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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1
2002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庇纱丝梢姡覈扇〉氖菂f商、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并存的醫療糾紛爭議解決機制,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積極作用分析
⑴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是: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與之相適應,調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調解的適用范圍很廣,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也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⑵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糾紛相比,醫療糾紛涉及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方面的問題,往往是人命關天,且當事人在醫療糾紛中提出的醫療賠償數額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導致了醫患雙方之間矛盾沖突極易惡化,甚至會發生非理性暴力沖突。調解員卻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
2.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消極作用分析
調解制度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確實發揮出了積極的作用,但事實上,我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存在的許多不足,有著一定的消極作用。
⑴單一的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依據調解主體的不同,調解可以概括為民間性的調解和行政性的調解,其中前者的調解主持機構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后者則是行政機關主持調解程序。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機關是醫療單位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不可避免發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⑵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眾所周知,調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可以有效地節省社會的資源。但存在的單一的行政調解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其節省社會資源的優點。因為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結果的不信任,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需要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由于我國目前尚未設立醫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處理醫療糾紛并不如像對待常見的民商案件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會首先嘗試以訴訟調解的方式來化解矛盾,其實值作用與人民調解制度類同;此外,整個訴訟程序繁瑣,成本投入較多,判審效率卻相對低下,這是社會資源使用的不恰當。
二、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的發展建議
1.須確保中立性和專業性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證其獨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為主導,出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的專職人員組成,可隸屬于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市司法局統一管。也可自成系統由政府統一管理,經費由財政支付,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為醫患糾紛爭議在定性、定責、定賠方面獨立提供調解的醫學和法律建議。這方面“北京模式”和“寧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較強。
2.須全面引入醫療責任險
政府應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的投入,僅靠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對于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相當不現實。因此,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全部參加醫療責任險,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非醫療過錯造成的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機制或保險保障機制。使患者的醫療損害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或補償,以降低或彌補患者的損失,緩解醫患矛盾?!暗谌健闭{解協議可作為醫療責任險的理賠依據。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醫療糾紛;鑒定體制;醫療責任保險
一、醫療糾紛的概述
醫療糾紛的界定是本文研究問題的起點,只有在明確醫療糾紛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構筑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關于醫療糾紛的定義理論界說法不一,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對醫療糾紛所定義: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關人與醫務人員、醫療服務機構在特定的診療護理活動等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各種爭議,從而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對于醫患糾紛的界定,本文認為應該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其應包括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和由非醫源性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的定義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梢?,醫療事故只是醫療糾紛中的一特殊的表現形式,并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屬于醫療事故。醫療過失的定義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涵義與上文介紹的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基本一致。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
1.法律法規的適用。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目前審理醫療糾紛主要的依據。此外醫療侵權行為還適用《民法通則》、剛剛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稐l例》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賠償,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釋對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和賠償的標準。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來進行索賠。
