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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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1

為全面完成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現就貫徹《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100號)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基層平臺建設,為兩網化管理提供組織保障。各區縣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兩網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區縣兩網化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研究兩網化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兩網化推進工作涉及的人員聘用、經費保障等問題。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兩級”管理、“三級”執法和以專職監察員為主體、兼職監察員為補充、監察協理員協助開展工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格局的要求,充實監察機構現有編制內的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力量,消除空編空崗現象。2009年9月底前要在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增掛“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牌子,設立勞動保障監察中隊,勞動保障所負責人兼任中隊長,同時要完成兼職監察員的聘任和街道(鎮)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協理員的選聘工作。2009年10月20日前,對兼職監察員和監察協理員集中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建立兩網化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兩網化管理規范化運行。

要按照兩網化管理工作要求,明確工作職責,制定規范化的兩網化管理運行標準。在2009年10月底前制定一、二級網格工作職責制度,勞動保障兼職監察員和監察協理員招聘、管理、培訓制度,用人單位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勞動關系運行狀況報告制度,兩網化管理考核辦法和考評標準,投訴舉報案源信息傳遞流程,簡單矛盾調處和簡單案件辦理規則,以及業務操作口徑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兩網化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運行。

三、發揮兩網化管理優勢,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服務效能。要按照“信息準確、數據齊全、資源共享、實時維護”的要求,繼續做大、做實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息資源庫。要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及時掌握和了解網格內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保繳費等勞動關系運行的基本情況,提高勞動保障監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2009年年底前建成全市勞動保障舉報投訴中心,集中受理舉報投訴案件,快速分流處置。同時充分發揮監察協理員的積極作用,對網格內發生的一般性勞資糾紛,由監察協理員就近妥善調處;對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簡易案件,交由街道(鎮)一級網格及時調查處理。要認真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為網格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咨詢服務,營造良好的勞動用工氛圍。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2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其它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全面了解掌握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現將20*年勞動保障年度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審查時間、范圍和管轄

20*年度勞動保障年度審查時間安排在20*年12月至2009年4月底。年度審查的范圍為《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所有用人單位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年度審查的管轄,嚴格按照《*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執行,省電力公司、中電投*分公司(省投資集團公司、國電駐*單位)、省鹽業公司、省煙草公司、中國銀行*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省分行、中石化*省石油公司系統內所屬用人單位,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勞動保障監督檢查,除此以外的中央駐*和省屬用人單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注冊登記的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由省廳指定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市另行通知)。20*年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認真做好20*年度勞動保障年度審查工作的通知》(*勞社察函[20*]16號)同時廢止。

二、年度審查內容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勞務派遣情況非全日制用工情況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支付勞動者工資尤其是農民工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情況;帶薪年休假情況;技術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收取押金、保證金情況;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執行情況;職業介紹機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各地可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增加年度審查內容。

三、工作要求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制訂年度審查工作方案,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檢查用人單位一年來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對逾期不進行整改或拒不接受勞動保障年度審查的用人單位,要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情況嚴重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2、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省廳指定管轄的要求,加大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防止超越職權,杜絕行政不作為。年度審查結束后,將省廳指定管轄單位的年度審查情況,向省廳作專題書面匯報。

3、進一步擴大年度審查覆蓋面,積極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省廳制定的《*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要求,評選出年度審查工作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樹立用人單位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推動我省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3

為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服務職能,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現就做好年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年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要堅持“一三四三”的工作思路,即打響一個“文明監察”品牌,完善創新“兩網化”監管、誠信等級評價和“一書兩金”三個機制,突出小微企業監管服務、解決欠薪問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查處和書面審查擴面增長四個重點,加強管理、能力和作風三個支撐,實現我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檔升級。

二、目標任務

年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主題,以維權維穩、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為主線,健全完善誠信等級評價和“一書兩金”長效機制建設,全面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運行標準,擴大“兩網化”管理覆蓋面,用人單位信息錄入完整不少于700戶;書面審查不少于700戶;在按時完成上級部署專項執法檢查任務的同時,自行組織開展全區性專項執法檢查至少一次;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三、工作措施

(一)轉變執法理念,打響“文明監察”品牌

大力倡樹“寓服務于執法之中”的執法理念,自覺把服務作為一種價值觀念、一種行為準則,貫穿于整個監察執法過程,切實做到服務到位、執法規范、打擊有力。

服務到位。一要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制度。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不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但不宜予以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有關整改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措施;二要推行陽光執法。實行政務公開,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監察事項、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和管轄范圍;三要強化行政調處工作。堅持宣傳教育在先,對有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開展約談,進行調解處理;四要堅持上門執法服務。利用勞動保障監察平臺宣傳相關的人力資源法律法規,變單一執法為宣傳法律法規、規范用工管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過程。

