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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健康關系論文范文1
汶川抗震救災中傳媒的表現普遍被視為傳媒改革30年成就的一次大檢閱。會議主題報告用“正確的抉擇、重大的勝利”評價中國新聞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實力大大增強、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努力探索體制和機制創新、新聞傳播學術研究趨向繁榮、人才梯隊建設初有成效。如今傳媒改革遇到新聞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弊端所造成的種種障礙,反思過往、探尋未來之路,是本次會議召開的主旨。
思想解放:激蕩30年
經歷過思想被嚴酷禁錮的人更能深深體會到“解放”的含義。中國新聞改革和新聞學研究30年的親歷者之一、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童兵教授認為思想解放是中國傳媒發展強大的原動力。他在題為《突破體制瓶頸深化新聞改革》的主題演講中,回顧了1977-1981年啟動改革的三次思想解放大討論和新聞傳播界的三次重要會議,提出要繼續深化改革的5項舉措。作為曾直接指揮傳媒前行的領軍人物,原廣電部副部長、中央電視臺臺長楊偉光先生提交的論文《創新是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的動力》,回憶了中國電視從電視劇到新聞節目的創新與變革,認為要注重對“度”的把握,以求擴大正面效應減少負面效應。
改革開放初期,解放思想就可以釋放出巨大的能量,但改革進入“深水區”后,各種動力因素就復雜起來。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者鄭保衛教授在《從激發人的潛能到全方位整合資源》一文中,概括了30年報業改革發展動力體系的豐富與拓展:最初,通過調動人的積極性來謀求發展;后來制度、資本、市場、技術等各種因素逐漸發揮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華中科技大學孫旭培教授的文章《從精英主義新聞觀念到無產階級新聞自由》追溯歷史源頭,認為新聞觀念在兩條路線上發展:從彌爾頓到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主義認為,言論、新聞自由是人權,應該人人都有;從柏拉圖到的精英主義認為,只有部分精英可以享有言論、新聞自由。兩條路線的分水嶺為是否承認人人平等,于是出現社會自由和階級自由的分野。多數人自由、實質自由的說法都是用來支撐階級自由的理論的。
武漢大學單波教授在《西方新聞傳播觀念的導入與中國新聞改革》一文中認為,1992年之前的第一次思想解放,“以新聞為本位的新聞觀啟蒙”,解決了傳媒“無新聞”的問題,具有思想“解凍”的味道;1992年之后是第二次思想解放,開始了向大眾傳播學的轉向,帶來了精神空間的拓展,解決了新聞“無業”的問題;從1997年開始的第三次思想解放是面向全球化語境下的新聞改革,進一步沖破了“所有制崇拜”。但囿于政治體制,中國傳媒尋求本土化生存成了當下一個相對可行的策略;今后新聞改革將不得不直面自由的挑戰。
市場化與傳媒公共性
市場經濟是新聞改革最重要、最根本的推動力。武漢大學羅以澄教授認為傳媒業的市場化轉型,是中國新聞改革30年的縮影和最核心的“板塊”,它給中國新聞傳媒業帶來了巨大變化,同時也帶來了更為嚴峻的生存壓力以及無法回避的挑戰與問題。
傳媒市場化是促進還是壓抑了中國公共空間的發展?兩位復旦大學新聞學院長江講座教授都討論了傳媒的公共性。來自美國威斯康新-麥迪遜分校傳播藝術系的潘忠黨教授在題為《傳媒的公共性與傳媒改革的再起步》主題演講中,認為30年的改革依賴并發揮了市場的解放力量,傳媒改革步入正題就必須超越市場,以不同的目標思路和價值引導重新起步。
來自香港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的陳韜文教授以“公共空間”為核心概念,發表《傳媒市場化、權力結構與公共空間的發展:一個比較視角》的演講,檢視西歐、美國、新加坡、香港、大陸地區的公共空間形態,認為其形態變化受制于權力結構及市場化程度。民主化帶來權力結構的開放,是發揮傳媒市場化擴大公共空間作用的社會條件之一,也是開拓公共空間最根本的辦法。河北大學白貴教授在《博客新聞評論的特征與功能》一文中認為,網絡在培養民眾的公共參與意識與公共精神方面功不可沒,博客新聞評論的公共性體現在搭建進入公共領域的平臺、實現完整的民意記錄。
在國家―社會關系的理論視角下,傳媒話語實踐的變化,體現了公共空間與權力結構之間的互動。復旦大學孫瑋教授以1978年以來中國大陸大眾化報紙的演變為線索,采用話語分析的路徑,認為由大眾化報紙建構的社會主體經歷了“讀者”、“市民”、“公民”、“小資”等不同階段的變化。但這種話語實踐為社會結構中的多重力量所左右,常常出現游移和混亂,充滿著很多變數。香港浸會大學郭中實教授與復旦大學陸曄教授合作的論文《報告文學的“事實演繹”:從不同歷史時期的文本管窺中國知識分子與國家關系之變遷》,認為“報告文學的發展路向,從70年代末期知識分子社會角色的合法性建構開始,經過80年代中后期與國家政治權力結盟短暫觸及政治體制改革,至90年代演變成知識分子將公共利益作為社會現實批判和與國家關系建構的話語基礎。通過三個典型文本分析,發現在這一過程中,市場經濟催生的國家―社會從高度統合到有限疏離的結構性轉變對知識分子的社會作為起到重要影響”。
30年改革也投影在新聞文體的變化中。復旦大學許燕副教授的文章將新聞文體變化分為四個時期:大轉型時期(1978~1982年)――多元化時期(1983~1989年)――分眾化時期(1990~1998年)――網絡化時期(1999~2008年),文體從新聞報道理念、文體結構布局、語言修辭風格和文體表現方式等方面都隨著社會環境的迅速變化而不斷變化。
改革攻堅與傳媒重新定位
“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曾經釋放了傳媒的文化生產力,如今則成為傳媒進一步發展的“瓶頸”。深圳報業集團黨委書記黃揚略的文章《走出誤區,正確把握黨報集團改革方向》,針對夸大“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中的企業因素、甚至主張把傳媒集團劃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認識“誤區”,認為要正確把握黨報集團的改革方向,不能輕率地將黨報集團歸入企業。中國海洋大學教授張偉在《“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歷史價值》一文中認為,“由于事業和企業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組織邏輯集于傳媒一身,形成一種難以克服的結構性困扼,影響和阻礙了傳媒產業的健康發展”。復旦大學張濤甫副教授在《中國傳媒改革的風險考慮》中認為,媒體改革面臨著政治風險、社會風險、市場風險,“增量改革在化解風險的同時,也在積累新的風險;需要在存量改革階段解決結構性、系統性風險?!?/p>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社會中,中國傳媒需要重新定位。上海大學張詠華教授認為,“反映我國傳媒社會定位轉型的企業化管理和重塑傳媒市場主體的探索,需要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深化。它沒有相同的現成經驗可以照搬,難點的存在勢所必然,曲折乃至彷徨或徘徊或許也在所難免。但是,這種轉型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經濟轉型的必然要求”。思考傳媒重新定位的另一種視角是風險社會理論。天津師范大學殷莉副教授認為“新聞傳媒在風險傳播中的新聞價值取向必須符合價值理性,以公眾關注的公共利益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公共興趣為選擇標準”。
公民權利、輿論監督與重構現代新聞制度
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三項權利,即言論出版自由、知情權和批評建議權為輿論監督提供了憲法依據。暨南大學董天策教授、林愛B副教授及河北大學喬云霞教授撰文談到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為輿論監督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復旦大學黃旦教授與瞿翌軼合作的論文認為“權力”與“權利”是考察中國語境下輿論監督的兩種視角。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展江教授從公民社會的理論視角梳理了近七年來大陸的輿論監督,認為其表現出了公共領域和市場領域的雙重熱情。南京大學丁柏栓教授在《擴大人民民主與實施新聞輿論監督關系論》一文中認為,改變新聞輿論監督難的境況,要靠擴大人民民主。而從執政黨自身建設方面來說,則需要將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監督工作作為執政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現代新聞制度的核心,是通過新聞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對公共權力的監督權。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張博樹和前新聞局長鐘沛璋合作的文章認為,中國傳媒如今面臨著重構現代新聞制度的歷史任務,新聞制度的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緊密相連。臺灣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所長李瞻教授在《報業制度與政治制度之關聯性》一文中認為,報業制度決定于政治制度,當社會政治制度變更時,報業制度亦隨之變更。華中科技大學張昆教授在《中國媒介改革的政治限度》一文中認為,現存的政治限度是:不危及社會系統的穩定、不傷害權力系統的合法性、不削弱權力對媒介的管理、不影響主流價值的傳承。
數字化、媒介融合與制度整合
數字媒體技術推動了媒介融合,進而提出了制度融合的需求。廣電總局副總編輯、發展改革研究中心黃勇主任發表了題為《數字化――中國廣播電視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的演講。談到目前推進數字化進程面臨的困難是:定位不夠清晰、用戶認可度不高、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認為推動廣電數字化需要政策支持與制度創新。中國傳媒大學黃升民教授、周艷、王薇在《推進、發展、沖突、創新―――解析廣電數字新媒體的發展演變》中認為,廣電產業與其他媒體產業一樣,各方利益矛盾沖突的特征是內包、長存、調適的,矛盾各方形成一個無法明言的底線,呈渾濁狀態博弈前行。中國傳媒大學副校長胡正榮教授在《媒介融合時代的中國媒介制度整合》演講中談到,中國傳媒面臨的問題是內容單一但卻渠道多元,他認為媒介制度整合的原則是:保證資源的合理分布與公平利用,信息傳播的多樣性,保護受眾的公共利益。
新媒體技術對社會的影響全面而具體。清華大學熊澄宇教授、呂宇翔、張錚合作的文章認為,新媒體不僅是一種技術生產力,還是一種文化生產力。它在發展中與生產關系不斷出現適應―不適應―再適應的過程,從而推動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改革的不斷深化。華東師范大學嚴三九教授則通過調查發現了上海市網絡視聽專業人才緊缺,進而思考新聞傳播教育如何面對市場需求。上海大學吳信訓教授和王建磊合作的論文則積極探索新媒體環境下電視新聞的增值方式:運用數字存儲和點播、編輯技術,使原本大多為一次性消費的新聞得到價值的重新開發和利用。
2001年,中國廣告產業全面開放。武漢大學張金海教授認為,制度選擇與制度安排促進了中國廣告產業30年的高速發展,也導致中國廣告產業的市場低集中度、外資主導傾向,以及結構不均衡等許多嚴重問題。全球化語境下,文章思考自由開放市場模式與產業后發的政策保護及自主發展之間、市場運作機制與以行政為主導的市場管理體制之間的關系。
文化傳播與新聞傳播教育
上海大學戴元光教授和鄭涵教授合作的論文《建構多元的文化傳播體系提高我國文化的傳播能力》認為,我國文化傳播體系形態進入迅速擴容和分化重組的發展階段,文化傳播的關鍵在于公信、多元與經濟競爭力。安徽大學姜紅教授檢視了現代中國新聞學術思想中的進化論觀念,發現存在著兩種思想脈絡:“漸變”式進化論和“突變”式進化論。
四川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邱沛篁教授、上海大學李建新教授總結、回顧了30年來高校新聞傳播教育的發展和流變。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高鋼教授在《媒介融合趨勢下新聞教育基礎元素的構建》中則強調,在媒介融合的新形勢下,構成新聞教育四大基礎元素的學科架構、師資隊伍、課程體系和教學平臺,需要在新的教育目標之下重新建構。南京大學段京肅教授基于CSSCI數據庫,通過分析論文篇均引用數量發現新聞傳播學科研究水平仍較低。
環境健康關系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產權,公開競價,國有資產
一、引言
改革開放的腳步已經伴隨中國走了30多年。在這30年中,中國經濟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各種體制也在探索中發展,中國處在改革又改革的環境中。國有企業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可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必須進行改制。由此,20多年前產權市場應運而生, 為國有企業的改制提供了交易的平臺,經歷了20年的艱難探索,終于迎來了規范發展的新階段。產權市場發展20年里,完成各類產權交易約25萬宗,成交金額超過1.5萬億元,帶動或涉及資產規模超過6萬億元,為成千上萬家國有企業的破產兼并、改制重組、資產結構調整提供了綜合配套服務,涉及上百萬國有企業職工的安置和上萬億國有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20年的實踐探索過程,交易方式也經歷著變化,為了最大限度的挖掘國有資產的價值,防范國有資產流失,交易方式和價格機制的探索顯得十分有意義。
縱觀我國對產權交易公開競價的研究,學者們的研究的方面主要有公開競價的方式與其他方式的區別利弊比較。公開競價方式的優點決定了它的強大生命力,如何從立法、行政方面解決公開競價推行中遇到的問題,是其發展的關鍵。應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為公開競價發展鋪平道路,本文從我國產權交易的現狀出發國有資產,分析討論公開競價的優勢,提出一些政策上的建議。
二、產權與產權交易
(一)產權的定義
產權,就是對財產的權利,亦即對財產的廣義的所有權——包括歸屬權、占有權、支配權和使用權;它是人們(主體)圍繞或通過財產(客體)而形成的經濟權利關系;其直觀形式是人對物的關系,實質上都是產權主體(包括公有主體和私有主體)之間的關系。
(二)產權的內容:
1、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客體,即任何產權都是以特定客體為前提和基礎,產權中“產”即為客體,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同樣任何產權都是以依賴于特定客體的產權,也只能某一特定客體的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了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
2、產權其次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常表現為財產權等。主要包括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可以說產權是主體對客體一系列權利束的總稱。
3、產權還應該包括,不同主體基于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系論文服務。如常見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表現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常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等,構成現代公司法理理論的重要內容。
4、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采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么樣的收益。所以產權又稱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于研究權力的配置機制。
