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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1
2009年4月8日,國務院正式決定,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5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2009年7月2日,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共同制定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對外公布,自7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正式啟動。
2009年7月3日,央行印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號),進一步細化人民幣結算具體操作。
專家稱:人民幣結算試點是貿易便利化的具體體現。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解讀
1.入選試點企業的條件
《辦法》規定,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然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再選擇國際結算業務經驗豐富,遵守財稅、商務、海關和外匯管理各項規定,資信良好的企業參加試點。
另外,試點企業應當確??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2.試點企業
可將人民幣存放境外
為滿足企業實際要求,《辦法》規定,香港和澳門的企業在與上海、廣州、深圳、東莞和珠海5個試點城市的試點企業進行貿易時,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但應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辦法》規定,貨物出口后210天時,試點企業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由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試點企業履行相關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另外,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在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3. 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
貿易可享退免稅政策
此前備受企業關注的,對于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的出口退稅實施問題,《辦法》規定,對于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而試點企業在辦理以人民幣結算的跨境貿易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提供外匯核銷單。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兩條渠道
實現人民幣跨境清算
《辦法》指出,人民幣跨境清算可自由選擇兩條路徑,一是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二是通過境內商業銀行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并辦理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區的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地區人民幣清算行是中國銀行(澳門)有限公司。
5.境外試點地域
暫定港澳和東盟國家
《辦法》明確,境外試點地域范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此前,中國人民銀行已與包括馬來西亞等6個東盟國家和地區簽訂了規模為6 500億元人民幣的貨幣互換協議。
6.境內商業銀行成為
試點銀行的條件
境內具有國際結算能力、為試點企業開戶或為境外商業銀行開立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內商業銀行,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試點初期,由于準備情況存在差異,會出現部分銀行不能馬上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
7.3條途徑助境外參加
銀行獲取人民幣資金
一是境外留存的人民幣和自有的人民幣資金;二是向境內銀行或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購買人民幣;三是向境內銀行或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人民幣資金拆借。
8.境外參加銀行持有
人民幣的4種用途
一是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結算項下的貿易融資;二是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三是向境內銀行申請貨幣兌換,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四是在境內銀行存款,獲得存款收益。
9.境外企業獲取人民幣
資金的4條途徑
《辦法》提到,境外企業有4條途徑獲取人民幣資金:一是企業自有人民幣資金;二是采用人民幣結算向境內出口獲取人民幣資金;三是境外參加銀行或境內結算銀行為企業提供人民幣結算項下的貿易融資;四是境外參加銀行為企業在貿易項下提供貨幣兌換。
(本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資料整理)
【銀行動態】
6試點銀行摩拳擦掌爭搶業務第一單
《辦法》正式對外后,目前獲得試點資格的中行、工行、建行、農行,以及交通銀行和中信銀行6家銀行都已摩拳擦掌,急待獲得正式批準,馬上推出業務。
中行廣東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能夠提前拿到相關企業名單,以便盡快做第一筆業務。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國際清算部負責人表示,交行目前已經開始著手準備第一筆業務,并準備在業務開閘首日,率先向客戶提供這項新型業務,成功辦理第一單業務。到時,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及其轄屬的珠海分行、東莞分行均可以為客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結算、融資、理財、匯兌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2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企業簽定的進口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企業簽訂的出口合同或協議、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后,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雇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并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準后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并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并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并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后,予以準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打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結匯,應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除需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授權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九條 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對銀行和個人應分別處以人民幣3萬元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3
2009年7月,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公布,上海、廣州、深圳、東莞、珠海五個試點城市的約400家企業獲得試點資格。從過去兩個多月的情況來看,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進展尚屬順利。據人民銀行有關人士透露,截至9月11日,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量為7000萬元人民幣。
但是也應該看到,這項試點剛剛開始,一些配套性的措施和政策還不夠到位,需要認真研究,加以完善。作為一種新的探試,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離不開境內相關政策配套支持。如果業務推廣過程中缺乏相應配套政策,就難以協調解決有關制度,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也可能因缺乏相應監管經驗,帶來新的風險。
