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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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安块T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一條為了避免調查項目之間的重復、矛盾,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建立并向部門開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部門在制定調查項目前可先進行查詢,以達到避免重復調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條對于部門利用已有資料,精簡調查項目和調查內容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給予充分支持和協助。對部門之間在利用對方資料中遇到障礙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出面協調。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于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統計機構的文號),參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調查審批程序辦理;以部門為主制定的(使用部門的文號),參照部門調查審批程序辦理,最后以會簽文件作為實施依據。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2

為適應我市服務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及時準確反映服務業發展狀況,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7〕6號)、《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政發〔2008〕55號)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我市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的重要意義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服務業發展較為迅速,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和作用日益顯現。但由于服務業分工細、差異大、單位多、分布散,各行業經營性質不同,管理體制分散,會計核算方法各異,統計基礎比較薄弱,調查體系不夠健全,現行統計工作難以完全適用服務業發展的需要。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可以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我市服務業發展狀況,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明確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按照“統一制度、分級實施、各負其責、集中處理、穩步推進”的原則,形成一套科學、可行、完整的服務業統計組織、調查、監測、核算體系。調查范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資源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調查對象是在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服務業(第三產業)活動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公企業單位、其他組織機構、產業活動單位和城鄉個體經營戶。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屬性、人員狀況、營業規模、財務經營狀況等。調查方法是采用全數調查、抽樣調查、科學推算相結合。調查頻率是實行季報制度,從年季報起實施。

三、明確服務業統計工作的職責分工

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是我市統計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協調,成立由統計部門牽扯頭的服務業統計工作協調小組。

統計部門作為服務業統計工作的牽扯頭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業統計工作的整體規劃與組織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統計調查任務。加強服務業單位名錄庫建設,做好對各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業務培訓,指導相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部門管理行業的統計調查制度的方法。制定部門統計調查數據報送的質量審核檢驗收制度,規范調查數據的程序。認真組織無行業主管部門的服務業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統計調查。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服務業統計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認真承擔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負有服務業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要建立全行業統計調查制度,并根據本行業需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統計工作。

人事編制、民政、工商、稅務、質量技監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統計部門建立健全服務業行政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名錄庫,及時提供單位增減的行政記錄資料,為服務業統計調查提供基礎服務。

發改、貿糧、財政、人事等部門要積極參與服務業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人員、經費的落實,認真開展服務業發展情況的監測評價分析。

四、落實服務業統計工作的保障措施

服務業調查涉及面廣,統計任務重、難度大。各級政府要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服務業統計調查機構,加強人員配置。全市設立服務業統計調查中心,落實專業統計人員。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落實人員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各級政府要將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每年財政預算。

五、確保服務業統計工作的質量

服務業統計調查單位要按照《統計法》規定,及時、如實地填報統計資料,不得虛假瞞報。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市有關單位要建立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和分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和辦法,做好本地本單位統計數據質量的評估、檢查工作。強化統計基礎,加強基層統計隊伍建設,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建立健全統計臺帳。服務業主要統計數據實行下管一級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3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4

(一)總體思路。以核準核實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為目標,從能源供應統計和消費統計兩個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統計調查制度,重點加強能源消費統計制度建設。以普查為基礎,根據我省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建立健全以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單位)全面調查、規模以下(限額以下)企業(單位)抽樣調查、重點能耗企業(單位)重點調查以及科學推算等各種調查方法相結合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健全統計調查體系。各市、縣(市、區)要建立適合本地能源統計核算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統計制度和調查體系,各有關部門、協會、能源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能源統計業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快建立安全、靈活、高效的能源數據采集、傳輸、加工、存儲和使用等一體化的能源統計信息系統,從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

(一)按國家要求逐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電力生產企業電力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發電量。

調查范圍:6000千瓦以下的電力生產企業。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電力公司組織調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以能源地區間流入與流出統計為重點,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

(一)煤炭。采用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的全面調查資料,重點摸清省際間煤炭流入與流出量。

(二)原油。根據現有海關統計和工業企業能源統計報表,加強原油流入與流出量統計。具體方法是:

原油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進口量-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

工業企業原油購進量從工業企業季度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取得,進口量、出口量數據從海關進出口統計取得。

(三)成品油。通過建立“批發與零售企業能源商品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與流出量統計。

