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1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經濟合同法》、《建筑法》、《勞動法》和建筑工程承包條例相關內容,結合有關規定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建筑工程資料承包合同。
一、乙方承包 工程,建筑面積 平方米。
1、承包范圍:乙方承包該工程的土建資料的編制,收集歸檔。
該工程包括的工作內容:乙方負責該工程的土建、資料編制工作,按照現行施工規范和城建檔案館及《貴州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的要求進行收集、編制、整理。
2、合同工期一年半。
二、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負責提供電腦及打印、復印設備(及耗材)、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制定的工程資料表格、紙張等相關辦公用品供乙方使用。
2) 負責提供乙方駐施工現場人員的食宿及辦公地點。
3) 負責提供工程送檢材料、試件和全部檢測費用。
4) 負責重要資料的蓋章簽字的協調工作和費用。
5) 甲方負責組織現場收方及驗收。
6) 甲方負責出竣工圖及竣工資料組卷費用。
7) 負責提供用于制作竣工圖紙的藍圖。
8) 負責提供材料的合格證、出廠證明文件、材料報驗資料等。
9) 負責提供相關報審報建資料。
2、乙方責任
(1)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土建資料的收集、編制和整理及現場的經濟資料的收集。
(2)乙方提供質監站、安監站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檢查的資料。
(3)乙方負責安排人員在施工現場打印工程所需資料及文件,工程資料的報審工作、并協助甲方完成相關資料與相關單位的蓋章工作。
(4)乙方協助施工過程中原材料及試件的送檢(材料、試件和運費、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
(5)乙方協助甲方組織現場收方,并完成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并報送工作。
(6)乙方負責現場經濟資料的收集整理,負責編制工程結算所需的經濟資料。
(7)負責敦促分包單位編制竣工資料及竣工圖,若分包單位不能按時完成需乙方編制時,費用另行計取。金額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8)負責收集材料的合格證及檢驗報告,收集整理有出圖章、審圖章的施工藍圖、變更圖及編制竣工圖和完整的報建資料(復印件)及前期的相關資料等。
(9)具體負責內、外協調及相關的蓋章簽字工作。
三、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價款:合同總價10萬元整(拾萬元整)。
2、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10日內,甲方支付30%的合同預付款給乙方。
(2)乙方把前期資料補齊,甲方支付乙方20%的合同價款。
(3)甲方承包范圍內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濟簽證編制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的30%。
(4) 竣工驗收合格后,質監站出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甲方結算資料整理完成(如:設計變更、工程聯系函、鑒證索賠依據、監理通知回復等相關結算資料整理完成移交甲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20%的余款給乙方。
四、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人員及技術原因導致承包范圍內的相關資料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編制和整理完整及移交,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后期款項甲方有權不支付給乙方。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甲方責任條款提供相關資料及協調不到位,合格資料無法得到相關公司及部門的簽字蓋章認可或資料不齊,導致乙方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完成相關資料或工程無法竣工驗收,則乙方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且視同乙方已完成相關資料,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相關條款支付乙方勞務費。
3、若因非乙方原因導致工程無法在合同工期內竣工或竣工資料無法移交,則超出工期部分的乙方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每人:120xx元/月),并在合同工期滿7個工作日內,按第三條第3款支付乙方勞務費。
4、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資料不能按時交付或資料不合格,乙方須組織人員重新做資料,直到本工程資料合格為止,甲方不承擔相關費用。
五、糾紛解決方法: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任一方式解決:向款 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六、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清全部工程款后終止。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各持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2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材料。立法者試圖為房屋登記機構制定更為詳盡的登記規則,然而,過細的規定使登記機構陷入了“條條框框”和形式法治狀態,缺乏能動執法的機制,特別是檢察機關加大瀆職犯罪的查辦力度,登記機構對于不具備常規條件的初始登記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寧愿不作為,不能濫作為”的思想日益嚴重,房屋初始登記的“歷史遺留問題”越攢越多。為妥善解決我國房屋權屬登記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步發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了建房市函[2009]89號《全國部分城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為登記機構能動地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提供了依據。本文針對房屋初始登記的常態條件與房屋登記遺留問題進行梳理和探討,供實務部門參考。
一、房屋初始登記的常態要件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房屋初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記的常態要件有以下幾項。
1 申請人填寫的登記申請書。房屋初始登記是基于申請的行政行為。登記申請書是申請房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請書或者申請表用來說明權利人情況和房屋狀況,可以由申請人填寫,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填寫。不管是否親筆填寫,申請人都要在登記機構窗口工作人員核實監督之下,在登記表上簽名,以確保真實。委托他人代辦的,需要核實委托的真實性,防止欺詐。對于委托的真實性,可以采取當面委托、公證委托和鑒證委托。登記表由受委托人簽字?!段餀喾ā芬蟮怯洐C構“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為便于登記機構在日后可能產生的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據,可以就登記申請書中的有關事項通過詢問筆錄進行核實。
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登記申請,并不是僅以詢問情況來決定是否核準登記,而是以當事人提供的登記原因的材料是否齊全及合法真實來確定。對不同的登記事項、不同的情況,詢問的內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在登記申請表上設置詢問欄,預設少量的常見問題,由申請人在答案中選擇是或否,如有需要詢問其他問題,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必要時也可以記入詢問欄,然后由申請人簽名。二是不設詢問欄,也不固定詢問的問題,只在登記表上統一注明“已就登記有關事項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登記機構就有關事項向申請人進行詢問后,由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這樣既進行核實情況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證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以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境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為戶口簿、護照、有效軍人身份證件(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證明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的身份證明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確認的身份證明;外國人的身份證明為護照和由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3 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通常包括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人民政府劃撥土地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與裁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確認書、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等能夠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初始登記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以后,相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法律規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在此之前,許多土地是當事人通過購買、繼承、互換、租賃等方式取得。實行土地國有后,權利人以沿用傳統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受到保護。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顯然是不合適的。只要通過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應予進行房屋初始登記。
