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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辦法范文1
1、各社區(村)的資產,屬社區(村)集體所有。社區(村)的集體資產是指社區(村)及其所屬企業擁有的房屋、土地、設施、設備、物質、證劵、資金等。依照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規定,應該由社區(村)進行管理的全部資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屬社區(村),鎮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監管。鎮社區(村)集體資產監管及財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各社區(村)集體資產監管和財務管理工作。
2、社區(村)集體資產的租賃、處置以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變更等,必須經社區(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并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資產租賃原則上實行現場公開拍租。即社區(村)涉及簽訂和變更等各項經濟業務,必須通過兩委會集體討論并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方能實施,社區(村)集體資產租賃在到期前30日發出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內報名,公告到期后,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社區(村)研究實行議租,杜絕租賃中有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發生。
3、社區(村)集體資產的購置、改造、維修、維護等實行申報制度管理。即除兩委會集體討論外,還必須申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通過方能實施。
4、社區(村)要做好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社區(村)書記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任是管理的直接責任人。社區(村)對集體資產必須實施登記造冊管理,建立管理帳卡和檔案,定期核查資產變動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資產盤存清查,對盤存清查的增、減情況書面上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并按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的批復及時進行賬務調整,確保資產與實際相符,對租賃的集體資產要進行跟蹤管理,租賃到期前30日必須書面申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在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做好公告和拍租的準備工作,確保租賃工作順利進行。
5、社區(村)要切實做好所屬部門和居(村)民小組資產的監管工作。社區(村)要成立以書記為組長的理財小組,負責社區(村)的民主理財,監管所屬部門和居(村)民小組的資產。
6、凡涉及社區(村)集體資產的經濟業務,未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通過,給社區(村)經濟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社區(村)財務管理
1、嚴格社區(村)集體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根據中央財政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兩則、兩制”的規定,結合我鎮加強社區(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實際,設置社區(村)財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村會計在鎮監管領導小組的監管下,進行會計核算,社區會計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委派兼任,實行記賬管理,出納由社區主任兼任,主任負責社區(村)財務審核,書記負責社區(村)財務審批。各社區(村)兩委會班子成員及會計、出納要各盡其責,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到日清、月結(社區季度結),確保帳帳、賬據、帳實相符。社區(村)要依法加強所屬部門和居(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工作。
2、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即社區(村)支出只能由書記一支筆審批(審批簽在發票的右上角),每一張支出票據,必須有經辦人注明經辦事由(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要注明兩委會集體研究時間),由主任證明屬實,書記方能審核審批。
3、嚴格票據管理制度。一切收支票據必須是合法的原始票據,原始票據中的要素必須齊全(即票據的時間、單位名稱、商品名稱、規格、商品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開票人或收款人等),必須有出票單位加蓋印章。從嚴控制生活費支出,因特殊事項開支生活費須注明事由,領條不能用圓珠筆填寫,會議費支出要附花名冊,杜絕不規范票據和白條子入賬。
4、嚴格存款和現金管理制度。會計按規定開立銀行存款賬戶,銀行存款實行預留印鑒(社區公章、書記私章)管理,杜絕公款私存,出納按會計制度要求登記好現金日記賬,做好庫存現金日常管理工作,嚴禁個人借支和白條抵庫。
5、嚴格收費管理制度。社區(村)的一切收費,必須有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物價部門的明文規定,才能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居(村)民自治通過的收費須,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后,才能實施收費。為其他單位的收費,須征得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簽訂收費書面協議,才能實施收費。否則視為亂收費,都必須停止。社區(村)對單位的收費,必須使用財政統一代開的非經營性收費收據,對部門的收費,必須使用鎮統一印制的社區(村)收費收據,杜絕收費不開票據和用白條子收費。如有違反,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誡勉、降職、撤職等處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6、嚴格集體議事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社區(村)對重大事項的處理,必須經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并報鎮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方能實施,若未按程序辦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嚴格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社區(村)要按照《會計法》、《檔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實施會計檔案管理。年終,會計人員要將各社區上年的會計憑證、賬簿、票據等財務資料,移交社區,并指導社區按歸檔要求,整理成冊、立卷歸檔。社區財務檔案不得自行封包保存,也不得擅自銷毀。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社區提出意見,并編造清冊,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銷毀。人員變動時,必須移交財務檔案。
8、鼓勵社區(村)共享共建和獎勵創收制度。鼓勵社區(村)與轄區單位進行共享共建,支持社區(村)兩委會積極對外爭取資金和創收,對在鎮外爭取的資金實施責任人獎勵制度。獎勵政策按實際爭取到位資金的20%獎勵責任人(10%獎勵直接責任人,10%獎勵班子成員),獎勵在爭取的資金中列支。
三、相關事項
1、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社區(村)加強集體資產監管和財務管理工作,不得自行其事亂開口子。
社區管理辦法范文2
一、管理體系
村財務在不改變存資金所有權、使用和核算單位的前提下,由辦事處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為各個行政村分別設立銀行賬戶、并分別建立賬簿、分別核算財務收支情況。實行財務服務中心和村雙方印簽共同管理。
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嚴格執行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財政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和《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二、管理內容
農村財務服務中心管理內容包括:村集體直接經營收入;對外投資分利收入;集體企業、土地、機井、塘庫、果園和固定資產的出租費,承包款收入;國家支農專項資金撥付到村的部分;有關單位撥給補貼收入;以工補農款和村集體資金融通的收益及應歸村集體的所有其他收入。
三、管理方式
1、集中、統一建賬、開戶。
各行政村不再設立會計、出納崗位,只設一名報賬員,負責現金的代收代付工作。有服務中心為各個村分別統一建賬、統一在銀行開戶。
2、實行定期報賬制度。