執法規范。一要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和執法程序。落實主辦監察員制度、錯案追究制度、案件調查審核處理“三分離”制度和重大案件專家會審、集體討論、行政處理處罰集體研究決定制度,堅決杜絕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切實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質量,確保所辦案件成為擺得上桌面、經得起推敲、受得住檢驗的鐵案。二要深入推行一體執法。凡涉及對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檢查活動,一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監察執法事項統一規劃,監察執法力量統一調度,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統一處理處罰,堅決杜絕多頭執法、重復檢查以及相互推諉、拖延辦理監察事項等現象的發生。

打擊有力。要堅持綜合運用書面審查、舉報投訴專查、日常巡視檢查、專項檢查和社會保險稽查等各種監察執法方式,積極做好維權維穩工作。對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究必有果,彰顯法律的尊嚴。

(二)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管理和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全面深入推進“兩網化”監管,要著力在四個方面做實際事、下細功夫:一是基層網格機構隊伍建設實現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職能落實、責任落實。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手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自身建設,充實人員、提升素質;一手抓基層網格機構隊伍建設,結合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或直接面向社會聘用等形式,落實基層網格工作人員,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專業能力培訓,使基層網格工作人員切實承擔起采集信息、宣傳、監測、預防預警、調處和配合執法六項職能,真正成為基層網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知情者、宣傳者、建議者、預警者、調解者和參與者。二是用人單位用工信息入庫確保真實完整。堅決杜絕弄虛作假,不真實不完整的信息一律不準入庫;已經入庫的信息,要采取多種方式盡快補充完善,確保準確無誤。三是實現信息比對工作的實質性突破。將所采集的用人單位用工信息與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經辦等業務信息進行比對,為分類監管、動態監控和評估分析提供數據支撐。四是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要立足信息采集和評估分析,實施用人單位分類監管和動態監控,及早預防可能發生的重大勞資糾紛;對已經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征兆的,要第一時間發出預警,有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將重大勞資糾紛解決在萌芽中。

要扎實做好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一要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年度書面審查作為等級評價的基礎手段,初步掌握招用職工、訂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情況;二要及時記錄接受舉報投訴、立案查處、專項執法檢查和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掌握的情況,不斷充實誠信檔案的內容;三要及時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掌握的情況與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經辦等業務信息進行比對,提高誠信檔案中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四要加大征信力度,定期開展用人單位信息采集工作,并通過信息系統實時記錄信息新增和變更情況以及勞資矛盾的調處情況,使誠信檔案涵蓋的單位更多、數據更全、信息更準、利用更便捷。

為確保誠信等級評價工作有力推行、實施到位,要堅持做到:一是嚴把標準。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切實做好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二是嚴肅紀律。本著求真務實的原則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要真實反映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實際情況。三是確保實效。對A級誠信示范單位進行抽查復核,并采取區、街道聯合方式對C級非誠信單位進行重點檢查,真正體現守信受益、失信懲戒原則。

(三)突出重點,扎實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服務工作

一是加強小微企業監管服務。針對小微企業存在的合同簽訂率和參保繳費率低等突出特點和問題,要積極發揮“兩網化”監管的職能作用,定期對網格內小微企業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通過宣傳、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幫助其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引導小微企業規范用工。對多次檢查發現問題拒不整改企業,要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管力度,依法處理處罰。

二是加大力度解決欠薪問題。一要建立健全企業欠薪報告制度并按季通報。通過勞動者舉報、企業自報、日常巡查等多種途徑獲得工資拖欠信息,及時了解企業欠薪情況,有效防范因欠薪引發的;對發生欠薪的企業,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專兼職監察員或協管員每月至少一次向欠薪企業尤其是重點欠薪企業了解其新欠和償還情況,指導企業按照計劃償還欠款。二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落實欠薪舉報投訴首問責任制,明確責任,及時妥善解決欠薪問題。三要學習壽光經驗,積極探索“一書兩金”制度,按照上級部署和要求,選擇典型企業、行業推行“一書兩金”制度,擴大實施范圍,形成有效解決欠薪問題的長效機制。