(三)產權的表現形式
具體而言,產權包含三層含義:
1、原始產權,也稱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指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經濟利益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的歸屬關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股權和債權,即在實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業擁有對資產的法人所有權,致使原始產權轉變為股權或債權,或稱終極所有權。原始出資者能利用股東(或債權人)的各項權利對法人企業產生影響,但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四)企業產權
國有企業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3]企業產權是一種十分重要的社會資源,產權在交易中具有一般商品的屬性,但是比一般商品更加復雜,其價格的影響因素也比一般商品多。產權交易機制對產權的價格影響很大,同一產權在不同的交易機制下價格是不同的,一個好的產權交易機制的作用在于能夠發現價格。為了規范企業產權的交易行為,保證交易的合理性,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家對企也產權的交易方式進行了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三、原有產權交易方式的利弊分析
(一)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產權交易雙方通過協商確定交易內容、交易價格國有資產,從而完成產權交易過程的交易方式。協議轉讓的方式在操作上簡單易行,運行成本也比拍賣轉讓和招投標轉讓方式低。基本方式是通過私下一對一的談判,最終達成一致的過程。但這種交易方式公開性不強,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暗箱操作,價格發現作用不明顯,不利于最大限度挖掘國有資產的產權價值。但在實際的國有產權交易中,協議轉讓卻是成交量最高的交易方式。
協議轉讓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填報資料,出讓申請登記;第二,產權交易機構對出讓方的審核答復;第三,出讓產權公示;第四,受讓方征集及受讓申請登記;第五,查詢洽談;第六,確定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第七,成交簽約;第八,價款支付,產權交割;第九,成交確認;最后,變更登記。
(二)拍賣轉讓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是一種傳統的價格發現機制,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起源較早,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在實踐操作上容易把握。拍賣有如下幾個特點:
1、拍賣過程中競買人的機會是均等的,拍賣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價高者得到拍賣標的,因而透明度高,公開性強,能有效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規避交易風險。
2、拍賣作為特殊的買賣方式是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規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為拍賣當事人、拍賣程序、糾紛解決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
3、拍賣具有價格發現功能,拍賣的過程正是一個搜尋市場真實價值的過程。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是由各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的成交價格,充分體現供求決定價格的原理,它可以真正的實現標的的物有所值,充分解決標的商品價格的不確定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但是拍賣這種交易方式本身就存在著問題,拍賣的過程反映的是一種委托的關系,如果人與投標人或是幾個投標人之間串謀,使拍賣僅存在于形式,拍賣標的只能以底價成交,而剩余的權益則被投標人或人瓜分。這樣的拍賣一旦交易成功,不僅使產權所有者甚至國家蒙受巨大損失,而且會擾亂市場秩序國有資產,敗壞社會風氣。
(三)招投標轉讓
招投標的轉讓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由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或通知,若干家投標單位同時投標,最后由招標人確定最佳投標人為中標人,并與之最終訂立合同的過程。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根據自己的需要,提出招標項目和條件,向社會或幾個特定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的行為。招投標的法律約束力強,招投標過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進行。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相比,更能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有利于規范市場行為,創造公平環境;由于競爭較為激烈,所以招標過程中有利于產權的保值增值,在公開程度、競爭的廣泛性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適用范圍較邀請招標廣泛論文服務。但是公開招標由于投標人眾多,一般耗時較長,需花費的成本大,參加競爭的投標人越多,招標人審查投標人資格、招標文件的工作量越大,耗費的時間越長,招標費用支出也越多。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不須公告,招標人只要向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即可,因此邀請招標所需要花費的招標成本相對較低,對招投標雙方來說是雙贏的方式。但是邀請招標過程和結果均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在操作中容易產生不法行為,因此限制了充分競爭,不利于營造健康的交易環境。
四、公開競價轉讓優勢分析及實現條件
(一)公開競價轉讓的優勢
公開競價的轉讓是近幾年來我國對產權交易方式的新探索,是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需要。國資委2007年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國有產權不能賤賣,要在市場中公開競價。相對于前面三種交易方式,公開競價的轉讓形式在企業產權交易中具有如下優點:
1、公開競價徹底實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原則,避免了“地下作業”、“暗箱操作”,根除了場外交易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將國有產權交易放在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投資者公平參與,實現國有資產產權明晰,流轉有序,有效地防范了國有資產流失。
2、產權所有者和市場投資者能夠達到雙贏,投資者可以自己分析和判斷,并且比較其他投資者的出價,通過博弈,對稱信息,最終成交價格是雙方都能夠接受的最佳價格。
3、縮短了產權交易時間,提高了效率,公開競價方式能夠形成成熟的交易程序,競價方式的選擇可以根據標的的不同靈活運用,國內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操作企業轉制出售過程中,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競價方式國有資產,主要有“評審法”、“一次報價法”、“限次報價法”、“不限次報價法”或“電子報價法”。這些方式適應了產權交易的特點和要求,以快捷的方式尋找到適當的價格和受讓人。
4、降低了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成本,公開競價雖形式上類似于拍賣,但是卻不用支付擁金,只用支會少量的手續費(一般約為交易額的千分之一),相對于高昂的拍賣擁金來說,這是一大筆成本的節約,這些節約的成本擴大了安置下崗分流人員的資金來源,保障了國有資產收益的提高。
5、充分發揮市場發現和公平確定價格的功能,市場化程度高,有效的保證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企業產權交易通過公開競價轉讓,規范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和服務質量,充分體現了“三公一誠”的原則,吸引了大量投資者,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擴大了交易市場,競買人通過平等、公平的競爭,最終形成交易價格,充分體現了價值規律在產權交易中的作用。
(二)我國已具備實行公開競價的條件
從1988 年5 月湖北武漢成立第一家企業產權交易所至今,我國的產權市場已經在實踐中走過了20 年的風雨歷程,產權市場的高速發展,為產權交易提供了一個平臺。從政策方面和實踐方面來看,我國已具備了實行公開競價的條件。
政策方面:國資委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按照《辦法》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照有利于競爭的原則積極探索新的競價交易方式。這對產權交易公開競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政策上的支持。
實踐方面:近年來,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規范健康快速發展,已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產權交易所的發展,交易過程的不斷完善,為公開競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借助產權市場的力量,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建立一套“陽光”、“透明”的價格發現機制具有實踐上的需求性和緊迫性。
(三)國外產權交易方式的主要內容與借鑒
根據資產的存在形式,資本市場可以劃分為證券資本市場和非證券資本市場。證券資本市場是指證券化的產權交易場所,主要指股票市場。按照不同市場上市標準的高低,可以依次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非證券資本市場指資產尚未實現單元化、證券化的企業進行整體性產權交易的場所,它與證券資本市場最大的區別在于存在非標準化的產權交易方式,如協議轉讓、競價交易、招標轉讓、合作開發等等。
我國各地的產權交易所,就是非證券資本市場的有形場所,這種交易市場是中國特殊經濟條件下的特殊產物,是基于中國國有企業多,非上市公司多的國情而建立起來的,但是從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來看,主要還是采取的證券資本市場的模式。從本質上講,中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都是有形的產權交易市場,也就是為產權交易提供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國有資產,雖然我們把它歸為非證券資本市場,但是在西方發達國家并不存在類似的有形市場。由于經濟嚴格按照市場方式運作、產權關系明晰、有關法律體系完備、中介機構發達以及信息渠道暢通,西方發達國家的產權轉讓都是在無形市場中自發進行,也就是說,西方國家的非證券資本市場采用的都是無形市場的形式。筆者認為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必須建立中國特色的產權市場和產權交易方式,而不能機械照搬國外的成功經驗,對于世界的大資本市場來說,中國產權市場可以說是剛剛走步,中國的產權市場可以說是一個過渡性的市場,而西方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較為健全條件下的產權交易是中國發展的方向,但是必須經過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五、公開競價機制在推行中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公開競價的交易機制有在產權交易中有著它的魅力和優勢,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產權交易公開競價機制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還不能做到有法可依,而只能單純地以合同來約束。此外,產權市場的統一化程度不夠,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等問題都制約著公開競價機制的發展。筆者認為要發揮公開競價機制的作用,以下問題亟待解決論文服務。
(一)資產評估問題
要在我國建立和推行完善的公開競價機制,必須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化的資產評估體系。資產評估是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特定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的行為。資產評估是國有產權交易的重要環節,國有資產評估結果是對國有資產作價的重要依據,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評估過程從評估方法的選擇到評估機構的選擇都遵循一定的原則。在評估方法的選擇上,更多地考慮到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真正表現國有資產的實際價值,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在評估機構的選擇上,應落實“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遵循“優勝劣汰”,選擇那些獨立性和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中介,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設機構,對選擇評估機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評估目的是否明確、評估基準日是否適當、評估依據是否充分、評估方法是否正確、評估過程是否規范、評估結論是否合理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核,特別是要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進行合理的判斷。
(二)市場規范問題
經過20多年的發展,產權交易在交易規則內部管理、業務拓展等方面進行了不懈的努力與探索,規范化程度日益提高,但是各地的產權交易機構主要是為本地區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產權交易機構繁多,產權市場區域分割較為嚴重。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最多時高達270多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3號)實施以來,國資委把推進各地產權交易市場的整合作為貫徹落實“進場交易”制度、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一項重要內容,出臺了《關于做好產權交易機構選擇確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用于指導地方國資委通過選擇確定產權交易機構國有資產,促進市場資源整合,規劃發展當地產權交易市場。通過合并、省市共建、異地聯建、異地委托等方式,對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了整合,初步發揮了產權交易市場的整體資源優勢。截至目前,各省級國資委共選擇確定交易機構64家,產權交易機構整合取得積極進展,但是仍缺乏統一的監管機制。所以,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監管機構,打破地方政府管理的現行制度安排,是形成統一、規范的產權市場的關鍵環節,也是建立完善的產權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政府應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產權市場的監管機構和相關監管法案,進而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以改變目前各地產權市場監管機構設置不統一,制度不健全,責任和權利不明確造成的產權市場監管缺失的狀況。
