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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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送和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費用。

第四條中心城區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納人。

第五條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企業、個體經營戶按季或按年收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財政供給單位按年收取。

第七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財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衛生、交通、建設、規劃、房管部門和屯溪區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配合征收的責任單位。

配合征收責任單位應與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配合責任書。

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財政供給單位未在當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分別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在職人數代扣代收。

第九條使用自來水的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自來水公司代收,實行兩費一票。

第十條交通運輸車輛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車主自行繳納,市交通、屯溪區運管和農機監理部門在車輛運行證件檢驗時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業主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由市規劃部門代收。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收?。?/p>

部隊、民航、鐵路、金融、保險、電力、電信、移動(聯通)通信等中央駐黃單位、醫療機構;

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車點;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私立學校、醫院等非企業單位;

企業、專業市場;

未使用自來水的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個體經營者;

自行將垃圾運到垃圾處理場的。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持有市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專用票據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

第十四條未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低保對象持相關證明,按國家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下崗、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減免政策減免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大中小學校學生、幼兒園、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六條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按5%提取手續費,實行先扣后繳,按月進入財政指定帳戶。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不按期足額繳納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日按拖欠額的0.05%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拒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繳費單位和個人對征收單位作出的繳款及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一)未持有收費許可證、稅務票據和收費工作證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2

【摘要】鑒于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實踐,本文主要從該收費的性質、收取單位等方面展開探討。根據科斯的產權定律、國內稅收制度、付費者選擇服務對象、收費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論和制度現狀,本文認為,將現階段國內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合乎實踐情況,并且更公平和易于操作。建議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立法,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載體與通道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废掳l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掇k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

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4

一、現狀

近10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法規、標準和政策,使行業管理和設施建設有了依據,環衛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垃圾收費制度從無到有,并在部分城市實施,特別是1998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集中處理率不斷提高,但無害化處理水平低,環境污染嚴重。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但仍不適應城市發展對生活垃圾處理的需要

截至2002年底,全國共建設生活垃圾處理廠(場)651座,處理能力7688萬噸。到2003年底,國債資金共安排垃圾處理項目359個,項目總投資245億元,國債累計投入80多億元,帶動了地方政府和社會資金的投入。雖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得到較快發展,但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大幅度上升,加上歷史欠賬較多,仍不適應城市發展對垃圾處理的需要。

(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率提高,但無害化處理水平較低

2002年,660個建制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54.2%,比1990年的2%提高了52個百分點,但相當數量的垃圾處理場沒有達到環保要求,無害化處理率較低。根據2001年環??偩殖闃颖O測調查,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足20%,現有垃圾填埋場中27%沒有任何防滲措施;39%沒有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已對周圍地下水體、地表水體、土壤等造成嚴重污染。垃圾焚燒處理存在煙氣排放不達標、飛灰沒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等問題。無害化處理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歷史原因,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建設的垃圾處理設施標準較低,達不到無害化的要求;二是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制定滯后,現行的污染控制標準是2001年制(修)訂的,致使大部分垃圾處理設施要么沒有污染防治措施,要么難以達到無害化的要求;三是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垃圾無害化處理關鍵技術、設備和材料;四是資金投入不足,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短缺。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水平有所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技術裝備水平仍較落后

通過研究開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一些國際領先的工藝技術在垃圾填埋、焚燒、堆肥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但總體而言,垃圾處理技術裝備水平仍較低,一些關鍵技術和設備基本上是國外的。

(四)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政策,但落實得不夠好

2002年,原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出臺了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實到位。目前,實行垃圾處理收費的城市不足200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垃圾處理收費尚未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二是收費標準低。三是收繳率低,居民的繳納率為20%。

(五)環衛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但仍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產業化發展緩慢

通過環衛體制改革,特別是推行垃圾處理產業化經營政策,垃圾收集、轉運及處理環節從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場化經營。但環衛體制改革仍相對滯后,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環衛部門既是垃圾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又是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作業的服務部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體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體系不健全,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難以落實,并存在一定的壟斷經營。垃圾處理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的競爭性建設運營格局還沒有形成,產業化發展進程緩慢。