4 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的證明。即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房屋符合城市規劃的憑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的規定,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一般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國初期直至上世紀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建房者頒發建筑執照。近幾年來,由于有關部門加強了建設和規劃的管理,在建房者開始施工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該副本不作為房屋登記的依據,待房屋竣工時,經過規劃驗收認定符合規劃部門批準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本申請初始登記。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超出許可范圍以外的建筑物,屬于“違法建筑”,規劃部門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違法建房者進行行政處罰,如果符合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的,可以責令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并處罰款。臨時建筑是規劃國土管理部門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而批準建造的。批準建造臨時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的作用。臨時建筑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拆除。按現行規定,臨時建筑不予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5 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初始登記還需要登記申請人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主要用以區分房屋與在建工程。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法人作為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通常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即通常所稱的“五方簽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經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備案審查
后出具的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初始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出現未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就擅自使用的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機構依職權組織質量鑒定,而后進行備案。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居民自建的民宅,無需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備案,申請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測繪報告。《物權法》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圖形、面積等必要材料。房屋圖形、房屋面積都是房屋登記的重要信息。房屋圖形測繪、房屋面積的計算需要通過房產測繪來完成,通過房產測繪報告1來體現。按《房產測量規范》關于“房產面積測算”的規定,房屋的面積系房屋所有權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筑面積。因此,房產測繪報告應由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按《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規定,房產測繪的施測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二、歷史遺留問題房屋初始登記的創新
某些開發商為了規避稅費,未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房屋總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進行銷售,業主購買后多年無法辦理轉移登記,產生訴訟和。據悉,該類情況全國普遍存在。這一現象使得開發商得利、業主恐慌、政府無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上海、深圳關于遺留房產登記問題處理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生優先、違法必究”的原則,切實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下發了建房市函[2009]89號《全國部分城市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根據會議紀要精神,北京、鄭州、銅陵等地結合本地實際,制訂了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的相關規定,給房屋登記工作注入了活力,體現了務實能動的執法態度,是對初始登記制度的突破與創新,符合實質法治精神,也是物權登記本質的回歸。不僅對于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歷史遺留問題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對于“小產權房”的根本解決也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1 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處理。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具有當時政府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書,或者具有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批復等相關土地使用批準手續之一的,可以視為具有《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購房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先行為購房人或被拆遷人辦理所有權證(即直接進行初始登記),然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向建設單位收取土地出讓金,補辦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 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處理。根據“違法必究”及“過罰相當”原則,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罰。責令補辦手續并處罰款后,被處罰人提供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主管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罰通知書、交款憑據及其他應提供的辦證材料視為具有《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的證明。
3 “房改房”的處理。對單位自管公房未辦理單位所有權證,但卻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干部職工的,由售房單位刊登公告,對土地和房屋權屬無爭議的,售房單位出具具結保證書,政府房改辦凍結售房單位的售房款后辦理批復手續,房屋登記機構依據房改辦批復及相關資料為購房干部職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單位通過市場購買或拆遷安置方式獲得的房屋,轉讓時無國有土地使用證,而該房屋又被單位出售給個人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依據房屋產權單位的房屋所有權證、單位原購商品房的購房資料或單位房屋的拆遷安置協議、購房人的購房協議和繳款憑證等材料,直接為購房人辦理房產證。單位購買商品房未辦理單位房屋所有權證,又將該房出售給個人的,且該單位現已不復存在,個人申請辦理所有權證,登記機構可依據原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等建房手續或者商品房屋產權登記備案證、工商部門出具的單位已不復存在證明、單位與開發企業簽訂的購房合同、售房發票以及購買單位房產時單位與購房人簽訂的協議和開具的收據等材料,直接為購房個人辦理初始登記。
4 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文的國有企業房產轉讓的處理。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處置之前,應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但是,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成立前,已由國有企業出售給個人的房屋,購房人當時未及時辦理轉移登記而現要求辦理的,登記機構依據企業原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給予辦理,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5 聯建房屋初始登記。屬商品住宅的,登記機構可依據購房資料和相關建房及聯建資料先為購房個人辦理初始登記,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繳有關稅費;屬非住宅的,按聯建協議約定份額,由聯建各方補繳有關稅費后,再為各方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對于聯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聯建各方均存在,由聯建各方共同繪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蓋聯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門出具其不存在證明,將購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與派出所現編排的門牌號一并公告后,產權無異議再予以辦理初始登記。聯建分成產生糾紛的,依法解決糾紛后,再予以辦理初始登記。