1.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購進、銷售、庫存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購進量(包括購自省外)、銷售量(包括售于省外、售于批發零售企業)、庫存量。

調查范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2.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范圍內,建立成品油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銷售量、庫存量。

調查范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成品油零售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四)天然氣。根據省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管理機構提供的有關資料,逐步完善對天然氣流入與流出量的統計。

(五)電力。電力的地區間輸配數量,由省電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種。洗煤、焦炭、其他焦化產品、液化石油氣、煉廠干氣、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氣等產品的流入與流出調查,利用海關進出口資料和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指標計算取得。具體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種本地凈流出量(正數)或凈流入量(負數)=本地生產量+進口量-出口量-工業企業購進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

通過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反映能源消費結構,為市、縣(市、區)進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數據支持。近期重點加強各級能源消費數據核算基礎,建立分地區能源消費核算制度和評估制度。

(一)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加工轉換統計調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熱值燃料、工業廢料等調查目錄,增加余熱余能回收利用統計指標。

(二)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三)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

調查范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地方統計調查局組織重點調查。

(四)建立建筑業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年度為煤炭、煤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等消費量,季度為汽油、柴油消費量。

調查范圍:資質以上建筑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第三產業涉及范圍廣泛,單位數量眾多,需要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經營類型企業的能源消費特點,采取不同的調查方法,進行統計調查。耗能較大的住宿業、餐飲業分規模建立全面調查或抽樣調查統計制度;交通運輸行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相應的調查制度。第三產業的其他行業能源消費,電力約占90%左右,由省電力公司通過健全社會用電量統計,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資料。

1.住宿業。分星級和星級以外兩部分進行調查。對星級住宿企業實行全面調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能源消費量統計調查制度。對星級以外住宿企業實行抽樣調查,取得樣本企業單位營業額和能源消費量數據,按照星級以外住宿業營業額資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費量。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星級住宿企業,星級以外住宿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在星級住宿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在星級以外企業組織抽樣調查。

2.餐飲業。分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部分進行調查。對限額以上餐飲企業(從業人員40人以上,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實行全面調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等能源消費量統計調查制度。對限額以下餐飲企業實行抽樣調查,取得樣本企業單位營業額和能源消費量數據,按照限額以下餐飲業營業額資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費量。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限額以上企業,限額以下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在限額以上企業組織全面調查,在限額以下企業組織抽樣調查。

3.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同運輸方式建立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鐵路、航空、管道運輸業。

采用鐵路、航空、石油管道運輸部門的全面調查資料,取得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電力等的消費量。

(2)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

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是指從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營業性運輸和港口裝卸業務

的企業(包括個體專業運輸戶),不包括社會車輛和私人家庭車輛的交通運輸活動。運輸企業管理分散、流動性強,需要對不同性質的運輸企業采取不同的調查方式。在從事營業性公路、水上運輸的重點企業和港口范圍內,建立統一、規范的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并在工作規范化以后逐步將調查范圍擴大到全部專業運輸企業。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施典型調查,按照單車(單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單位客貨周轉量耗油量、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數量,推算其能源消費總量。

調查內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年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省統計局組織對重點專業運輸企業和港口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典型調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

調查范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消費量等。

調查范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范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統計制度。針對飯店、賓館、商廈、寫字樓、機關、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統計局研究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統計制度。進一步擴大和補充單位產品能耗、單位業務量能耗統計的范圍和內容。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建立25種重點耗能產品、108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將范圍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并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5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范文6

為認真做好全區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及時反映我區服務業發展狀況,促進全區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寧波市服務業統計調查方案的要求,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建立*區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全面開展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大力發展服務業,有利于加快我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化進程,促進我區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統、及時地反映我區服務業發展狀況,為區委、區政府統領服務業發展工作、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目前,全區服務業統計工作存在制度不全、基礎不完備、工作網絡體系不健全、統計力量薄弱等狀況,與我區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要搞好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任務重,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扎實有效地開展。

二、健全制度,科學統計

服務業統計調查的實施對象是在本區內所有從事服務業活動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機構和城鄉個體經營戶。

服務業統計調查的行業范圍涉及國民經濟行業15個門類、47個大類、180個中類、339個小類。具體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等。

服務業統計調查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統計指標包含直接推算服務業增加值所需的四個主要方面內容,具體包括單位基本屬性、人員狀況、營業規模、財務經營狀況以及重點行業相關的業務資料。