二、對策措施

總體思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政策引導,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技術示范、深化改革、健全法規、加強監管,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組織編制《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在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總體思路、目標、原則、規模、投資和政策措施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理念,通過預處理實現水分和有機物的減量,通過分類、分撿、分選等回收利用垃圾中各種有用物質,減少垃圾最終處置量;有條件的地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逐步向資源化方向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必須達到無害化的要求。各城市政府要組織編制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的資源、環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多種途徑,經濟實用選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南方沿海、沿江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及土地資源緊缺地區可優先考慮采用垃圾焚燒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土地資源相對豐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優先考慮采用垃圾填埋無害化處理工藝技術。

(二)加大資金投入,加快設施建設

切實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資金投入,加快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屬公益性事業,現階段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通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解決運行費用,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國家利用中央資金對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給予支持,以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資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包括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等;符合國情的先進處理技術示范工程建設;現有垃圾處理設施技術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善,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各城市政府要切實承擔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職責,逐年增加財政投入,以吸引銀行貸款和引導社會投資。

(三)組織技術開發、示范,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針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組織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不斷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重點研究垃圾綜合處理技術路線、研究開發垃圾分撿和預處理工藝技術,充分回收生活垃圾中的可用資源,減少最終處置量。組織實施關鍵技術與裝備國產化示范工程,一是垃圾填埋工藝中高性能防滲膜、壓實機、滲濾液處理及沼氣發電等關鍵技術與設備(產品)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填埋場防滲能力和滲濾液處理比例,有效防止填埋工藝對地下水的二次污染。二是焚燒工藝中爐排爐液壓控制技術和爐排生產技術的完善化示范,同時加大垃圾焚燒工藝污染物控制技術的開發,確保煙氣、廢水等達標排放;在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循環流化床垃圾焚燒處理工藝的推廣力度。三是垃圾生化堆肥無害化處理技術示范,重點解決堆肥惡臭和垃圾肥料的質量問題,最大限度降低垃圾肥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推廣垃圾肥料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和速生林生長。

(四)完善收費政策,建立健全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全面開征垃圾處理費。在環衛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允許部分城市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垃圾處理費。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統一征收的方式,或與水費、電費、房費、燃氣費等聯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逐步提高收費標準,使其達到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成本,并使垃圾處理企業有合理的利潤。垃圾處理收費優先用于現有處理設施的運行,確保現有處理設施高效、穩定運行,充分發揮其投資效益和環境效益。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管,其征收、管理、使用情況應向市民公告。

(五)深化環衛體制改革,促進垃圾產業化發展

按照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衛體制改革的指導,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和城市環境效益。各地要認真執行經國務院同意原國家計委印發的《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和《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的有關政策要求,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在改制過程中,財稅部門要研究制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垃圾處理企業實行低稅賦、零規費的相關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研究制定環衛工人提前退休、再就業等扶持政策,確保改革的穩步推進。完成環衛體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開放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投資、建設、運營和作業市場,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和外資企業參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特許經營制度,完善垃圾處理市場競爭機制和企業運營機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5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征收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加強監管,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市建成區(包括建制鎮、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已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2、征收標準現行收費標準及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文件調整的相關標準。: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城市垃圾處理費

3、征收主體:縣、區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門。

4、征收期限:按月或季度征收,由縣、區城管局征收部門

確定并公示。

5、收繳方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按量計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方法。被征收人到指定地點繳費,征收人也可上門收取。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

6、征收流程與文書:

(1)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單位)發送生活垃圾處理費《繳

費通知書》,告知收費依據、標準、金額、期限、繳費地點等,由被征收人(單位)簽收。

(2)被征收人(單位)按時到指定地點繳費或由征收人員上門收取后,征收人員及時對該宗征收進行登記,形成資料。

(3)對逾期未繳的,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單位)送達《催繳通知書》,重申收費依據、標準、金額,并告知催繳最后限期和計收滯納金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單位)簽收。