各村報賬員對本村發生的經濟業務要持經辦人簽署事由的原始憑證,經村主任(村民理財小組)審批后于3日內到中心報賬,對1000元以上的收支應在審批后5日內報賬。上月財務未清的村,本月停止辦理。
3、集中管理、分戶核算。
財務服務中心根據跟村報賬員提供的已經審核過的原始憑證在所屬村組下及時處理賬務工作,做到記錄無誤、核算準確、賬證、賬款、賬賬、賬表、賬實達到物相符。
4、實行定期財務公開制度。
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必須認真編制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印制的“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明細表”,及時進行財務公開。
各村報賬員必須在季度末在各村公布季度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上季度末公開的村,本季度支出停止辦理。
社區管理辦法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治溝造地工程包括新建治溝造地工程和恢復治溝造地工程。新建治溝造地工程主要包括閘溝造地、溝臺地、河灘造地、新建中小型淤地壩、水毀重建等;恢復治溝造地工程主要包括水毀河灘地修復、鹽堿、荒蕪、破損的中小型淤地壩修復等。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溝道造地工程規劃、計劃、協調指導、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的建設管理工作??h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治溝造地工程規劃、計劃的編報、組織實施、技術指導和自查自驗等建設管理工作。
治溝造地工程規劃必須堅持“八配套”,“三清楚”,“一保持”:即田、壩、路、林、渠、排水、退耕還林以及產業發展相配套;新增面積清楚、工程量清楚、投資額度清楚;保持原有植被不破壞。
第四條縣區治溝造地工程年度計劃由縣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部門審查提出意見,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第五條治溝造地工程規劃、實施方案編制單位必修具備水電工程設計丙級以上資質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丙級以上資質。
第六條治溝造地工程實施方案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復。未經審查批復的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第七條治溝造地工程規劃必須到村到地塊,采取勾圖制作和微機管理,必須與國土部門第二次土地調查資料緊密銜接,確保新增耕地數量。規劃要優先考慮人口集中、人均基本農田不足2.5畝、適宜發展農業產業的區域。
第八條加強治溝造地工程建設現場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管。工程建設過程中市、縣區水利部門應抽調專業技術人員蹲點負責,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各縣區要以小流域為單元組建治溝造地工程建設項目組或施工所。
第九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資金原則省上投資50%,市縣區配套50%。市縣區財政配套資金按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工程開工建設時,市縣區財政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作為啟動資金。縣級自驗后,市縣區財政再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區治溝造地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驗收合格后,市縣區財政部門撥付剩余40%的配套資金。
第十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市縣配套資金比例根據各縣財力確定。年度計劃下達后,市、縣區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市級配套資金應重點向財政困難縣傾斜。
第十一條市水利部門治溝造地前期工作費、驗收費用按工程造價的1.5%在市級配套資金中預留??h區水利部門前期工作費、驗收費用按工程造價的1.5%在縣級財政配套資金中安排。
第十二條市縣區兩級發改、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國土、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挪用資金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等問題認真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第十四條治溝造地工程實行公示制,要把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投資規模等主要內容向工程所在地群眾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承擔治溝造地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技術力量、施工設備。市、縣區水利部門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的質量管理和技術指導,從組織、制度、措施等方面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不予驗收,不撥付資金,限期返工糾正。
第十六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具備水利水保監理資質,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社區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景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旅游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提升景區品味,打造景區特色,實現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加強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依照《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風景區民居建設風貌改造規劃》等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四條縣旅游局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林業局、水保局、環保局、文化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從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景區內建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居)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建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二章目標與原則
第六條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規劃為先導,以保護生態環境、提升景區檔次為主要內容,整治景區環境、打造景區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著力推進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努力打造生態良好、風格統一、特色鮮明、設施完善、服務配套的精品景區(點)。
第七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原則;
2、風格與風貌統一,特色突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不破壞生態環境與綠色環保的原則;
4、改建和新建結合,前期整治與后期管理結合的原則;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要按照景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另行編制旅游風景區民居風貌改造規劃。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風格應突出當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適應小康社會生活標準,努力提升檔次和品位;要充分體現保護生態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并統籌安排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旅游風景區應按照景觀的觀賞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與不可再生性特點劃分為景觀核心區、建設控制區和接待服務區,實行分類管理。景觀核心區嚴禁建設與資源保護以及旅游服務無關的各項建設內容,景觀核心區內的民居應逐步搬遷、拆除;建設控制區可適應建設為景區接待服務所用的建設內容,原有的民居建筑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改造為旅游服務設施;接待服務區的民居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按照統一風格進行改造,開展旅游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景區內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區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需要改建或拆遷的民居,應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或拆除。對成片的民居建筑應通過風貌改造打造為旅游服務區。