6 未進行竣工驗收的房屋辦證問題。原開發、建設單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原開發、建設單位不復存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或者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對于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辦理房屋質量驗收和備案條件而未辦理的,申請人應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或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人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初始登記。
7 拆遷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記。拆遷人購買商品房異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情況,可憑售房單位的建房資料、拆遷人的購房合同、安置協議及安置通知單等資料,直接先為被拆遷人辦理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后由拆遷人補繳相關稅費、完善相關手續。單位房產在拆遷前已出售給該房屋使用人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拆遷時拆遷人直接與購房人簽訂安置協議并進行安置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依據拆遷安置手續及原產權單位售房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購買私有房屋,受讓人未辦理轉移登記即被拆遷,登記機構可依據有關購房證明材料、安置資料直接為其辦理初始登記或轉移登記。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3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風險防范;風險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re usually long cycle, a long period of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large and complex project to determine the input of manpower,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ore, and increased risk.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business interests of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3-0020-02
如何加強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風險,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主要是在施工合同形成、談判與正式簽定合同和合同履行過程中。
一、參與投標取得合同階段的風險防范
要加強對項目合法性的審查、合同項目發包主體的審查。投標前要深入了解業主的資金信用、經營作風和簽訂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了解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設計的施工圖,是否有計劃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拆遷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從側面調查了解業主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的資金到位率。在投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具體地逐條地確定合同責任,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施工現場實地,仔細研究審查圖紙,認真復核工程量,認真確定各個子項的單價和各項技術措施費用并制定投標策略。為了減少風險,應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二、合同談判及簽約階段的風險防范
在取得合同談判資格后,應把主要精力轉入到合同談判簽約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合同風險分析,并采取相應對策以及最終簽訂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明確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合同的審閱,根據發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實施監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實質內容審查時,對有關的條款內容應引進足夠重視。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約定的風險,如開工時間約定以開工報告之日起算,合同約定按日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好有封頂條款,對工期保證金的處罰約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數日全額扣罰。要注意質量標準及竣工驗收條款的風險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條款的風險防范,約定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盡量不要超過行使優先權的時間,爭取約定默認條款,保修金條款應明確約定分期扣回的時間和比例。注意對通用條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的關系,化解通用條款對施工方不利的規定,運用通用條款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內部承包合同風險的防范。注意訂立爭議解決條款的風險防范。
在合同實質性談判階段,談判策略和技巧是極為重要的,應選擇有合同談判能力和有經驗的人為主進行合同談判。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平衡,盡量避免業主單方面苛刻的約束條件,并相應提出對業主的約束條件。雖然合同法賦予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權力還要靠自己去爭取,如有可能,應爭取合同文本的擬稿權。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應對每個條款都作具體的商討,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動的地位。合同訂立前應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對合同草稿進行評審,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利害相關。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周到,并作明確的確定,不能存有僥幸的心理。一切問題都應明確具體地以書面形式規定,不要以口頭承諾和保證。合同中應體現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措施的具體條款。
三、建設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一)承包人應認真研讀施工合同,切實加強工程簽證工作,確保發給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函件均有簽收原件。
目前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該合同文本條款對于發包人及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均有明確約定,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對具體實施施工的項目經理部成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細研讀施工合同條款。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工程簽證工作,所有發給業主的函件均必須由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書面簽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簽收,以此作為日后提出索賠及結算的依據。簽收原件應由項目經理部指定專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后按公司規定及時移交存檔。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所有對外用印應建立相應登記臺賬,并由專人保管印章。在工程簽證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凡是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均必須由發包人書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
如果設計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隨后由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設計變更通知單,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但是承包人無權擅自對原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變更。
2、承包人必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并要求其簽收。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若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對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簽收后7天內仍未對工程量進行審核,則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所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時,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書面發函并說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順延均必須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書面提出具體要求順延的天數。