(4)對仍拒絕繳納的,征收人員填寫《垃圾處理費征收情況調查表》,陳述欠費事實和催繳經過,提出處理建議,經征收部門負責人同意,制作《立案審批表》報縣、區城管局批準立案。

(5)縣、區城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征收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征收決定的內容及陳述申辯的權利,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6)縣、區城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征收決定書》,決定書注明當事人名稱(姓名)、欠費事實、征收依據、繳費本金、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執行期限等,并告知復議與訴訟的途徑。

(7)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決定,縣、區城管局填寫《執行申請書》與征收案卷一并提交法院申請執行。

(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費

1、征收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征收標準現行收費標準及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文件調整的相關標準。:執行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城市垃圾處理費

3、征收主體:市、縣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門。

4、征收時限:與建筑垃圾準運核準(許可)時間同步。

5、收繳方法:實行按量計費的方法。被征收人到市、縣城管局的征收部門繳費。

6、征收流程:被征收人在領取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決定書和準運證時,按市、縣征收部門計算的金額繳納處置費。

二、工作規則

(一)城市垃圾處理費征收,應遵循以下規則:

1、征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及規定,收費人員上門收費時應向被征收人(單位)出示征收許可證,告知事由。

2、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單位)出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定額票據或事業收費憑據。

3、申請緩繳、減免垃圾處理費的,須由單位和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征收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征收部門應當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信息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本區域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戶(統稱單位)和個人(常住戶口、暫住戶)登記明細。個人要有戶籍或社區證明,單位要有法人或經營證明、單位簡況、收費標準、應繳金額及繳費記錄等信息。做好征收源的排查與登記,完善征收臺帳。

2、建立征收責任制度,有年度征收總目標、月(季)度征收分解計劃,并落實到征收人員。有目標完成與序時統計表,有考核與獎懲制度。

3、建立報告制度,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和使用進行定期統計與報告。加強票據管理,有專人向財政部門領取收費票據,并負責票據的發放,核對、回收。做到票款一致、帳目清楚,報

表及時準確,資料齊全。

4、制定城市垃圾處理費減免規定,確定減免情形、減免程序和批準權限,以及對擅自作出減免決定的責任追究等。

5、制定征收資料保存和使用規定。征收資料要完整留存,尤其對欠繳、拒繳或有爭議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更要注意保存前期資料。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征收部門要向縣、區執法大隊提供有效資料,作為處罰案件的證據。

三、法律責任

(一)征收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縣、區城管局或征收部門給予批評直至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方法簡單,態度蠻橫,造成不良影響的;

2、因、不作為導致垃圾處理費流失的;

3、,,吃、拿、卡、要的;

4、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擅自作出減免決定的;

5、截留、挪用、貪污垃圾處理費的。

(二)被征收人(單位)對欠繳、拒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筑垃圾處置費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構成違法的,由市、縣城管行政執法大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復議與訴訟:

(一)當事人對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新浦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對縣、區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區政府或市城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本縣、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市城管局法規處負責審理復議案件,有關縣、區城管局及征收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服從復議決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格式文書使用說明

為規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文書的使用,根據《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統一格式文書,供各縣、區城管局及其征收部門使用,并作以下說明:

一、文書名稱:

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通知書;生活垃圾處理費催繳通知書;行政征收情況調查表;行政征收立案審批表;行政征收事先告知書;送達回證;行政征收決定書;申請執行書。

二、文書使用:

1、征收通知書: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單位發送征收通知書,明確繳費數額和期限。

2、催繳通知書: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征收部門對逾期未繳納、拖欠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發送催繳通知書,明確繳費的最后期限,并告知逾期的法律后果。