牽一發須動全身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人民幣執行計價和結算的貨幣職能,具體表現為進出口合同以人民幣計價,居民與非居民可以相互使用人民幣支付貿易貨款和服務費用,并且允許非居民持有人民幣存款賬戶。
實施人民幣跨境結算,涉及人民幣跨境流通、出口退稅、反洗錢、國際收支統計和雙邊貨幣互換清算等諸多方面。也會引發境外債權債務關系、外匯管理、國內外清算安排、貨幣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問題。
例如,在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方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會形成外國企業持有人民幣的現象。該筆人民幣將被作為對中國的債權存在;對中國來說則是一筆境外的人民幣負債。由此而引申出“是否有可能因此形成境外人民幣市場”“因國際結算而產生的人民幣兌換發生點是否可以在境外還是必須在境內”“若境外人民幣回流境內用于直接投資時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一樣的優惠政策”等諸多問題。
還有,在內外清算安排方面,人民幣用于跨境貿易結算對于銀行的國際結算以及國內清算渠道,都會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推進,從根本上說,有賴于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進程。
人民幣要充分擔當國際或者區域結算貨幣的角色,必須首先是自由兌換貨幣,否則范圍會非常有限。也就是說,人民幣自由兌換是人民幣國際結算的基礎,而不是人民幣國際結算可以為自由兌換提供更好的條件。
邏輯很簡單,用任何幣種結算都會產生某種頭寸風險。人民幣結算有利于本國貿易商,因為規避了匯率風險,但如果不給別國貿易商及時回購貨幣以即時軋平頭寸的機會,別國貿易商不愿意接納這種結算方式,或者別國貿易商會根據價值波動來尋找最佳的博弈方式。例如人民幣弱勢,那么外國進口商會要求用人民幣支付,由于存在結清貨幣的時間滯后,國內出口商將得到貶值的人民幣。
反之,如果人民幣處于強勢,那么外國出口商會拒絕以人民幣計價和支付。這也是很多境外的出口商最近拒絕用人民幣結算的原因。
配套操作規范
為保證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應針對當前試點企業所碰到的結算賬戶設置、人民幣跨境收支規則、進出口核銷、出口退稅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實際操作障礙,配套相關的操作規范。目前須配套的主要有:
一、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應密切關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的運轉情況,不斷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和管理辦法??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不需要進行外匯核銷,在申請退稅時也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相關企業可以單獨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也可以和其他外匯結算業務一并申報。這與以往的程序和規則大不相同。
二、人民幣跨境結算賬戶需要特殊管理辦法。人民幣境外結算與境內結算,有不同的監管標準。人民幣對內計價結算只會區別對公和對私業務,而人民幣的跨境結算會涉及經常項目交易和資本項目交易。目前人民幣計價結算試點采取境內外互開賬戶方式清算資金。
對于境內人民幣計價結算賬戶,為確保人民幣跨境收支專門用于境外貿易項目結算,應將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范疇。賬戶境外收入來源限定為經常項下貨物貿易出口貨款收入(如預收貨款、出口加工收入)、進口貨款退賠等。境外支出也為經常項目下貨款貿易進口貨款支付(如預付貨款)、出口貨款退賠等。
對于境外人民幣結算賬戶,為便于人民幣跨境清算和界定人民幣來源,應規定境外交易方的人民幣賬戶設置在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三、建立跨境收支核查制度。貿易項下試行人民幣計價結算,是因為對外貿易有海關進出口報關單作為真實性審核依據,從此入手有利于防止其他交易性質的資金混入。
為加強人民幣計價結算貿易真實性管理,有效防止人民幣跨境收支渠道與境內收支相混淆,需要對人民幣跨境結算的資金收支進行核查,同時又盡量簡化核查手續,減少人民幣跨境結算的交易成本。可以采取人民幣跨境收支只核查、無須核銷的方式。境外收入的人民幣必須經與海關出口報關信息核對一致,方可轉入境內結算賬戶使用。
同樣,向境外支付人民幣,結算銀行須審核貿易合同、報關單方能支付。對于人民幣跨境預收、預付和延收、延付,也應參照貨物貿易對外債權債務外匯管理方法??缇辰Y算企業可憑核查信息和憑證,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
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增加人民幣幣種。人民幣開始逐步履行國際結算功能,自然應納入國際收支統計范疇。對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收支,仍須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進行申報,外匯管理部門在現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操作流程內,僅須增加人民幣交易幣種。
靈活對待境外人民幣
人民幣國際結算業務的發展,要得到境外非居民對人民幣的普遍認可和接受,除了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和提高對人民幣購買力信心,還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境外出口商能否將自由兌換或融資得到人民幣的資金用于支付,二是境外進口商獲得的人民幣貨款能否自由兌換成本幣,或將境外人民幣款用于境內投資。
這涉及人民幣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政策調整安排問題。需要允許境外非居民在境內或境外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允許他們在境內或境外以人民幣購匯,在境內銀行或境外銀行借貸,以人民幣對國內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購買人民幣衍生產品和在國內金融市場購買人民幣債券和股票。
有關部門應加快推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和金融制度改革,研究境外人民幣回流管理辦法,適時配套境外人民幣流回國內直接投資或投資國內人民幣金融市場的管理辦法。
初期可以通過以下安排來達到這一目的。一是對于因國際結算而產生的人民幣境外債權,中國承諾可以隨時自由兌換。在具體處理上,可以參照當前的海外匯款預結匯模式,進一步明確有關商業銀行海外分行可以就地售匯,并計入其總行的風險頭寸進行綜合管理。
二是在企業主體層面上,允許境外人民幣債權可以用于從中國進口的支付;可以委托該存款賬戶行開展人民幣委托理財業務,投資國內的人民幣資產或金融市場;可以向中國直接投資并享受外資投資同等待遇。
三是在銀行主體層面上,允許銀行以吸收的海外人民幣存款辦理當地企業與我國之間的貿易信貸融資業務,即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業務;允許該行通過上存總行的方式投資境內人民幣金融市場產品。
構建跨境收支監測
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角度出發,中國應構建人民幣跨境收支監測管理制度。
首先,必須調整監管的著力點,將長期以來以外匯及外匯收支作為監管內容的管理框架,轉變為以跨境資金流動為監管內容的管理框架,從制度安排及監管設計上將人民幣的跨境流動以及境外資產負債納入監管監測體系,并作為重要的監管內容。
在銀行監管層面上,應強化對法人的一體化管理,包括對中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管理和強化合并報表后的綜合風險管理。從對人民幣跨境流動以及國內金融市場的管理角度來看,要求央行密切關注進出口貿易中人民幣的使用情況,加強與相關國家或地區央行的配合和聯系。
與此同時,要研究如何與此相適應,進一步開放國內金融資本市場,加強對進入國內市場的各類主體的監管,而非當前單純地對外匯資金的監管。
其次,防范人民幣跨境結算可能帶來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如國際短期資本可能借助人民幣跨境結算渠道頻繁進出境內,影響中國國際收支平衡。
在實施過程中也難免會發生一些非貿易項目的外匯資金以逃避外匯管理為目的,借助人民幣跨境結算渠道進出境內外的事情。還有,企業出口的人民幣收入不及時匯回而違規對外投資,甚至進行財產非法轉移。因此,加強風險防范顯得非常迫切。
外匯管理部門要從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原則出發,以均衡管理的原則,調整監管的著力點。
同時,必須密切關注進出口貿易人民幣使用情況,健全包括人民幣在內的各種貨幣跨境流動的監測機制,制定相應的檢查管理制度,明確檢查主體資格和檢查流程,對違反人民幣國際結算的各種行為實施處罰,有效維護正常的人民幣國際結算秩序。
最后,要增強央行對本外幣市場聯動的分析、預警、預測以及快速反應能力。根據海外人民幣的規模情況分析研究調控的渠道和效率,適時調整貨幣政策調控目標。進一步縮短央行在貨幣政策操作上通??赡艽嬖诘臎Q策時滯和行動時滯,對市場動態作出快速的反應。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完善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①籌借的,以外國貸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準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注①“外資金融機構”為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經外匯局批準。未經外匯局批準而擅自對外簽訂的國際商業貸款協議無效。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債專用帳戶。借款本息不準擅自匯出。