(三)法律法規制度環境問題
盡管公開競價的轉讓機制相對于傳統的轉讓方式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公開競價的法律規范性差,《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分別為拍賣和招投標轉讓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公開競價卻沒有相關法律保駕護航,一旦產生糾紛,找不到法律依據可以遵循。目前,全國各地已經相繼出臺了公開競價的交易辦法,但統一性差,并且約束范圍公限于當地的產權交易。國家應該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規文件,通過制定法規,明確各種交易方式含義和適用范圍做到標準統一、口徑一致,產權的公開競價作為一種新的方式進入市場必須有一個好的制度環境作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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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健康關系論文范文3
[關鍵字] 行為經濟學 局限 發展
一、傳統經濟學的局限
傳統經濟學理論有四個重要的假設,即:信息對稱、偏好一致、完全自利和完全理性。但市場中發生的經濟現象卻幾乎完全違背了這四個假設。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發現,要完全達到這四個假設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
1.信息對稱性假設局限
傳統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假設就是“信息對稱”,即在商業活動中買賣雙方都可以無償的獲得市場中的全部信息,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信息的了解是全面透明的。但事實上,信息是一種無形的但能給經濟人帶來效用或價值的資源,它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是有價的,信息的獲取也是需要成本的,人們不可能在信息世界中完全收集到對自己決策有用的信息。由于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忽略了信息不對稱性對經濟活動帶來的巨大影響,使得我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經濟現象根本無法用原有的經濟理論來解釋,傳統經濟學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
2.偏好一致性假設局限
傳統經濟學假設經濟人具有穩定的、前后一致的偏好,這種偏好不會隨著時間、空間的變化而發生動態的改變,同時,經濟人能理性地使其偏好效用最大化。但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發現,一件事物可以有很多的面向,人們在認知判斷上可能會隨時因收入狀況、社會潮流、以眾現象、外部環境的改變而改變。還有許多的發現都使人們更加懷疑選擇是否能夠反映穩定、明確的偏好。而偏好一致性假設也違背了自然界動態發展的客觀規律,使得這一假設本身就有自己的局限性。
3.完全自利假設局限
傳統經濟學假設人類行為都是自利的,這一自利的行為還會導致個人和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最大化。但人們發現,純粹的自利無法解釋慈善事業、自愿捐獻、干旱時的自愿節水、儲蓄能源以解決能源危機,以及犧牲金錢從而對不公平的待遇進行報復等社會現象,無法解釋人類生活中許許多多的“非物質動機”和“非經濟動機”。因為人類經濟行為的動機不僅僅只是“自利”,也有情感、觀念導引和“社會目標”引致的成分。社會中的各種千絲萬縷的制約關系也使得我們完全自利的假設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行為經濟學的發展及優勢
近年來諾貝爾經濟學獎3次授予行為經濟學家貝克爾、阿克洛夫、斯賓塞、卡尼曼,這說明非理性經濟學由于其對新經濟現象的良好解釋已獲得了學界的廣泛認可。
1.行為經濟學的誕生背景
行為經濟學的誕生有其學術背景。第一,20世紀中期,大量的行為經濟學方面的文獻面世。其中,“期望效用理論”和“貼現效用模型”作為“不確定條件”和“跨期選擇”條件下計算效用值的精確分析工具已經被眾多的主流經濟學家接受。第二,20世紀60年代,認知心理學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傳統心理學家所謂的“大腦是一個刺激-反饋器”的理論已經被“大腦是信息處理器”的理論取代。認知心理學家對與“大腦信息處理器”相關的很多問題(比如,“問題解決”、“決策過程”等)的了解與新古典經濟學中“效用最大化”問題的相關性很大。此后,有關方面的比較研究也日益增多。這樣,真正的行為經濟學產生的條件日益成熟。行為經濟學理論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具有傳統經濟學理論不同的假設和特色,另一方面,它又表現對傳統經濟學理論的新認識和新的挑戰。
2.行為經濟學的特點及優勢
(1)行為經濟學的特點
與傳統經濟學相比,行為經濟學認為:人的行為準則并非是完全理性的、不動感情的自我利益,并不是沒有道德的科學。行為經濟學使我們必須承認,人也是有性靈的、活潑的一面,人性中也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觀念導致的成分。
(2)行為經濟學的優勢
行為經濟學的創新之處就在于將行為分析理論與經濟運行規律有機結合,它從實際出發,打破了傳統經濟理論通過建立精密的數學模型、嚴格的推理論證來解釋、研究經濟行為的框架,引入了描述經濟學的成分,對傳統經濟學是一種修正,也是一種補充。因此,行為經濟學已確立的原理越來越受到各方面的關注和興趣。行為經濟學的崛起,對傳統主流經濟學基本理論前提提出了挑戰,也進行了拓展。
三、行為經濟學發展展望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開始涉足行為經濟學的研究,并形成了多個分支,其發展較為活躍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幸福學
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心理學家卡尼曼教授在發表獲獎感言的時候,特地談到了一位華人學者、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終身教授奚愷元和他的研究成果――幸福學。
就當今社會而言,雖然近年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質量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但是相對于物質生活的提高而言,人們感覺到的壓力卻越來越大,身體素質越來越差,幸福指數越來越低。據統計,目前80%左右的上班族都處于亞健康狀態,人們常常是在用犧牲健康來換取金錢。這不得不使我們來重新審視我們的發展模式,究竟以什么為最大化目標。對此而言,奚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幸福學。
其實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生活過得幸福,歸根到底人們最終在追求的是生活的幸福,而不是擁有更多的金錢或財富。即使是從效用最大化出發,對人本身最大的效用不是財富,而是幸福本身,這也應該是效用本身定義的初衷。奚教授指出,人們到底覺得幸不幸福取決于許多和絕對財富無關的因素,包括比較因素、時間因素、環境因素以及各種客觀的評價等等。我們的最終目標不是最大化財富而是最大化幸福。如何增加社會的幸福感,解決好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人類幸福的關系,是每個經濟學家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2.神經經濟學
近幾年的研究發現,人們之所以會在經濟行為中產生非理性決策,與人腦的神經生理結構相關。神經經濟學對經濟學的貢獻在于,它放棄了主流經濟學用以解釋人類行為的各種過分簡單的模型,在切實了解人腦精神活動的真實方式的基礎上,重建經濟學對經濟行為的解釋。20世紀以來的主流經濟學始終堅持“理性人”假設,認為人類具有穩定而持續的偏好,人們據此作出各種理性的行為決策。在這一框架下,所有明顯不合邏輯的非理,也被解釋為某種理性決策過程的結果。但神經經濟學研究發現,當人們對長期行為進行決策時,他們的決策行為的確符合經濟學教科書假定的“理性決策”過程。而面對短期決策,比如是否立刻進行消費活動時,非理性沖動因素在人腦決策中的作用與猩猩毫無二致。磁共振掃描發現,參與長期決策的主要是大腦額葉前區部分,理性思維主要是在人腦的這一部分進行。而在短期決策時,大腦邊緣皮層的作用則會超過額葉前區,這時產生的決策更傾向于立即滿足需要的原始狀態。在談判的情境下,談判者大腦中并非只有額葉前區皮層處于活躍狀態,大腦皮層深處產生情緒反應的區域同時也被激活。當人們感到受到不公正待遇時,大腦中名為“前腦島”的部分即被激活,產生強烈的情緒波動,其強度會超過額葉前區皮層產生的理性思維。既然這種初級大腦活動如此強大,由此就不難解釋為什么經濟行為總是會走樣。
3.實驗經濟學
長期以來,西方經濟學模仿自然科學的信念十分堅定,實證方法始終是主流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其范式是提出理論假設并力圖避免和消除人類行為或經濟關系中的不確定因素,然后在理論假設上建立數學模型并推導出主要結論,最后對理論結果進行經驗實證并由此展開深入的理論分析。
首先,實驗經濟學以可犯錯誤、有學習能力的行為人取代以往的“理性經濟人”假說,用數理統計的方法取代單純的數學推導,解決以往實證研究的高度抽象和簡化與現實世界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實驗經濟學家可以再造實驗和反復驗證,用現實數據代替歷史數據,克服以往經驗檢驗的不可重復性。
實驗經濟學的興起促進了現代經濟理論的發展。實驗經濟學拓展了經濟理論的研究范圍,將人類決策行為當作研究對象,把經濟運行過程納入到研究領域,從而發現更符合現實的經濟規律。實驗經濟學的發展把心理學和經濟學有機聯系起來形成行為經濟學。而且,實驗經濟學構建了連接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的橋梁。
但同時,目前實驗經濟學取得的主要成果還局限在微觀經濟理論,如何拓展其運用領域還有待進一步探索。
結束語:行為經濟學作為傳統經濟學的延續和發展,是經濟學的一個年輕分支,它所研究的核心領域和經濟學是一樣的,即生產力、生產關系、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利益分配問題。但它在傳統經濟學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更新的觀點,使得經濟學更加貼近于生活與現實,而不僅僅是停留在理論研究上。可以預見的是,隨著近年來行為經濟學的逐步完善,它勢必會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影響到經濟學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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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健康關系論文范文4
【關鍵詞】 留守兒童;社會工作;社會化
留守兒童指農村地區因父母雙方或單方長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單方或長輩,他人來撫養、教育和管理的兒童。據國家統計局估計:截至2005年9月全國15歲以下的留守兒童人數大約在1000萬人左右,并且每年都呈上升趨勢。東部沿海地區作為勞動力輸入大省也存在大量的因父母外出務工而在家的留守兒童,在社會化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面臨城鄉分化更為突出,更容易接觸社會不良風氣的侵蝕,導致犯罪。嘗試通過對仙游縣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狀況,心里和情感狀況,學校學習狀況和社會行為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從個人、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層面分析探索其社會化存在的問題,并從社會工作的視角,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和方法以幫助留守兒童順利社會化。
本次調查從2007年2月開始,以仙游農村留守兒童作為調查對象,仙游縣人口將近百萬,外出人口高達6成以上,留在家里的多為老年婦女和兒童。這次以楓亭,鐘山,鯉南等鎮為研究樣本,每個鎮隨機抽取2個村,每個村發10份問卷??傆?20份收回的有效問卷101份,有效回收率達84%,問題全部回答的有92份。除問卷調查外,還采用了社會工作的個案訪談的方法,以及后面的輔導和評估,既對留守兒童進行訪談的同時,也對起監護人進行面談。
一、社會化過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存在問題及影響
社會化指的是個體和社會在互動過程中逐漸養成的獨特的個性和人格,從生物人轉變問社會人,并通過社會文化的內化和角色知識的學習,逐漸適應社會生活的過程。社會化有三個載體:家庭學校和社會,這三個方面也影響著兒童的社會化。留守兒童的社會化屬于初始社會化,主要任務是向兒童傳授語言和其他認知本領,使其內化為社會文化規范和價值標準,能夠正確理解社會關于各種角色的期望與要求。初始社會化發生在兒童時期,是整個社會化的基礎。
(一)留守兒童生活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對其社會化的影響
1.日常飲食情況和存在問題。這是一項最為具體直接的指標,直接反映留守兒童的身體素質,是兒童正常社會化的生理基礎。飲食方面出現的問題將是影響留守兒童的社會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上表可以看出,仙游縣農村留守兒童在是否按時吃飯方面,更多的是沒有按時吃飯,這對于他們的身體成長是很不利,這方面的影響是多方面:一方面是留守兒童的父母(父/母),無法及時督促孩子去吃飯和按時為孩子準備飯;另一方面是留守兒童的監護人疏于對他們的管理,放任自由,覺得他們愛什么時候吃就什么時候,有的監護人更是認為,如果孩子回家晚了,根本不可能重新給他們做飯,只能給他們吃已經涼了的。
在飲食結構方面(從表1可以看出),廣大留守兒童在飲食結構方面也存在著問題。人們普遍認為飯桌上的葷在多的家庭,經濟和生活條件都要好,飲食結構對于留守兒童來說,有著尤為重要的作用,正處于長身體的時候,對葷菜的需求更是迫切,可以提供給他們長身體所必須的營養,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和社會化的順利完成。同時發現,一大部分的留守兒童的生活和營養明顯不夠,飲食結構存在很大的問題,在與監護人的訪談中,許多人多說,很少考慮孩子的飲食結構的搭配問題。
案例1:黃某某:女,12歲,鐘山鎮梅洋村人,在鐘山小學讀書,她父母均外出到浙江長興市打工,家里還有個弟弟,跟她在同個學校念書,姐弟倆由爺爺奶奶照顧。那天去她家訪談的時候,一家人正圍在一起吃飯,看著他們桌上就擺著兩樣菜,腌菜和腌蘿卜干,吃著稀飯,據她爺爺說,平時都只能吃這些了,想吃些好點的沒有,像肉之類的葷菜,平時吃不起,只有逢年過節他們父母回來的時候才吃的上,父母在外打工不容易,工資低,寄回家的則更少了,她爺爺說到情深處時,眼中夾著淚花地跟我說,“他們都很懂事,家里吃不好,苦了他們了,只能看他們的造化了。”可以看出,父母之外的監護人在對于留守兒童的照顧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諸如爺爺奶奶,本來都還要靠子女的撫養,根本就沒有能力去照顧好孫女們,這必將影響到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社會化。