3、情況調查: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經催繳無效、拒不繳納的單位或個人,從催繳通知期滿之日起,征收部門即可制作情況調查表,查清欠費情況,寫明處理建議,經征收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縣、區城管局。

4、立案:制作立案審批表經縣、區城管局負責人批準立案。

5、事先告知: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立案后三日內向案件當事人送達行政征收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行政征收決定內容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

6、決定與送達: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利期滿后,縣、區城管局制作行政征收決定書,并于七日內送達當事人。

7、申請執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決定的,縣、區城管局填制申請執行書,提交所在縣、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注意事項:

1、征收通知書、催繳通知書、事先告知書、行政征收決定書一式二聯,一聯交當事人,一聯存入案卷。

2、送達征收通知書、催繳通知書,要求被通知人在存根聯上簽名,單位須蓋印章;送達行政征收告知書、行政征收決定書,要求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問題;對策研究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4.06.009

近年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問題日益突出,很多城市面臨著“垃圾圍城”的困境。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解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問題,如何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成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問題。而在這些問題的表現及其解決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本文以天津市為例,通過深入調研,旨在系統分析當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而提出解決對策。

一、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天津市以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為載體,以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為目標,大力加強了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力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例如,自20世紀90年代起,天津市多方籌措資金,集中建設了一批垃圾處理設施。截止“十一五”期末,天津市在垃圾處理環節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共建有生活垃圾處理場9座(衛生填埋場7座,焚燒發電廠2座),大、中型垃圾轉運站6座、小型垃圾轉運站223座,總處理能力為5900噸/日,[1]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從“十五”末的80%達到“十一五”末的93%。[2]這些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建成及運行,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取得重要成績的同時,在垃圾收集、運輸等中間管理環節,垃圾處理的終端環節,以及垃圾管理的宏觀環境方面都還存在很多問題,阻礙著垃圾管理水平的繼續提升。

(一)中間管理環節的問題

1.分類收集難以有效推行

分類收集是垃圾管理的發展趨勢。2010年6月,國家環保部、住建部、發革委聯合的《關于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要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全部密閉化。同年7月,天津市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意見》中提出,擬在市內六區和濱海新區選擇條件較好的居民區開展試點工作,首先對生活垃圾中的餐廚垃圾進行分離,實現餐廚垃圾處理和運輸密閉化。[3]但是,這項工作當前卻面臨著很多障礙。

首先,尚沒有適合國情的、科學可行的分類標準。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垃圾中的大部分可再生組分已通過市場化的方式自發回收,剩下需要處理的主體是餐廚垃圾,有機組分高。對于這樣的垃圾如何回收,國際上通行的“可回收”、“不可回收”標準并不一定適合于中國,而如何構建適合國情的垃圾分類標準,尚在討論中。

其次,尚需建立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體系。垃圾分類收集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管理環節,而是一整套管理體系。例如,需要確立簡單易行的分類標準,需要居民嚴格進行初次分類,需要足夠的收集和運輸不同種類垃圾的車輛、設施和技術,需要處理不同類型垃圾的技術和設施,以及需要對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而收集、運輸、處理車輛和設施的建設,又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一定的時間。在這些方面,天津尚處于試點階段。

再次,尚需培養和提升居民的分類收集意識和知識。在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中,居民按照標準進行嚴格的初次分類是基礎。但是,長期以來居民并沒有分類收集的意識和知識,這成為阻礙分類收集制度建設的嚴重障礙。

2.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不到位

搞好對垃圾管理的日常監管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2009年,天津市通過“大部制改革”將負責對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進行日常監管的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并入了市容園林委。2012年1月成立了專門對垃圾處理環節進行監管的“天津市生活垃圾處理中心”,并出臺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①。但是,當前垃圾管理中仍然存在監管體制不順的問題,并由此導致監管不到位。