2.醫療鑒定制度。我國醫療鑒定制度包括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都可以提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稐l例》頒布后,改變了原來的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由醫學會來主持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醫學會的鑒定體制是集體臨鑒定制,鑒定專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證明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但鑒定結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大小沒有明確的說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這些問題還要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
3.醫療糾紛解決的程序?!稐l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既可以協商解決或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適用沖突。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對構成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其它的類型的醫療過錯不給予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及少數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是醫療事故,如果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給予患者賠償必定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為此,立法者表示,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對患者進行賠償。這一解釋看似很合理,但確出現一個問題,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卻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少,但我們都知道,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怎么會賠得更少了。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常出現適用法律難的情況,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難點,緊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勢必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也不利于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2.醫療鑒定體制存在缺陷。由于醫療知識的復雜性、高難度性和專業性,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時不能獨自對爭議的問題作出準確的裁斷,因此醫學鑒定對法官審理案件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國家的醫療鑒定制度卻存在問題:第一,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國現行醫學會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各家醫院抽調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為鑒定委員會專家頒發資格證書。因此,這就決定了醫學會的鑒定人員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其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缺乏質證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唯一證據,應該經當事人質證,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條例》并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質證程序,并且鑒定人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名,且不對錯誤的鑒定結論負責,以致于醫療事故鑒定制度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全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立法機構應當盡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這部法律既是一部實體法,也應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條文應該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統一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并且對醫療鑒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規定。應該修改《條例》中醫療事故的概念。擴大其外延,涵蓋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并且法律應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對保險的范圍,保險率的計算作出詳細的規定。
(二)建立非訴訟解決程序優先和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并不成熟,沒有建立像國外那樣成熟的非訴訟解決機制。鑒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復雜性,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花費的時間長,訴訟費用高,不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是一條正確的道路。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但由于我們國家與國外相關的法律體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著差異,我們并不能完全照搬他們的經驗。目前,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還不太豐富,單獨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和醫療仲裁委員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因此我們應該另覓新路,通過簡單便捷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可以在法院內設立糾紛的調解處,并聘用醫學專家來參與調解,形成由法官和醫學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為醫患雙方的溝通提供一個雙互溝通的“平臺”,避免雙方對簿公堂,加劇緊張的關系。調解委員會通過介入醫療糾紛案件,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并對賠償數額進行初步的估定。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雙方不同意調解意見,還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自《條例》頒布后,醫療機構意識到自身的風險加大,因此,紛紛將目光轉向了醫療責任風險機制上來,欲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分擔風險。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然而,目前我們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處于空白的狀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應當確立強制保險原則。即將制定的《醫療糾紛處理法》中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只有確立大范圍的參保主體,才能確保共同分擔風險,維持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
2.明確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范圍只限于醫療事故,對其它類型的醫療過失行為不予賠償。這大大縮減了保險的范圍。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范圍應包括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一切醫療過失行為,只要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過錯,就應該賠償。