2.疾病和護理情況和存在問題。留守兒童的疾病和護理情況,是衡量留守兒童身體素質的又一重要指標,從某種意義上講,疾病發生情況和日常飲食結果之間存在的必然的關聯,疾病發生情況也影響著留守兒童的社會化的進行。
由上表可以看出,仙游縣留守兒童經常生病和偶爾生病所占的比重較大,其中經常生病的比重高達46%。留守兒童的身體素質普遍較差,這對于他們的學習,情感培養,健康心理塑造產生不良的影響。
3.勞動負擔和自理情況及存在問題。留守兒童的父母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出外打工,導致家里勞動力不足,必然給家里留下大量的農活和家務活要做,這些就不可避免地的讓留守兒童一起分攤,不可否認的是幫助父母和監護人做家務活和農活將有利于留守兒童的成長,責任心的培養。如果給留守孩子大量的事情做,將占用他們大量的時間,學習和業余活動時間必然減少,這就對留守兒童的社會化帶來不利的影響,通過調查發現:
(詳見下表3)和(表4)
從表3可以看出,留守兒童在做家務方面,經常做家務的兒童占所調查總數的65.4%,家務活可以做,你提倡多度做,很多留守兒童經常做家務活的原因是多方面,他的家庭情況,使得孩子主動要求去做,也有的是監護人逼著去做,很少估計留守兒童的感受和實際需要。過重的家庭負擔,使留守兒童疲勞,無力搞好學業,這不利于留守兒童知識的學習,技能的掌握,給他們的社會化造成不良的影響。
從表4可以看出,仙游農村留守兒童有著較強的自立能力,能夠做到做好洗衣服和做飯,應了這么一句話“窮人的孩子早當家”。這就充分地說明了留守分擔家務活和農活,如果適量的話,既有利于留守兒童學到生活技能忽然減輕家庭的負擔,也有利于他們綜合素質的提高,社會化的順利進行。
(二)留守兒童心理和情感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對其社會化的影響
1.留守兒童在情感和溝通方面的情況和存在問題。主要從留守兒童對父母打工情況的了解,父母的回家頻率和與父母聊天內容三方面來研究他們在情感方面的問題和對他們社會化帶來的問題。
首先,關于留守兒童對父母在外務工情況的了解。根據調查發現,許多留守兒童不清楚父母在哪里工作,對于工作性質的了解卻更少了,調查結果(詳見表5)。
從上表可以看出,有58名留守兒童知道自己父母在哪里打工,占調查總數的58%,不知道的卻打到42%,這充分說明了留守兒童跟父母的溝通存在問題。據監護人介紹,這主要是由于他們的父母工作的流動性太強造成的,怕自己的工作不體面或有危險,怕他們擔心,恰恰相反,這種對父母的不了解使留守更加的擔心自己的父母安全,產生情感空虛和心理壓力。
上表充分印證了留守兒童與外出父母的情感溝通的缺乏,使得孩子無法了解父母的實際情況,加深孩子們的思念和牽掛,有的留守兒童有可能滋生諸多不良的情緒。
其次,父母回家的頻率情況。這次調查統計結果如下表:
常回家看看,可以拉近父母和子女的距離,以利于親子關系和情感的交流有利于于留守孩子情感的需求和健康成長,同時也減少了他們不良情緒的發生。
最后,留守兒童與外出父母的聊天(內容)的情況。聊天是增進了解的重要途徑,通過聊天,留守兒童可以表達自己的情感和真實需要,減輕自己的心理壓力,父母也可以教導他們,注意生活和學習上的事情,這樣將有利于留守兒童朝著正確的方向成長。而通過聊天,父母可以準確把握自己孩子真實情況,可以揭開他們內心世界深藏的一角。關于父母與留守兒童的聊天內容,調查結果如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外出父母比較重視孩子的學習情況,占比例高達40.2%,飲食次之,這兩部分是留守兒童父母所關心的重點,卻很少關心留守兒童的情感方面的情況,父母和監護人大多認為給他們足夠的好的物質生活就夠了,沒意識到孩子的成長還需要情感的滿足,得不到情感的滿足的留守兒童,將產生各種各樣的消極情緒,以至于給他們造成各種困擾,影響著他們的社會化。
2.留守兒童的心里方面存在情況和問題。前面談到的留守兒童的情感方面存在問題對他們成長帶來的困擾外,心理方面的問題也同樣給留守兒童的正常社會化帶來不利的影響。農村留守兒童是一群“情感饑餓”的孩子,由于得不到父母的教育關心的照顧,性格和個性受到影響,心理出現扭曲和變形,產生不良的習慣、行為和價值取向。
據調查得知,許多留守兒童希望能 夠到父母身邊生活,總是存在著各種困難,無法滿足留守兒童的這一需要。究其原因,一個是父母的經濟收入不允許,另一個是由于戶籍的原因,留守兒童很難在城市學習,只能留在老家。
(三)家庭和學校教育狀況存在問題對留守兒童的社會化產生影響
1.留守兒童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王秋香認為:家庭教育在兒童的教育和社會化方面產生的影響是全面的是深遠的,而留守兒童所受的家庭教育比非留守兒童要少些,或者說家庭教育隨著留守兒童父母的外出而日益弱化。在兒童的社會化過程中,有三分之二的時間是在家庭中度過,家是個體社會的第一場所,也是最重要的場所,家庭功能的弱化嚴重影響了兒童的正常社會化。留守兒童的群體出現感情淡漠、學業不佳、勞動習慣缺乏、人生觀和價值觀偏離,人格不健全等普遍特征。據此次訪談,得知大多數留守兒童監護人認為,沒能對孩子進行教育,只能講些大道理或束手無策。
案例2:王某某, 城東鎮譚頭村人,12歲,父親外出打工,母親在家照顧她和弟弟,據與其母親聊天得知,文化水平不高,在學習上幫不了孩子的忙,家里農活又多,很少去關心她,只要她能按時間回家和寫作業就行,至于寫的如何,往往只能力不從心了,我真不知道這會不會耽誤了她。
帕特森(Patterson)等學者對行為進行了深入研究,研究結果表明,不良的教育方式與孩子的行為有著因果關系,家長不良教育方式是孩子發生問題行為的決定性因。很多留守兒童的父母由于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在家,在心里面產生對孩子的內疚,于是大把給孩子錢,甚至有些父母還囑咐監護人,孩子有什么需要都要滿足,造成了放任和保護過多,造就了留守兒童不求上進,自私任性,更容易在自身愿望得不到滿足時,走上了退縮或者攻擊性的犯罪道路。
2.留守兒童的學校教育方面存在問題對其社會化產生的影響。學校教育,是兒童和青少年社會化的又一重要途徑,它肩負著傳遞科學知識和專業技能,培養他們良好道德品質和社會責任感的重任,學校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勢必影響到留守兒童的正常社會化。此次調查從留守兒童受到批評和考試不理想時的反映和成因分析(結果詳見表9和表10)。
在學習情況方面。很多留守表示喜歡念書,并且學習態度認真,這些兒童的學習卻不理想,很多是有好的態度與成績是成正比的,但所留守兒童學習情況卻并非如此。調查發現,這很到程度上說是受到他們的家庭情況的影響,全面已經說到了家庭負擔隨著父母外出而轉移到留守兒童身上,這種負擔占據了他們大量的學習時間,影響到他們的功課。調查結果顯示:有80%以上的留守兒童在學習上面有困難表示他們很需要學習和心理的輔導,但找不到這樣可以幫助的人,特別在今天的中國農村,學校教師不足,或能力有限,無法給留守兒童提供一對一的有效輔導。張鶴龍(2004)也認為:目前父母外出的留守兒童從老師那里得到支持和幫助要少于父母在家的非留守兒童。
(四)留守兒童的社會行為選擇方面和問題對其社會化的影響
1.親社會行為
指的是兒童的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為社會所認同和提倡的行為,是留守兒童正常社會化所必須具備的行為。
2.行為
指的是不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為社會所抵制和反對的行為,這中行為不利于留守兒童的成長,留守兒童群體是這種行為發生的高發群體,給他們的社會化帶來問題。犯罪學者詹姆斯?布雷和帕雷克?布雷德在其論文《臨床治療中的孩子行為問題與父母婚姻狀況的關系論》中指出:大量的臨床試驗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過的孩子更容易表現出行為失范問題,出現不恰當的行為,家庭破碎常常有不和諧、沖突、敵意以及攻擊行為聯系在一起,這一切都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留守兒童正是生活在這種破碎家庭中的孩子,這就意味著留守兒童極有可能形成這種不良的行為,導致犯罪,給他們的社會化帶來毀滅性影響。
3.非社會是種不容易被意識到的,并不具有明晰的社會化特征的行為
對于非社會,張志英認為:“留守幼兒”常常帶有一種孤僻的心理,即沉默寡言、喜歡獨來獨往、我行我素、膽小、嬌氣、自私、不合群等。同時林宏等人也認為,有30.3%的中學“留守孩子”存在各種各樣明顯的心理健康問題,其中焦慮、學習壓力、人際關系緊張與敏感、抑郁、情緒不穩定等心里問題比較突出,并且這些癥狀檢出率明顯高于非“留守孩子”[它與社會相比,更具有隱蔽和模糊性,在留守兒童社會化過程中或多或少的都會出現的行為,它隨著留守兒童年齡的增長而消失,這并不能說明就沒事,而是其隱藏著的問題和障礙,將對他們的身心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影響社會化的順利進行。
二、社會化過程中留守兒童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1.法律和制度層面
首先,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鄉差距,這是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根本所在,這樣可以讓留守兒童和其父母在就業、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享有與城市人口相平等的權力和利益,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減少留守兒童與父母分離的情況,營造一個健全的家庭環境,讓留守兒童順利社會化。
其次,積極推動有利于進城農民工和其子女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如用工、戶籍、社保、土地、產權等制度。社會工作者應該積極加入進去,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
最后,政府還應該在財政指出方面,增加對農村的支出,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教育、醫療、低保的投入,改善留守兒童的生活條件和學習條件。
2.家庭方面
(1)父母應該意識到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對待自己的孩子,即要關注他們的溫飽冷暖問題,還有滿足孩子的心理和情感的需求,對給予孩子親情的呵護與交流,社工可以根據這些情況,介入到家庭中,開展家庭社會工作,改善親子關系,疏通留守兒童的不滿情緒,幫助留守家庭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
(2)社工可以幫助留守兒童家庭的成員提升他們的情感反應能力,如在家庭成員在面對共同的問題和事情的時候能夠一家人一條心,營造其樂融融的氛圍,讓留守兒童感受這份幸福和健康成長。
(3)改變留守兒童家庭中父母(或其中一方)和其他監護人的教育觀念,讓他們提高認識,重視孩子的學習教育問題。盡量做到父母雙方不同時外出務工,如在外務工,也要增加回家的次數,多過問關心他們的學習生活情況,滿足他們心理和情感需求。
3.學校方面
(1)教師改變觀念,不要“一刀切”的認為留守兒童是“問題學生”,而應該一視同仁,多關心和愛護他們,幫助他們提高學業。
(2)學校要配備心里咨詢室和專業的心里咨詢師,特別是引進社會工作者,讓他們在學校給學生做心理輔導,開展小組工作,提高留守兒童的心理素質,增強他們認清自我,發掘潛能和建立良好人際關系。
(3)學校在課程安排上面,要正確處理好素質教育與應試教育的關系,認清教育學生的目的是他學生的個方面素質都得到全面發展,避免造成“不是學生讀書,而是書毒學生”的不良局面。
4.社會和社區層面
早農村社區要多開展公益活動,給留守兒童提供較好的娛樂場所條件,豐富他們的課余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要大力推進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讓他們與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一道,做好社區工作。要實施轄區行政負責人對留守兒童管護責任制,并列為鄉村學校干部考核的內容。社會工作者可以在這一方面起著發起和推動作用,幫助留守兒童形成正確的生活態度,健康的人格,提高素質,順利社會化。
5.司法方面
這一措施主要是起著預防作用,為了避免留守兒童在行為和非社會方面出現惡化,導致犯罪,公安、檢查、法院、司法機關等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一條龍”工作體系。依法嚴厲打擊涉及侵擾學校和學生的案件和教唆、脅活動迫、引誘農村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活動,家庭、學校、和社區要密切配合,違法犯罪共同幫教,并對后進留守兒童和輕微違法犯罪留守兒童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三、結論
1.留守兒童的生活條件普遍較差;在飲食、疾病治療、護理、勞動負擔等方面存在著問題,不利于他們的成長和社會化。
2.留守兒童的情感和心理狀態普遍不佳。父母外出務工,留守兒童得不到父母的關心和愛護,親情的交流,時間一久使他們滋生了許多心里問題和人格障礙,心理出現扭曲和變形,一些不良情緒沒及時疏導,容易形成孤僻、內向的性格傾向,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3. 留守兒童在家庭和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也很突出,父母外出務工,使得家庭的教育功能出現弱化,留守兒童在家是無法得到父母的諄諄教導,在學業方面也沒人監督,造成孩子懶散的性格和有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在學校,現在農村大部分地區,如仙游縣農村,老師嚴重缺乏,也導致學生的受教機會變少,學校的教育不到位,使留守兒童的社會化產生問題。
4.留守兒童的社會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環境和媒體的影響,特別是社會日益功利化和網絡媒體的大量負面宣傳,影響到了留守兒童的正確價值觀和行為選擇。
5.在對策上運用社會工作介入方法。一是用個案的方法,給他們進行學業和心理的輔導,提升留守兒童的自我意識,發掘自己的能力,做到在逆境中求生存、求發展;二是用小組的方法,開展家庭小組工作,改善家庭成員的溝通狀況和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三是用社區工作的方法,加入社區建設,加強留守兒童間的交流和與其他成員的溝通,即提升了他們的能力,也促使他們形成良好的行為;社會工作者還要解調留守兒童、外出父母、學校、社區和社會各方齊心協力,為留守兒童的社會化創造更美好的明天,讓他們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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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健康關系論文范文5
【關鍵詞】行政法學;行政行為;行政過程
【正文】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針對相對人實施各種活動,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許可、處罰、強制執行等,這些行為從形式上來看呈現為各種樣態。為了對這些形式各異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法學上的研究,傳統大陸法系的行政法學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板,結合行政法作為公法的特點,創造了行政法學中所特有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以該概念為核心,圍繞著行政行為的概念、類型、內容、成立、生效、消滅、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構建了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即行政行為理論,進而形成整個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中國的行政法學大體移植了大陸法系的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構建了中國的行政法律體系,例如,制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為的類型、內容等理論為基礎的,而《行政訴訟法》則是以行政行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論為基礎而制定的。可見,行政行為概念在我國的行政法學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從現實行政來看,隨著行政機關運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樣化,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蓋現實的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對于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問題;同時,在現實行政中各個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而傳統行政法學將其割裂為各個單獨的行政行為分別進行考察的方法卻忽視了這些行為之間的關聯。針對行政行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點,本文立足于行政過程論的視角,提倡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并賦予其行政法學上的意義,以此來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