首先,多頭監管與監管力量不足并存。按照現行體制,生活垃圾中間管理環節的日常監管權在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但該部門不僅執行生活垃圾的日常監管權,還要執行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省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處罰權。[4]由于受到人員編制等的限制,真正用于生活垃圾日常監管的力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原來的市容環衛部門雖然有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監管力量,但沒有“執法權”,不能有效制止垃圾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此外,由于各方面原因,各區縣的城管綜合執法局普遍存在缺編嚴重,執法力量不足等問題②。這些體制上的問題嚴重妨礙了生活垃圾日常監管執法效果的發揮。

其次,對“體制外”垃圾收儲主體的監管仍是空白③。在中國的生活垃圾管理中,除了一般意義上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之外,還活躍著一支“體制外”、市場化的垃圾收集儲運“大軍”。這支“大軍”從居民和企業手中低價買進可回收的垃圾,再將其作為“原材料”轉賣給相應的生產企業??陀^地看,這一生活垃圾收集儲運模式有利于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但問題是,這支以個體經營為主的垃圾儲運“大軍”基本上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由此產生了非法收集、傾倒、處理生活垃圾等一系列問題。

3.餐廚垃圾收運難

在中國的各類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廚垃圾是種類比較特殊、產量比較大、問題比較突出的垃圾。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當前的餐廚垃圾存在著收運難的問題。

首先,投入和硬件設施建設方面的不足制約了餐廚垃圾的收運能力。餐廚垃圾主要來源于餐飲企業和居民,成分主要是有機廢棄物。由于性狀不同于其他垃圾,需要特殊的收集、運輸車輛和設備。但是,由于受到財力限制,這方面的投入不足,導致了收運能力有限。

其次,利益驅動導致餐廚垃圾收運難。當前的現實是,餐飲企業將餐廚垃圾交給正規的垃圾處理場,得不到“收購費”;如果交給上述“體制外”收儲主體,則可以得到一點“收購費”。這導致很多餐飲企業更愿意將餐廚垃圾交給“體制外”的收購主體,從而造成了餐廚垃圾的收運難。

再次,監管不到位導致“體制外”收儲主體的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根本遏制。受到利益驅使,“體制外”收儲主體收購的餐廚垃圾,一部分直接成為豬、魚等的飼料,生產“垃圾豬”、“垃圾魚”。另一部分甚至作為“地溝油”的原料,經過處理之后,又回流到了餐桌之上。由于上述監管體制上的問題,當前對餐廚垃圾的監管很不到位,“體制外”收儲主體的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根本遏制。

(二)終端處理環節的問題

垃圾處理是垃圾管理的終端環節。天津市在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硬件設施的同時,垃圾處理環節仍然存在下述三大方面的突出問題。

1.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技術有待進一步提升

首先,無害化處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產量主要與經濟發展和非農業人口增長有關。隨著小城鎮建設速度的加快,大量農業人口轉變非農業人口,城市生活垃圾產量也會有較大幅度提高。據天津市環保局預測,到“十二五”末全市生活垃圾產量將達到402萬噸/年,較“十一五”末增長190萬噸/年。而“十一五”末天津市無害化處理能力為250萬噸/年左右,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存在約150萬噸/年缺口,現有處理能力明顯不足。[5]

其次,垃圾無害化處理技術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天津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由于以衛生填埋為主,造成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問題不容樂觀。市環保局監測數據顯示,雙口垃圾衛生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需要升級改造;大韓莊垃圾填埋場出水水質不達標;漢沽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量過低;大港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冬季不能正常運轉;薊縣垃圾填埋場無滲濾液處理設施。[6]垃圾填埋場滲濾液達標難度大,如不妥善處理,會對周圍水體和土壤造成污染。

2.對民營垃圾處理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夠

雖然近年來天津積極構建生活垃圾處理的市場化模式,但當前對民營垃圾處理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夠。例如,由民營的晨興力克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資運營的青光垃圾焚燒發電廠,政府批復的垃圾處理費為55元/噸,遠遠低于垃圾處理成本,這造成青光垃圾焚燒發電廠虧損嚴重。此外,位于津南區的小站餐廚垃圾處理廠(民營)也面臨著土地使用權長期無法辦理,臨時租用垃圾中轉場地造成收運不便、非特許經營單位擾亂餐廚垃圾收集處理秩序、作業車輛沒有完全享受購置稅免征待遇、設備長期“吃不飽”等諸多困難,企業資金已無力承受,舉步維艱。