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經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上述情形的出現并不必然使工期順延,承包人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與發包人履行相關手續,工期才能順延,即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須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既不確認又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如果承包人僅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實并提出要順延工期,但并未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則工期仍無法順延。在現實中,不少承包人確實曾經針對設計變更、甲供材不及時、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提出了工期順延的請求,但是并沒有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這往往導致日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工期不應當順延而判罰承包人承擔高額逾期竣工違約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教訓尤為深刻。
4、發生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應由承包人及時向發包人發函。
根據2005年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包括設計變更、政策性價款調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等)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則視同已同意該項調整。但是如果承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包人,則發包人有權進行調整也有權不進行調整。這就要求承包人應在合同價款調整情形發生后及時向發包人書面提出明確的調整金額,以免日后出現發包人不予認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則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那一天將作為竣工驗收時間。竣工驗收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它不僅意味著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時也意味著工程質保期開始起算。在現實中,由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時間會滯后,承包人應注意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載明的竣工時間應與實際竣工時間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訴訟過程中發生竣工時間約定不明的問題而對承包人不利。
對于甩項竣工或者由于發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項目未完工等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而發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與發包人辦理書面的工程移交手續,一旦辦理,則工程損毀、滅失的風險均由發包人承擔。
此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將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并可開始計算工程質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簽收后逾期不予審定的,視同認可,發包人拒絕簽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新頒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能提供,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自行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而在現實中,承包人一般很難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這就需要承包人組織專班、加快進度、及時編制并提交結算報告,以免日后發包人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簽收。
(二)充分認識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訂立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許多事項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這些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同樣構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個別協議或紀要甚至對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等合同條款做出了重大修訂,而這些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往往是以各項目經理部的名義簽章,隨意性較大,承包人的高層領導對此并不知情,從而使合同履行游離于承包人的監控之外。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往往就是憑一份關鍵的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而導致案件勝訴或敗訴,因此,承包人應充分認識到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并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此外,針對目前招投標過程中出現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已明確規定,應以中標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換言之,沒有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補充協議就不能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標后和發包人洽談施工合同時就應該盡量完善相應條款,在準備提交備案的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后就條款理解發生爭議。
(三)積極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以及GF-1999-0201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承包人應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的。因此,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無疑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4
一、進一步規范工程發承包行為
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應招標的建筑工程,必須在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符合直接發包條件的建筑工程,應到區招標辦辦理直接發包備案。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化整為零或通過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符合市政府寧政發[2009]49號文件相關規定的特殊工程項目,可由招標人報請區政府批準,履行簡易的、特殊的招投標程序。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接的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部分通過轉包或采用肢解的方式分包給他人施工,不得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建設單位不得強令總承包人實施分包,或者限定總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指定的分包人。
二、進一步規范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行為
工程建設雙方須依法辦理質量監督登記和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接受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施工前應申領施工許可證,未經行政許可不得開工。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各項規章制度,按規定配備質量和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職工教育培訓,落實職工持證上崗要求,依法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和工傷保險注冊登記手續;加強重大危險源排查和監控,建立健全各類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切實做到安全、文明、誠信施工。建設單位應做好施工單位工程款特別是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監督,鼓勵和支持施工單位創建省、市優質工程、文明工地。監理單位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實施監理,保障監理人員和設備投入,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施工現場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三、進一步規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支付行為