服務業統計調查采用全數調查與抽樣調查相結合的方法組織調查。根據被調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國民經濟行業小類為基礎,分別確定劃分標準,將調查單位劃分為限額以上與限額以下兩部分,對限額以上單位采用全數調查,對限額以下單位及個體戶采用抽樣調查,具體方案及實施辦法由區統計局規定。

三、加強領導,明確分工

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遵循“統一制度、分級實施、部門配合、集中處理”的原則,促使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形成整體合力,實現互補、共享。

為加強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區服務業統計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負責全區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統計局,具體負責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與組織實施工作。各成員單位作為重點服務行業工作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重點服務行業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或單位名錄核對工作。

按照寧波市的總體部署,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于4月底前啟動,5月底前完成服務業統計報表制度和實施方案制定、確定服務業各行業規模以上與規模以下單位劃分界限、認定全數調查與抽樣調查單位、建立全區服務業統計網絡、確定樣本單位、落實基層調查人員、開展業務培訓等工作;1-5月首次調查數據應在6月中旬前完成,7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服務業統計任務,之后實行季報制;年底前要推進網上直報試運行,逐步使服務業統計調查步入正常軌道。今后,隨著服務業統計調查網絡的逐步健全,根據工作需要,將逐步增加統計調查頻率。

服務業調查統計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工為:

(一)區統計局

1.負責全區服務業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調查統計方案、樣本抽取和推算,逐步建立網上直報系統,對部門、鎮鄉(街道)、直報單位進行報表布置、數據收集、審核、匯總、公布等工作,并對部門、鎮鄉(街道)服務業統計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培訓、考核。

2.建立全區服務業基本單位信息庫,適時更新維護;負責限額以上單位的認定和申報。

3.成立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小組,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制度,做好全區及各鎮鄉(街道)服務業主要統計數據的質量評估、檢查;開展服務業統計數據分析,做好全區服務業發展的監測;負責部門及鎮鄉(街道)的服務業統計信息互通工作。

(二)區旅游局、區文廣新聞出版局、區貿易局、區發改局、區科技局、區農林局、區民宗局等有關部門要指導所負責行業服務業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確保本行業的調查單位準確、及時報送調查表。

(三)區建設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區交通局、區民政局要負責所轄單位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并指導全區所負責行業服務業單位的統計調查工作。

(四)區工商分局、區人事局(區編辦)、區質監分局、區財政局、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司法局要負責提供所管轄行業的登記信息,確保服務業名錄庫的及時更新維護。

(五)鎮鄉(街道)及工業園區、投資創業中心、新城區管委會要負責本轄區內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和各種服務業企業及個體戶的統計工作(歸部門布置的除外)和基層人員培訓工作;按要求對本轄區內的服務業統計數據進行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負責清查核實轄區內服務業統計調查對象,建立和維護本轄區服務業統計單位名錄庫,規范統計基礎,確保統計數據質量;負責制訂并落實鎮鄉(街道)、管委會、村、社區(居委會)統計人員的工作職責。

四、落實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是我區統計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要在人、財、物方面予以保證。

區統計局建立區服務業統計調查隊,聘用服務業統計人員5名,專門負責全區服務業的統計調查組織工作;各鎮鄉(街道)要按照鄞政辦發〔20*〕13號文件要求配備專職服務業統計人員1名,各部門單位要明確科(室),落實人員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同時各鎮鄉(街道)要按照每10戶抽樣調查戶配備1名兼職輔助調查員的要求,選派熟悉服務業經營、了解當地情況的人員擔任輔助調查員,負責指導抽中戶搞好調查。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按照分級承擔經費的原則,區財政負責區本級調查費用,鎮鄉(街道)負責鎮鄉(街道)統計工作及輔助調查員、調查戶的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鎮鄉(街道)都要以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網絡為契機,認真研究疏理規模以下工業等各項抽樣調查統計工作,做到“領導、人員、經費”三落實。

五、依法統計,提高質量

按照《統計法》規定,服務業統計必須做到“數出有據”,服務業統計調查單位要建立健全服務業統計臺帳等基礎資料,真正及時、如實地填報統計數據。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項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和辦法,抓好本地本單位統計數據質量的評估、檢查工作。服務業主要統計數據實行“下管一級”制度。為避免“數出多門”,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單位服務業主要數據須經區統計局核準后方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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