(三)宏觀環境問題

除了上述問題外,還有一些“宏觀環境”方面的問題也在影響著天津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

1.認識問題

首先,對垃圾管理重要性和嚴峻性的認識不到位。第一,政府部門對垃圾管理的認識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一些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甚至決策層,并沒有對垃圾管理給予應有的重視,往往抱著只要“不出事、不曝光就行”的心態對待垃圾管理。這種心態在很大程度上是投入不足、監管不到位、經濟調節機制不健全(表現在優惠政策、市場準入等方面)等問題的重要原因。第二,公眾普遍缺乏對垃圾管理的認識。由于沒有實行垃圾分類管理和收費制度、宣傳不到位,以及受到整體文明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制約,長期以來中國公眾對垃圾管理普遍缺乏認識,甚至對垃圾還需要“管理”和“收費”感到不可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這成為垃圾中轉站、處理場等設施選址難、收費難、分類不自覺、包裝過度等問題的重要原因。

其次,對生活垃圾管理“特殊國情”的認識不夠。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最大“國情”,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主體可以分為“正規軍”和“非正規軍”兩大類?!罢庈姟敝饕枪泄珷I的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以及經批準的民營企業?!胺钦庈姟眲t是體制外的生活垃圾收儲主體。很大程度上,正是這兩大部分實行不同的運營方式,導致了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具體而言,“正規軍”實行接近于國際通行的垃圾管理運營方式,政府對垃圾管理給予財政補貼④?!胺钦庈姟眲t從居民等生活垃圾產生者那里“購買”垃圾,并將其作為原料直接投入相關物品的再生產??梢哉f,這一特殊“國情”既有一定的優勢,又帶來了特殊的問題。其優勢是,兩大類主體共同參與垃圾管理,增強了垃圾管理的力量;“非正規軍”對于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客觀上能夠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其特殊問題是,正是“正規軍”和“非正規軍”在生活垃圾管理運營方式上的“矛盾”導致了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諸多問題,如需要探索特殊的垃圾分類制度、垃圾收費制度實行難、監管難度大等。

2.垃圾收費制度實行難

實行垃圾收費制度是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垃圾分類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建設部2007年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天津市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但是,由于下述三方面的原因,多年來并沒有真正實行。一是缺乏科學的成本核算體系;二是公眾沒有繳垃圾處理費的習慣,對收費不支持、不認可;三是垃圾管理“非正規軍”的存在阻礙了收費制度的實行。由于沒有實行垃圾收費制度,垃圾處理的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出,這無疑加大了政府財政負擔,影響了垃圾處理能力的提升。

3.農村和城郊結合部往往成為垃圾管理的薄弱環節

當前,中國的城市化還存在著發展戰略不明確、不徹底、不和諧等問題,[7]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在天津市所屬的各區縣中,除了市中心內的六區外,都有一定的農村社區,且農村社區的總量遠遠大于城市社區。據統計,目前天津市共有1448個城市居委會,3782個農村村委會。[8]當前的問題是,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地區和城郊結合部的垃圾管理主要還是依靠村民委員會的自我治理,隨意堆放問題嚴重,得不到及時處理,成為垃圾管理的薄弱環節。

4.規范性文件不健全,執行不嚴格

近年來天津市在生活垃圾管理規范性文件制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績,解決了很多領域“無法可依”的問題。但是,相對于先進國家、先進地區,以及新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而言,相關法規仍然存在問題。首先,一些頒布實施的法規存在規定過粗、過時的問題。例如,《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生活垃圾管理的重要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修訂。其次,規范性文件的執行不嚴格。受生活垃圾管理現狀的制約,生活垃圾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執行總體并不嚴格,甚至一些規范性文件頒布之后并沒有真正施行。例如,2001年市政府就頒布了《天津市征收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但由于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約,并沒有實行起來。