一、傳統“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行政的過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現實的行政中,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連續作出一系列的行為,從而形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即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點。但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使用“行政行為”的概念,從行政過程中選擇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為定位為“行政行為”,并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分別進行考察,而將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研究范圍之外。但現實行政過程具有整體性、動態性等特征,對此,行政行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應對行政過程的這些特性對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學提出的要求。
(一)傳統行政法學以“行政行為”作為核心概念
行政行為的概念在19世紀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歐洲大陸國家的行政法學中,當時的行政法學者以民法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為模式,將屬于公法領域的行政機關的各種行為以一個統一的概念進行把握,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性的考察,這個概念就是“行政行為”。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公法的性質,因此必須適用與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得以成立的理論基礎。傳統行政法學在此基礎上,以該概念為中心,形成了有關行政行為的定型化、效力論、附款論、瑕疵論等較為系統的行政行為理論,構成了行政法學理論的核心部分。行政行為概念的提出為我們從法學的角度考察現實行政過程并加以法律的規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學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規定行政行為的主體、內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機關在現實行政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為,對于違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為則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確認其違法性,進而予以撤銷或宣布無效??梢?,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在傳統行政法學理論中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而言,在方法論上來看,行政行為的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行政行為概念促使行政法獨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得以成立的關鍵。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行使公權力而作出的行為,與平等主體之間作出的私法行為相比,行政行為具有權力性、單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也必須不同于調整私法行為的法律,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學之所以獨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論依據。其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作為行政法學考察工具的意義。行政行為的概念具有“對行政活動的橫向認識與有關行政活動的總則性規律的探討的功能”。[1]現實行政中的行政活動復雜多樣,在行政法學對于現實行政活動進行研究或者法律對于行政活動進行規范時,必須借助分類的方法,從現實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在此基礎上分別考察各類行政活動的特性、內容、要件、效力等,分別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梢姡姓袨楦拍钍切姓▽W考察現實行政活動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為概念具有構建行政法學體系的作用。傳統行政法學以作為行政過程結果的行政行為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并以此來構建整個行政法學體系。圍繞著行政行為將行政法學體系劃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的主體)、行政行為法(行政行80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監督及救濟法(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及對被行政行為侵害者的救濟)四部分,其中具有權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為成為了連接整個行政法學體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訴訟上具有概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和作為撤銷訴訟與無效確認訴訟的理論基礎的意義。例如,從公定力理論來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為通??梢詤^分為無效行政行為與可撤銷行政行為。從行政訴訟制度來看,對于無效行政行為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而對于可撤銷行政行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這兩種訴訟類型以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為基礎。此外,在一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為的概念來概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行政相對人對于“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也規定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梢姡姓袨槭切姓V訟的對象,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密切相關。
(二)行政具有過程性的特征
“過程”是指事物發展所經過的階段,是指物質運動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發展的形式。“行政的過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為過程的性質,行政在客觀上表現為一個過程,具體由該過程中的各個發展階段通過在時間上的持續性和空間上的廣延性構成。行政不僅可以分解為各種行為進行考察,而且同時也是一種具有時空上連續性的過程,可以將行政作為過程在整體上動態地考察其運行軌跡。例如,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行政管理過程”是一個涉及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行動的過程,具體表現為確定行政目標、進行調查研究和預測、進行決策、擬定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具體執行、監督檢查、調整方案、反饋等一系列連續行為構成的動態運行過程,可見行政學注重從整體上動態地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而在行政法學上,現實行政往往抽象為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監督等單個獨立的行為,但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聯,正是基于這種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即使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發現行政的過程性特征。
行政的過程性具體表現為現實行政的運行過程,其中又包含有動態性和整體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過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動態性[2]的特征。動態性是行政作為一個過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學上注重考察行政的運行過程,一般將行政運行過程劃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考察:“①行政目標的確立;②就目標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③擬定方案,進行決策;④進行可行性分析,選擇最佳方案;⑤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方案;⑥監督執行情況;⑦通過反饋信息來調整決策或實施方案;⑧實施調整后的方案,并再次進行反饋?!盵3]而從行政法學的視角來看,也可以將行政過程劃分為行政立法、行政決定、強制執行、行政救濟等階段性行為。這些同一過程中的不同步驟或行為被連續地作出,由此表現為行政的動態性。其次,行政具有整體性的特征?,F實行政復雜多樣,為實現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機關往往作出各種不同的行為,各行為之間縱橫交錯,但圍繞著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這種行政過程具有統一性,是一個獨立的整體。
(三)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為是傳統行政法學的核心概念,傳統行政法學通過建立這種行政行為的邏輯體系,認識和分析各種行政行為的特征,借助于這種邏輯體系,可以對社會現實中所發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為進行推理、歸類和定位,從而準確地適用法律。[4]具體而言,傳統行政行為理論運用概念分析法學方法,在行政主體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實施的各種行政活動中,選定某一特定時點的行為作為控制整個行政活動合法性的對象,從現實復雜的行政活動中抽象地歸納出各種類型的行政行為,即將行政行為類型化,在此基礎上事先運用法律為各種行政行為分別設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監督程序,通過依法行政的要求實現對行政活動的監督與控制。[5]行政行為論從法律技術上為行政法對行政活動的規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則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因此,從法律技術來看,應當承認行政行為理論在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中具有特定的含義,[6]面對現代行政中行為形式的多樣化以及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這種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并不能完全應對,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傳統行政法學僅僅注重于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其他行為形式不能被納入到行政法學的視野之中。特別是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行政領域的不斷擴大,行政機關在行政過程中運用的手段或行為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的趨勢,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功能的變化(如交涉內在化行政行為、復合型行政行為的出現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計劃等)的出現。[7]例如,國務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時“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梢?,隨著依法行政的實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現實中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行政活動方式以及其他新創設的行政管理方式將越來越多地得到運用,在這種現實背景之下,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行政發展的要求,例如,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對于行政指導能否被提起行政訴訟就曾引起爭議。[8]第二,行政行為概念包含了對單個行為進行靜態、定點地考察的含義。傳統的行政法學著眼于行政過程的最終結果即行政行為,切斷了各個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現實的行政中往往以將各種行為形式結合起來共同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時僅僅靜態、定點地考察單個行政行為并不充分,而應當全面、動態地分析整個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以及各種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
二、以擴大行政行為范圍或導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構傳統行政行為概念