第十一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二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在主要風景游覽區內施工應盡量避開旅游旺季。
第十三條對景區內被確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門牽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影響其歷史風貌、建筑風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應予拆除。特別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價值的舊民居,應作為景觀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內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跡。
第十四條景區內重要古建筑的修復,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盡量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古建筑修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與文物、宗教部門協商確定,有計劃地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凡不適合在風景游覽區設置的經營網點要限期遷出。
第十六條景區內的單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規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它雜物。飼養家禽必須遠離景觀和道路實行圈養。
第十七條要充分發揮政府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國土整治、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工代賑、生態移民等各種項目,支持景區民居搬遷與改造。同時要加大對景區民居建設與改造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保證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單位和風景區所在鄉鎮共同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社區管理辦法范文5
第二條 凡在保稅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用地規劃和從事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是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本辦法,認真做好保稅區城市規劃的編制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保稅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凡在保稅區內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六條 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經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驗線合格,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七條 保稅區內各項工程的設計、施工,須由有相應資格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對設計、施工承擔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 保稅區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除特殊建設工程須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指定施工單位外,其他建設工程一律通過招標擇擾選擇施工單位。
第九條 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到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批準手續。
第十條 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和界限,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場地。
經批準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物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一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無償拆除、沒收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罰款、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處罰。
社區管理辦法范文6
第二條凡在我旗所轄范圍內實施建設項目(指公路、鐵路、機場等公共設施建設),需臨時開采砂、石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砂、石料是國土資源的組成部分,是國有資源,由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凡建設項目臨時開采砂、石料,均需提出開采申請,說明開采范圍、開采量計劃表、用途、作業方式及其安全防護措施、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等。
第五條對于臨時開采砂、石料申請,由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水務、公安、安監、環保、農牧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會審通過后報旗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審查,待批準后在15個工作日內,相關部門給予辦理開采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方準開采。
第六條為建設項目臨時開采的砂、石料,只限用于該項目施工所需用料,嚴禁向其它建筑市場銷售。
第七條鐵路、公路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砂、石料場。因墊路基取土所形成的溝槽和坑必須進行妥善處理,使之與原地面平滑銜接。
第八條臨時開采砂、石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無爭議的開采范圍;
(二)有與采礦規模相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經批準的開采方案;
(四)有經批準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九條臨時開采砂、石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安全生產。
第十條臨時開采砂、石料場業主不得私自轉讓砂、石料場,確需轉讓的,必須經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對相關問題妥善處理后方可轉讓,未經同意私自轉讓者,視為非法開采。
第十一條臨時開采砂、石料時限為一年以內。
第十二條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或個人的開采量計劃表,進行合理計算后設置開采地點、范圍,并根據相關部門核算的收費數額負責收取有關費用。臨時開采砂、石料的單位或個人需一次性繳清有關費用,否則將不予辦理開采手續。所有收取費用必須足額上繳旗財政。
第十三條臨時開采砂、石料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開采手續時,需繳納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待開采砂、石料作業結束,經檢查,對未違反開采規定、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得當的開采者,退還保證金;對違反開采規定拒不履行恢復治理承諾的開采者,視其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管理機關有權將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作為恢復治理資金予以支付,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對未取得開采許可擅自私挖濫采砂、石料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超越批準范圍開采砂、石料的,責令退出超越開采的范圍,沒收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下罰款。拒不退出超越開采范圍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取消其開采資格。
第十六條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開采砂、石料場的水土保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開采砂、石料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臨時開采砂、石料場的環境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