是: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一種確權行為,這種行為會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行政機關不應該具有最終的決定權。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則上凡是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行為都有可訴性。去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臺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九十八條又規定,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聯合下發的(1992)39號批復應該廢止。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僅屬于部門規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4)項規定,其最終認定決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起訴到法院,此訴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受訴人民法院肯定和采納了第二種意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立案受理。
二、關于本案被告認定原告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負事故同等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十七條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本案中,李治芳制動前占道行駛,是否足以導致來車發生判斷失誤?以及與本起事故是否有因果關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從本案發生交通事故地視線良好,有效路面寬為15.1米,其一半路面寬則為7.55米。金杯車在開始制動時雖有占道o.5米,但該側路面仍尚有約六米寬的有效路面可供相對方向邱森彬的摩托車行駛。另外,從金杯車制動拖印的走向可以看出金杯車已經明顯逐漸駛回本車道,金杯車開始駛回本車道時離摩托車尚有30余米,摩托車駕駛員完全可避免事故的發生,就因邱森彬系無證駕駛, 其駕駛技術不熟練影響其判斷力,嚴重超載影響其靈活操縱駕車,因此,李治芳制動前占道行駛的行為不足以導致對向來車發生判斷失誤。再者,從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這一過程中李治芳駕駛的金杯車在開始制動時占道o.5米,而在兩車相碰撞時已位于本車道以及邱森彬駕駛的摩托車在本次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始終處于占道行駛且未采取制動措施的事實來看,李治芳制動前占道行駛的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鑒于此,被告認定原告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屬認定事實錯誤,由此認定原告負同等責任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被訴的行政行為予以撤銷,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的,是正確的。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5
委托人:吳生發,福建省連城縣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葉鑒金,該支隊支隊長。
委托人:葉圻、陳海巖,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歲,工人,住連城縣蓮峰鎮。
第三人:劉蓮華,女,42歲,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欽,男,41歲,農民,住連城具揭樂鄉。
第三人:謝小玲,女,40歲,農民,系邱炳欽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麗華,女,19歲,居民,住連城縣蓮峰鎮。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連城縣商業局綜合廠宿舍。
被告福建省龍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龍巖交警隊)于 2000年 10月 12日作出(2000)第 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認定:(1)邱森彬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一)項、第四十九條(一)項的規定;(2)李治芳駕車占道行駛,未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九條(一)項的規定。決定撤銷福建省連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連城交警隊)第 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重新認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該決定,向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的重新認定決定書,以原告占道行駛為由推翻連城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是錯誤的。認定原告占道行駛,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的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并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被告辯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兩個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責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和現場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緊急制動留在道路上的制動拖印,是從道路中心線左側 0.5 m呈斜線狀往右側滑行,證明李治芳在發現危險前占據對方道路行駛。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駕車占道行駛,才使邱森彬在會車時對李治芳的行車動態判斷失誤,造成事故的發生。第二、現場勘查圖表明,肇事路段寬直,視線良好,很早就可以發現對方來車的動態。李治芳留下的制動壓印長 3.6 m、拖印長 15.1 m可以判斷,李治芳發現險情時距離對向來車應在 30 m以上。這個距離內,只要駕駛員反映及時、處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車速過快,駕車時疏忽大意,以致發現險情后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不當。當然,對方邱森彬無證駕駛摩托車,后載三人,妨礙操作,交會車時占道行駛,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綜上所述,被告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人民法院應當維持被告作出的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被告龍巖交警隊向法庭提交了證人林欽才、吳鏹的證言、現場勘查簡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訊問李治芳筆錄等證據。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 7月 26日,第三人邱家流、劉蓮華之子邱森彬無證駕駛閩 FH 2042號二輪摩托車,后載第三人邱炳欽、謝小玲之女邱麗君和第三人周麗華、李霞等三人,由文亨方向往連城城區行駛。原告李治芳駕駛閩 F 60590號金杯牌小客車,由連城城區往文亨方向行駛。雙方行至建文線 175 km+ 920 m處交會時發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傷后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邱麗君當場死亡,李霞、周麗華受傷,兩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 8月 25日,連城交警隊作出的第 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超載三人、占道行駛,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治芳車速過快、疏忽大意、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連城交警隊的責任認定,向被告龍巖交警隊申請復議。同年 10月 12日,龍巖交警隊以(2000)第 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撤銷了連城交警隊第 20001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認定邱森彬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駕駛車輛占道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治芳不服該重新認定,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被告龍巖交警隊提交的證據和三方當事人的陳述筆錄證明。所有證據經庭審質證和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認為:
現場勘查簡圖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駕駛的金杯牌小客車的輪胎制動拖印起于連城城區往文亨方向路中線左側 0.5 m,沿斜線向右進入自己一側的車道內后,又前行約 6.15 m,在距離路中線 0.46 m處出現輪胎制動拖印拐點(即兩車碰撞點)。這些證據證明,兩車碰撞時,李治芳駕駛的金杯牌小客車在自己一側的車道內,而邱森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處在占道位置。被告龍巖交警隊認定李治芳駕駛的金杯牌小客車占道行駛,無事實根據,認定有誤;認定邱森彬無證駕駛,違章載人妨礙駕駛,占道行駛,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確認。據此,該院于 2000年 12月 19日判決:
撤銷被告龍巖交警隊所作的(2000)第 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中關于責任認定的部分。龍巖交警隊應從判決生效之日起 30日內對本事故重新作出責任認定。
案件受理費 100元,其他訴訟費 500元,由被告龍巖交警隊負擔。
第一審宣判后,龍巖交警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被上訴人李治芳的占道行駛,有現場勘查簡圖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車的制動拖印證明,是不容否認的事實。制動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線左側 0.5 m,只說明該車是從這里開始留下制動拖印,不能說明該車在留下制動拖印前也一直是僅占據道路左側 0.5 m.在兩車相會的情況下,李治芳占道行駛,勢必影響對方來車作出正確判斷。原審判決否定李治芳占道行駛的事實,是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維持上訴人的(2000)第 34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1991年 9月 22日國務院以第 89號令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钡谑艞l第二款規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p>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哪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然后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上訴人龍巖交警隊提交的現場勘驗簡圖,反映出現場路段有效路寬為 15.1 m,半幅路寬 7.55 m,路面視線良好。現場勘驗簡圖和現場照片證實,兩車碰撞點位于被上訴人李治芳駕駛的金杯牌小客車行駛的車道內距路中心線 0.46 m處,這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兩車所處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車在開始制動時雖然跨越道路中心線 0.5 m,但左側仍留有約 6米寬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車道駛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對向邱森彬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安全通過。另外從金杯牌小客車的制動拖印、證人林欽才、吳鏹的證言和訊問李治芳筆錄中還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車駛回本車道時,距離邱森彬的摩托車尚有 30余米;從李治芳發現險情采取制動措施到兩車碰撞時,邱森彬的摩托車始終處于占道位置。這些情節都證明,李治芳在發現險情前雖有占道行駛的行為,但該行為不會使對向駕駛摩托車的邱森彬認為前行無路,從而采取進入逆行車道的避險措施。李治芳自發現險情就開始制動同時駛回本車道,此時相距 30 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進入自己一側的車道行駛,則兩車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無證駕駛,駕駛技術的不熟練影響其作出正確判斷;又因摩托車嚴重超載,邱森彬無法把握車輛行駛的正確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時駛回自己一側的車道,而在李治芳一側的車道內與李治芳駕駛的金杯牌小客車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無證駕車、違章載人和占道行駛等違章行為,顯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駛違章行為,卻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應因此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責任。龍巖交警隊以李治芳占道行駛為由,認定李治芳與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負同等責任,顯然不當。一審判決撤銷龍巖交警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并判決龍巖交警隊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重新作出認定,是正確的。龍巖交警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于 2001年 4月 4日判決:
交通事故案例范文6
【案例一】
張某與李某交通事故賠償案。經甲法院判決,李某應賠償給張某91000余元,扣除李某事故發生時已付的17000元外,應賠償給張某74000余元。李某的車輛在乙地的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為保證案件的執行,張某申請訴訟保全,甲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裁定對李某在保險公司可能獲得的理賠款予以查封。執行過程中,當執行人員去保險公司詢問車輛保險理賠款的情況時,保險公司提出該理賠款已作為李某歸還保險公司代其償付的銀行借款。原來,李某購買車輛時,曾向當地銀行貸款16萬余元,保險公司為其作了擔保,因李某未按約歸還借款,保險公司只得為其承擔了擔保責任。此后,保險公司在乙地法院向李某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勝訴后,李某亦未按判決履行。2005年底,保險公司向乙法院申請執行,并向乙法院提供了李某在2004年9月與張某曾發生交通事故,在該公司將有保險理賠款獲得的線索,這樣乙法院先于甲法院在2006年3月20日對該款予以查封。張某與李某交通事故一案的判決生效后,李某在保險公司得到理賠款5萬多元,乙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將該款扣劃給保險公司,作為李某履行代償金一案的義務。甲法院于2007年1月去保險公司執行時,保險公司以該款已由乙法院先行查封,并已扣劃給保險公司為由,不予協助。經向乙法院調查,乙法院稱上述情況屬實,并出具了相關的法律文書和扣劃手續,致使甲法院無法對保險公司的行為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
【案例二】
吳某與何某交通事故賠償案。經甲法院判決,何某應賠償給吳某88031元,扣除何某發生事故時已支付的20000元外,應賠償給吳某68031元。判決生效后,吳某于2005年10月20日向甲法院申請執行,因何某戶籍所在地在乙地,甲法院依據有關規定,于同年11月1日委托乙法院執行。但由于何某隱瞞了其車輛在丙地有保險的事實,法院未能對該保險理賠款予以查封,后何某依據甲法院的生效判決,于2005年12月23日到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領取了理賠款62171元,卻未向吳某履行義務。乙法院在收到甲法院的委托執行手續后,到何某的住所地執行時得知,何某已攜全家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該案至今吳某未得到分文賠償。
上述兩個案例反映了兩個共性問題: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理賠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2、保險公司對保險理賠款的理賠程序應如何進一步規范?
對受害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現行法律似無明確的規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該保險合同尚未到期的,應當依照該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案例一即屬于上述情形,保險公司雖然履行了賠償責任,但其提出該理賠款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理賠給李某的,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害人張某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乙法院查封在先,并已扣劃至保險公司名下,該款所有權就已轉移至保險公司。這就導致案例一中乙法院可以對李某的理賠款予以查封、扣劃,而甲法院對乙法院及保險公司的做法卻無能為力。
保險理賠程序如何進一步規范?
這是導致上述案例二執行困難的最主要的原因。按照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以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理賠,也可以向受害人(或受益人)理賠。但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一般只認可向投保人理賠,因為保險合同是他們之間簽訂的,但這樣做的缺陷顯而易見,投保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能故意隱瞞保險的事實,導致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院無法掌握肇事者的車輛投保情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訟,侵權人待拿到判決書后,偷偷地向保險公司理賠,然后逃之夭夭,使受害人既流血又流淚,像案例二的情況便是如此。而這類案件從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看,似乎順理成章,但真的操作起來,不要說法院和公、檢機關在關系的協調上存在相當的難度,即使追究了其刑事責任,但對受害人來說,徒增了多少精力和辛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