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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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1

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推廣商品條碼使用,促進商品條碼的商業信息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統一商品標識,包括零售商品代碼、非零售商品代碼、物流單元代碼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并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內容。

第五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商品條碼工作。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應用的宣傳、推廣工作,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

第六條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按照其規定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提供商品條碼的技術服務。

第七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和物流單元管理時使用商品條碼;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出口有預包裝的產品上使用商品條碼。

第二章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

第八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應當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注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后,可以使用商品條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應當向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注冊手續,填寫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書,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并提供復印件。

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條申請人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

第十一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二年。

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資質證明及其復印件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報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準,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應當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

(一)食品、卷煙、酒、飲料、保健品;

(二)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兒童玩具、家用電器;

(三)藥品、醫療器械。

生產前款第(一)、(二)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xx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生產前款第(三)項預包裝產品的企業,未在其產品標識中標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20xx年底前標注商品條碼。

第三章編碼、設計和印刷

第十六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編制商品條碼,并自編制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可以通過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商品條碼的設計,包括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從事印制商品條碼(包括制作商品條碼原版膠片,下同)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后,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制業務。

第二十條印制商品條碼,應當查驗、復印委托人的《系統成員證書》,登記證書號碼。委托人不能提供證書的,不得承印。復印、登記資料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從事印制商品條碼的企業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商品條碼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膠片的制作,應當執行有關商品條碼印制的國家標準,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條碼。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為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以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其他國家和地區商品條碼的廠商,應當及時向物品編碼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經銷企業采用與商品條碼有關的自動化掃描銷售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經銷企業對所經銷商品使用的商品條碼應當進行查驗,發現違法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拒絕銷售。

第二十六條經銷企業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阻礙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

經銷企業需要在本單位內部對再加工、分裝或者不規則包裝的商品使用店內碼的,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編制。

已經標注合格商品條碼的,銷售企業應當直接采用商品條碼,不得另行編制、使用店內碼。

第二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等部門應當利用商品條碼,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預包裝產品,逐步實施產品質量責任跟蹤和追溯。

使用、印制商品條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對商品條碼的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品條碼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必要時也可以委托物品編碼分支機構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廠商識別代碼的注冊、變更、續展的;

(二)在辦理廠商識別代碼注冊、變更、續展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在辦理廠商識別代碼注冊、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其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從事印制商品條碼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附則

第三十五條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條碼的作用和意義商品條形碼的誕生極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現代社會已離不開商品條形碼。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50萬種產品使用了國際通用的商品條形碼。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企業在國際舞臺上必將贏得更多的活動空間。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國際經貿的需要,企業更不能慢待商品條形碼。

商品條碼是實現商業現代化的基礎,是商品進入超級市場、POS掃描商店的入場券。

在掃描商店,當顧客采購商品完畢在收銀臺前付款時,收銀員只要拿著帶有條碼的商品在裝有激光掃描器的臺上輕輕掠過,就把條碼下方的數字快速輸入電子計算機,通過查詢和數據處理,機器可立即識別出商品制造廠商、名稱、價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購物清單。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2

二、甲方允許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在上述指定商品上使用合同商標。

三、本合同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業務主合同附件之一,有效時間與業務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四、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正確使用合同商標。

五、合同商標標識由甲方指定的廠家負責印刷或者由乙方指定廠家并經過甲方認可后開始印刷,款項由乙方支付。甲方應提供乙方正確的合同商標標識,并負責確認乙方制作之印刷樣板是否符合甲方要求。

六、乙方制作之合同商標印刷樣板得到甲方確認合格并開始生產后,因甲方原因,對所確認的合同商標標識再作改動,因此而產生的增加費用和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乙方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美的集團《商標管理辦法》建立商標使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合同商標標識。

八、合同商標標識、印有合同商標的包裝、產品銘牌的入庫和領用,殘次廢舊合同商標標識和帶有合同商標標識的舊產品必須在甲方代表監督下即時進行處理,登記在案,以備核查。

九、乙方對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只有生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得銷售。甲方保證所授權乙方生產使用之商標如有侵害第三方權益時,概有甲方自行負責。

十、因產品特殊工藝的需要而由乙方選定的協作企業,乙方應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其同意,提供對協作方審廠的有關資料,建立相應的監控管理制度,派出專人進行管理,對帶有合同商標標識的模具,其所有權歸美的集團所有。

十一、乙方使用合同商標后,應確保產品質量和商品的信譽,每批產品的生產型號、數量均需甲方代表簽名確認,乙方不能擅自生產或超額生產,甲方負責對每批產品的品種、型號、質量、數量、合同商標使用狀況進行督查,以維護合同商標的信譽。

十二、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門有權在任何時候到乙方生產所在地對合同商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絕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門對“合同商標使用情況的檢查。

十三、乙方應確保使用合同商標產品的質量,要以良好的信譽來維護合同商標的高度聲譽。

十四、乙方使用合同商標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造成合同商標標識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責任。

十五、乙方不得許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標,不得將合同商標標識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擴大合同商標的使用范圍。

十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授權和甲方對轉包人予以確認,乙方不得將任何帶合同商標產品的制造轉包給第三方。

十七、合同注冊商標如被他人假冒侵權,乙方有義務提供線索并配合甲方進行調查取證,協助工商、司法機關嚴厲查處侵權行為。

十八、如合同商標專用權期滿而甲方未辦理延展注冊,致使與第三方發生任何訴訟或非訴訟之糾紛時,甲方應負責解決。

十九、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之規定,甲方有權制止其行為或立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十、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在任何產品上使用合同商標進行生產、銷售;乙方應配合甲方回收或銷毀帶有合同商標的模具、樣板、菲林片等生產用品。