第五條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僅限于: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借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二)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非金融企業法人。
第六條金融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對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②,有進出口業務許可,并屬國家鼓勵行業;③
注②“連續盈利”中的“盈利”含義為該法人的人民幣、外匯合并表表明為盈利。
注③“國家鼓勵行業”以公布的國家產業指導目錄為依據。
(二)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等值外匯的50%。
(五)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
第八條境內機構應當憑自身資信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并自行承擔對外償還責任。
第九條境內機構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其借款總成本不得高于國際金融市場相同信用級別借款機構的同期借款總成本。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于每季初10日內向外匯局報送上季度對外借款情況報表和年度④國際商業貸款使用情況報告。
注④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年度…”。
第十一條外匯局有權檢查境內機構籌借、使用和償還國際商業貸款的情況。借款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機構不得將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轉換成人民幣使用。
第二章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⑤
注⑤遠期信用證期限起算為從銀行承兌日到付款日,90天以內(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視為銀行結算業務進行管理。外資金融機構不得為未經批準的中資企業辦理進口項下的結算業務。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當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當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資料向外匯局⑥申請:
注⑥“外匯局”為所在地外匯局。
(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借款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三)貸款條件意向書,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幣種、金額、期限及寬限期、利率、費用、提前還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條件;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外匯擔保情況;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最近3年外匯或者人民幣資產負債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六)外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對外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除依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提交其總行(總公司)授權的有關文件。
第十六條在京的全國性機構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非在京的全國性機構和地方性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局⑦審核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注⑦“所在地外匯局”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
全國性、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經總行(總公司)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
第三章短期國際商業貸款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同業外匯拆借、出口押匯、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遠期信用證⑧等。
注⑧同⑥
第十八條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用于長期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不正當用途。
第十九條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控制指標(以下簡稱“短貸指標”)由外匯局按年度⑨進行核定。
注⑨同⑧
境內機構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核定的指標。
第二十一條全國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的短貸指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
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的短貸指標,由所在地外匯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的短貸指標內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國際結算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遠期信用證管理辦法,報外匯局核準。
中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外匯局核準的遠期信用證管理辦法,開立遠期信用證。
中資金融機構對外開立的90天以上、365天以下遠期信用證,⑩不占用其短貸指標。
注⑩同⑥
第二十三條非金融企業法人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申請開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遠期信用證⑾,占用其短貸指標。
注⑾同⑤
第二十四條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短貸指標,應當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資料:
(一)申請文件(包括資金需求、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內容);
(二)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信貸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意向書;
(四)上年度外匯收支情況;
(五)外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不實行短貸指標余額管理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當逐筆報外匯局批準,并占用所在地的短貸指標。
第四章項目融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匯資金,并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它應當具有以下性質:
(一)債權人對于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
(二)不需要境內機構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者償債;
(三)不需要境內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
第二十七條項目融資的對外融資規模納入國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導性計劃。
第二十八條項目融資條件應當具有競爭性,并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或者審核。其中地方上報的項目融資的融資條件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或者審核。
第二十九條項目融資條件報外匯局審批或者審核時,項目公司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包括項目融資的方式、金額、市場,以及貸款的期限、利率、各項費用等融資條件;
(二)國家計委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其他文件;