三是強化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加大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一要落實重大事件和重要情況報告制度。對發生10人以上群體性上訪、欠繳社會保險費、拖欠職工工資3個月以上、因改制改組(拆遷、關閉、破產)職工安置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企業,企業裁員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業關閉破產)、企業主逃逸等重大情況和信息,各基層監察網格要本著“知情信息及時報”的原則,在事件發生(或知情)后2小時內,向區勞動保障監察處報告情況;對因少報漏報或隱瞞不報而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嚴厲問責。二要建立“日監控、月匯集、季研判”的輿情分析研判制度。要增強工作敏感性,預判重大勞資矛盾出現的前兆,立足“早發現、早處置”。加強日監控,對涉及勞動用工方面的問題進行收集、跟蹤、處理,遇有重大事件及時報告;月匯集,區勞動保障監察處每月要向基層網格、重點監控用人單位收集相關信息,第一時間掌握一手資料;季研判,每季度要召集研判分析會,對勞動用工運行及發展趨勢進行分析,形成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季度分析報告。三要建立重點預防監控制度。把改制企業、發生過工資拖欠、經營困難、裁員人數多、使用勞務派遣人數多、勞資矛盾多、農民工人數多的企業作為重點預防和監控對象,采取重點聯系的方法,明確人員責任。重點對企業的規章制度、工時制度、工資分配制度、勞動用工管理等進行幫助指導,對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處理,防患于未然。四要健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機制。要進一步完善重大事件的應急準備、協調和處理機制,加強與公安、工會、經信、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正常信息互通機制;要建立重大事件快速反應預案,確保第一時間介入,并公平、公正進行調處,快速有效處理重大案件。

四是扎實有效開展書面審查工作。繼續擴大書面審查的范圍和數量,年計劃書面審查的用人單位數量再增長75%。書面審查的重點內容是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以及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重點單位除小微企業外,還包括新開辦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誠信等級評定為C級的單位。

(四)加強管理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效能和服務水平

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考核,不斷提升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水平。年評優樹先將根據各街道舉報投訴結案率、書面審查計劃完成情況和用人單位信息完整錄入計劃完成情況三項指標擇優推薦。同時,將對至少三分之一的年度誠信示范單位進行復核,對至少三分之一的非誠信單位采取區街道聯合方式進行重點檢查;還將根據實際需要,對各街道管轄的用人單位直接進行查處。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4

一、加強組織領導,突出學習重點,有效提高廣大干部職工法律素質。

根據我局“四五”普法總體規劃和縣委普法辦的具體要求,我局領導班子高度重視普法學習,并始終將此項工作作為局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計劃,并認真實施。針對“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標和要求,我局嚴格按照規劃的安排和計劃,在抓好全體職工學法用法的同時,著重抓好局內領導干部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職工集體學習中,專門安排一些法律法規的學習內容。半年來,我局干部職工學習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行政許可法》、《××××××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在工作中,堅持把學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結合,自覺依法辦事。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我們進一步拓展政務公開渠道,規范政務公開內容,全面清理規范性文件,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制定了《××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了公開、透明、高效、規范政務公開制度體系。

通過學習使全系統干部職工基本具備了現代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法律素質有了較大提高。同時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統干部職工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實現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轉變,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為進一步促進我縣勞動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按照目標規劃,狠抓落實。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5

一、勞動保障的現狀

1.法規政策體系逐步完善。自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等都相繼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的有關勞動保障的法規規章、實施辦法等。比如國務院先后頒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先后頒布了《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等多個部門規章,省人大、政府、勞動保障廳等部門也配套或自行制訂了大量的法規和規章、實施辦法等。從內容上來看,這些法規和政策基本上涵蓋了勞動保障工作的各個領域。法規政策體系的逐步完善,有力推動了我鎮勞動保障工作的開展。

2.安全生產管理逐漸規范。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歷屆黨委和政府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并通過不斷改進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四項制度的實施上:一是安全生產責任制。鎮、村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要求企業逐級簽訂到分廠、車間、班組、個人,將責任明確到每個人。年末獎金評定、企業評優、干部考核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二是注冊安全主任制度。企業設置注冊安全主任,經培訓后,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三是安全生產臺帳制。強化基礎管理,注重規范運作,將企業的設備、制度、人員等登記在冊,實行動態管理。四是限期整改制度。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面上以片線為單位,由聯村干部指導企業進行自查自糾,重點企業由鎮專門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發出整改書,限期整改。安全生產的規范運作,改善了勞動者的作環境,保障了勞動者的人身安全。

3.社會養老保險初具規模。養老保險是在鄉鎮一級推行的第一種社會保險,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于1994年,至今已累計有13000人參保,但由于該保險的繳費和待遇水平較低,所以影響面較小。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開始于2001年,經過連續三年的擴面,目前已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由于繳費和待遇水平較高,影響面也較大。截止目前,全鎮已有280家企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達到了企業參保率100%。共有9236名職工在保,占到全鎮職工總人數的81%。