二十一、當甲乙雙方無法履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 方。

二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二十三、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四、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3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未達到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這是稅收優惠與環保治理的首次直接“聯姻”。

據了解,之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需要獲得相關行政部門的認證,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原料的相關資源的比重達到一定標準,且屬于退稅、免稅行業之列。優惠前提主要體現在資源綜合利用率上。而這次則新增污染物的排放標準,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附帶條件。

北京藥店銷售奶粉 納入統一監管

9月15日起,北京市奶粉進藥店銷售將率先進行系統測試,10月初在金象、全新、同仁堂等試點藥店上架銷售,納入統一監管銷售奶粉的藥店,將有統一標識。

按計劃,北京和江蘇是首批藥店銷售奶粉的試點省市。在2013年底前,北京將有200家藥店門店銷售奶粉。2014年將在試點的基礎上再選擇100個消費能力強的城市擴大試點。進入藥店的奶粉品牌目前限制在10個,包括多美滋、惠氏、伊利等品牌。

60余化妝品大牌抱團打假 推出防偽碼查詢系統

7月31日,美寶蓮、蘭芝、高絲、相宜本草等60多家化妝品企業在北京成立“中國化妝品真品聯盟”。從8月1日起,消費者可通過防偽碼鑒別所購化妝品的真假。

化妝品電商網站聚美優品是該聯盟的推動者。聚美優品副總裁劉惠璞介紹,加入化妝品真品聯盟的企業在聚美優品平臺銷售的每一件化妝品,都將貼上防偽碼。消費者刮開所買化妝品的防偽涂層后,會獲得16位數字防偽碼。每一枚防偽碼一般情況下只能使用一次。根據某件商品防偽碼被查詢的次數,就可以判斷商品的真假。化妝品品牌加入防偽碼查詢系統將會增加產品的成本,但是將解決消費者網購化妝品真假難辨的問題。

廣州立法限制過度包裝酒包禁用木材、金屬及紡織物

截至8月8日,針對過度包裝問題制定的《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辦法》的意見征求已截止。該《辦法》對茶葉、酒類等商品的包裝做出了“特別規定”:茶葉的包裝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30%,包裝層數必須在2層或以下;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0%。酒類的包裝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45%,包裝層數必須在2層或以下;包裝成本總和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

《辦法》還要求,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使用、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下半年家電市場增速或將放緩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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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并參照國際通行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以及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加強計量管理,配備與其生產定量包裝商品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備,保證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其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正確、清晰地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

凈含量的標注由“凈含量”(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三個部分組成。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1的規定。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凈含量的定量包裝商品,可以免于標注“凈含量”三個中文字,只標注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計數單位)。

第六條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2的規定。

第七條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凈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八條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第九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第十條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對因水分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分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

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第十四條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對生產者進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頒發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第十六條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驗數據的。

(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計量檢驗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四)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五)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預包裝商品是指銷售前預先用包裝材料或者包裝容器將商品包裝好,并有預先確定的量值(或者數量)的商品。

(二)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商品的量。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四)標注凈含量是指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六)檢驗批是指接受計量檢驗的,由同一生產者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或者在銷售者抽樣地點現場存在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

(七)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是指由同一生產者生產,品種、標注凈含量、包裝規格及包裝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裝商品。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C標志,C為英文“中國”的頭一個字母)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式樣,證明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標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商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范文6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牧草種子行業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段時間內種子市場空前活躍,種子企業數量增多,種子物流速度加快,草種市場監管和種子質量控制難度增大。從近幾年草種質量監督抽查結果分析看,我國草種質量總體水平不高,主要表現為發芽率較低,異種子數量較多,部分草種含檢疫對象菟絲子;草種包裝缺少標識,未經檢驗或沒有標簽的種子也在市場上銷售,菟絲子傳播蔓延風險較大;種子制種田隔離不嚴格,專用種子田少,群眾性種子生產田面積大,精選加工水平低,質量不均勻,種子質量事故(糾紛)時有發生,直接影響農牧業生產和草原生態建設工程效果。

如何對草種市場進行有效管理才能促進草種業發展,又能保證用種安全和市場公平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明確了國家對種子管理的重點由許可審批轉向市場監管,監管側重于規范種子市場,通過對市場種子的監督抽查來實現。越來越多的牧草種子質量檢測機構的建立為監督抽查提供了技術支撐。因此,開展草種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確保農牧業生產用種和生態建設工程用種安全就顯得尤其重要。

當前我們開展監督抽查的做法是,依據國家牧草種子檢驗規程進行抽樣,并對種子的凈度、發芽率、水分、其他植物種子數四項進行檢測;對抽檢結果匯總后按國標和《草種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判定分級,統計合格率;行政部門依據檢測結果對不合格的產品和生產經營不合格草種企業采取處理措施。

可以看出,以這種方式進行草種質量監管當然也可以,但是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效果不是很好。草種業是比較弱勢的行業,受政策影響很大,尤其是農林政策如退牧還草和農林地補貼等對草業發展影響極大。我國草種生產“小農性”特點很突出,草種種類多,生產分散,群眾性種子生產田多,生產加工水平低,商品草種依據發芽率等質量指標判定則有許多不合格。草種生產經營企業利潤薄,生存艱難。當前的監管方式不利于草種業的發展,從而會影響草原生態保護建設和草地畜牧業的發展。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完全可以用一種“疏”和“堵”結合的方式來監管,規范種子市場。這個方式是實施標簽制度與開展監督抽查相結合。監管部門不再判定種子是否合格(對種子水分和檢疫性有害生物的規定除外)。標簽的內容包括種子質量狀況、生產日期以及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等。以草種監督抽查為主要措施配合實施標簽制度,對種質質量進行檢驗,核實標簽的真實性,對作假的單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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