對于上述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現實行政中所有的活動形式的問題,行政法學者們已經意識到了該問題的存在,并從各自的視角出發積極探討解決的辦法。[9]這些解決的辦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采用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
(一)擴大“行政行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為概念是行政法學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以及現實中行政行為的不斷發展,行政行為的含義也在不斷發展。在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具體含義存在著爭議。由于行政行為是與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聯的概念,因此“各國行政訴訟的范圍和條件不同,影響各國對行政行為的理解不同”。[10]在德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調整公法領域的具體事件而采取的,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命令、決定或其他主權措施。[11]日本的學者在明治初期從德國引進“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將其譯為“行政行為”,但起初對于該概念的含義存在著爭議,以私法行為、事實行為、統治行為、立法行為、行政上的管理行為、準法律上的行政行為、法律上的行政行為為順序從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種不同的定義。[12]現在一般采用最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即是指“行政機關對于具體事實以公權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為法律的行為”,[13]或者“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基于單方性的判斷具體決定國民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地位的行為”。[14]可見,從德國、日本的主流觀點來看,行政行為概念具有外部性(針對外部的行政相對人)、權力性(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性(變動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具體性(針對特定相對人)、單方性(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等性質,由此排除了行政處分等行政內部性行為、行政指導等非權力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為、行政合同等雙方性行為。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行為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最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15]、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執行公務的方式方法的總稱”[16],囊括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所有管理活動。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實施的,并由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對特定對象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狹義的行政行為僅指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實施的,只對特定人或特定的事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18]“在界定行政行為概念時,除了參考外國的有關理論外,還必須緊緊圍繞法律的規定展開論述”,“必須從行政訴訟的角度出發”。[19]在我國,行政行為不僅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且還是一個法律用語。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中就直接使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例如第2條、第5條等),但沒有對該概念作出明確解釋,引起學界和實務界的激烈爭論。為了指導行政訴訟實踐,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即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該定義采用了學說上的“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將具體行政行為限定于“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特定具體事項”的“單方行為”,對于當時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現代行政中行政活動的多樣化,特別是非權力性行為形式的運用,該定義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利于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充分救濟。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時放棄了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定義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來確定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在該解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概念,但很明顯,該解釋中的行政行為概念較為寬泛。
為了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行政過程中其他行為形式的問題,有學者提議以縮小行政行為概念內涵的方式來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為的概念成為能夠充分容納多種行為形式,并以“開放”為特征的新概念。[20]這種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等同于行政活動的概念,可以涵蓋行政活動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據邏輯學中概念外延與內涵的關系,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小,過于寬泛的行政行為概念幾乎喪失了行政行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內涵,例如外部性、權力性、法律效果性、具體性、單方性等。而且,隨著現代行的發展,行政活動的形式也不斷增多,因此,廣義的行政行為概念也必須隨之不斷改變,失去了作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穩定性??梢?,采用擴大行政行為概念的范圍、采用廣義行政行為概念的方式,在解決沖突行政行為概念不足之處的同時,也使得該概念本身喪失了作為傳統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意義。而且,隨著對行政行為概念解釋的不斷擴大,必將導致行政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混亂。
(二)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為了確保行政行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義以及行政行為理論體系的完整性,同時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行政法學界也有學者反對上述擴張解釋行政行為概念的做法,而主張在行政法學中導入其他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概念,例如,有學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處分”[21]、“行政決定”[22]、“行政處理”[23]、“行政執法”[24]、“行政活動”[25]等概念來取代行政行為的概念。此外,也有學者作為對行政行為概念的補充,在行政法學中引入“非權力行為”[26]、“未型式化行政行為”[27]、“非強制行政行為”[28]、“非正式行政行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動”[31]、“非單方處理性行政行為”[32]等概念以概括傳統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涵蓋的其他行為形式。這些概念雖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傳統的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涵蓋非權力性行為的問題,但一方面,這些概念外延的擴大造成了其內涵過小的問題,即這些概念僅僅具有概括現實行政中所有行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內涵卻很少,其作為行政法學核心概念的存在意義不大;另一方面,這些概念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理論體系的支撐,如果采用這些概念來構建行政法學理論,仍不能解決行政行為理論中靜態、定點考察的問題。為此,必須尋找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更為合適的概念,以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不足。
三、行政過程論的提倡與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為了應對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針對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認為應當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
(一)傳統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重構與行政過程論的提倡
“行政過程”這一用語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學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而行政過程論的產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學之靈感,作為德國最近行政法研究傾向之一,德國的部分行法學者重視認識“作為過程的行政”,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學不僅只處理以往行政機關與國民間關系的最終決定(如行政行為),而且主張該決定過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這被認為是對OttoMayer以來過度的法學方法和妨礙確切地把握現代行政、行政法的動態的反省。[33]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逐漸顯現出其弊端,因此,在現代行政法學中,如何對應于現代行政的發展,重構傳統行政法學理論體系是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對此,各國的行政法學者在批判的同時,積極地提出變革傳統行政法學理論的行政法學新理論。其中的行政過程論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學者在借鑒美國的公共行政理論及行政法理論、德國的二階段理論及動態考察方法的基礎上提出的行政法學新理論之一。
在現實行政中,為實現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連續作出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這些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性,由此構成作為整體的動態過程。但傳統的行政法學過度偏重于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忽略了同一行政過程中各個連續的行為形式之間的聯系,僅僅從靜態上定點地考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試圖通過對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控制來實現整個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標。但事實上,單個行政行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導出整個行政過程合法的結果,而且由于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為的合法性時,必須考慮其他行為的合法性對其的影響。此外,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之外,對于其他行為也存在著合法性的要求。而傳統的行政行為理論對于上述問題并不能充分應對,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這種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日益顯現出弊端。對此,行政過程論認為,現代行政法學必須在考察單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直接或間接地考察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礎上注重同一行政過程中各行為以及同一行為內部的各環節之間的關聯性,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導入
“行政過程”,簡而言之,是指有關行政的過程。“行政過程”這一詞匯最早出現在行政學中,[34]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是指“行政主體及其他行政參與者(如立法機關、政黨、利益集團、大眾傳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最終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35]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重視對現實行政運行過程的描寫,而傳統行政法學中,一般采用與行政過程概念相類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將“行政過程”概念作為非法學概念,而認為是不具有法學意義的“事實概念”。[37]