3.取消賠償額度的限制?,F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賠十萬元。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醫療機構的投保積極性。因此應取締這一限制額度。既然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參加了責任保險,那么就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患者的損失。
4建立責任保險金的多渠道來源。醫療責任保險金的來源是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確立的關鍵所在,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物質來源。因此,要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由于,目前大部分醫院的性質都是公立的,受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資金的來源大部分都是由國家財政拔款。因此,醫療機構可以從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為責任保險金。醫務人員也應該適當繳納一部分保險金從其工薪中劃扣小額的比例作為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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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3
一、部門職責
(一)醫療機構
負責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時,應主動與患方溝通,防止事態擴大;研究制定解決方案,自行與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應及時向區衛生局報告。
(二)衛生局
負責重大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處。
(三)公安分局
及時制止醫患雙方過激行為,協助衛生局做好行政調處工作。負責維護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
二、現場處置
(一)醫療機構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在患方在場情況下迅速封存醫療文件、相關器械和藥品等實物,妥善保管,以備檢驗和鑒定;立即將死亡患者的尸體移離醫療區,并妥善保存。
2.指定專人與患方進行溝通協商解決辦法。首先由病區(科室)負責人與患方進行溝通,如協商難以解決糾紛,應及時向負責糾紛處理的職能科室報告,由其出面協商;職能科室仍不能解決,應及時向院方負責人報告,由其出面協商;院方負責人協商解決無效的,則由院方負責人告知患方通過行政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在醫患雙方協商未果情況下,向區衛生局提出書面行政調解申請。醫院不得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報告制度,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報告相關信息。
4.出現患方停尸、擺放花圈、設置橫幅標語、堵塞交通、歐打醫務人員、搶奪病例資料、損壞財物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行為時,醫院應立即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
(二)衛生局
1.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時,應立即派人到達現場,組織調處。
2.及時調查了解糾紛情況,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糾紛。
3.對醫患雙方任何一方拒不服從行政調處,也不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情況。
4.負責對醫療糾紛的上報和信息工作。
(三)公安分局
1.當接到醫療機構報案時,應根據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立即到達現場維持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與財產安全。
2.當患方有下列行為時,公安分局應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正常醫療秩序。
(1)在醫療區域或醫院門口停尸的,立即勸其移離。如不配合,應指揮醫院工作人員強行將尸體移到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如發生攻擊干擾,可對其采取相應措施。
(2)搶奪醫療文件、歐打醫務人員、損壞醫療設備和其它財物的,應立即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可對當事人采取相應措施。
(3)在醫院門口或醫療區擺放花圈、設置橫幅標語的,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4)聚集人員堵塞醫療辦公區通道的,應勸其離開,對不聽勸阻者,采取相應措施。
三、長效管理
1.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2.在醫療糾紛行政調處時,區衛生局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醫政股為職能科室,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接待和現場調處。衛生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3.公安分局負責維護醫療機構正常治安秩序。要在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和警務點,負責維護正常秩序,打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
4.司法局負責牽頭成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專門設立“醫患糾紛調解中心”,負責調處醫患糾紛。
5.醫患雙方自行協調不成,且對衛生局調處不服,可共同委托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通過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在涉醫民事案件審判中,要考慮到醫療服務的特殊性,加強醫患糾紛調解工作,依法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區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成的“區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協調小組”,在區衛生局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派一名聯絡員參與辦公室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開展創建活動。醫療機構成立醫療糾紛防范和處理領導小組,醫院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院長具體負責,各相關科室參與。二級醫院要成立專門的職能機構,一級醫院要明確專人負責。
2.加強配合。各部門要把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作為綜合治理、建設平安宿豫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履行職責,齊抓共管;要加強信息溝通,在醫療糾紛現場處理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醫患雙方工作。
3.重視輿論導向。新聞媒體要堅持正面宣傳為主。對醫療糾紛的報道要慎重處理,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實,不得相關信息。
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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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5
一、寧波市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運作形式
寧波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 以下稱醫調會) 成立于 2008 年 3 月,成立之初是專門調解海曙、江東、江北寧波老三區醫療糾紛的群眾性、公益性組織。后來漸漸的發展成為寧波市醫療糾紛調解的標志性組織,現在,寧波市的其他 8 個縣( 市) 也分別設立了醫調會。