二、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問題的解決建議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問題的解決上,特大城市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可以說,天津市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也是困擾其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問題。本文基于天津市的調查和分析,結合中國其他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普遍問題,提出解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尤其是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建議。

(一)理順生活垃圾管理體制機制

目前中國特大城市在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這一問題成為其他問題的重要淵藪。因此,解決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問題,提升垃圾管理水平,首先應理順管理體制機制。對此,本文的建議如下:

1.理順市容園林系統的職責配置

2008年開始的以“大部門制”為特征的政府機構改革之后,特大城市基本上都建立起了以市容園林系統牽頭負責的生活垃圾監管體制。但是,與天津市類似,這一監管體制普遍存在著體制不順、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應進一步整合市容園林系統內部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與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的關系。為了便于管理,在市容園林委內部,二者最好各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以利于及時交流生活垃圾管理的信息、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針對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人力不足的問題,應實行原垃圾管理日常監管力量與城管綜合執法部門間的“互助執法”和“聯合執法”。所謂“互助執法”,是指原垃圾管理日常監管力量監督和發現違法行為后,由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行使執法權。所謂“聯合執法”,是指由原垃圾管理日常監管力量與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共同組成執法隊,進行生活垃圾監管。

2.理順生活垃圾管理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除理順市容園林系統的職責配置外,還應進一步理順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市容園林等生活垃圾管理相關部門的關系。具體而言,應在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容園林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針對垃圾管理中存在的跨部門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相關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對于其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由相關部門共同制定一體化政策。

3.探索各區縣間的生活垃圾管理新方式

這主要包括,相鄰區縣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可以就垃圾管理建立“合作論壇”,共同探討垃圾管理合作事宜。相鄰區縣可以就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運輸、處理等事宜簽訂“合作協議”,甚至進行一定程度的“管轄權讓渡”,即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這些事宜交由“更便利”的區縣來管理。歐美等先進國家的經驗證明,運用“合作協議”、“管轄權讓渡”等方式,可以減少公共服務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二)規范生活垃圾管理相關主體的行為

中國的生活垃圾管理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應高度重視并“充分利用”這一特殊性,構建適應國情的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主體間合作網絡,并規范相關主體的行為。

1.進一步規范居民的垃圾分類行為,探索適合國情的垃圾分類和收費制度

在垃圾分類和收費制度建設上,應充分考慮中國垃圾管理的特殊國情,充分發揮垃圾產生主體――居民的積極作用。中國城市居民具有勤儉持家的傳統,長期以來形成了以能否“賣錢”為標準的垃圾分類行為??陀^地看,這一標準具有“以可否回收為標準”的雛形。對于主管部門而言,應尊重、強化并規范這一標準以及相應的垃圾分類行為。主要措施是:制定并向居民發放如何“以可否回收為標準”進行垃圾分類的宣傳畫,指導居民做好垃圾分類工作。對于可回收的部分,應充分利用既有市場化的回收力量,做好回收工作。對于不可回收的、以財政補貼來收集、運輸和處理的部分,可以探索建立并逐步實施合理的收費制度,以進一步培養居民的垃圾分類意識和知識,增強政府的垃圾管理能力。在收費標準上,可以先實行較為“籠統”的標準,如按月按戶向居民征收垃圾處理費;在技術條件成熟時,再實行更加“量化”的標準。

2.對不同性質的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給予共同的“國民待遇”

無論是對財政投資運營的垃圾處理企業,還是對民營資本投資運營的垃圾處理企業,都應該一視同仁,實行共同的國民待遇。對于餐廚垃圾處理等亟需加強的領域,相關管理部門還應該從土地使用、建設審批、銀行貸款、財政補貼等諸多方面加強扶持力度。當然,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對企業垃圾處理行為的監管。