工程建設雙方應優先選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合同示范性文本。實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得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直接發包的,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圖預算基礎上,通過協商訂立合同;發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建筑工程,不得任意壓縮工期。建設單位應落實工程建設資金,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確保不拖欠。施工單位須規范施工現場的勞動用工行為,依法與被聘用的民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按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不得拖欠。鼓勵施工單位實施勞務作業分包。施工單位實施勞務作業分包的,應依法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嚴禁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
建立項目工資保障金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合同備案或在工程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按中標價或合同價5%的標準繳納項目工資保障金,上限100萬元。項目工資保障金應繳進區清欠辦指定賬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由區清欠辦予以退還。建筑施工企業存在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須在區清欠辦限定時間內清理到位,否則該企業在承接下一個建筑工程時,要雙倍繳納項目工資保障金。建筑施工企業存在拖欠行為且不配合處理的,區建工局可從其繳納的項目工資保障金中代為支付,并視具體情節及所造成影響的程度,對該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在*建筑市場限制準入以及清出*建筑市場處理。建筑施工企業連續三年無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項目工資保障金繳納標準可酌情降低。
建立建筑市場誠信備案登記制度。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區承接施工業務前,須到區建工局辦理市場誠信備案登記。外地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建筑市場誠信備案登記前,須在我區注冊分公司,分公司須領取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健全,保證出現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時,有人、有組織牽頭落實處理。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市場誠信備案登記的,原則上不予參加我區建筑工程的招投標、直接發包或施工分包活動,不予辦理施工合同備案。
四、進一步規范提前介入管理的實施程序
對符合用地和建設規劃,但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一時難以到位的工業建設項目、民生工程、社會事業項目,為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所屬街鎮或園區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區建工局申請實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前介入管理。
申請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除土地、規劃手續以外的其他開工條件必須具備,包括:項目立項批文或備案通知書、核準決定書,施工圖審查合格通知書,消防審核意見書(依法無須消防審核的除外),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等。街鎮、園區申請實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前介入管理的,須向區建工局出具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概況、建成后用途和土地、規劃手續正在辦理之中的情況說明,街鎮或園區負責協調處理因提前介入管理產生的矛盾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等。上述條件具備的,區建工局應當接受工程所屬街鎮或園區的申請,“并聯”辦理直接發包備案、合同備案、安全監督備案、質量監督登記、提前介入審批手續,保證在一周內全部辦理到位。依法應當進行施工招投標的工程,建設單位須先履行招標投標程序。
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辦理到位后,項目所屬園區、街鎮應督促建設單位迅速補辦施工許可證。項目建設單位在補辦施工許可證時,區建工局應免予行政處罰。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管,參照正常監管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參建各方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驗收,并報請區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對驗收情況實施監督抽查,驗收與抽查均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須待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前置條件具備后方可頒發。
五、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
為提高辦事效率,各街鎮、園區要明確工作機構和具體工作人員,專門為投資客商辦理工程建設相關審批手續。區政務中心定期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對街鎮、園區的具體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為保證項目能夠盡早開工建設,區發改局對計劃立項、備案或核準的項目,可先向相關部門出具前期工作聯系函,同意辦理規劃、土地等手續,相關部門收到聯系函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行“并聯”審批。規劃、土地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開展協調、報批工作,爭取各方面支持,盡快辦好項目規劃許可、用地批準手續。對前期手續齊全的項目,施工圖審查和消防審核部門要最大限度地縮短圖紙審查、審核時間,對屬于本級權限范圍內的,要保證在一周內完成,對需上級審查、審核的,要全力做好協調,爭取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通知書和消防審核意見書。對土地和規劃手續一時難以到位的工業建設項目、民生工程、社會事業項目,施工圖審查和消防審核部門要本著優化服務、力促發展的原則,依法、依情做好審查、審核服務工作。依法無須進行消防審核、驗收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要督促建設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消防設計、驗收備案,消防部門可依法對備案情況進行抽查。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5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_______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并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分包人:(公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
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范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 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4.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托范圍及費用承擔;
4.3 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 關于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稱 ______________(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稱 ______________(任命書作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承包人為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__________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后 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為:
承包人批準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承包人批準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雙方關于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 本合同價款采用_______種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為:_______________
19.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工程量確認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_______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本合同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2 本合同關于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爭議
28.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 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2 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擔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擔保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擔保額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 由分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合同份數
36.2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_______份,其中,
承包人_______份,
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函范文6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