4.勞動合同管理引起重視。勞動合同管理是勞動保障的源頭和基礎工作,許多勞企糾紛的發生,就是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缺乏解決爭端的有效依據。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規范勞企雙方的行為,有效避免各種糾紛的發生。截止目前,全鎮已有33家企業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有180家企業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參加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數達到12100人,占全鎮企業職工總數的82%。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資糾紛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11月份全鎮共發生勞資糾紛88起,其中因工傷引起的糾紛有36起,因拖欠工資引起的糾紛有52起,因職工離廠扣壓工資引起的糾紛有45起。這些勞資糾紛發生后,雖經有關部門調解,都到妥善解決,但都或多或少地給勞企雙方的合法權益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害。更有甚者,有部分勞資糾紛因當事人處理不當,發生過激行為,引發刑事案件,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

2.社會保險擴面阻力增大。雖然經過連續三年的擴面,社會養老保險已經達到一定的規模,并且具有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目前參保人數只占到全鎮企業職工總數的81%,離全縣提出的90%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而且現行的養老保險擴面模式已經顯示出一定的局限性,企業普遍不愿參加養老保險,而政府暫時沒有有力的制約措施,如果按照現行模式繼續擴面,工作難度將顯著增大,而且也不利于其他險種的后序跟進,因此急需探索一種新的養老保險擴面模式來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3.人員法制意識有待提高。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業主,由于法制意識淡薄,對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知識了解甚少,在制訂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職工的過程中,不知不覺中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收取押金、拖延工資、扣壓工資、過于嚴厲處罰、加班不加薪等。有些勞動者由于不懂法律法規,不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加助長了業主的違法行為。

4.缺乏長效監督機制。隨著企業的轉制,企業使用、管理職工的權力增強,自由度加大,但隨之發生違法行為的可能性也加大了。近幾年,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雖然已經出臺了不少,但有效監督和約束企業行為的機制尚未形成。比如對于工資支付方面發生的糾紛,一般是采取限期整改的辦法來解決,而缺乏一個有效的預警機制。因此,應該盡快將勞動保障工作的重點由“事后解決”轉向“事前預防”,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三、對策與建議

1.注重宣傳引導。借助報紙、電視、培訓等各種渠道,大力宣傳現行有關關于勞動保障的各種法規政策,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使企業在制訂內部規章制度和實施員工管理時,能自覺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保持一致,在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法制意識增強后,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對企業也能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

2.強化基礎管理。通過加強對企業的基礎管理,逐步建立起長效的約束機制。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督促企業與職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加以明確,互相監督,有效約束雙方的行為。嚴格執行勞動年檢制度,建立企業勞動保障跟蹤檔案,對記錄不良的企業在每年一次的年檢過程中不予通過,進行專門整頓。試行勞動保障誠信工程,根據企業開展勞動保障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定出信用等級,定期在媒體上公布,促使企業不斷提高勞動管理水平。

勞動保障規章制度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是指農村居民到城市務工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預用人單位依法自主使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個人證件。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用人單位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飲食和安排宿舍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招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之日起,即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報酬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有集體合同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享有和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應當支付給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本人。用人單位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休息日、休假日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九條用人單位必須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及時受理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舉報和投訴。用人單位侵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在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中記載,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各級工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并對用人單位依法監督。

第十二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求職擇業等方面的指導和培訓工作,提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出工作機構和信息網絡的建設,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做好勞務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對技術工種以及從事礦山、建筑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培訓。培訓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利用培訓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違法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專門為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設置登記項目。居民身份證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從事勞務、就業和辦理各種事務的身份證明,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從事勞務、就業和辦理各種事務證明身份時,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出具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建設、勞動保障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嚴格實行建設領域信用制度和工資保障制度。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管、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生產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勞務、就業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安排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非法收取其他費用。

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學校予以接收,不得非法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及其隨行家屬的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治安管理等工作列入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責范圍,并將相應的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用人單位和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攤派費用。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辦事,并應當制定有利于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務工、就業的服務措施,不得歧視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務工、就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身份、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本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不得非法收回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承包的集體土地。支持和鼓勵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自愿和依法有償轉讓承包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應當遵守城市和社區基層組織的居民公約以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遵紀守法,文明誠信。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干預用人單位依法自主使用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

(二)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非法收取費用的;

(三)不履行職責致使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侵害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人身和財產權利的。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或者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的,處以實收金額1至3倍的罰款;逾期不退還證件的,按每證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與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已經形成勞動關系,但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資標準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地上年度同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對進城務工就業人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報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阻撓進城務工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和組??產設施和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培訓、侵犯進城務工就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侵犯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6條的規定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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