(三)項目融資納入國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導性計劃的證明文件;
(四)項目融資協議;
(五)與項目融資相關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五章境內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海外分行)是指我國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依照當地法律設立的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其海外分行的營運資金、資產負債比例及當年業務量等項指標,確定每個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資總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籌借等值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的國際商業貸款,應當事先由其總行(總公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第三十二條海外分行在境外融資應當納入其總行(總公司)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海外分行在境外所籌資金只能用于海外業務發展。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調入境內使用。
第三十三條中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非經營性質的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等機構不得在境外融資。
第三十四條中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經營機構,經總(母)公司授權,以總(母)公司名義對外借款,視為總(母)公司的對外借款,其總(母)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境內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保值業務的,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境內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將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未經批準,擅自將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轉換為人民幣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違法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幣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境內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三、三十四條的規定,擅自在境外融資的,由外匯局對境內機構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
第三十八條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擅自將在境外所籌資金調入境內使用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對境內中資金融機構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
第三十九條境內機構向外匯局報送虛假、無效的文件和資料,騙取外匯局批準的,由外匯局收回批準文件,并對其按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境內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不接受和配合外匯局檢查的,由外匯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人民幣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境內機構簽訂國際商業貸款協議后,應當根據外債統計監測規定向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還款手續。
第四十二條對外借款的境內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根據國際市場匯率和利率的變化,在不擴大外債規模、不延長債務期限的條件下,切實防范外債風險:
(一)借低還高應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經批準經營自營或者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可以為自身債務或者接受其他境內機構的委托進行國際商業貸款的保值業務;
(三)其他中資機構委托境外金融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其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進行保值,應當經外匯局批準;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委托境外金融機構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辦理國際商業貸款的保值業務。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構辦理國際商業貸款保值業務后,應當按照外債統計監測規定辦理外債登記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帳戶管理,適用外匯帳戶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境內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借用外匯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飛機融資租賃及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支付飛機融資租賃的預付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以固定成本向境外轉讓已經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或者收益權,適用本辦法對項目融資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按照本辦法對海外分行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向中資銀行離岸業務部門借用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第五十條本辦法第一、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條和第四章的規定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其余條款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5
為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落實《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精神,中央財政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
(一)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
(二)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署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承攬、實施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我國企業在境外開展的勞務合作活動。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是指我國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境外設立、購并的從事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發活動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機構。
(六)對外設計咨詢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前期環保評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融資方案招投標模式的制定,工程監理,技術指導,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評估,項目后評估,設施管理及境外企業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經營活動。
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
1.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
2.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
(二)貼息。
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
1.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業務,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服務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等。