行政法學者最初將行政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借鑒到行政法學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學上的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僅僅是在用語上使用“行政過程”來代替“行政活動”。隨著現代行政的發展,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傳統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形式逐漸增多,行政法學有必要將這些行為形式納入視野進行探討。為此,有些行政法學者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代替“行政行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過程”這個詞匯作為其中一個章節的標題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門》(1966年)中的“在行政過程中個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彥所著的《行政法要論》(1976年)中,設立了單獨的一章“法治主義與行政過程”。[39]而且,室井力、鹽野宏所著的《學習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說明了其意義,并將“行政過程”構成其中的一編。[40]但從其內容來看,上述對于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做法只不過是以“行政過程”這個用語來概括行政行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動的形式而已。[41]在中國,也有學者以“行政過程”作為行政行為的部分內容的標題,但從其具體內容來看,并沒有涉及過程論的內容,而僅僅將“過程論”這一用語用以概括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形式而已。[42]其實,“行政過程”用語具有特別的理論意義,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用語代替“行政活動”用語時,并不能說在某種意義之下強烈地意識到行政活動的動態性格。[43]即現代行政法學上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意義,而非單純地使用該用語來概括行政活動所有的行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為概念的變革與重構意義上向行政法學中引進“行政過程”概念時,必須意識到行政過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論意義,即以行政過程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來彌補傳統行政行為概念的局限性、靜態性等缺陷,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提出行政過程的概念。在這種意義上,最早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園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將行政過程作為程序的連鎖或行為的連環而有意識地闡述。[44]1969年,遠藤博也公開發表以“行政過程論的嘗試”為副標題的《復數當事人的行政行為》的論文。[45]此后,積極論及“行政過程”或“行政過程論”的文獻不斷出現。[46]此外,在中國支持行政過程論的學者們一般將行政過程與行政行為結合起來研究,認為行政過程是行政行為的過程,例如朱維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論壇》發表的《程序行政行為初論》[47]、1998年在《中國法學》發表的《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48],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論文《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為的過程性,不可否認,行政行為本身也具有過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學還應當研究由各行為構成的宏觀意義上的行政過程,而上述研究對于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的界定并不確。對此,本文從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出發,基于現實行政的過程性特征,認為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原本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的同時,引進“行政過程”概念,行政過程概念不僅包括行政行為以及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的各種行為,而且還包含有由各行為通過一定的關聯性而構成的整體過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學中導入“行政過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基于行政過程論的觀點在行政法學中導入的行政過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論含義,這種意義上的“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將該概念導入到行政法學之中,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的不足,對于構建適合于現代行政法學的理論體系和對現實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行政法學中“行政過程”概念的含義
行政過程是指一系列連續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構成的復合的、連鎖的行政作用的組合所形成的過程。任何一個完整的行政活動都是復雜的連續過程,由若干環節或步驟組成并分段進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種活動的連鎖而可以稱為“人生過程”一樣,以該過程的合理性為課題。[52]從行政的動態性、整體性來看,“行政過程”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律實施一系列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而構成的過程。具體而言,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行政復議等行為,這些行為在時間序列上構成了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由目的、主體、行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為形式之間的關聯等要素構成。第一,行政過程的目的。行政過程以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過程正當性的根據。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極為抽象,是指行政的總體性目的。在該總體性目的之下,各具體行政過程的目的表現為具體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和階段性,而作為全體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過程中的具體目的構成。例如,行政的總體性目的是保障、增進國民的權利和利益,實現公共利益。具體到食品安全行政過程就是通過確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實現保障國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該目的之下,有關飲食行業的營業許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飲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發生。與上述多層次、多階段的行政目的相對應,行政過程也可以劃分為多種階段。即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必須選擇與該目的最適合的行為形式,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是指與特定行政目的相適應的一系列行政活動的過程,是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手段的聯合體。第二,行政過程的主體,即使得行政過程得以運行的人的要素。[53]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體一方單獨判斷形成的,在該意思決定過程中并不承認相對人的參與。在這種觀點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將行政主體等同于行政過程的主體。但根據國民主權原則,國民具有主體性,具有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因此,從國民的視角來看,行政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兩種主體。行政過程的主體在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上都比行政主體更為寬泛,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主體的一部分。第三,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運用復數的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例如在區域開發行政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作出開發計劃、開發指導、開發許可、建筑許可等行為。可見,行政行為以及其他行為形式是構成行政過程的主要要素。事實上,由于現實行政過程的復雜性,在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學考察時,必須將其分解為各種行為,分別考察它們的法律構造。第四,各行為以及各階段之間的關聯。行政過程由各種行政行為或其他行為形式構成,但這些復數的行為之間并非毫無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以這種關聯性為基礎,各種行為構成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此外,就單一行為來看,該行為按照一定的步驟實施,其內部各階段存在著明顯的關聯性,由此構成該行為的整體過程。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認為行政過程的構成要素不僅僅是指作為結果的各種行為,而且也包括各行為之間的關聯以及單一行為中的各階段之間的關聯。
從上述行政過程的定義來看,行政過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連續性(動態性)、統一性(整體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F代行政過程以“公共事務”為對象,為最終實現公共利益這一行政目的,實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動,由此構成行政過程。因此,行政過程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皣壹捌渌珯嗔χ黧w的行為,不論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為之,均應維護公共利益,始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說,維護公共利益是行政權力正當性及合法性的基礎,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的目的之所在?!肮残浴被颉肮怖妗笔堑湫偷牟淮_定性概念,但從現實的行政過程來看,作為行政過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體內容,一般由單行法個別規定。對此,有學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論”,即通過對現實行政過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對行政過程進行規范和控制。[55]第二,連續性(動態性)。行政過程是行政的運行、發展過程,呈現為不斷發展變化的運動狀態。在現實行政過程中,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體往往相繼作出一系列的行為,這些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則體現為動態性。第三,統一性(整體性)。行政以實現統一的政目的為目標,因此承擔行政任務的行政組織在整體上構成統一、完整的行政組織體系。圍繞著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組織的活動也具有統一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往往存在著各種行為,各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從特定的行政目的來看,各行為的實施都是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說,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由此構成的行政過程在整體上來看具有統一性,即行政過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實施的各種行為共同構成的整體。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傳統行政法學中采用“行政行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要件,而將“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學的對象之外。[56]“行政過程”作為事實概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但現代行政法學除了行政行為之外,也重視行政過程的法律性。所謂行政過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行政是執行法律的活動,行政過程就是行政執行法律的過程。[57]其次,從行政過程與法律的關系來看,行政過程必須依法運行,要求行政過程的合法性?!胺尚允切姓^程的屬性”,“有了法律性,行政過程才有了法律意義”。[58]也正是基于行政過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著在行政法學中考察行政過程以及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過程”概念在行政法學中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狹義行政行為具有外部性、單方性、具體性、法律效果性等特點,是行政主體在行政過程中所采取的各種行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行政行為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形式之一,是構成行政過程的要素之一。可見,行政行為概念與行政過程概念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但作為行政的典型性行為的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的構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行為僅僅是行政過程中的行為之一,在行政過程中,除了行政行為之外,還包括其他行為形式,例如事實行為等。第二,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行政過程中的法律主體除了行政主體之外,還包括行政相對人以及第三人等主體,相對人及第三人的參與等行為與行政行為一樣,都是行政過程的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為是一個單一行為,而行政過程在多數情況下是由復數行為的連續行使所構成的整體,具有整體性。