3.加強和規范“體制外”垃圾收儲處理主體的生活垃圾管理行為

將“體制外”垃圾收儲處理主體納入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并加強和規范其垃圾管理行為,是當前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亟需進行的一項工作。具體而言,市容園林部門應聯合工商、質檢、稅務等部門開展“體制外”垃圾收儲處理主體的調研和登記審批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管理主體發放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則嚴格取締。在此基礎上,市容園林、工商、環境、衛生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其垃圾管理行為的監管,糾正和制止其不規范行為。

(三)推進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觀環境建設

除了上述措施外,當前還應該特別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宏觀環境建設,強化政府和公眾對生活垃圾管理的認識,營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圍和環境。

1.政府應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重要性及特殊性的認識

生活垃圾管理是現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其管理形勢日益嚴峻,政府應強化對其重要性的認識,將其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大投入,不斷改造和提升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同時,政府還應重視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特殊性,改變單靠政府自身力量來進行生活垃圾管理的傳統認識,規范、調動和發揮各類主體的積極作用。

2.發揮大眾傳媒、社會組織等的積極作用,營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輿論氛圍

先進國家在現代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建立的過程中,大眾傳媒和社會組織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針對城市居民普遍對生活垃圾管理認知度較低的問題,市容園林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與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大眾傳媒合作,制作和播放生活垃圾管理節目,以提升公眾對生活垃圾管理的認識。同時,也應注意發揮居委會、業主委員會,以及致力于環保的新興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營造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圍。

3.城市居民應增強生活垃圾管理意識,積極配合政府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中國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正處于建設的初期,實行垃圾分類和收費制度是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城市居民,應關注生活垃圾管理問題,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與政府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為垃圾中轉站、處理廠附近的居民,也應對政府的垃圾處理工作給予理解和支持,對于垃圾運輸、處理中可能影響到自身生活的方面,應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提出訴求。

在當前以及將來的一段時期,中國仍將處于快速城鎮化的進程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問題必將更為突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精細化、完善化的必然要求。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培養和傳播相應的意識和知識,需要構建并完善適應國情的體制機制,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眾等的多方合作。目前,中國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建設處于亟需提升的階段,隨著城市化的發展以及環保形勢的日益嚴峻,這項工作必將得到重視和改進。

說明:本文系天津社科基金項目《城鎮化背景下的城市市容管理創新研究》(項目編號:TJGL11-055)、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2批面上資助項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府際合作研究》(項目編號:2012M520576)。

注釋:

①例如:《天津市城鎮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2000年9月13日)、《天津市征收城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辦法》(2001年5月24日)、《關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工作實施意見》(2003年8月5日)、《天津市生活廢棄物管理規定》(2008年3月12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10年2月23日)。

②調研發現,這一問題的形成原因如下:受到財政限制,區縣綜合執法部門更愿意使用“協管員”進行執法,但“協管員”本身并沒有真正的執法權。而綜合執法系統實行“雙重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這又妨礙了市綜合執法局對區縣綜合執法局日常工作的監管。

③這里的“體制外”垃圾收儲主體主要指處于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監管體制之外的垃圾收儲主體,不包括民營但處于監管之下的垃圾收儲主體。

④在國際通行的生活垃圾管理運營方式中,用于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費用,除了政府財政補貼之外,還有相當部分來源于向居民等垃圾產生者收取的“垃圾處理費”。

參考文獻:

[1]天津市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市容建設和城市綠化“十二五”規劃[Z].2011.

[2]天津市環保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規劃[Z].2013.

[3]天津市容園林委.天津市內六區及濱海部分居民區擬試點,生活垃圾將干濕分離[EB/OL].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網站,2010-7-9[2014-09-20].http:///system/2010/07/09/010051674.shtml.

[4]國務院.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Z].2002.

[5]天津市環保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規劃[Z].2013.

[6]天津市環保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規劃[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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