醫調會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引入了強制醫療保險制度,并明確規定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發生時,索賠額度低于 1 萬元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額度超過 1 萬元的必須委托保險機構理賠中心負責理賠事宜。同時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專家庫,通過非訴訟、非行政的方式調解醫療糾紛。其中,責任劃分比較清楚,當事人關系比較簡單的案件,由理賠中心協商解決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撰寫調解協議; 比較復雜的案件,由醫療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必要時可以向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鑒定。
醫調會應該在 30日內組織進行調解,30 日之后,如無特殊情況,視為調解不成,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解決醫療糾紛。
從 2008 年至今,寧波市各醫調會共受理醫療糾紛 3917 起,調處成功 3638 起,調解成功率達 92.9%,與此同時,寧波市醫療理賠中心累計受理醫患糾紛案件 4664 件,目前仍在協商的案件從 2008 年的 60 起減少到 2013 年的 6 起。公安部門強制移尸的案件從 2008 件的 13 起減少到 2013 年的 1 起。
二、寧波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
( 一) 政府高度重視,財政獨立
2008 年,寧波市府出臺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使醫調會的存在得到認可。2011 年,寧波市人大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又通過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條例》的頒布使寧波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真正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在醫調會成立之前,寧波市政府就牽頭多加保險公司和多家醫院,強制引入醫療保險制度,確保調解后的賠付及時有效。另外,寧波市醫調會的經濟支持和財政補貼都來自于市區兩級的財政,解決了醫調會的后顧之憂。
( 二) 強制引入醫療保險制度,醫患保三方共同受益
考慮到醫療損害賠償的高風險性,國內的一般醫療保險的免賠條款很多,理賠程序和手續都很復雜,賠付率也很低。寧波市醫療保險制度是由人壽保險、大地保險、太平洋保險和平安保險四家公司組成“醫療責任保險共同體”,共同分擔醫療賠償責任,并且組成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與人民調解會一起調解醫療糾紛。截止 2013 年 12 月底,全市的 215 家公立醫療機構已經全部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會,另外 1 家部隊醫院和 4 家民營醫院也主動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由此,醫療責任保險在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基本實現覆蓋。
醫療責任保險的強制引進,第一,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醫療保險處理機制,既確立了共保模式和保本微利的原則,又擴大了理賠范圍并提高了理賠限額,拓寬了糾紛解決的渠道,增強了醫調會的公信力,提升了患者對醫調會的信心,保證了醫療糾紛的有效解決。
( 三) 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之外的人民調解,中立性更強
傳統的醫療糾紛調解組織一般是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這樣極易讓患者產生醫調會與醫院“蛇鼠一窩”的不信任感。而寧波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受寧波市司法局指導的,在調解過程中更注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且醫調會的專家都是從衛生司法系統退休下來的的經驗豐富的醫生或者法官,與醫療機構已無多大利害關系和利益沖突,提高了醫療調解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寧波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缺陷
( 二) 社會認知度不高
在筆者的走訪調查過程中,對寧波市的各大醫院和患者進行了抽樣調查。發現醫生中有 96.3% 的人是知道醫調會的,但不了解醫調會調解程序的醫生卻占了 56. 7%。而患者中卻有 54. 4% 的人不了解醫調會,了解其調解程序就更加無從談起了。而且,筆者在網頁上瀏覽關于醫調會的相關資料時,也沒有發現專醫調會的官方網站和專門的介紹。對于醫調會的介紹常常只見諸于報紙、雜志、論文中。對于網絡方面的宣傳幾乎是一片空白。由此看來,寧波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作為一種新型的醫療糾紛調解形式,社會各界的認知度還是比較低的。
( 二) 醫療安全監管力度不夠
根據寧波市的相關規定,有權對醫療機構執行行為進行監管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機關是衛生行政部門。醫調會作為第三方調解機構只能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防范建議,再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和追究責任。這樣,醫調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如何直接反映患者訴求,從而提升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四、對寧波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完善建議
( 一) 深化第三方機制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機制,扮演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僅僅止步在處理醫療糾紛的“止痛劑”,要能夠構建一個處理醫療糾紛的和諧的平臺,讓醫患在這個平臺上平等對話,并從這一平臺向上延伸,引發醫療機構的相關改革,使醫患關系達到良性的循環。
如何從源頭上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重點在于提升醫療機構的質量,傳統的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和監督已經遠遠不夠。由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美國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經驗,通過發動律師協會、醫師協會、仲裁協會、消費者協會等具有良好公信力的社會團體以第三方的角色成立一個醫療糾紛監督委員會,既發揮對醫調會的監督作用,同時也可以對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二) 加大寧波市醫調會的宣傳力度
寧波市醫療調解委員會可以加大在醫療機構、患者之中的宣傳力度。如在醫療機構顯眼的位置設置宣傳欄或者宣傳海報。在這個網絡信息爆炸的時代,醫調會應當加強在網絡方面的宣傳,可以建立自己的官方網站,設置專人維護官方微博,加強與寧波網民的互動交流,從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會認知度。
五、結語
近年來,醫患關系緊張趨勢加劇,“醫鬧”等暴力事件頻發,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一項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難題。醫療糾紛能否有效解決,不僅關系到醫患當事主體雙方的利益,更影響著社會和諧、穩定以及醫學科學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群眾的身心健康。寧波市將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引入醫療糾紛解決順應了我國的社會傳統和文化傳統,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只能反映其中的一個縮影。在醫療糾紛解決路上,我們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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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條例范文6
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颊呋蚣覍倬坪螅刂颇芰ο陆?,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勺尰颊唠x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