2.運營費用包括:
(1)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2)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境外實驗室、實驗設備等租賃、購置費;
——境外高新技術信息資料收集費。
(3)對外設計咨詢。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開展設計咨詢業務所必需的設備租賃、購置費;
——境外設計軟件等信息資料收集費。
(4)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
包括相關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包括住宿、伙食、公雜和出國人員國外零用費)。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政局動蕩、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二)給予貼息的銀行貸款是指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建設及運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
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的注冊(登記)或項目簽約時間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
(二)貼息支持的項目,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及貸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
五、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六、申請項目應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其中,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七、申請專項資金除報送《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報送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三)申請前期費用企業須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前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前期費用支付憑證、記帳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
(四)申請運營費用的企業須提供運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運營費用支付憑證、記帳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用還須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或商(協)會要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我駐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相關工作人員護照、簽證復印件;
(五)申請貼息企業須提供項目基本情況及銀行貸款付息一覽表(詳見附件3),銀行貸款合同副本和貸款銀行的書面說明(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額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及歸還貸款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八、*-*年已經獲得過前期費用支持的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貼息的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九、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人員的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資助標準不超過《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73號)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地方企業于*年7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注冊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年7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二)中央企業將申請材料于*年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地方企業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再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撥付到企業。
境外業務管理辦法范文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改革目標為,通過“一窗受理、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將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即“一照一碼”登記模式。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公布
財政部、保監會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明確指出,鼓勵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經營管理情況和發展需要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鼓勵其在5 年內盡快完成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過渡。在本辦法施行后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鼓勵其優先采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職業責任賠償能力。
財政部2015 全國會計與金融監督檢查啟動
近日財政部下發通知,組織駐各地專員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正式啟動2015 年度會計和金融監督檢查工作。重點一是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開展檢查;二是對糧食生產流通企業、電子信息企業、電動汽車及風電等新能源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開展檢查;三是對非上市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會計信息質量開展檢查;四是結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探索開展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國稅總局規范企業境外投資和所得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38 號)要求,提高信息申報質量,規范有關填報口徑并提出工作要求。
中稅協參與IMF《稅收征管法》立法研討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中國《稅收征管法》立法建議項目組近日在京舉辦專題征求意見會議。來自財稅及法律方面的專家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國內外大型企業稅務部門、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本土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就我國《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探討。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7 月1 日晚間正式《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此次修改《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范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提升融資融券業務服務資本市場和投資者的能力。
六部委電子招投試點:“互聯網+招標采購”
近日,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關于扎實開展國家電子招標投標試點工作的通知》,部署開展國家電子招標投標試點工作。
上交所推動落實證券公司融資渠道
近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將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業務試點范圍擴展至所有證券公司,同時,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證券公司業務穩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