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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醫院作為向患者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機構,承擔著救死扶傷的使命。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患者到醫院消費就醫的同時,也存在著發生醫療損害的風險。當該風險發生后,就需要有專業的權威機構公平、公正地評價風險的責任歸屬。醫療糾紛鑒定是解決醫療爭議的主要途徑,一個科學、合理的鑒定程序所得出的鑒定結論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但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鑒定還是存在著一些爭議,無論是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人員的選取以及整體的鑒定程序都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一個統一的鑒定規則,建立一個科學的鑒定機制就迫在眉睫。
關鍵詞:醫療糾紛鑒定;醫療損害責任;司法鑒定;侵權責任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不斷豐富,同時對于自身的生命與健康尤為關注。醫院作為向患者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機構,承擔著救死扶傷的使命。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患者到醫院消費就醫的同時,也存在著發生醫療損害的風險,當該風險發生后,就可能需要有專業的權威機構公平、公正地評價風險的責任歸屬,但目前在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實踐中,鑒定機構的選擇、鑒定人員的選取以及鑒定程序的公正合法化等相關問題仍有待于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1目前國內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2002年國務院頒布并正式施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隨后原衛生部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其中包含了醫療事故鑒定的具體內容、程序等方面。但隨著患者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1],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有了明確規定,其后最高法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醫療損害責任鑒定的相關問題進一步明確,“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時鑒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鑒定能力、符合鑒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鑒于以上情況,醫療損害鑒定成為近年來的主流,但醫療事故鑒定并未廢止,這就導致了醫患雙方對于鑒定方式的選擇存在一定爭議[2]。
2產生以上爭議的原因
國家針對醫療糾紛鑒定先后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但社會上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鑒定顯失公平,究其原因有如下幾點:(1)無論是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損害鑒定,往往都是由醫學會組織進行,但其性質又很難與衛生系統隔離開來,中立性受到質疑。(2)在選取專家的環節,形式上是隨機抽取,但專家庫的成員基本上都是轄區內的醫務人員組成,而且在鑒定會召開之前,專家也會提前收到相關案件的病歷材料,提前就能知曉是哪家醫院、哪位醫務人員作為被告,此種鑒定模式能否做到公平公正[3]。
3完善我國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構思與建議
3.1盡快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規則》
隨著《侵權責任法》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明確規定,醫療糾紛鑒定規則也應及早統一,由相關部門舉行聽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不僅要保證實體上的公正,更要保證程序上的公正[4]。
3.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加以完善
雖然目前國家沒有完全廢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但其適用的社會環境、法律背景已經發生變化,如果其繼續存在只會對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處理及法院審理造成一定影響,本人建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加以完善。
3.3建立科學的醫療損害鑒定機制
3.3.1對鑒定人資格實行準入制度
我國醫療損害鑒定人的資格審核一直以來是個空白,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導致鑒定人的水平參差不齊,無論是患方還是醫方都可能對部分鑒定人的專業性和職業性提出質疑,因此建議對鑒定人資格實行準入制度,首先準備成為鑒定人員應具備副高以上技術職稱且有10年以上工作經驗,其次對于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統一組織考試,考試內容包括臨床專業理論知識和法律基礎知識。對于之前已經取得鑒定資格的人員組織定期培訓、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鑒定人員繼續從事醫療損害鑒定工作,對于考核不合格人員應給予重考或補考機會,如仍無法通過考核,只能撤銷其鑒定資格,以達到提高鑒定人員業務水平的目的。
3.3.2增加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數量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一般侵權案件,應歸于司法鑒定的范疇,而長期以來醫療損害鑒定大多由醫學會組織進行,這就導致鑒定周期十分漫長。因此建議:(1)可以通過考核評審,增加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2)為醫學會頒發司法鑒定資質,使其合法化;(3)用新的醫療損害鑒定規則統一規范管理醫學會以及其他司法鑒定機構[5]。
3.4制定更加科學的鑒定程序
一些司法鑒定機構的醫療鑒定程序尚不完善,往往都是由內部固定的法醫進行鑒定,由于法醫缺乏臨床經驗,也導致鑒定結論很難被大多數臨床醫生信服[6]。而醫學會鑒定人員的配置相對科學,它是由臨床專家和法醫共同組成,但其專家庫的成員部分集中在本轄區內,即使采取了回避制度,也很容易讓患者感覺到缺乏公正性,按照有爭議的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肯定也存在爭議。現在國家提倡“互聯網+”,各行各業也都應跟上時代的步伐,醫療損害鑒定程序就應該引入互聯網技術,建議如下:(1)無論是醫學會還是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在選取專家的環節時,可以同時在線使用一個專家數據庫,既實現了數據共享,又確保了公平公正。(2)專家庫的成員可以是本轄區內或跨轄區,甚至是在全國建立大數據庫。當然這需要長時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但若想實現科學和公正,這種發展是必然趨勢。(3)在聽證會召開前,鑒定機構以往先要復印大量的鑒定材料通過快遞的方式寄送到專家手中,耗費了許多人力、物力,我建議可以采用手機或相機拍照形式并通過互聯網傳輸到每位專家的手中,使其隨時隨地都能通過互聯網平臺審閱鑒定材料。(4)根據醫患雙方的意愿,如果選取的本轄區內專家,醫患雙方及專家同時在場舉行現場聽證會;如果醫患雙方選擇轄區外專家,鑒定機構可以采取互聯網技術,實行遠程視頻聽證會,讓醫患雙方與專家通過視頻進行對話和交流,大大縮減了轄區外專家到會的舟車勞頓及額外支出,而且也貫徹了專家回避制度,讓醫患雙方對鑒定程序及結論充分信服。綜上所述,醫療糾紛鑒定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程序之一,也是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案件的重要依據,一個科學、透明、公平的鑒定程序才能保證得出準確、合理、公正的鑒定結論,因此本文對我國醫療鑒定的完善和發展提出一些創新的觀點,希望更好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出更和諧的醫患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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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玉林,馮宗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改革構想—以《侵權責任法》為視角[J].中國司法鑒定,2013(2):112-116.
[3]陳娜.醫療事故鑒定中行政管理的弊端與對策研究[J].企業技術開發,2015,34(9):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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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廖天明,楊曉梅,丁斌,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醫療鑒定問題的調研思考[J].和田師范專科學校學報,2010,29(2):2-3.
[6]賴紅梅.再議法醫在醫療糾紛技術鑒定中的定位、問題及建議[J].衛生軟科學,2011,25(8):549-551.
作者:翟偉 單位:天津市南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