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并非各單個行為的簡單相加,其本身具有獨立性。此外,行政過程還具有動態性,在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單一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行政法學除了關注單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外,還應當考察同一行政過程中的各行為之間的關系,追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的合法性。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事實概念的行政過程是行政法規范的對象,但在將行政過程概念通過行政學引入到行政法學后,行政過程不僅僅是原本行政學中的事實概念,還是處于行政法的規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實施“依法行政”原則的結果,也是以行政法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規范的結果。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行政過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但傳統行政法學將“依法行政”原則局限于行政行為概念的層次進行理解,將“依法行政”原則等同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事實上“依法行政”原則的真實含義是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職權,實現行政的合法性?!耙婪ㄐ姓痹瓌t所追求的目標是行政的合法性,具體包括行為的合法性與過程的合法性,行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過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過程中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外,還要求作為整體的行政過程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對行政行為作出考察外,還必須對行政過程進行法律的規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對行政過程概念與行政行為概念差異的認識,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在維持傳統行政行為概念及其理論體系的基礎上,引進行政過程的概念以及與該概念相對應的理論體系。這在行政法學理論上可以彌補行政行為概念以及行政行為類型化理論的不足,并且在實踐中可以解決行政行為概念不能應對現實行政發展要求的問題。在這種意義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現代行政的過程性特點出發,將“行政過程”的概念從行政學中引入到行政法學中,對現實的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考察。在此基礎上,現代行政法學應當從實質行政法治主義出發,不僅應當關注作為行政過程最終結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應當將行政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形式全盤納入視野,重視同一行政過程中各種行為形式之間以及同一行為的不同階段之間的關聯,對行政過程進行全面、動態的法律規范和控制。
【注釋】
[1][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頁。
[2]在行政學上,行政的動態性還含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動態性是指公共行政適應社會歷史的進步,相應改變組織自身及社會管理行為的特征”。參見唐曉陽主編:《公共行政學》,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頁。這是行政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動態性,但此處僅探討行政過程內部各階段之間的動態性。
[3]李盛平主編:《公務員百科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頁。
[4]葉必豐:《法學思潮與行政行為》,《浙江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
[5]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頁。
[6]有關行政行為概念的定義雖然并不統一,但總體而言,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以及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中現在仍以采用狹義的行政行為概念為主,而將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為以及非單方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行為的概念之外。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頁。
[7][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學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頁。
[8]參見莫于川:《應將行政指導納入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重慶社會科學》2005年第8期。
[9]參見章志遠:《行政行為概念重構的嘗試》,《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張春榮:《行政行為概念的反思與重構》,《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4年第2期。
[10]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頁。
[11][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頁。
[12][日]和田英夫:《現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頁。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頁。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學書院2005年版,第18頁。
[15]王珉燦主編:《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頁。
[16]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17]參見姜明安:《行政法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5頁。
[18]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頁。
[19]楊建順:《關于行政行為理論與問題的研究》,《行政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張艷麗:《“行政行為”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論上多數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條文中較多使用“行政處分”概念,此外,還有“公權力的行使”等概念。當然,這些概念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參見江利紅:《日本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頁。
[22]例如在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就使用了“行政決定”的概念。
[23]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頁;葉必豐:《行政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頁;宋功德:《聚焦行政處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4]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頁。
[25]參見朱新力:《行政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
[26]參見莫于川:《非權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年第2期。
[27]參見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為初探》,《法學評論》1999年第3期。
[28]參見崔卓蘭:《試論非強制行政行為》,《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5期。
[29]參見蔣紅珍:《非正式行政行為的內涵———基于比較法視角的初步展開》,《行政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參見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從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視角》,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1]參見[德]平特納:《德國普通行政法》,朱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32]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40頁。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學方法論議》,載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頁。
[34]在行政學中除“行政過程”概念外,還使用“政策過程”、“政府行政過程”、“公共行政的一般過程”、“行政運行過程”等用語。
[35]張立榮:《中外行政制度比較》,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87頁。
[36]例如,有學者認為“行政程序只不過是一種法定的行政過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為行政程序與行政過程的區別。參見高小平主編:《現代行政管理學》,長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頁。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區分》,載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頁。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對行政決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節,設定“行政過程和個人”一章。
[39]參見[日]原田尚彥:《行政法要論》,學陽書房1976年版。
[40]參見[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學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過程論現已成為日本行政法學的主流學說,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過程概念的也比較多,但大部分并沒有意識到行政過程論的全面、動態考察的觀點,沒有在特別的理論意義上使用“行政過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張建飛、古力:《現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頁;王錫鋅:《行政過程中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頁。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載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編:《巖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巖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頁。
[45][日]遠藤博也:《複數當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學論集》第20卷第1-3號。
[46]從正面采納并積極主張“行政過程論”的有[日]遠藤博也:《行政過程論の意義》,《北大法學論集》第27卷第3、4號,第585頁以下(1977年);[日]山村恒年:《現代行政過程論の諸問題(1-9)》,《自治研究》第58卷第9號、第11號、第59卷第3號、第7號、第11號(1982年、1983年)。還有,作為從行政作用法論的觀點暗示行政過程論是[日]塩野宏:《行政作用法論》,《公法研究》第34號,第206頁以下(1972年);[日]塩野宏:《O?バッハァ≌、W?ブローム「行政の現代的課題と行政法のドグマティーク》,《法學協會雑誌》第91卷第2號,第317頁(1974年);[日]佐藤英善:《現代経済と行政———経済活動へ行政介入》,《公法研究》第44號,第158頁(1982年);還有從行政概念再構成的觀點積極提及行政過程論的是[日]手島孝:《行政概念の反省》(1982年);從和司法審查的關系論述之的是[日]原田尚彥:《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頁以下、218頁以下(1979年)。
[47]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48]朱維究、胡衛列:《行政行為過程性論綱》,《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為效力新論———行政過程論的研究進路》,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博士學位論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49頁。
[51]朱維究、閻爾寶:《程序行政行為初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學社2006年版,第55頁。
[53]也有學者分別論述行政過程與行政主體,將其中的行政過程作為相當于傳統行政法學的行政行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頁。對此,本文認為行政主體是行政過程概念的構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過程的概念之中進行探討。
[54]翁岳生編:《行政法(二版)》(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5]參見[日]室井力:《國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載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國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頁。
[56]參見[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おける行政行為の三區分》,載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頁。
[57]當然,行政過程并非單純、機械地執行法律,而是靈活、機動地實施法律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